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营销探究论文

2022-04-29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社会医疗保险营销探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保险协同治理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治理的功能与价值,通过与政府部门主体的协同合作降低或者消除社会公众风险,使社会无限经济责任向有限经济责任转变,表现出更高的社会保障职能。但當前我国保险协同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协同动力不足,过分依赖政府政策;保险资源分布不均,协同模式有待丰富;服务创新性匮乏,公共风险治理的广度与深度不足等。

社会医疗保险营销探究论文 篇1:

大学生健康保险研究现状综述

摘要:文章基于大学生保险的特征和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调查,结合当今大学生保险购买的状况及特点,分析其主要的影响因素,进而探讨提高大学生保险购买程度的途径,从而对大学生保险购买现状进行梳理和研究,探讨怎样构建一个“政府-市场-学校-家庭-学生”的保险购买体系。

关键词:大学生保险;商业保险;医保制度

一、研究背景

大学生群体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受高考扩招影响,我国高校大学生数量连年激增,截至2014年,在校大学生已逾2468.1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1.8%,成为城市人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群体。但近年来,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风险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生安全教育和高校风险防范的任务日益艰巨。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提升,医疗成本也不断提高,大学生患上重疾或遭受意外伤害却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求助于社会的事例越来越多。大学生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储备人才,其身体健康状况与国家未来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医改方案相继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正式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用点。这一举措促使大学生医疗保障由公费医疗转向医保保障,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2009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高校和技工高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并与当年12月率先启动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程。2011年,广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提高到280元,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80元,政府补贴增加为200元。

然而,现有的大学生医保制度只能保障大学生最基本的医疗,对重大疾病保障程度不够,商业性的学生平安保险的运行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大学生医保、平安保险保障较少的部分或两者均未覆盖的地方成了盲点,如大学生身故保障严重不足、重疾给付十分有限。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中适合大学生购买的商业保险的险种也相对较少。大学生保险制度的缺陷日益明显,高校大学生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大学生医疗费用的需要,也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受诸多因素影响,广东省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率水平普遍偏低,2010年仅占44%,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90%~95%的医保率。如何提高广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从而由点及面,探究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发展之路,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二、研究现状

(一)大学生购买保险的意识薄弱

现有的国内研究表明,许多学者,如盛昌琴(2010)、吴磊和叶芜为都认为,我国大学生保险意识薄弱,对保险的认识不到位,参保意愿不强。大学生思想活跃且是知识群体,容易接受保险这种新生事物,对于全民保险意识的形成也具有示范作用。寇有芳、贾书敏(2011)将大学保险意识不高的原因总结为四点:大学生对自身保险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高校宣传力度不足,对大学生的保险意识教育缺乏重视;保险公司的保险对大学生缺乏吸引力;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缺乏支持力度。当大学生的保险意识不强的时候,对保险的功能认识就不足,参保率也就不高。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意识,需要学生、学校、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努力。

(二)大学生医保制度不健全

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体制的现状分析中,陈晏(2010)认为存在大学生医保索赔手续不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衔接不恰当等问题。郭志明(2010)表明大学生群体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方法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罗晓艳、郑琳(2010)在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现行的新政策下,部分地区将政策强行照搬和高校不了解医疗保险行业,所以在体制、程序、照顾政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而黄明安、张维嘉则指出,把大学生医保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不尽合理,国家应该建立大学生专门的、适合的保险制度。

(三)政府投入不足

杨穗萍(2010)的研究表示居民医保进入高校是一件惠国惠民的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覆盖人数多、工作量大,许多工作要依赖各学院班级齐抓共管,大学生干部配合参与。但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公经费和办公设备不足,反映了政府投入不足。

因此,莫曲波(2009)建议政府积极推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制度改革,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筹资制度,建立现收现付全额机制。而李国柱(2010)提出应从组织方式和筹资方式两个核心要素入手,建立由个人、政府和学校三方共同出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发展模式。

三、国际经验的启示与对策

在分析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的基础上,王京峰和沈延兵(2005)中首次研究了哈佛大学学生的健康保险计划。张青枝(2008)详细介绍了美国、德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建议借鉴国外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原则,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鼓励非盈利医疗机构的发展。沈延兵、余筱箭和杨帆(2003)指出,在美国,有的保险公司采用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营销和保单销售的方法,如教育资助组织(Education Finance Group)中有一个专门的学生保险部门(Student Insurance Division,SID),它已经成为美国大学生保险市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周向明(2006)等人将我国与美国、德国及新加坡等国际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矛盾进行比较分析,以此为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总结经验。

综上所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逐渐开始重视大学生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研究,许多文献都是对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和购买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现存的不足和问题做出总结,然后提出问题和建议。然而,其中一般化的研究居多,阐述了宏观上的现状,但缺乏一些细化的、深入的、实践性的探讨,还有许多较细致和隐藏较深的问题没有发现。笔者认为,不能忽视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这个事实,应结合我国国情,看到我国大学生保险制度进步、优秀的一面和其他国家大学生保险制度不足的一面,从这一角度出发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提出建议和问题的时候,应该考虑措施落实的难易程度,循序渐进地落实。

从研究对象上来看,现行研究主要从宏观上把握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险购买的现状及其对策,而从微观专门针对广东省广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购买现状的报告十分稀少。从而笔者认为,如何提高广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从而由点及面,探究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发展之路,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提高大学生保险购买的程度,从单方面着手是不够的,这是一个涉及许多因素的问题,应该基于其中每个因素或几个关键因素,从而改善、提升并相辅相成。从培养学生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政府方面加大投入着手,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和完善商业保险市场双管齐下,构建一个“政府-市场-学校-家庭-学生”各方面都相对完善的大学生保险购买体系。政府要完善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和宣传力度;保险公司要改变观念,创新开发面向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新险种,也应该重视网络保险的发展,在大学生购买保险体制的建设中紧跟时代步伐,设立相应的网络保险,让大学生有更多的选择;学校要积极参保并加大培养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力度;大学生自身则应尽早树立购买保险和风险防范的意识,加深对保险的认识。这样才能保障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走向完善与健全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杨穗萍,张惠霞,陶剑飞.2010广州大学生医保推广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校医,2010(08).

[2]谭毅,袁缘.建立大学生互助保险基金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J].社会保障研究,2013(01).

[3]盛昌琴.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0(07).

[4]吴磊,叶芜为.关于提高大学生保险意识的三个方面[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04).

[5]寇有芳,贾书敏.从大学生医保的推行探究当代大学生保险意识——以武汉市六大高校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03).

(作者单位:广东药学院)

作者:曾嘉 罗玥 黎柳滟

社会医疗保险营销探究论文 篇2:

我国保险协同治理的实践、问题与路径选择

摘   要:保险协同治理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治理的功能与价值,通过与政府部门主体的协同合作降低或者消除社会公众风险,使社会无限经济责任向有限经济责任转变,表现出更高的社会保障职能。但當前我国保险协同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协同动力不足,过分依赖政府政策;保险资源分布不均,协同模式有待丰富;服务创新性匮乏,公共风险治理的广度与深度不足等。本文基于保险产业可以作为公共事业治理主体的理念,以系统理论为出发点,探究保险产业在公共事业领域内的协同治理可行性。通过对我国保险产业协同治理实践的研究,总结出保险协同治理发展的问题及阻碍,并从内部机制改革、升级与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我国保险业进行创新协同治理发展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保险行业;协同治理;系统理论;制度设计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9.10.011

一、引言

保险产业作为现代金融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同样还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尤其是在防范社会系统性风险以及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与优势。当前,我国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性的、制度性的与系统性的风险不断累积,因此,保险业在保持社会安定、治理经济发展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与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迁,传统政府管理的非效率问题不断显现,而传统的科层式纵向管理概念也正在逐渐被协同式横向治理理念所取代。因此,保险业已经不再单单是政府管理社会、分担社会风险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而是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通过协同的方式与政府等其他主体共同对社会进行治理,对公共风险进行分担、化解与治理。

二、文献综述

在相关的文献研究中发现,我国对保险业的社会协同管理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保险业能否应用到公共风险治理领域,与政府一样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另一方面是如何将保险业高效地融入公共风险治理领域,并且在融入的过程中既要保证保险业的风险化解能力,也要保证保险业的营利性特征。在保险业能否应用到公共风险治理方面,魏华林(2008)从社会变迁视角出发,认为保险业随着技术的发展,例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具有更多的管理属性,因此可以应用到公共风险管理领域。李诗源(2015)则从管理学角度给予否认,认为保险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不能作为公共风险治理的主体,因此不能与政府进行协同治理。郑伟(2016)则从创新角度出发,认为保险可以通过创新的手段创造出更多社会管理职能,以保证现代化社会发展的治理需求。而经过制度与产品再创造与升级的保险产业则完全具备新的社会治理职能。同时,实证方面的研究也验证了保险产业在社会公共风险治理中的作用。例如,保险产业在经过社会风险化解与需求的双重推动下,不断进行创新,除了基本的保障性保险产品以外,还催生出了责任险和风险环境险等。谷明淑(2015)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责任险的供给严重不足,社会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大缺口,政府应当通过改善当前保险机制以增强责任险的供给。唐金成和阎石(2015)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责任险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在涉及民生方面的责任险供给,例如食品安全。在确立了保险产业可以应用在公共风险治理领域之后,学者们开始探究如何通过机制创新将保险产业高效融入社会公众治理,和政府的治理职能形成互补。对此,胡晓毅等(2018)以我国医疗保险为例,提出了若干政策以达到保险的治理目标,包括:第一,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如推进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控制和缩小基本医疗保险群体差异化待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第二,价格谈判机制;第三,科学化的管理。例如,精算化报告制度、智能监控体系及大数据分析等。李珍等(2015)借鉴了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治理体制机制,提出如何改善我国医疗保险治理体系,并更好地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层面发挥作用,包括:建立只管不办的政府,实现管办分离,政府只负责执法和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但是不干预其内部运营;创建利益新主体,构建平等透明的协商机制;鼓励大量第三方组织参与到医疗保险领域,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科学依据。

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保险在公共风险治理方面的应用是有可能的,但在如何应用以及如何融入方面有所欠缺,大部分的文献是通过具体保险产业案例进行研究,缺乏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本文以整体视角出发,论证保险产业的公共风险治理与政府风险治理之间的关系,并基于协同创新理论探究推动我国保险产业在社会公共风险领域协同治理的发展路径。

三、保险协同治理依据及内在逻辑

(一)保险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从系统论角度来看,保险及政府两个主体都属于整个社会系统内的两个独立子系统,保险与政府的协同治理实质是指社会大众这个大系统内的两个子系统整合过程。卢曼(1977)在其著作《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中曾经表明,随着社会化的分工不断加深,一个系统内的子系统将出现功能分化现象。如果想要让子系统进行整合,需要从整个社会大层面转移到子系统层面探索相应机制。这表明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不断加深,社会将不能确保各子系统能以相同的形式进行作用。而如果想要对不同子系统进行整合,需要将子系统作为其他子系统的内在环境,即以一种去中心化的方式进行整合,将社会整合机制由原来“垂直式”的高架构机制转变为“扁平化”的低平架构机制。对于保险协同治理而言,首要应当解决保险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消除传统政府“强一元主体”的治理理念,提升保险企业社会治理地位,开展保险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平等治理模式。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如何协调政府及保险企业之间的利益问题方面,林越坚(2017)从博弈论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通过列举“左右行博弈”“最小努力博弈”和“狩猎博弈”进行了阐释。其中,“左右行协调博弈”表明在有习惯或者约束的情况下,通过社会规范建立“反事实”的期望规范将有助于建立协同机制;“最小努力博弈”表明两个子系统会根据成本进行合作的努力水平,但是该努力水平的下限是由某个子系统的最低支付矩阵所决定,即效益越低的子系统建立协同机制的意愿越低;“狩猎博弈”表明虽然相互协同的子系统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但是二者之间存在较大风险,而风险主要承担方极易产生非协同合作行动,导致子系统协同失败。因此,在保险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协同治理过程中,要注重二者的利益分配问题,重点解决保险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行动冲突、收益冲突以及风险冲突。在子系统实现整合路径方面,卢曼提出了结构化整合方式,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降低周边环境复杂性以实现子系统的协同发展。而在具体的实现手段和方法方面,卢曼还提出了由中心威权化向去中心化的转变,具体措施包括:命令、激励、商谈、耦合及共享,具体实现工具包括: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刺激、契约、公共化发展及外部去中心化等。

(二)保险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保险治理涉及领域广泛,包括社会公众服务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通过转移风险及风险补偿等措施,使得社会资源最优化分配,以解决社会发展失衡问题。而保险协同治理则是保险社会治理的进一步优化,是保险治理发展相对更高阶段,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治理的功能与价值,通过与政府部门主体的协同合作降低或者消除社会公众风险,使社会无限经济责任向有限经济责任转变,表现出更高的社会保障职能。此外,保险协同治理在协同合作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动态过程,当内外部环境及信息发生改变时,可以通过与其他主体互动形式以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调节,以应对周边环境的变化。综合而言,保险协同治理的特征应当包括两点:第一,保险协同治理是保险社会治理职能发展的较高级阶段,是现有的保险制度体系改革与升级的具体表现;第二,保险协同治理通过机制、体制的改变可以进行自发调节,当内外部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会以螺旋上升式的结构进行自我修复、改良、平衡及适应。

社会稳定发展离不开多方主体的共同推进,保险虽然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推动器”,但是面对互联网信息不断普及和社会高速发展态势双重压力下,单独治理方式已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因此,保险与社会其他主体进行协同合作共同治理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保险产业发展的必然趨势,其内在逻辑在于:第一,保险在国家经济、文化及政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稳定作用,对推动体制改革、化解民生风险并提供民生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与保险产业实现协同治理过程,并且可以有效实现公共服务决策、运行以及监督等环节的分离,最大化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第二,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突出,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压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居民对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根据中国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养老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我国仅养老一项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就已经达到万亿元人民币,再加上转制成本资金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因此,仅依靠政府显然不切实际,需要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职能,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减轻政府负担。第三,保险对公共风险防范更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有关社会公共风险治理的产品及服务制定方面,保险企业会从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事故救援及理赔服务等各环节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对公共风险防范不仅有数据支持,还有大量的应急事故处理能力,对于潜在的不确定风险防范能力更强,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需品。第四,保险协同治理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有助于平稳经济,减少经济周期性震荡。由于保险的本质仍是金融,因此保险产业也是社会中重要的投资渠道。

四、我国保险业协同治理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变迁,社会公共风险也随之改变,其风险特征也在不断变动。德国学者贝克认为现代社会风险的起因是人为导致,并且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中,这种人为因素导致的公共风险极易造成社会制度的不安定与不稳定,进而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灾害。同时,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下,社会信息和资源等要素的流动性更强,社会参与主体的互动性也更强,因此社会风险会随着要素的流动而流动,逐渐从私人风险转向公共风险。对此,现代化的社会风险将呈现以下趋势,即人为化风险、制度化风险以及公众化风险。在社会风险不断变迁与复杂化的背景下,显然仅依靠传统政府进行社会风险管理极不现实,需要多元主体以协同政府管理的形式对公共风险进行规避与治理。而保险产业作为市场化风险治理手段,相比于其他治理主体或者治理手段更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是协同政府实现社会风险共同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探寻保险产业协同治理社会公共风险问题,各省市纷纷以政策、法规以及协议等模式对保险产品、服务以及资金提供等方面进行不断的创新,以探究更好的保险协同治理模式。

(一)我国保险业公共事业领域协同治理实践

当前,我国保险产业的治理能力已经得到中央政府认可,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例如2014年8月出台了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了保险业长期发展目标、任务与要求。2015年又对《保险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为保险业的健康、合规发展提供了指引。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公共风险治理能力,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做出诸多重要指示,相关政策文件基本实现农业、交通、医疗、养老等领域全覆盖,为解决社会性问题提供了更多选择与保障。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利好下,我国保险产业蓬勃发展。2018年我国共有160家保险机构,其中国有保险控股公司10家、寿险公司71家、财险公司60家、再保险公司8家及资产管理公司11家。在众多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及资金使用创新等手段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风险治理活动当中,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社会公共风险,还为公共风险防范手段创新提供了丰富经验,典型的保险协同治理实践如表1所示。

(二)我国保险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协同动力不足,过分依赖政府政策。当前,我国保险业在社会风险治理方面仍处于劣势地位,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作用缺乏制度化规范,无法最大限度发挥保险产业的风险治理能力。同时,政府在使用保险进行公共风险治理时,缺乏长效机制,只有问题发生时,才将保险引入该领域进行治理和规范,并没有发挥出保险的风险预防能力。而从保险企业行动来看,保险企业参与社会性和公共性风险防范的积极性不高,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大多来自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市场与社会的积极性并没有完全调动,大多数时候采用的是由上到下的命令式行动,缺乏由下到上的反馈行动,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治理要求。此外,保险企业将业务重点更多地集中在交通及产业转移等大型项目,而对社会机制、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仍需改善。

第二,保险资源分布不均,协同模式有待丰富。由于保险产业的本质仍是金融,因此保险企业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产业发展则相对缓慢。这就导致全国各省市的保险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协同机制有所差异。同时,保险资源分布不均还将直接导致保险协同治理的效果不同,显然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协同治理效果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大,进而导致区域性的治理差异转变成全国性的治理差异,对社会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虽然保险资源分布不均,但是保险资源丰富地区并没有发挥其资源优势,在保险协同治理方面缺乏创新,协同治理普遍采用协商模式,而该模式的劣势在于缺乏有效的规范性,其治理效果的好坏取决于保险企业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力,即当前保险企业和政府之间缺乏规范性的机制与制度,其合理性、公正性与合法性有待解决。

第三,保险协同治理产品、服务创新性匮乏,公共风险治理的广度与深度不足。社会协同治理指保险企业与政府机构以协同合作的方式对全方位的社会潜在风险进行预防与治理。因此,对于保险企业而言,要想真正实现全方位的协同治理,首先要丰富社会性保险产品与服务。但是,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有关社会性协同治理方面的产品与服务种类较少,保险企业对于该类型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性不足,大部分产品都是根据政府治理需要而量身定做,因此保险协同治理产品与服务的社会覆盖性不足。而在公共风险治理广度方面主要集中在收益较高的社会性保障与民生工程建设,存在应用范围窄小问题。在公共风险治理深度方面,普遍集中在城市居民及县一级等表层,而更进一步的乡、镇及村等行政区域的连接性不足,难以服务更多人群。

五、保险产业创新协同治理策略路径选择

随着近年来保险产业在公共风险领域的应用不断增多,保险产业的社会属性不仅仅局限在风险防范与后续的经济资源再分配领域,其社会公共领域治理属性正逐步显现,保险产业的社会协同治理能力正受到社会广泛肯定。然而,从协同治理的内涵来看,协同治理应当是政府出于对社会主体的保护、以社会自身的运作机制规律为核心,通过行政措施、法律法规及社会自我调节等手段形成政府与社会其他组织群体的协同关系。因此,当前我国保险产业发展机制、体制以及水平仍无法切实达到与政府进行协同治理的要求,需要从自身发展现状及规律出发,进行更深刻的改革、升级与创新,以更好地适应社会治理新角色,共建协同治理社会。具体保险产业创新协同治理策略选择路径示意图如图1所示。

(一)保险产业的价值理念创新

首先,保險产业应当聚焦个人保险,代替政府等行政部门角色,解决传统政府监管无法涉及的私人领域,以达到协同治理目标。同时,社会经济变化速度加快,社会各领域中的市场化转型需求不断增加,例如在养老、教育、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体制改革与产业转型不断加快,保险产业也应当抓住社会转型机遇,将发展重点集中在转型加速领域,以满足市场的高需求。第二,转变当前保险产业经营理念,通过打造核心竞争力方式赢得市场。2017年底中国保费规模位列世界第二位,对全球保费收入贡献接近一半,充分表明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迅猛。但是,从具体的险种构成来看,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过度依赖政策,保险产品主要依赖财险中的车险及农业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而利于社会发展和治理的保障性产品不足。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并没有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技术化的细分,缺乏产业核心竞争力。因此,需要保险企业转变经营理念,通过技术化和专业化的发展理念创造出立足市场及服务市场的产品,切实提升保险产业的社会保障能力和治理能力。第三,坚持共济利他原则,回归保险本源。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推动,社会各产业、各领域都在朝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保险产业也不例外。但是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发展的一种保障,应当强调其互助共济、利他主义等理念和价值取向,不能让个人经济利益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领域。因此,在保险产业追求协同治理的进路过程中,亟须促进保险产业回归制度初衷,从价值观念方面回归本源。

(二)优化保险制度设计,保证保险协同治理的公平与效率

首先,建立保险产业协同治理基金,解决保险资金缺失问题。保险产业在当前社会中仍属于边缘性产业,其最大的发展阻碍与问题在于资金的严重缺失,无论是涉及个人保险的资金还是社会公众保障的资金。因此,建议通过设立保险基金制度模式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个人保险方面,解决贫困人口的保险需求。在社会保障方面,消除政府经济负担,实现全民化、全社会化的保险发展模式。第二,统筹各级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跨区域保险补偿机制。由于保险业的发展成熟度与地方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资源较为匮乏,而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资源较为丰富。对此,建议以市级政府为单位,建立跨区域性的保险补偿机制,使保险资源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自由流动,实现最大化的社会公平发展。第三,鼓励多元主体共同推进保险协同治理发展,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公共事业领域涉及广泛,相应地保险治理也将涉及广泛领域。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能力,建议通过协同社会各主体的方式,积聚社会资源共同建设现代化保险产业。例如构建一个可以容纳多元化主体的保险治理平台,将社会各主体利益纳入联合决策当中,共同商讨保险费率制定、保险产品与服务开发等。此外,需要继续通过政策引导方式将保险资源引入基层及偏远地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创新保险协同治理载体,实现保险产品、服务及资金使用的创新

第一,以保险协同治理为目标的保险产品创新,是保险载体创新的核心,是其核心竞争力的最直接体现。当前,我国保险产业对政策支持依赖较为明显,因此创新驱动力明显不足,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对此,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需要保险企业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制度保障及人力资源保障等。在保险产品创新的实现路径方面,建议先从保险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出发,依照市场需求导向,丰富保险市场产品。同时,针对社会突出的保障性问题进行产品创新,并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扶持保险产品创新。此外,保险产品的创新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例如鼓励科技创新,为保险企业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等。第二,重视保险服务的“三位一体”建设,以服务为本、以需求为本及以专业为本,为保险消费群体提供更加贴心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在保险服务创新方面,需要从保险各环节入手,通过微观的服务创新,进而带动整个宏观的保险服务创新。例如,在保险风控环节,保险企业可以通过下派服务人员到地方机构进行走访、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治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遏制。在保险理赔环节,多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手段,消除冗长的理赔手续,简化理赔环节,对于基本的理赔可以通过微信等移动通信软件渠道进行线上理赔,降低双方的时间成本等。第三,由于保险金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因此在对保险金使用方面的创新需要以谨慎为核心原则。具体在实践方面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开展:首先,对保险金使用体制进行创新,实行集中式、一体化式的监管方式,对使用方式、比例及领域都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其次,努力拓展保险金的使用范围,除了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外,还可以适当向市政建设等领域拓展。最后,加强保险金使用的灵活性,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价值。可以将保险资金应用在中小企业的保单贷款及抵押贷款方面,解决社会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晓东.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2]李文钊,蔡长昆.政治制度结构、社会资本与公共治理制度选择[J].管理世界,2012,(8).

[3]欧黎明,朱秦.社会协同治理:信任关系与平台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5).

[4]李琼,刘庆,吴兴刚.互联网对我国保险营销渠道影响分析[J].保险研究,2015,(3).

[5]明燕飞,卿艳艳.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下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构建[J].求索,2010,(6).

[6]胡跃飞,黄少卿.供应链金融背景、创新与概念界定[J].金融研究,2009,(8).

[7]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

[8]李珍,赵青.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治理体制机制的经验与启示[J].德国研究,2015,(6).

[9]王玉玫.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10]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3,(11).

[11]叶纯敏.“三马”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启示[J].金融科技时代,2014,(1).

[12]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

[1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14]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M].201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5]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

作者:高国生 王冉

社会医疗保险营销探究论文 篇3:

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强化策略分析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也随之完善,人们对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同时,伴随着农村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已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创业政策,帮助农村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保障服务的水平,阻碍了全民奔小康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文章主要分析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强化策略,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强化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5.108

目前,随着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农村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上已逐渐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农村失业人员解决了就业难题,让他们获得一定的就业平台以及技能。但是,由于农村人力资源就业平台不够充足、创业就业服务不够充分等原因,使得农村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形成阻碍,没有达到精准扶贫的效果。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相关部门应当探寻出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强化策略,并提高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以及专业素养,从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各项问题,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

1 加强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任务

在“十三五”召开的期间,党中央以及国务院提出了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要求,要求社会以及各个部门应当将农村失业人员作为主要的扶持对象,并全面展现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让相应的政策手段更加完善,实现精准化发力这一目标,让农村人员达到致富以及奔小康。根据上面的叙述能够得出,在“十三五”期间,对于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全面实现农村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积极开展有效的就业援助,进而减少农村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消除农村零收入的家庭[1];二是让农村失业人员的就业率实现增长。政府部门需要从多个方面实施创业扶持政策,并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普惠性创业服务体系,让农村失业人员也可以加入到自主创业的大潮中;三是提高农业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让其掌握一个专项技能。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工作,使有意愿的农村失业人员以及低收入人员能够参与到培训中,拥有一技之长;四是提高农村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大力宣传参保的重要性,引导广大城乡人员参加到社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中,实现保险全覆盖这一目标。对于城乡居民,他们的养老保险基础不可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五是提高基层地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能力,大力推动管理工作,使管理平台更加的信息化和标准化,从而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总的来说,若想实现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任务,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成:一是实施精准帮扶。要以“精准服务、精准识别、精准管理”为管理重点,更为清晰地掌握全体农村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就业情况以及参保情况,进而结合其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帮扶工作;二是实施救助幫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出更为健全以及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此拓展社会保险的覆盖广度[2]。此外,还需要提高社保的待遇水平,让大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各项内容有效衔接,进而让农村失业人员消除对于大病就医的担忧,提高他们的基本社会权益。

2 强化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

2.1 强化就业援助

首先,人力资源部门需要确定援助的对象,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农村失业人员当作重要的帮扶对象,比如一些农村低保家庭、大龄困难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等。其次,在开展实际工作时,始终坚持着“人员分类、服务分级”的援助需要,把符合条件的人群添加到档案卡里,并融入就业援助的标准之内,进而打造出“精准服务、精准识别、精准管理”的就业援助机制,让农村失业人员获得更为精细化的服务以及就业援助。

2.2 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出完善的就业援助制度,打造出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扶持政策,进而使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效开展[3]。同时,相关部门还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机制,让广大农村失业人员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比如保安、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并让条件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先进行就业,让公益性岗位工作落到实处,为更多的农村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困难。此外,还需要与各个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鼓励企业设置出专门的困难人员就业岗位,并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此外,还要为农村失业人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引导他们朝着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方面发展,并在申报审核过后,给予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保险补贴。

2.3 寻找更多就业渠道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优化、调整服务业发展模式,并大力推广、招收就业能力较强的生活性服务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进而使服务业就业的比重得到提升。比如,有关部门可以将企业招聘会、就业援助月当作主要的活动开展内容,打造出一系列的公共就业服务品牌活动,使农村失业人员能够在众多机会中找到适合的职位,尤其是对于一些年纪较大、文化程度较低以及缺少相应技能水平的人群,让其渠道适合自己的岗位,从而实现有效对接这一目标[4]。

2.4 强化创业扶持

首先,需要对创业培训模式进行创新,并了解农村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从而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工作,让创业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其次,还要构建出更为完善的服务机制,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从而让第三方机构履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最后,还需要让农村失业人员拥有创业担保贷款的机会,并将农村失业人员创业行为归纳到担保贷款对象的范围之内。对于一些已经登记过的农村失业人员,当其创办企业或者是个体经营时,可以申请到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5 强化技能培训工作

政府部门需要强化对于农村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让其在就业之前便具备一定的职业资质或者是专项技能。政府部门需要鼓励农村失业人员加入到培训中,从个人素质以及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培养,从而使再就业人员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以及操作流程,更好地融入日后的实际工作中[5]。同时,还需要让相应的技能培训工作更加完善,并在其中加入对接调查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与分析掌握当下市场需求,从而开发出适合农村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位,实现精准就业这一目标。另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与引导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多种社会培训资源加入到农村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中,让农村失业人员获得较好的上岗机会。政府部门需要打造出相应的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并让农村失业人员能够直接与相应的岗位进行对接,从而达到人力资源渠道拓展的目的,为广大农村失业人员提供更为丰富的就业平台。

2.6 强化社保托底工作

有关部门需要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这一机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续保优惠政策,从而使更多的农村失业人员继续参保,让其日后的生活留有保障[6]。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初步制定出全民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并完成对于参保人员以及参保单位的一系列管理工作,比如精确管理、动态管理以及全员管理。在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参保率的基础上,还要对农村失业人群以及低收入人员进行参保,进而让特殊人员也能够拥有参保的机会,实现应保尽保。此外,有关部门需要全面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完成企业职员的养老保险对接以及转移等,最好实现跨地区、跨制度的政策,进而让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加全面且具体。

相关部门需要健全养老保险制度,让其与当地城市居民财政能力以及物价水平相符合,从而让低收入人员的养老质量得到提升。同时,财政部门出资为一些农村严重伤残人员以及低保家庭缴纳最低额的养老保险,待人员审核通过之后,方可按照相应政策享受每个月的养老保险待遇。

2.7 打造基础医疗保险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把农村失业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人员归纳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所属范围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险,让城乡人员获取更好的福利待遇,降低他们的就医压力以及经济困难。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大病保险起付线等问题,还能够为参保群体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实现大病保险精准实施[7]。

2.8 强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首先,有关部门需要积极开展社会保障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对于一些有着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想法的农村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应当与他们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其內心的真实想法,知道他们的实际就业需求,从而为其提供更为“菜单化”“个性化”的服务措施,并打造出一人一政策的援助计划。此外,还需要为农村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咨询、政策了解、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见习以及公益岗位安置等服务,进而使他们的技能水平得到提升。

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并加强对于基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平台的建设工作,从而让人力资源部门更好地完成转型工作,改善原有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8]。

3 结论

总而言之,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直接为农村失业人员提供了最基础的生活保障,让其拥有就业、创业的良好平台。同时,失业人员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以及高风险群体,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应对其给予关注,构建出更为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援助计划,从根本上帮助农村失业人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获取自力更生的一技之长,从而提高农村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漏洞,增强管理的时效性以及效率,进而为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最大的动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卢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优化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24(11):112-113.

[2]郑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创新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20,15(6):255-256.

[3]华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探究[J].知识经济,2020,8(16):12,35.

[4]梅建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策略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11(5):185-186.

[5]蔡笑晗.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问题与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17(5):196-197.

[6]韦荣山.加强农村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9,24(6):22-24.

[7]王红艳.浅谈失业人力资源管理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J].经贸实践,2017,4(18):199.

[8]杨霞.加强失业人力资源管理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J].中外企业家,2017,15(14):159.

作者:曹阳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城市品牌营销策略分析论文下一篇:安全管理煤矿采矿工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