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4-06-10

8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精选8篇)

8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1篇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本机关与 年 月 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 年 月 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第 款第 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3、4、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 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于 年 月 日 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XXX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8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2篇

限拆〔 〕 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 (S) 高速公路K + 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 规定,责令当事人在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电话: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3篇

相对人: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

案 由:违法建设

xxxx年11月1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搭建在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的壹处电脑洗车房涉嫌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未经批准,擅自在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搭建有壹处电脑洗车房。该处洗车房包括南北两间房屋。南侧房屋坐东朝西、简易结构、无固定基础。房屋东西长5米、南北宽5米、高3.5米,建筑面积25平方米。北侧房屋坐东朝西、简易结构、无固定基础、高3.5米,房屋呈“L”形,由南北相邻的两个矩形面积构成。南侧矩形面积东西长9.6米、南北宽2.2米,建筑面积21.12平方米。北侧矩形东西长11.5米、南北宽4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北侧房屋建筑面积67.12平方米。该处电脑洗车房建筑面积共计92.12平方米。上述壹处电脑洗车房经xx市规划委员会xx分局查档复函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登记表》、规划复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xxxx】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xx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搭建上述电脑洗车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电脑洗车房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在xx市xx区xxx社区北门西侧的壹处违法建设电脑洗车房,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xx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xx市xx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地址:xx市xx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第4篇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xuexila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第5篇

杭旧土[ 2015 ] 号

户:

你户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在旧县镇 村 地段擅自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旧县镇政府责令你户立即停止建设,并于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自行拆除违章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旧县镇人民政府将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你户在 村 地段擅自违法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

如果不服从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上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旧县镇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第6篇

宁环限改字〔〕4号

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许辉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亢家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产生的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仅采用渗坑处理生产废水,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生产,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粉尘。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并按时告知我局改正情况。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采石场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第7篇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0100000844 组织机构代码:6628299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尚春 详细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铁山镇隔口工业区原威的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分别新增建设“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环保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

(1)停止本项目建设,限6月15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本项目建设;

(2)停止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的生产加工。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前不得生产。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继续建设或生产加工,我局将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须在20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新罗区陵园路82号)或者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罗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第8篇

(×××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_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2、 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可写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注明: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实施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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