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专卖制度

2022-08-14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中国烟草专卖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中国烟草专卖制度

中国烟草专卖制度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沿革

“专卖”(monopoly)即垄断经营的意思,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它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专卖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权限由国家集中,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及个人。

专卖可以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国家专卖和地方专卖。所谓完全专卖,即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均实行专卖管理;不完全专卖,是对生产经营的部分环节,主要是销售环节实行专卖管理。地方专卖是相对国家专卖而言,也可以称之为不完全专卖,即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对某种商品实行专卖。在我国古代,专卖即称“榷酤”,榷是指一个人通过不准他人并行的独木桥,是“专”的意思;酤,即卖。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实行禁榷的商品由政府垄断,限制或禁止私人经营,西汉时封建王朝就对酒、盐、铁实行专卖,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作为中央财政上缴国库。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实行的是完全专卖、国家专卖的专卖形式。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的历史比较晚,将烟草作为专卖对象的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5年国民党财政部成立烟酒公卖局,对烟酒实行公卖,税率高于其他商品。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烟草公卖暂行条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雏形已出现。

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和省、市设立烟酒专卖公司,产销统一。东北、内蒙古等地区成立了东北烟酒专卖总局和东北烟酒公司,对卷烟产品商标、盘纸及烟叶实行专卖。1954年中央地方工业部成立,接管了地方国营卷烟工业。1963年中央批准建立了第一家全国性的烟草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烟草实行产供合一的管理体制;“文革”期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被撤销,烟草工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管理混乱、卷烟质量下降、产销严重脱节的现象,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文革”结束后,虽然一定程度地恢复了对烟叶、卷烟的集中统一管理,但没有取得很好的成效。为了彻底解决我国烟草行业存在的散、乱、差问题,在八十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特殊的改革,实行国家专卖制度。

二、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制化

1981年,国务院决定对烟草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烟草实行国家专营。1982年1月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挂牌,宣告成立。198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正式确立。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使烟草行业从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从自由发展变成国家垄断经营,对扭转当时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改善和提高卷烟产品结构和和提高卷烟质量、满足群众消费需求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为国家财政积累做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烟草专卖条例》作为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的一些通常作法,并针对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反复地研究,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烟草行业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烟草专卖法典—《烟草专卖法》。该法把烟草的国家专卖制度、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从此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为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烟草专卖法》确定了国家对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垄断地位,把烟草行业农工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了法治轨道。通过国家立法确保烟草专卖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巩固发展。

(二)《烟草专卖法》确定了专卖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权威,专卖机关的行政执法权由过去的政府授予上升为国家法律赋予。有了烟草专卖法,专卖管理的行政执法才真正有法可依。

(三)《烟草专卖法》是烟草行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有利于烟草行业形成规范化的生产流通秩序。只要遵照专卖法的规定去做,就能得到专卖法的保护,否则,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就要依法进行干预,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997年7月3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烟草行业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实施条例》是《烟草专卖法》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延伸,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烟草专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总体特征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实行的是完全专卖、国家专卖的专卖形式。《烟草专卖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这里规定的是;国家专卖,而不是地方专卖。搞地方专卖,不利于统一的大流通的市场格局的形成。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烟草专卖法》规定在我国实行完全专卖、国家专卖是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的。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确立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高度集中。国务院设立全国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各地设立省级、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烟草专卖工作,在行政关系上体现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管理,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管理,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计划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等等。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垄断经营组织,设有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的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家专业性公司,分别负责有关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方面的管理、指导,并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各地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了31个省级烟草公司,200多个地区级烟草分(市)公司,1800多个县烟草公司,分别负责所在地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烟草公司这种上下成线、左右成网的组织体系,构成了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的组织系统。

(三)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经济和法律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实行烟草专卖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就必然要求所有烟草专卖活动都要服从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鉴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烟草的税收不仅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地方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所以,在现阶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特征和原则。

四、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作用与成就

烟草专卖制度确立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保证了烟草行业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真正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自1982年实行烟草专卖以来,烟草行业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一是有效地制止了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后,在全国关停了300多家计划外烟厂,克服了分散体制下盲目发展、重复建设、优材劣用、粗制滥造等弊端,极大地减少了资源浪费和财政收入流失。二是打击了各种违法经营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多年来,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把加强内部管理和打击“假、私、非、超”作为专卖工作重点,清理整顿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查处了一大批大要案,维护了烟草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是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上中等烟叶比例有较大提高,“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科学种烟措施得到大力推行,基本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发育不全、营养不良、采收不熟、烘烤不当”等问题,烟叶质量稳步提高,上等烟叶的比重由1983年的1.4%提高到目前的20%以上,中等烟叶比重由48.3%提高到目前的60%以上,全国烟叶良种化面积达到90%以上。四是控制了卷烟生产总量,调整了产品结构,提高了产品质量。全国卷烟产量由1978年1182万箱增长到1998年的3400万箱,增长了1.9倍,但同期卷烟工业总产值由62亿元增长到1250亿元,增长了19倍;卷烟产品档次结构不断提高,滤嘴烟占总产量的比例由1978年的0.6%上升到1997年的96%,1998年49种名优烟产量1200多万箱,已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卷烟产品的内在质量不断改善,单支焦油含量已由过去的30毫克左右降到目前的18毫克左右,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品质卷烟品牌稳步地走向市场。五是发挥了统一对外优势,加快了技术引进和消化步伐,全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卷烟工业的装备技术仅相当于国际30-40年代的水平,经过20年来高起点、大规模的技术改造与更新,目前全行业装备技术已普遍达到了国际80年代末水平,一些重点大中型企业已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六是行业经济效益和实现税利持续快速增长。多年来烟草行业一直是全国税利第一大户,经济效益在39个行业中名列前茅。1978年全国平均单箱税利仅为381元,1998年达到2800多元,当年全行业实现工商税利仅为45亿元,1998年则达到950亿元,年平均增长15.2%。从1982年到1998年的17年间,烟草行业累计实现税利8000多亿元,为国家财政积累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明确提出的目标取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要不要专卖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是烟草行业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段时期,一些同志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不要继续实行专卖制度感到疑惑,甚至有些同志因为误解和偏见提出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淡化烟草专卖管理和削弱垄断经营的趋势,这些现象十分有害。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全面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烟草专卖制度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排斥烟草专卖制度

1、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原则的。有同志认为烟草既然是商品,就应当和其他商品一样,其生产和流通由市场来调节,不应该受到限制。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一方面是没有考虑到烟草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即对人体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是把市场经济简单地理解为自由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就烟草这一特殊商品而言,它对人体有一定危害,同时又是一种高税商品,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其管理要比一般商品更为严格;而严格的管理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加以保证,因此,《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烟草专卖制度 ,正是国家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宏观调控的体现。《烟草专卖法》及其确立的专卖制度既是保障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强有力法律武器。

2、坚持烟草专卖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必须。当前,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来自烟草行业,烟草税利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0%左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和高税政策,为我国经济建设积累资金起到了巨大作用。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由于烟草税利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改变,所以,坚持与发展烟草专卖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有极为深厚的经济基础。欧洲许多市场经济很成熟、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烟草税收仅占其财政收入的2-4%,但他们仍然坚持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比起他们还有不少的差距,要降低烟草税利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所以,烟草专卖制度不仅不能削弱,更无理由取消,还要继续坚持、加强和完善。

3、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限制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消费;二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在保证这两个目的的实现上,是卓有成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内部和外部的不良行为对烟草行业垄断地位的冲击越来越明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就会失控,行业就会陷入盲目发展的无序状态,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二)继续完善和巩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排斥烟草专卖制度,同样地,烟草专卖制度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引进市场机制,推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它是专卖体制的自我完善,绝不是对体制的自我否定,它要改革那些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和内容,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机制。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加快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解决长期困扰烟草行业的内部管理难的问题。现行政企合一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行业内部管理体制已显示出日益严重的弊端,到了非改革完善不可的时候了。烟草专卖局(公司)既执法又经营,自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任务指标压力下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导致只重视经营、忽视专卖管理的倾向。内部管理受这种体制的束缚,专卖管理难以加大力度,这是近年来内部管理难且问题层出不穷的症结所在。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坚持专卖体制的前提下,将专卖管理机关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机构分设,职责分开,分灶吃饭,利益脱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专卖管理所存在的局长、经理关系难摆正,查外不查内、查进不查出的难题。使烟草企业真正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走向市场,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使专卖管理机关成为真正的行政管理部门。

2、要保证和促进烟草企业在坚持专卖体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展有序平等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引入效益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我经营,实现优胜劣汰;要运用经济规律,合理引导企业破产和兼并,在竞争中形成多种形式、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要鼓励企业注重社会效益,研究吸烟与健康的关系,提高技术水平,努力降低卷烟焦油含量,提高卷烟质量和卷烟安全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促使烟草企业进一步强化依法生产经营的观念,要提高全社会的烟草专卖法律意识。《烟草专卖法》虽然已实施八年多了,但有些地方和部门包括烟草行业内的一些企业,为了部门或个人的经济利益,不惜闯法律“禁区”,他们法律观念淡薄,把违反《烟草专卖法》看作不是违法,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目前烟草行业的垄断经营地位正不断受到来自行业内外的冲击,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烟草专卖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市场经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要确保全国烟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烟草专卖法》所确立的专卖是国家专卖,要建立的市场是全国统一的烟草市场,但目前的情况是,统一市场被严重分割,许多地方搞地方专卖、地方封锁,人为地制造市场分割,流通渠道极为不畅,市场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这不仅严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还严重损害了烟草行业的形象,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动摇我们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以,消除地方封锁,维护国家专卖,建立全国统一烟草大市场,是当前烟草专卖制度改革要解决的又一重要课题。

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存废之争与制度创新

2009-3-20

继续坚持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还是废除烟草专卖制度,是近年来社会各界争论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反烟运动的高涨以及国际烟草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得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烟草诉讼的发生、烟草行业内部各种问题的出现、烟草高额的垄断利润以及其它垄断行业改革的推进,使得烟草专卖制度的公正性和必要性受到质疑。烟草专卖制度何去何从,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大争论焦点和热点。

一、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嬗变

专卖制度,古称禁榷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汉武帝时代,国家对盐铁的生产和流通实行控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产—官运—官销的专卖体系,标志着专卖制度的基本定型。然而,在中国古代却并不存在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控制,则不过百年的时间。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判断,中国烟草行业自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已经经历了两个发展周期,目前正处于第三个发展周期之中。 我们从历史嬗变的角度,将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一)初创时期:解放前的烟草专卖制度

在初创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都设立了烟草专卖机构,并制定了系列法规对烟草等物品进行专卖。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设立全国烟酒公卖局,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和《各省烟酒公卖局章程》等法规,对土产烟叶和烟丝实行“公卖”。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颁布了《烟草公卖暂行条例》,可以看作是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保护边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于1942年实施纸烟专卖,陕甘宁边区政府也于1943年实行烟酒公卖。

这一时期的烟草专卖制度并不完善。一般而言,“官卖政府为财政上之理由,将一种物品收归政府贩卖„„如食盐专卖,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酌定公卖价格、检查监督经营情况、代征公卖费和对零售实施许可。在零售许可管理上,做法也不尽相同,如国民政府于1942年颁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明确零售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核定零售价格,属地销售,并赋予专卖机构检查执法的权力。而边区政府主要侧重于对卷烟生产和批发的管理,对卷烟零售相对较宽松,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5年发布的《关于执行新的纸烟专卖办法的通令》中规定:纸烟小贩由专卖处购烟,可在任何地区销售,烟价不限制,并不领专卖证。

(二)演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烟草专卖制度 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和省市都设立了烟酒专卖机构。1953年,国家对卷烟实行统购包销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作出一系列规定,开始逐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专卖管理体制。1959年,国家将卷烟由包销商品调整为国家计划二类商品,明确由商业部统一收购,统一分配调拨。商业部通过全国各产地二级卷烟调拨供应站,统一收购卷烟。产地二级调拨站根据各省安排调拨计划将卷烟调往销区,实行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文革时期,卷烟零售点中的一部分集体、个体销烟点也全部改为国营商业。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烟草生产主要是靠省和地方政府分散进行管理。由于烟草行业高额税收的驱动,各级地方政府盲目鼓励烟草种植和生产,导致烟草业畸形发展,小烟厂数量剧增,计划外烟厂达到300多家,而且多为县或县以下社、队开办,造成卷烟产销矛盾突出,管理混乱,质量和效益大幅下降。

(三)确立时期:改革开放后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化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改革开放之风吹遍华夏大地。自此,国家开始研究烟草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1982年1月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对全国烟草行业产供销、内外贸、人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该法第三条规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91年6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从而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发布,使中国烟草行业有了自己的根基。这一时期,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行政执法、生产经营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专卖管理、行业管理各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建立起了中国烟草专卖法规体系,它不仅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一般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实体方面的规定,也包括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包括内部管理的规定,也包括市场管理的规定。

(四)发展时期:加入WTO后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完善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2005年2月27日,世界上首个反吸烟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开始正式生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烟草巨头日益觊觎中国巨大的烟草消费市场。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烟草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挑战,中国烟草行业推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从2003年的工商分开,到2004年的战略重组、调整职能,再到2005年的理顺产权和订单供货试点工作在大连、深圳、杭州三个城市起步,中国烟草在全行业范围内不断推进在坚持专卖体制前提下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努力提高中国烟草的市场化水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推动中国烟草行业的进步,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 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管理,卷烟零售商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经营进口卷烟。到2006年底,累计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1542家,有11家省级工业公司完成了与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合并重组,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调整减少到31家。全年卷烟生产牌号224个,比2005年减少90个。有8个牌号卷烟产销量超过100万箱,重点骨干品牌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中国烟草行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烟草专卖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二、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存废之争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WTO、全球性反烟运动的高涨以及国际烟草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使得中国烟草专卖制度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在烟草专卖问题上,反对者有之,支持者亦有之,形成两大对立的阵营,在废除烟草专卖制度和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之间发生着无休止的争论。

(一)烟草专卖:反对者

综观烟草专卖问题的论辩,可将烟草专卖反对者的论据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烟草专卖损害了公众权益。吸烟有害健康的道理妇孺皆知,然而人们为什么“义无返顾”地享受吸烟的乐趣呢?这实际上是一个消费者主权的问题,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吸烟,是因为他对吸烟的期望收益大于其投入的成本。只要消费者觉得吸烟带来的满足和享受大于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他就会选择吸烟。而这种选择与香烟是否专卖无关。消费者只管吸烟,而不关心香烟的售卖方式。取消专卖,消费者也不会增加很多。相反,由于垄断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多的货币,因此烟草专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烟草专卖体制在抑制消费、控制危害方面,并未起到其所宣传的作用。

2、烟草专卖背离了市场竞争。有论者认为,中国烟草专卖体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即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指定专营所形成的行业垄断。这种行政垄断违背了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规则,破坏了竞争、统

一、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阻碍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形成,从而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烟草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并且,中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垄断与WTO规则是不相容的。烟草专卖行政垄断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又是WTO规则的执行者。当行政垄断行为与WTO规则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导致其他成员国对我国进行报复,或者不在履行对我国的减让承诺,最终给整个国家利益带来损失。

3、烟草专卖助长了不良风气。由于烟草专卖制度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相互纠结,政府在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同时,也会凭借行政权力为地方、部门甚至个人谋取私利,使得以权谋私的不良社会风气得以滋长。烟草公司通过控制烟草批发环节、对零售环节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来寻租,从而成为垄断腐败的温床。正如规制俘获理论所认为的那样,经济管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行业中一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一种努力。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最终被产业所俘获。这一点,在烟草公司对专卖制度的维护以及入世谈判过程中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坚守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4、烟草专卖不利于社会和谐。由于烟草专卖法赋予中国烟草合法独占的国家垄断和完全的国家专卖形式,并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造就了烟草行业高额的垄断利润,事实上形成了暴利行业。社会上流传的“银行加证保,两电加一草(指烟草),石油加石化,扫地的拿得也不少”等顺口溜,描述了烟草行业由于垄断所带来的利润与其他行业员工收入的明显差距。即便在烟草行业内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不同省烟草公司之间、同一省内地市烟草公司与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之间、正式工与聘用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也相当悬殊。而且,烟草行业现行的用工制度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因此,反对者认为,烟草专卖造就了高额垄断利润,造成了行业间收入分配不平等,造成了行业内员工收入的不平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5、烟草专卖日渐式微。从世界烟草发展的历史来看,烟草专卖制度日渐式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一大批计划经济国家走向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许多国家陆续放开了烟草市场并放松了对烟草产业的管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约有70个国家实行烟草专卖。进入90年代以后,前苏联地区、东欧、中亚及西欧地区相继有27个国家放开了烟草市场,放松了对烟草产业的控制。到90年代末期,世界上大约只有30个国家实行专卖制度。到2001年,只有不到2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逐步放开烟草市场,放松对烟草产业的管制,实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民营化改革是当今全球烟草产业的总体发展趋势。

(二)烟草专卖:支持者

虽然反对烟草专卖的呼声日隆,但也不乏烟草专卖的支持者。烟草专卖支持者一方面对反对者予以回击,另一方面也从肯定的角度为烟草专卖制度立论,它的主要观点同样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1、烟草专卖突出了“两个至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开宗明义: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烟草专卖立法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除此以外没有烟草行业特殊的利益。实行烟草专卖,是党和国家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殊的改革和管理形式,也是最切实际和最为有力的控烟措施。它有利于控制总量,保持产销平衡和防止盲目发展;有利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和促进烟草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自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20多年来,全国烟草行业实现税利累计超过一万亿元,体现了烟草行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也彰显了烟草行业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的重大贡献。

2、烟草专卖与市场竞争并行不悖。有论者认为,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并不排斥市场竞争,也不封闭市场。从烟草行业的历史嬗变中,我们不难看出,烟草行业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从工商分开,打破地方封锁,到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再到订单供货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卷烟资源的作用,都能看出中国烟草在坚持专卖专营管理体制前提下,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所作的努力和实践。而且,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并不是一种“纯”的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人们日渐意识到,它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二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的选择。这种选择的关键问题在于怎样使政府和市场互相以对方的优点去克服对方的缺点,找到一个均衡点并不断去接近它,这正是中国烟草面临并积极应对的问题。

3、烟草专卖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也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有法律才能给市场经济提供所需要的正常运行环境和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制规范内运行,这是它的游戏规则。《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烟草行业的产销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样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此外,WTO要求其成员国遵守公平贸易原则,但也不反对成员国对本国市场进行合理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享有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并可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济贸易发展。因此,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仍可以继续实行并完善烟草专卖制度。

4、烟草专卖有利于加强监管。自2005年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全国烟草行业内开展了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和纪检监督检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在实行专卖制度下努力解决好“注重自律”这一重大课题。几年来,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表明实行烟草专卖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解决由于专业知识、技术和信息的增长而导致的外部监督的困难。在中国的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烟草企业的参与行为日渐频繁。在教育助学、扶贫济困乃至于营造积极的社会文化氛围等方面,烟草企业正在成为引人注目的支持力量,有的企业更成为社会公益事业运营的主导者,如白沙助学、利群阳光助学、娇子阳光助学、芙蓉学子——与希望同行等公益活动树立了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烟草行业正在以务实的行动诠释自己的社会责任观,它们在主动融入社会环境,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5、烟草专卖取消的条件尚不具备。从世界各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嬗变可以看出,具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从建立烟草专卖制度到完善再到取消,经历了近百年甚至是数百年,时间较长;二是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一般都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国内市场经济机制发育成熟,并加入国际贸易组织;(2)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营,有竞争实力;(3)建立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取消专卖制度后仍保持垄断地位;(4)绝大多数实行私有化。参照国外情况,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取消的条件还远不具备,实行专卖制度只有十几年,并不甚完善。在完成上述诸项工作的过程中,专卖制度的保护作用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三)存废之争的简要评价

从烟草专卖存废之争中,我们不难得出,关于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争论,反对者和支持者各有自己的论据,针锋相对,相互冲突,形成了一个两难选择,即我们是要利用专卖制度来实现对我国尚不强大的烟草行业实施合法保护,还是要废除烟草专卖制度来为国际烟草巨头开辟道路?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对此只能通过双方都认可的价值标准来进行判断,才能最终达成共识。依据此思路,可以作如下结论:其一,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支持者,都承认法律的公正性。无论是《烟草专卖法》还是《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都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都有其公正合理性。反对者反对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只是反对被扭曲的专卖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即:地方垄断、行政垄断,而不是针对烟草专卖的国家垄断和经济垄断。其二,针对反对者所提出的问题,中国烟草行业正在实行渐进的改革,以不断完善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从上文论及的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嬗变和支持者的论据中,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烟草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制度创新来克服自身的缺陷和负效应,不断增强专卖制度的效率、活力和生命力。其三,既然世贸组织没有以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作为取得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就可以看作国际社会是能够接受专卖制度的。当然,我们坚持专卖制度,其出发点是为了借助专卖制度的保护,来增强我国烟草行业同国际烟草巨头竞争和对抗的能力,是为了实践《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本意,即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若以上三点结论可以作为共识,那么作进一步的推论,就是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在现阶段仍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仍需要继续坚持和维护。

继续坚持和维护中国烟草专卖制度,不等于说烟草专卖制度就十全十美、一劳永逸,而不需要做任何改革或创新。恰恰相反,通过实施制度创新来不断完善专卖制度,不断提高烟草专卖制度的效率,增强其活力,使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对烟草专卖制度最大的维护和坚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最根本的途径。

三、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创新中国烟草专卖制度,一般都以日本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为参照,认为日本烟草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式对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创新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但亦有论者将世界烟草的管制模式分为四种,认为日本等国家是不完全国家专卖式,美国等国家是严格的市场限制式。这表明,无论一国是否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事实上都有对烟草经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因此,创新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继续坚持和完善专卖制度,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实施渐进的改革,不断提高专卖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契合度,以促进中国烟草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的主动权。

1、加强烟草专卖立法工作,完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当前,烟草专卖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形势,面临着重大的改革压力,主要有:(1)加入WTO以后,WTO的一些规则或多或少地与我国一些业已存在的法律法规包括烟草法规存在冲突,有必要作进一步清理、修改、补充或完善;(2)我国已经实现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承诺,而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取消意味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无疑也是对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挑战。(3)县级烟草公司法人取消后,县级烟草专卖局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采取将几个县的卷烟营销部合并为一个大的营销部,对应几个县级烟草专卖局。这种做法,形成了对烟草专卖制度的潜在压力。(4)县级烟草公司法人取消后,地市级公司成为经营主体,县级营销部作为地市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营销职能,其经营行为分别属于所在县级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如何理顺县和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县营销部和地市公司四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有待作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创新烟草专卖制度,必须根据WTO的有关规则,认真研究中国烟草面临的新形势,加强烟草专卖立法工作,完善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为中国烟草的稳健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2、健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烟草专卖和专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专卖属于行政管理权,其主体是专卖局;专营属于企业垄断经营权,其主体是烟草公司。在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条件下,专卖专营权力的主体是一致的,即烟草专卖局和公司是一体的,也就是说专营权是附着于专卖权的,而与工业企业的生产权没有直接联系。有论者将工商分开看作是省局及以下的“政企分离”,是中国烟草的“政企局部分离”,进而主张实行“第二次政企局部分离”,则是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所谓“对策”。因而,在现行条件下,健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增强烟草专卖制度的生命力,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可以通过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来实现。尽管烟草专卖专营权是一体的,但在烟草公司内部,烟草专卖权和烟草专营权实则是分别属于两支不同的队伍来行使,而不似坊间流传的“穿上制服监管,脱下制服卖烟”之说,也即是在中国烟草内部,专卖和专营职能是分离的,专卖专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烟草专卖部门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授权,在监督检查烟草市场秩序的同时,行使对烟草专营部门的内部监管。专营部门即商业公司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体制改革的要求,与总公司建立起三级法人治理结构,在体制创新中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专卖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度。2003年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相继实施了工商分开、战略重组、调整职能、理顺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四大改革,使得烟草工业企业数量大为减少,卷烟品牌集中度大幅提升,竞争能力明显增强,烟草行业小、散、乱、低的面貌得到根本改观。可以说,经过四个阶段的改革,烟草工业企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商业企业却面临竞争压力不足,竞争动力不强的困境。被誉为烟草专卖制度条件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的订单供货工作,其最终压力也在工业企业,即如何按订单组织生产,快速响应商业企业及市场的需求。对商业企业而言,也只是流程的改变和市场需求的反映以及回应。因此,要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大流通,就必须逐步改变商业企业经营主体多的现状,在坚持烟草专卖专营制度的前提下,在提高地市级烟草公司经营主体能力的基础上,逐步转向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卷烟流通,切实加强省级烟草公司的物流管理职能,大力发展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四流合一的全方位、多功能、规范化的物流园区,构建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为主体结构的大流通体系,进而实现商业一体化,通过不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来提高烟草专卖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度,提高中国烟草的效率和活力,最终增强烟草专卖制度的生命力。

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发展

2009-2-16

30年,弹指一挥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历史轨迹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以改革开放为强大动力,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新的伟大成就。

而这场伟大的变革也构成了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基本背景。从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至今,20多年来,烟草人在坚持和完善专卖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卷烟生产盲目发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烟叶基础工作不断加强,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监督不断加强,科技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如今,烟草行业站在了新的更高起点上。在回顾艰辛探索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行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各项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和繁重,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和紧迫。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是烟草行业20多年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继续推进行业发展,同样需要不断推进改革。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烟草行业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积累的基本经验,围绕全面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中国烟草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行业改革发展。

要坚持行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实践证明,“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专卖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利于行业平稳发展,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将专卖体制与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中国烟草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总体竞争实力不断增强。继续推进行业改革发展,要坚持烟草专卖体制不动摇,同时积极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明确行业改革的目标任务。竞争是增强行业发展动力的关键所在,是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自实施以工商管理体制分开为突破口的改革以来,烟草行业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行业的发展环境依然相对封闭,如何使整个行业发展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继续深化烟草行业改革,要从烟草专卖体制实际出发,把构建和不断完善适度竞争的体制机制作为行业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

要继续推进行业各项重点改革。当前,烟草行业改革正处在从重点突破、理顺关系向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转变的关键阶段。我们要大力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以重点改革的新突破实现行业的新发展。要把建设现代烟草农业作为全行业重大历史任务全面加以推进;要继续深化卷烟交易方式改革和烟叶资源配置方式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要素流动;要继续推进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要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推进卷烟工业跨省联合重组,努力实现全国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要探索深化行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改革,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要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提高中国烟草国际竞争力。

要注意把握好关键问题。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烟草行业在改革发展中,要牢固树立“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以“两个至上”为行为准则,建设和谐烟草;要从全党、全国的大局出发谋划行业发展,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推进改革和加强内部监管的关系;要始终坚持共同发展方针,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要加快推进“三个转变”,为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巩固完善专卖制度 破解行业发展难题 云南省局(公司)扎实开展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

方彦草 2008-5-5

“有个指导了,思想不乱了,干什么都有活力了。”4月25日,在云南省楚雄市东瓜烟叶站,烟叶技术员张筱蕾谈起开展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的感受时,这样说道。当记者问及她开展创建活动前后的思想变化时,她说:“过去是领导指到哪里我们就打到哪里,现在是我们也主动考虑应该往哪里打。”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开展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所取得的效果,从张筱蕾简洁朴实而又生动深刻的几句话中可见一斑。

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姜成康同志代表国家局党组作的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的总体要求。

云南省局(公司)党组对于这一总体要求进行了认认真真的学习和讨论。局长、总经理、党组书记余云东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指出:“随着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落实和行业管理体制的理顺,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实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两大战略性课题。如何应对这两大课题,国家局‘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总体要求给出了最好的解答。要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必须解决严格规范问题;要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实力,就必须解决缺乏竞争、缺乏压力的问题,努力做到‘富有效率’和‘充满活力’。‘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是我们破除思想障碍、破解发展难题的‘金钥匙’。”

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准备,今年3月6日,云南省局(公司)党组印发了《关于在全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开展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的实施意见》,决定从3月至12月,集中10个月时间,分学习动员、制定措施、推动落实、总结提高4个阶段,在全系统开展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省局(公司)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余云东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建立了领导联系点制度,省局(公司)党组6位成员分别联系16个州(市)局(公司),对创建活动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州、县级局(公司)也都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机构。

目前,云南省局(公司)创建活动的学习动员阶段已经结束,制定措施阶段正在进行。这一时期的创建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树立三种意识”----以解放思想大讨论引领创建活动全面开展

在学习动员阶段,云南省局(公司)党组在充分肯定全系统近年成绩的基础上,着重查找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干部职工思想观念上存在的问题,努力破除影响全系统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在不同场合,余云东多次分析了全系统在新阶段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列举了全系统在思想基础、管理水平、工作作风、生产经营秩序和内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他鲜明地提出:要克服“小进则满、小进则安”的思想,树立“居安思危、不进则退”的忧患意识;要克服“骄傲自满、封闭狭隘”的思想,树立“敢打敢拼、锐意进取”的竞争意识;要克服“因循守旧、求稳怕变”的思想,树立“与时俱进、超越自我”的创新意识。

全系统围绕“树立三种意识”,广泛发动,上下联动,重点引导,全面协调,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省局(公司)领导分头前往各州(市)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深入田间大棚、生产一线,与干部职工进行座谈并进行具体指导。省局(公司)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115页的《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学习资料》,对创建活动的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等110个问题作了具体解答,发至全系统每个干部职工手中;印发了12页的《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活动知识竞赛试卷》,发动干部职工人人参与竞答;各州(市)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各级机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告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理论研究会和媒体宣传、巡回演讲等形式,深化学习主题,营造浓厚氛围,激发干部职工参与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干部职工对创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领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基层的同志说,这次创建活动组织严密,内容实在,针对性强,形式灵活新颖,容易入心入脑;通过学习和讨论,看清了形势,增强了危机感和责任感,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破解5个难题”----以攻坚破难精神保证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创建活动以来,云南省局(公司)党组反复强调,绝不可把创建活动与改革发展搞成“两张皮”,搞形式主义的东西。开展创建活动,就是要按照“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这一总体要求,破解制约云南省局(公司)系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全面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他们针对影响省局(公司)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提出要“破解5个难题”即拓展发展空间、增强烟叶生产后劲、加强集约化经营、强化科技创新和提高整体竞争力。全系统各单位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围绕“破解5个难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力求突破。在山地面积占90%以上、素有“九分山水一分坝”之称的楚雄彝族自治州,该州烟草专卖局(公司)针对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两头”即育苗和烘烤环节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中间”即烟叶种植的组织管理环节仍比较薄弱的实际,在创建活动中,进一步破除畏难发愁、怕苦怕累情绪,组织干部职工走进一户户烟农家中,就物资投入、人工占用和烟叶质量等,坐下来和烟农一笔一笔地算账、对比,动员烟农走农场式种植管理之路。目前该州已建立烟叶农场式种植管理示范区11个,户均种烟面积从去年的2.8亩上升到今年的6.4亩,亩均用工可从去年的45个减少到今年的15个,亩均收益可比去年增长600元。

“五查五看五比”----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创建活动走向深入

在制定措施阶段,云南省局(公司)系统开展了“五查五看五比”:

“五查”,即查生产经营是否规范;查工程项目是否规范;查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查选人用人是否规范;查执行上级规定是否规范。“五查”主要针对“规范”问题。 “五看”,即看存在的问题是否找准;看工作思路是否理清;看精神状态是否积极向上;看工作作风是否彻底转变;看工作绩效是否得到提高。“五看”主要针对“效率”问题。

“五比”,即在制度和规定的落实上比执行力;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比约束力;在班子队伍建设上比凝聚力;在工作措施方法上比创新力;在企业的整体实力上比竞争力。“五比”主要针对“活力”问题。

各单位按照“五查五看五比”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深入进行“查”“看”“比”。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近日的一次物资招标采购中,出现了询价人参与定标的问题,市局(公司)党委果断地宣布招标结果无效,按规范程序重新进行;该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针对有的群众反映到烟草公司办事需要层层签字盖章、效率低的问题,决定把星期二上午作为集体会签日,经理、副经理集中碰头办理有关业务。同时,曲靖市局(公司)结合企业发展思路、工作机制、管理措施和基础管理等四个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围绕烟叶生产、卷烟营销网建、专卖监督管理、基础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五项工作,正在制订全面性的方案,以达到“事事符合规范、时时体现效率、处处展现活力”的要求。

云南省局(公司)的创建活动,虽然刚进入第二阶段,但已对全系统的改革发展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当记者问及创建活动的效果时,具体分管创建活动的云南省局(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温宁军,没有更多地列举同比增幅明显的生产经营数字,而是这样答道:“现在所看到的主要成果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和广大职工确实感到有压力了,都认识到按老一套办事跟不上形势了,他们在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全面提升网建水平、卷烟打假打私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等方面,纷纷开动脑筋、调整思路,企业上下有了新的面貌、新的举措。正像余云东同志所讲的,现在可以坚信,把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把国家局关于‘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总体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云南省局(公司)就能够破解发展中的各种难题,走出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第二篇:浅析《中国烟草专卖法》

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行各业都随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经济市场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烟草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烟草行业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烟草行业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烟草专卖法》对加强烟草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烟草进口管理及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进一步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专卖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烟草专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产供销的协调发展,满足消费和增加积累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专卖是国家为了对某种产品的产销活动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利于有计划地发展该项产品的生产,提高素质,完善经营,调整消费状况,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定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独占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制度。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烟草的生产、销售业务进行垄断经营。《烟草专卖法》中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对烟草实行专卖有利于控制其生产和销售,并课以重税,这样既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防止烟草行业的盲目发展,并能帮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如我们所知,在整个中国社会集体中,吸烟的人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是出现许多不法商贩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获取各类烟产品甚至是假烟,并进行倒卖,从中牟取个人暴利。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现象很常见,致使烟草行业越来越混乱。如果这个时候,国家不针对烟草行业出台一些法律制度措施,这些现象就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国家的经济财政收入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所以说,《烟草专卖法》的出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合乎广大消费者和国家的迫切需要。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烟草专卖法》采取法律手段对烟草行业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强有力地打击,规范代理商的进货渠道,坚决打击假烟的交易。这一行径能够缓解烟草行业的混乱,进而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需要,使得有需要的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使得消费者对国家怀抱着更大的信任,这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增加国库的储备。同时,对烟草实行专卖,能够有力地向国人及外国展示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国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并采取有效手段去维护,这极大的鼓舞了民心,使得国人对国家充满信任,对国家的发展充满信心。获得了民心,国家的发展会越来越快,越来越好。

近年来,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有关打击倒卖假烟和不法交易的新闻,自从国家对烟草专卖出台一系列制度后,各省各市积极响应,纷纷加大对烟草行业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地规范烟草行业,严厉打击假烟的倒卖和不法交易,使得其得到正常有利的经营。随着国家和各省市的大力宣传,普通民众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认识慢慢加强,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投入到对市场上烟草的交易的监督工作中来,对身边倒卖假烟和不法交易勇敢地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协助政府的工作。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烟草行业的混乱局势得到了有效的控

制和扭转,使得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维护,促使国家市场经济慢慢趋于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国家的法律制度会越来越健全,相信在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人们的共同努力下,烟草行业的经营一定会慢慢趋于规范。不管不法分子有多猖獗,只要我们有着强有力地法律制度,有着众人的齐心协力,这个目标终将实现。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颁布和施行,意味着我国的烟草行业慢慢踏上了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轨道。它对于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的组织和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规范商贩的进货渠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它提高了烟草专卖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专卖制定,从行动上打消了消费者对烟草专卖的质疑,提高了人们对烟草质量的信赖度。同时,它落实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这一行径有利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受到人们的阻碍和质疑,不会削弱他们的工作热情。再者,它是强化和规范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在《烟草专卖法》制定前,为强化和规范烟草专卖管理,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行政命令和措施,但是没有很明显的效果。它的制定,为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强有效的法律武器,它表明烟草专卖管理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借助法律武器来得到强化。重要的是,它是实现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这一目标的有效法律保障。它对烟草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业务活动和进货渠道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从而有力地打击违法乱纪行为,保障了市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促使烟草行业沿着法制的道路稳步协调的向前发展和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定。

我们都知道,吸烟能够满足一些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损害。《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如何去维护,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广大的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也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无数个消费者利益的集合,形成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消费者利益包括:一是国家利益本身就包含着消费者在内的国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费者自身所拥有的利益。在当代社会,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当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坚持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和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透彻地分析,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以求达到二者利益都不受到侵犯。烟草行业已成为国家公共行业,烟草专卖相关部门即是国家公共部门,那么,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他们的基本义务。这一基本义务是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在烟草这一行业的具体体现。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只有这样,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会长久。

市场经济是动态发展的,其组成部分不断更新和丰富,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发展进程。那么,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烟草行业,也要不断地追求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顺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才能够使其发展得到长久的保证。事实上,实际情况表明,《烟草专卖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例如:《烟草专卖法》的宣传教育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对烟草市场的检查和执法难,一些不法分子不配合、暴利反抗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对于不法交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很难正常开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转账、

物流托运,进行不定点卸货等等隐蔽性很强的方式交易,给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我们身边,诸如此例不胜枚举。虽然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社会上的不法行为还是频频发生,这就说明不少商贩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政府部门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对不法商贩的惩罚强度不够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部门要时刻严厉监督烟草行业的交易活动,对不法行为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打击,一刻都不能懈怠。同时,国家要时刻关注烟草行业的发展动向,对其进行调查和监督,不断地完善《烟草专卖法》,促使其能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使其最大程度上的发挥作用,对烟草行业的交易进行有效地规范。

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时刻警示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不犯法,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更不要侵害国家的利益!同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和响应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积极地去影响身边的人,争取每一个人都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 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一、为了保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真实准确、利于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本局行政许可办公场所、网站或公示栏上公布: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名称及审批机关;

(二)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包括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本局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五) 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时限和制度。

(六)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场所的准确地址、负责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七) 监督举报电话。

西秀区烟草专卖局: “0853-8108183”举报热线

四、本局行政许可办理人员承担对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咨询的义务,并且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篇: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工作制度

**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流程

一、烟草专卖稽查中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卷烟市场日常监管,提升卷烟市场净化率,维护卷烟市场良好秩序。

2、开展辖区零售户走访,对卷烟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公司经营相关政策。

3、负责辖区自律小组建设、维护工作及相关活动的开展。

4、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5、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反馈工作,积极与稽查、营销、物流等部门的沟通,实现专销结合。?

6、按要求开展内管工作。

7、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二、烟草专卖稽查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卷烟市场的日常监管。?

2、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线路、重点客户及其他客户的监管。?

3、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自律小组的组建及维护。?

4、负责组织辖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

5、完成每月的辖区市场分析及制定稽查中队月工作计划。?

6、负责稽查中队队伍建设工作。?

7、负责协调大队、中队及对应客户经理的关系。?

8、做好本级专销结合及“三岗”互控及信息反馈工作。?

9、作好稽查中队日常工作资料的归档工作。?

10、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三、烟草专卖稽查中队中队长工作要求?

1、对辖区卷烟市场的了解和分析,组织开展对辖区市场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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