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022-12-28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更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制定环卫车辆安全操作制度。

1、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接受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安全会和交通宣传等活动。

2、不准酒后驾车、强行超车和违章超速行驶。

3、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不得带病运行。

4、车辆在通过铁道口和交叉路口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车辆在加油时,不允许打手机,不准吸烟和明火出现。

6、做到文明操作、礼貌待人。

7、加强冬季和雨季的安全教育。

8、不允许在工作间内吸烟、点燃明火及往中转箱中丢带火的烟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机械设备,外来人员禁止进入工作现场。

9、定期检查配电箱、操作开关,用电线路的设施、设备等其它用具,设备是否漏点。

车辆三检制度

出车前检查

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满,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液压部分升降是否正常。

3、检查方向、制动、喇叭、轮胎、雨刮器是否正常。

4、检查随车工具、辅助配件是否带齐。

行驶中注意

1、行驶途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2、中途适当停车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3、检查装载的物品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收车后检查

1、冲刷车辆,车上垃圾及时清除。

2、加添燃油、机油、液压油、冷却水,并根据需要润滑各注油点。

3、检查风扇皮带和空气压缩机皮带松紧度。

4、排除储气筒内的分离水和凝结物。

5、排除故障,使车辆达到出车标准。

6、检查整理随车工具。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按照“统一”的原则,全部车辆要建立台帐。

2、车辆外借时,必须经负责人同意,方准出车。

3、车辆驾驶员,任何时间不准出私车,有事必须提前请示领导,如发现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的驾驶员,按照奖罚规定处理。

4、车辆驾驶员,定车定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外借他人驾驶、串开车辆。

汽车队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修、保养的方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车辆司机必须经常对所操作的设备进行例行维修、保养,完成操作供应知的设备维修、保养知识。

2、车辆司机维修、保养设备,必须做好记录,对维修、保养的部位、技术和质量负全部责任。

3、设备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配件或总成时,必须以旧换新,经指定人员鉴定后方可领取或购买,因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造成的损坏要根据情节,按奖罚规定处理。

4、设备维修、保养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是入冬前、开春后和季度,不定期由车辆司机临时安排。

5、车辆由专人操作,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6、设备外观要经常保持干净。

第二篇: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公司和矿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2. 汽车驾驶员应持证上岗,杜绝无证和酒后驾车。

3. 运输车辆应服从矿区统一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不允许抢装抢运。

4. 进入矿区的车辆速度限15公里/小时,不允许超车、抢档,有序装运。

5. 运输车辆不得超装,以免拐弯时石头飞出伤人。

6. 运输驾驶员应注意上方和附近有无电线等障碍物,确保无误才能驾驶。

7. 外来运输车辆遵守矿区作业时间,早上7:00上班,下午17:30下班。

8. 上磅时有序排队,不得抢磅,否则处罚50元。

9. 过磅时等前一部车离开磅,第二部车才能上磅,确保地磅长期有效地使用。

10. 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严禁带病上路。

11. 挖机装料时驾驶员必须关好门窗离开驾驶室,并观察装料情况以防装偏,随时调整确保行驶安全。

12. 每位驾驶员必须带好安全帽,发现没有佩戴安全帽的处罚50元。

信宁矿区

2012-10-31

第三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邳州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须持驾驶证、从业资格齐全有效、符合准驾车型类别,须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特种车辆的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人员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遵守交通法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所有权使用权归公司,因责任人原因造成毁损和遗失其补办等各项费用和直接损失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三、驾驶员须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按交通规则运行,确保行车安全:

1、车载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的地方,应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在施工场地行驶及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应降低车速。

2、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足够的、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

3、前车在左转弯掉头超车,对面有来车会车可能,以及前方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弯道、桥梁、陡坡、交叉路口、铁道路口,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得超车。

4、对下列情况应提前避让或停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行人横过马路的、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道路养护车辆等,以及盲人使用盲权在道路通行的。

5、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行时,不得借道超车或占用对方路面,不得穿插等候车辆。

6、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要做到心中有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制动性能,转向机构灯光要符合技术要求,灵敏有效,严禁带病行驶。

7、驾驶员对复杂气候,道路行驶时更要注重安全工作(雨、雪、雾、冰)。

(1)雨天行车,严禁高速,空挡滑行急刹猛打方向。保持适当车距,除道路宽阔,视线良好,前车减速让道外,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车,保证雨刮器工作正常良好。防止进入施工场地路基地石塌陷,车辆涉水后制动鼓进水,要低速档行驶。轻踏制动器排出水分、保证制动效果良好。雨天行驶特别要注意穿雨衣骑车、打伞的人,遇特大暴雨能见度特差应选择安全地点将车挺好,开启双向灯。

(2)雪天行驶,要把稳方向盘,降低速度行驶,如路上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不得急打方向,防止侧滑,跟面较窄会车时应提前减速,缓慢采取制动较稳的停车,做好礼让三先,让他人先行。车辆停车时间过长要做好防冻工作。

(3)雾天结冰后运行,打开雾灯、小灯、示宽灯,低速行驶,保持车距,能见度特差,视觉疲劳需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带,确保停车安全。结冰道路行驶,首先要拉大安全距离,降低速度,不得猛加猛抬油门,猛踩刹车,尽量用档位控制车速,不得急打方向,以防侧滑,原地掉头。

四、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全体驾驶人员素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行车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例会经常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找本单位不安全因素,提高整改及防范措施,通报公司内外安全情况,交流安全经验布置单位各项安全工作,安全例会在生产容许情况下每月召开两次,到会人员自觉签到,做好会议记录。

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严禁在施工地及单位内使用高音喇叭(气喇叭)扰民及影响单位办公,严禁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在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严禁驾驶车辆时穿拖鞋或皮拖鞋,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带病驾驶车辆,严禁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干私活,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交接班,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外单位人驾驶。

六、车辆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严禁私自逃离现场,要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七、以上各条希广大驾驶员认真学习,严格按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2011年12月27日驾驶员奖惩条例(试行)办法予以处罚。

2011年12月27日

第四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明月路消防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

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

明月路消防中队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 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八章 干部开车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 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 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兵为主,第二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 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 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 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 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 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

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 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

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 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 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 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三十条 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 《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

第三十一条 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 ,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 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

路线。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 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 干部开车

第四十条 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 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 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对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

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

(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四十九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赵湖小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自行车要备齐四件:刹车、车锁、响铃、停车架。

2、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学前班前的车棚内),并加锁。

3、进校门时要在离门十米处下车推行,校内严禁骑车,一律慢步推行。

4、严禁以开玩笑为由或故意骑走他人自行车、拔他人的自行车气针、放车胎气。

5、自行车上下踏步时要小心慢步推行,切勿拥护。

6、上学骑自行车的学生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禁止在路上追逐打闹或做其他的危险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7、上学骑自行车的学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若有违者,将对其批评教育,没有悔改限制其骑车上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赵湖小学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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