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2024-06-04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精选8篇)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第1篇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知道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能力目标

通过对一些数字和图片的分析,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培养学生的比较能力。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讲述国家对青少年寄予殷切期望,努力保障其受教育权,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爱国思想。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学生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基础,并由此培养学生热爱学习的意识。结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教学重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教学难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在讲新课前,先请同学们阅读第十一课题、框题和目题,对所学内容有一个粗浅的了解,认识其知识框架。(阅读后,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在黑板右上角列出本课的知识总体框架结构。)

这节课,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讲授新课

请同学们看插图及投影一:

自从老一辈革命家时年93岁的帅孟奇大姐,率先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实施的希望工程已经历了十个年头。它牵动了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企业家、艺术家、普通工人、学生、海外华人等千千万万人的心。提问:(1)希望工程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魅力?(2)透过女孩一双明亮的大眼晴,你看到、想到了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通过看图说话的形式,培养学生发散思维的能力,激发学生对本课学习的兴趣以及对本课内容的初步了解。)

希望工程之所以有如此大的魅力,是因为它的宗旨在于救助失学儿童、发展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这一宗旨无疑选准了基础教育与我国下个世纪发展关系这个切入点,从救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保障其受教育权入手,由此唤起人们的爱心和极大的热情。

女孩的一双大眼睛饱含着贫困儿童对学习的期盼,对知识的渴求。我们望着女孩的大眼睛,油然而生一种责任感,为了满足贫困地区的孩子渴望读书的需求,为了救助因家境贫寒而上不起学或被迫中途辍学的千百万名儿童能背起书包走进课堂,获得受教育权,我们愿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同时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好好学习。那么究竟什么是受教育权呢?

1.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1)受教育权的含义(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在了解教育的作用、教育含义的划分的基础上,解释受教育权的含义并加以分析。(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一个人来到世间,他所获得的科学知识,绝大部分是通过受教育获得的。教育的含义有广狭之分。本课使用的教育概念,就是从狭义上讲的,指的是学校教育。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请同学们看投影二:

材料一:从今年6月以来,九江市遭受了历史上水位最高、受灾面积最广、时间最长的洪涝灾害,8月初九江长江大堤4—5号闸口的决口更是造成了巨大损失。据九江市教委的初步统计,全市有12个县的1317所中小学受灾,占全市学校总数的47.1%,全市倒塌校舍206747平方米、新增危房767103平方米,加上其他教学设施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49605.16万元。然而,为了保证孩子们如期开学,国家拨款,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当地政府想法设法,搭起临时的帐篷小学,租民房、仓库改成临时教室,让孩子到城里学校免费借读„„总之,一切能想到的办法都用上了,近30万名中小学生如期开学了。

材料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总人口235万系国务院18个贫困片之一,目前,有43万人尚未脱贫,有3万儿童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全州中小学缺教室达10万平方米,危房达9万平方米,教育设施极为简陋,师资不足,以至于全州有50多个乡镇没条件办初中,适龄少年能升入初中继续读书的寥寥无几。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材料一:说明在洪水给九江市的教育设施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条件下,国家想方设法为孩子们受教育创造了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保证了孩子们如期开学,获得了受教育权。材料二:说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目前仍有3万名因贫困而失学的孩子,这些孩子因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丧失了受教育权;同时由于全州缺乏受教育的物质保障,50多个乡镇没条件办初中,致使许多适龄少年升入初中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落空。

通过上面的材料分析,使我们对受教育权的要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总之,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否则,受教育权将难以实现。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受教育人口目前已达到3亿多人,建立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我国公民究竟能够享有哪些受教育的权利呢?(2)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板书)(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归纳。)①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②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③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 ④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⑤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请同学们看投影三:

北京市确定2000年现代化教育基本框架,这一基本框架包括:以义务教育为主体,3岁以上学龄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适当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使普通高中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40%,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25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60%,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职业培训年平均达到300万人次;高等教育稳步发展本科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等。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材料以北京为例,反映出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内容是广泛的,而且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到2000年,国家将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更多的机会。总之,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板书)

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制约着教育的性质与发展;另一方面一定的教育又是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并给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巨大的影响和反作用。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大爆炸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那么他很难在社会上立足,相反,只有接受教育,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请同学们看投影四: 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自述

我的家乡在河北省涞源县桃木疙瘩村,人均收入不到百元。上小学三年级的时候,父亲病故,娘改嫁,家中只剩下弟弟妹妹和近80岁的奶奶。为了生活,我只好离开学校,上山放羊去了。

1989年10月,全国开始实施希望工程作为第一批受助生,我重新走进了课堂。那年,我13岁。这以后,我不再为学费发愁。3年后,我小学毕业升入上庄中学读书。读到初中毕业,我看到村里因为没老师,孩子没学可上。于是,我当上了桃木疙瘩村的一名代课老师。1995年,中国青年基金会在浙江建立了希望工程全国教师培训基地,我又荣幸地成为第一批学员。在上海举行的开学典礼上,我被上海第一师范学校破格录取。1996年6月,我作为希望工程受助生的代表,赴美国参加了第26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圣火的传递。

提问:张胜利从小山村到大上海、到大洋彼岸,是什么改变了他的命运,使他的人生充满了希望?张胜利的经历给我们了哪些启示?(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希望工程给了张胜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教育改变了他的命运,促进了他的个人发展。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公民为了自身的发展一定要上学接受教育;作为国家一定要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总之,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请同学们看投影五:

教育兴、万事通

浙江省慈溪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走经济发展靠科技,科技进步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的路子。慈溪市从1995年起一方面实行市、镇(乡)两极教育经费单列,从机制上保证对教育投入的增加,1997年,市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9563万元,约占财政总支出的30%;另一方面,人民教育人民办。1996年以来,慈溪市乡镇企业局、市住宅建设公司等16个单位各捐资20万元以上,社会个人捐资助教额达2050万元。随着该市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面提高了学生的素质,为各条战线输送了大批合格人才。这些人才在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推动了慈溪市经济的发展。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伊敏芳深有感触地说:“教育兴则万事通。慈溪市经济总值跃居浙江省各县市第一位,这主要得益于市委、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得益于全市人民对教育的大力支持。”

提问:慈溪市发展教育,培养人才,以此带动了本市的经济发展的事实,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经济振兴的关键在科技,科技进步的基础在教育,教育的发展的目的在人才。”我们要振兴中华民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能够通过发展教育,培养出数以亿计的各类人才。常言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每个公民应该怎么做呢?(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力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多做贡献。

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2)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板书)

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概念:什么是受教育权;明确了一个观点:在我国,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第2篇

D 只有接受教育才能在社会上立足

4、调查资料表明,在现在的农村,农民的致富程度同起文化程度成正比,表现在

A文化程度高的,一般致富门路多 B文化程度高的,一般致富速度快

C文化程度低的,往往致富无门D 文化程度低的,往往致富较慢

5、在当代,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才能

A 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 B 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C 丰富和完善自己 D 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

二、问答题: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宣布,为资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并于9月1日实行。8月,一些家庭贫困的优秀大学生如期完成了自己的学业。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第3篇

本课依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教学目标,以学生的“探究性学习”为主,采用“案例分析、图片分析、列举事例、讨论、讲述和实践活动”等教学方法。在设计本课的教学过程时,特别关注从思想上引导,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多媒体,集图文、案例、视频综合功能于一体,有效调动学生的视、听等多种感官,使学生从课件中深入了解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增强法律意识与公民意识,当好国家公民。

二、教情分析

(一 )教材特点 。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等教育出版社《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七课第二框的内容。该课目的是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宪法,知道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通过澄清一些模糊的概念,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和国家意识,当好国家公民。该课图文并茂,引入较多容易使中职学生产生思想误区的观点去辨析; 插入一些现实生活图片帮助学生理解;增加相关链接的内容补充说明;摆出西方某些国家恶意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 使学生懂得辨是非、明真理,澄清模糊概念的同时增强爱国意识与公民意识;设置名人名言,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迫切性;“互动在线”中,结合案例使学生深刻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增设“体验践行”,给学生创造参与、体验、感悟、提升和外化的机会。

(二 )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 。

1.知识与技能目标。 (1)通过列举事例 ,观点辨析 ,知道什么是公民意识。 (2)了解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懂得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好守法的国家公民。 (3)抨击西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 (4)提高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自觉意识时,应正确认识并坚持的三大原则。

2.过程与方法。 (1)列举事例、案例分析、观点辨析、图片探究、链接辅助、视频赏析、实践外化。 (2)了解、列举、讨论、辨析、感悟、践行,学法、知法,辨是非、明真理,思想逐渐升华,内化的理论与信念转变为外化的实践动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借助多媒体教学和教师的讲述、分析,使学生了解自己具备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知道两者的辩证关系。通过批判西方反华言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并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公民意识。

4.重点与难点。重点:增强公民意识。难点 :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三、学情分析

(一 )“90后 ”追求独立但难以摆脱家庭依赖 , 张扬个性有时显得叛逆,乐于助人又显得缺乏责任心。

(二 )热衷网络 ,但不喜欢关注国家 、 社会时事 , 缺乏公民意识。

(三 )注重个人形象但又偶尔不遵守纪律及社会公德 , 做出一些有损个人形象的事。

四、教法与学法

在这堂课中,我尝试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 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教法为事例分析法、图片分析法、影片分析法、提问启发法、讲述法、实践活动法。学法为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讨论法。

五、教学准备

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课前查找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关的事例;观察或搜集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 查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文明进步成果。通过学生的合作、教师课堂的提问,大家讨论、探究、分析实现教学目标。

六、教学过程

(一 )导入新课提出问题 (3分钟 )。

1.教师活动 (教学内容的呈现 ):(1)导入语:专制独裁的社会只有“臣民”和“奴才”,法治社会才出现了公民。什么是公民呢? (2)提出观点并启发学生进行探究。 (提问启发法)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民? (2)学生探究:辨析几种观点;让学生列举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纪违法现象。 (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

【设计意图】通过公民的概念带出什么是公民意识 , 通过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列举的违法违纪现象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使学生了解到增强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二 )增强公民意识 (13分钟 )。

1. 教师活动 ( 教学内容 的呈现 ) : (1 ) 总结归纳 : 什么是公民意识? (2)提出问题,让学生将课前搜集的公民权利内容进行分析,教师PPT展示相关的图片进行归纳。 (3)PPT图片展示:让学生分析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图片分析法、讲述 法 )(4)名言赏析 。2.学生活动 (学习活动 的设计):(1)合作探究:公民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哪些权利? (2)图片分析:了解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作探究法、讨论法)

【设计意图】(图片分析法 ) 通过图片的展示 , 使学生直观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学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6分钟 )。

1. 教师活动 ( 教学内容的呈现 ): (1) 图片、事 例分析法 :批判西方某些国家恶意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事例。 (2)视频赏析法:观看人权问题的视频,从中得出什么是人权? 人权的实质是什么? (3)图片分析法:展示西方标 榜的所谓 人权图片,批判其虚伪的“人权卫士”嘴脸。 (4)提问启发法:引导学生探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取得了哪些成就。 (5)讲述归纳法:教师归纳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内容,总结得出:中国要在国际社会立足并茁壮成长需要每个公民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的意识。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探究法、讨论法)通过教师的分析事例、观看视频及图片,揭露西方某些国家打着“人权卫士”的幌子意图干涉他国内政 ,分裂他国并阻碍他国的发展。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知道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初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理念。

【设计意图】通过对西方某些国家“人权卫士”丑恶嘴脸的揭露,澄清了学生对人权问题的模糊观念,强化了学生的爱国意识,并增强了学生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四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1分钟 )。

1.教师活动 ( 教学内容的呈现 ): (1) 提问启发法 : 通过提问:我们应如何树立公民意识呢? 使学生得出:坚持三大原则的结论。 (2)观点辨析:教师给出两种观点,学生通过辨析得出权利和义务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举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 (3)事例分析法:P87“互动在线”事例分析,了解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不能因享受自身的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利。懂得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名言赏析。 (5)图片事例分析法:通过图片展示,了解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是相结合的;通过事例分析得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真正树立公民意识,并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 促进依法治国的实效性。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探究法:对如何树立公民意识进行探究。 (2)辨析法: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3)讨论法:对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讨论,了解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享受了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并强化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搞特权,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也是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证。

【设计意图】对观点的辨析及具体事例的探讨 ,使学生意识到公民意识的树立应端正权利义务观; 在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的同时,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明确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使公民真正履行其义务,才能确保公民意识的有效树立。

(五 )实践活动情感外化 (2分钟 )。

1.教师活动 (教学内容的呈现 ):“中职生增强公民意识应从做文明公民开始。”“我未来的职业需要有哪些文明习惯? ”“我改掉了哪些不文明的行为习惯 ? ”“我培养了哪些良好的文明习惯? ”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课后践行。

【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学习 ,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及爱国情感外化为躬行践履,当好国家公民。

七、板书设计意图

重难点突出,条理、脉络清晰,各环节关系明确,使学生一目了然,通过板书了解本课学习的主要内容。

八、教学后记

(一)本节课的设计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要求 ,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 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

( 二 ) 进一步增 强了德育 教学的针 对性、时 效性和时 代感。立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活经验,以案例、图片、视频教学为主 ,做到把理 论观点和 知识的阐 述寓于现 实社会及学 生在校的 学习、生活 和未来职 业活动的 主题中 ,引导学生增 强法治观 念 ,理解掌握 并践行有 关法律、法 规和道德规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第4篇

一、 权利义务界定问题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核心问题。关于权利义务的学说门派林立,关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叙述五花八门、琳琅满目。学者经常引用西方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关于“什么是权利”的定义:“权利是这样一种资格,政府否认個人的这种资格就是错误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说法具有片面性。因为,权利不仅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意愿,是客观资格与主观意愿的结合。就以上述德沃金的定义来说,正是因为权利也是一种意愿,所以权利主体不管是为了公共利益与否,都是可以主动克减甚至放弃的。简言之,权利无非就是一国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与意愿。资格就是客观存在的权利主体资格,意愿就是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选择。对于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来说,义务是权利的对应体;对于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来说,义务不仅显性地或隐性地与其权利相对而存,而且总是如影随形地与权利相伴而行。

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公民,如何正确认识静态和动态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种种关系,是正确厘定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对待自身和他人、正确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及其紧急状态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前提。广义地说,权利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与此相应,义务也有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和自然义务。狭义的权利义务,一般指的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就法定权利义务的界定与区分而言,至少有以下四种关系值得我们注意:1.公民个体自身权利义务的关系。一般认为,有法定权利必有其相应的法定义务,包括宪定的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可放弃而不履行。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与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权利与自由。3.个人权利主体自身不同位阶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4.不同权利主体(包括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不同位阶权利的交互矛盾关系。上述四种类型与四种关系的权利义务之界定、权利义务之界限及其相互关系之厘清,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特别是对权利类型学、权利位阶学、权利关系学的建构具有特殊价值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中的意义,特别是对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以及如何处置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殊应用价值。

二、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公民权利义务界定问题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权利主体如何及时而准确地找准自己的权利义务坐标,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必要的义务,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在实践中积累必要经验以充实与构筑相关理论的关键性问题。按照通常的共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与公民权利义务界定相关的问题,至少有以下三个。

第一,厘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前、中、后三个时间段的权利义务坐标体系及其相互比较关系。一是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前常态下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二是事件发生过程中非常态情状下的公民权利义务变化情况;三是事件善后阶段公民权利义务逐步从非常态转向常态的情况;四是对上述三个阶段公民权利义务做一个动态的比较界定研究。

第二,内部界定,即权利主体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我界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一种毫无预兆或者虽有某种预兆但却往往无法预料、无法控制、无法逆转而急速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在公共机构或公益团体介入之前,身处此刻此状的公民们,是第一时刻现场亲临者或当事者,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是及时处理调节自身权利义务状态的直接权利人甚至第一权利人和直接责任者甚至第一责任者。在公共机构与公益团体介入之后,每个个体权利义务主体始终存在着如何自我调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同公共机构与公益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谐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使现实环境转入一种非常状态的情境,非常态情状下的社会条件、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都是非常态的,随着权利义务基础与前提的社会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急剧改变,权利义务主体对权利享受与义务承当的内容与方式都随之改变。由于非常态条件下的权利资源的破坏、残缺、稀缺,人均权利资源势必大大降低甚至化为乌有;与之相反,为了挽救作为权利资源创造者的无数权利主体的生命,为了避免作为主要权利资源的公私财产的进一步减损,义务承担的范围急剧扩大,义务内涵急速加重了。因此,具体而言,权利主体的调谐内容主要是,一方面如何自觉、主动地克减自身的权利,包括权利的享受范围、享受程度和享受种类;另一方面是相应自觉增添义务的承担,包括义务的履行种类、履行范围和履行分量。

相对常态社会生活而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必会破坏或改变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协调状态,产生新的不平衡和不协调状态。而当事人通过对自身权利享受的自觉克减和自身义务履行的自觉增加,又会使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临时性的新的非常态平衡协调之中。克减的有法定权利和道义权利甚至自然权利。

第三,外部界定,即公共机构、公益团体与其他公民作用于或影响于公民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的外部性权利义务干预。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这种外部干预一般是在法律预设的合法性前提下和道德预判的合理性基础上进行的,因而本身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条件与环境。然而,即使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也要注意避免不必要地或过分克减公民权利与加大公民义务负担。据此,必须正确认识与调谐以下四种权利义务关系。一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公共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和依法或依授权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行为的社会机构与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同公民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之间的界限区分、对应衔接和矛盾协调问题。二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不同行政权力主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责主体的行政行为之间需要随时调整与协调,以提高其行政效率。同时,由于其行政行为必然产生对公民具体权利行使与具体义务承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干预,因此各种行政行为之间更需及时衔接和协调,以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不必要克减和对公民义务的不必要加大。三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行政行为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与一部分公民权利义务主体产生的协调或不协调关系而影响到另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义务救济关系,需要及时衔接与调谐。四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不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公民之间,在行使具体权利与履行具体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不协调、矛盾甚至冲突,急需得到及时而必要甚至紧急的救济和调适。这里有公民主体的自我调谐问题,也有公共机构与公益团体的及时介入或参与问题。权利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权利的补救与急救,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义务的减轻与免除,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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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问题与建议

为了更好地预设、应对和善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为了在突发事件期间合理合法地进行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以下几个与此相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更应当上升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层面来做战略性的决策考虑。

1.立法方面问题。依法厘定各种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关系,尤其是权力行使和权利行使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动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对权力行使体系和权利行使体系做相对静态的规定与描述,应当力求细化而详尽;对之进行动态界定,难度较大,必须进行科学预测,在预测基础上科学设定相关标准,在事件发生后得以依法协调权力行使、权利行使以及权力权利之间种种矛盾冲突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我国已经制定相关法律35件,相关行政法规37件,相关部门规章55件,特别是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层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形成了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国家应急体系,这是可喜的。但是,它与国家与社会发展要求,它与社会资源环境的变化与衰化甚至恶化的客观需求,它与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等法治话语系统与法治实践发展的要求等等之间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远远适应不了这些主客观的需求。目前的实际问题是,相关立法不完备,不详细,不清晰,不具体,不衔接,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据此,有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公民权利义务问题的相关立法必须逐步完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自成一个子体系;立法相关内容应当力求科学化、精细化,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厘定清晰,界限明确,可量化的尽量量化,增强可操作性。

2.执法方面问题。这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依法执法意识不强,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知识欠缺,执法方式与手段单一而呆板。二是执法职责尚不够周延,执法群体内部上下左右关系不够衔接与协调,执法队伍应对突发、不测、不良现象的应急能力不强。三是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够主动、及时、公开、全面,被动应付、滞后补救的居多。据此,一切执法主体及其全体成员必须加强培训,增强依法执法的法治意识,全面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更多地学会并运用多种执法方式与手段,及时公开突发事件发生与处置全过程的相关信息(除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与个人隐私外),充分利用新媒体的迅速而及时、广泛而全覆盖的特点优点,发挥“互联网+”在特殊狀态与非常态环境下无可替代的作用,掌握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参与、信息动员的主动权与正能量。如果说,立法仅仅是为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静态的预告、执法的依据与标准、权力职责与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关系,那么实际应对突发事件的全程、全方位责任都是由执法部门来承担的,包括对公益团体与所有志愿者的协调与组织。可见,执法意识、执法知识、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决定了应对一切突发事件的预前、过程与预后状况,理应作为关键问题来重视、来解决。

3.思想意识方面问题。这里有三个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的思想意识问题。一是防范意识,即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意识。当今,我国进入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矛盾多发期和突发事件多发期,这已成为国家、社会与公民的普遍共识。因此,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当全社会普遍具备积极防范意识。首先是要有防范意识,因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然性、爆发性,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阻止或消弭的,如自然灾害。但大多数突发事件是有预兆和端倪的,从其萌芽到瞬间爆发是有一个逐渐演变、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的,如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的社会灾害。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许多突发性事件都是事出有因、潜生已久的,即使如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也是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到爆发性灾害的过程,这就为平时的预防性意识及其举措提供了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为防止或减轻某种灾害的发生,或者为事先转移人口与财物以避免受损提供了可能。其次是须有积极的防范观念。只有积极而不是消极的防范,才不致由于消极应付和侥幸心理而坐以待毙,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再次是必须举国防范、全民防范、普遍防范、持久防范,才能使预防获得预期效果。为此必须确立预防比应对重要的理念,强化预期责任管理。

二是政治意识,即不仅从经济性、社会性视角看待突发性事件,而且要善于从政治性角度认识突发性事件。由于许多灾害性事件来势猛,可控性差,持续时间长,可能救济资源不足,救难消灾不善,公民权利甚至基本人权极易受到损害;加上外界其他因素的刺激,特别是人为的负面政治性因素介入与互联网效应的无限放大,一般自然灾害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性事件,一般社会性事件也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政治性事件。为此必须加强政治意识,执法部门与单位以政治眼光来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大力保护极易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与基本人权,把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与公私财物作为救难消灾中的首要地位,排除突发事件转化为政治性事件的外部条件。

三是服务意识问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法治政府就是服务型政府,执法管理、依法治理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依法服务,为此必须寓服务于管理、治理之中,管理、治理体现服务精神。无可讳言,目前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行政执法部门与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服务精神尤其差强人意。被动性服务、应付性服务、冷漠性服务、恩赐性服务甚至野蛮性服务的习惯思维与执法行为还普遍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到了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一些部门及其人员极易因强化管理、治理与管治而不恰当地损害、克减公民权利。为了如期在2020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为了真正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必须切实转变作风,养成法治思维,增强依法服务理念,确立权利与人权意识,以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优质服务减轻灾害损失和权利克减,使公民获得优质服务就是让公民获得一种权利享受,这无异于是对公民权利的增添,而不是克减。

4.补偿赔偿机制问题。为了救难消灾,为了尽量减少公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使公民权利的享受与行使维持在一定水平,不仅国家公共机构一马当先冲在前头,社会团体和公益社团紧随其后,而且更要动员公民们自觉自发地参与救助活动。在此期间,必不可少地需要临时性、紧急性地征用部分单位与公民的设备与财物,事后原物返还,若有减损或破灭,理应折价补偿或赔偿。但是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却只有补偿而没有赔偿的规定,这是令人遗憾的立法疏漏。该法规定,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俗话说,“十补九不足”,仅仅规定补偿将为违法克减公民财产权利留下缺口与漏洞。今后立法修改时应当增添赔偿(包括购置原物或折价赔偿)。赔偿与否牵涉到公平问题,其中包括公民行使与享受财产权利的公平问题,突发事件救急救难过程中最容易讲求效率而忽略公平问题。为此必须建立依法补偿赔偿机制,从思想观念、立法、执法、善后等各个环节重视这个问题,否则,即使是现行的补偿,也会在执法阶段或善后阶段难以到位,从而产生无端克减公民权利的问题。

5.不可克减的人权与权利。不论从理论上看或者从实践上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为了及时、紧急地救难消灾,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与救助效率,为了减少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减损,必须依法赋予某些特定国家机关、政府执法部门以一定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等职权,公民的部分权利与自由势必受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限制甚至克减。但是,即使如此,有些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一定需要保护、维持而不得克减或尽可能少克减、尽可能保护的。具体而言,除了基本人权、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和财产权外,主要有知情权、监督权、紧急救助请求权、特别损失补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6.善于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需要善于借鉴国际经验来更好地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如在立法方面,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都是比较成体系的。美国较早制定了《灾害救济法》(1974年)、《联邦灾害救济和突发事件援助法》(1992年)、《全国洪水保险法》等,而且规定得很细,值得我们参考。比如,每个家庭须有72小时的家庭灾难自救计划;家里要有一个装有食品、药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俄罗斯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联邦法律40多件、联邦法规100多件。日本更早制定了《灾害救助法》(1947年)。日本原本是个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在吃尽苦头后,几十年来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仅针对地震的法律法规法令就有100多件。并提出了“自救”“共救”的理念,以补充单纯的“公救”,学校里也经常进行地震自救演练。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不但要有国家救助,还要有自我救助、社会综合救助。德国非常重视平时的防灾救助演练,据说目前德国的灾难救援署已经能够有效指挥8万名训练有素的救灾志愿者,在6小时之内赶赴机场,随时待命出发进行国际救援。这些有益的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参考的。我们应当抓紧时机尽快制订灾害救济法、行政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普及灾害救助意识与知识、普及灾害救助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学校、社区、单位、家庭的灾害自救、共救演习。

(尤俊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第5篇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知道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重难点 第6篇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公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 教学设计(一)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能够分析自己周围有关教育和学习的有些事,判断哪些是符合教育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教育法律的,培养学生联系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

能力目标

通过具体的事例、数据等说明国家如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通过联系学生实际,让学生进行自查、互查,检测每个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思想觉悟目标

结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联系自己受教育义务的具体内容,制订自己的学习小规划。

教学重点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为什么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有何作用?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复习上节课的知识,同时引出新内容。)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只能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教育自身发展而言,中小学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对于提高我国的民族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要求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导入新课

材料一:教育部于4月初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作出规定,对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条件进一步放宽,其内容主要是:取消“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的限制,报考普通高校年龄、婚否不限;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再限报高等职业学校,而且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普通高校本科。

材料二:为了使每一位进入大学的学生都能正常完成学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政策、奖学金政策、勤工俭学政策等。这些政策给许多家庭困难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看完这组材料,同学们有何感想?(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在今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我们更应该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那么,具体来说,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呢?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如何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呢?本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

三、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人民要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板书)

讲授新课

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板书)

请同学们看投影一:

材料一:据有关部门调查,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已由群体性民工潮转向家庭型流动。由此带来的流动儿童、少年,其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流动人口中儿童、少年就学总是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的主要问题。教育部、公安部于3月颁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要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同时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学校来保障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还规定,无论哪种办学形式,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高收费。

材料二:今年6月至8月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等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8月初,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灾区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要求各地灾区把抗灾复学、确保9月1日按时开学,作为当前教育系统救灾中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抓紧整修水毁校舍,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要求做好学生工作,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缓缴学杂费。对“三无户”(无钱、无粮、无劳力)和“倒房户”特困生,免收学费、杂费、班费。对因受灾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学生,逐个落实帮扶。对所有受灾学生,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严格控制代收费,以保证学生的复学。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并板书。)

(1)法律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板书)

请同学们在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看教材。其目的:第一了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第二,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第三,明确我国教育法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的规定。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

同学们回答的比较准确。通过以上几个问题,我们认识到,我国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教育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对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根据。

接下来,请同学们思考假如你的一个同学被家长逼迫退学,你应该怎么帮他?假如你在校门口遭到搜身、抢劫、殴打,你应该怎么办?

(学生讨论,发表看法,教师归纳。)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制裁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妨害教育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打击破坏教育的犯罪行为,能够有力地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为了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国家还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保障:

请看投影二:

年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为1671.7亿元,比上年的1411.52亿元增长18.43%;财政教育经费为1863亿元,以上年又增长11.4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左右;如果今后三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按目前的幅度增长,到2000年预计可达到10多万亿元,届时若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按4%计算,总额应达到4000亿元左右。

以海南省海口市为例,海南建省十年来,海口市始终坚持“一保教育,二保菜篮子”的财政支出方略,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年均增长高达42.7%,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全市按人口平均教育经费高达400元,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八五”期间,市财政用于中小学基本建设的经费达4.77亿元,占全市财政性基建投入的30%。

建省以来,海口市新建教育职工住房面积达17.2平方米,占现有教职工住房面积的69.58%。目前,全市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11平方米,住房成套率为75%,置身于教师新村,没有不为这么好的环境动情的。10年前的海口,许多学校还办在庙宇里,教育状况明显地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上百所幼儿园、中小学面貌焕然一新。宽敞的教室,整洁的校园,音乐室、美术室、电脑房、语音室、健身房、手工制作室、物理化学实验室、生物标本室、图书馆、运动场,一应俱全。海口的教师,在全国聘选。据说选一应十,真正落实了优中选优,教师这一行成为人们羡慕的行当,争相报名。短短几年间,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合格率,小学、初中、高中分别达到97%、94%、70%,分别比建省前提高16、33、19个百分点。

投资的效应是,一大批中青年科研型的教学骨干迅速成长,全市范围的教育质量大面积的提高。全年全市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率达到91.9%,为高等学校输送的人才有了较大数量的增加;校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一批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跨入全市选进行列。原来落后的新海中学教学质量进入全市前三名,曾列全市50名之外的坡博实验学校,双科及格率也跃入先进行列。

学生整体素质、文明程度的提高,新组建的海口市教育局童声合唱团,荣获“全国优秀童声合唱团”的称号;海口旅游职业学校参加全国第二届职业中学美容美发大赛获两项优秀奖;二十七小学少年摄影艺术团的几十个小同学,参加两次全国性摄影比赛,就拿回23个金、银、铜及优秀奖。

提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我国财政教育经费支出从1995年至2000年逐年递增。

海口市近年来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也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水平,在此基础上,海口市改善了教师的居住条件、办学条件,使教师的素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这说明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

(2)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板书)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法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发展教育的根本大计。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这是国家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第三大保障。

(3)师资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板书)

目前,我国师资状况如何呢?请同学们看书第41页的有关数据。

我国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了大批师资。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教职工总数已达1450万人。

国家尊师重教,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这在前面海口教育发展的例子中已有所体现。下面我们再以江西省萍乡市为例,说明师资保障的重要性,请看投影三:

萍乡市大力加强了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大力开展师德教育和“三讲两学”活动,提高了广大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书育人水平。另一方面从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出发,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督促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解决教师住房、职称、民师选招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正是由于在萍乡市营造出了这样一种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助教为乐、师以从教为荣的良好氛围,该市教育工作连年上台阶,“两基”工作多项指标居全省前列,小学入学率达99.9%,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升入初中,小学辍学率为0.24%,青壮年非文盲率位居全省第一。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切实享有教育权,国家采取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那么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做什么呢?

(学生回答)

作为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腾飞而刻苦学习,从法律角度讲,就是要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板书)

同学们阅读教材:了解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有哪些?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3)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针对学生在学校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如上课迟到、不按时完成作业、破坏课堂纪律、旷课甚至中途辍学等不良现象,组织学生讨论,认识其危害,并要求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变感想,从而树立自学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明确了国家为我们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的保障,也清楚了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我想同学们一定会倍加珍惜受教育的权利,更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巩固新课

思考第43页“阅读与思考”。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第7篇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 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6万元(其中包括:

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 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 9万元;

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 1000元;

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 6000元;

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 5000元;

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 2000元;

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元、调查费 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 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济宁商校辩称:本校收到以齐玉苓名义寄来的委培单位证明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超过委培分数线的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因此没有侵犯原告齐玉苓的合法权益。

被告滕州八中辩称:在齐玉苓与陈晓琪的纠纷中,本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辩称:在九○届中专招生考试中,从报名、考试、录取到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各个环节,本被告都严格执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纠纷中无任何过错,不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九○届统考中取得成绩 441分,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被告陈晓琪在 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将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政为此联系了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1993年,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

被告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 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目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陈晓琪使用的姓名仍为“齐玉苓”,“陈晓琪”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

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陈克政对何人为其加盖上述两枚印章一节,拒不陈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将当年参加中专考试学生的成绩及统招、委培分数线,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0年的招生办法,要求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必须凭委培招生学校和委培单位的介绍信报名。为满足这一要求,凡报考委培志愿的考生事实上都是自己联系委培单位并自己交纳委培费用。被告陈晓琪当时交纳了 5500元的委培费。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亦未交纳过委培费用。

上述事实,有证人孟繁运、曹森、张开宇、陈道山的证言,有枣庄市教委招生办公室、滕州市鲍沟镇政府的证明,有当事人齐玉苓、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的陈述和对陈晓琪的调查笔录,有济宁商校九○级委培学生花名册、九三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齐玉苓”人事档案和其他学生的体格检查表、鉴定结论两份、陈晓琪的户籍、滕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滕招办字(1990)7号”文件等证据证实。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玉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疏于监督、检查,并与被告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齐玉苓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因系被告陈晓琪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发生的实际费用,应由陈晓琪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但齐玉苓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数额无客观依据,不能全部支持,应按《枣庄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确定收费具体数额。诉讼中对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中的印章进行鉴定支出的费用,应由责任人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分别负担。

原告齐玉苓的考试成绩及姓名被盗用,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此,除有关责任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外,各被告均应对齐玉苓的精神损害承担给予相应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对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但在赔偿标准方面,齐玉苓主张的数额与我国国情和本案案情均不相符,要求过高,故不予全部采纳。对精神损害应赔偿的数额,参照本地司法机关审理的同类纠纷确定。

综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 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 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 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 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 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给付;

五、鉴定费 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 200元;

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 19.5万元计收 5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 4400元,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 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 55元。

宣判后,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一、陈晓琪实施的侵犯姓名权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应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5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二、根据当年国家和山东省对招生工作的规定,报考委培不需要什么介绍信,也不需要和学校签订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滕招办字(1990)7号”文件中对招委培生工作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是错误的,不能采信。本人在参加统考前填报的志愿中,已经根据枣庄市商业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学生的计划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表示对委培学校服从分配,因此才能进入统招兼委培生的考场参加统考,也才能够在超过委培分数线的情况下被济宁商校录取。正是由于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统考成绩,而且将录取通知书交给陈晓琪,才使本人无法知道事实真相,一直以为成绩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联系委培单位,没有交纳委培费用。各被上诉人的共同侵权,剥夺了本人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并丧失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利益。原审判决否认本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判令:

1、陈晓琪赔偿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权而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5万元;

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权利(即上中专权益及相关权益),而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6万元和精神损失 35万元。

被上诉人陈晓琪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陈克政答辩称:中专预选考试结束后,齐玉苓私下曾对陈晓琪表示过她不准备上委培学校。正是由于齐玉苓有这个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能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当然,以后陈晓琪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齐玉苓不知

情,但这并不违背齐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侵犯的只是齐玉苓的姓名权,没有侵犯齐玉苓受中专以上教育的权利,更没有因此给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济宁商校答辩称: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完全是由陈克政精心策划并实施的。如果有其他具体行为人明知是假,还为陈克政编造或更改档案材料,应当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济宁商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济宁商校在陈晓琪、陈克政实施的侵犯姓名权方面有故意行为,因此济宁商校没有给齐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被上诉人滕州八中答辩称:滕州八中于当年以张榜公布的形式将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进行了通知。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在 1990年就已经受到陈晓琪、陈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财务章是 1992年 4月才刻制的,以加盖了变造的财务章让滕州八中承担侵权责任,于理不通。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答辩称:滕州教委在 1990年的中专招生工作中,从考试到录取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都是严格按招生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齐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学,与我委无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滕州八中已将上诉人齐玉苓的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给齐玉苓本人,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滕州教委承认是上诉人齐玉苓本人填报了委培志愿,因此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参加考试。

上诉人齐玉苓在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毕业以后,其户口是由被上诉人陈克政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迁出。

被上诉人陈晓琪至今仍使用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自 1993年 8月到 2001年 8月,共领取工资计 52043元。

滕州市 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100元,1998年 1月至 1999年 6月为 110元,1999年 7月至今为 143元。

上诉人齐玉苓于 1990年 8月至 1991年 5月在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十中学(现为第四中学)复读,其间支出复读费 1000元。1993年 6月份,齐玉苓向有关部门交纳 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 8月,齐玉苓又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交纳学费等费用 5000元。1996年 8月,齐玉苓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 1998年 7月,齐玉苓曾有一年多时间下岗待业。

以上事实,由枣庄市招生委员会的证明、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收款凭证、文检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证明、滕州市民政局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除此以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玉苓所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讨论后认为:

上诉人齐玉苓通过初中中专预选后,填报了委培志愿,并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表明其有接受委培教育的愿望。被上诉人陈克政辩称是由于其提供了鲍沟镇镇政府的介绍信和委培合同,齐玉苓才被安排在统招兼委培考场,没有证据证实。既使此节属实,也因为陈克政实施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对抗委培志愿是由齐玉苓亲自填报这一合法事实。陈克政称齐玉苓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齐玉苓统考的分数超过了委培分数线,被上诉人济宁商校已将其录取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后来就读于邹城市劳动技校所支付的学费,是其接受该校教育的正常支出,不是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被上诉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使其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应当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标准,给齐玉苓赔偿精神损害费。齐玉苓要求将陈晓琪的住房福利、在济宁商校期间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作为其损失予以赔偿,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本案诉讼费应根据上诉人齐玉苓诉争的标的额进行计算。原审判决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 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 2001年 8月 23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 1993年 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 1993年 8月至 2001年 8月,共计 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 50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民权利义务与政治参与 第8篇

【真题回顾】

1. (2013·新课标Ⅰ卷·1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通过新的居民身份证法, 规定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指纹信息, 同时加大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身份证法的这些修改

(1) 扩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 (2) 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3) 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4) 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必要保证

A. (1) (2) B. (1) (4)

C. (2) (3) D. (3) (4)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增加指纹信息”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管理, (2) 正确;“加大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 说明任何人都必须履行守法的义务、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 (3) 入选。 (1) 说法错误, 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扩大”一词不妥;材料中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4) 的依法行政是针对政府而言, 因此排除。因此答案为C。

2. (2013·浙江文综卷·32) 2012年6月, 中组部举办推荐全国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的网上投票活动, 短短十天收到的选票就超过4300万张。这表明

(1) 我国民众对政治参与具有巨大热情 (2) 我国政治越来越走向娱乐化大众化 (3) 网络是一种扩大政治民主的新载体 (4) 我国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不断扩大

A. (1) (4) B. (2) (3)

C. (1) (3) D. (2) (4)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短短十天收到超过4300万张选票, 说明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比较高, 故选 (1) ; (2) 说法片面, 网络投票不能说明政治娱乐化, 公民通过网络投票, 这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新途径, 故选 (3) ; (4) 说法错误,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因此答案为C。

3. (2013·重庆文综卷·5) 2012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强调,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 网络用户必须实名注册, 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予以制止。该《决定》旨在

A.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

B.扩张政府的管制权力

C.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D.增强公民信息透明度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针对网络上出现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提出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网络秩序,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故A正确。B、C错误,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 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是为了扩张政府的管制权力, 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D与材料主旨不符。答案为A。

4. (2013·广东文综卷·29) 李某是广东省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因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 该村村民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 提议罢免其职务。按照公民政治参与的类型划分, 与本案例同类的是

A.市人大代表联名向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

B.村民依法选举王某为县人大代表

C.市民向信访部门举报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D.市民应邀参加市政府调整水价的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政治参与。按照公民政治参与的类型, 一共是四类。材料中村委会主任被依法罢免属于民主监督的内容。分析题肢, A是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B是民主选举, C属于民主监督中的信访举报制度, D是民主决策中的社会听证制度。所以选C。

【考点精讲】

一、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注意: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 所谓“权利”, 是和“义务”相对应的, 依照法律或者社会约定, 可以拥有的行为的自由和可以享受的利益;而“权力”指的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第二, 权利的主体不是特定的, 公民享有权利。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 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得多。第四, 权利可以放弃, 但是权力不能放弃。

2. 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注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依法享有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在我国, 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 权利和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3.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 基本原则

(2) 主要内容: (1) 行使政治权利, 履行政治性义务。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2) 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3) 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 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1. 民主选举

(1)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1) 采取怎样的选举方式, 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 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2) 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 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2) 选举的几种方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各有优缺点。

注意: (1) 选举权与选举权利:选举权是指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利的范围更广, 包括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 还包括其他选举的权利, 如选举村委会干部。

(2) 不同的选举方式各有利弊, 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哪种方式更好, 必须从多个角度认识影响选举方式的因素, 并学会用历史发展的辩证观点分析、判断、理解我国选举方式的采用。

2. 民主决策

(1) 间接参与民主决策:通过民主选举, 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 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

(2) 直接参与民主决策

【指点迷津】如何区分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一般是在决策成文前的民意反映。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通过民情信箱、民情日记本、民情接待室、民情沟通员、民情恳谈会等一系列互动的民情反映渠道建立起来的。“社情民意”, 说到底就是要注重反映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反映广大群众“急、难、愁”, 是为百姓解决实际困难的。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一般是公布一个决策成文 (或草案) , 然后针对性地征求意见, 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实现。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 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单位政务公开栏和有关行政村、基层站所公告栏上进行。公民在了解政策的有关规定后, 才会就此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3)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

首先, 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 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其次, 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再次, 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 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 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 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3. 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

【指点迷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 都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基层政权组织是指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4. 民主监督

(1)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或诉讼;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

注意:指控, 指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申诉, 一般是指对法院的判决不服, 但经过上诉也没有改判或者是超过上诉期限, 提起申诉,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举和揭发一般都是指向纪委或监察部门反映某人的情况。一般揭发是指正被查处的人主动反映他人问题。检举是指未被查处的普通公民或公职人员反映他人问题。

(2)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和方式

(1) 谁监督: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公民。

(2) 监督谁:监督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3) 监督的形式: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4) 为什么能监督:我国的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

(5) 为什么要监督:实行民主监督, 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6) 合法渠道:

【指点迷津】如何区分民主决策中的“立法听证会”与民主监督中的“监督听证会”。监督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通过后, 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 听取公众对法律或者法规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以及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 进而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立法听证会是让市民参与立法, 属于民主决策。监督听证会则是让市民参与执法监督。二者最鲜明的区别就是一个发生在事前, 一个发生在事后。

如何区分民主监督中的信访举报制度与民主决策中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从手段上看, 这两者都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但信访举报制度突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建议, 属于民主监督;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突出公民就自身日常生活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3) 公民要负责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为了使民主监督得到切实保障, 取得预期效果,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 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 敢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另一方面,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复习策略】

现阶段, 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普遍提高, 因此高考也加大了对这一方面知识的考查。从近几年高考试题分析来看, 本专题的高频考点是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和方式。

学习本专题, 可以从一二三四五的方面把握, 即:一个根本原因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二对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三条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 、四个政治参与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五个内容 (行使政治权利, 履行政治性义务;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创新演练】

1.截至2013年9月5日, 全国已有24个地区先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绝对数上看,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20元, 系全国最高;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北京和新疆, 均为15.2元。国家不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本原因是

A.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我国的民主具有广泛性

C.我国的民主具有真实性

D.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2.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在我国,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的是

A.生存权和发展权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言论、集会等自由权利

D.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3.目前, 东莞市政府部门把很多服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 社会组织、公益人士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正在不断提高。从最开始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 到青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妇联、社区禁毒等涵盖各个领域, 东莞市政府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让权”给社会组织。这表明

(1) 政府职能正逐步减少和市场化, 建设服务型政府 (2) 社会组织已经取代政府担任起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3) 社会组织的发展将有利于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4) 社会组织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作用将会加强

A. (1) (2) B. (2) (3)

C. (2) (4) D. (3) (4)

4.截至2012年年底, 中国网络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 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 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不论文化程度高低、年龄大小, 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在网上表达个人的想法。公民在使用网络参与政治生活时应

(1)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2)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 理性参与网上评议政府的活动 (4) 依法对政府的工作行使质询权

A. (1) (2) (3) B. (1) (3) (4)

C. (2) (3) (4) D. (1) (2) (4)

5.2013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情节恶劣的, 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样规定是因为

(1) 公民有使用网络的权利但也有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义务 (2) 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3) 公民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在我国, 任何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 也是义务的主体

A. (2) (3) (4) B. (1) (3) (4)

C. (1) (2) (4) D. (1) (2) (3)

6.2013年7月30日, 天津市河西区召开2013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会, 动员全区各部门、各行业迅速投入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来, 树立行业新风, 优化发展环境, 强化服务民生, 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依据是

(1) 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 (2) 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可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3) 社会评议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4) 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可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

A. (1) (3) B. (2) (3)

C. (2) (4) D. (1) (4)

7. 近年来, 山东各地实行“村级事务管理契约化”、“村务公决制度”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这些做法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如果要将上述事实写成新闻报道, 你认为最合适的标题是

A.扩大农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

B.公民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形式

C.加强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深刻实践

D.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积极探索

8.9月5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 提出拟将教师节日期改为9月28日, 即孔子的生日。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新京报、新浪网、腾讯网、网易网多家媒体在转发的同时, 纷纷开展在线调查, 数以十万计的互动参与, 让官方切实的感受到了网民的力量。公民的积极参与

(1) 是公民民主权利的扩大 (2) 有利于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3) 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标志 (4) 要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统一

A. (1) (2) B. (1) (3)

C. (2) (4) D. (3) (4)

9. 有一则笑话说明了网络的力量。

一个人威胁另一个人说:“我可是有背景的人!”而被威胁的人说:“我可是有微博的人。”这个笑话从一个侧面说明, 网络是

(1) 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新渠道 (2) 任意发表言论的大讲台 (3) 人们伸张正义的法律利器 (4) 行使监督权的有力武器

A. (1) (3) B. (2) (4)

C. (3) (4) D. (1) (4)

10.2013年7月1日, 国家信访局全面受理网上投诉, 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强调, 要认真办理网上信访诉求、意见和建议, 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可见

A.信访举报制度是有效的监督方法

B.舆论监督制度在监督中作用独特

C.我国政府在接受监督的方式彻底创新

D.网上评议政府必将推动政府改进工作

1 1. 漫画《如此上访》给公民的启示是

(1) 要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 (2) 要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正确行使权利 (3) 要依法参与民主决策,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 公民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A. (1) (2) B. (2) (4)

C. (3) (4) D. (1) (3)

1 2. 材料一:

听证会、政务公开、“开门立法”、基层政权直选试点、政风行风热线……近年来, 人们越来越感受到,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越来越宽广。“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已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取向。

材料二:“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 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这三者不可偏废。社会公平正义, 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句话说出了老百姓的心声, “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1) 运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说明公民应怎样做到有序的政治参与?

(2) 联系材料二回答, 为了公平正义,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A题中设问指定是“根本原因”, 政治生活中找根本原因应从国家性质入手。因为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必须为人民服务。因此答案为A。

2.B本题考查课本基础知识,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D材料强调的是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减少和市场化, 故 (1) 错误; (2) 错误, 向社会组织放权的那些权力必须是政府放得了, 社会组织接得住, 管得好的权力;社会组织、公益人士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正在不断提高, 能成为联系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 同时也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故 (3) (4) 正确。

4.A此题考查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则。设问指向公民如何参与政治生活, (1) (2) 强调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则, 故正确。 (3) 注重理性参与, 强调对政治参与的理解与把握, 故正确。质询权属于人大代表的权利, 不是公民的权利, 故 (4) 排除。

5.B“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情节恶劣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这说明我国公民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 也说明了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1) (3) (4) 正确。 (2) 与题意不符合, 题中的主体不是政府。

6.D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体现, 可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 (1) (4) 项符合题意。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可以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 更好地履行职责, 但政府职能的转变要靠政府自身改革, 因此 (2) 项不正确。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属于民主制度, 不是基本制度, (3) 项不对。

7.D材料中的做法属于村民自治的内容, D正确。农民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材料未涉及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 且村民自治不属于政府权力和基层政权建设的范畴, 故A、B、C三项皆不正确。

8.C公民的民主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不能随意扩大, (1) 观点错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3) 观点错误。 (2) (4) 正确说明了民主决策的效果和过程。

9.D本题考查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网络监督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因此 (1) (4) 正确, (2) 错误。网络不是法律利器, (3) 错误。

10.A材料旨在强调国家信访局全面受理网上投诉, 这体现的是信访举报制度, 答案为A。舆论监督制度是指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 B不当选。这亦非对接受监督方式的彻底创新, C不当选。D表述过于绝对。

11.B解答漫画类试题要对漫画作出正确解读, 明确漫画讽刺什么或赞扬什么, 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漫画《如此上访》是说公民的做法不正确, 图中公民没有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启示公民要依法行使监督权,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故 (2) (4) 符合题意。 (1) 要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 漫画中的公民是在勇于行使, 但没有正确依法行使所以不选 (1) 。 (3) 不正确, 是监督权不是民主决策。所以答案选B。

12. (1) (1) 在我国,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二者不可分割。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 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公民要做到有序的政治参与, 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一方面, 要树立权利意识, 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 要树立义务意识, 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在党的领导下, 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和要求, 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2) (1)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平等地履行义务, 平等地适用法律。 (2)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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