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

2023-02-01

第一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附件二:

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经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统一招标,由大连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DLZC-2009-14号招标文件在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二类一级以上汽车维修资格的企业中公开招标,

(以下简称乙方)为中标单位之一,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同时依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书,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合同:

一、送修车辆名单:

1、甲方送修车辆详见本合同所附《送修车辆表》;

2、甲方更改《送修车辆表》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一级、二级、三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包括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送修手续

1、甲方须填定“送修单”(样式见附件1)。“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并加盖公章;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单”注明维修项目及维修材料费。包括:材料价格和管理费用。管理费应

1 按本合同规定比例收取,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无效;

3、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5、“送修单”需经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名认可;

6、“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工时费按照工时量给予优惠,即优惠工时量的27%,材料管理费优惠3%;

2、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费和材料管理费;

五、质量保证

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要按《辽宁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维修合格出场车辆和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或90天内;

2、二级维护:1000公里或3天内;

3、一级维护、小修:200公里或1天内。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交接竣工车辆时将“结算单”一同交予甲方,

2 并出具维修出场“合格证”;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天内,不在“结算单”上签字,亦无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则视为甲方同意接收;

3、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结算一次。包括维修人工费和材料费;

4、维修材料费结算手续:

乙方须向甲方出示每月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5、核算无误后,甲方需支付有关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八、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将待车辆送到乙方维修;

2、送修车辆必须为《送修车辆表》内的车辆,并按合同规定填写“送修单”;

3、必须按照接收已竣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要求;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九、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十、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竣工车辆,乙方应填写“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应以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迟延支付,则以每月修理费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竣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3、乙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用5%作为违约金,该费用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4、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投诉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2、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

十三、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5 A、当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记录累积达4次;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C、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件;

D、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A、对甲方的有效投诉达4次; B、甲方连续3个月未按期结算。 十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两年。自

日起至

日止。

十五、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到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及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书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6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月7

第二篇: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新一轮招标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鉴于都江堰市2006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履行即将到期,我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新一轮都江堰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公开招标确定三名中标人(新确定的三名中标人与原考评保留的两家定点维修企业共同作为新一轮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一、投标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经营汽车维修业务一类或二类资格;

2、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位于都江堰市城区及二环路周边;

3、一类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二类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

二、报名时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一、二类汽车维修);

3、法人资格证书;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资格证书)。

以上第4项收原件,其他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报名咨询地点: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都江堰市外北街12号)。

四、购买标书时间:2006年11月24日——2006年11月30日。

联 系 人:鲁小英、彭菊如

联系电话:

8712

4321、87115562

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篇: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 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 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 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 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有关事项需要补充的,由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确定。

第四篇: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签发: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公开招标结果公示(编号:PTCG2011004-G)

一、招标文件编号: PTCG2011004-G

二、采购单位名称: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莆田市政府1号楼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莆田市政府7号楼

联系方式:0594-26397

28、2679318 传真:0594-2639718

四、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4月01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1年05月10日

采购单位确认日期: 2011年05月12日

五、开标情况:

共1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对照招标要求对15家投标人的保证金进行了查询,15

家投标人全部按照要求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15家投标人分别为:莆田市九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德盛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海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中心、莆田市奇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维新汽车修理厂、莆田市德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福通汽车保修厂、莆田市昌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驭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万隆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联友汽车保修厂、莆田市荔城区峰达汽车修配厂、莆田市荔城区福通汽车修配厂。

六、公开招标结果:

本次公开招标招标失败。

根据公开招标文件,以上15家投标人均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没有有效投

标人,招标失败。

七、以上公示7个工作日,自2011年05月16日到05月24日进行公示。

2011年5月16日

第五篇: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协议书

托修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更方便的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乙方接受甲方为车辆的定点维修保养会员单位。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指定乙方为贵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养护单位。 2.甲方对维修服务质量及价格不满意,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保证维修经营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职责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协议职责和义务,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为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服务项目:

(1)乙方拥有二级维护资质,设置24小时救援人员和救援电话,为甲方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20公里内免费救急,20公里以上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和道路桥梁费用);保证甲方车辆维修时间优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卡和维修记录建档,进行车辆追踪回访,及时听取甲方维修后意见和满意度。 (2)夏季空调的免费检测。 (3)冬季防冻液免费检测。 (4)汽车维护保养技术免费咨询。

(5)定期提供免费的车辆全车检测(包括四轮定位、胎压检测、动力平衡度检测、底盘系统检测) (6)喷油嘴、节气门清洗。 (7)免费提供酒后代驾2次。

凭甲方车辆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维修保修单或其他类似的单据进行检测维修。

(1)在检测维修过程中检测出新增加的修理项目,需及时向甲方据实反映真实情况,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根据实际计算费用,执行车辆定点维修说明中的工时报价。

(2)对甲方的定点维修、保养车辆,保证竣工车辆完好,不得擅自使用。

(3)车辆维修的各种零部件,乙方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4)按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对竣工甲方完工车辆进行三包制度。其中:总成大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0公里,或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级维护保质期为5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0日内;小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日内。

(5)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其他技术因素造成返修,乙方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6)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供与其维修车辆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7)未能提及的其他相关服务,原则按汽车维修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如乙方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检测出甲方车辆存在委托项目以外的问题时,甲方如不同意按照乙方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因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概不负责。

11.我公司义务为甲方公司所保养得车辆提供一次洗车和保洁服务。 (1)汽车清洗范围:车体外部(车顶、外后视镜、前后盖板、车身侧面、保险杠、车群等);内饰(仪表台面等)。

(2)汽车清洁标准:车体外部洁净无污渍、挡风玻璃上无水渍、脚垫拍打无明显灰尘、外后视镜擦拭无尘、轮胎无明显泥渍。

三、维修保养费用结算方式

维修保养费用甲方需当月结清(每月10日之前),概不拖欠。

四、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附则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 协议中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年 月 乙方: 代表人:地址: 年 月

日 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共享单车在中国的发展下一篇:国外运营商全渠道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