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关联企业范文

2022-06-15

第一篇:答辩状关联企业范文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empirenews.page--]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empirenews.page--]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empirenews.page--]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篇: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及解决措施

随着近几年农信社贷款业务的不断拓展,涉及的关联企业不断增多,企业的关联关系日趋复杂,而关联贷款风险也已经日益突出。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不断发展,改变了农信社对单一法人企业贷款风险的控制方式,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为目前农信社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本文将对所调查的关联贷款进行分析,就农信社如何加强关联贷款风险防范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关联贷款主要表现形式

通常情况下,关联关系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集团企业形式,主要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是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二是合作经营形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经营活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一般按照投资的比例决定投资权的大小,主要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组成。三是同一法人代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均能够被法人代表所控制。四是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许是山区联社所在地经济环境因素,本次调查中的关联关系主要后三种居多,只有一家联社有集团企业形式的关联。

二、企业关联贷款面临的风险

㈠产权缺位风险。在家庭型集团企业中,其关联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纽带是依靠关联自然人建立的。根据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契约或者协议,核心企业向关联企业委派关联自然人,如主要是亲属,作为关联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具有对关联企业的支配性和影响力。从表面看,核心企业与这些公司之间处于一种“非紧密控制”状态,甚至外界无法知晓这些公司间的关系。几家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事实上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产权关系形同虚设。在这种明显缺乏监督制约的治理结构下,必然导致关联企业之间财务体系的交叉和混乱,也必然增加贷款风险。

㈡信用膨胀风险。表现为企业集团不断成立关联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资金规模难以控制。关联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和企业资金使用权的高度集中,使农信社难以确定关联企业的贷款规模,甚至贷款总额远远超过其正常生产周转需求,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的信用膨胀,助长了其盲目扩张的欲望。同时,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关联方关系日趋隐蔽、复杂,增加了农信社控制关联贷款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在同一农信联社的分支机构取得交叉贷款或重复贷款。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和关联性,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某个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

㈢资金挪用风险。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调拨频繁,贷款用途难以监督。调查中发现,由于关联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交易行为,农信社很难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对贷款的跟踪监测流于形式。通常做法是一笔贷款到期前,从关联公司转入一笔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次日又重新办理一笔贷款,资金又用于归还之前所借资金。如此频繁随意的进行资金相互调剂、投资或挪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农信社也无法有效监控贷款资金的流向。

㈣信息失真风险。主要是企业信息失真,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可以很容易地调整和控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农信社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真实的资产负债、效益和经营情况,直接影响农信社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调查中发现,关联企业的信息虚假主要有:一是关联企业为满足农信社贷款条件,可以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使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各种借贷条件;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可能使农信社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三是关联企业客户之间相互进行担保,农信社很难掌握和准确界定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总量,往往导致信贷风险管理失控。

㈤担保虚化风险。调查中担保虚化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关联企业贷款互保或者联保,担保责任难以落实。目前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互担保现象较为普遍,看似担保手续合法规范,但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互联系,实则掩盖了贷款风险,使农信社的担保措施形同虚设,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将形成贷款的连锁风险,担保也将无从追索,直接给农信社贷款带来损失。二是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此类贷款直接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㈥农信社自身经营风险。一是大额贷款放贷冲动有所增加,集团客户关联贷款严重超比例。因监管单户比例管理要求,加之山区县县域经济现状,优质客户资源有限,当前山区联社关联企业贷款较多的实质表现为多头、累大户形式,调查中关联系列的贷款多数超过监管部门资本净额15%比例规定,最高的达到资本净额的60%。二是大额贷款严重偏离支农方向,向非农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联社仍存在向“两高一资”和国家限控行业大额授信的情况。三是农信社对关联企业贷款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认为关联企业资产规模大,资产保证相对充足,借款管理松懈,贷前调查中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审查时未能严格把握风险,贷后管理时未能积极防范风险,致使直接加大了农信社的经营风险。

三、企业关联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正确风险观。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面广,影响范围大,农信社一定要充分认识目前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维护农信社长期、稳健、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贷款的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散风险,防止贷款风险在某些行业、项目和客户的过度集中。目前部分关联贷款风险已经暴露和显现,农信社一定要对辖内所开户的关联企业进行密切的关注,对已经暴露的关联企业风险问题,尽快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把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㈡深入实际调查,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首先要高度重视经营者个人素质的考察和评价。民营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通常表现出较强的个人和家族色彩,集团的经营发展、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除了传统的实地走访外,还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实际控制人的历年个人信用记录及工作经历,展开各方调查,对经营者个人素质、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方面的考评。其次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经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调查。除通过到企业进行实地查账、抽调原始凭证、实地核查库存商品等手段外,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纳税凭证、购销合同以及资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加上从工商、税务等外部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全面摸清企业有效资产和真实现金流状况,并做出客观分析评价。三是要切实掌握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他行的贷款额度或授信情况,防止“多头授信”或“多头贷款”,还要详细了解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互相担保而造成担保不实的风险。

㈢加强资金流向监测,做实做细贷后管理。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下,对贷款客户资金使用的监控尤为重要,首要任务是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密监控企业集团成员间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密切关注借款企业及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处臵情况;关注企业集团成员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或异常情况;要定期开展针对整个企业集团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调查,深入了解和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潜伏的风险;要设臵合理的风险预警线,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对已经出现的风险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尽量减少资金损失。

㈣培育尽职文化,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同各商业银行一样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每一位员工是否尽职,直接关系到每一笔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为此,要努力提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执行有效性的认识,培育具有自身特色、时代特色的尽职文化,树立“尽职才能合格,尽职才能发展”的行为理念,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关注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疑点,立即落实清楚,绝不对风险存有任何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到贷前尽职调查、贷中尽职审查、贷后尽职管理,确保农信社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第三篇: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

母子公司相关

一、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 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1、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母子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 首先,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根本,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又为子公司控股股东,虽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又往往为了集团利益滥用子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前述《公司法》第二十条)

五、 我国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在法律资格上,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母公司之所以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其原因就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控股权。正是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大股东或是唯一的股东,对其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才享有相对的或是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目前,我国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大致有三种: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和相融型财务管理体制;

集权型:母公司掌握着财务管理决策权,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有利于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的财务目标;但容易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适应能力。

分权型:母公司仅保留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子公司相对独立,拥有一定的财务决策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基于结果进行考核,采取间接管理;有利于降低母公司干预的负面效应,子公司有充分的积极性,财务政策更灵活;不利于集团整体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相融型:母公司侧重战略发展方向的集权,子公司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强调结果控制;有利于规避集权和分权带来的不足,协调母子公司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权和分权的力度难以把握。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相关

一、 我国关于认定“关联企业”的法律依据:

关联企业也称为关联公司, 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 我国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 依据:

1、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应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包括: a、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程序合法合规;

b、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c、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

d、关联方之间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 保理相关规定:

1、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实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

第四章 经营监管与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3、 《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4年7月8日)

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商务部信息系统)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篇: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风险分析

2013-06-18 15:32:06|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其中,与网友谈到关联企业借款利息问题如下:

[网友]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分析:

按照肖局长的回复,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不需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没有风险。

1、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关于无偿是否等同于价格偏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税法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因此,实务中,税务机关很可能据此核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2、 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多数是单方利益输送,即使有收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难以判断,但无论如何,都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利息收入征税。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上位法,效力优先。

3、 如果借给关联企业的款项还需支付第三方利息,没有收取利息收入的情况下,有关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允许扣除,企业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非金融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本身存在不合法问题。《贷款通则》中明确“贷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具有贷款经营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因此,从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关联企业之间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并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或者采用统借统还的方式(适用财税字 [2000]7 号、国税发 [2002]13 号、国税发

[2009]31号文,参照国税函 [2002]837 号文执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万万不可被肖局长的上述回复而误导。

第五篇: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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