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论文范文

2023-09-16

金融理财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法律术语,已为诸多国家在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中予以确认,各国在金融服务法制改革进程中,均已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立法的核心理念。与现代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作为泛称已被广泛接受的现实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尚未确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以至于救济途径及实施难以落实。现代金融的背景之下,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和交涉力上与金融服务者的差别日益加大,专业而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大量推向金融市场,作为交易相对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金融服务者抗衡。应以金融商品交易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析解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关系,剖析金融消费的特质,最终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予以明确界定。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应基于综合经营模式的需求及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特质,摆脱传统消费者概念的理解,摒弃对消费动机和目的的考量,以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这一客观标准进行判定,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关键词]综合经营;衍生商品;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

现代金融法治所关注的一大焦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重要的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本就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和动力。在市场化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中,不断翻新的各类金融商品、种类繁多的金融消费及急速发展的金融服务,导致作为信息获取劣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在金融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对有关金融商品的基本构成、品质特性、运行原理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因此,金融消费者也就成了金融消费环节生物链的最后一环,在金融服务者强大的推介及销售攻势之下,其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讲,金融消费者权益在一国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当中是否受到切实的保护,可以作为考评该金融服务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得力的一个重要标志。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发布,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与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强调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当前,金融创新活动加剧,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得金融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规范金融商品交易的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当中最应该受到关注的主体,金融消费者作为其基础概念自当先为明晰。

一、金融消费者——现代金融的产物

何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就已经有学者提出,但立法中未见有引入。当时,金融消费者概念限于生活领域,并无确定的内涵与外延,只要是社会成员,从事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活动,就可以泛称为金融消费者。作为最早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英国,自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至2010年更名为《金融服务法》,通过对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调整及完善,英国建立了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保护制度,通过增强监管机关权限和责任的途径,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在经历了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带来的重创之后,受影响的各国家及地区开始加速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1]54。2008年之后,我国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出现,金融商品品种繁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进入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的视野。2013年7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保险消费和保险消费者的概念。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我国《消保法》)修改颁行,首次规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由此可知,金融活动与创新的发展推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自应予以重视。但是,相比较急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尤其是金融服务者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的现状,我国国内有关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研究仍处于争论阶段,至今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仍尚无一致的认识。笔者曾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做过探讨,并提出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基本思路[1] 54-57。近两年,国内金融创新活动日益频繁,综合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常态,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立法提供的救济途径及措施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其内涵与外延[1]54-57,不仅关涉法律保护的范围,更是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现代金融在本质上和内涵上均与传统金融大相径庭,尤其是电子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注入了全新的血液和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现代金融所具有的结构复杂、体系脆弱、交易虚拟与独立的特征,其产生源于综合经营的模式之下,金融商品的复杂化加剧,各种金融衍生商品出现并交易给金融消费者,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规范滞后,无法及时提供法律支撑和救济,导致金融危机的出现。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服务者存在的信息劣势及非专业性特质,使其在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时常常处于被侵害的情势之下,亟须特别保护。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及发展皆以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之下,金融衍生商品的大量出现作为背景和前提。

(一)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

金融服务者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总是会寻找获取利润的最佳途径和方式,金融业综合经营即为金融服务者最大限度获取利益的选择。金融服务者是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从事经营金融业务的活动,属于经营者或者供应者[3]。以消费者理论观之,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消费者之所以成为消费者,是因为其常态的行为表现为出于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选择经营者提供的适合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基于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即是与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服务者概念相对而言的,与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服务者相比,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皆出于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去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种类或者方式。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之下,金融服务者不仅经营单一的金融服务类型,而且可以在各种金融业务领域之内自由穿梭,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投资与储蓄、贷款,等等,以使金融消费者的多项金融需求均可在一家金融服务者之内完成。此种模式之下,金融消费者的身份所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从银行消费者、保险消费者、证券投资人等单一金融业务范围内的称呼,因为金融业务的综合性而跨越金融分业的藩篱,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因此,正如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相对应而存在,消费行为与经营方式息息相关,金融消费行为也是与金融经营行为相对应而存在,金融消费行为也是与金融经营方式的变化密切相关。现代金融的虚拟性加剧、专业性加强,金融服务者的经营方式也由分业经营而逐渐走向综合经营,金融超市的出现及普及带来金融消费行为的巨大变化,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和交涉力上与金融服务者的差别日益加大,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即应因其与金融服务者相比较的弱势地位而起。总体看来,金融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风险承担的不对等、利益实现的不同步和决策依存的不公平三个方面,而此三方面均为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中,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制造及传递由金融服务者主导,金融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现实所导致。

(二)金融衍生商品的大量出现

金融衍生商品,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工具,其设计复杂而且兼具技巧性,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金融衍生商品可以用来减低风险,同时也可以用来增加风险。它提供了一种能够承担巨大风险而又不需要多少原始费用的有效方法,而正是这种特征,使金融衍生商品成为可能带来巨大风险的金融工具。金融综合经营模式之下,金融商品的设计或者组合已经带来巨大的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又吸引着金融服务者进行多样化商品的设计及开发,此为金融衍生商品飞速发展的基础。在此背景之下,金融服务者关注的并非金融衍生商品的法律风险,而是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关注金融衍生商品销售带来的巨大利润。除非法律明文规定金融商品分类的风险要求,否则,金融服务者不会考虑金融衍生商品的风险,又或者在风险出现时将其转移给金融消费者。大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推向金融市场,其普遍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的本质不会改变。在金融服务者利用金融衍生商品管理控制自身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一旦出现金融波动,金融衍生商品即成了金融服务者转移自身风险的工具。而金融消费者在信息和专业知识均与金融服务者不对等的情况下,通常只看到了金融衍生商品的利益所在,而无法了解或者忽视了其具有的巨大风险,即转移风险的功能给自身带来的极大风险。

综合经营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大量金融衍生商品出现,金融创新频繁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同时,金融创新活动又推动着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形成大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服务机构。现代金融发展到今天,分业经营的格局已不能适应金融实践的需要,大量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多种选择以满足其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又将金融服务格局推向金融综合经营的框架下发展。在此过程中,由于金融商品结构的复杂、综合经营的方式导致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增强,金融风险被放大,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比以往更加凸显。基于此,本文认为,在金融综合经营模式下,金融衍生商品大量产生的金融市场当中,面对极具专业性、复杂性的金融商品,专业的金融服务者精通金融专业商品交易的专业知识,作为交易相对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之抗衡。因此,在金融商品交易中,确定金融商品与金融消费的关系,分析金融消费的特质,进而在立法中明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满足当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紧迫现实需要。

二、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较之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及法律规范亦有涉及,但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仍处未定之势。

(一)法学界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争

在经历了诸多争论之后,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学界定,法学界基本上可分为赞同与否定两种主张。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存在内涵上的局限性,并不利于对金融领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机构的交易相对人的统一保护。因此,应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一种法律理念,而无须为此专设一个概念[4]。占多数的是赞同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概念应从法学层面上予以认定。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5]。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6]。有学者指出,“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7]。或,“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8]。另有学者注意到,消费者的概念自应涵盖金融消费者,但也应区分金融消费和生活消费,原因在于金融消费行为多数情况下都与投资理财相关。传统观念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此起彼伏下,现实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9]。另有学者在就金融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证时采用了“金融消费者”一词[10][11]。

近年来,针对金融消费者概念,有学者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定义,应充分挖掘概念与制度之间的理论逻辑,根据制度内容来推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倾斜性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理论预设。根据这一制度逻辑,顺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监管趋势,并考虑我国国情,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12]。另有学者从横向规制出发,将金融消费者进行类型化划分,从金融安全保护的价值目标角度,建议对金融消费者概念应该采用动态类型化的界定方式,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实践中出现的金融活动主体,无论立法是否承认,也不计法学界理论上存在多少争议,作为客观存在,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并将继续发挥其在金融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作用,这一点,无论立法与学界是否认可,都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否需要确认,关于该问题的学术争论已经失去了实践意义,原因在于,该讨论的核心并非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本身,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意义在于为金融商品交易实践中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简洁而明确的基础定义。反复纠缠于金融消费是否生活消费、金融消费者是否自然人或法人、金融投资者是否金融消费者等细节,无利也无益于满足金融活动的实践要求。结合金融创新活动具有的特性,以金融商品交易的特点为出发点,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之间是以金融商品为对象进行交易,考虑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为金融商品这一基础,以此为切入点,通过明晰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的区别与联系、厘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的相互关系,进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做出准确界定。

(二)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金融消费,即消费者在金融领域中的消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并寻求利润或收益回报并接受金融服务一种行为[13]。本文认为,在金融活动深入消费者生活的背景下,应将金融消费视为一种消费形式,而非与消费目的相关联。

1.金融消费的消费性质。金融商品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也呈现出与传统商品交易不同的样态,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即体现为金融商品交易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此情势之下,金融消费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无法相比,金融服务提供者占据信息及专业优势,金融消费者无法与之抗衡,也便不存在公平交易可言。基于此,本着公平的理念,适度向处于交易弱势的一方倾斜就成为金融交易中应加以考虑的原则。我国《消保法》第2条虽未明确界定“消费者”概念,却创设了“生活消费”的限定词,并以此作为《消保法》适用的条件,导致众多学者在研究金融消费时,不得不因为关注“生活消费”的含义而落入金融消费非生活消费的误解中。实际上,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行为,看似容易界定,实则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能完成对生活消费范畴的准确划定。其一,虽然理论上将消费区分为生活消费与非生活消费能够实现,但此种分类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分类价值的缺失。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生活消费的范围越发模糊,其不确定性构成了消费者保护的障碍。其二,基于公平交易原则,针对不同专业水准、不同议价能力的消费者,采用生活消费作为统一标准进行保护,一方面难免会形成对某些特殊消费者的过度保护;另一方面,不做区分的消费者保护,违背了消费者保护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理念。与传统社会中的消费行为相比,金融消费难以与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联系,时至现代,金融商品大量出现在生活中,消费者已经广泛的运用其满足众多的消费需求,日常生活中的金融商品交易活动已经难以区分生活消费与否。此种金融实践之下,若依旧强调《消保法》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限制,必将难以达成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就此而言,将生活消费和金融消费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形成了学说上的诸多误解。在金融活动深入消费者生活的背景下,摒弃对“生活消费”内涵及外延的不必要的纠缠,跳出“金融消费”是否“生活消费”的思维定式,将金融消费(金融商品交易)视为一种消费形式,而非与金融商品交易主体进行消费的目的及动机相关联。以此为思维进路,在解释金融消费的含义时,即应采用客观标准认定金融消费,而不应以主观标准或目的因素作为考虑。

2.金融服务的本质。

与金融商品以及金融商品交易相关的金融服务,是随着金融创新背景下大量金融商品的出现及交易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英国学者亚瑟·梅丹提出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取满足的活动”[14]。依此定义,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是金融机构、顾客及其他参与者,金融服务活动的方式是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金融服务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使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通过金融交易共同受益、获取满足。由此而言,金融服务活动的宗旨是实现促进金融业功能的最大限度发挥进而达到发展经济与社会的目标。传统的金融服务,主要指媒介资金融通的活动,而现代金融服务的触角更为多元,经济活动的信息化促使金融服务日益与信息生产、适用及传递密切相关,金融信息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而受到各国的重视。如联合国统计署明确了“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 and Related Service)这一项统计口径;美国在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界定为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可见金融服务涵盖范围之广泛。

作为金融基础性功能的金融服务,是金融本质的体现,与金融消费相对应共同完成金融活动。金融服务者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参与到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通过进行金融消费与金融活动相关,因此,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作为对应的概念,自应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的关系密不可分。我国《消保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与经营者打交道的消费者。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容易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本质上,作为法律术语的消费者概念是与经营者概念相对应的,同理,金融消费者概念应当与金融服务者概念相对应。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作为交易的相对方而存在,缺一不可,通过揭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之间在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关系,可以厘清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之间的关系,由此揭示金融消费者的一般属性并以此展开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而转换以生活消费抑或金融消费、消费者是自然人还是组织机构等要素考虑定义的思维方式。

(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的关系

金融服务者称谓的出现与现代金融的发展密切相关,可称之为综合经营的产物。金融服务者是以实现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与金融消费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传统意义上,金融业通常进一步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与之相对应的经营者称之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每个经营主体只能从事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严禁跨界经营。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理念之下,金融创新不断深入,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业务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不再局限于自身经营业务的范围,呈现综合经营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进入金融综合经营阶段,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凭借开展多元化业务发展成巨型金融集团。在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再以分营的业务来界定经营者的身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当将其统称为金融服务者。

如同可将金融商品视为合同一样,金融消费活动形成的以金融商品的交易或金融服务的提供为内容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亦可视为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关系。其中,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同关系,是针对金融商品进行交易也即金融消费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关系不同的是,金融消费合同带有“继续性合同”[15]的性质,实践中,金融消费合同通常采用金融服务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纵观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法律制度,对金融业务,各国均实行不同程度的金融管制,通常情况下,金融服务者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金融业从业资格才能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活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以此观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非孤立存在于金融活动中,只有在与金融服务者相对应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法律与实践意义。

(四)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在法律层面上,不仅关乎合理配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更重要的在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还决定着一国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从这个意义上看,构建一国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即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界定,如概括式界定、列举式界定、排除式界定,但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从金融服务者处获得金融商品及相应金融服务的主体,因而,金融消费者是从金融商品交易的角度出发,相对于金融服务者而言的法律关系主体。正如前文所述,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存在的概念,这一点在国外相关规定中均可得见。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17]《牛津法律辞典》称消费者为:“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可见,上述定义并不强调消费的目的与动机,而是将所有处于经营者相对方的非营业性主体都纳入消费者定义的范畴。

基于此,要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就应当摆脱传统消费者概念的理解,摒弃对消费动机和目的的考量,以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这一客观标准进行判定,即所有从金融服务者处获得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都是金融消费者。因此,本文仍然坚持“金融消费者是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1]54-57的观点,采用“关系定义法”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即,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金融服务者提供的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者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该定义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对消费者及金融消费者概念从法律层面界定的通常做法,同时,因其准确描述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关系的相对性,能够契合金融商品交易的实践需求。

三、金融消费者的外延

金融消费者乃是功能概念,而不是逻辑概念,因此应当根据社会金融生活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特别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而不是保护所有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并非一个整体或统一的称谓,而是立法者筛选出了并加以特别保护的各种消费者的总和。

现实情况是,虽然近年来金融消费者的提法逐步增加,但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一致意见。现行立法的分业规定使人们习惯性的依金融业不同领域的角度,对从事金融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冠之以不同的称谓,以区分于金融服务者。事实上,在金融商品交易的实践中,越来越明确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因为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以金融服务者的行业及业务领域的区分为标准对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区分的方式,已经日渐失去原本的意义。我国金融实践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金融消费者”概念广泛应用于那些在商业银行接受服务、购买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的顾客,并在其发布的文件中多次使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其颁布的保险业规则与规章中,明确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称之为“保险消费者”。唯一不同的就是,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质,宜采用“金融投资者”概念而不在证券交易中采用“金融消费者”称呼[18]。

结合金融实践观之,金融消费者所处市场不同、受保护权利不同以及资财不同,他们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进行确定之后,其外延的描述意义在于保护的需求,比较理想的做法是,立法者概括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同时,采用列举的方式,将需要区别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纳入其中。正如上文所明确谈及,金融服务者日渐的业务交叉与金融创新加速,使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日益综合化,诸如存款、保险、证券这样简单清晰的业别与种类的划分已无实际意义。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消费者在选购金融商品时可以跨越各金融领域的划分,金融服务的商品化使得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不再泾渭分明。以消费者在商业银行接受服务而言,目前可选择的金融商品除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信用供给业务之外,还可以购买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或者接受商业银行从事的保险业务的提供。此时,消费者既具有商业银行客户的身份,又同时兼而有投资人与投保人的身份。由此,消费者就因为越来越多地与金融企业打交道而成为金融消费者,其身份则分别由投资者、客户、投保人而嬗变成为金融消费者[1]54-57。

总而言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普遍化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推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任务更显急迫。当前,世界各国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呈现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核心的态势,通过监管体制、监管内容、监管对象及监管手段的改革,体现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关注内容的趋势。由此可见,发达的现代金融活动需要完备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作为保证,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发达的金融体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基础,失去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体系无法完成其根本功能,因此,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其内涵及外延,对于构建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具有立法基础及逻辑起点的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郭丹.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J].学术交流,2010,(8).

[2] 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4.

[3]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修订本)[M].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60.

[4] 王建文,彭芮.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否定[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8.

[5] 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108.

[6] 王靖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J].福建金融,2006,(3):7.

[7] 王伟玲.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J].重庆社会科学,20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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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富青.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与倾斜保护机制创新[C]//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3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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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丁克基.应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N].上海金融报,2009-08-11.

〔责任编辑:张 毫〕

金融理财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城市商业银行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仍然会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最后得出了几点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竞争策略。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竞争;策略

2013年以来,在经济转型不断深化、资本约束日趋严格、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等趋势下,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整体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将直接面对来自市场竞争加剧和自身发展转型的双重挑战。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

从1995年我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现在,城市商业银行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城市商业银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放式经营到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转变,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内城商行的发展特点,可以将城商行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1995年至2000年此阶段为艰难起步阶段;2000年至2004年此阶段为努力调整阶段;2004年至今为加速发展阶段。

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区域局限性,跨区域经营发展缓慢。首先,单一区域经营模式限制了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和规模扩张能力;其次,单一区域经营不利于中间业务的开展;然后,单一区域经营模式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分散经营风险。在成立之初,商业银行的发展普遍较为缓慢,城市商业银行对本地企业的支持发展非常有成效。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简单的依靠存贷差维持盈利模式已不再适合现代化的商业银行发展模式,而狭隘的地域环境已经深深的制约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崛起以及市场利率的自由化。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一批P2P网络信贷的迅速崛起,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信贷机构造成了不同成都的冲击。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意味着更低的准入和更加激烈的竞争,短端利率波动加大。利率市场化逻辑上会带来利率的相对抬高,但在实证过程中很难排除货币政策、通胀、经济增长等宏观变量对利率的影响。

(三)业务创新和开发能力不足。城市商业银行无论是在业务创新方面,还是在开发能力方面都比不上大型商业银行。根据最新研究显示,我国银行业的战略群逐渐形成,城市商业银行的纵向一体化程度比较低,产品多样化程度也比较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产品多样化程度和纵向一体化程度都比较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纵向一体化程度高于城市商业银行,而低于国有商业银行,而产品多样化程度则与国有商业银行旗鼓相当。

(四)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远未成熟,缺乏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管理手段有待提高。根据《银行家》杂志发布的信息,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的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一般在30%左右,股份制商业银行在25%左右,城商行普遍在40%以上,已经超过了银监会规定的监管值。贷款客户的过于集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坏账率高的时候,影响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竞争策略

(一)推进业务创新和品牌建设

拓展银行卡业务。银行卡业务在国内属于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在进行银行卡业务拓展时,不仅可以减少创新成本,还可以通过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总之,银行卡业务具有低成本和高收益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城市商业银行业务模式比较单一的银行,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是一种非常明智的选择。

大力发展网上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前,网上银行的模式就已经比较成熟。网上银行与具有营业实体的商业银行网点相比,据有智能化、低成本和高效的优势。首先,低成本,网络银行的应用可以减少实体营业网点的数量以及人力资源成本;其次,智能化,网上银行借助发达的信息技术以及人机智能理论,可以实现相对智能的自助模式;然后,高效,在实体的营业网点,往往需要预约排号,而在网络中仅需要电动鼠标,自助办理业务即可。

开发新型金融理财产品。首先,市场对于金融理财产品有巨大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在经济水平上也就具有了理财的需求。其次,在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比较单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比较严格,限制了金融理财产品的开发。随着利率自由化的施行,预示着金融监管政策逐渐放宽,为金融机构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创造了条件。所以,日照银行应该抓住机会,设计出一些符合市民购买倾向的金融产品。

(二)跨区域经营战略。城市商业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会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但随着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跨区域经营的尝试并取得成功的效果,使城市商业银行正逐渐成为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后的新势力,因此,跨区域经营逐渐成为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突破瓶颈的关键战略。

城市商業银行必须步步为营,时时防范风险,特别是在跨区经营中对资产质量、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条件控制。坚持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市场定位理念,坚持服务中小客户。作为服务型行业,人才的缺失必然会导致管理经验的不足,特别是要在跨区经营的过程中,这种人才的短板现象会更加明显。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要不断的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大管理层次人才的储备力度,逐年提高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经费。

(三)联合重组和上市战略。目前,在A股市场中只有3家城市商业银行,其中包括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解读“十八大”报告可以发现,国家政策逐渐向金融方向倾斜,甚至有一部分专家提议在A股市场下设“城商行板块”。通过以上三家城商行的上市情况来看,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上市的策略,调整股权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共有14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名列前茅。过于密集的城市商业银行数量,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规模的壮大,反而加剧了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所以对于一些同区域特别是经济关联性特别强的区域应该尝试进行联合重组,这也是城商行不断发展壮大一种趋势。

(四)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完善公司结构的关键在于减少政府的干预。只有减少了政府干预,真正实现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化,以盈利性为经营目标,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其次,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不断的改善股权结构,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然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城市商业银行在以往的经营中监事会的作用并不明显,监事会的主要分责人员也只是表层次的,并未实现监事会设立的初衷。最后,建议城市商业银行实施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因为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在于管理层级少,信息传递快,可以减少工作量,缩减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叶望春.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战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周立、戴志敏.中小商业银行与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王志强、邹高峰.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1(5).

[4]李炅宇、刘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策略[J].银行家,2011(4).

金融理财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在全球金融环境发生改变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日益则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尤其是在银行业的发展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本轮危机过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战略会发生一定程度转移,以力争扩大客户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从而大力提高市场份额。

关键词 后危机时代 外资银行 发展趋势

一、危机后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趋势

1.金融危机难以阻碍金融全球化的进程

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存在的两个趋势,金融全球化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抗拒的一个潮流。虽然此次金融危机带来的连锁反应波及全球,在全球范围内也出现了反对金融全球化的声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的大趋势下,金融全球化也将进行下去。但与此前金融全球化进程有所不同的是,危机后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力量以及发展重心可能会有所不同,且面临的监管环境也将发生变化。

2.危机后全球金融市场格局重心逐渐转移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业损失惨重,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难度较大。而同时新兴市场国家金融业损失较小,而且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必然会推动金融业等虚拟经济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全球经济格局的转变,同时也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重心逐渐发生转移,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金融市场规模将大幅提高,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将处于加快转变之中。

3.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虽然危机中欧美银行业遭遇重创,很多大型银行亏损严重,且由于货币贬值和去杠杆化而导致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银行业竞争的天平向发展中国家市场倾斜,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其竞争力。不过同时也应注意到,虽然发达国家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但其在全球银行业竞争中的霸主地位并未得以改变,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型银行在全球银行竞争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尤以美国为例,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通过注资、并购等形式,使美国的6大银行和5大独立投行发生天翻地覆的剧变,在全球前25家大银行中占据6席,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和花旗银行超越英国汇丰银行居前3位。而且日本3大银行也未受重大影响,继续居于全球25大银行之列。

4.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力度将会加大

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监管不力有直接的关系。这次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国家的监管当局都认为危机的发生与监管理念没有跟上金融系统的变化有关。因此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监管在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监管方法等方面开展根本性改革。首先,金融业监管方面将会扩大监管范围,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监管。其次,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约束将会加强,如限制过度杠杆以及加强金融交易信息披露等。未来监管当局会加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的控制,除纯经纪业务和结算服务外,所有业务均应有资本约束。同时会加强场外市场交易的监管,要加强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各国应扩大对本国金融监管范围,对所有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产品与衍生品及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确保各金融市场之间监管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防范跨行业风险。

二、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全球金融环境发生改变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日益则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尤其是在银行业的发展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

1.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市场潜力巨大

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救市措施和经济刺激政策,使得中国经济率先从金融危机中复苏。同时,中国的银行业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成功的经受了考研,显示出多年来金融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经过危机的洗礼,我们看到中国的金融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以及危机后全球金融业重心呈现出向亚洲转移的新趋势,这些都凸显出中国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潜力巨大。这种巨大的发展潜力不仅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为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银行市场远未饱和。

2.危机中部分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不降反升

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虽然外资银行所受损失要远远大于中资银行,但那主要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所受到的损失要小很多,甚至有些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更为迅速,与母国银行的业绩形成鲜明对比。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信心和投入都没有受到重大影响。而且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环境相对要简单,外资银行在中国面临的机遇也较好。

3.外资银行在管理与技术等方面拥有强大竞争力

相对于中资银行而言,很多外资银行在经营理念、产品创新和人才管理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正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所特有的优势。

在经营理念方面,外资银行一直把盈利性放在首位,而且秉承以“客户为导向”的理念,注重对客户具体需求的调查和沟通,通过细化市场等方式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服务。而且注重盈利性的同时,还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这说明同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商业化程度较高。产品创新也是外资银行同中国银行业竞争的优势。目前,中国国内大多数银行的主营业务依然集中在存贷差方面,利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80%甚至更高,中间业务收益仅占总利润的10-15%。而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则是中间业务,而且中间业务收入、资金交易收入和利息差收入约各占三分之一,比较平衡。由于中间业务所具有的高盈利性和高服务性,未来银行业竞争的核心必然将集中于中间业务的竞争。而在此方面外资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金融创新经验,在个人理财、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领域发展客户群,提高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此外,外资银行还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24小时快捷的咨询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差异服务,这种技术上的硬件优势极其派生的服务优势是对中资银行的巨大考验。

三、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1.危机后外资银行遭遇信誉危机,在中国市场份额下降

金融危机下,因为国外母公司的亏损严重,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也遭遇了巨大的信誉危机。金融危机之前,很多客户被外资银行提供的高投资回报率所吸引,但危机爆发后,这些客户很多都迅速转向中资银行更为安全的投资。为此许多外资银行流失很多客户资源。除此之外,危机发生后中国启动巨额经济刺激计划,信贷投放总量增长30%,但外资银行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并没有能借势取得发展。中资银行原本就在整个银行业体系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外资法人银行所占比重相当低,而经过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进一步下滑,目前市场总份额维持在2%左右。

2.外资银行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

虽然中国金融业绝大部分市场都已开放,但外资银行对中国的监管环境依然存在担忧,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现在外资银行必须要应对不断加强的监管力度,其中包括新账户的开立指引、客户账户余额对账、针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新限制以及理财产品的推出。这些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对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生存与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3.中资银行的竞争将成为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最大对手

金融危机发生后,同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所受冲击较小,并乘此机会缩小了与外资银行的差距,随着中资银行服务能力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其在中国无与伦比的网点优势,外资银行面临着比其他因素更为严峻的形势。在理财、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业务领域,中资银行都在不断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促使外资银行在优质服务上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而外资银行在创新方面的能力和优势却因为各种限制而无法完全施展,这使得外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倍感压力。

四、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趋势与策略分析

1.完善东部重点城市布局,加大中西部中心城市的网点建设

2010年是中国经济走出危机后巩固提升的一年,在各项区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之下,中国经济有望实现更加均衡和谐的发展。尤其是中央政府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推出,为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诸多机会,尤其是对中西部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必然会带动当地对金融机构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以追求金融资源为战略目标的外资银行必然会在完善东部重点城市网点布局的同时,加速对中西部中心城市金融市场的开拓。而重庆、成都、西安等城市将成为外资银行中西部布局的重点,同时安徽、内蒙古、广西、海南等省区有望成为外资银行青睐的新热点。

2.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将加速亚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步伐

虽然亚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要迟缓于欧美银行,但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亚资银行加快了在中国的发展。恒生银行、富邦银行、香港大新银行、马来西亚联昌银行等纷纷加大对中资银行的股权投资。而且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以及EPA补充协议六的影响将进一步显现和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正式生效,东南亚地区银行、香港地区银行和台湾银行都将加大对内地市场的渗透,这也是中国在亚洲经济中影响力不断提高及于亚洲地区经贸联系日益密切的大背景下,亚洲银行加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所表现出的利益诉求。

3.加大农村市场建设力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新的现象,即外资银行“下乡”,汇丰、渣打开设了多家村镇银行,而花旗也在湖北公安县、赤壁县和大连瓦房店等先后设立多家贷款公司,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广大的农村市场,这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前景广阔,但为农村市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非常单薄,这种尚待大力开发的农村市场,将成为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新机遇。

4.业务发展突出自身优势,加大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在具体业务实施开展方面,未来外资银行将继续利用自身优势,深入挖掘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和加强风险控制,同时会加速银行卡、个人消费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等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外资银行逐渐由多年来重点面向大型企业集团等高端客户的战略转移为亲民策略,这是因为外资银行认为中国中小企的融资困境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契机。因为一方面中国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如果想加快在中国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庞大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以此来破解网点稀少、客户资源欠缺以及存款和贷款额度的政策限制等方面的劣势。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其强大的全球网络和国际清算系统,帮准中小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中小企业拓展业务,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刘鹏.后危机时代欧美银行业的几个趋势.中国金融.2010(6):69-70.

[2]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外资银行在中国.新金融.2009(8):22.

[3]顾列铭.外资银行:危机中的突围路径.大经贸.2009.11:31-32.

金融理财论文范文第4篇

它是由专业的理财规划师通过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从而帮助客户制定出可行的理财方案这样一种理财服务。2.生活理财主要是通过帮助客户设计一个将其整个生命周期考虑在内的终身生活及其规划。即将客户未来的职业选择、子女自身的教育、购房、保险、医疗和养老、个人税收和资产传承等方面的事宜进行妥善安排,使客户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即使到年迈体弱及收入减少时,仍能保持自己所设定的生活水平,最终实现终身的财务安全、自主、自由和自在的境界。 3.投资理财是指客户的生活目标满足以后,追求投资于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艺术品等各种投资工具时的最佳回报,加速客户资产的成长,从而提高客户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4.货币市场交易的是短期资金,资本市场交易的是长期债券。5.一级市场是证券被资金需求单位创立和第一次销售的场所。二级市场是证券以后的销售和转让交易的场所,可分为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6.个人理财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7.注册金融理财师(CFP)的4E准则:教育、考试、从业经验、职业道德。CFP的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原则:正直诚实、客观、称职、公平、保密、专业精神、勤勉。中国理财规划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正直诚信、客观公正、勤勉谨慎、专业尽责、严守秘密、团队合作。 8.个人理财主要包括:投资规划、教育投资规划、居住规划、保险规划、退休规划、个人年税收及资产传承规划。 9.个人理财规划的流程:a.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b.手机客户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并分析其理财目标和期望;c.分析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d.整合理财规划策略,制定综合个人理财计划;e执行个人理财计划;f.监控理财计划的执行效果。10.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在投资所正佳的价值,也称资金的时间价值。 11.单利是指在计算利息时,每一次都按照原先融资双方确认的本金计算利息,每次计算的利息并不转入下次本金中。 复利是指每一次计算出利息后,即将利息加入本金从而使下一次的利息计算在上一次的本利和的基础上进行。 终值是指现在存入一笔钱,按照一定的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将来能得到多少钱。 现值是指将来的一笔收付款折合为现在的价值。 年金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系列相等金额的收付款项。 普通年金是指各期期末收付的年金。 预付年金是指每期期初支付的年金。 递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支付发生在第二期或第三期以后的年金。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的定额支付年金。12.金融理财计算工具:财务计算机、货币时间价值系数表、EXCEL软件。 13.与企业财务管理相比个人/家庭财务管理的特点:a.信息不必对外公开; b.不受制度准则、约束;c.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d.不必计列折旧;c.两表不必严格对应;d.不进行收入。

14.个人/家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a.借贷相等原则;b.流量与存量相对应原则;c.收付实现制原则;d.成本价值与市场价值双度量原则。15.家庭资产:a.金融资产是指现金及能够带来收益的金融投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退休储蓄计划累计额、养老金现金价值、保险单现金价值等。是个人财务规划中最重

金融理财论文范文第5篇

它是由专业的理财规划师通过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从而帮助客户制定出可行的理财方案这样一种理财服务。2.生活理财主要是通过帮助客户设计一个将其整个生命周期考虑在内的终身生活及其规划。即将客户未来的职业选择、子女自身的教育、购房、保险、医疗和养老、个人税收和资产传承等方面的事宜进行妥善安排,使客户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即使到年迈体弱及收入减少时,仍能保持自己所设定的生活水平,最终实现终身的财务安全、自主、自由和自在的境界。 3.投资理财是指客户的生活目标满足以后,追求投资于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艺术品等各种投资工具时的最佳回报,加速客户资产的成长,从而提高客户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4.货币市场交易的是短期资金,资本市场交易的是长期债券。5.一级市场是证券被资金需求单位创立和第一次销售的场所。二级市场是证券以后的销售和转让交易的场所,可分为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6.个人理财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7.注册金融理财师(CFP)的4E准则:教育、考试、从业经验、职业道德。CFP的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原则:正直诚实、客观、称职、公平、保密、专业精神、勤勉。中国理财规划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正直诚信、客观公正、勤勉谨慎、专业尽责、严守秘密、团队合作。 8.个人理财主要包括:投资规划、教育投资规划、居住规划、保险规划、退休规划、个人年税收及资产传承规划。 9.个人理财规划的流程:a.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b.手机客户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并分析其理财目标和期望;c.分析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d.整合理财规划策略,制定综合个人理财计划;e执行个人理财计划;f.监控理财计划的执行效果。10.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在投资所正佳的价值,也称资金的时间价值。 11.单利是指在计算利息时,每一次都按照原先融资双方确认的本金计算利息,每次计算的利息并不转入下次本金中。 复利是指每一次计算出利息后,即将利息加入本金从而使下一次的利息计算在上一次的本利和的基础上进行。 终值是指现在存入一笔钱,按照一定的利率和利息计算方式,将来能得到多少钱。 现值是指将来的一笔收付款折合为现在的价值。 年金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系列相等金额的收付款项。 普通年金是指各期期末收付的年金。 预付年金是指每期期初支付的年金。 递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支付发生在第二期或第三期以后的年金。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的定额支付年金。12.金融理财计算工具:财务计算机、货币时间价值系数表、EXCEL软件。 13.与企业财务管理相比个人/家庭财务管理的特点:a.信息不必对外公开; b.不受制度准则、约束;c.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d.不必计列折旧;c.两表不必严格对应;d.不进行收入。

14.个人/家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a.借贷相等原则;b.流量与存量相对应原则;c.收付实现制原则;d.成本价值与市场价值双度量原则。15.家庭资产:a.金融资产是指现金及能够带来收益的金融投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退休储蓄计划累计额、养老金现金价值、保险单现金价值等。是个人财务规划中最重

金融理财论文范文第6篇

1、负责开拓目标市场,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

2、配合营销团队积极拓展新增客户

3、负责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络和沟通、,维护客户关系;

4、宣传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知识。

5、负责分析客户的财务漏洞,提供理财服务;

6、负责组织客户进行理财知识的系统培训;

7、负责公关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执行;

8、负责与客户交流,找到客户理财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9、业务进展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团队业绩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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