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23-05-31

第一篇: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05年5月27日五届一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管理必备的委员会。为发挥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净胜何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提高医院民主管理化的程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医院、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和监督院长负责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医院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医院的有效形式,它直接体现职工是医院的主人,必须依

靠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医院的重大决策,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医院建设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于一体的现代医院。

第三条 职代会与院长的关系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喝酒互相制约的关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全院各类人员、各职能部办、科室(区)的代表组成,它集中体

现了全院职工的最高意志和愿望。

第二章 职代会组成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名额,由全院各科室(部门)

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在任期间代表因工作调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职代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变换、撤换或补充。

第六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内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职代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专门工作小组等。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届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

秘书长个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及委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代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任务

第八条 职代会常务委员会有以下职权

1、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有权对职工代表的提案进行分类,并责成有关职能部办落实。有权进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责询。

2、 有权监督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有权撤销医院制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决定等。

3、 有权监督领导、各职能部办和医疗科室的负责人的管理工作。对触犯党纪国法、严重失职或工作无成就的院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有权提出罢免或解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4、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医院经费预结算和医院发展规划,审议院长、院务会提出的职工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事项。

5、 全院职工代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职代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 拟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草案,准备好提交全体代表大会讨论的提案。

2、 审查下一届职工代大会的代表资格,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布通报全院。

3、 负责组织召开职代会有关专门小组工作会议,听取意见,布置工作。

4、 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职能部办、业务科室领导落实职代会提案的情况以及工作情况,并对工作给予评价。

5、 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部门和医疗科室的领导成员工作情况,并向

院长反映。

6、 组织每届一次的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和表彰提案落实的先进科室和个人。

第四章 职代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会议

第十条 医院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根据工作需要,

职代会科设立提案审查小组、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小组、劳动工资福利小组、医疗护理工作小组、职工生活工作小组等。各专门小组的成员有常委会提名产生。各专门小组随职代会换届重新组建。

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表决有关事项,要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各工作小组组长会议可二月举行一次,听取各工作小组组长汇报工作情况、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特殊情况或要讨论紧急事项,经过三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需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的准备事项。

第十四条职代会的预备会议由职代会常务委员会主席。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职代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主席团成员、常委会成员、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院务会成员和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反议案、罢免案和质询案。这些提案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表决时,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职工代表的院领导、部办和团委及工会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体代表大会。

第五章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在职职工中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条件:应是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政治文化、钻研业务技术、工作积极、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关心医院建设。

代表构成:代表总数占职工总数的10%左右,其中包括医院党、政、工、团领导,医护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未担任医院党政职务的职工代表不得小于30%,三十五岁以下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代表产生:以科室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医院党政工团领导干部由有关科室民主选举产生,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选举代表按民主程序进行,参加选举人数应占本选举单位职工总数1/2 以上,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选举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院内调动时,保留其代表资格,并通知调入科室。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然取消。

第六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院职代会及有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检查医院执行职代会决议情况,处理提案情况,有权对医院领导、部办、科室负责

人进行质询。

3、 因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医院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职工守则等。

2、 积极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并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

3、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做好提案的征集工作。

4、 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5、 帮助教育违纪职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代会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管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开展竞赛评比活动,评出优秀职工代表,由职代会给予奖励。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评议,对履行义务不好,不发挥作用的代表,选举单位有权按民主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和院长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1、 教育职工服从院长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工作的决策,统一指挥。

2、 教育职工提高觉悟,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确保院长施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以

及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各项指标的完成。

3、 教育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4、 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规章制度,爱护医院一切财物,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设

备的操作规程。

5、 教育职工支持院长提出的改革方案、措施,并积极参与改革,为曾强医院整体功能和提

高医疗质量、工作效率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 院长要尊重职工民主权利,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1、 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医院工作和财物预结算情况。

2、 组织实施职代会民主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和决定,

3、 负责落实职代会有关行政方面的提案和决定。

4、 自觉接受职代会评议、检查监督。

5、 在人力、物理、财力等方面积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决策、指令和职代会决议、决定,医院各部办、科室和全体职工都必须贯彻执行。职代会和行政意见不一致时,由院党委协调,仍、解决不了时,科召开全院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裁决。若上级维持院长决定,职代会必须贯彻执行,若上级认为职代会意见可行,院长就应变更原决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在医院管理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权属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职代会常委会。

第二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由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厂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本厂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良好进行, 根椐《工会法》、山东省《企业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厂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长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工厂的重要途径。

厂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是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高新区上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厂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领导行政业务工作的职权,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厂长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有审议本厂重大决策、监督评议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由行政领导提出的涉及厂改革发展的重要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结合年度考核,参与评议、监督本厂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本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厂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公益活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受到群众信任和拥护;

(四)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关心厂的改革发展。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以各行政、业务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少于正式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应有管理人员、科技开发人员、后勤服务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职工。为充分体现一线职工的群众性,其中一线生产工人代表不得少于60%。女职工和年轻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工代表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议案和建议,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有权对本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检查,有权评议本厂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厂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带头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部门的职工和全厂利益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按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部门的代表(如撤换须经选举部门三分之

二的职工同意)。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厂或退(离)休或长期(半年以上)病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厂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首届或换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一线生产工人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应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必要时经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根据本厂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全厂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常设和临时的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应由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要提请厂长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和中止。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情况,建议厂长召开座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厂务会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工厂按照上级党组织批示, 正式建立工会以前, 由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职代会暂时代理工会应做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引导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政治素

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三)征集并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议案和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召开方案,经厂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常设或临时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五)向职工代表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听取职工代表及职工的意见,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暂代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小组的工作,在组织形式上同级。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厂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汝州市小屯镇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独立自主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职权和权限

第五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法则,政策以及上级主管机关 的指令,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教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2、讨论和通过有学校行政会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分工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3、审议和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补缺评聘工作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并做出相应决议。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学校各级行政领导述职报告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并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奖惩、任免的建议。

5、教代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可行使质询权,各级领导干部应做出认真回答,但质询的问题可先提交有关人员做必要准备,

6、评议非教学人员及非统考科目教职工工作业绩。

第六条:学校各领导干部应积极带头并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不能敷衍或拖而不办。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不能同时担任职代会职务。

第七条:本校各级领导干部无权擅自修改教代会已经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如教代会的决议不当之处可有各级段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有教代会主席团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以年级段和各级领导及其它非任课职工为单位,有教职工按照本组所分配的名额等额选举产生。凡是本校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党的三个代表”为指导,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熟悉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文明执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可单独分组参加选举,但不能不经选举而形成当然代表,及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干部,教师和职工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至少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老、中 、青、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工作机构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定名额,分配到各级段小组。每届三年,改选时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大多数教职工认为某代表不称职时,有原选举小组报主席团批准,可以撤换另做选举。教职工代表在本校调换工作不影响代表资格,调出、离、退

休自动失去代表资格。职代会可聘请本校离退休职工参与本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校内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议案的落实情况,发现行政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搞不正之风和特殊化,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民主权利及物质利益等情况,有权提出批评或质询,有权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代表被推选担任职代会职务时,他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

4、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和上级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应群众意见。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能力。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积极参与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

6、带头维护行政指挥权,帮助和督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教职工改正错误,同时要敢于主持公道 。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根据本校教职工的要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贯彻教育方针、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提案,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条款由本校教师职代会负责解释。

请同志们补充修订,提出宝贵意见!

第四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店子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 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幼儿园发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高等幼儿园教职工 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的 基本形式,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幼儿园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幼儿园在实行党委领导下园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工代表大 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教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幼儿园教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 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工 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幼儿园教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幼儿园教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园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配合园长及行 政系统开展工作;园长定期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对待教工代表大会 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教工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凡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编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 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 工会为会员。

二、教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分工会委员会批准、报园工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分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报校工会备 案并收回会员证。

三、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凡调离、辞职、辞退工作的 会员,从确定之日起即视为劳动关系变动。

四、会员享有以下六种权利。⑴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 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 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⑷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 会给予保护。⑸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 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⑹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 工作和教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五、会员应履行以下六项义务。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 知识。⑵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⑶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 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 益的行为作斗争。⑸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⑹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六、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教工基本工资收入的0.3%收取会费即每人每月3元。会员没 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 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 规章制度,由园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设施,幼儿园基金和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幼儿园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 可以建议幼儿园或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十条 园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 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园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或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在编教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工 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幼儿园、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 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幼儿园工会委员会委员(执委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照幼儿园划定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 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选举部门教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幼儿园教代会资格审

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十三条 教工代表名额为教工总数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幼儿园各方面人员, 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女教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 的25%;青年教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有少数民族教师代表参加;有高级职称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部门教 工监督。原选举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 原选举部门全体教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幼儿园教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代表在校内调动的可保 留代表资格。代表因故调离幼儿园、离退休、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 自然免除,原选举部门出现的代表缺额,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另行选举,并报经幼儿园教工代表 大会执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教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幼儿园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 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教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努力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 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宣传贯彻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和动员教工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教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 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幼儿园及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 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幼儿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选出的代表既是教工代 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召开教工代表大会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本次大会的

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执委会主持。

召开教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幼儿园各方面人员组成,其 中包括幼儿园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学院校教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政、工(教)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开会议。

教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 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幼儿园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工的 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由园长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 向教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执委会(工会委员会与教代会执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教 代会闭幕期间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工代表大会前,执委会应召开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组长会议,通报有关 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分工会及小组选举分工会主席和组长各1人。 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有关提案,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向本部门教工传达教工代表大会的精神,贯彻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检查决议 在本部门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教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提案征集委员会、女职工 工作委员会、生活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工会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幼儿园财务公开等方面开展 工作。

二、教学科研委员会主要围绕研究决定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教学和科研管理 文件,评审校级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并组织上报,监督检查教学和科研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评 价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等。

三、提案征集委员会主要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研究和分理,决定是否立案。在正式会议

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立案和分理情况。

四、女教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代表广大女教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 大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五、生活委员会主要是教工实现自我管理的平台,以人为本,关心教工群众生活,指导和 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维护困难教工群体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 服务工作。

六、文体委员会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教工群众性文体活动,以丰富教教工生活,增进教工 身心健康,加强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工对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不同要求,组织好各类 教工体育和文化艺术活动小组,充分发挥具有不同爱好的教工的积极性和特长。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工代表,由 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 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 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 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申诉。

四、动员和组织教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㈡、代表和组织教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 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检查、督促教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㈢、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教工与幼儿园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 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㈣、组织教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 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㈤、对教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 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㈦、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㈧、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 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条 兼职的幼儿园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 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校教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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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庄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13.4

1 庄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严务乡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

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

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

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

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

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

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

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

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

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

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

5 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

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

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

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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