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学生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华东理工学生范文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自我鉴定

大学四年,转眼即过,想起在华理的每一天,我都都会觉得大学生活真的很有意义。四年的大学生活充实而紧张,我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四年里,我始终坚持"天道酬勤"的原则,一日三省,自信品格的日趋完善;勇于行事,务实求新,自信工作有所成绩。在学习上时时刻刻以“勤奋求实,励志明德”激励自己努力前行,三更灯火,寒窗苦读,相信学有所成。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我非常注重理论和实践的高效结合,除了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之外,还要熟练掌握实际操作。与小学、中学不同,自学能力在大学学习中显得无比重要,勤于思考,请教高人,才能举一反三,硕果累累。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要求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很强的上进心,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生活中,我通过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为人处世方面的能力得到很大的提升,为今后进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从大一开始,我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晨跑项目,坚持每天早上六点半起床跑步锻炼,持之以恒,不仅提高了自己的身体素质,还促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更培养了坚强的意志毅力,为以后迎接更大的挑战做好准备。我还积极参与志愿者工作中,从中收获的东西真的说不尽道不完:感受了团队合作的力量,挖掘出乐于助人的价值,体会到无私奉献的内涵。我肩负的不仅是父母老师们的期望,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祖国的重大责任,由此领悟到我们大学生作为新一代青年,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股强大的新生力量。

在工作和学习之余,我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品位的提高。诚实守信,

热忱友善,乐于助人是我的交际原则,也正是我与他人能够相互理解沟通的原因。四年的生活离不开同学朋友在精神上、学习上、生活上对我的关心和帮助、鼓励和支持。我也擅长合理安排时间,统筹规划生活,享受属于自己的丰富人生。我这个人有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虎头蛇尾,做事从来都是有始有终,就算再难的事也全力以赴,追求最好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把自己的意志视为主要因素,相信只要有恒心铁棒就能磨成针。一个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的什么人,而是他本身。

大学是我人生中一个重大转折点,它让我成长了太多太多,今后我一定要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毕业,只是大学的结束,而真正的人生路才刚刚开始,社会才是你人生中真正的大学。

第二篇:华东理工大学《2011级学生手册》考试试卷

班级:姓名:学号:得分。

一、填空:(共24题,每格1分,总分40分)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记。1)、无故不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累计数达应交数的以上者;2)、无故旷课达课程总学时以上者。

2、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3、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读次数,课程的最终成绩以该课

程修读成绩的最高分记载。

4、申请免修的同学经相应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考试成绩在分或级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5、未经允许,启用、关闭、变更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设备等设施及其各类连接线,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以上处分。

6、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应在出国离境前,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获准退学的此类

学生可保留一年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一年内不申请复学者,不再继续保留学籍。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出国的学生,做处理,不予。

7、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给试卷,、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

8、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军训计学分;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一周计学分。

9、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在《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得的

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或仅有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可获证书。

10、根据学生违反纪律的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开除学籍等五种。

11、学生在寝室里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除收缴违章电器外,未造成后果者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12、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由负担,毕业后由全额负担。

13、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前,所获学分数低于规定学分数的学生,不得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14、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1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可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16、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可给予以上处分。

17、酗酒、赌博、情节严重者;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均可酌情给予(含)以上处分。

18、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50学时者以下者,给予处分;超过50学时者,给予处分。

19、学生休学期一般为年,因病经校医院批准,可连续休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年。 20、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需经学校医院证明),由提出申

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年。

21、本学年任意一学期所选课程少于学分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22、德育考核成绩分以上、获得综合奖学金等奖(含)以上、社会工作奖等,可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23、奉贤校区通海湖区是整个校区规划中的一个亮点,通海湖最深达,故要求学生注意安全。(4.5米)

24、奉贤校区保卫处电话是,医务室电话是,请同学们铭记于心,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拨打。(保卫处:33612041;医务室:33612123)

二、问答题:(共4题,每题15分,总分60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2、网上选课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哪些作弊情形应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的处分?

4、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学生出现哪些违纪情形时应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问答题答案可写在反面

第三篇: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上海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

(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以上三类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我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取得有效证件后,按医保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结算。

(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分为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三类。各类医疗保障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

第五条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同时,根据不同的校区分布,学校选择下列两所医院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校区 定点医院

徐汇校区

大华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华山医院

奉贤校区

奉贤区海湾中心医院、第六人民医院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后勤保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二)办理校内门诊的诊疗及收费;

(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和《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分别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负责保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六)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七)审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第八条后勤保障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医院做好与实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二)保障校医院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资源配置。

第九条由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向上海市财政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上海市财政进行年终清算;

(二)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障的资金;

(三)负责向大学生支付普通门急诊报销费用和从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收到的学生外地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费用;

(四)完成医疗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第十条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协助校医院完成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开学后的10月31日(含)前,根据市医保中心的要求,将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新增大学生信息,以书面形式(并附电子文档)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11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二)对于集中登记后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应在其办完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要求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补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每年的8月31日(含)前,将上报上海市教委的毕业生人员信息,同时提供给校医院,以便校医院及时核实被市医保中心集中注销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与校医院共同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二)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学生的商业保险理赔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章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大病门诊以外的疾病治疗。

第十三条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

(二)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0%,个人承担20%;

(三)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附学生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到校医院卫防办统一办理学生门诊病历卡。病历卡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凭本人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及校园卡到校医院就诊。并且医疗费的10%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开具转诊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有效期内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转诊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周,需要复诊的必须先回校医院进一步诊治。

第十六条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

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诊疗项目,大学生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接诊医生、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检查。

急诊开药1—3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不得重复开药。

第十七条大学生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二十条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一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其中,本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上海市为大学生设立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一)三级医院300元;

(二)二级医院100元;

(三)一级医院50元。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校园卡和校医院转诊单(急诊除外)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及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

(一)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三)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四)血友病;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征得学校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三十四条已婚女大学生妊娠检查或因妊娠引起的费用一切自理。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并已办理了《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的已婚在校女大学生以及非在职女研究生住院分娩费用,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院按校有关规定审核后,于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在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校医院申请报销结算:

(一)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

(二)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三)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后,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3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院申请报销。 第三十八条校医院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校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医院逐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学生领取。

第四十条大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后,应及时凭学生证、转诊凭证(仅适用于转诊医疗)、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校医院申请报销。核定后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20%以外,其余予以报销,具体取款时间由校医院另行通知。

第四十一条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五)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和治疗费,以及非急诊住院的费用;

(六)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七)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超过报销截止日期及遗失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各类医疗费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一)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三个月内。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公费医疗卡”、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六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因公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必须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或者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按本办法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后勤保障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编:200237 E-mail:clyb@ecust.edu.cn 版权所有 © 2011 华东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四篇:【华东理工大学专业】华东理工大学招生网站-华东理工大学分数线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华东理工大学专业】华东理工大学招生网站-华东理工大学分数线

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性质、校址

1、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建校于1952年。 1956年被定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学校之一,1960年起被中共中央确定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 1996年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行列,2000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建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批准为国家首批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22所高校之一,2008年获准建设“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09年获准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经过六十多年的改革与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形成了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2、学校地处上海市,现有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奉贤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999号)和金山科技园区(上海市金山区学府路1300号)。 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和徐汇校区完成。

二、招生计划、收费标准

3、学校招生计划为3850名,全部为本科层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各地经济结构等,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并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分省分专业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公布文件为准。 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国防生除外)。

4、学校采取按学分预收结算的方法收取学费,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5500元/学年。 艺术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为10000元/学年。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与德国吕贝克应用科技大学合作举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为15000元/学年(学生在赴德期间需另缴给德方学校项目管理费5700欧元/人),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合作举办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为15000元/学年(学生在赴德期间需另缴给德方学校项目管理费6000欧元/人),上述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赴德旅费和生活费自理;因不符合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出国条件而在国内学习的学生,剩余学期学费标准改为5000元/学年。 其余专业均为5000元/学年。

5、学校住宿费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3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三、录取原则

6、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批次录取时我校会根据生源情况及其相关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在我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8、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 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参考科目按不同学院的要求确定,即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艺术设计类专业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艺术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依次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9、北京市:我校预留在京招生计划中20%的名额用于录取北京生源第二志愿的高分理工类考生,成绩要求高出我校在京第一志愿投档线50分及以上,且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对这部分考生我校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第二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生源不足时,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 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已投档考生录取最低分。 在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

10、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学校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学校本科招生网以及招生宣传资料公布。

11、英语专业及艺术设计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 考虑到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的实际情况,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12、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最高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3、经学校认定的优秀推荐生,若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考生在我校投档范围内,加分后参与录取。

14、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含面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就读的农村学生自主选拔“励志计划”)、艺术设计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类型的招生按已公布的相关选拔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实行。

15、国防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定向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证书、奖(贷)学金与学费结算

16、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可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学生可获《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17、为鼓励学生成长成才,学校设立了完善的奖学金体系,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多种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从学业优异、特长突出、科研创新、综合发展等多方面助推学生积极进取。

18、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等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类帮困助学工作。

19、学校对本科教学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的暂行规定(修订稿)》校财(2009)4号文)。

五、组织机构20、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以校监察处处长为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 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2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22、学校全称:华东理工大学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200237(徐汇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999号,邮政编码:201424(奉贤校区)学校主页:http://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华东理工大学重点专业:

华东理工大学全景地图:

华东理工大学历年分数线:

华东理工大学报考指南:

华东理工大学招生计划:

华东理工大学人气校友: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第五篇: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00多年前的南洋公学和震旦学院,是1952年由交通大学(上海)、震旦大学(上海)、大同大学(上海)、东吴大学(苏州)、江南大学(无锡)等校化工系合并组建而成的新中国第一所以化工特色闻名的高等学府。1956年被定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学校之一,1960年起被中共中央确定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行列,1997年上海市参与共建共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研究生院,2008年获准建设“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是国家首批实施自主招生改革的22所高校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改革与建设,现已发展成为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

学校现有徐汇校区、奉贤校区和金山科技园区三部分,占地面积2653亩,各类建筑总面积91.2万平方米,建有一批标准体育设施;图书馆总藏书量299.8万册,收订中外文期刊4.3万余种,具有CA、EI等84种大型中外文文献数据库和网络镜像数据库;建有教育部科技项目及成果查新中心工作站、上海市科委科技查新站、上海高校外国教材中心、上海市研究生电子文献检索中心等机构,分析测试中心、珠宝检测中心为国家计量认证单位。

学校设有化工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理学院、商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等15个专业学院,以及网络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工程师学院(中德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科学研究院)、工程教育学系等非专业院系。

学校学位授权点覆盖理、工、农、医、经、管、文、法、艺术、哲学、教育11个学科门类,38个一级学科。有 65个本科专业;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4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1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拥有工商管理(MBA、EMBA)、公共管理(MPA)、法律(JM)、社会工作(MSW)、国际商务(MIB)、药学(M Pharm)、中药学(MCMM)、会计(MPAcc)、艺术(MFA)和工程(含18个领域)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7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0个上海市重点学科、7个上海高校一流学科。

学校现有在校全日制学生近2.48万人,其中在校全日制研究生8541人(其中博士生1441人),全日制本科生15425人。现有教职员工3504人,其中两院院士4名,双聘院士4名,国家“千人计划”5名,国家教学名师2名,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7名,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成员3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3名、讲座教授2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5名,上海市教育功臣1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8名,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3个,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1名,一大批中青年学者崭露头角。

学校以“培育英才,服务社会;注重过程,勤奋求实;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为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深化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质量居全国及上海市高校前列。现有国家精品课程20门,国家双语示范课程3门,上海市精品课程65门;2000年以来,主持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16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7项,完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52部,10部教材获国家级奖励;现有国家特色专业12个,建有国家级工科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材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业人才培养示范实验区,以及3个上海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上海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基地。

多年来,学校以培养“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为目标,重视对学生全方位的培养。国际国内数模竞赛多次名列上海市乃至全国参赛学校之首,1997年、2005年两获美国大学生数模竞赛特等奖,成为国际上少数两获殊荣的高校之一,2011年、2012年又两次获得国际大学生数模竞赛特等奖提名;1993年、1999年和2007年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三捧“优胜杯”;在历年全国和上海市级各类英语比赛中屡获大奖,在 2007年“国际英语辩论大赛中国赛区”比赛中获冠军队、季军队和最佳辩手;女子乒乓球队多次在世界大学生乒乓球锦标赛上夺冠。同时,在物理、数学、化学、计算机编程、电子设计、机器人制作、智能车、先进成图技术与信息建模、过程控制仿真、科技发明、英语演讲等方面的竞赛中也成绩斐然,均名列国内和上海市高校前列。

学校有8个国家级研究基地、23个省部级研究基地、2个国际合作科研基地、55个校级研究所(中心),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全国6所首批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之一。每年承担各类研究课题1200多项,科研经费逐年增加,2013年超过6.5亿元。历年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及国家科技进步奖59项,省部委科技进步奖600多项,拥有各类国内外有效专利1500余项。取得一大批重大创新成果,一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大规模产业化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学校重视并不断拓展对外合作交流空间,已与美、德、英、法、日、加、韩、澳等国的180多个高校、企业集团和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广泛的学术交流关系,特别是与一批海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立了姊妹学校关系或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实施教师互访、学生交换以及联合培养的合作机制。

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学校始终坚持花大力气,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学校率先进行“两课”改革,改革成果分别获得上海市和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在上海市组织的学习邓小平理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连续五年获得一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获得“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拓奖”、“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等奖,是“上海市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在营造育人环境、创新育人机制,发挥整体育人优势的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大学生艺术节上海市活动优秀组织奖”、“全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先进集体”;被评为“上海市群体工作示范单位”、“上海市艺术教育先进集体”、“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单位”、“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全国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全国学校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全国高校后勤十年社会化改革先进院校",是教育部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1995年以来连续9次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光荣称号。

半个多世纪来,学校共为国家培养了19.93万名毕业生(含网络、继续教育毕业生),校友中15人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许多人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一大批优秀人才成为高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的领军人才和高级技术专家。同时还涌现出许多诸如获得“2006影响世界华人大奖”等各种荣誉的海外杰出校友。1988年,在学校庆祝石油加工系成立三十周年时,江泽民同志欣然题词:人才辈出。

今天,华东理工大学正昂首阔步,在未来十年或者更长一段时间,朝着把学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总体目标前进。

(本栏目内容由校长办公室于2014年4月18日更新)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活动方案文件范文下一篇:黄鹤楼的赏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