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

2023-01-07

第一篇: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8]382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 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章)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7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 第四节 从业行为管理„„„„„„„„„„„„„„„„202 第九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 第十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 第一节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 第二节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 第三节 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 第一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 第二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 第三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 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 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 第四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 第五节 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 第六节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71 第十三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证》填写„„„„„„„„„„„„„„„„„„„„„ 277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填写„„„„„„„„„„„„„291 第五节 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 第六节 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 第二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 第四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 第五节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 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 第七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 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 统计原则„„„„„„„„„„„„„„„„„„368 第二节 统计内容和报送„„„„„„„„„„„„„„„368 第三节 统计要求„„„„„„„„„„„„„„„„„„369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 (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 (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一)找谁! (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四)正忙着呢,等着。 (五)真麻烦! (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谁呢? (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九)我不管,问领导去。 (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四)滥用职权; (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 (五)从业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十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十六)车辆异动资料; (十七)车辆年度审验资料; (十八)违法行为记录等。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l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l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

第二篇:《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讲义

王忠民 高级经济师 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员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培

训师资库成员

一、《规范》制定的目的:贯彻法规、规章,实现运管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二、规范的制订依据

1、根据的法律,《处罚法》、《复议法》、《许可法》、《诉讼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两个行政法规、两个条列,八个规章。 ‚六部法律‛

(1)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法

(3)行政复议法

(4)《诉讼法》 (5)《安全生产法》(6)《交通安全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 ‚两个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八个规章‛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系列文件‛

(1)《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3)《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二、行为规范

1、职业道德(安徽运管人员自杀式执法:运管部门自营客车引发激化矛盾)

2、仪表举止6条

风纪规范: 2009年发布,适用范围:着制式服装时必须遵守,(重庆城管翘翘腿事件)。

女同志的头发不能过肩主要是为了执法时的安全。运管人员站、坐、走都必须规范。

执法人员不穿制服带来的危害:被认为是在抢劫(3月7日重庆的执法录像,女协查员陈素君被黑车司机雷庆文刺死,被认为是在抢劫)。

在执法活动中是否都必须穿制服?《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亮明身份。但工作这条规定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此次事件存在的问题:a、着装不规范,b、雇人执法取证。

3、文明用语,一句话的错误都会出问题,

失去执法公信力。(杭州交警处理飚车案:最少70码(迈)引发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怀疑,应准确规范。定义应该在执法文书中出现,减少随意性)。

4、禁语

三、货运规范

货运朝阳产业,客运已属夕阳产业。

1、审批的条件:车、人、制度。 重点:一是人和车是条件,审批批准的是人和车。《经营许可证》在前,《运输证》在后,必须有经营资格。二是盯住擅自改装,凡更改了法定要件的均有违(《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三是制度要求,文本要求有8项制度。

2、货运行政许可审查和处臵,形式审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

3、行政许可后要监督履行承诺(实际是许可可分两步走,先批许可,后落实车辆)。

4、终止经营的要收回许可资质,到期不来的公告终止即可。

5、对单车业户,车辆超过期限不审验的,注销资质,人也同时不具备资质条件,也应撤消资质许可。企业的个别车辆停运,只注销这些车的许可即可。

6、车辆过户:注意不能直接随车辆买卖自动转让行政许可,交易时许可自动废止,买方需新办理经营许可。报停:一般不用办理

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要落实(以前未重视);

9、货代管理,应到运管部门备案,属信息服务的内容

10、业户档案要重视:运管许可后,应存纸质档案,有条件,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四、关于货运行政许可与管理

(一)、关于实施主体

许可权限: 派出机构不能许可。未设县级运管机构的,由上一级的运管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普货、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

1、严格按照《道条》及配套规章执行

2、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许可程序

1、申请材料 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许可决定

(1)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

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四)关于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关键点:运管机构需尽到告知义务,然后撤销

(五)关于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

1.货运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运管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货运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

1.货运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货运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

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 3.货运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关于经营许可变更

核心点: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注:鼓励做强做大

(七)关于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注:不交回证件该怎么处理?(建议公告作废或注销)

(八)关于建档

1、建立行政许可档案是新的规定

2、建档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是判断是否依法许可的重要依据

3、建档要求完整、整齐

4、今后进行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档案是其重要部分

建档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

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九)关于货车审验

A、货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县所配发《道路运输证》,由县审验;市运管处配发《道路运输证》,由市审验

B、货车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现在都是到期审验。危货定期。 C、货车没审验该怎么办?

货车没审验,说明该车当年没有检测,可依据《道条》,以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超过一年以上不年审的,可通知经营者来年审;还不审的,可媒体公告《道路运输证》作废,作废后经营者还使用《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可视为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

D、关于货车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E、关于货车审验程序

1.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运管机构网站上下载。

3.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车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

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F、关于货车转籍或过户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

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

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G、关于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H、关于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注:怎么理解?

I、关于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1、这是新规定,依据是新修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在修订《货运规定》时,原希望货运代理(代办),原希望作为无车承运人来理解,可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

3、先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运管机构办备案证明后,方可营业。

J、做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章、危货规范

一、许可和监管的问题。许可在设区的运管机构。但监管在县级运管机构。理由:一是法规,二是安全管理需要。

二、日常监管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注意相关法律适用:适用《危化条》处罚应注意执法主体。

2、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运管要管危险货物,不是管危险化学品,被车辆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才是危险货物。

3、关于危货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1、危货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货运输许可。

2、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3、许可过程中、许可后日常监管、审验,县级运管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许可建档

1、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建档

2、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档的内容不同

5、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关于危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客运审批

先有车后审批的原则。《道路运输条例》第13条规定运管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对购车承诺书监督企业履行承诺。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客运班线3人以上申请的应进行招投标。加分因素:规模、集约化的,质信考核。

三、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运管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运管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注:许可事项、权限非常明确

四、关于许可条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条件,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新增或减少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具体细化

五、关于许可程序

(一)关于申请材料

1、对于申请材料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

2、对于‚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由谁出,对于这个问题争论了很长

时间,原则上应由公安部门出。但地方公安部门说,交通部的部令不能约束他们。《道路运输条例》虽然没有明确由谁出,但根据现行管理权限,应由公安部门出。

(二)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运管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运管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结束后,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注:此规定与货运规范不同。

货运无利害关系人、客运有

(三)许可决定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于货运

(四)许可结果公告

运管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注:不同于货运规范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运管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最高一级的运管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省级运管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运管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运管机构收回已

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运管机构许可权限,县级运管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运管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六、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

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七、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

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注: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程序,与货运有所不同

八、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注:可行性报告进行了具体细化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

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

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具体程序如下: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

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

(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

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注:关于线路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含无意见),未反馈应协商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2)按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注:这是‚可‛或者‚不可‛,具体由各地执行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

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

注:客运与货运不同,客运在有线路后才能经营

十、关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

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4.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5.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十一、关于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客运规范

关于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日。

十二、关于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第三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修改)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围绕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运输市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重点,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

第四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做好运输市场(汽车客运站)监督,做好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技术审查和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三)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六)做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做好市场预测、监控和运力组织;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七)制定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八)参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九)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监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第七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单位财政预算,不少于1.5%。

第八条 运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3 第九条 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原则,层层落实、分解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各市、省直管县运管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市运管机构与本辖区的管理机构和直管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县(区、市)运管机构与本辖区的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章 安全监管工作内容和检查要求

第十条 运管机构在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申明撤消或作废。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审验时应对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术档案,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进行审查,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中介机

4 构及其评审、考核人员在对企业资质及等级评定、考核等资料审查、现场审核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按条件逐项审查并签名负责,出具真实的评审考核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上报组织评审或考核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督促其落实。

第十三条 运管机构应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教学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培训,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严格培训学时记录仪的使用,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同时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建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发证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上岗资格考试申请表、考试记录,上岗资格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记录等。

第十五条 严厉整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第十六条 切实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效能。推进运

5 政执法全程监控等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运输执法中的应用,提高安全管控能力。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违法记录转递工作。推动将运输车辆安全违法记录与运输公司资质、安全评价等级、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采取上门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监督责任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查其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主要内容见《道路运输行业日常监督检查表》每次检查应至少抽查其中三项内容。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检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是

6 否持证上岗;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第五章 信息宣传

第二十条 各级运管机构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报送各种安全 。安全信息包括:重点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一条 积极拓展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渠道,建立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道路运输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运输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六章 事故的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管机构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道路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危险品污染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车籍地道路运输

7 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级运管机构要向省局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及时约谈相关运管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章 应急组织和指挥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第二十九条 成立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领导道路运输应

8 急保障工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队伍。组织安排应急保障所需车辆、人员、物资、设施、设备。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储备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五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演练。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

各级运管机构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级运管机构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带班,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三十三条 及时收集、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形成信息快报,向政府应急信息发布机构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信息,开展应急保障宣传工作。

第八章 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道路运输安

9 全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严格责任考核,对运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暗访和考评。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运管机构和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4)奖优罚劣。

第三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4)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5)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宣传情况;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8)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演练情况;

10 (9)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标准

各级运管机构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制定修订不同时期考核标准,标准应包含上一条所述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考核的等次

根据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条 奖惩办法

(1)各单位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

(2)发生两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先进单位考核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本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间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第五篇: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总结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XX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性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四是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年度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证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专业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辛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XX年、XX年、以及XX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 %,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两年来,根据县委、局党委和市处党委关于今年开展“两风”活动的工作重点,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以“三个代表”为统领,围绕运管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结合深入开展的“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和纠建并举的方针,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两风”建设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行业特点脚踏实地、求实务实,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为企业、为经营者、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在优化运输市场中,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取缔了一批“黑车”、“黑户”。规范和净化了运输市场和维修市场,为广大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在证件年检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出租车停车场进行现场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登记、查费、技术评定、二级维护、审验工作一次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广大车主。在便民服务上,支持和扶持在停车场内办小型修理部,热心帮助检修、维修车辆,充分发挥检测车综合检测作用,不仅对二保车辆严格检测维修,而且为一些平时有故障的车辆进行诊治维修,即保证了车辆的安全性,又方便了车主。这些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认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电力企业班组建设制度下一篇:灯笼剪纸教程图解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