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要配警察编制了

2023-03-28

第一篇:司法所要配警察编制了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

警衔

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编辑本段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部长——上将;

人民警察警衔全图(点击放大) 公安部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级省公安厅长)——副总警监——中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厅长——1级警监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警监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编辑本段中国警衔的发展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等级设置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26%,警督为25。56%,警司为60.71%,警员为13.17%。比例和结构比较合理。

警衔等级设置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利比里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第二篇: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篇:司法警察

浅谈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畅顺。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7人,且其中有四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2人,30-40岁之间的3人,20-30岁之间的2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在对聘任制法警工资待遇低的情况下,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

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

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1、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2、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3、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

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招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4、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

警务装备的精良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的战斗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必要装备在某些法院还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首先要做到领导重视,在经费开支上要给与相应的倾向。其次,争取关系单位的支持,协调部分资金用于警务装备的改善。司法警察长期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给与相应的照顾,做好从优待警,提高法警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聘任制法警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第四篇: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 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看管提押人犯、协助执行、执行死刑以及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职责。当前,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增加,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和重要,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作为司法警察如何正确应对挑战,践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中,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突出“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服务意识,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

一、当前在践行“执法为民”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明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应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当前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执法的为民意识淡薄。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来看,一些法院的司法警察在警务执法过程中,仅把思维停留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只要自己工作不出现安全事故即可,没有在主观上确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和理念,以致在执法过程中,忽落了群众的感受,生硬地执法。

2、执法的服务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任何国家机关所必须遵循的宗旨,因为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但从现实来看,尚有一些法院的部分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仅片面地追求严格执法,但对何为严格执法,怎么做才算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缺乏必要的、正确的认识。

3、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素质决定工作能力,决定工作的好坏与成败,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的基础和保证。但就当前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来看,许多警队的司法警察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与业务技能方面。

二、问题与不足产生的原因

纵观司法警察在“执法为民”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工作实际不看,笔者认为主要由于以下原因所致。

1、政治业务学习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政治学习形式化、业务学习浮浅化等方面,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

2、个人自律意识不强。这主要反映在个别干警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不再注重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缺乏工作的上进和进取心。

3、执法与服务理念滞后。这主要体现为部分干警仅片面追求本职工作相安无事,对执法的目的、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法的服务大局意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了解。

4、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规矩不遵守也不制裁,笔者认为倒不如没有此规矩。具体到司法警察这个职业而言,有关的规章制度很多,且多是约束行为规范、规定工作要求的,可一些司法警察在落实这些规章制度时,存在着不细致、不严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与质量。

三、司法警察要做到“执法为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坚持执法为民,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素质。

执法为民光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本领,尤其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人民法院及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必须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审慎执法、注重服务的发展之路;要按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为目标,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可通过经常组织各类丰富多彩地练兵比武活动,及时总结、表彰,评出每周、每月的业务学习先进个人、技能训练能手、岗位文明执勤标兵、单项训练标兵、捆绑能手、神枪手、摔擒王等,并进行宣传、表彰,广泛激发个人训练热情,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素质高的司法警察队伍;要突出“强化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结合工作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把司法警察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责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衔接,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

提高司法警察的自身素质,个人主观努力最重要,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要加强对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做到先学法、再执法,达到业精技熟;要在干中学,学中干,在日常性警务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注重研究解决薄弱环节,实现执法水平质的飞跃,提高自身执法的实践能力;要对自己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足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正确地确定自己努力的方向;要树立较高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提高个人的素质,做到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公正、公开、公平、为民,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各级警队亦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兴趣化、岗位练兵化,以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2、坚持执法为民,要正确处理好“为民”与“执法”的关系。

“为民”与“执法”在本质上是相统一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观念新突破,应成为每一位司法警察工作的价值追求,要处理好“为民”与“执法”相统一的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这个问题,以增强对执法为民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要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切实增强三方面意识:一是要不断增强执法的服务意识。要坚决打消“执法即执权”的错误意识,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冷、横、硬现象,提高宗旨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人人自觉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到警务执法过程中去。二是要不断增强执法的群众意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为人民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三是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国,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原则,也是我们为民执法的重要准则,衡量工作是否执法为民,关键就看是否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依法办事。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法治意识的执法者是如何执法的,故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以适应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坚持执法为民,要做好执法理念与服务理念的有机融合。 司法警察要把服务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的警务执法工作之中,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最佳融合,通过学习教育、交流讨论、查摆剖析问题等有效形式,让每位干警都深刻理解执法为民思想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从真正意义上来实现执法理念的转变,推动警务执法服务观念的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从传统的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遵循现代客观规律和变化趋势,切实转变思维观念和工作方式。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切实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端正执法思想,甘当公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服务和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责,坚决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坚持杜绝为体现自己存在而执法的恶习,坚持肃清为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执法的本位意识;二是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廉洁执法。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切实严格依法办事,

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任何时候都经得住权力、金钱、人情和美色等的考验和诱惑;三是必须增进执法感情,文明执法。要通过深入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打牢广大司法警察执法为民的感情基础,司法警察工作处于窗口位置,所以要时刻以和谐执法的理念来展现人民法院的和谐司法,在工作中要做到对待人民群众说话和气,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尽可能多地为群众提供便利,尽可能少给、不给群众添麻烦,并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当事人;第四是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形象。在警务执法过程中,每位司法警察都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并加强对业外生活的约束和自律,时刻注重维护执法形象,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及有关行为规范要求去做,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4、坚持执法为民,要从抓制度、促规范上下功夫。

制度化、规范化是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等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及执法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条例》和《规则》,各级警队应制定和完善《司法警察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机制,使司法警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作为抓司法警察工作和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严抓目标管理和考核,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模式,既抓司法警察在队中的管理,也抓司法警察出警中的管理;既抓工作时间内的管理,也抓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采取以事究责的方法,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抓起,规范司法警察的言行,增强司法警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司法警察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自律性。

总之,作为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首先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做到心中有民、胸怀大局,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诚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竭尽全力地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做好事;各级警队要本着强素质、树形象、顾大局、重服务的理念和要求,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从优待警的工作思路,按照队伍建设革命化、规范化、军事化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使每位司法警察把“执法为民”的理念牢记于心、践于言行。

第五篇:司法警察精神

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2004-06-15 11:4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管丽琴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实践工作,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唯有在司法警察工作中树立适应时代法治建设需要的工作理念,才能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结合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等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日趋严重的信用危机,人民法院也面临着“执行难”、“白判”、“空调”的困扰。同时,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着力点,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的审判方式改革已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这些都对担负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警务保障工作的任务、原则、方法和范围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使得警务保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范围更广、质量更严。对司法警察来说,这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努力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就摆到了每位司法警察面前。

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改革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或哄闹法庭的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能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能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和保障水平。同时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可以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不要眼高手低,不安心本职工作;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爱憎分明,实事求是,刚正不阿,公正执法;纪律严明,服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作风踏实、严谨,不浮躁,不自由散漫;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关健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注重效率,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不拖沓,不拉审判、执行工作后腿;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不言而无信,不守信用;清正廉洁,甘守清贫,不贪赃枉法,受礼受贿。同时注意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从而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组织理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基于这一特殊的工作性质,山东法院试行司法警察警营式管理,作为一种经验很有可能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推广。可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当然,司法警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不是无原则的或是完全被动的,遇到一些根本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司法警察有权予以拒绝。对在工作中遇到的与自己理解不相一致的,甚至有不同看法的命令,司法警察可以向发出命令的领导提出,供领导参考,但若未被采纳,则仍应按原命令执行,个人意见予以保留。

四、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人性化理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实质和核心;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制化。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一个重要部门的司法警察队伍首先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能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践行司法为民,在平时的工作中处处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的思想,无论是对民行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应当充分尊重它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在执行押解、值庭、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职责时,要给予执行对象以人文关怀,对于他们提出的诸如喝水、上厕所、站累了想坐坐等基本需求应尽量予以满足,而不应一概拒绝,甚至进行体罚或用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训斥,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在感受到国家法制威严的同时,也享受到基本的人格尊严。目前,有的法院开庭时给被告人戴头套、将枪击执行死刑改为注射执行死刑等做法,就是法警工作人性化的表现。

“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还应表现在法警队领导的警务管理、警员与警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等方面。在警务管理中,队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并采纳警员对警务管理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警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关心警员的政治进步和个人生活,从优待警,使警员能安心本职工作,并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警员与警员之间也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在执行任务时发扬团队精神,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五、注重程序,规范操作,讲究效率。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操作理念。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操作的。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以执行司法拘留任务为例,要执行此项工作任务,司法警察首先应当持有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有院长(包括分管院长)签发的且写明被拘留人的有关自然情况及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拘留决定书,从而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严格依法执行。对于手续不完备的,特别是没有院长(包括分管院长)签字的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有权退还给法官,待法律手续齐全完备后方可执行。而不能拿到拘留决定书后不加审查就去执行拘留任务,这样会增加工作的被动性,从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方面的教训以前是有的。

由于司法警察没有裁决权,在履行职责时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当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讲究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的时间地点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各项保障工作。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应当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这场改革中去,以正确的理念指导日常工作,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使法警队伍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保障有力,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招之即来,采之能胜,战之能胜,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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