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执法力度研究论文

2022-04-24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会计执法力度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规范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三种形式,它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之中,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文章通过对会计法律责任竞合进行法理学分析,提出应建立系统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以解决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会计执法力度研究论文 篇1:

基层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由于当前实施会计监督的弱化倾向,加上缺乏良好的内外执法环境,造成许多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没有实施到位。文章从强调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出发,分析目前导致基层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会计监督;弱化;原因;对策

[作者简介]覃喜良,广西林业基建公司财务科副科长、会计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管理与核算,广西柳州,545005

消除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不断强化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针对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早就明确了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和内容,以及实施会计监督的依据、手段和方法。但从目前情况看,许多基层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并没有实施到位,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经济法、税务、财务、会计、价值分析、工商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知识和政策水平,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开展职业判断,发表个人见解,参与单位决策,进行全方位的会计监督。但是,当前许多会计人员仅满足和停留于借贷记账、电算化核算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上。对单位其他经济活动无法正确判断,很难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再加上培训机制的缺陷,许多基层会计人员很难享受到继续教育机会,知识陈旧、方法老化成了他们的通病。因而,要他们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简直是“牵牛上树”,勉为其难。

(二)会计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重视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置财务处(科)股室机构,有条件的配备总会计师,选派财务总监,聘任财务处(科)长等,这样的会计监督治理结构在少数大中型企业可以实现,而在城镇、乡村广大基层单位的财会人员,往往作为一般协助人员的角色,日常只是帮算算账、记记账、报报账而己,一般都没有机会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没有确立应有的地位,要其发挥会计监督作用根本不可能。

(三)企业领导重经济管理、轻执法监督

按理来说,企业领导应具备比较全面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知识,以及牢固的法制观念。可现实中恰恰相反,一些企业领导并不是依靠个人能力“做出来”的,而是靠溜须拍马“说出来”的,往往缺乏依法经营的意识,不仅不虚心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甚至受利益驱动,敢越“雷池”谋求个人利益,所以要求其支持单位推进会计监督不现实。

(四)企业用人机制的弊病

不少企业奉行用“奴才”、不用“人才”的错误观念,对日常总是提逆耳忠言又不听领导使唤的基层财会骨干,借“改革”之机移位置,原来理财现在安排管党务、管工会。甚至任人唯亲,搞“家庭理财”,导致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话。“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是实施会计监督的一种尴尬。

(五)财政部门对基层会计人员工作指导不力

财政部门是实施《会计法》的主管部门,又是施行外部会计普遍监督的行政机关,但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缺乏“躬下身、走下去”指导基层实施会计监督的意识。而反之要求基层单位财务人员完全自律地行使会计监督,难度相当大。大多数基层财会人员得不到上级财政部门有力的执法支持和帮助,依法推行会计监督就失去了信心和外援的基本条件。

(六)财务制度执行和监督不严

不严格执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基层会计监督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按照《会计法》的有关条款,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就应从严处理。但有的基层单位为了取得银行借贷资金,挖空心思编造盈利可观的财务报告;另一方面,为了取得上级的各种困难补助经费,又编造亏损的财务报告。两份报告都由单位领导签名盖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类似的会计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很少深入基层单位了解情况,帮助纠正。甚至认为基层单位是为维护单位经济利益,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不属于违法范畴。

二、企业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对会计监督的影响

执法环境的好坏,对实施会计监督影响很大。环境良好,就能给实施会计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环境不好,就会事与愿违。

(一)企业内部机制的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许多企业都在探索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这有利于会计监督工作的推进。但也应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人们在认识上的差距和不同步随处可见,一些企业奉行“家长”制,搞一言堂,法人治理机制严重缺失。另外,有的单位以改革为名,把财务与内部审计两个不同职能科、股、室,精简合并,简化财务管理和内审机制职能。内控机制与外部相关法制机制不协调,直接影响了会计监督执法的到位。

(二)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

1.会计监督部门的影响。地方财政部门作为监督会计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把《会计法》落实到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不能仅凭下几个文件、行几个通知、办几个会计知识宣传周就算了事。对每个地域,应该事必躬亲、脚踏基层,从表面到实质,不辞劳苦解剖麻雀,做出几件有说服力的促进会计监督的典型案例,以谋求提高基层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2.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主要取决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依法监督能否有效形成合力。国家监督是靠行政手段,但条块分割的行政区划却难以理顺;社会监督是一种商业意向,相互之间是双向选择,不是你想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想监督就监督;单位内部监督要取决于企业法人代表允许,要其真正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难以设想,充分发挥其职能更谈不上。这样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很难默契得当。由此看来社会环境仍有待加强整合力度。

三、强化会计监督的主要对策

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会计职业一律执证上岗,切实提高会计执法人员素质。二是组织会计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等。建议国家财政设立会计素质教育基金,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

(二)明确会计责任主体

要确立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行为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本单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指使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单位负责人还要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为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保障。

(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要求参与经济业务事项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形成控制有序、检查得力的法人治理机制。

(四)强化企业外部监督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审计、鉴证和监督。尤其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其执法职能,增强执法监督的威力。

(五)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总之,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每一位企业领导和财务工作者都应更新观念,不仅要把企业当作是创造财富的机器,更要把财务管理当成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法宝,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使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逐步发展壮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吴江涛.违规会计问题——会计国家化秩序的破坏与修复[J].财务与会计,2007,(2).

作者:覃喜良

会计执法力度研究论文 篇2:

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之思考

【摘 要】 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规范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三种形式,它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之中,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文章通过对会计法律责任竞合进行法理学分析,提出应建立系统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以解决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关键词】 会计;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原本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关系,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从而导致行为人可能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在我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研究较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出现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会造成会计执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笔者对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丰富和完善会计法律责任理论。

一、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的相关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基础主要是会计信息舞弊行为,即会计法主体出于欺诈或徇私等,故意采取伪造、变造或者毁灭会计信息等手段,致使会计信息背离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违法行为。以引起会计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将会计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会计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惩罚力度和救济方法。会计刑事责任与会计行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更多强调惩罚性与强制性,而会计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补偿当事人因会计信息舞弊所遭受的损失,因而这一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规定,符合多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导致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冲突。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则有三个,即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原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会计法是整合了多个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法律,其法律责任竞合的形式和内容都显得更为复杂,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现象不仅可以出现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如果对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处置失当,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从而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正确处理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的法理学分析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然依赖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而划分公法和私法以及明确其各自的地位是法律体系建构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渊源分析,会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公法范畴,而会计民事责任则归属私法领域。因此解决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的思路应当侧重于两个方面: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竞合,公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竞合。

(一)会计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竞合

会计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竞合即会计刑事责任或者会计行政责任与会计民事责任的竞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在适用上不能互相替代,凡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凡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侵犯公共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要同时承担公法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会计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与会计民事责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它们之间在强制程度、归责原则、承担责任方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决定了会计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一种互不排斥的关系,前两者的适用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因而解决此类竞合应当以并科原则为理想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克服“以罚代赔”和“以赔代罚”两种不正确倾向。“以罚代赔”即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会造成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以赔代罚”即以民事赔偿代替行政处罚,则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行政管理秩序得不到维系,最终损害了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会计公法责任间的竞合

会计公法责任间的竞合包括会计刑事责任与会计行政责任竞合以及会计行政责任之间、会计刑事责任内部的竞合。同属公法范畴,会计行政责任与会计刑事责任存在共性,比如都以国家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以公权力来保护与会计信息相关的法律关系,但在制裁原因和惩罚手段上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以及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现象发生较多。

1.会计刑事责任和会计行政责任竞合。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刑事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因此,不得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也不得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责任。如果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行政法规又触犯了刑法,应采用以下两个原则解决:第一,吸收原则,即重的刑事制裁吸收轻的行政处罚。若一个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只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参照刑法“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处罚”,不宜采用并科原则。因为给予刑罚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并科原则,即对行为人同时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是因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种类及功能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责任来弥补刑事责任的不足。因为《刑法》中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相对较窄,在特定的情况下,仅适用刑事责任不足以消除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在适用刑事责任的同时,并处一定的行政处罚,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例如对于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161条)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由会计主管部门依《会计法》(第六章)的规定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而达到彻底纠正犯罪行为的目的。

2.会计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行政责任是责任主体对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或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它通过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经济或非经济性质的制裁,以实现矫正市场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会计行政责任并非我国独有,行政责任在西方也是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会计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应采用吸收原则加以解决,以体现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考量会计行政责任处罚的过程中,由于各个会计行政法规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对此类竞合不能简单采用吸收原则,而应以吸收原则为基础,同时兼顾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具体到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来说,《会计法》是规制整个国家会计活动和会计秩序的基本法,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仅仅规定了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的会计秩序,属于特别法。当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再考虑适用会计法的原则和精神。

3.会计刑事责任内部的竞合。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处罚最严厉、威慑力最强一种法律责任,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可取代的功能,没有刑事责任作保障,稳定、安全的资本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建立。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最后手段性”,其适用范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能有效地规范会计违法行为时,才采用刑事责任手段。如我国《刑法》中,与会计行为有关的罪名仅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第161条)等四个。另外,刑法理论中有关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如牵连犯、吸收犯)已相当成熟。因此,司法实践中会计刑事责任内部的竞合现象比较少见。

三、解决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的思考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会计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明显的“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尤为突出。在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会计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法》中;会计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法规中;会计民事责任在《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行政责任是我国目前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则是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而民事责任在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地位最不突出,甚至可以说是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真空地带。总体来看,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尚不完善,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从而会造成政府监管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极易形成监管失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的效力。因此,探讨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提升会计法的法律位阶,重视对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研究

在我国,人们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对会计法维护产权秩序的重要性沒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虽然会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特点,符合基本法的特征,然而从现行会计法的形式及内容看,会计法仅仅属于普通法之列,甚至还有人把《会计法》戏称财政部门的“部门法”。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由于会计法法律位阶偏低,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当提升会计法的法律位阶,争取将其列入基本法范畴进行立法完善,通过建立统一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从基本法的层面上妥善解决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二)在立法环节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当中,条文偏少、内容过于简单,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忽视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可以这样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这样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根本无法满足会计假账问题已经成为一大公害、必须严格责任加大惩罚力度的现实需要,而健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已成为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当完善《会计法》中过于粗糙的法律责任一章,尽可能详细地把各种会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都整合于《会计法》中。从而形成一套以民事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重,以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从而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三)在执法环节完善会计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目前负责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主要有财政部门、证监会等部门,这些行政主体往往各自为政、互不合作,在对会计违法行为执法时容易出现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会计行政责任竞合问题尤为突出。鉴于此,对于会计行政责任,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整合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由几个部门联合执法,或者财政部门代为执法,从而在执法环节有效解决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参考文献】

[1] 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郭道扬.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J].会计研究,2005(5).

[3] 周旺生.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研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刘燕.会计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王遂昆

会计执法力度研究论文 篇3: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摘要】本文从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加强法制建设,统一会计政策;健全会计规范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强化契约关系,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意识”方面探讨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 原因 治理对策

会计信息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通过会计实践获得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行状况的经济信息。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使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昂,最终导致交易的停顿,企业由于无法筹集到资金而纷纷破产,银行倒闭,失业率高,物资短缺,物价飞涨,整个社会将陷入严重经济危机之中。1929-1933年美国经济危机就是会计信息失真“催化”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出发,探讨防范这一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

1、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动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原因。本文所讲的“利益”,包括企业利益,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也包括直接利益,间接利益。一是企业通过会计信息失真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对此获得经济利益;二是企业负责人凭借手中的权力影响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对此获得职务、薪金等方面的利益;三是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对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直接利益就是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制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所获得的好处;间接利益就是通过虚假会计信息为企业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极为复杂,但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原因。

(2)会计工作的非独立性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便利。在已查处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中,有许多是在折旧的计算、费用的摊销、各项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通过核算方法舞弊造成的。我国会计法规规定,企业应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但内部人员由单位领导委任,受利益驱动,有的单位内部管理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形同虚设。

2、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条件

(1)会计法规的缺陷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因素。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会计法规的具体情况。一是会计法规政策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二是会计领域缺乏严密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工作中需要的法规制度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会计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三是一定时期人们的会计法规观念和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会计法规制度的遵守情况。四是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法律、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和执行情况不好。

(2)政治经济环境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经济管理工作还必须依靠各种行政手段。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工作职能,甚至袒护和纵容各种会计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就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温床。若从反腐倡廉角度来说,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腐败现象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根除腐败现象,虚假会计信息也就难以彻底治理。

3、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有密切关系

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分析,会计人员是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一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经常发生操作性、原理性错误,自然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一些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同流合污,主动造假,致使虚假会计信息难以发出和治理。

二、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统一会计政策

在会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如现行的“会计委派制”,就是很好的经验;如新《会计法》明确的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承担的责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利影响,并促使其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

应快统一会计政策。近十年来,为适应国际接轨的要求,会计制度政策性变更比较频繁,行业、企业、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制度不统一,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应尽快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以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并根据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修改、补充会计法规内容和措施,严格市场规律办事。

2、健全会计规范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是会计规范建设上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工作,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会计实务,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内容。这样,会计信息供给方就会愿意提供真实而相关的会计信息,使各博奕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而不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而使自己遭受损失,从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

我国虚假会计信息现象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一方面我国现有会计法规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另一方面,已有会计法规也未能得到充分贯彻,影响了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中的作用。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中的作用,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3、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多层级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就极为重要。经济行为后果的产生,委托方只能观察到经济行为的后果而不能得知经济行为的过程本身。而在事前辨别经济行为的后果到底是由于主体的选择还是由于自然环境作用的结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委托方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结果为代理人确定一个报酬方案。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有了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从而减少由于利益冲突原因而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产权,即拥有据失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于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作出决策。

4、强化契约关系,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意识

必须使企业中的个体严格地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以使得违反合同的成本极其之高,远远高于违反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合同中应当允许一定的发展余地存在,使得合同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从而可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应净化会计信息的需求环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会计信息市场,使信息使用者在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在需求,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杜绝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工作管理部门就应将管理工作深入到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有效地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形成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会计人才的良性流动机制;要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意识,警惕虚假会计信息生产,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1] 孙经纬译:《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 冯淑萍:《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会计研究》,1999年第11期

[3] 葛志兴:《会计信息供求质量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4期

作者:徐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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