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武汉市江夏区范文

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文件

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文件夏水务[2009]40号签发人:韩飞

A 关于对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 第29号提案的回复 蔡明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后续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后续管理问题,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十分重视,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此问题,特别是区人民政府2008年6月2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了关于研究农村饮用水安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了从现在起江夏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责任主体是区水务局,经营主体是区自来水公司。会议还就如何加强已建水厂的后续管理工作制定了具体切实可行的办法。针对你提出的问题,

我局将积极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要求,尽快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后续管问题,确保工程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工作的进步。

主管领导:吴保华联系电话8795248

4经 办 人:金国雄联第电话87951299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协提案回复报: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督办室送:蔡明清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

共印4份

第二篇:武汉市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收

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房屋补偿安置,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管)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征求听取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实施单位。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

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在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部门将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收到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并发布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签订。被拆迁人以征地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以下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征地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被拆迁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征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

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面积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对象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的权利:

(一)本村组户籍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本村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和服刑人员;

(二)户口迁入本村3年以上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达到本组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林地100亩以上(以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为依据)的迁入户;

(三)2003年底以前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对象只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有房屋,但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项规定条件的迁入户;

(二)2004年-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 下列对象无权获取补偿: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但没有房屋也没有承包土地的迁入户;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分为: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和钢混结构等。结构类型以房产登记类型为准。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等。房屋用途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原批准用途为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数据并结合下列规定认定建筑面积:

(一)办有土地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统称有效证件,下同)之一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有效证件为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有效证件建筑面积部分,对照本条第一款

(二)或者

(三)项和第二款认定;

(二)2003年底以前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房屋,与有效证件房屋同等对待,其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2004年至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的70%计算;

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

房屋的面积和层高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住宅被拆迁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下列房屋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

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

2、房屋天面永久性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

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

4、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与主体房屋分建的厨房、厕所、农(工)具房和牲畜房等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商业门面房被拆迁,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确定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并按各自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未经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住宅1:1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评估价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且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及其共同居住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其他住房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可以选择人均达到30平方米的近似房型;但超过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30平方米(含本数)低于5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与被拆迁房屋面积近似;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并由被拆迁人对超过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50平方米(含本数)的,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选择总建筑面积近似的产权调换房;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减去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标准,另行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独生子女、五保户等特殊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优惠措施。

第三十六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还建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如下标准补足差价。

(一)还建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还建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综合成本价按征收实施单位核定的所建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为准;市场评估价以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有效证件房屋的宅基地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仓库、工厂、办公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协商一致给予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六章 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补助,其补偿标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一)拆迁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助:

1、运输补助费;

2、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设施迁移补助费。但还建房已有以上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助。

(二)拆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补助:

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和货物运输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

3、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对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奖励: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拆迁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被拆迁人主动请求拆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的。

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安置房分配

第四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实行集中建设。拆迁安置房屋应当以划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否则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土资会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

第四十五条 以被征地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安置房分配,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腾退房屋及土地的村民为分配对象。

第四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成立拆迁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召集涉及还建房分配的村(社区)干部及村(居)

民代表建立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负责拟定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10日,宣传安置政策,听取群众意见,完善工作资料,优化分配方案及分配流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制定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告。

第四十八条 还建房分配由被拆迁人按户派遣家庭成员参加摇号抽签,每户参加摇号抽签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

被拆迁人因故不能派遣家庭成员参加还建房分配摇号抽签的,在正式选房前3日内,户主本人到村委会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持村委会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参与选房。

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本次还建房分配的,在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

第四十九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流程如下:

(一)村(社区)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面积(查验证件及房产测量)、户籍人口(向派出所核实)、家庭情况(向计生办核实独生子女)、承包土地面积(向农经办核实面积和经营权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退房屋土地情况,由村委会对调查结果确认后按户制作征收拆迁申报材料,报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审核;

(二)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对征收拆迁申报材料审查、建档、确定房屋还建面积,制作《还建安置房面积核实通知书》,

由村(社区)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送达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三)村(社区)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指导被拆迁人整体调剂安置房户型(面积差控制约±10平方米),签署《还建房安置意向书》;

(四)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公示还建房户型、分类统计套数,被拆迁安置人姓名、拟还建安置面积、安置房户型意向等相关信息;

(五)按被拆迁户所选安置房户型数量制作选房序号签,按门栋编号制作选房卡,做好门牌号码、户型模型、会场布置、摄影器材等准备工作,提前7日将统一公开摇号抽签选房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被拆迁人,并在村(社区)张贴公告,拍照存档;

(六)统一时间和地点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征收实施单位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组织被拆迁户主或代理人排队,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并现场确认登记;

(七)征收实施单位查验被拆迁户主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和选房序号,按选房序号排队抽取所选相应户型的房卡;由公证部门当场宣布房卡上的门牌号码和户主姓名,现场登记公证;

(八)被拆迁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选定房屋面积和房型,不得更改,凭房卡签订确认书,同时核算还建安置房差价及相关费用;

(九)被拆迁人在抽签分配结束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费用,

领取所选安置房钥匙。

第五十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房源公开、安置分配对象公开,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过程摄像记录,安置分配结果在选房大会结束后30日内在还建房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分配过程监管,由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人代表全程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还建房分配的,又未按规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的;

(二)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抽签所选安置房的;

(三)被拆迁人选房后,未按期支付还建房相关费用的。 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从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一律取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作出货币补偿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实施货币补偿。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迁入户和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后,可以按本项目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农用地,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国地规划、城乡建设和农业(经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篇: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2016部门决算

2017年8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6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6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6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2016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情

况说明

第一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区敌情和治安情况,提出工作对策,研究部署全区公安工作。

2、预防、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活动,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侦破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

3、依法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做好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复杂场所、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防范控制,组织开展辖区治安巡逻工作。

4、负责户政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基层治保会建设,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5、依法监督并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治保组织建设。

6、开展公安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区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7、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管理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8、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抢险工作。

9、维护当地社会政治稳定作为第一要务,把基础调查和社会调查作为基本职能,把情报信息作为主要任务,把重点人控制作为重点工作。

10、负责区公安民警队伍的建设,加强管理和教育训练。

11、依法设置和管理看守所、拘留所的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做好有关领导集体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部门决算由单位本级组成。根据区委、区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区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包括:警务指挥室、政治处、警务保障室、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人口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法制大队、消防大队(现役)、江夏区看守所、江夏区拘留所、南湖检查站、内保大队、视频侦察大队、网侦大队、纸坊街纸坊派出所、庙山派出所、纸坊街大桥派出所、金口街派出所、乌龙泉街派出所、郑店街派出所、五里界派出所、山坡街派出所、法泗街派出所、安山街派出所、湖泗镇派出所、舒安街派出所、机场派出所、藏龙岛派出所、金港派出所,以上内设机构全部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区编办核定本部门行政编制449人。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总编制人数449人,全部为行政编制。在职实有人数458人,全部为行政编制。

离退休人员12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20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收入总22077.4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593.19万元),支出总计22077.4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411.48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4,783.57 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2016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本年收入合计21484.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20499.97万元,占本年收入95%,其他收入984.31万元,占本年收入5%.

三、2016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本年支出合计 21665.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018.19万元,占本年支出65%,项目支出7647.8万元,占本年支出35%.

四、2016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0499.9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067.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4432.69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0499.9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6,232.6万元,增长44 %。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支出执行率提高,财政内结算及时、人员及公用基本运行成本上涨,收支同步扩大。

五、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067.28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本年支出合计16067.2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基本支出13260.62万元,项目支出2806.66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①协警办公及装备经费1360.45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区政府批示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299人,社会保险缴费逐年上涨,按人均4.55万元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开支。主要成效是弥补新城区警力不足,协助社会治安管理。

②因公伤残民警医疗费3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劳社部函[2002]19号文件规定,落实公安分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补助保障方面的支出。

③刑侦特费3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财行【2015】19号文件规定,使用特殊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消耗的经费。

④人民警察着装区级配套经费10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按照武公指【2015】32号文件要求,民警服装财政预算人均标准3000元/年。其中市级财政负担人年均650元部分,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较2016年预算增加46万元。

⑤道路交通管理466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主要是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取消行政性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问题的补助,根据近几年的实际经费发生情况,年需司法鉴定费、暂扣车辆停放保管费、车管办牌办证业务工本费。较2016年预算增加150万元。

⑥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137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武财行【2012】117号文件规定,按在押犯人0.36万/人年,我区年均押量325人。增加监所专项维修监所水电费预算。主要成效是监所稳定运行,犯人伙食及设施保障。

⑦犯罪嫌疑人收治医疗费30万元,属于调增经常性项目。用于区公安分局在收治各类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病患救治经费。

⑧基层队所509.21万元,属于调增经常性项目。主要成效是队所大型修善,保证公安形象规范统一。

⑨纸坊社区治安巡防大队公用经费6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 ⑩禁毒管理29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主要成效是加强社区禁毒工作,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发现管控和帮教工作。落实对在册吸毒人员定期尿检、康复治疗与紧急救助、工作站建设和禁毒宣传、考核表彰等工作。

⑾居民身份证管理15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根据近三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

⑿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及扶养经费4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用于患病嫌疑人收治费用和肇事精神病。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16067.2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47万元,占本年支出0.29%;公共安全支出(类) 13288.43万元,占本年支出82.7%;教育支出(类)55万元,占本年支出0.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664.14万元,占本年支出10.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类)552.6万元,占本年支出3.44%;交通运输支出(类)10万元,占本年支出0.06%;住房保障支出支出(类)450.11万元,占本年支出2.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预算为7万元,支出决算为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预算为40万元,支出决算为4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预算为10,593.77万元,支出决算为10,593.7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4.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预算为219.6万元,219.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5.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治安管理(项)。预算为607.06万元,607.0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6.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刑事侦查(项)。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1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7.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禁毒管理(项)。预算为29万元,支出决算为2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8.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道路交通管理(项)。预算为466万元,支出决算为46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9.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居民身份证管理(项)。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预算为137万元,支出决算为1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1.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预算为1111万元,支出决算为111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2. 教育支出(类)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项)。预算为55万元,支出决算为5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预算为65万元,支出决算为6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预算为975.37万元,支出决算为975.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公益性岗位补贴(项)。预算为563.94万元,支出决算为563.9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预算为39.08万元,支出决算为39.0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预算为20.75万元,支出决算为20.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预算为237.28万元,支出决算为237.2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1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预算为315.32万元,支出决算为315.3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0. 交通运输支出(类)公路水路运输(款)公路和运输安全(项)。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为355.69万元,支出决算为355.6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预算为94.42万元,支出决算为94.4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六、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260.6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488.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资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772.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专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本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25.66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减少57.39万元,减少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决算数相比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25.66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减少57.39万元,减少7%. (1)公务用车购置费105.24万元,占预算数的100%,与上决算数相比,减少133.31万元,减少56%。本购置(更新)公务用车1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45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0.42万元,占预算数的100%与上决算数相比,增加75.92元,增加14%。其中:燃料费398.45万元;维修费156.11万元;过桥过路费1.75万元;保险费54.19万元;其他维护1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决算数相比与上决算数相比持平。

八、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决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66万元,本年支出186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为:

1.城乡社区支出(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480.69万元,主要用于全区一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全区交通信号灯的运行和维护。

2. 城乡社区支出(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952万元,主要用于公安局业务用房搬迁、二期、三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智能交通一期建设经费、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改造工程。

九、201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十、2016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665.99万元,较上年增加4965.29万元,增长30%。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未滞留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6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43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共有车辆24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5辆。

(四)关于2016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部门(单位)本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对部门决算公开中有关科目、重要指标及专业名词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名词解释可对名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说明,也可对资金用款单位、资金去向进行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某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某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或以前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人员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自行添加:20402 公安 反映公安事务及管理支出。 01

行政运行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03

机关服务

反映为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04

治安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所属巡警队、特警队、派出所、110等方面的支出。

05

国内安全保卫

反映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支出。

06

刑事侦查

反映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支出。

07

经济犯罪侦查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支出。

08

出入境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三非”外国人遣返,出入境证照印制、管理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方面的支出。

09

行动技术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行动技术工作的支出。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处置“法轮功”、处置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处置有害气功等方面的支出。

禁毒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的支出。

道路交通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

网络侦控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网络安全侦查的支出。

反恐怖

反映开展各类反恐怖工作的支出。

居民身份证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居民身份证印制、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6

网络运行及维护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各类专网、局域网的租费、运行费、维护费、软件开发费等方面的支出。

拘押收教场所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方面的支出。

警犬繁育及训养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警犬繁育及训练的支出。

信息化建设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用于“金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99

其他公安支出

反映除上述以外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具体解释参见《2016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

第四篇: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

2017年度部门决算

2018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1年,成立时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共武汉市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夏发[1999]37号文件精神,撤销武汉市江夏区商业局, 由区供销社联社、原商业局资产和下属企业资产组建武汉市江夏商贸(集团)公司,保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8年根据武汉市人事局发布的武人公[2008]61号文件精神同意将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由于种种原因,供销社机关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几年来区供销社多方协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将区供销社机关从2015年7月分开始纳入财政预算。

供销社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制订全区供销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棉花生产加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农副产品经营等特殊行业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及相关社会服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江夏区供销社部门决算仅为区社供销机关收支的决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江夏区供销社总编制人数21人,其中:事业编制1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15人,依照管理1人)。在职实有人数23人,其中:事业1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5人),财政供养1人,自筹人员6人。

离退休人员3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5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入项目栏次

一、财政拨款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行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决算数1970.260.000.000.000.000.00202.95支出项目栏次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十

一、城乡社区支出十

二、农林水支出十

三、交通运输支出十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十

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十

六、金融支出十

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十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十

九、住房保障支出二

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二十

一、其他支出二十

二、债务还本支出二十

三、债务付息支出1,173.21本年支出合计0.00 结余分配0.00 年末结转和结余1,173.21总计行次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决算数2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704.00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1,173.210.000.001,173.21公开01表金额单位:万元本年收入合计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总计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收入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收入合计11,173.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704.00704.00353.05148.00202.9534.0434.0424.809.24财政拨款收入2970.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01.05501.05353.05148.000.0034.0434.0424.809.24上级补助收入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事业收入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经营收入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他收入7202.9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2.95202.950.000.00202.950.000.000.000.00公开02表金额单位:万元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1602992212210222102012210202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支出合计11,173.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704.00704.00353.05148.00202.9534.0434.0424.809.24基本支出21,025.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56.00556.00353.050.00202.9534.0434.0424.809.24项目支出314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00148.000.00148.000.000.000.000.000.00上缴上级支出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经营支出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公开03表金额单位:万元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1602992212210222102012210202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 入项 目栏 次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行次决算数项目(按功能分类)行次支 出小计2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501.05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970.260.00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501.05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970.260.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公开04表金额单位:万元13123233343453563673783893910401141124213431444154516461747184819492050215122522353本年收入合计2454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556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657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27582859总计29970.26总计60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1栏 次970.26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0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十

一、城乡社区支出十

二、农林水支出十

三、交通运输支出十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十

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十

六、金融支出十

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十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十

九、住房保障支出二

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二十

一、其他支出二十

二、债务还本支出二十

三、债务付息支出970.26本年支出合计0.00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000.00970.26970.260.0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2122102221020122102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支出合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公开05表金额单位:万元1970.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01.05501.05353.05148.0034.0434.0424.809.242822.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353.05353.05353.050.0034.0434.0424.809.24314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00148.000.00148.000.000.000.000.00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06表金额单位:万元人员经费科目编码30130101301023010330104301063010730108301093019930330301303023030330304303053030630307303083030930310303113031230313303143031530399科目名称工资福利支出 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伙食补助费 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业年金缴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离休费 退休费 退职(役)费 抚恤金 生活补助 救济费 医疗费 助学金 奖励金 生产补贴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 购房补贴 采暖补贴 物业服务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金额413.3489.89219.377.4943.770.000.0039.9912.820.00372.230.00241.960.0020.390.000.000.000.000.000.0024.809.240.000.000.0075.84科目编码302302013020230203302043020530206302073020830209302113021230213302143021530216302173021830224302253022630227302283022930231302393024030299科目名称商品和服务支出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手续费 水费 电费 邮电费 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差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 维修(护)费 租赁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专用材料费 被装购置费 专用燃料费 劳务费 委托业务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税金及附加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经费合计785.57注:1.本表依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1表)进行公开。 2.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公用经费科目金额编码36.693107.20310010.00310020.00310030.00310050.76310066.33310071.74310080.00310098.31310100.02310110.00310124.03310130.00310191.32310203.43310990.373040.00304010.00304020.00304030.00304990.003071.61307010.00307070.003991.56399060.000.00公用经费合计科目名称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基础设施建设 大型修缮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物资储备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拆迁补偿 公务用车购置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产权参股 其他资本性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企业政策性补贴 事业单位补贴 财政贴息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债务利息支出 国内债务付息 国外债务付息其他支出 赠与金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6.69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07表金额单位:万元预算数决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因公出国合计合计公务用车购公务用车运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公务用车运公务接待费(境)费(境)费小计小计置费行费置费行费1234567891011120.000.000.000.000.000.000.370.000.000.000.000.37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数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数。决算数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年初结转和结余本年收入小计3本年支出基本支出4项目支出5年末结转和结余公开08表金额单位:万元126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和结余情况。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结余。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

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收入总计 1173.21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支出总计1173.21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减少254.47万元,减少 17.82%,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突发水灾,减少防汛抗洪支出。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173.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970.26万元,占本年收入82.7%,其他收入202.95万元,占本年收入17.3%。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17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5.21万元,占本年支出87.39%,项目支出148万元,占本年支出12.61%。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70.2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70.2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970.2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41.6万元,增长 4.4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五

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支出都有所增加。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623.43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本年支出合计970.2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55.63 %。其中:基本支出822.26万元,项目支出148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经费120万元,主要成效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进行了明确职能规定文件,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服务,加大了对无证站点的查处整治力度;对纸坊、大桥、庙山、藏龙岛区域的所有回收站点进行了“四害”防制,确保了回收站点的文明回收经营;供销社专项 业务费20万元,主要成效重点在革命老区对现有农资网点进行提档升级,使三级配送网点更趋完善,配送能力理进一步加强,更有好的为农民服务;退役士官经费8万元,安置一名退役士官支持国家国防建设,保护一方稳定。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970.2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970.26万元,占本年支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社会保障管理

事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12.53万元,支出决算为387.6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82.42%,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增3名退休人员及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2.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年度预算为42.33万元,支出决算为47.0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1.22%,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总人数增加3人。

3.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年度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0%。

4. 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商业服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340.3万元,支出决算为501.0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47.24%,增加的原因是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5.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住房保障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8.47万元,支出决算为34.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9.56%,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总人数增加3人。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70.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85.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

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6.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专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我部门(单位)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37万元,占预算数的102.78%。与上年度决算数持平。

1.公务接待费0.37万元,占预算数的102.78%。与上年度决算数持平,增加0万元,增减0%。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结余。

九、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度武汉市江夏区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3.05万元,较上年增加81.24万元,增长29.8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7年度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9.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有车辆0辆。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部门(单位)本年度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对部门决算公开中有关科目、重要指标及专业名词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名词解释可对名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说明,也可对资金用款单位、资金去向进行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某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某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人员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

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六、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是指反映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商业服务支出(项)是指反映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住房保障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篇:江夏区一初中教师家访手记

江夏区一初中教师家访手记----------只要有爱

余 辉 映

家访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是家庭教育的补充。早就该要这样的举措了。前不久, 我走访了好些学生的家庭。留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朱同学。

我提前两天与朱同学的家长取得了联系,约定了家访的时间。 说起这个朱同学,我有很多话想说。 因为学校的原因,去年我中途换了一个班级上课。因为是中途换班,所以学生全部是新面孔,我担心学生会排斥我,因为他们好不容易刚刚通过一个学期的磨合,熟悉了一个老师的教学,对原来的老师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现在突然要去再花时间去了解另一老师,心里肯定是有些不舒服的。 果然,刚刚上了两天课之后的一个上午,我像往常一样走进了七(11)班(这是我新接手的一个班级),班长喊了起立之后,我发现朱同学没有站起来,于是,我便走下讲台相助同学走去。我质问他为什么不站起来,他很不高兴地回了一句“不想站起来”,我接着问他为什么,他大声地吼道“不想上课”,我又问“为什么”,他的回答令我一下子愣住了“就是不想上你的课”!反了!反了!这还了得! 居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不想上我的课,我气的想教训他一下,可是还没等我伸出手,早被他还手了,并且我还被他推了个趔趄,差点摔倒。 这是我接受这个新班级后学生给我的一个下马威.我当时以为只是暂时性的接受这个班,所以后来我把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并且尽量不与这个朱同学发生正面交锋,居然也相安无事地过了一个学期。

这个朱同学,其实本性不坏,也很聪明,语数外三门主课还就数英语学得好些,我也经常用他在英语方面取得的成绩来鼓励他,开导他,感化他,他也好过一阵子。 可是今年八年级了,学习任务也加重了,我观察到朱同学最近一个星期上课根本找不到感觉,不听讲,作业欠交,笔记也不抄,上课时坐不住,经常制造向声,下位,拉别人讲话,双休日的作业不做,等等,伤透了脑筋。我觉是有必要到他家去走访一下了。经过了解,我得知,他的家境一般,可是我发现他以前经常穿名牌,他的爸爸给别人打工,妈妈以前在上班,月薪只有800元,由于他不听话,他的爸爸怪他妈妈没有管儿子,所以今年就不让他妈妈上班了,在家陪读,孩子上班后她爱打点小牌,对儿子的管教就马虎了一些,特别是双休日只要别人一约,他妈就出去了,以至于儿子的双休作业没做起或者没做她全然不知,并且后来得知儿子经常在双休日出去鬼混, 上网,沾染了不少恶习。

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我便和她妈妈做了一次细心的长谈,谈生活的艰辛,谈家庭和谐,谈做母亲责任,谈做妻子困惑,谈孩子的教育,后来我和她母亲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老师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并且多以鼓励表扬为主,因为我知道: 再差的孩子的内心也有被赞美、被肯定的渴望,作为老师,我们不要吝啬对每一个孩子的赞美与肯定。一句鼓励的话、一个会心的微笑对我们来说是举手之劳,但对于孩子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 .在家里,家长特别是妈妈要坚强监管的力度(因为他爸爸经常在外施工,鞭长莫及),不准孩子周末外出游玩,限制周末上网的时间,平时不许上网,每天督促孩子做完做业,并且签字作证。

自从这一次家访后,我发现朱同学在悄悄地变化,上课开始认真听讲了,作业也跟上来了,居然有一次还私下里跟我说“老师,我想找你跟我补课,前面我掉的太多了”,我不禁心潮澎湃:多大的变化呀!只是我们老师主动去家访了一次,与家长沟通了一次,这个孩子就开始有了可喜的转变, 家访对教师来说,可谓是分内之事,再普通不过,但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影响却是非常重要。一次成功的家访,也许能改变孩子的一生。教师走进家庭,不只是形式,更是责任。了解与沟通,用多维度的方法,去关心每一个孩子,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和他们交心,与家长交朋友, 从而实现教育学生的多方合力的最佳效果。我踏上工作岗位已经十六年了。有过五年的班主任经验,几年来的教学工作使我深深地意识到:家访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是家庭教育的补充。家访能拉近家长与老师的距离,也能拉近家长与学校的距离,使

家长了解学校的办学思路,理解学校做出的举措,使家长自发地与学校通力合作。家访是一个纽带,它把老师、学生、家长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老师、学生、家长和谐合作的三维共同体。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是学校、家庭、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三方面的教育,就如一根链子上的三个环节不可分割,只有环环相扣,利用三方的“合力”才能推动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以后一定会把家访工作做到更深入, 更彻底, 更多地去了解学生,了解家长,贴近学生,贴近家长, 让教师和家长形成教育的合力, 让更多的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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