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结算业务

2024-05-13

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精选6篇)

中国银行结算业务 第1篇

一、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清算行为和开展的业务。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和内容:

1.银行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2.商业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3.银行本票结算业务: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4.支票结算业务: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5.信用卡业务: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经济主体结算的业务; 6.汇兑结算业务: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7.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8.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9.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银行结算业务的具体流程:

1.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开票银行申请银行汇票;(2)申请人将款项交开票银行;(3)开票银行开出银行汇票;(4)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特别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须为个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开票人开立汇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汇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承对银行收取手续费。

3.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流程: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4)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4.支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业务;(2)开票人签发支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支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5)注意事项: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5.信用卡业务结算流程: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 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然后持卡人就可以凭信用卡直接支付结算。

6.汇兑结算业务流程:(1)汇款人向银行申请汇兑结算;(2)银行接收汇款人的款项;(3)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4)两个银行通过事先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

7.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流程:(1)委托人向托收银行申请委托收款业务;(2)托收银行通知代收银行收款;(3)代收银行向委托人的债务人收取款项;(4)付款人付款。

8.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流程:(1)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2)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3)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 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4)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择。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 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 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9.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中国银行结算业务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员安排,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及通信设施等;

(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六)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与十家以上结算参与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关系的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3);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本公司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核准其结算银行资格的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核准申请人结算银行资格的,本公司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公告。

第七条 结算银行应指定一名结算银行代表。结算银行代表是结算银行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银行上海、深圳分行均应指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与一名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本公司进行联系。

结算银行应将结算银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信息报本公司备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分别报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备案。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结算银行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报备。

第八条 结算银行在从事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前,必须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第三章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 第一节 业务要求及管理

第九条 本公司发布或修订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时,将通过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告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须遵守本公司发布或修订的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无法遵守的,可以在业务规则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有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条 根据本公司的申请,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应体现业务性质。结算银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支付利息。存款利率的调整按双方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本公司申请,当本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结算银行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确保本公司存放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款业务: 当有款项划入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银行应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本公司账户,并实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书面传真将收款信息通知本公司。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结算银行应按照本公司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一小时内将资金汇划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参与人预留收款账户;

(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本公司在同一结算银行开立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实时到账。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与本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一)每日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并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时对账;

(二)在营业时间内,本公司可随时查询在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结算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在业务发生后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结算银行应将本公司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到本公司;

(四)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应保证本公司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流程及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结算银行应积极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要求建立和维护满足结算资金相关业务要求的数据交换系统、备份系统及其他辅助技术设备。数据交换系统的网络通讯应使用专用线路。

第二十一条 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应采用基于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网络安全系统。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承认在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中加密和数字签名的信息是真实有效且不可否认的。

结算银行应对数据交换系统的密钥严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数据交换系统产生的相关业务凭证即为会计凭证,本公司及结算银行双方不再提供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应安排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维护数据交换系统中属于自己管理的部分,保障证券资金的汇路畅通和数据交换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 结算银行应对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数据实行备份。

结算银行应定期将备份数据复制到可长期保存的存储介质上,并作为重要凭证保存二十年。第二节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行动进行补救。

第二十六条 一旦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各自对自己管理的数据交换系统部分进行检查并配合对方进行检查,以确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确责任。如有必要,立即启动采取传真方式或专人跑单等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的资金实时汇划系统一旦出现故障,结算银行应及时启动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保证资金汇划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不能进行或迟延进行,结算银行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起一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第四章 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其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结算银行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服务情况、技术支持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操作失误及技术故障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结算银行是否继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结算银行条件进行检查,或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对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考评方式可以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银行是否持续符合资格条件,包括: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总资产、净资产及盈利状况,分支机构情况,资金汇划系统的安全性及效率,机构及人员安排,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情况等;

(二)结算银行遵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况,包括:资金划拨、验资、账务核对、头寸调度等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公司各类书面业务联系单的反馈速度及质量情况,发生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风险事故的次数,应急处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三)其他情况,包括:结算参与机构对于结算银行的评价,配合结算公司进行调研、检查、考评的积极程度等。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结束后,本公司将考评结果通知该结算银行。

本公司在安排各个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时,参考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一)违反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协议或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

(二)因违反相关协议或规定,导致结算参与机构发生透支、新股申购无效、新股发行验资无法进行等事故;

(三)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未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

(五)最近一个会计发生亏损;

(六)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的要求;

(七)不配合本公司对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不按要求提交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结算参与人普遍反映结算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九)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十)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结算银行出现上条规定的情况的,本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下列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约见结算银行代表和业务、技术负责人进行谈话;

(五)公开谴责;

(六)不接受本公司新增的结算参与人选择该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同时建议现有的结算参与人选择其他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七)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验资专户开展验资业务;

(八)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网下发行专户开展网下发行资金结算业务;

(九)暂不授予该行新的结算业务资格;

(十)暂停该商业银行的全部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十一)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认为结算银行整改有效、重新具备正常开展结算业务能力的,将停止采取上条规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其恢复正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一)申请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二)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

(四)总资本、净资本、分支机构、机构及人员安排等不再满足结算银行资格条件;

(五)最近两个会计连续发生亏损;

(六)考评结果不合格;

(七)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八)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当本公司决定终止商业银行的结算银行资格时,本公司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该商业银行发出终止通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结算银行资格终止不影响该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本公司有权依法与该商业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与本公司进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接触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账户、结算资金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向有权机关披露外,结算银行均应严守秘密,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结算银行是指取得本公司授予的可办理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为本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是指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并受本公司委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款、划拨、保管等业务。

(三)数据交换系统是指能够满足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要求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系统。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所托管QFII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QFII结算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第3篇

下表列示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主要产品。从表中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汇付托收等常规性方式, 而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仅出现在少数的银行业务中。从四大国有银行的先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种类比较丰富, 客户可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比较大, 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时间滞后与其他四大银行, 国际结算产品集中于传统的信用证、托收、汇付等等, 其中工商银行也涉及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数据来源:四大国有银行网站

如下分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2009年到2011年国际结算总量的数据图表, 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起步较晚, 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规模要落后于其他四大国有银行。从2009到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 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率, 主要受益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逐渐恢复和不断增长。中国银行2011年的国际结算量是招商银行同年的结算量总额的将近4.17倍, 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际结算量差距也相对明显, 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量是中国农业银行的2倍多。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通过上图中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比例可以看出, 中国银行在整个四大国有银行中占了35%之多, 其次是工商银行占了28%。从整体来看, 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而且一直定位于国际化的银行的发展战略。

数据来源:根据各商业银行2011年年报整理

数据说明:工商银行数据包括现金管理手续费收入, 兴业银行数据为支付结算手续费收入。

以上图表为2010年和2011年我国各个商业银行取得的国际结算中间业务收入。通过图表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收入几乎远远超过其他中小型商业银行所取得的国际结算收入, 而且2011年各个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收入增长率大都在30%以上, 其中浦发银行较为突出, 结算手续费2011年增长率超过100%。其他中小型银行由于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基数较小的原因, 2011年全年的增长率表现出普遍高于四大国有银行, 也体现了我国中小银行在国际业务发展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

摘要:随着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贸易总额不断创出新高, 国际结算业务也成为了各家商业银行争先发展的一项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在结算产品方面国有银行体现了多元化趋势, 但面临着创新能力有限的问题;不同的银行之间竞争激烈, 结算业务规模相差悬殊。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潘虹红.国际结算方式概述[J].商业现代化, 2007年6月 (上旬刊) , 总505期

[2]王家民.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发展与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 2007年10月.

[3]李刚、田原、张志亮.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研究[J].商业现代化, 2006年2月 (下旬刊) , 总459期

[4]汪芳.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J].技术与市场, 2011年第7期

小议银行结算业务的成本及其控制 第4篇

【关键词】资金 银行结算业务 成本控制

一、银行结算业务现状

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简称结算,也叫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的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目前的结算办法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以及信用卡等方式。

银行结算业务作为银行主要业务之一,一直呈稳速增长的趋势。2013年二季度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52.60亿户,增长3.7%,增速较上季度提高0.42个百分点。统计数据显示,支付业务量保持增长态势,社会资金交易规模稳步扩大,增速有所加快。

对于银行结算业务,有效的控制结算成本,可以为银行带来更好的收益,符合银行的效益型经营原则,各商业银行应该进行全面成本控制,挤压成本支出。

从传统意义上和管理会计意义来说,银行结算业务的成本构成十分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一)固定资产折旧和递延资产摊销成本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对于银行来说,办理银行业务所需要的银行用地、用房、办公设施如计算机、影印机等等,以及建设部门转来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生产职工培训费、硬件购置“大修理”等都属于银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和递延资产摊销成本,这项费用支出以递延资产摊销的方式按年度分期摊入经营成本之中。

(二)人工成本

进行结算业务,银行从业人员必不可少,数量也在随着结算业务的业务量增多而增加,具有劳动密集型的性质。结算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服务、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都属于人工成本。因为结算业务量和结算人员的增多,这项支出也为银行经营成本总量带来压力。

(三)营销成本

营销成本是指流通领域为推销产品而发生的各项成本。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接受和享受银行结算服务这项“产品”,银行所投入的广告宣传费、业务试办初期为客户提供的收费减免等等计入结算业务的营销成本。

(四)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不在会计账户中登记,但是却是银行结算业务中重要的一环。它是指银行在开展一项新业务时所面临多项选择时,牺牲的其他业务的成本代价。

(五)其他支出

银行运作需要缴纳水、电、安全保卫等公用事业费用,办公文具、计算机配套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消耗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二、银行结算业务收入及成本控制

银行想要提高收益,可以开源节流,一方面要增加结算业务的收入,另一方面要控制结算业务成本。

增加收入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提高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以此提高通过手续费获得的收入。

二是通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娴熟的技术,获得和维持足够多客户群体,增加银行业务量和存款量。

对结算业务成本的控制,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式:

一是完善电子网络业务,减少银行柜面服务压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前银行结算通过银行物联网来进行,现在银行结算很大一部分通过非银行的电子网络业务来实现。长久以来,银行将不需要那么多互联网网点,大厅面积缩小,这是银行自身成本控制方面的需要。从效率上看,现在的直销银行、P2P,通过网上咨询的需求方和供应方配对,配对以后一方面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服务,另一方面配对以后可以减少银行的成本,迅速地把融资方和需求方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成本精细化管理。使用如国际领先的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标准软件SAPR/3系统,将财务会计(FI)、管理会计(CO)、人力资源(HR)、物料管理(MM)等模块紧密集成,实现数据的一次性输入和信息共享与交流,使用此类高度集成化的数据处理软件,取得低成本高效益;或熟练应用作业成本法,有效管理结算业务成本。

三是做好施事前的成本控制。首先,避免沉没成本的出现,减少机会成本,在开办一项结算业务之前,要充分地进行考虑,准确计算成本,考虑业务风险与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投入和损失;其次,控制人工成本,实现人员和业务量的合理分配,避免“冗兵冗费”、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办理结算业务的业务量;再次,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扩张规模,降低折旧成本,在引进如计算机等的大件时,充分的考虑实用性和可行性,防止固定资产的限制,合理的与人员相结合,进行有计划的采购;再则,对于低值易耗品的购买做好预算,避免闲置。对于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数量进行统计和预估,合理购买,严格把关低值易耗品的质量,防止重复购买造成的浪费;最后,要控制银行公共事业费用,节水节电,合理安排安保人员班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是加强事中控制,避免无效成本。在结算业务开展中,对费用进行控制,监督物资用向,加强物资管理,避免物资流失,避免挪作他用而造成浪费。对于企业闲置的物资以价值量的形式流动,实现资产增值。对企业中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想尽一切办法加以利用。避免在事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参考文献

[1]罗伯特.S.卡普兰.《高级管理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

[2]张新存《银行结算业务的成本及其控制》.《金融会计》2003年第8期.

[3]王凯涛,张鸿.《基于作业成本法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成本管理》.《财会通讯:综合(中)》2010(1期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4]袁萍,陶能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研究》1009-9190(2010)04-0058-06.

农业银行结算业务分析 第5篇

一.票据结算

1.支票

产品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产品特点

使用方便,是我国目前使用最普遍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客户。

2.银行本票

产品定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产品特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适用对象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客户。

3.银行汇票

产品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产品特点

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使用广泛。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客户。

二、汇兑 1.通汇宝

产品定义

“通汇宝”是指农业银行受理汇款人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汇划结算方式。通汇宝有加急汇兑和普通汇兑之分。产品特点

产品功能全面、种类丰富,适用性强,办理快捷、便利。使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

2.漫游汇款

产品定义

漫游汇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一种实时汇款方式,汇款人可通过营业机构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汇款,款项汇出后,收款人可就近选择所在地农业银行的任何营业机构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凭漫游汇款号和支取密码实时进行兑付。产品特点

1、方便 漫游汇款可通过营业机构和网上银行两种渠道办理。通过营业机构办理时,不需开立结算账户。农行网银的签约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汇款、兑付和查询信息业务。农行银行卡(借记卡或准贷记卡)持有人,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兑付。

2、安全

汇款人只要准确知道收款人的姓名就能汇款,收款人无需将本人账号或卡号告知汇款人,保证账户信息的安全。

兑付、查询汇款均凭密码。如密码一日累计三次输入错误,可办理退汇或次日进行兑付,防止被他人破译,保证资金的安全。

3、快捷

漫游汇款实时汇出、实时兑付、实时查询,随时满足您用款的需要。适用对象

汇款人可为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收款人应为个人。3.委托收款 产品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产品特点

便于单位主动收款,不受同城与异地及金额起点的限制。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客户。

4.外汇电汇汇款

产品定义

外汇电汇汇款是指我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SWIFT 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外汇电汇汇款可分为电汇汇出汇款和电汇汇入汇款。

电汇汇出汇款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SWIFT 方式将外汇款项通过我行的国外代理行,汇到客户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电汇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根据国外代理行通过SWIFT 发出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业务。功能和特色

我行可办理美元、日元、港币、欧元、英镑等多种货币的电汇汇款,相对费用较低,且时间较快。电汇汇款是目前最常使用的汇款方式,通常情况下,客户在1-3 个工作日内即可收到款项。

5.外汇票汇汇款

产品定义

外汇票汇汇款是指我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凭外汇银行汇票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外汇票汇汇款可分为票汇汇出汇款和票汇汇入汇款。

票汇汇出汇款是我行签发的以我行账户行为付款人,以收款人为抬头人的外汇银行汇票(以下简称“汇票”),由汇款人自寄收款人或自行携带,凭票到汇入行(即付款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汇入汇款是指客户将收到的汇票提示给我行,我行核对汇票无误后,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功能和特色

我行可以为客户开立以客户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免去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办理流程

(一)汇出汇款

1、汇款人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交给我行。

2、向我行支付与汇款金额一致的款项,并缴付手续费等。汇出汇款可以从现汇账户汇出、用人民币购汇后汇出、不同币种套算后汇出。

3、我行受理您的申请,缮制汇票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交给您。

(二)汇入汇款

1、客户向我行提示以我行为付款行的银行汇票,我行可按照国家外汇政策管理规定当天为客户办理款项入账或结汇手续。

2、客户收到我行出具的入账通知书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加盖单位财务章交回我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进出口代收 1.进口代收

产品介绍

进口代收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代收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向贵公司提示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业务。进口代收按照交单方式,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产品功能

1、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贵公司节约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2、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3、贵公司在出口商的备货和装运阶段不必预付货款、占压资金,支付货款或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

4、在承兑交单项下,贵公司承兑后即可以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在售出货物并有现金流入后才对外支付,资金占压近乎为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改善。

2.进口代付

产品定义

进口代付业务是指根据进口商的申请,进口商银行指示代付行先行支付货款,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归还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归还代付行的业务。产品功能

满足客户在不同结算方式项下的延期付款融资需求。

3.进口信用证

产品介绍

进口信用证是农业银行根据贵公司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进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开立(开证、修改、注销、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农业银行可根据贵公司需要开立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保兑、循环、背对背信用证等。产品功能

1、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贵公司的信用,贵公司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2、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3、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贵公司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4.出口信用证

产品介绍

出口信用证是农业银行作为贵公司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为贵公司办理的信用证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通知、撤销、转让、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等业务。产品功能

1、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并为贵公司提供了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2、贵公司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就可取得开证行的无条件付款承诺,而单据质量完全处于贵公司的控制下。

3、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一般由进口商承担。

4、贵公司收到信用证,表明进口商已经基本落实了进口所需的手续,保证了贸易合约的履行。

5、贵公司可以凭出口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农业银行申请出口前和出口后融资。

5.出口跟单托收

产品介绍 出口跟单托收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托收行,代贵公司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进口商银行,委托其代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出口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产品功能

1、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操作简单,方便易行。

2、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贵公司节约费用、控制成本。

3、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与赊销方式相比,贵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

6.银关通

产品定义

“银关通”是我行基于金融服务平台开发的用于处理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的产品,它将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我行的业务系统联为一体,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实时联网缴纳海关税费,实现了电子化报关和无纸化通关。功能和特色

1、提供担保服务,为优质进出口企业提供了税费担保的便利。

2、提供覆盖全国的网络服务。在任何地方只要与Internet 联网,就可以缴纳关税。

3、提供快速简便的操作流程。以Windows 操作系统为平台,IE 等浏览器为工具,操作简单,几分钟之内就能完成交易,不必往返于海关和银行柜台缴纳关税。

4、提供24 小时全天候服务,随时能够进行网上缴纳关税。

7.信用证保兑

产品介绍

信用证保兑是指农业银行受贵公司(受益人)或开证行委托,在开证行之外,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独立承担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的一项确定承诺。产品功能

当贵公司对开证行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不了解,认为有风险时,农业银行的保兑可在开证行之外增加信用保证,降低来证银行和国家风险,使贵公司得到双重付款保证

8.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

产品介绍

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指农业银行作为信用证指定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办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产品功能

1、不占用贵公司授信额度,提高贵公司的融资能力。

2、贵公司可以提前得到偿付款项,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9.汇入汇款

产品介绍

汇入汇款指国外代理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将款项汇入农业银行并指示其将该笔款项解付给 贵公司 的结算方式。汇款方式包括电汇、票汇和信汇,目前常用的有电汇和票汇。电汇汇入汇款是农业银行根据国外代理行的SWIFT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贵公司的业务。票汇汇入汇款是收款人将国外代理行的汇票提示给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核对汇票无误且资金到账后将款项解付给贵公司的业务。产品功能

1、电汇速度最快,有利于贵公司及时收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2、票汇和信汇费用较低,有利于汇款人降低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10.汇出汇款

产品介绍 汇出汇款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贵公司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方式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目前常用的是电汇和票汇。电汇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贵公司的申请,以SWIFT方式,将外汇款项汇到贵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票汇汇款是农业银行签发的以农业银行账户行为付款行,以收款人为抬头人的外汇银行汇票,由贵公司自寄收款人或自行携带,凭票到汇入行(付款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产品功能

1、与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比,汇款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特点。

2、电汇速度最快,贵公司可及时付款,树立良好信誉,赢得收款人信任。

3、票汇的费用较低,有利于贵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11.外汇票据托收/光票托收

产品介绍

外币票据托收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托收行,根据贵公司委托,代其向国外付款人收取外币金融票据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托收方式仅凭汇票、支票、本票等外汇支付凭证,不附带商业单据,又称“光票托收”。农业银行可以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票据种类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等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结算的正本票据。产品功能

1、贵公司直接向付款人邮寄金融票据收款存在较大风险,通过银行间的代理行网络收款可以避免这些风险,是较安全的收款方式。

2、农业银行的代理行网络遍布全球,可以十分便捷地帮助客户收妥来自世界各地的款项。

3、如托收行与账户行签有“立即贷记”协议,贵公司则可大大缩短收款时间,服务十分便捷。

4、外币票据托收的银行费用相对较低。

四.定期业务 1.定期贷记业务

产品定义

定期贷记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与付款客户的约定,在收到付款客户的定期、批量付款委托后,直接从付款客户账户中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指定收款人账户。产品特点

省时、方便、快捷;资金结算及时。适用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定期借记业务

产品定义

定期借记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受收款客户委托,将付款人的资金在约定的时间划付给收款单位账户。产品特点

省时、方便、快捷;资金结算及时;便于收款人统管资金。适用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五.代理机构结算

1.代理外资银行人民币异地划汇

产品定义

代理外资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代理外资银行客户办理的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包括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和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异地代收是指代理外资银行客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外资银行分行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异地代付是指代理外资银行客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外地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异地现金代收处理是指代理外资银行客户,从我行异地分行向外资银行分行办理的人民币现钞汇业务。产品特点

办理快捷、方便,满足外资银行客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划业务的需要。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2.代理其他银行结算

产品定义

代理其他银行结算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为其他银行客户办理汇兑、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等结算业务。产品特点

办理快捷、方便,满足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的需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六.代理收付

1.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

定义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账户的业务。产品功能和特色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满足了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需要。

2.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定义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是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向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农业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产品功能和特色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满足了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需要。

3.代理中央专项资金支付

定义

代理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是指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付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农业银行代理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产品功能和特色

代理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业务实现了中央专项资金的下拨和支付信息的上传,满足了财政部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及对省级、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账户进行动态监控的需要。

4.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

定义

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代财政部门收缴非税收入,日终时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及时地把收到的款项划转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同时同步地把缴款信息汇总上报至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功能和特色 安全、准确、及时收缴、汇划财政非税收入,并通过汇缴信息的及时录入和反馈,使财政部门全面掌握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5.代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

定义

代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为基层税务机关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存储和结算账户,开设二级账簿分类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付业务,为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查询用户的上级税务机关,提供对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控服务。税务代保管资金是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保全款、拍卖和变卖收入等款项。

上级税务机关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各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国税局和地税局(不包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级税务局)。

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分局。产品功能

农业银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全国税务系统开发了基于现金管理平的现金管理平台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查询系统。上级税务机关可实现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查询统计及个性化需求报表生成等功能需求。

七.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产品介绍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农业银行应客户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为客户提供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各类产品,包括结算、融资、担保、资金交易等产品,满足客户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综合需求。目前农业银行现有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等产品均适用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产品功能

1、降低经营成本,规避汇率风险。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可节省境内企业的购汇成本或结汇成本,丰富跨国资金调配选择,降低资金错配风险以及不同币种报表合并产生的汇率风险等。

2、简化企业手续,便利对外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同时,跨境人民币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无需事前审批。

3、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了汇兑环节,减少了资金流动的相关手续,缩短了结算过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4、业务核算清晰,便利运营管理。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企业经营成果更为透明,进口成本和出口收益能够较为清晰固定下来,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适用客户

主要适用于从事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服务贸易等外向型经济活动的企业。

八.国内信用证

产品介绍

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或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接受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产品功能

1.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使贸易合同的履行更有保证; 2.买卖双方可凭国内信用证或其单据到农业银行申请融资。

十.电子商业汇票

产品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是商业汇票的电子化,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产品特点

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的优点,并以电子签名取代了实体签章,另一个显著优势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现行最长6个月延长到了1年。适用对象

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 第6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授权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点全称):

我单位 (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兹授权下列 (大写)办理相关业务,被授权人均为我单位工作人员:

一、授权办理业务种类(入选项必须打“√”,不选项必须打“×”,空白项视同不选项):

A:办理单位银行结算业务:[ ]开立账户;[ ]开通通存通兑;[ ]变更账户开户资料; [ ]变更预留印鉴;[√]年检;[ ]撤销账户;[ ]非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协议、协定、其 他存款)开户、变更、撤销;[ ]办理日常结算业务

B: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申请注册;[ ]注销;[ ]信息变更;[ ]证书挂失;[ ]证书补办; [ ]证书更新;[ ]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 [ ]其他

C:办理其他业务:[ ]支付密码器;[ ]电子回单箱;[ ]单位结算卡;[ ]对公短信通知 D;其他事项;

[ ]1.

[ ]2.

[ ]3.

[ ]4.

被授权人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二、授权期限:(入选项必须打“√”,不选项必须打“×”,空白项视同不选项):

[ ]上述授权权限自签发之日起 年 月 日止,

[ ]除我单位另行书面通知贵行外,本委托书长期有效。

三、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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