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2024-06-06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精选11篇)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1篇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或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五)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六)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七)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八)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支付好处费或许诺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积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或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九)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单独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个人,不单独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五)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可采取收集客户意见、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情,协会及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授权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业内发布通报。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曝光;

2、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条 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报当地银监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2篇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结合保理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理委员会”)是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保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保理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共同促进保理业务持续健康运营和发展。

第四条 保理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备高效、安全、可靠的保理业务电子支持系统。

第六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保理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七条 倡导成员单位不断整合自身资源优势,创新保理业务产品,拓展保理业务服务领域和服务内涵,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贸易融资服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协作开展保理业务调研和宣传,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支持建立行业指引和业务规范,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发起的保理行业工作规则的制定与推广。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共同发展保理业务市场,协作举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推介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举办的保理业务推介、资格认证考试和业务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业务交流以及互惠互利合作,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对不良保理商户风险信息的共享。成员单位应依据诚信原则开展资信查核工作,避免对保理商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浪费资信系统资源。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保理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保证保理业务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保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保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共同维护业内人员正常流动秩序。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保理委员会可要求成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向保理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理委员会有权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定期组织保理业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测评,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保理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事件,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保理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保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批评等措施,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十八条 保理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保理行业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可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保理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3篇

新疆乌鲁木齐建材行业协会在法律顾问的参与下, 制定了全行业统一格式、统一条款的自律公约, 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行业自律的组织机构、宗旨、业务范围, 以及会员单位的入会条件、民主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违约行为和应当遵循的各项制度、社会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为了能够落实行业自律行为, 突出公约的执行力度, 协会理事会授权行业自律办公室 (以下简称自律办) 对违约行为实施惩戒, 建立了违约、受理、登记、核查、取证、惩戒、申诉、复核等程序。

自律公约制定了奖惩记录、违约记录、质量诚信良好记录、质量诚信不良记录等年度考核制度。行业自律公约作为公示性文件, 在法律框架下充分体现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制化、规范化、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的自律行为。

(摘自中国建材数字报网)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4篇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5篇

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详见附件)先后经我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并由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2009年4月29日修正案)第四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公约”已生效。现正式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妥善做好“公约”执行的各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请各会员单位立即组织所辖分支机构及业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掌握“公约”内容和实施要点,确保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按“公约”规定规范业务操作。

二、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公约”中有关“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的要求,做好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的服务工作,按需配备人员,避免因业务流程的变化,引发客户投诉。

三、各会员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执行“公约”系行业的自律行为,按照我会《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2005年全体会员单位签字生效)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妥善把握新闻宣传口径,确定专人受理媒体采访事宜。如遇问题,可向我会咨询。

四、建议各会员单位在今年年末至明年一季度开展个人直客式按揭贷款业务的宣传,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以服务、产品、真诚赢得客户。

五、本通知下发后,请各会员单位加强与我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如发现其他会员单位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会举报。

公会联系人:姚丽文 联系电话:61656815、1390199138

5e-mail:yaolw@sbacn.org

黄海博 联系电话:61656811,***

e-mail:hanghb@sbacn.org

沈剑颖 联系电话:61656808,***

e-mail: shenjy@sbacn.org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促进上海地区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上海银行业反商业贿赂公约》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承诺:本行办理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个人房屋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个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不以任何方式规避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支付佣金提供资金或相关财务安排;对本行违反公约支付佣金的从业人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佣金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

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营销费、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劳务费、居间费、咨询费、评估费、办公费、广告费、担保费或场地使用费等名义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同业公会负责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同业公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采用实名方式。

同业公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同业公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同业公会信贷风险专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违约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同业公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同业公会将根据本公约

第八条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十条 对索取或收取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佣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同业公会将记入不良中介名单,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受理列入不良中介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机

构提交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申请,直至同业公会取消其不良记录时止。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同业公会举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索取或收取佣金的行为,并申请将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列入不良中介名单,同业公会个人信贷维权小组按不良中介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6篇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

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

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第十五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确立自律主题,制定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树德育人”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身工作与民族前途和国家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幼儿园一切工作都应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

第六条: 切实保障在园幼儿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食品和医药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玩教具安全及周边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办园理念,选聘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依法合理收费。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主动报教育、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主动接受公众、媒体、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执行

第十条: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会员间情况的沟通与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执行,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大家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及广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遵守,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专委会的官方网站通报;对于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机关投诉,由司法机关受理,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实施期间接受会员监督,并可经理事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公约进行修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成员单位可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测算业务成本,合理制定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及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 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9篇

(2015-10-20 11:19:02)转载▼

标签: 驾培行业 自律 公约 分类: 行业广角

2015年10月19日来源:人民网

2015年10月18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启动仪式暨海淀驾校成立三十周年校庆活动在北京海淀驾校举行,活动共分驾培行业转型升级高峰论坛、行业自律公约发布仪式、海淀驾校校庆活动文艺汇演等三个篇章有序展开。

论坛现场

18日下午,中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迎来了一场理念提升与思想碰撞的饕餮盛宴。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举办的驾培行业转型升级高峰论坛及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启动仪式正式开始。驾校联合会组织会员起草制定的全国驾培行业自律公约首次问世,围绕“新常态下驾培行业转型升级”的主题研讨火热开讲,专家献策建言,校长积极互动,大家形成一种共识:在驾培行业发展新阶段,各地驾校应严以自律,规范发展,树立品牌意识,提升服务意识,加快转型升级,拥抱互联网+,积极参与汽车产业链市场,以摆脱当前的市场困境及将来的竞争挑战。

活动现场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熊燕舞,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柳实,公安部中国警察网中国驾驶频道主编王晶,安徽省运管局副局长彭道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秘书长刘治国,云南省驾培协会秘书长高继红,四川省驾培专委会副会长董强,贵阳市驾培协会会长邢大川,山东济南联众舜通驾校董事长李云刚,33家新闻媒体朋友和各界人士,与来自新疆、广东、江苏、黑龙江、云南、贵州等20多个省市的全国东南西北中近300位驾校校长与地方驾培行业协会代表等参加了了本次论坛。

自律公约发布:擎起社会责任和素质教育大旗

驾培行业要不要先进文化?如何肩负起社会责任?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启动会上,诸位嘉宾的发言斩钉截铁、掷地有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全面综合素质合格驾驶人”的重要使命。为了规范联合会成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提高专业素质,减少驾培行业中极少数违规行为,杜绝违反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使驾培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杨洪义,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杨洪义,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理事长张宁,中国交通报副总编陈林、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科技交流中心副主任郑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首届轮值主席,贵州吉源驾校副总裁宋宏伟,北京海淀区汽车驾驶学校校长张燕晨及现场的1000多位嘉宾共同见证了启动仪式。

驾培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启动仪式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杨洪义在发布仪式上发出倡议:树立“安全、诚信、文明、服务、自律”的驾培行业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不断提高驾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自律意识和安全教学责任意识,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驾培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我国驾培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为我国道路交通和谐发展、为我国汽车生活时代的来临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杨洪义认为,由于我国驾培企业在驾培行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很多方面依然是处于摸索发展的阶段,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尚未足够成熟、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范围内,关于行业自律公约的行动尚属首例,也是行业诚信建设的里程碑,这个公约的真正践行将对交通运输服务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

驾校联合会理事长张宁认为,驾培行业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迅速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没有正规资质的黑驾校、缺少规范管理的落后的驾培机构利用非正常手段恶性竞争(如恶意降价争取学员,以降低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代价来降低经营成本、以不正常手段提高考试通过率和学时管理等),个别教练员、培训相关人员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败坏了整个驾培行业的声誉。我们制定自律公约,就是希望遏制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创树典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汪正正现身活动现场并演唱

目前,以北京海淀驾校、贵州吉源驾校为代表的驾校联合会首批承诺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驾培行业(驾校)已有230余家。为使《行业自律公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联合会计划推出《教练员教学与服务规范》作为配套措施,并拟于明年开展评奖评优工作、树立执行典型和榜样;同时为弘扬行业正能量,联合会即将和中国交通报社开展《中国好教练》征文评选工作。

论坛内容之一:破解困境,引导行业从“价格战”向“服务战”转型

会上,与会代表纷纷反映,今年以来,驾培市场陷入困境,青黄不接。比如,深圳等地一些驾校每月招生额不到10人,生源不足,市场需求疲软,连月亏损。为了解决生源和生计问题,一些驾校纷纷打起了价格战,降价求生存,有些经营不规范的驾校培训收费低过了正常的培训成本,当面粉贵过面包,必然导致低进高出、偷工减料、学时不足等问题,严重扰乱了驾培市场,不符合社会期待,最终侵犯了学员的利益。

一些代表建议,驾校应该提升教学服务水平,靠服务去赢得市场。如果靠价格战,最终会降低服务品质,导致吃拿卡要现象难以根治并且继续泛滥。

论坛内容之二:提升服务,引导行业向满足年轻消费者群体看齐

根据AC尼尔森与人人网的调查,年轻人群拥有很好的消费基础,他们在已购车和计划购车的群体中,担任主要决策者的比例也分别高达60%和近80%。年轻人群持有驾照和计划考取驾照的比例较高,他们中的62%已经拥有汽车,近一半年轻人计划在未来两年内购车,这些表明:年轻人群体正在或已经成为当今及未来中国社会学车、购车、驾车的主体。这部分学员具有三大需求:希望学驾过程成为愉快体验、希望创新服务模式适应需求、希望差异化服务、因材施教。

目前,机动车驾驶已从职业技术转化为生活技能,年轻学驾对象的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和个性化的特点,他们迫切希望驾培机构创新服务模式,让培训方式更多元,服务模式更贴近,智能手段更多样,理论教育更灵活。

论坛内容之三:推进整合,探讨解决“多、小、散、乱、差”

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发布实施以来,驾培行业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加快。2013年,驾培行业两项新国标实施后,驾培机构为了达标改造投入很大,培训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驾校审批后置化放开以来,去年到今年驾校数量增加迅猛,一些城市仅市区的驾校就达到2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0月,全国有近15000所驾校,教练员近70万人,教练车60余万辆,年培训能力达4000多万人,但实际培训人数不到2500万,市场供给远大于需求,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随着驾培行业快速发展,一些黑驾校、黑教练车严重冲击市场,市场良莠不齐、诚信不足,导致行业整体形象欠佳。

与会的驾校校长发言中多次提到:随着今年以来行业的大面积生源锐减业绩滑坡,一些驾校经营难以为继,有的基本在勉强支撑,有的已经挂牌转让,这给驾培行业的龙头企业提供了契机,驾校校长反映,品牌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行业整合,寻找联合经营、集约化发展的新模式。

论坛内容之四:树立互联网思维,号召积极驾校参与汽车产业链市场 在驾培市场利润日渐微薄的当下,驾校如何生存和发展? 四川长征驾校校长董强认为,驾校应该转型,从只提供驾驶培训服务转型到全面参与汽车产业链市场,并通过互联网+提早布局,因为驾培市场是汽车产业链市场的入口型行业。过去,由于驾培行业的粗放型经营,大家尚未察觉到汽车后市场这块蛋糕。而今,在整个驾培市场不景气,行业进入到微利时代的新形势下,驾校必须寻找突破口,主动提供陪练、汽车销售金融、维修保养、二手车市场等延伸服务。应该来说,驾校获得客户的信息资源成本很低,更有成本优势。今年以来,不少驾校就自己或者联合开发了适合于驾校的APP,开始尝试整合学车、卖车、二手车等业务链条。

海淀驾校成立三十周年校庆活动圆满落幕

铿锵的鼓点敲开校庆的帷幕。随着水鼓舞《中国龙·海驾风》的上演,校庆活动的大幕也随之拉开,《花开盛世》象征着海驾在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全体员工的关心、支持和努力下,深植于大西山风景旅游区这片沃土,栉风沐雨三十载,如今终于凝香开放;本次校庆活动有两个亮点:由海驾员工自编自演的水鼓舞《中国龙·海驾风》和诗朗诵《我是海驾人》,不但展现了海驾员工多才多艺的一面,而且敲响海驾人的心声和激动,赞颂新时代下海驾人的自豪与骄傲。第二个亮点是将表彰与文艺演出融合,穿插进行。对在海驾默默奉献的退休老员工的代表、“我行我秀”技能大赛中取得优胜的9名教练员及3名学员、30年校庆文艺汇演活动中评选出来的5个优秀节目进行了表彰鼓励。海淀驾校感谢市、区两级政府领导和行业相关部门领导,多年来对海驾发展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感谢每一位海驾员工用青春与热情共同谱写海驾华丽篇章;感恩每一位惠顾海驾的学员对海驾的信任和包容。随着礼花在海驾上空绚丽绽放,把校庆活动推向高潮,也预示着海驾新的征程从此开始。

在现场观演的有来自于全国各地的130家多家驾校代表、友邻单位、海淀驾校全体员工及部分学员代表等,现场气氛热烈,节奏紧凑,组织有序,校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附文:专家发言

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 张柱庭:

针对目前驾考改革,张柱庭认为方向是对的。“这是我国驾考制度上一个显著的补丁,其现实意义在于照进当前的现实”。张柱庭坦言,国家推行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自考、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这些改革试点措施,是为了促进驾校公平竞争,使驾校产生危机感,不仅能够促进驾校之间的合理竞争,也能够倒逼驾校提升其服务质量。张柱庭看来,自学直考可以让驾校和私人驾驶之间产生良好的互动,使驾校放低身段。同时切断驾校和车管所之间的利益腐败链条,督促车管廉政考试。

张柱庭在总结自学直考的意义时认为,自学直考是一种多元化的驾考渠道拓展,方便大众优化选择。其意义更在于倒逼驾校提升服务质量,切断驾考合一的利益链条。从某种意义上讲,自主预约考试应该是本轮驾考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且只有各种保障制度到位,更加灵活、成本更低的“自学直考”才能有效实施。

“现有的安全责任制规定,新手出事故,是要倒查责任的。过去有驾校,可以往驾校推,现在直接考试,责任是无法推卸的。所以我就告诉考试员(考官):廉政考试,是避免自己风险的一个最大基础”。安徽省运管局副局长 彭道月:

目前驾校众多,学车难、考试难、教练吃拿卡要问题明显,阻碍驾校市场发展。政府将通过破除价格垄断、推动地方驾校发展、倡导互联网+的发展模式等措施,推进当今驾校的改革进程。

来自安徽的“宇星驾训”近期统一品牌,创新整合全国优质驾训资源,实现统一规范化运营管理,以精准化、差异化服务满足学员的不同需求,这一战略必然对“小、散、乱”的中国驾训行业现状具有变革性的意义。

驾校联合会秘书长 刘治国:

当前驾培市场已经从卖方市场过渡到卖方市场,甚至在一些地区已经严重产能过剩,成为红海。驾培行业已经进入低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新常态,驾培企业也需要转型升级,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汽车产业链市场。与此同时,也需要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寻求市场的认可。

现在是品牌的时代,驾培行业呼唤品牌。而目前驾校多、竞争非常激烈,光靠多设招生点、压低学费价格解决不了驾校长期发展的问题,治本的办法是做好教学服务、争创知名品牌。驾校做品牌有四个梯度:“知名度、美誉度、满意度和忠诚度;达到忠诚度,即靠学员的口碑赢得市场,才是争创品牌的最终目的。”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熊燕舞:

2014年,互联网思维渗透到诸多行业,驾校也无法置身事外,一些崭新的应用如电子监控系统、高仿真模拟机、车载计时打分系统、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已经成为拥有新思维较早的驾校不可或缺的武器,在给学员和驾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颠覆着传统的驾培模式。一切依靠传统商业模式运转的企业,都将变成“传统企业”,必将被边缘化。

国内的驾培行业要有互联网思维,传统思维讲利润,互联网思维讲求“占有”,即“占有市场、占有客户、占有地盘、占有资源”,所谓先挖坑,再拓展。“更重要的是,驾培行业要以‘用户价值’为核心,摆脱过去以‘产品’为核心的旧有思维,这样才能吸附更多的潜在客户。”

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业务介绍 第10篇

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债业务: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储蓄旅行支票;外汇借款;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入;发行金融债券等;

资产业务: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转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具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票据贴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认购业务;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出;项目贷款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等;

中间业务:人民币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国际结算;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代理企业债券、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行、清算、兑付、托管;黄金现货买卖、交易清算、实物交割、租赁黄金、黄金项目融资;黄金清算交易;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保险;代理保管有价证券、有价物品;出租保管箱;代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或其它金融机构业务等);人民币及外汇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资信调查;资产评估;金融信息咨询;行业信息网服务;开立人民币存款证明);外汇中间业务(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来证通知;议付;托收;汇入汇款;结汇;售汇;旅行支票;代客外汇买卖;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存款证明;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开立周转金账户);融资类和履约类担保业务;商人银行业务(融资顾问和银团贷款安排;企业财务顾问;企业海外上市);个人理财服务;投资基金管理、托管和销售;其他受托和委托资产管理;企业资信评级及其它中间业务等。如果医疗保险存折办理了“医保转账”业务,那么,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转入银行卡以后,转入的款项将不享受免缴利息税的政策。

银行近期将在全市推广“医保转账”业务:参保者可将本人的医保存折与本人的银行卡储蓄卡关联,然后银行定期将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转至该“京卡”的活期账户。

银行有关部门解释称,“医保转账”实现的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的划转,不影响现有的医保系统、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就现行的医保工作流程而言,款项只要是从医保存折转出,就相当于从医保个人账户取款,因此转出的款项不再免利息税。

根据现行规定,医保个人账户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免征利息税。目前活期存款利率为0.81%,利息税率为5%。如果不考虑活期存款每年4次结息的复利效应,也不考虑银行按“一年360天”的规则计算日利率,那么假设2000元的资金存在医保存折里,则一年的利息为16.2元;这笔钱如果存在银行卡上,则一年的税后利息为15.39元,比前者多缴纳0.81元的利息税。

有关该问题,银行解释说,“医保转账”业务采取自愿办理的原则,参保者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把医保存折与银行卡相关联,不实行“一刀切”。参保者还可以选择多种转账方式,包括到账即转、每季度划转一次、每半年划转一次和每年划转一次。

另据介绍,目前医保存折的功能较为单一,不具备银行卡的各种理财功能。医保存折上的资金只能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而参保者通过银行卡可以办理定期存款,获得更高的利息收益,还可以持卡办理自助缴费、网上支付、购买理财产品、ATM取款和刷卡消费等存折办不了的业务。

最新业务

“汇市通”是中国工商银行新推出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品种。客户通过外汇买卖可以从频繁变化的外汇汇率中,获得外汇差价;也可以将利息收入较低的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利率较高的外币,从而增加外币存款利息收入。

一.受理币种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的外币种类有: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加拿大元、欧元、瑞士法郎。

二.交易特点

①电脑自助交易;②电话委托交易;③低起点交易;④长时间交易;⑤交易币种齐全;⑥交易手续简便;⑦报价与国际市场同步;⑧挂盘交易;⑨交叉汇率;⑩钞汇同价。

三.起点金额

个人外汇买卖的每笔起点金额为5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买卖币种暂限于美元、日元、港币;现汇买卖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报价规则

报价为五位数字,小数点根据各货币组合各异,点子即(1BP)以最后一位数字为一个标准点。如EUR/USD报价为1.0170,则1BP为0.0001,USD/JPY报价为131.00,则1BP为0.01。

五.交易时间

柜台交易时间为:每天8:00-17:00,电话交易时间暂定为:上午9:00至晚上11点。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交易。

六.交易方式

客户可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柜台交易。

1.柜台交易

按要求填写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凭证,连同身份证、专用存折或外币现钞,经柜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外汇买卖交易,汇率以客户签名确认的外汇买卖证实书为准。

2.自助交易

客户利用外汇交易卡可以在工行交易大厅里的自助刷卡终端上进行外汇买卖、挂单委托、合并转存以及查询等交易,交易成功后即可打印交易清单。

3.网上交易

不论客户在何地,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使用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即可进行不同币种之间的外汇买卖。

七.具体手续

1.开户

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到工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领取“个人外汇买卖协议书”,按协议书中要求如实填写,连同本人身份证、外币存单(折)或现金交柜台经办员,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开立个人外汇买卖专用账户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或电话交易帐户。

2.办理地点

(1)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1楼汇市通交易大厅

(2)桂林市中山中路128号金泰大厦1楼汇市通交易大厅

个性化服务

1.交易方式多样

客户既可进行即时交易,也可进行获利、止损以及双向委托交易,事先锁定收益或损失,适宜不同客户的不同投资策略;

2.委托时限宽泛

最长时限120小时,且有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以及120小时五种时间范围可供选择,便于客户短期脱离市场、长期关注市场;

3.优惠幅度分档

实行多档分级优惠,交易金额只要满足相应档次起点,即可享有对应档次优惠报价,为单笔大额交易客户提供更大获利空间。(具体优惠方式以当地工行公布为准)

4.交易时间和币种

我行“汇市通”业务可提供每日24小时外汇交易服务,报价与国际外汇市场即时汇率同步。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日圆、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9个币种,共36个货币对。因各分行情况差异,我行“汇市通”交易的具体时间、币种以及交易方式以当地工行公布为准。

5.交易起点金额低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11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1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帐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

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 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 本人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及投资并购专用帐户。上述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

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

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的公司专用帐户,用于保留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帐户

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帐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管理,其操作流程另文下发。

第二十六条 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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