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2024-06-19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精选8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 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00元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 械 伤 害

起 重 伤 害

触 电 伤 害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伤 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 塌 伤 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 水 伤 害

放 炮 伤 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 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 任者。

3、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队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4、对交通安全事故和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4)发生一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2、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 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4、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15万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5万元。

6、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5万元。

7、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3篇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 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 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 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 看到“安”字打头的, 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 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

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 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 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 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 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 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

在电力建设中,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 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 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 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

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 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但往往是层级越多, 削弱越多, 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 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 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 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 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

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 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 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 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 必须涵盖每个人, 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 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 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 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 职责越容易模糊, 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 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 职责内容要具体, 并要做出明文规定,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 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 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 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 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 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 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 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 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 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 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 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因为, 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 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 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 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 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 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 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 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 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 按照“事前追究, 防范事故”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 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 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 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 查找分析根本原因, 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对一起江堤溃口责任事故的追究 第4篇

道光二十八年汛期,安徽沿江各州、县受灾,其中无为江坝在上段的青山圩一带溃口,无为州“江潮漫溢”。汛后,安徽巡抚王植上奏道光帝允准“截留藩关各库银两”,以寓工于赈的形式修筑皖境江堤。汛期溃口的无为江坝青山圩段堵口复堤工程是此次江堤培修的重点工程之一。

无为青山圩江坝堵复工程原由无为知州刘汝刚督办。后因该项工程关系重大,巡抚王植又命候补直隶州知州张应云赴无为与刘汝刚共同办理此事。按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以后的行政区划,无为州隶属庐州府,是个不辖县的州。所谓“直隶州”则不属于府而直属于省,可辖县,与府同级。把直隶州知州这一职位的候补官员派往无为参与督办青山圩江堤堵复工程,可见当时对此项工程的重视。

刘、张二人领命后却未按巡抚王植的命令行事,一再延误工期。且施工期间“未能常川驻工催趱,仅委土桥汛巡检秦锡棠就近管理”。按无为沿江多年来形成的江堤修防管理体制,长江堤防的日常管理由沿江执行长江军事防务和警务的江防机构兼办。据当时的江防布设,无为沿江设有若干巡检司。巡检司的巡检由武官为之,品级不高,归无为知州节制。青山圩所在的无为上段江坝即设立有土桥巡检司。由于青山圩江堤溃口处地理位置偏僻,刘汝刚和张应云均未常驻施工工地亲自督办工程施工,而将工程督办上的一应事务全部委托给土桥巡检司的巡检秦锡棠。如此情况下,秦锡棠岂能尽职尽责?

由于负责此项工程的主要官员严重渎职,以致工程于次年汛前草草完结,施工质量低劣。道光二十九年,继发长江大水,青山圩江坝的堵口新堤复被冲决。事发后,安徽巡抚王植以刘汝刚、张应云、秦锡棠等人“玩误要工”的罪名向道光帝上呈奏折,据实参劾有关渎职人员。

王植的奏折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尤其引起了道光帝的重视。道光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连续两年长江发生流域性大水,长江中下游大范围迭遭水灾,百姓困苦不堪。二十九年災后,道光帝曾诏谕两江总督陆建瀛:“本年江、浙、安徽、湖北等省皆因雨多水涨,各属漫淹较广,灾民荡析离居,……当此经费支绌之际,朕不惜帑金……着发内府银一百万两交户部查明被灾各区,分别拨款。”所拨款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修复堤坝。当时,只有对发生在无为的江坝培筑渎职现象严加惩办,才能有效警示地方官吏,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为此,道光帝随即下旨:“该印委各员等任意因循,均属玩误要工。刘汝刚、张应云、秦锡棠著一并先行革职。”此外,上谕中还提出,对责任人加以经济重罚:“所有补挑一切工程,即责令原修之员赔(款)修(筑),以示惩儆。”如此一来,三名渎职官员不仅被革职丢了仕途前程,而且必定赔得倾家荡产。

由于严肃法禁以治坝工,在无为青山圩江坝的第二次复堤施工中,巡抚王植尽心筹划,各有关地方官吏不敢丝毫懈怠。工程完竣后,又逢道光三十年长江大水,无为江坝安全度汛,未再发生江坝溃口。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

(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批准或同意超过检维修期设备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批准或同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九)发生突发事故、事件后,由于工作不力或沟通协调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过错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分)公司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下列情形,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子(分)公司召开安全会议、帮助子(分)公司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子(分)公司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发生1人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第十条 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免职; 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发生10以上人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40%。

第十三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故任一类12个月内发生2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提高一个档次,即分别提高到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单位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责任追究,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7篇

朱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避免发生各类事故,经研究,特制定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如下。

一、发生微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微伤的界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伤情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

㈡微伤的责任追究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由安监处组织在事故单位召开事故追查会。不按规定汇报的矿不予认可,并按隐瞒工伤进行处罚。

2、微伤经追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轻微伤(介于轻伤和微伤之间)给予责任追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微伤,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财劳部、安监处要建立微伤职工档案,定期核查伤者的休息时间、治疗费用等。

㈢微伤的管理

1、微伤职工凭《朱庄矿职工微伤治疗休息通知单》在朱庄中心医院治疗。伤者的休息、治疗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7天)。(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保存底根)

2、微伤职工在治疗、休息期间,其治疗、医药费经财劳部、矿劳鉴会审核后(不属于工伤的费用、超标准用药费用个人负担)由矿承担,工资按地面岗岗级工资待遇发放,由伤者单位支付。

3、微伤职工休息或治疗期满后,应按时回原单位上班,到期不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伤者报到后,单位负责按原工种岗位安排上班。

二、发生轻微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轻微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十级;

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联保人员各罚款3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4、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罚款300元;

5、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6、单位当月发生二起轻微伤或一次二人轻微伤事故的,比照轻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三、发生轻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轻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九级至七级。

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的提高一个等级处理。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联保人员各罚款5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并分别给予行政降职处理;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罚款5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轻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的,比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重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到六级至四级的。

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的提高一个等级处理。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给予当班班队长行政撤职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解聘管技身份,科区党政正职撤至一般管技。

6、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比照致命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五、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㈠致命性重伤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四级至一级的;

㈡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1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和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各罚款5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各罚款800元。

4、对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其他管技人员按比例处罚。

5、给予当班班队长留用察看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解聘管技身份。

6、月度发生两起及以上致命性重伤事故或一次两人及以上致命性重伤事故的,比照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六、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造成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0元、8000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联保人员各罚款5000元;

2、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班队长、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10000元;

3、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分管专业负责人、安监处分管专业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各罚款3000元;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各罚款2500元。

4、给予当班班队长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留用察看处分。

七、发生非人身事故责任追究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照1人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照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八、地面单位(包括井下单位地面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比照井下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理。

九、对迟报、隐瞒事故责任追究

1、对隐瞒事故的,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于隐瞒轻微伤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跟班干部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隐瞒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跟班干部,按实际伤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4、对于迟报事故的,取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现场跟班干部、班队长当月各类安全奖励和季度体系奖。对迟报或隐瞒事故致使伤情加重的,给予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值班干部、跟班干部解聘管技身份。

十、其它方面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矿职能部门管技人员下井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事故责任单位同级管技人员同等进行责任追究。

2、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及以上事故的,追究供应部门、验收部门的验收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实际伤情对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3、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恶劣的非人身事故,比照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4、对月度首例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5、发生轻伤事故或重大非人身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挂安全警告牌,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当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和安全类奖励;并对事故科区、班队停产整顿,办学习班。

6、各单位管理责任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人员发生事故的,按实际伤情对属地管理单位和伤者管理单位进行双向责任追究。借用人员按属地管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7、对主持日常工作的安监处副处长比照安全副总进行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8篇

1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被追责的原因

从国务院批复的《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国务院“调查报告”) 分析, 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主要因以下原因而被追责。

(1) 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但德惠市消防大队将该项目按照备案抽查项目办理。这种行为属于逾越职权行为, 这是导致德惠市原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建审参谋等监督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2) 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但德惠市消防大队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前提下, 违法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这种行为属于以不法方式实施职务行为, 这也是导致德惠市消防大队相关监督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应发现而未发现建设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消防部门在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抽查时, 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屋顶在设计中采用岩棉 (不燃材料, A级) 作保温材料, 但实际使用聚氨酯泡沫 (燃烧性能为B3级) ,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低于B2级的规定;冷库屋顶及墙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 (燃烧性能为B3级) , 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不低于B1级的规定。对于设有冷库的劳动密集型人员密集场所, 室内装修材料本应是消防监督检查重点, 但消防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均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建筑材料的问题, 属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这是导致德惠市原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原防火参谋等监督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4) 应列为而未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的食品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宝源丰公司主厂房正常工作时间员工均在百人以上 (事故当日在场工作人员395人) , 已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辖区米沙子镇派出所发现问题后, 未向德惠市消防大队上报, 也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同时, 德惠市消防大队在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 也未将其列为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这是也导致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相关监督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5) 疏于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确定的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法定职责。宝源丰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无论是否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均应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但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 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 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特别是米沙子镇派出所在“事故发生后, 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涉嫌玩忽职守。

(6) 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实施指导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的消防机构工作职责。业务指导范围指《消防法》第53条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承担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此外, 不仅《吉林省消防条例》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界定为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而且《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也将对“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列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同时,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 米沙子镇派出所未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这既是德惠市公安局“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的责任所在, 也是德惠市消防大队“未指导米沙子镇公安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关键之处, 同时也是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相关监督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因之一。

(7) 对宝源丰公司多次火灾事故未予查处。《消防法》将“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确定为公安消防机构职责。同时, 《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规定, 公安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 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责任, 上报火灾统计数据”, 从而明确了吉林省派出所的火调职责。但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 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火灾事故, 对此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均未进行认真严肃查处, “致使该企业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这也是德惠市消防大队和米沙子镇派出所相关监督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因之一。

(8) 对下级失职问题失察。对德惠市消防大队、米沙子镇派出所存在上述问题, 其上级主管机关由于“失察、疏于监督检查”, 而使一些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受到了纪律处分。

2 当前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现行消防监督体制需调整。目前, 消防监督体制仍基本属于消防机构 (或派出所) 与社会单位间“一对一”、“包揽型”、“保姆式”监督检查模式, 消防监督人员成为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在这种模式下, 消防机构 (或公安派出所) 难以实现对辖区社会单位“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督检查。据统计, 某省实有消防监督人员928人, 而全省仅法人单位就达到366 156家, 人均负责监管法人单位394家。由于消防机构内部还有建审、验收、火灾调查等职责分工, 实际负责消防监督的人员估算人均监管单位至少在650家以上。此外, 该省还有数量更为庞大的非法人单位, 即便将派出所民警考虑在内, 也难以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同时, 在实施消防监督时往往偏重于对“一时、一事、一处”监管, 而弱化了社会单位自我常态管理, 特别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对社会单位核心经营要素 (如诚信体系、金融信贷等) 产生影响的管理机制, 消防处罚“无关痛痒”, 致使社会单位没有较好地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在目前体制下, 已在客观上形成消防部门“有限警力”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2) 消防监督人员综合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 消防监督人员主要精力集中于连续开展的消防安全重大保卫行动, 而业务培训有所减少。虽然历经数次重大保卫行动, 但执法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没有明显提升。在监管方式上, 重数量、轻质量, 疲于应付工作任务;在隐患整治上, 蜻蜓点水、浅尝辄止, 不能发现深层次隐患;在监管重点上, 对较棘手的消防问题采取“掩耳盗铃”式的回避态度, 不敢叫真碰硬。此外, 消防文员逾权执法、基层消防大队主官间分工不清等问题渐为突出, 亟待规范、厘清。

(3) 基层基础工作还不扎实。在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方面, 虽然近年来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宣传, 但大报大刊主要集中于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 虽对树立部队正面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但群众从中获得的消防安全常识相对较少。而在防火宣传工作中, 虽然形式多种多样, 但往往集中于“口号式”宣传, 实用性、针对性、亲历性较差, 宣传效果不够明显。在街道乡镇、农村社区消防管理方面, 虽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 但管理人员难以固定、多部门分头管理的资源整合力度尚需加大、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还不够精细等问题还相对突出。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责任主体意识还较为淡薄, 导致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管理能力不足, 管理重点掌握不精准、管理行为不规范、规章制度落实无力度、隐患跟踪整治不到位。在部门联合监管方面, 职能部门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特别是在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联合监管力度不足, 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局面尚未打破。

(4) 派出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虽然《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均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但目前派出所民警无论思想认识还是业务能力, 均不能较好地满足消防现实斗争需要。主要表现在:监管范围划分不清, 尚有大量达到界定标准的重点单位未被界定, 对自身监管范围和内部监管分工没有具体明确;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较低, 不知“查什么、怎么查、标准是什么、遇到问题如何处理”;消防监管责任意识淡薄, 对疏于监管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 特别是消防监督执法程序极不规范, 口头责令改正多、法律文书下发少;与消防部门配合不够紧密, 案件移交、火灾调查协作、宣教培训等工作还不规范;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不够到位, 据统计, 某省尚有7%的派出所未录入消防执法信息。

(5) 执法工作还受到外部干扰。在日常执法中, 消防部门往往在外部干扰下难守执法“底线”。例如, 在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审批中,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但在实际中, 一批项目 (特别是重点工程) 由于土地指标、规划许可等问题, 难以同步提供。而一些地方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大局考虑, 往往协调消防部门出具许可 (备案) 文书。在法制意识相对淡薄、消防部门归属政府管理的大背景下, 一些地方有违法出具现象。此外, 在消防监督检查等其他执法环节, 人情案、关系案仍然存在, 自由裁量权使用仍有随意性。

3 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建议

(1) 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总队每年集中培训支队业务骨干和大队主官, 考核成绩要纳入职务晋升日常考评成绩, 并严格落实末位淘汰和岗前考核机制, 对不精通业务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业务岗位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一方面要为各类执法行为提供执法样本, 使基层执法人员有所参照;另一方面, 要明确执法行为“红线”, 使一些容易出现执法责任的行为成为不敢碰、不能碰的“高压线”。强化执法制度落实, 合理确定量化标准, 定期审查执法质量。同时, 要严格规范消防文员辅助执法行为, 杜绝文员逾权执法。总队对基层大队主官业务分工进行规范, 避免因分工不清降低执法效能。前置执法责任倒查, 建立并落实定期模拟执法责任倒查机制, 从中发现和解决执法突出问题, 警示和教育消防监督人员, 使其对自身执法行为有所敬畏、有所规范、有所提高。

(2) 完善社会单位分级监管体制。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宜由市级消防机构根据辖区实际和人均监管量化指标确定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并采取在媒体发布申报重点单位通告、组织公安派出所摸排、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登记注册信息等方式, 切实澄清重点单位底数, 避免有所遗漏。合理确定派出所列管单位, 不宜将除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全部交由派出所监管, 而应在一般社会单位中进一步明确派出所重点监管对象。建立以信息化为载体的消防管理系统, 对规模较小的“九小”单位应逐一建立网格管理的户籍档案, 重点利用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 (如发布即时消防常识信息等) 、组建区域联防组织、建立弱势群体帮扶志愿队伍, 并通过与乡镇政府 (街道办) 和基层工商、民政、安监等部门的信息联通, 使网格化管理效果更加扎实。

(3) 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 以责任追究案例为引导, 强化民警消防责任意识, 使其思想认识由“该不该管”转变为“必须管好”;要解决“管到什么程度才行”的现实困惑, 厘清派出所民警监管范围和职责, 明确检查频次和方法, 理顺案例移送项目和程序;要强化对“怎么才能干好”的指导, 消防机构应明确包所指导人员, 实行责任捆绑, 推行定期驻所指导, 实施消防处罚网上集中复核, 并建立消防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使指导工作形成责任“闭合圈”。扎实开展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 树立“长期建设、逐步完善”指导思想, 宜先从消防宣传教育和弱势群体帮扶入手, 培养扩大网格化管理骨干队伍,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上, 应建立乡镇政府 (街道办)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机制, 而在整治方法上, 除推行农村 (社区) “区块整治”外, 更要注重发挥民政所、安监站、综治办等基层管理机构“条线梳理”作用, 逐步使消防管理成为自觉行为;在逐步巩固提高前提下, 最终建立以网格化信息系统为支撑的网格户籍化管理体系, 使多户联防、区域自救、举报投诉、联查联动、装备配备以及职能部门信息互通等形成完整体系, 提高网格化管理效能。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技术鉴定等消防专业培训社会认知度, 为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储备人才;可适度降低硬件“准入门槛”,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消防培训学校。要更加注重对群众的针对性消防宣教培训, 重点传授消防安全常识, 最大限度使群众掌握消防安全技能,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考虑将日常消防宣传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以形成更系统、更普及化的宣传模式。

(4) 转变消防监管模式。改变现行“包揽式”微观监管模式,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重点不应放在“查找社会单位的不行”, 而应放在“让社会单位知道怎样才行”上。这就需要以市场思维为导向, 尽快建立“市场化”宏观监管模式。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使其向社会提供设施检测、设计咨询、日常管理、远程监控等专业消防技术服务, 使有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社会单位能够找到提供服务的客体, 同时也使消防部门能从具体管理行为中解脱出来, 能够更加专注于常态监督。实行“双轨制”监督管理, 在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同时, 更要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建立完善市场淘汰机制, 从而使其能够在生存压力下更好地提供专业服务, 真正成为委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家”。建立消防安全诚信体系, 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同时, 更要加强与金融、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使消防安全真正触及社会单位信贷、保险率等核心经营要素, 从而加强消防处罚对社会单位的警示效果。分离消防审批与技术审查, 将技术审查交由更为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而消防机构更应将精力专注于消防审批的法律程序, 避免将“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消防一身。

(5) 营造良好消防执法环境。德惠“6·3”大火后,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 特别是习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要指示, 为做好消防工作提供了强力支撑。消防部门应以此为契机, 主动提请政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启动消防机制改革, 重点推动加强地方消防立法, 把解决辖区消防工作的有效措施纳入法律体系。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 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工作格局。要针对德惠大火中住建、安监等部门的问题, 加快推动解决外墙保温材料、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难点焦点问题。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一方面,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 按照专项行动明确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法定职责, 坚决把“规定动作”做到底。另一方面, 要主动配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对重点项目主动支持、强化服务, 必要时可在政府的组织下对一些特殊项目实施技术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呈报政府, 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摘要:围绕吉林省德惠市“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剖析了事故中暴露出的消防监督管理问题, 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 提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消防,火灾事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R].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S].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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