宋代海外贸易研究论文范文

2024-01-26

宋代海外贸易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当前,一部分消费品在我国大陆的售价要远高于海外,这促使一部分消费者需求境外消费。由于出境消费存在一定的壁垒,更多消费者寻求海外代购来实现间接境外消费。虽然海外代购业已成为一项迅速发展的产业,但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存在一系列的合规性问题,而这些合规性问题必将成为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障碍。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试图梳理出海外代购从合同订立到完成交易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此为海外代购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法律警醒。

关键词:海外代购 法律问题

1 海外代购的本质概述

海外代购,其本质上是一种套利交易,其利用了同一时间点上,商品价格违背一价定律的机会,从价格较低的市场(境外市场)购买,再贩卖到价格较高的市场(国内市场),从而赚取差价。由于现实中的海外代购通常由自然人(留学生或者职业代购人),而非法人来进行的,海外代购从理论上可以认为是一种C2C形式的国际贸易。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商业与非商业的边界模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規定的国际商品贸易的定义,传统的国际贸易是不包括货物直接由消费者进口的交易的,换句话说,传统的国际商品贸易进口的目的在于再加工或者转卖,而海外代购却不是如此,从已有的案例可以看出,海外代购的目的有可能是购买者自己消费,也有可能是再次出售以赚取差价。目的不同带来的结果是海外代购中的购买行为,模糊了商业与非商业的边界。

第二,降低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这样的商业价值通常体现在独家代理权上。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为了商品流通的便利,对于商标商品,商标权所有人通常会分区域授予代理商商标的独家代理权。当海外代购发生的时候,这样的商标独家代理权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海外代购的商品的流通路径并不依据商标权所有人所划分的区域。这样一来,势必会让商标的独家代理权价值下降。

第三,商品的合规责任人模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公布的《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商品的销售人需要对产品的合规与否问题承担第一责任,如果销售人在交易中无过错,之后可以向上一环节销售人追偿。但是,海外代购的销售主体是个人,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判定并不容易,海外代购销售人可能是通过海内外商品价格差进行套利的商人角色,也有可能仅仅是中介角色,这都为商品合规责任人的判定带来困难。

海外代购具有以上的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特征,以至于对其的管理政策无法使用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方法。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海外代购在进行的过程中,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2 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

海外代购这种交易形式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2.1 商标 权侵害问题

前面提到,对于商标商品,商标所有权人会将商标的使用权分区域授予自己的代理商。一个区域的代理商将商品出售给包括海外代购人在内的购买者,这个行为是完全合规的。问题在于海外代购人在并没有取得商标权使用资格的情况下,将自己取得的商品搬运至另一个市场再次出售,这是否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7款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海外代购人肯定是没有取得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的;而海外代购的行为是肯定会损害该商品在我国的境内的代理商的利益的。因为海外代购的商品价格低廉,对消费者具有更高的吸引力,必然会占据本属于代理商的一部分市场份额。

虽然如此,要认定海外代购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也是存在争议的。首先,依据“权利用尽原则”,海外代购人在购买该商品时支付了价款,从而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自此商标权所有人就不再对该商品具有权利,或者说商标权所有人在销售商品的时候,以获得价款的代价“用尽”了自己对于商品的权利。那么海外代购人再次销售商品的行为,与商标权所有人是无关的。其次,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商标权所有人与我国境内的独家代理商订立的代理合同,只应该约束商标权所有人与独家代理商,海外代购人作为合同外的第三者,不应该受到并非自己订立的合同的约束。最后,对于《商标法》上的“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他人”作何理解是值得关注的。如果这里的“他人”是指商标权所有人,显然商标权所有人并没有因海外代购而受到损害,因为他已经在第一次销售时获利了;如果“他人”包括了代理商,海外代购就涉及商标权侵害了。所以,海外代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取决于对于《商标法》第57条第期款的解读。

2.2 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作为一种套利行为,海外代购具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比商标权侵害更为明确。在销售的过程中,代理商会为增加销量而进行一系列的营销活动。从正常情况来看,营销活动会带来销售量提升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于销售的刺激作用并不会局限于代理商所销售的商品,海外代购的商品销量同样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海外代购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承担任何的成本支出,换句话说,海外代购人在此过程中是一个搭便车者(free rider)。因此从常理可以判定,海外代购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然而在2007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北京法华毅霖诉北京恒远关于‘AN’GE’的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了海外代购不能算作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其理由是依据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规定的“独占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但是,2018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修订,在修订后的版本中,删除了当时作为判案依据的上述条款。也就是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前,并不能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其在新的法律规定下是否依然合法,就不得而知了。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2018年初才完成修订的,在此之后还并未发生有关海外代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发生,因此尚不能判断我国法院会对此作出何种认定。但至少可以知道一点,在新的法律规定下,海外代购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疑惑。

2.3 违反海关法的問题

当商品从一个关税区进入另一个关税区的时候,应该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关税。问题在于税率该如何适用。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同一商品,其进口的目的不同会被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例如,出境旅游的游客或者在外留学生在入境时,购买了境外的用于自用或者赠送亲友的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税率与职业海外代购人在境外购买的用于在我国境内再次出售的商品所适用关税税率有很大差异。而海外代购这种交易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境内外的价格差,当入境商品被征收高额关税之后,必然会使境内外所存在的价格差减小,甚至消失,这样一来就失去了海外代购的意义。

为保持海外代购商品所具有的可套利空间,海外代购人通常会选择逃避关税,即谎称商品为自用,以期望适用更低的关税税率,这样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外代购在海关法上的问题不同于上文所述的商标权侵害问题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商标权侵害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法律上的争议,而偷逃关税的行为是一种明白的违法行为。

2.4 商品未完成强制认证问题

此问题会涉及到部分商品的海外代购。对于一些涉及到安全问题的商品(药品、轮胎等),各国都实施了强制安全认证制度,这是为了本国公民的安全而实行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之间对于强制认证的标准是不同的,且各国之间互不承认他国的认证标准。由于海外代购商品是本应在其他国家流通的商品,商品必定已经经过了原来流通国家的强制认证。但在没有经过本国强制认证以前,这样的商品即使已经符合了本国的安全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为是合格商品的。2009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米其林案”的判决中已经可以看出此问题。在当时的案件里,某个体工商户销售了本应在日本市场流通的米其林轮胎,经米其林公司确认,所销售的轮胎为其日本工厂生产的合格商品。但因为轮胎没有取得我国的3C认证标志,该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行为被认为违法。

可以看出的是,对于这些需要经过强制认证的商品,在海外代购时一定会遇到法律障碍,因为海外代购的商品基本上不可能经过我国的强制认证。但此问题通常只发生在海外代购商品被用于再次出售的情况下,因为用于自己使用的购买者,自己是很清楚该商品是属于海外版本的。

3 对海外代购人的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海外代购存在多种法律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应该认识到,海外代购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不代表海外代购可以毫无禁区地进行,本就现在现行法规下如何进行海外代购提出建议。

第一,控制规模。在当前法律法规下,海外代购的合法性问题还是一个灰色地带。虽然鲜有发生代理商起诉海外代购人的案件出现,但这是因为海外代购人的数量众多,且规模不大,代理商处于无人可告的境地。如果单一海外代购人继续扩大代购规模,不排除会遭到起诉的可能。

第二,诚实报关。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任何行业的健康都必须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不合规的短期利润是不可长久的。当前海外代购最明显的法律问题在于关税偷逃的问题,虽然我国海关业已意识到此问题,并在加强管理,但仍然有赖于海外代购人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避免需要强制认证的商品。必须要承认一点,海外代购的商品是不可能完成强制认证的,这与商品本身的质量无关,但确确实实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海外代购人在选择商品时,应该避免选择此类商品。因为销售应该强制认证而没有认证的商品时,不仅仅是商业问题,甚至会触犯刑律。

4 对立法的建议

当前海外代购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海外代购人为追求高利润而造成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海外代购缺乏规定所致。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系国家,所有的规范都会建立在成文字的法律条文基础上。而海外代购作为一种私法(private law)行为,在法不禁止即许可的私法原则下,缺乏明文规定的海外代购必然会滋生一些问题。因此,要切实解决海外代购的问题,应该尽快对此进行立法,至少应该制定相应的行政规则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对海外代购的立法工作,至少应该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第一,定性问题。这是针对于海外代购的最核心问题。海外代购是一种介于商业与非商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这是一种单纯的民法行为,还是属于商法行为,这需要明确定性。只有定性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的管理。

第二,管理方案问题。虽然有一部分海外代购属于亲朋之间的行为,但大部分还是一种营利行为。但这种营利行为明显脱离了应有的监管、这种监管的缺失也是海外代购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的原因之一,因为销售相同商品的代理商是一直处于监管之下的。

第三,消费者保护问题。作为一种C2C交易,消费者一侧的保护处于空置状态。所以,有关部门对海外代购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如何保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一侧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Zhou Lingke.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ge trade in China[D].Seoul: Konkuk University,2017.

[2] Zhou Lingke,Park Kwangso.A study on the legal matters of overseas direct sales: focused on Chinese students’C2C start up[J].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Law Review,2016(71).

[3] 李文超.海外代购不能成为法外之地[J].人民论坛,2017(16).

[4] 白冰,冯佳美.浅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中国代购市场[J].中国商论,2015(26).

[5] 万莉,何快舟.两种海外购物模式的比较分析——以“海淘”和“海代”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15(7).

①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指导立项阶段性成果(201813991011X)。

宋代海外贸易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主要闡述北宋著名画家郭熙的绘画学习和传承,并以他的代表作品《早春图》为例分析其绘画语言、技巧以及绘画思想和绘画理论,还有其绘画艺术的意义。

【关键词】郭熙;审美情趣;笔法;气韵

郭熙是北宋熙宁、元丰年间的画院山水画家,也是继宋初李成、范宽之后北宋最重要的山水画家。郭熙,字淳夫,祖籍河南温县,自幼生活在平民家庭,平生喜欢游山玩水,也对后来山水画创作起到一定的积淀作用。郭熙是北宋后期著名山水画家及山水画理论家,他在吸纳研解前人艺术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探索实践,使山水画风、审美特征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成熟境地。郭熙的山水画曾对当时画院内外的山水画创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推动北宋山水画的全面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山水画论《林泉高致》亦对北宋之后的中国山水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郭熙的成功之道在于,虽然他的绘画主要来源于李成,但他对于同时代其他画家的长处并没有视而不见,而是虚心汲取其中的精华,为己所用。他虽然称不上是位开宗立派的大师人物,但是他有常人所不能及的才华和学识,还具有正确的判断力,能很好把握时代的脉络,有敏锐的嗅觉以及超出常人的创造力和综合能力,且能对大自然有着细微的洞察力和对现实生活有着深切的体会。

郭熙山水画的审美情趣。以陶冶性情为目的,追求主体性与形式美;以气韵生动为要,追求形神兼备;以人文意境致胜,追求诗意内涵。他在《林泉高致集》中提到,一个基本审美原则,就是强调山水画艺术创作的写实性。他的山水画大多都能体现形式美与主体性并重这一审美特征,他在构图方式,画面的经营布置,用笔用墨以及施色方面都孜孜不倦的探索,他的画多以全景式构图,大格局,大尺幅,画面饱满,繁复严谨。他还提出了在画面布局安排的“三远法”(平远,深远,高远),其实就是山水画中构图,空间布局的方法,更能体现出意境。我们可以从他的代表作品《早春图》中可以看出,充分表现了严冬过后春回大地,大地复苏的细微变化,在章法上很好的体现了他所提出的“三远法”绘画理论前后层次清晰,又有似有似无、空灵的意境美。画面前景,以细腻之笔勾画春草和嫩枝,中景以写实为主,山体圆浑厚实,山势雄美,远景则云雾升腾,山峦若有若无朦朦胧胧,充满水气和阳光。整幅画中没有花哨的用色,但却很好的表现了春意盎然的气息,画面尽善尽美,引人入胜,不得不让人佩服呀!此画又树立了一种神秀灵动的新风尚,虽然其间也有行人,船夫,楼观,桥梁,却不再使人有行驶的辛苦,跋涉艰难的感觉,反而令人产生可望,可行,可游,可居的美好愿望。这也正是北宋中后期山水画时代审美趣味的典型特征,也彰显着当时的时代特点吧。

郭熙的绘画艺术技巧。郭熙传世的作品不多从文献记载来看,可以粗略从他的作品中体现出他的笔法老健生动,线条压多,墨法浑厚滋润,山石变幻如云。据后世记载,郭熙的手法最著名的是乱云皴,所谓“取真云惊涌作山势,尤称巧论(《画塵》)”者是。其枯树多蟹爪式,枝皆下垂,树叶如钻针,画山则耸拔盘回,水源多做高远,与山皴相配,颇生姿态。亦有画“远山多正面,折落有势”的。郭熙的画法,固然与李成的关系较密切,但也有取法于董源与范宽的痕迹。他能开创山水画的新局面,故称为北宋较有成就的山水大画家。

郭熙以气韵生动为要,追求形神兼备,追求真趣真境。郭熙曾提出:“春山澹治而如笑,夏山苍翠而如滴,秋山明净而如妆,冬山惨淡而如睡,画见其大意,而不为刻画之迹,则烟岚之景象正矣。”这几句话很精辟的说明了山、水、树、木之间的四季微妙变化,将其概括的淋淋尽致,也使得后人与之共鸣。郭熙发现四时景物的差异十分了不起的,那么从此,四时山水就有各不相同的性情。这性情便是真趣,亦是真境。《早春图》、《山村图》、《水图卷》等,从这些作品中看,将自然四季变化中的山,树,石,江,河,湖,波在不同天时、地域环境下的状态,通过多变的线条,透明的墨色,将其描画的活灵活现。郭熙山水画中的“形”与“神”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强调“外师造化,中得心源”。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气韵生动”的审美感受。这也正反映了宋代时山水画写实艺术的特征。

郭熙生逢其时,自不能例外,他的山水画吸收了范宽英雄主义的壮伟风格、纪念碑式的山水造型,有更多地参入李成的清雅平远的文人趣味,他以雄健圆浑的笔意来表现李成式的清秀灵动,于是创造出一种既雄伟又秀气,既厚重又轻灵,壮美与优美兼而有之的新风尚。郭熙是一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大师,郭熙师承李成,且受范宽影响,但他并没有被束缚,而是在其之上注入时代的新鲜血液,顺应历史的潮流,与时代的精华相结合开创了一个新的绘画风尚,他文武相济,成就了北派山水画史上辉煌的顶峰。郭熙的山水画与山水画论奠定了他在中国美术史上的重要地位,获得了被后人称作“画中正派”、“画中圣贤”的殊荣。不管怎样说,郭熙的绘画艺术成就很高,郭熙在宋代绘画史上是不可缺少的绘画巨匠,他也给后来者留下了宝贵的素材。

总之,通过对郭熙山水画家的学习和探讨,我学到很多,深刻的感受到一幅经典的作品背后蕴藏的深厚的画技功力和博大的学识积累。

【参考文献】

[1] 吴  非. 中国山水画通鉴《林泉高致》[M]. 上海书画出版社, 2006: 63.

[2] 张同标. 北派山水画论研究[M]. 人民美术出版社, 2006: 54.

【作者简介】

李晓锋(1990—),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宋代海外贸易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宋代实行科举制度的背景

对于宋代实行科举考试制度的背景, 归纳起来, 学者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 宋代建国以来, 中小地主阶级和工商业者不断发展壮大, 他们要求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 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 宋朝依靠武将而建立, 宋太祖为防止武将专权, 实行“重文抑武”的基本国策;科举考试可以使大量的文人进入朝堂, 符合宋太祖的需要。

(三) 北宋建国之后, 百废待兴, 迫切需要有才之士参与治理国家。

二、宋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从学者对宋代科举制的研究来看, 宋代科举考试制度继承唐制, 同时又对其加以改造和创新, 将唐朝偶有尝试但未成定制的做法加以规范化和固定化;严格管理科举考试过程, 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丰富考试内容, 旨在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等等, 使科举考试制度日渐完备、成熟。

(一) 废除唐朝科举制度的弊端———公荐制和公卷制

唐代, 知贡举官赴贡院时, 允许台阁近臣“公荐”某某举人, 这种做法往往容易使科场为权贵所垄断, 事实上是荐举制在科举制中的残余 (1) 。唐代的科举考试实行公卷制, 在正式考试之前, 考生将自己平日的诗文送给有学问的官员品评, 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做录取时的参考, 但是部分考生往往用他人的诗作冒充自己所作, 这样选拔出的人往往没有真才实学。上述两种做法流弊甚大, 宋太祖先后下诏禁止台阁近臣向主考官“公荐”士人, 从法律上否认了公荐制的合法性, 废除了公荐制。同时, 公卷制也随着宋代科举各项条制的完善、取舍几乎全以考卷为准而失去本来的意义和作用, 因此, 庆历元年 (1014年) , 公卷制被正式废除 (2) 。

对于废除公荐制与公卷制的意义, 有学者将其分开来分析, 也有学者倾向于将二者联系起来, 认为公荐制的废除也是为了清除唐代公卷制的流弊 (3) , 这样的说法有合理性, 公荐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卷制, 当公荐制被取消后, 公卷制, 事实已经证明, 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但学者普遍认为宋代废除公荐制与公卷制有利于防止大官僚垄断科举取士权, 将取士权收归中央, 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二) 三级考试制度的形成———殿试的制度化

殿试是由皇帝在宫殿亲自主持的最高一级的考试, 唐代武则天首创该制度, 但未成定制。开宝六年 (973年) , 宋太祖在省试之外又举行了最高级别的殿试, 并且从此将殿试定为了“常式”, 在发解试和省试之外又增加了一级考试, 并且是科举考试中最高级别的考试 (4) , 宋代的科举考试因而也变成了固定的乡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从宋太祖到宋仁宗, 殿试不合格者均遭黜落, 而且黜落比例很大 (5) , 有些遭淘汰的考生受不了打击而投河自尽, 甚至有积愤难忍的考生一气之下投靠别国, 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从仁宗嘉祐二年 (1057年) 开始, 殿试便不再淘汰考生, 而仅仅是对考生的名次进行排名。

殿试制度是继废除公荐制和之后中央收归取士权的重要举措, 它有利于监督主考官, 防止其用情取舍, 减少主考官与考生之间的联系, 进而减少二者结成利益集团的可能性, “增加考生的荣耀感和对皇帝的依附性……君臣之间的联系无形中得到了加强, 也为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6) , 这些都是学者对殿试制度确立之积极意义的看法,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 殿试制度虽然有助于减少纵向上“座主”与“门生”的直接结党, 但却忽略了横向上同年考试之间“联络感情, 巩固‘年谊’” (7) 。也有学者认为, 由于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考中者均为“天子门生”, 吏部无权再向唐代那样进行复试, 因此唐代形成的铨选制度也就随之被废止 (8) 。笔者对这两个观点比较赞成, 关于铨选制度的废止, 后文还将谈及。

(三) 科举考试的专业化———糊名法、誊录法、锁院制与别头试

糊名, 又称弥封, 是指将考卷上有关考生的姓名、籍贯等信息糊上, 以杜绝主考官利用这些信息徇私舞弊的行为。宋代的糊名法于宋太宗淳化三年 (992年) 在殿试中首先采用, 随后扩展到省试、发解试中, 成为定制。虽然糊名使考官无法看到考生的个人信息, 但是仍然可以通过考生的笔迹或在答卷上留下的记号与考生“沟通”, 因此, 真宗景德二年 (1005年) , 又创立誊录法, “所谓誊录, 即在收卷后, 由专人誊写试卷副本, 考官根据副本评阅定等。由于考官看到的已经不是考生原笔所答试卷, 所以有效杜绝了舞弊现象” (9) 。

锁院制, “锁院即科举考试期间, 考官一旦受命, 即要锁居贡院, 不得与外人及家属接触的制度…同时, 宋代主考官不再由固定的官员担任, 而是临时委派, 除主考官外, 还要另委派权知贡举 (副职) 若干人, 以加强考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知贡举主司一经任命立即入住贡院, 成为完善锁院制度的重要标志。” (10)

别头试, 考生若与考官有亲戚关系, 那么应该避嫌, 別置考场考试。该项制度确立于宋太宗时期, 随后实行范围扩大, 各级考试都设别头试。

上述的四种制度在唐代都有实行, 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 宋代将这些做法均定为常制, 并加以完善。无论是时人, 还是现代的学者, 都极大的肯定了这些制度尤其是糊名法、誊录法的积极作用, 它们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考试作弊, 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 除此之外, 北京师范大学的王炳照和周慧梅指出, 这些办法“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 就是防止少数势官大族操纵, 保证庶族地主应试的平等权利, 以扩大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 建立起有利于巩固专制政治的官员晋升制度。”11该观点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专制统治的角度分析宋代科举考试的规程, 较之其他学者的分析, 这个观点更加深入。另外, 笔者从学者们的研究中发现了这些制度的一些共同特点。首先, 如前所述, 它们都在唐代出现, 在宋代形成定制;其次, 它们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 而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逐步确立的, 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科举考试制度日渐严密与规范, 走向专业化。

(四) 选拔治国安邦之才———丰富考试内容

“宋初承唐制, 贡举虽广, 而莫重于进士科。” (《宋史﹒选举志﹒卷一百五十五》) 唐代考试科目中, 明经和进士是选拔官员的主要科目。明经主要考帖经和墨义, 强调记忆能力, 并无实用。进士科的考试内容主要集中在诗赋上。北宋中期以前, 科举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均沿袭唐制。于是“为应科举, 广大学子平日所学均为辞章藻句, 雕琢文字, 讲究华丽, 不求实际, 不论经义”12, 如此选拔出来的人才不关注现实, 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产生的消极影响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一弊端, 北宋中期的变法中都有改革科举考试内容的举措, 特别是王安石变法, 废除了进士科以外的其他科目, 而且在内容上, 增加了经义策论的考试, 需要考生理解经义并联系实际思考问题。这些措施的实行一定程度上选拔出了经世致用的人才, 这为大部分学者所公认。但是, 有不少学者强调经义虽取代了诗赋, 但学风并未改变。根本制度不改变, 无论诗赋还是经义, 都不能培养实用之才13。厦门大学钱建状副教授曾专门讨论过宋代科举史上的“经义与诗赋之争”, 他的观点为我们研究宋代科举考试内容的变革很有借鉴意义。

(五) 凸显时代特色———扩大科举取士的名额, 提高考生及第后的待遇

唐代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极少, 每次录取进士一般只有二、三十人, 最多的一次不过79人14, 相比于唐代, 宋代特别是从宋太宗一朝开始, 录取人数大幅度增加。“太宗时, 每次平均录取230多人;从真宗到徽宗, 每次平均录取680多人”15。宋代扩大科举取士的另一办法是“特奏名”, 对于应试多次而不得中的的士子, 特赐各种出身, 以此笼络士人, 这一做法旨在防止应试多次而不中的考生心生怨恨, 叛离朝廷。录取名额的增加和“特奏名”的出现促使大批士子专心读书, 以求扬名科场, 这不仅使宋王朝获得了大批的人才, 也减少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的因素。“广开科举之门, 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 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但同时, 这也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造成官僚泛滥、举人不实, 败坏科举名声, 教育质量严重下降。”16

宋代科举与唐代的不同之处还在于, 宋代废除了铨选制度, 士子科举及第后即被授予官职, 官阶的大小按照名次来决定, 而且任职后晋升速度也较快。唐朝科举及第后, 士子仅仅取得做官的资格, 还要通过吏部的考核才能做官, 且官职往往较低。除了像唐代一样赐宴新科进士, 宋代的统治者还会临轩唱名, 即由皇帝亲自宣读登第者的姓名和排名, 并且, 在进士们注官之前就赐予绿袍、笏等公服17, 给予新科进士以无限的荣耀感, 这些都极大的调动了士子们参加科举考试的积极性, 使“英雄豪杰汩没消糜其中而不自觉”。

三、宋代科举考试的影响

对于宋代科举考试的影响, 学者一般是分不同的视角讨论的。近年来, 讨论的重点一般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宋代的科举制度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宋代科举制度盛行, 成为读书人进入仕途的主要途径。宋代科举不讲门第, 甚至抑制势官子弟参加科举考试, “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这就使许多中小地主及其子弟和下层文人有机会晋身到官僚阶层。而那些出身富贵人家的子弟, 如果不参加科举考取功名, 就会丧失权力的保护和俸禄的支持, 逐渐沦落到社会的中下层。这样双向的社会流动, 既能够防止累世公卿的出现致使君权大权旁落, 又能够给封建统治增添新鲜血液。18

科举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官员腐败。北宋对科举考试的改革和完善, 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买官卖官与任人唯亲的途径, 从根本上解决了门阀政治的再起和军将擅权的基础。大量没有家族背景的中下层高素质知识分子进入政府机构, 官员的廉政素质有所提高, 对宋代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19

宋代科举制度使全新的士大夫阶层形成。通过科举, 宋代大批读书人进入仕途, 实现了知识分子向官僚的转化, 形成了真正的士大夫阶层, 他们与皇权相结合, 共同维系着封建国家的政治命运20。但是也有学者认为, 科举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对士风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 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一朝得中, 便投机取巧, 攀附权贵, 形成奔党、朋比的不良风气21;另一方面, “科举考试试题的变化间接影响了学术的正常发展, 科场间接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场地。”22

宋代科举制度转变了社会价值观念。宋朝科举杜绝了仕宦大族把持科举的现象, 无论贫富, 人人都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这种轻门第、重才学的观念影响了民众的价值观念, 公正平等、崇文重学、经世致用和忧国忧民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影响着宋朝社会的各个方面。23

四、小结

宋代的科举制度上承隋唐, 下启明清, 是科举史上最鼎盛的时代, 它将取士权收归中央, 加强了中央集权, 它的糊名法、誊录法等制度, 力求公平公正, 使科举考试科学化、规范化;扩大录取名额, “择其秀, 收其庸”24, 虽然选拔了大批高素质官员, 但是过犹不及, 许多并没有真才实学的庸才混杂其中。大量的士子进入政府机构, 也造成了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行政效率和政府开支过大等一系列的问题, 最终不利于宋王朝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 国内对于宋代科举制度的研究仍然主要集中在科举取士规模的扩大、科举考试过程的严格和完善等方面, 而且论述较为宏观, 研究的材料也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史籍范围之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学界也开始研究科举考试中的某一具体制度或做法, 从小的切口来研究问题, 例如程民生的《论宋代科举与户籍制》, 龚延明的《宋代皇帝与科举》等, 为我们进一步了解研究宋代科举制度有很多的启发和帮助, 但是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太少, 笔者设想, 如果能够从某一地区或某一家族入手, 研究其在宋代科举制度下的变迁, 或许会有新的发现。

摘要:宋代的科举制度上承隋唐, 下启明清, 是科举史上最鼎盛的时期。宋代科举考试制度继承唐制, 同时又对其加以改造和创新, 将唐朝偶有尝试但未成定制的做法加以规范化和固定化;严格管理科举考试过程, 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丰富考试内容, 旨在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等等, 使科举考试制度日渐完备、成熟。

关键词:宋代,科举制度,综述

注释

1穆朝庆.北宋时期的科举改革[J].史学月刊, 1982 (5) .

2穆朝庆.北宋时期的科举改革[J].史学月刊, 1982 (5) .

3崔勇, 丁建军.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改革[J].江海学刊, 2006 (4) .

4刘永书.略论宋代科举制度的新变化[J].开封大学学报, 2011, 9 (3) .

5龚延明.论宋代皇帝与科举[J].浙江学刊, 2013 (03) .

6周宝砚.试析宋代科举考试制度的主要特点[J].世纪桥, 2012 (19) .

7郭学信.科举制度与宋代士大夫阶层[J].山东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6 (6) .

8刘永书.略论宋代科举制度的新变化[J].开封大学学报, 2011, 9 (3) .

9刘永书.略论宋代科举制度的新变化[J].开封大学学报, 2011, 9 (3) .

10周宝砚.试析宋代科举考试制度的主要特点[J].世纪桥, 2012 (19) .

11○11王炳照, 周慧梅.北宋的科举制度改革及其历史启示[J].教育与考试, 2007 (4) .

12○12于建东.论宋代科举取士对士风的影响[J].伦理学研究, 2012 (1) .

13○13王炳照, 周慧梅.北宋的科举制度改革及其历史启示[J].教育与考试, 2007 (4) .

14○14姚培峰, 齐陈骏.宋代选举用人制度述论[J].西北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5 (3) .

15○15姚培峰, 齐陈骏.宋代选举用人制度述论[J].西北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5 (3) .

16○16王炳照, 周慧梅.北宋的科举制度改革及其历史启示[J].教育与考试, 2007 (4) .

17○17龚延明.论宋代皇帝与科举[J].浙江学刊, 2013 (03) .

18○18何忠礼.贫富无定势:宋代科举制度下的社会流动[J].学术月刊, 2012.1.

19○19屈超力.科举制度与宋代吏治[J].齐鲁学刊, 2003 (3) .

20○20郭学信.科举制度与宋代士大夫阶层[J].山东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6 (6) .

21○21于建东.论宋代科举取士对士风的影响[J].伦理学研究, 2012 (1) .

22○22于建东.论宋代科举取士对士风的影响[J].伦理学研究, 2012 (1) .

23○23徐红.宋朝科举制度的改革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J].东岳论从, 2005, 11 (6) .

宋代海外贸易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提升法律领域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方法 探究心理学在法律领域对创新人才的积极作用,分析法律领域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心理学和法律领域培养人才之间的联系。结果 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需要结合心理学。结论 心理学在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好地帮助法律领域培养创新型人才。

关键词:心理学;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治理;分析

十九大会议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领域创新型人才培养对国家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如何培养创新人才的问题是现代心理学的重点关注内容,从心理学角度看,创新型人才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人。在法制社会要想培养法律领域的创新型人才,要借助心理学的研究。在社会生活中大部分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与心理问题相关,所以心理学对法律领域创新型人才培养,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心理学在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在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去用心理学,法律作为守护人类最低道德基准的法则,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地修订完善[1]。运用心理学可以有效的帮助法律领域的人才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中国梦。因此必须要大力的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素质,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这要求在高等的法学教育中,要坚持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协调,大众教育兼顾精英教育理念。发挥心理学的重要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法律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心理学的研究结果中证明,创造力涉及到了人的心理、生理、智力、思想和人格等多方面素质。创造力是这些基本素质的综合体现,因此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辩证统一。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而我国的司法鉴定主要是两个标准,分别是医学标准和心理标准,医学标准就是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的作用而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然后是心理标准,心理标准是法学标准,是从心理学和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由自身难以避免的病例而引起的。针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会存在着不同的认知,因此想做一个在法律领域有所创新的人才,就必须要对心理学和法学进行有机统一的学习。俗话说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法律领域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必须要在法律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心理学的学习,将心理学和法学进行有机融合,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创新。

二、当前法律领域人才培养的问题的论述分析

2.1 法律领域人才培养的模式上存在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要依托,它的保障作用愈加明显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到党执政兴国,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但当前我国法律领域人才培养存在一些不足,在人才培养的模式上存在很多偏差,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划分为学术定向模式,职业定向模式,學术和职业相结合的模式。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到了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过渡重视书本的知识讲授,让学生们去对法律的基本理论概念进行掌握,忽略了对学生实际操控能力的培养。没有针对学生未来从事相关法律领域进行职业素质培养,这会造成学生的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

2.2 法律领域的教学内容缺乏时效性

教学内容无法紧跟时代的变化,法律理论在社会的飞速发展下,变化速度非常得快,但是法学教材更新速度十分缓慢,难以适合时代发展的需要[3]。在法律领域的教育中,过度重视培养理论型人才,忽略了人才的全面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过程中,对人才心理辅导也很欠缺,这是因为在当前培养的过程中,我国对于心理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用心理学对法律领域的人才进行培养也缺乏有效的经验。在法律领域培养创新型人才,要做到与时俱进,在法律领域主要研究的是人,心理学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渠道帮助探索人的内心变化。

例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十二届第二十一次会议中,法学界最关注的民法总则与公众见面,总则草案中明确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涉及到遗产方面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将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存在。所以在学校的教材中也要及时更新内容,避免学生对此产生误解。

2.3 课程的集中性和单一性限制学生创新思维

学校课程的设置无法满足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校设置的课程大都是中规中矩的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忽略了学生个人的感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一部法律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但是在当前高校有针对性地开设民法、商法和刑法等独立性课程,这样就分散了学生对法律条文学习的连续性。学校集中大量的安排课程,学生们需要对课程进行被动的学习,无法主动去创新思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领域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三、心理学和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之间联系的论述分析

心理学与法律其实是存在着密切联系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就缺乏根基,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就无法落实[4]。而两者之间是借助于心理学进行深入研究的,因此要进行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就要借助于心理学的研究。现代心理学证明人的潜力是巨大的,人的智慧是无穷的,人的智慧潜能是可以被开发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素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系统。要想进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就需要心理学来进行有效的指导。心理学作为创新的动力,可以在法律领域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充足的动力。创新的过程是人类认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记忆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其中创新性思维是核心。创新是一种个性的创造,需要学生对于法律领域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具有强大的批判性思维和灵活性思维,能够运用自身丰富的想象力去探讨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四、结果:心理学在法律领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

4.1 完善法律领域人才培养的模式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也是来规范社会秩序的。但是在当前社会充斥到不良价值观念,学生们的价值观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出现各种心理问题。例如学生们会出现急功近利的行为做出错误的行为,这就会从本质上违背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初衷。所以在法律领域创新人才的培养中,不仅要重视对法律知识理论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心理素质教育,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帮助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有效统一。学校在对法律领域人才的培养中要进行双学位的创新培养模式,将心理学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未来社会全面发展的创新性人才,需要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可以良好适应社会环境。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去面对法律领域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些是需要自身内在动力给予的,心理学的学习就可以帮助学生不断强化自己的内心[5]。

法律行业必然会见识到社会的黑暗,学生在长期处于法律工作中,他们的内心会受到冲击,通过心理学的学习,学生可以学会自己对自己进行鼓励,调节好心理状态,更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给自己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充足动力。通过心理学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法律行业它属于一个特殊行业。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学生们未来从事的工作直接关乎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因此通过心理教育结合,让学生可以意识到法律行业特殊性,意识到良好职业道德的必要性。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只有人学会运用法律,法律才有了真正的灵魂,心理学就可以帮助人正确学会运用法律,心理学对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探究人的行为,更去探究人的内心,将人的内心和行为进行有机结合。

4.2 法律领域的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与时俱进,要与时代观念一致,当今的教育提倡的是素质教育。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必须具备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因此要想培养法律领域的创新型人才,老师就必须要运用心理学知识来分析学生的行为和思想。然后正确把握学生们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的行为。学校课程设置没有根据学生的心理状况来进行安排。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从法理角度而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来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与时代特征一致。当今时代是网络化信息时代,因此要想做到创新,不仅要从内容上创新,还要从教学方式进行创新。利用网络化的便利,丰富学习的渠道,还能够实现法律电子教材的及时更新。开展网上学习,老师们善于应用心理学来分析学生的特点与个性,为学生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借助网络便利化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

作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他就无法正常运行。但是从道德方面来说,道德是人类社会自古就有的,他可以依靠内心的信念风俗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领域要想创新人才培养,就需要让学生可以正确的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协调关系,例如在民法总则第八条中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法律最典型的针对就是彩礼钱,关于结婚彩礼钱引发的法律矛盾争端,在社会上非常常见,而在这其中有涉及到了很多道德问题,有些地区将彩礼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有些地区认为彩礼在离婚时需要退还。因此通过这条规定,就可以看到法律中所蕴含的道德,法律对于彩礼钱的这部分财产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民法總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都可以利用当地的习惯。但是又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换句话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也会给予支持。创新型的人才需要对法律进行专业解读,结合实际情况将自己所学能够造福社会[6]。

4.3 丰富法律领域课程设置

法律领域人才的创新就要从人才培养方法上进行创新,我国教育对创新型人才的理解是他们要有大无畏的进取精神和开拓精神,永不满足的求知欲和永无止境的探索欲,有强烈竞争和较强的创造才能,还要具备独立完整的个性品质和高尚的情感。因此在法学领域,要想培养出来如此全面高素质的人才,就必须要将心理学的培养和心理学进行有机结合,传统的法律专业课程安排,忽略了学生的感受,课程的设置是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没有将各个法律之间有机联系。学生在面对大量的学习任务下,就接受式学习,自己无法进行主动的创新思考,因此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就变得非常的困难。这些情况需要对法律领域课程设置进行丰富和完善,学生通过前期心理学的学习后,就会明白法律所赋予社会意义,因此学校就可以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开展由理论转向实践的学习模式。学校可以提供相应平台,让学生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实践。让学生组成不同团队,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平台发布的内容,到社会上去帮助人们解决法律问题。学生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将所需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联系,增强社会责任感[7]。

五、结论

心理学对法律领域创新型人才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未来需要的是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才能的高素质人才。心理学可以完善和丰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人才的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更好地指导法律领域的人才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程慧芳.探析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研究行人违规交通行为的动因[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0,36(02):290-292.

[2]王成刚,庞楠,杨美荣.医学背景下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与实践[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01):88-91.

[3]付佳,赵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环境心理学课程中的实践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9(45):80-81.

[4]寇晓慧.基于心理学视角的“智慧旅游人才”培养探讨[J].才智,2019(26):121.

[5]高世伟.治理与共生——宋代官民法律心理的多重图景[J].宋史研究论丛,2019(01):162-171.

[6]何晶晶.构建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8,2(30):108-109.

[7]姜丽娜.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法律议题[J].人民法治,2018(20):54-55.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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