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高高一范文

2022-06-03

第一篇:洛阳一高高一范文

灵宝一高高一年级数学备课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新课程的理念为指引,以学校、年级工作计划为指南,加强备课组教师的教育教学理论学习与实践,更新教育教学观念,落实教学常规,全面提高学生的数学能力,尤其是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高考出成绩打下坚实基础。

二.具体工作和措施:

1.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教法,把握好教材的广度、深度和难度

2.增强备课组凝聚力,发挥人才优势,实施资源共享。

3.加强备课组内听课评课制度,每人每学期备课组内研究课不少于两次, 组织好每周两次的集体备课活动,每周都有两位老师作为中心发言人,讨论下周教学内容及其中的重点难点,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率,通过集体备课达到统一教学思想,统一教学进度,统一例题,统一作业。

4.抓好初中与高中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数学方法的衔接教学,使知识系统化、网络化,牢固打好数学基础。

5.课堂教学要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营造积极的课堂氛围,教学中要注重渗透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双基的教学。

6.教学中要注重:

(1)强化思维过程,努力提高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

(2)增强实践意识、重视探究和应用;

(3)倡导主动学习,营造自主探索和应用:教师要善于从教材实际和社会生

活中提出问题,开设研究性课题,让学生自主学习讨论交流,在解决问题中激发兴趣、树立信心,培养钻研精神,提高数学表达能力和数学交流能力;

(4)注重教学研究(教材研究、解题研究、应用研究、推理研究),努力提

高教学质量。

7.抓好数学竞赛人才的选拔,落实竞赛课程的内容、教学进度及人员安排。

8.贯彻落实教学常规,作业全批全改,在作业上写好激励性的评语。

9.精讲精练,落实每周一练制度,教师要全批全改,及时认真讲评。并做好试卷补偿练习,试卷由备课组成员轮流负责,做到侧重知识点的覆盖,难度适度;

10.加强尖子生的培养和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做好尖子生的培养工作及所有学生的学习情况跟踪工作,争取不让学生掉队,认真做好因材施教,积极探讨“分层教学”的教学方法;

11.指导学生尽快适应高、初中过渡阶段的学习,教学时应注意高、初中知识的衔接,并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

12.做好教情学情的调查,及时调整教与学,制定好研究性课题,组织本备课组教师做好学生的指导工作。

高一数学备课组

2011.8.18

第二篇:洛阳市2014中考化学一模答案

洛阳市2014年中招模拟考试

(一)

化学试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2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2分)

1.C2.B3.C4.D5.C6.C7.D8.B9.B10.C11.A12.A

二、填空题(本题包括6个小题,每空1分,共16分)

13. 热固性硫酸铜

14.活性炭或木炭铁粉(Fe)

15.NO2KNO3

16.(1)元素(2)硫酸亚铁溶液(或硝酸亚铁溶液、氯化亚铁溶液 或 稀盐酸、稀硫酸,可直接写出化学式)Zn+FeSO4=ZnSO4+Fe(合理即可)

17.(1)肥皂水加热煮沸(2) 20mL (3)D

18.(1)C(2)H2CO3=CO2↑+H2O(3)置换

三、简答题(本题包括4个小题,共12分)

19.3Fe + 2O2 Fe3O4 可燃物是否燃烧还与可燃物与空气接触面积的大小有关。(或可燃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越大,越容易燃烧,或铁粉比铁丝着火点低,更易燃烧。其他合理即可)。

20.(1)2H2O2O +O2↑(2)将带火星的小木条放在集气瓶口,如果小木条复燃,说明氧气已收集满;(3)浓硫酸;B。

21.(1)D(2)赶尽玻璃管内的空气,防止加热爆炸

(3)固体由红色变成黑色;3CO+ Fe2O2

22.(1)用玻璃棒蘸取待测试液少许,滴在pH试纸上,与标准比色卡对照读出相应的pH值。

(2)能与活泼金属反应;能与某些盐反应(或答酸碱指示剂、某些金属氧化物、碱等具体物质亦可,其他答案合理均可)

四、综合应用题(共10分)

23.(1)NaCl(1分) 离子(1分)

(2)NaHCO3+HCl═H2O+NaCl+CO2↑ (1分)

(3)2NaOH +CO2 =Na2CO3 + H2O(1分)

(4)Na2CO3和NaOH, NaCl(2分)

(5)NaOH、NaCl(或氢氧化钠、氯化钠)(1分)

(6)设样品中含Na2CO3的质量为x。

Na2CO3 + 2HCl = 2NaCl +H2O + CO2↑………………(1分)

10644

x3.3g

106x443.3g

解得:x =7.95g………………………………………(1分)

碳酸钠的质量分数=7.95g /10g×100%=79.5%……… (1分)

答:该食用纯碱中Na2CO3的质量分数为79.5% 。

化学试卷参考答案第1页(共1页)

第三篇: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

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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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6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召,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曹元遇,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相召,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霞、曹元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将原告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位于涧西区西出口路中原物流中心综合商业园的沿街门面房10处房产抵押给被告,后双方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芳达会馆的8处房产抵押给被告,被告将原反担保协议中抵押的中原物流房产解除抵押。当日,

双方签订《关于解除中原物流部分抵押财产反担保责任的协议》,约定将反担保协议中抵押给被告的房屋所有权的8处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此后,原告持解除担保协议到洛阳市房屋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房管局告知必须被告到场协助才能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本次起诉的内容已经在上一个案件处理中,原告所述的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就没有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希望法院尽快处理,相关证据被告已经提交法院。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双方涉及的抵押合同确权纠纷,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08年9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5月份一审审理完毕下达判决书,本案原告洛阳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上诉时间期限内提出上诉,且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是与高院审理的案件,为同一标的,同一法律关系,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 春 生

审 判 员:温 建 民

审 判 员:文 艳 霞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李倩

第四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与郑莉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

与郑莉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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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洛民终字第1095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屯村。

代表人邵晓玉,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该站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莉华,女。

委托代理人葛健,男,56岁。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15号。

代表人王兴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以下简称第十四加油站)为与被上诉人郑莉华,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洛阳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第十四加油站的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被上诉人郑莉华的委托代理人葛健,原审被告中石化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1月17日上午10时33分,原告郑莉华驾驶本田飞度牌轿车与

其女儿、同事周燕及周燕的丈夫靳铭一行四人去郑州,在上高速公路前,到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加油期间,周燕看着给车加油,原告郑莉华去厕所解手(原告的车加油处距厕所29米),当行至该加油站的厕所门前台阶时,因加油站的厕所门前台阶地面上结冰湿滑,致使原告摔倒,该处未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滑设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周燕听到原告摔倒时的喊叫声后,随即跑去该加油站的厕所门前台阶处将原告扶起后,原告即称其腿已摔断,不能行走,周燕即给原告之夫葛健打电话,十余分钟后,葛健开车到该加油站将原告接走并送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入住该正骨医院的时间为2007年1月17日11时30分)。该医院诊断后并出具诊断证明书,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007年1月24日,洛阳正骨医院给原告实施了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07年1月17日至2月1日,原告在该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款计17493. 25元和门诊CT,放射医疗费款计315元(原告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不包括该315元)。该正骨医院出具陪护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2人,陪护14天。原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复查期间,先后花费交通费200元。2007年1月至5月,原告郑莉华因其左腿伤先后支付聘请保姆费款计3900元。2007年9月8日,洛阳正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工资2500元,因其骨折住院休息5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2007年1月,原告实发工资为1205元,2月至5月,原告每月实发工资为500元。该事故发生后,因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原审认为:原告郑莉华所举证据已能证明原告在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营业场所内的厕所台阶处摔伤的事实。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厕所台阶处结冰、地面湿滑,既未设置明显标志,又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摔伤致左胫

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加油站厕所台阶处结冰、地面湿滑,应当预见到会致人摔倒,而未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对其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对自已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承担该损害后果的70%的责任。根据本案的证据,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的损失为:医疗费17493.2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9295元(2500元/月×5个月=12500元-1205元/2007年1月一2000元/2007年2月至5月=9295元)、陪护费2566.75元(葛健:5000元/月÷30天=166.67元/天×14天=2333.37元、郑莉莉500元/月÷30天=16.67元/天×14天=233.38元、2333.37元+233.38元=256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10元/天×14天=140元)、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14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求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款计29835元中由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赔偿给原告郑莉华20884.5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的护理费中所含原告出院后聘请保姆费款计3400元(已扣除陪护费中已计算的2007年1月保姆费5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对其人身损害给予赔偿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之诉讼请求,因原告所受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赔偿给原告郑莉华人身损害的医疗费17493. 25元、误工费9295元、陪护费2566. 75元、营养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9835元中的70%计20884.50元;

2、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

3、驳回原告郑莉华的其他诉

讼之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元,由原告郑莉华负担29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负担500元(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分公司第十四加油站(光华加油站)支付给原告500元)。

宣判后,上诉人第十四加油站不服,上诉称:

1、上诉人的营业场所从没有发生顾客摔伤的事故,被上诉人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的加油站开业至今,从没有发生过顾客摔伤的事故。上诉人2007年10月第一次接到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后,即对全体加油站员工进行询问,加油站的员工均讲,在工作期间从没用发生过顾客摔伤的事故,更没有发生因顾客摔伤要求赔偿的情况。一审中,2007年1月17日当天在上诉人加油站工作的员工梅亚芬、赵红雨、刘进霞均出具了证言证明,2007年1月17日当天值班时,没有发生过顾客摔伤的事故。另外从被上诉人所称是2007年1月17日在上诉人营业处摔伤,但直到2007年10月被上诉人第一次将上诉人等起诉到法院,期间长达10个月之久,被上诉人从没有与上诉人联系过,更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过任何赔偿事宜,上诉人是在2007年10月接到被上诉人的诉状时,才知道被上诉人所谓的摔伤经过,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

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营业场所内的厕所台阶处摔伤证据不足。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证明其在上诉人营业场所内的厕所台阶处摔伤的证据,只有证人周燕、靳铭的证言。上诉人认为,该两个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根本不能作为证明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营业场所内的厕所台阶处摔伤的事实的依据。这是因为,(1)、证人周燕、靳铭虽自称在2007年1月17日乘坐被上诉人的汽车到郑州,途中在上诉人处加油。但两人在2007年1月17日,是否和被上诉人一起乘车去郑州,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印证,两人不具有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资格。(2)、从证人周燕接受质证时回答的问题看,周燕是原洛阳造

纸厂的下岗职工受聘到被上诉人任业务经理的洛阳正歌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从庭审中被上诉人对周燕、靳铭的问话态度周燕、靳铭对被上诉人唯唯诺诺的表现看,被上诉人与周燕、靳铭的关系根本不像被上诉人所说的双方是朋友关系,周燕与被上诉人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而周燕与证人靳铭又是夫妻关系,两人与被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两人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应采信。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营业场所内的厕所台阶处摔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郑莉华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在一审中我方已举出证人证言,加油卡的对帐记录,入院记录等等证据证明我在上诉人处加油时上厕所而所摔伤,原审判决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石化洛阳分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不认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摔伤的事实。

二审中,上诉人第十四加油站的证人刘进霞、梅亚芬、赵红雨等出庭作证明2007年元月17日早上8点至元月18日8点在加油站上班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摔伤。郑莉华质证认为该第三人系上诉人职员,有利害关系,且所作是假证。本院认为,结合双方

一、二审所举证据来看,郑莉华在一审中不仅有证人证言,而且还有加油卡的加油时间记录以及入院病历的入院时间记录等,其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力大于上诉人所举证据,故应当认定郑莉华在加油站摔伤的事实。综上,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郑莉华在上诉人加油站厕所摔伤的事实。上诉人作为经营者理应在合理限度内对自己的设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由于其怠于履行该义务,致郑莉华摔伤,原审判决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审判员:黄义顺

审 判 长:刘云峰 审 判 员:邢玉玲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胡亚斐

第五篇:高高的作文2

我爱我家

160班 文芷欣

我家简介:人四个,爷爷,爸爸妈妈和我。房子不大,刚好一人一间。人物关系链,我听爸爸妈妈的,爸爸妈妈听爷爷的,爷爷听我的。

个性说明:

爸爸是个工作狂。在我的记忆中,爸爸好像没有休息日,单位的一个电话他马上出门。下班回到家,衣服也来不及换,倒在沙发上就睡着了,因为这个,我和妈妈给他取了个外号“睡神”。可是爷爷告诉我,爸爸这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太累了,是为了挣钱,为了让我过上更好的生活,我多想告诉爸爸:“爸爸,您辛苦了,谢谢你!”

妈妈是家里的“美女神厨”。一有时间,她就上网学习各种各样的新菜,等到周末的时候,“鱼香茄子”、 “红烧排骨”、 “翡翠香菇” „„堆满一桌,看得我是口水直流呀!虽然只是在家短短两天,我却总是能尝尽各种美味,你们是不是也羡慕我有个这么能干的妈妈呢?

爷爷是个最最慈祥的老好人。小区里的老人和小孩有什么麻烦事,只要找他,保准解决。磨刀,修理小单车,不管什么事,他总是不厌其烦,有时候连回家吃饭的时间都会错过。

我,呵呵,我是家里的“小皇帝”。每天当我背着书包走进家门,那真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再给他们讲几件学校里发生的趣事,他们更是一个个笑的眼睛都眯了。当我把考试卷和作业拿出来的时候,

他们一个个仿佛比我还小,争着抢着,家里只听到大喊大叫:“给我看看,给我看看!”

心里感言:

爸爸,谢谢你让我学会了努力和坚强;妈妈,谢谢你让我懂得了谦让和孝顺;爷爷,更感谢你让我知道了给予的快乐!感谢你们给了我一个温馨快乐的家,我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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