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论文

2022-04-16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剖析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合理低价竞标这一评标方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剖析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论文 篇1:

2013清单计价规范前提下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

摘要:2013清单计价规范涵盖了从项目招投标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算为止的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与管理。文章在探讨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与投标报价的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2008清单规范与2013清单规范在针对工程量偏差导致工程价款调整部分的差异,并以此为切入点为承包商科学合理地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2013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法; 文献标识码:A

建筑业的有序发展要求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精细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统一约定,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为工程价款精细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法律依据。因此,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运用报价技巧时,应牢牢把握新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各项规定,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

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与投标报价的关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工程变更等变化导致应予以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过多,若仍按原单价计价结算,对发包人带来不公平;如减少过多,若仍按原单价计价结算,对承包人带来不公平。为此,清单计价规范针对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做出了规定,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不能机械地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各部分的综合单价,以期提高所得工程价款的现值。应充分考虑到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将清单中所填各部分综合单价更加理性地给出,以免实际合同价款与预期合同价款出现较大的出入。

2 新旧规范在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上的差异

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章合同价款调整中第1节第1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15项事件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其中第6节工程量偏差共3条,是在2008规范相应基础上改写的。第6节第2条为:“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该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与原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原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0%时调整综合单价。

如若承包商采取不平衡报价法进行投标报价时,忽视了新规范的规定,仍按旧规范的规定来进行预期工程价款的现值计算,那么可能会导致实际所获工程价款的现值比预期收益的更少。

3 不平衡报价法概述

3.1 不平衡报价法的定义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总投标报价不变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项目内部各子项目的综合单价。一般有以下六种情况:(1)对能先拿到工程款的项目(如建筑工程中的土方、基础等前期工程)的单价可以定高一些,利于资金周转,存款利息也较多,而后期项目单价适当降低;(2)估计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可提高其单价;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可降低单价;(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会修改的项目,单价可提高;工程内容说明不清的单价可降低,有利于以后的索赔;(4)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如土方工程中的挖淤泥、岩石等),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标价,以后发生时又可多获利;(5)对于暂定数额(或工程),分析其发生可能性大,价格可定高;估计不一定发生的,价格可定低;(6)零星用工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工资单价,因它不属于承包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也可多获利。

3.2 不平衡报价法的重要作用

不平衡报价法的重要作用在于,运用不平衡报价技巧既不用提高总报价不影响其投标竞争力,同时能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提高所得工程价款的现值。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投标报价时,常运用此法进行调价。

4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建议

第一,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一定要注意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应控制在合理幅度内,以免由于与正常综合单价相差过大从而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将报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新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价款,这需要承包商能够较准确地估算各子项目实际可能发生的工程量的大小,而不是单纯地判断工程量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因此,投标报价时需做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不仅要了解清单计价规范以及计量规范、国家及地方的计价通则、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分析竞争对手、各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企业盈亏状况、企业当前任务情况,还应剖析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等各项资料,以便能够更好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量调整,从而更准确地估算实际工程量,做到在不平衡报价时可以有效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时尽量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预期

收益。

第三,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结算价的调整公式中涉及到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这也是承包商在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应注意的关键问题。新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有两种:其一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决定,这是一种事后解决问题的方法,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也可以参照类似工程相应清单项目事后协商调整的单价;其二是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关联,这是实际工程中遇到较常见的情形,须承包人在填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时充分考虑到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新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项目存在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项目新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因此,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新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的公式进行调整,预计实际工程价款,以提高所获工程价款的现值为出发点,为不平衡报价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时还应注意,工程量的偏差可能会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若措施项目费用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工程量增加的应相应调增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减少的应相应调减措施项目费。假如报价时在工程价款的计算中忽视了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可能会带来决策的失误,使承包人的利益受损,需要报价人员予以重视。

5 结语

投标报价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活动,既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测算和判断,又要依赖投标报价人员的经验以及对建筑市场的敏锐度加以决策。因此,在运用不平衡报价法进行投标报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工程造价专业规范和相关政策性规定,合理地报价,做到有利地规避风险,既要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规范编制组.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 邹同彬.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运用[J].价值工程,20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的工程造价控制课程教学模式探索项目(项目编号2014JG17)。

作者简介:王小爱(1986-),江西遂川人,供职于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管理。

(责任编辑:秦逊玉)

作者:王小爱 邹同彬

剖析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论文 篇2:

建筑施工招标最低价中标法研究

摘要:合理低价竞标这一评标方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正确界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招标;评审;最低价中标

文献标识码:A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但是,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确定某项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尤其是某项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没有更科学合理的规程加以监督约束,使得众多投标人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盲目压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目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此,寻求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乃当务之急。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2.1 偏差评审法

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 经验系数评审法

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 市场行情评审法

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某些地方还不很规范,确定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应循序渐进,按照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在工作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真实评审各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标价。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3.1 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3 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

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3.7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成本价。建筑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模数化、产业化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3.8 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为此,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省级招标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同时,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4 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4.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1)对整个建筑法规体系进行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划,确定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调整建筑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建筑管理活动做出宏观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改,适应和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4.2 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发挥建筑行业管理的整体优势,从工程前期入手,对招标文书、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工程结算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4.3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4.3.1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

法制先行,行而不乱。优化技术标准,建立新型标准定额管理模式。完善计价规则,实现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造价管理,实施人才为本的战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造价动态管理。

4.3.2 鼓励发展民间机构

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4.4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

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局部强制,形成制度 。调整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1]彭东升.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反思[J].珠江水运,2004,(5).

[2]刘晓君.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机制研究[D].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论文,1999.

[3]吴福良,仲伟周.工程担保机制的理论剖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2).

作者:宋 燕 刘志霞

剖析建筑工程投标报价论文 篇3:

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从阐述最低价中标的基本理论入手,剖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与面临的问题,通过对中国建筑工程行业管理现状研究提出了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未来建筑工程行业中应用的客观必然性,是招投标体制改革的方向,并提供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 最低价中标 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1]

1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分析

1.1 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政府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

1.2 淡化标底的作用 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 “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1.3 有利于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在投标中难免会使企业间形成激烈的竞争,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能够遵循原国家定额标准,而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若想提高中标率,就要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变,强化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成本,努力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工程的最优化,进而逐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加入WTO之后,我国就要更多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要想在国际的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就一定要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办事。

2 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我国2000年以前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 20 余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过去一直在限制,本质上来讲就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管理的不灵活,再加上市场竞争体制还处于成长状态,还比较幼稚。

2000年1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这项法规中首次提出允许招标人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在标底方面放松了要求,依据市场状况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而不是以预算定额为依据了。在竞标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济类专家评审工程经济标,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后决定工程高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此方法在我国南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最低价中标”,南京市招标办竭尽全力制定了相关的可行措施。第一,已建立经济类专家评委库,由造价咨询部门、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数十位高级经济师、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第二,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因为施工图纸过于肤浅、思路不清晰等情况的发生而造成报价的误算、漏项等情况,全部工程都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这样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下,更方便专家进行评审;第三,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对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原因和具体措施都要有明确的标注;第四,为了不让投标单位盲目的提高报价,更好的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如果最低中标价还是比标底要高,招标单位可以再次进行招标或对投标单位逐个议标;第五,要先提供一个合同价5%-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才能签订合同,而且保函额度也会随着着中标价与标底差距的增大而变大。

表1为实行最低价中标几个典型项目的报价情况:

由表一得出,最低价中标工程的中标价比预算价(标底)平均降低15-20个百分比。而且由于采用的是实物工程量清单方式,使招投标工作大约减少了1/4个周期。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已竣工的工程,不包括哪些施工中必须调整的工程量和不可抗力,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都符合之前的中标条件,建设单位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再如珠海市的一项外资工程投标,报价内容包括2 幢厂房的基础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总建筑面积40000m2,一层,高6m,工程量清单包括Φ400管桩、C30和C25 混凝土、砖砌体等。

直接成本的确定:可根据定额含量确定主材用量,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人工费及材料价格。如清单中C25混凝土柱项目,报价内容包括混凝土制作、模板制安、脚手架等全部费用,其中1.015m3/m3为柱混凝土定额含量,270元/m3为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混凝土泵送费为10元/m3,浇捣人工费为30元/m3。混凝土柱的模板用量为10m2/m3,其定额含量是:1#防水胶合板为0.0833m2/m2,市场价50元/m2;木仿为0.00934m2/m2,市场价1000元/m2。

可运用下面的公式计算每m3混凝土柱的直接成本:1*[1.015*(270+10)+30+(0.0833*50/4+0.00934*1000/4)*10+10*6]=407.96元/m3。

因为这次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减去单位成本中的模板及木仿材料费,利用库存闲置材料设备的方法来实现最低价中标。扣除后的直接成本计算为:l*[1.015*(270+10)+30+10*6]=374.20元/m3,比原直接成本407.96元/m3,降低了8.28%。确定其他直接成本的方法是在直接成本的基础上乘以经验系数3%。确定间接成本的方法是用直接成本乘以经验系数4%。确定税金及利润的方法是用直接成本乘以系数8%(税金为3.54%)。C25混凝土柱综合单价为:374.20*(l+15%)=430.33元/m3。

在计算清单上其他项目的综合投标单价时,运用的也是跟上述方法相似的方法。因为利用了某些闲置的材料设备,这样就使得直接成本基数变小了,而利润为8%-3.54%=4.46%,比8.28%低了3.82%,投标报价要比成本价低,开标后总报价比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低80多万元,并能顺利中标。[2]

3 最低价中标法面临的问题

3.1 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没有相关完善的配套设施,这样就不能更好的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会造成某些导投标中投标企业报价的不真实现象。

3.2 国内目前还没有完备的工程担保措施,同时,没能加大力度确保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3.3 中标价低于成本。国家新制定的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是,实际上在先前定额法定性的影响下,使很多的企业没能够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不存在自己的估价信息,因此他们在报价方面仍然很茫然,这显然最低价报价并没有表现出投标企业真正的实力。

3.4 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

3.4.1 招标文件的编写不细致。工程招标书的编写要做到精确细致,尤其是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情况下,对这点的要求更加严格,只有做到这点,才能更好地保证投标单位做出合理的报价,不会因为在最低价中标后又发生一些索赔使最终的工程总造价还是变多了,从而使最低价中标失去了最初的意义。

3.4.2 资格审查工作不严格。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由于有些业主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 我国推广最低价中标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再加我国加入WTO,国内外的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客观上对我国的承包商在加强企业管理创新、促进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最低价中标法在当前的试点的应用,我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要不断的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应用。具体实行上要充分借鉴那些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积极创建与制定出符合我国工程建设行业国情的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具体政策和措施。[3]

4.1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目前,企业不具备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要不断的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

4.2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较单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出台的74号、75号、107号令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依法把造价管理做好做到位。[4]

4.3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人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4.4 鼓励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投标代理机构、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出现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全社会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5]

4.5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只有投标人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的投标人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参考文献:

[1]洪兆根.对“最低价中标”几种情形的探讨.工程经济,2000,(4):24-26页.

[2]林奕文.浅谈工程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利弊.广东土木与建筑,2002,2:16-18页.

[3]关志一.工程建设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浅议.工程经济,2002(4):18-21页.

[4]胡建文.中美建设施工招标方法比较研究.建筑经济,2001,(12):126-130页.

[5]吴福良.美国大型工程管理研究和经验借鉴.深圳,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

作者:李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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