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

2024-06-28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第1篇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流程

部分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销户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材料并办理提取(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受理网点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需要办理提取业务的,建议先登录中心网站个人办事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取预约(职工如没有网上登陆密码,应先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或归集银行网点进行密码设置),已进行提取预约的可在归集银行网点优先办理。

三、办理材料

(一)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下表的相应证明材料:

部分提取: 销户提取:

(二)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可以是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任意一家。

(三)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四)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四、事项说明

(一)职工提取材料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银行转账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所有提取材料原件与变更帐号复印件重新办理。

(二)职工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即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满6个月或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有多套住房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提取申请,待该套房产可提取额度提满或注销提取资格后,再以另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屋产权证明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之后每次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五)“集中封存部”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误的,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六)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购房且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首次申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之后该套房屋的材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材料原件和变更材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材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

(七)本服务指南内容本次更新时间为2016年5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五、其他

(一)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各办事处: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中心各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经办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二)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三)联系电话:123

45、12329(移动用户拨打:12345)。

(四)中心网址: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第2篇

发布时间:2011-10-12 12:03 发布:本站 查看次数: 7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落实《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0]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七、

八、

九、十

二、十

三、十

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其他提取要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如下:

一、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1、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⑴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⑵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2、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六)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七)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一)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生效)或还清贷款凭证。

(二)使用公积金提前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前还款通知单》。

(三)还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提前还款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有效凭证。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实行按月冲还贷款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贷款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凭证。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十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三、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十四、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

(一)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和转账方式。除第六条第十五款规定情形外,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和额度,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属于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十、十一款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二、属于第六条第七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第六条第八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第六条第九款提取情形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第六条第十二款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第六条十三款提取取情形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七、属于第六条第十四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八、属于第六条第十五款提取情形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所在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有出具伪证和欺骗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第3篇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第4篇

发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数:3915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

(三)、

(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三)、

(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前款第

(六)项规定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第5篇

1、购买新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房管部门备案的机打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能提供机打发票(或税控收据)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入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不能提供机打发票(或税控收据)的,由开发商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填写帐户并加盖印章确认,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入所购房屋开发商帐户。

2、购买二手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一份;契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

3、从农村购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职工或配偶为农村户口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提供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

二、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额。

(2)需要提供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还款存折,专项用于归还贷款。

2、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额。

(2)需要提供的材料: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存折复印件、上一年度还款对账单一份。

(3)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还款存折,专项用于归还贷款。

三、销户

1、退离休

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

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需要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所在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厂人力资源部(南楼216室或222室)审核通过后开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后职工携带全部资料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分中心所在地石鼓建行办理提取手续(工作日全天办理),10个工作日(两周)后即可到厂财务(南楼四楼)领取提取凭证或存单。

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范文第6篇

答:凡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的购房情况进行初审后,为职工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10),职工持《购建房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购房证明资料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核,经中心审核后,单位开具转账支票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问:购房提

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都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需在产权交易过户后,自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职工因住房消费原因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额有何限制?

答: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

(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已结息金额(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不超过当时购房、建造、翻建、大修需支付房款或修建费用。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两项限制:

(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已结息金额(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职工与配偶提取之和不超过一年的还贷总额。

问:职工本人购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在提取时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以及购建房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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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用途:建设银行接受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煤炭、铁道、石油等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住房基金,根据委托协议受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借款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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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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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5)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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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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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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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执行利率情况如下: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96%;

----贷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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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客户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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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户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需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建设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2)签订合同、开立存款账户。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储蓄卡或信用卡扣款账户。

----(3)办理抵押登记、投保住房保险。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4)支用款项。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填制贷款转存凭据,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账户内,或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

----(6)贷款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建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建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建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这是建设银行的哈~~

二手房也可以的,叫做“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手上拥有一个公积金帐户,帐户里存着缴费几年的公积金款。眼下买房了,由于一次性付款不显示,于是想到按揭贷款--用自己的公积金帐户办理贷款。呵呵,这样下来要比一般性的商业贷款省了好多的利息,还把闲在帐户里的钱合理的给用出去了,可谓是一举两得。而此刻的您,是否正在为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而着急呢?看了以下关于整个贷款流程的演示,你或许知道下一步去银行如何办理了。

如 何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资金,其本质是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专款专用,职工在职期间中能用于购、建、大中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方面的消费。对于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委托)贷款,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明确的规定:

贷款条件

一、个人申请贷款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自建、翻建、大修住房,须有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有购房总价值的5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5、同意按规定办理贷款的抵押担保手续及抵押物的保险,其保险期必须长于货款期限半年。

二、单位申请贷款

1、单位及其职工已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贷款项目已列入本市的购建房固定资产计划;

4、贷款单位具有购建房资金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5、确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做抵押,抵押物折价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6、同意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半年。

贷款额度

一、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为最高不超过职工购建房总价值的50%;

二、单位申请贷款额度,按该单位名下职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核定。对个别居住条件较差的单位,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

一、个人购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但个人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建房贷款期限,根据建房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一年。

贷款利率

一、单位垡利率:在规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1.80%利差,贷款期每延长一年,增加0.54%;

二、职工个人贷款利率:在规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1.80%利差,五年期以下每延长一年加0.36%,五年以上(含五年)每延长一年加0.54%;

三、单位和个人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

贷款程序

一、由贷款单位或个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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