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

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二、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二)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学位人员应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以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为准计算)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四)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核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已参加我校该专业近三年内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 申请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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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导师推荐);②学位论文及其摘要;③经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成绩单和科研情况审核表。 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3、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担任,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派专人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

有关学院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三天,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核表等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4、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

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申请人的导师既不能参加其答辩委员会,也不能出席论文答辩会。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逐一进行(不允许流水作业),答辩会上专家应注意多提问题,避免对论文作过多的评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学位人员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三、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各学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交校档案馆科技档案科统一归档。校学位办公室定期检查评估。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档案要重新整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负责,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学院,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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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习与考核不能代替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应通过研究生院按在校生培养方案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统一水平考试,以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认定。

11、没有科研成果能申请硕士学位吗?

不能。国家明文规定“提出申请时必须要有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以表明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12、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步骤是: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二)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四)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五)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13、什么是《课程考试资格证》?

《课程考试资格证》是我校同意接受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资格认定的凭证,申请人可在获证后四年内,凭证申请并参加我校学位课程的考试,没有或未携带资格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参加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也应凭资格证向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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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资格卡》有效期内没有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6、组织的课程考试包括哪些科目?

包括我校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语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

17、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包括哪些科目?有何具体规定? 包括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组织,考务工作由各省市学位委员会(或教育委员会)承办,每年组织一次,一般是每年3月份组织报名,5月份最后一个周六(或周日)进行考试。

18、获得课程考试资格卡以前的课程考试成绩能认定吗? 不能。在获得我校《课程考试资格卡》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何种形式获得的课程考试成绩(包括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均不予认定。

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事前须凭资格卡在我校研究生院办理申请考试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我校不予认定。

19、组织的课程考试如何安排?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分两部分,一是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另一是由接受申请学位的学院自行组织的课程考试。 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学科基础课。这一类课实行试题库,由研究生院组织随机抽题组卷、组织考试、评卷。考试申请由学员在研究生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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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南

清 华 大 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南

欢迎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 【接受申请学位专业】

1.见“清华大学接受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专业目录”

2.一般不接受跨学科申请 【申请学位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2.工作期间脱产进修不计入工作年限。 【申请学位步骤与要求】

一、 课程学习资格申请 1.申请手续

每年9月(1日至30日、休息日除外)到清华大学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所需材料:

①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工作证

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④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两张

⑤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⑥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加印密封)。

以上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申请人填写《同等学力人员课程进修资格审查表》

(一式两份)。 2.资格考试

①为确定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学习资格,申请人须参加每年年初随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同卷进行的课程学习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共三门(外国语、政治除外),具体科目参见当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②申请人在课程学习资格考试前(11月底)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需交纳考试费60元、一寸免冠正面黑白照片一张(办理准考证用) ③校学位办公室将于考试当年4月通知课程学习资格审查结果。

二、 课程学习及考试 1.课程学习

①自获得课程学习资格起4年内以旁听进修方式学完拟申请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凭“进修研究生课程通知”在清华大学注册中心[教务处内]办理旁听手续)。 ②课程考试与在校硕士生同堂同卷进行。

③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允许重修后补考一次,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重考门次累计不得超过2门次。如重修后仍有不及格或重考的门次累计超过2门次,则本次申请无效。

2.水平认定考试(每年3月报名,5月考试)

①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②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学位论文

1.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自行完成,原则上我校不负责论文选题和导师指导。如申请人自行完成论文确有困难,可同拟申请学位专业所在院(系、所)协商。 2.课程学习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

3.论文书写要求详见《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书写指南》。

四、 申请硕士学位

1.每年9月(1日至30日、休息日除外)须持如下材料到清华大学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交纳报名费,同时领取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②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进修研究生课程通知》和《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④硕士学位论文全文(5份)

⑤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10月底以前,申请人将学位申请材料返回校学位办,并交纳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费。

3.11月-12月,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12月底以前,校学位办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本人。

5.通过资格审查者在次年3月之前向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交纳学位申请费。 6.如资格审查不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 隔三年后我校才能受理其学位的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考试的研究生课程成绩 一律无效。

五、 学位论文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2.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和答辩申请过程与在校研究生基本

相同,详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指南》。

3.论文答辩时间参照在校研究生毕业流程(每年冬季、夏季二次审议学位),

申请人应与院(系、所)业务(教学)办公室随时保持联系。

六、 学位审批

答辩通过后,与在校研究生一同进行学位审批。答辩后报送材料及学位报盘要求详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指南》。

七、 材料归档

1. 学位审批通过后,全套材料交院(系、所)业务(教学)办公室整理后与在校研究生一同归档。

2. 《清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寄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八、其它事项

1. 本指南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和我校培养研究生相关规定制定,如国家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有新规定,或学校对在校研究生培养有新要求,则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新规定办理。

2. 申请者,从进修研究生课程开始至正式申请学位,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3.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年内申请学位有效。

4. 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收费依据当年收费标准。 5. 本指南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电话 62783183)。

注:1. 从1999年9月起清华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收费标准为:硕士 5600元(其中报名费

100 元,资格审查费1000元,学位申请费4500元,不含课程学习费)。 3. 旁听我校研究生课程,每学分收费300元。

4

清华大学位办公室 2001年3月

第三篇:华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开题审核、学位申请

相关工作要求(修订)

为了规范我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工作,现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开题审核、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题审核及开题工作

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入读起,须在4年内通过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外语、学科综合水平统考,成绩合格,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符合以上条件者具备申请开题资格。逾期未达到申请开题资格并办理完开题审核手续者,本次申请无效。

开题审核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人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全国外语统考成绩合格证(省学位办没有发合格证的除外)、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省学位办没有发合格证的除外)、所进修的学位课程成绩单;(2)申请人进修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合法刊物发表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上述两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规格,须按顺序装订整齐。以上原件验证后退回。(3)同等学力人员开题审核信息登记表2份。申请人到学位办,用学位办的电脑登录“同等学力人员开题审核信息登记系统”,认真填写上面的信息,填写后提交并打印1式2份,贴上2寸免冠蓝底彩色相片。

2、缴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通过后,凭学位论文学习阶段学费交款通知校财务处(校行政楼108室)交费。

3、开题。申请人在开题审核资格通过后,与本专业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联系开题事宜。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指导老师同意开题后,申请人需到学位办网(华师主页——研究生教育——学位办——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上下载《同等学力研究生开题报告》填写并进行开题。开题报告通过后,才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开题报告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留存。

二、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工作

1、申请者的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进入论文撰写阶段,该阶段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撰写论文期间原则上要求作者应有两个月在学校进行必要的写作及收集资料工作。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申请者才能向专业指导组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须自开题之日起1年半内完成。逾期未完成以上工作者,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2、获得同意答辩意见后,申请人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2本学位论文及学院规定的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以上材料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审查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2位副高或相当职称以上(含副高)的同行专家(不限校内外)进行评阅。如学位论文属于被抽查论文,则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以上论文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前送校学位办(送审论文不得出现个人的姓名、导师姓名),由校学位办负责实施论文“双盲”匿名评审工作。论文送评、评阅及结果回收工作期至少1个月。如未能按时提交送审材料而致使不能按时答辩的,由申请人本人负责,其学位申请事宜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审核期间进行。

3、如果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原则上不能答辩。论文必须经过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送审(属被抽查论文的,由学位办负责重新匿名送审),通过后才能申请答辩。但申请人如对此位评阅人出具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不服,可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意见表》,经导师及学科专业指导组认定该评阅人的意见确有问题并同意重送,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再匿名送审一份论文。再送审后如通过,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因重新送审而致使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答辩事宜将顺延至下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再送审后如仍不通过,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送审,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评审,如有2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经过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后的论文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期间重新进行相应送审,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由两位专家填写推荐意见(具体见《华南师范 2 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在职人员)》),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1位本校,1位校外。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推荐人。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含3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担任。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达

到全体委员2/3以上(不含2/3)视为通过。

对于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五、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其答辩材料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 必须召开会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视为通过。

六、本要求自2007年9月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要求为准。

七、本要求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7年1月

说明:本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

1、

2、3点及第七条已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修订)》、《华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期限暂行规定》进行完善,敬请留意!

第四篇:北京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协议书

为多渠道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北京理工大学同意接收 (甲方)的 同志(丙方)在北京理工大学(乙方)学习。现就学习期间有关事宜商定如下:

1、丙方应具有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

2、乙方负责丙方课程学习的组织(不含教材等书本材料),丙方应根据乙方的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丙方若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丙方在乙方学习结束并取得成绩后,由乙方负责发给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证明。丙方若在乙方申请学位,须按照乙方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乙方负责丙方相应培养环节的组织工作。丙方达到《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乙方可授予丙方学位。

3、丙方应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纪及过失情节,经批评教育无效,则按乙方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令其停止学习,撤销本协议并交由甲方处理。

4、丙方应在报名时通过北京理工大学学位与学部办公室的资格审查,否则,其取得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在申请学位时不予认可。

5、乙方不负责丙方的图书资料借阅等相关事务。

6、丙方在乙方学习期间的课程费为每人8000元人民币,答辩费6000元人民币。乙方不负责其助学金、住宿费、膳食费、书报费、医疗费、往返路费及各项其它费用。

7、甲方应在当年学生入学之前一次付清培养费用,中途辍学者,费用一概不予退还。若汇款请寄:北京理工大学(开户行: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账号:0200007609014435495;汇款用途: 研究生课程旁听费)。

8、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9、本协议自三方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北京理工大学 丙方: 研究生院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请复印两份,开学后将签字盖章的三份协议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五篇: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2003-10-12 18:38:23

(摘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目前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为:法律史;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为:逻辑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理论。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科研成果(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A.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B.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论文字数以3万字左右为宜;论文摘要1000字左右。

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三、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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