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2024-05-24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精选18篇)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篇

七庄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一)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遭受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或街道社区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学校及时将救助金返到学生手中。

三、救助金筹措

(一)政府行为统筹解决。

(二)学校发动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加入救助贫困生活动,将筹集到的资金由学校大队部统一管理,学校根据贫困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统一支出。

四、其它事项

(一)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档案,摸清各班贫困学生情况,保护学生的隐私。

(二)加强与贫困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关心爱护贫困学生,让他们在享受物质帮扶的同时,心理得以健康发展。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2篇

【实施主体】

邗江区教育局

【基本概况】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对公民意味着是公平之基、民生之本,党的十七大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提出学有所教、学有优教,十七届三中全会更加将其列为当前重要任务。多年来,邗江区委、区政府与社会各界一直关心特困生救助帮扶工作。但由于资金来源不

一、发放标准不同、过程运行不畅等诸多原因,造成了资金发放缺漏、重复、资金不能准确到位等诸多现象。2007年,区委、区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提高全民素质、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原则,积极构建集群式、全覆盖的救助帮扶机制,切实保障特困生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主要做法】

(一)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1、突出政府主导。⑴人大形成决议。根据区人大代表徐金才的建议,要求政府建立贫困生救助帮扶基金,确保每一名贫困生都能得到帮扶。区人大常委会研究,最终形成“建立邗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的决议。⑵政府专题研究。区政府极为重视,2次召开区长办公会,4次召集政府办、民政局、教育局、慈善协会、残联、团区委、妇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2007年5月,区政府下发了《邗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立了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⑶财政兜底包干。义务教育阶段所缺帮扶资金全部由区财政兜底承担,分两学期拨付。中等职校助学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2、谋求社会参与。在政府投入占主导的情况下,区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筹措助学资金。主要包括:(1)区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捐款;﹙2﹚区委宣传部、机关工委、共青团、教育局联合举办的“让我 1

们的生活充满阳光”——机关干部志愿结对助学活动;﹙3﹚全区中小学开展的“爱心一日捐”活动;﹙4﹚区慈善协会、残联、红十字会等划拨专项资助资金;(5)团区委开展的希望工程和区妇联、区关工委开展的结对帮扶爱心助学活动;﹙6﹚新能源、金阳光集团、邗建集团等企业开展的结对帮扶活动;﹙7﹚其他以个人形式参加的帮扶活动。

(二)建立资金合理使用机制。

2007年5月,区政府根据《助学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成立了助学基金理事会,加强了助学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1、强化资源整合。困难学生助学资金实行基金理事会扎口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由民政牵头,教育实施,监察、审计监督使用,保证困难学生应帮尽帮、一个不漏、一个不重。

2、统一资助标准。基金理事会明确了六类帮扶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及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扶对象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的;统一了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300元,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800元,大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三)建立资金严格管理机制。

1、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要求的贫困生,凡需资助,须由学生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认定,所在地学校及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基金理事会审核及审批,最后由所在学校统一发放。

2、加强助学管理。受助的中、小学生所在学校建立受助学生的基础台帐。受助学生每学期要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学校在发放区助学基金的同时,召开校会进行感恩教育。学校还及时向理事会反馈受助学生的信息,按学期做好受助学生有关情况的复查。

(四)建立长效推进机制。根据《助学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7年起,每年春秋两学期开学前,学校要认真摸底排查,建立动态的贫困生台帐,保证每一位新增贫困生得到帮扶,保证该项工作的长效实施。

【主要成效】

1、2007年,发放善款486万元,累计帮扶普通中小学生5054人、中专生2826人、大学生90人。2008年,共筹措资金207.93万元,使全区4295名特困生受到资助,做到了应帮尽帮,一个不漏,保证了我区中小学生不因贫辍学。

2、树立了政府关注民生、解决民困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政府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有力地推进了小康社会的进程、推进了教育现代化的实施。弘扬了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密切了政府和群众的联系,提高了家庭对社会的感恩程度,使入学儿童在感受到政府、社会温暖的同时产生积极进取、要求上进的决心。

3、“爱心一日捐”、“百名机关青年干部自愿结对帮扶”、“希望工程”等活动的开展,有效增强了广大师生、青年干部及社会各界的奉献意识,弘扬了社会新风,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主要经验和启示】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在扬州市,乃至江苏省是首创,主要有以下经验值得推广。

1、政府重视,建立班子,是创新救助帮扶机制的支撑。有了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救助帮扶工作才会更加扎实有效。

2、政府主导,多方筹集,是创新救助帮扶机制的保障。在经费上我区采取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相结合的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形成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真正保障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3、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是创新救助帮扶机制的重点。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严格资助的审批程序,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从而形成使用监督机制,确保一个不重,一个不漏。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研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 党和政府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制定了一系列发展高等教育的重大举措, 形成了较为合理的高等教育布局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 与此同时, 系统、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也建立起来[1]。

1、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历程

(1) 人民助学金制度产生 (1978年-1983年) 。1952年以前, 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沿用了新中国成立前的公费制度。由于, 国家财政无法承担数额庞大的学杂费用, 且人民群众本身具备了一定的支付能力, 助学金制度由此产生。

1952年先后颁布的《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助学金标准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确立了人民助学金制度。

(2) 奖学金制度产生 (1983年-1986年) 。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目的在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助学金制度, 转变为助学金与奖学金制度并存的资助方式。

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 1983年7月11日, 助学金政策发生了变革。这意味着我国高校的资助政策从对大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转变为对少部分学生提供经济资助, 并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奖励[2]。

(3) 贷学金制度产生 (1987年-1994年) 。1986年, 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校人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 试点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1987年7月,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决定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3]。

贷学金制度的产生, 改变了原有资金来源单一的传统模式, 能够极大地增加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款项。

(4) 混合资助制度的形成 (1994年至今) 。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是于1995年正式形成的“奖、贷, 助、补、减”相结合的制度。

2、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现实情况

(1) 现有制度的积极功能

(1) 政治功能。目前我国高校现行的学生资助的具体过程, 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和对青年学生的关心与支持, 说明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所透出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增强了社会整合的政治功能[4]。

(2) 经济功能。根据“人才强国”战略, 高等教育至关重要。高校经济资助政策能够极大地挖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潜能, 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积极地价值观, 为学生走上社会服务国家打下基础。

(3) 文化功能。高校学生接受国家资助的过程, 能够激励学生对于学习的潜能, 将来走上社会为国家贡献专业力量。同时也能更好地培养个人的意志品质, 这种精神上的影响是长期的, 也是积极而正面的。

(2) 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资助制度施行以来, 存在许多的问题,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制度本身无法贯穿资助的全部环节, 导致出现部分学生重复接受资助和部分学生无法得到资助的情况。

(2) 家庭经济苦难学生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不同地区之间的生活指数差异较大, 再加上收入申报制度、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统计制度不健全等众多因素, 制定全国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是十分困难的[5]。

目前我们亟需的是包括个人申请与诚信承诺、所在地的证明、公示与学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跟踪调查与逐年调整、追究责任等, 它应该是真实的、全方位的、动态的[6]。

(3) 缺乏社会力量的资助。目前我国的资助力量, 绝大部分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种力量单一且会给国家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中来, 既可以提高受资助的范围和数额, 又减轻了国家支出压力, 也动员了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互动中来。

3、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建议

(1) 完善资助体系。为了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展开, 首先需要的是健全目前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2) 兼顾公平与发展。由于各个地区、各个家庭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 许多家庭无法支付高等教育的费用, 直接结果就是学生无法平等的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此外, 应该更多的兼顾“公平”与“发展”。在经济和政治条件许可的环境中, 新资助理念、新政策占据主导地位后, 旧的理念和资助办法可以继续发挥其功能, 新旧理念相互渗透和影响共同发挥作用, 影响一定条件下的资助制度的产生和实施[7]。

(3)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到高校教育资助中, 需要利用媒体和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媒体力量来制造社会舆论导线, 以培养包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在内社会力量对于资助工作的认识。

参考文献

[1]赵中建.试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J].电力高等教育, 1994, (4) :10-15.

[2]徐卫兴, 魏艳.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回眸与前瞻.思想理论教育月刊, 2009.

[3]建奇.1983年以来我国大学生资助的演变[J].现代大学教育, 2003 (1) .

[4][5][6]陈有春.新中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变迁研究.湖南农业大学, 2006.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经济困难;教育资助;制度创新

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指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其在校求学期间学习费用与生活费用的学生,也就是“贫困生”。贫困生又可以根据家庭情况划分为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为了不让经济问题成为学生继续求学的阻碍因素,我国政府与高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资助活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经济困难学生表现出的特点

(一)家庭的客观特点

1.有部分经济困难学生是因为家庭遭遇突然变故才陷入经济困境,比如父母下岗、家庭成员突然出现重大疾病等,他们在变故之前,家庭还能承担其求学的费用,而在遭遇变故后无力支付其沉重的学习、生活费用。经济困难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多子女家庭,或者有兄弟姐妹同时在上大学,家庭负担重。

2.一般来说,经济困难学生都承载着来自父母的巨大希望,希望孩子能够通过学习改变家庭的命运,完成学业后找一份好工作,改变贫困的现状,为此他们倾其所有,供孩子读书,甚至去借钱,家里出现困难也选择不告诉孩子,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负担。

(二)学生心理上的特点

经济困难学生往往承受着较大的压力。除了学习压力之外,还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根据相关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经济压力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一大因素。

经济贫困学生由于经济上的压力,会造成多疑、自卑、焦虑、自尊心过强等问题,他们在学校积极努力,想要改变自己的命运,还有一部分经济困难生,因为自卑拒绝与其他人交流,很少参加集体活动,遇到问题也憋在心里,心理健康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二、經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创新

(一)授人以渔,提升学生就业率

经济困难学生选择继续完成学业,更多的是想通过学习,在进入社会后获得一份好工作,靠读书改变命运。要想真正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困境,从长远的角度看,需要帮助学生解决就业问题。高校可以尝试为经济困难学生开展个人职业规划指导、就业指导等专项服务,提高学生就业综合竞争力,改变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劣势,还可以在听取学生意愿的基础上,与企业开展合作,尝试岗位定向培养等方式,从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创新意识等方面去培养学生,真正做到“授人以渔”。

(二)建立科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

大学扩招以来,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在庞大的高校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困难学生,但是对于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来说,学生对高校并不完全了解,学校对于学生的真实家庭情况也不是完全清楚,当前在选择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教育资助的标准,除了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以及在校表现、在校生活之外,就是参考生源地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尚未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认定制度。为了让真正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帮助,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制度,需要高校、生源地政府、银行、学生加强协作,互相监督,使教育资助能够发放到有需要的人手中。

(三)集结众人的力量,建立高校互助基金

通过募捐的形式,收集来自往届校友、广大在校师生的爱心捐款,建立学校自己的互助基金,经济困难学生在成功申请到互助基金后,需要与基金签订相关合同,承诺在完成学业、参加工作后,向互助基金捐赠适当的资金作为回馈,这种形式,实质是被资助学生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对资助金额的分批偿还。较之于其他的资助方式,它不是无偿资助,通过后续学生的资金偿还,能够有效确保互助基金资金的流动性与可持续性,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四)强化高校诚信教育,完善贷款信用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机制在逐步建立过程中,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形成,依然有一部分人群个人诚信意识不够,每年都会出现有高校学生恶意拖欠应还贷款的现象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和相关部门。高校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的过程中,还需要有意识地强化高校诚信教育,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同时,相关立法部门也需要针对信用领域出现的法律空白,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对提前或者按时还款的学生进行宣传、奖励,严厉打击拒还或不按时还款的学生,进行信用惩罚,比如限制贷款等。

教育资助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有需要的高校经济困难生能否得到有效的帮助,继续完成学业。只有在深入了解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以及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了解其实际需求,更加有针对性地改善现有的教育资助制度,实现制度创新,让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帮助更多有需要的学生。

参考文献:

[1]李绍玉,夏侯建兵.关于我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思考[J].高校辅导员,2011(1).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5篇

为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资助认定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上级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资助条件、操作程序、评选结果及举报受理方式。

三、将认定出的资助对象在公示栏等醒目地方公示一周以上,一周内如师生、家长及其他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一周后无异议,方可上报。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6篇

工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制度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把企业对困难职工的关心、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现编制我院工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便民服务手册如下:

一、帮扶救助制度

(一)积极向职工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为求助职工提供政策咨询,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二)掌握职工困难情况,要把困难职工当作自己的兄弟姐妹,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及时给予帮助解决;

(三)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帮扶救助对象

根据工会关系在省直机关工会管理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救助。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较大,生活

困难的职工;

因子女上学费用较高,生活困难的职工;

因家庭成员伤残,无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困难的职工;

生活困难的单亲女职工;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如水灾、旱灾、火灾等),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发生意外伤害(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不到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使生活困难的职工;

有其他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帮扶救助程序

(一)各工会小组长对本部门困难职工进行摸底;

(二)困难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工会小组长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工会;

(三)召开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困难等级及救助标准;

(四)对确定的困难职工进行公示;

(五)困难职工填写《**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困难补助审批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交院工会领取困难补助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报告制度 第7篇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坚决打赢教育脱贫工作战,抢抓机遇,聚焦扶贫。本学期我校进一步做好了新生入学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脱贫攻坚实施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的宣传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为社会全面兑现学校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也不让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的承诺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学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正常生活。按照正教通【2017】228号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学生无辍学、不失学、健康成长,彻底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用机制对脱贫攻坚抓落实推进,全面促进教育质量大提升、教育均衡大发展、“两率一度”大提高。结合学校实际,专门制定了《2017年新生入学贫困生经济资助工作方案》。学校把握新生入学这个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学生基本信息筛选,班级申报、掌握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备案,利用我县贫困寄宿生生活补的相关政策,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让学生安心到校报到。二是建立落实两节课制度。学校在开学时给学生上一节本学期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传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及学校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发放操作办法,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资助;毕业前上一节下一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学校在开学、放假等关键时期,利用家长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资助政策。三是强化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制度。告知学生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学校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开通学校资助工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085126421719,确保工作时间保持畅通,及时答复群众疑问、处理群众投诉。

二、足额安排资助经费,加强资助资金监管 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教育局拨付的学生资助专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绝不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学校对于国家资金安排的资助项目,严格规范资助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决不截留、挪用、套取和冒领,严防违规情况发生。

三、优化资助工作措施,全面落实资助政策 我校是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切实落实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营养改善计划,对未能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学校深入学生家庭做好劝学工作,保障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学校结合教育局相关政策制订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过两免一补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一分钱基金等资助措施及时为学生解决困难,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温情资助,促进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XXX中心小学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现状研究 第8篇

我国城乡 困难家庭 主要面临家庭主要劳动力没有工作、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劳动能力、子女教育负担难以承受、家庭成员需要长期照料、家庭成员疾病负担重、被长期拖欠工资、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事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困难。林闽钢等研究认为,95.78%的农村困难家庭面临上述八大困难,城市为92.34%。总体来看,城乡困难家庭中分别约有四成和五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欠佳;家庭中有1位和2位慢性病患者的比例,农村困难家庭为28.1%和3.9%,城市困难家庭为29.3%和4.5%。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更贫在城乡困难家庭中较为常见。

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国家重大课题“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2013年的调查,该项目从2008年始,每年展开一次全国性的综合调查。该调查以家庭为单位,以城乡困难家庭人员为对象,按照“省—市—区(县)—乡镇(街道)—户”的顺序,综合运用立意抽样、分层抽样以及简单随机抽样等多种方式最终确定调查样本。调查地区为辽宁省、山东省、山西省、湖南省、甘肃省、重庆市(以上为首批试点省份)和安徽省、贵州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上为增加省份),共10省市。本次调查收回农村有效问卷为6166份、城市有效问卷6062份、流动人口有效问卷3162份。

2 结果分析

2.1 医疗救助需求量大

在最需要哪些救助中(限选三项),农村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比例最高,为49.9%;城市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39.1%和17.2%。医疗救助作为医疗保障的安全网,是城乡困难家庭获得生命健康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困难需求量最大的救助项目之一,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供给力度,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公民健康权和生命权。

2.2 医疗费用高、医疗负担较重

2012年,农村困难家庭治疗慢性病平均花费为5968.09元,城市困难家庭平均为8550.19元,城市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平均为9613.07元,其中医疗保险报销均值分别为2468.89元、2834.08元、2509.95元。上述家庭治疗大病花费均值分别为20936.28元、25276.08元、26302.55元;其中医疗保险报销均值分别为9662.41元、10516.38元、6126.86元。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支出带来的经济负担较重(见表),严重制约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改善,极易导致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2.3 医疗救助比例低、额度小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直接救助水平过低,病种限制过严。2012年,农村困难家庭只有29.6%享受到医疗救助,其救助额度均值为544.57元;城市困难家庭比例为23.5%,救助额度均值为640.71元;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比例为7.4%。从城市困难家庭来看,51.0%的人认为费用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过低,11.7%的人认为救助起付线过高,13.3%的人认为救助病种限制过严。医疗救助的比例过低,享受的额度较小,加上病种限制、药品限制等,城乡困难家庭享受医疗救助的权利无法充分实现,医疗救助的兜底功能无法发挥。

2.4 就医距离较远,花费时间较长

城乡困难家庭离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村诊所)相对较远,农村较为突出。农村困难家庭均值为2.07公里,城市困难家庭均值为1.18公里,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均值为1.33公里。一般到达最近的医疗机构所需时间(以通常采用的交通方式为准,包括步行)相对较长,农村困难家庭远远多于城市困难家庭和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前者均值为22.28分钟,后者为前者的一半。可以看出,医疗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在城乡困难家庭很难实现,特别是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因医疗条件、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等因素限制,就医距离和时间会更远、更长。

2.5 就医渠道主要为私人诊所或社区 / 乡村卫生服务站

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患病时主要去私人诊所或社区/乡村卫生服务站就医,其中,农村、城市、流动人口分别占比为40.4%、26.7%、23.4%,自己到药店买药辅之。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基础在基层,这是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的重要保障,是解决“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关键,亟需加强私人诊所或社区/乡村卫生服务站的建设。

2.6 最大的困难是看病贵、费用高

城乡困难家庭看病最大的困难是看病贵、费用高,农村困难家庭比例为79.6%、城市困难家庭比例为86.9%、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比例为80.9%。看病手续繁琐和排队难也占一定比例。看病贵、费用高已成为城乡困难家庭就医的主要壁垒,加上排队难、手续繁琐和交通不便等,严重阻碍了其就医,生命健康无法得到保障。

2.7 医疗费用减免能防止因病致贫

在最希望政府采取的脱贫方式中,农村困难家庭希望减免医疗费用的比例为15.9%;城市困难家庭比例为16.2%;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比例为7.0%。减免医疗费用成为城乡困难家庭脱离贫困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该群体亟需政府提供的减贫脱贫措施之一,政府应重视医疗救助工作,适时减免医疗费用,积极帮助人民群众脱贫减贫,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3 结论与建议

3.1 加强疾病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帮助城乡困难家庭改善身体素质

城乡困难家庭由于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因素的限制,接触疾病知识、卫生信息的机会相对较少。建议通过街道和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专业社工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力量等对城乡困难家庭定期进行卫生和疾病知识宣传及普及,尤其是慢病管理,帮助他们掌握更多预防疾病的知识,提升其健康质量和生活质量,防止因病更贫。

3.2 加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医生的诊疗和服务水平

数据显示,当城乡困难家庭就医时,大部分都会选择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这就要求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水平能够满足群众的需求。鉴于目前其人、财、物的匮乏,建议重点加强其医疗设施建设和医生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3.3 加强西部地区私人诊所建设,完善私人诊所的管理和规范标准

私人诊所的存在能够弥补公立医院资源稀缺的不足,但目前我国私人诊所的发展相对落后,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有限。在西部地区,私人诊所是人们极为依赖的就医场所。因此,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的私人诊所发展,如提供贷款购买医疗设备、进行医疗卫生技能培训、规范诊所就医环境、提供诊所行医优惠政策等,同时要加强私人诊所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标准对其进行监管。

3.4 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缝衔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功能

近年来,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很大,但与实际需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医疗救助基金的募集主要依靠政府,但也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民间资本的力量,从而建立方式多元、渠道稳定的筹资机制。目前的医疗救助主要方式为直接救助和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不同,其对象不是所有人群,不需要保险责任,也不需要结合权利和义务,而是由政府负责将社会底层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群纳入制度内,来解决其最基本的生存和健康问题,而现实中,直接救助中的起付线和封顶线严重阻碍了城乡困难家庭获得医疗救助服务的机会,使其不敢看病、看不起病,因此应逐步取消。对于不同的大病救助需求,各地应因地制宜,拓宽病种范围,把对人体危害较大、费用较高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罕见病纳入到医疗救助目录。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有效地发挥两个制度的协同作用,最大限度地缓解困难家庭的疾病风险及因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筑牢保障底线,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3.5 健全监督与评估机制,促进医疗救助健康发展

对救助资金、对象、内容和形式、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综合考量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以来的成效。首先要强化监督机制,特别是增强医疗救助直接受益者即城乡困难家庭的监督意识;其次要强化评估机制,可以由官员和学者共同组成专家组定期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救助者受益情况进行评估;最后要加强医疗救助服务问责管理,在“谁应负责、对谁负责和负责什么”三个维度上要有清晰的问责机制,进一步提升受助对象的满意度,更好地为城乡困难家庭服务。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城乡困难家庭慢性病和大病患病率高,医疗救助需求大,救助比例比低,额度小;医疗支出高,医疗保险报销后负担仍然较重;距离医疗机构较远,到达时间较长;主要就医途径是去私人诊所或社区/村卫生服务站。需从疾病知识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私人诊所建设、医疗救助投入和医疗救助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社会政策

参考文献

[1]林闽钢,梁誉,刘璐婵.中国贫困家庭类型、需求和服务支持研究——基于“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调查[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16(3):3-11.

[2]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蓝皮书(2012)[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9篇

目前,陕西高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约84000人,如何让家庭经济特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摆在各级政府和高校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制定特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按照“坚持特困学生认定标准,全程全部资助”的原则,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

设立特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各高校从提取的6%的资助资金中,按照本校特困学生人数提取一定数量的经费,专门用作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的经费。各高校要将特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此项资助资金足额到位。

做好特困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各高校评选国家奖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倾斜,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工作。各高校在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特困学生,让他们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报酬,弥补学习、生活上的经费不足。

对特困学生畅开“绿色通道”。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时,对未办理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坚决杜绝因交不起学杂费而拒学生于校门之外的现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各高校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建立各种用于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基金,提倡社会和学校积极配合,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献爱心形式,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做好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高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在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坚持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解除自卑感,形成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全面地对本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全部特困学生基本情况,建立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档案专柜,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0篇

湖南省泸溪县浦市中心完小:徐文召

摘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资助工作中的难点工作。贫困生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学校资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目前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对保证助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涉及上千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都高度关注。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层次多,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增强协作意识,主动与相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特别是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抓紧做好学生人数的核定、生源情况的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定以及经费分担具体办法的制定等一系列工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并准备好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应将严惩不贷。

我校在对困难学生的资助问题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李代海校长为组长,邓雪梅为资助专干,组织其成员负责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工作动态;掌握学校贫困生状况;争取和募集救助资金;按照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分配资助指标;受理学生申请、社会咨询以及来信来访;初步审定资助对象;管理和发放资助款物;对学生开展感恩教育;协助开展社会性捐赠;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

二、规范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资助公正公平。为使资助贫困生家喻户晓,我们通过标语、校务公示栏及学校集会等形式对贫困生资助政策及工作流程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广泛深入宣传,让广大贫困学生、家长、社会全方位了解惠学政策,熟悉贫困生资助申报程序,即学生提出申请、教师调查走访、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社会公示、名册上报、资金发放、后期监管,从而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贫困资助、关心贫困学生的良好氛围。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定资助对象必须坚持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家庭情况调查表存在真伪难辨的问题,这是各个学校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生源地民政部门在贫困生认定中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加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较差。

目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这一指标虽可作为家庭经济总体情况的观测口,但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因此不具有横向比较性。

第二,家庭状况。如父母双亡、单亲和变故等情况,或者是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和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这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2、学生申请。

目前,各校根据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各校的认定方案,并依次来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校具体做法虽不尽相同,但基本模式仍然是“学生申请——评议小组评定——辅导员审核——学校审批”,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为操作方便,许多学校采取按学校学生的人数分配指标的办法,而不是依照学校贫困生的实际人数进行分配,这就造成资源分配不公平,有的学校贫困生人数较多,但由于名额的限制,一部分贫困生就享受不了资助。有的学校名额相对较多,为完成指标,只能放宽对贫困生认定的标准,致使一些家庭条件较好的学生也享受了资助,不能真正有效地达到认定工作的目的。

在认定过程中,要求评议小组的成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心参与评议,但在实际操作中,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我校组织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学年中途调整也必须申请。资助申请表学校存档。

3、评审。

按照规定的时间,依照政策标准,学校在评审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严把个人申请关、资助条件关、信息录入关、审核签字关,对评审的结果予以负责认同。严把公示公告关,在校务公示栏、人流醒目处张贴公示一周,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评审工作的层层审核,层层把关,阳光下的公开公平透明运作、求真负责态度,使整过资助工作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到了实处。

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学校审核小组明确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在资助工作开展中,因严格按照上级部署的工作要求运作,确保了市下达给我校的资助名额全部落实到了贫困家庭学生头上,家长与社会反响良好。

4、发放资助资金。

学校收到专项资金后立即将资金落实到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挪用或以其他形式抵用。

三、加强资助宣传和教育工作。

从社会捐助困难学生的现状表明,捐资者往往希望将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奖优的项目远多于助困的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帮困育人工作,宣传特困生先进事迹和社会各界捐款助学义举。同时,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要与社会慈善机构和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通过学校的校友会联络校友,号召他们为自己的学弟学妹提供援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解困的重点在于解心,扶助的目的在于成才、成功,励志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关心隐于行动中,把教育寓于活动中,从物质上、思想上和心理上全方位帮助困难学生,引导他们正视“物质困难”,认识到暂时的物质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困难面前产生的自卑、畏难、消极心态,一味“等、靠、要”的错误想法等种种“精神困难”,不断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增强直面人生、克服困难的勇气,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校要坚持对所有新生进行心理测试和调查。对困难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在校园网、论坛、报刊、广播等媒体上建立“与困难学子面对面”栏目,了解其心理变化,主动倾听其心声,在资助的同时尊重其隐私、尊重其人格。定期召开困难学生座谈会,交流大家在学习生活上取得的成绩和心得。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校园自强之星”评选、“感动校园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等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对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责任意识、自强意识、爱心意识、感恩意识,对家庭和亲人的小爱为对国家、社会、学校、他人的大爱,真正感悟到人生的真谛。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1篇

新华社西安9月3日电(记者 许祖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工作,陕西省教育厅决定建立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

据陕西省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介绍,目前,陕西高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约84000人,如何让家庭经济特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摆在各级政府和高校面前亟须解决的问题。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制定特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按照“坚持特困学生认定标准,全程全部资助”的.原则,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据了解,这些资助措施包括设立特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做好特困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工作;对特困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和做好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等。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2篇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排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对家庭贫困学生生救助精神,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原则

(一)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应助尽助,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三)各校通过校会、班会、家访等形式,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立能力;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困家庭学生快速直接救助。

二、资助方式

低保家庭儿童、孤残儿童免费入园,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社会各界捐助,结对帮扶等。

三、资助标准、对象、排查程序

1.低保家庭儿童、孤残儿童免费入园

(一)申报条件:学前教育阶段(3~6周岁的适龄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在教育部门规定的幼儿园入园的,均可申请免费入园。

(二)免费标准:按照潍财教[2011]4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免费,农村幼儿园:80元/每学期。

(三)排查程序:幼儿(监护人)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管办初审→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复审→幼儿园公示名单→财政局划拨资金到幼儿园→资金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生活费补助

(一)申报条件:依据龙教办发文件规定执行,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资助标准:小学资助生每学年补助500元。

(三)资助比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8%。

(四)排查程序:学生申报→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级认定→学校审核→校内公示→市教育局审核审批→发放资金。

3.其它应助尽助方式

(一)学校对品学兼优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校内奖、助学金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二)发动女教师争做孤儿学生“教师妈妈”,努力形成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结合的资助模式。

(三)争取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界爱心人士支持,广泛募集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弄虚作假获取救助金的;

(二)生活不节俭,平时有抽烟、饮酒等明确禁止行为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未主动提出停止救助的。

四、责任追究

坚决纠正和查处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各类救助资金的评审、发放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36-3421190),受理师生和群众举报、投诉。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3篇

为进一步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中央财政再次下达补助资金524.75亿元。截至目前, 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1 374.55亿元已全部下达。其中,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中央财政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90.12亿元。

按照有关规定, 此次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三个使用方向的补助资金进行整合, 由地方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人民日报》

困难群众看病 费用即时救助 第14篇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传“福音”,年内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以前,低保对象老陈去看病,先付全款1万元,然后报销8500元。以后,老陈再去医院,有望只需带1500元医疗费就行了,报销费用不用他先垫付。

昨天,我省召开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其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被列为今年5项重点工作。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在统筹衔接、切实提高社助实效方面,重点实现城乡低保与慈善救助、扶贫开发的紧密衔接,医疗救助与基本保险、大病保险的紧密衔接。特别是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制度衔接,年内要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这就意味着,保障对象入院看病的门槛更低了。”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保障对象包括目前的l3l万城市低保对象,近39万农村低保对象,以及47万的五保对象。

比如,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来说,没有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时,保障对象是先住院、后报销,假如患者住院治疗下来需要l万元,新农合能报销7000元,民政系统救助l500元,看病前,这l万元,病人需要全部垫付。出院结单后,再拿去报销,对很多困难群众来说,看病前凑够l万元,就是道高门槛儿。

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后,面对同样的情况,病人到定点医院就医时,提供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只需要拿出个人需承担的l500元就够了,门槛儿大大降低,进一步解决保障对象的就医难题。

建立多部门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今年还要继续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涉及要着力建立健全低保审核制度、低保对象认定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快建设申请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比对机制,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建立多部门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信息化、精确化和科学化,10个省直管县6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和制度出台,7月1日将投入运行。

困难家庭学生救助申请书 第15篇

你们好!

我是湖南xx学院xx系级的学生。我来自xx省xx县xx村,属于xx区。那里是国家级贫困县,淹没库区田地稀少,人均收入低下。我现在十分需要国家,学校,领导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有幸和其他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我家有五口人:爸爸,妈妈,哥哥、弟弟和我。我的爸爸妈妈都是农民,他们现在外出务工,两人的月工资相加起来大约xx元。除去一个月的生活开支大概仅剩xx元。照这样计算下来,每人年平均xx元,而我一人的学年度学费就高达xx元。弟弟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外出打工,因为还是未成年人,他还不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哥哥现在在长沙读大学,而今我又考上了大学,而且今年家乡旱灾严重,家里已难负担我兄妹俩继续学业,拖欠了亲戚朋友许多债务。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真诚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机会,一解我求学之路的燃眉之急。我会以200%的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自己一有能力,就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有需要的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6篇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7篇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高院

颁布时间:2001年10月01日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包括诉讼中的司法救助和执行中的司法救助。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只适用于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申请的当事人,而不适用于本案的其他当事人。

第三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第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第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企业资不抵债,正在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交纳诉讼费将影响工资发放的;

(四)企业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经查实确实无力及时预交诉讼费用的;

(五)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确实不能预交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用的。

第六条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在收到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申请。

第七条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七)、(八)规定的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本人是“五保户”、残疾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等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当提交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正在给予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或属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正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诉讼材料、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查封的法律文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企业资产遭受

重大损失等证据材料。

第十条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在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或执行费的,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受理并审查。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后,当事人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或执行费的,由审判庭或执行庭受理并审查。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向第一审人民法院递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的,第一审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加盖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连同案卷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

第十二条 受诉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或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立案庭程序法官、审判庭的主审法官或执行人员审查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审批;同意当事人减交或免交申请的,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原告在起诉或上诉人在上诉时,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只批准其缓交。案件审理终结前确定由其承担诉讼费的,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根据其原减免申请决定减免由其交纳的部分。不同意减交或免交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按撤回起诉或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确定承担诉讼费的其他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应另行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审查决定也可减免由其交纳的部分。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受理费可依其申请予以全额缓交。待执行终结后,根据已执行财产数额,按比例确定收取执行费的数额。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

件的审理期限;缓交部分一般不超过诉讼费总额的50%,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当事人,确实无力交纳的,可不受此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足额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不同意其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诉讼费申请的通知后,再次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审查和答复。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情况进行登记。对于同意减交、免交的,还应公布申请人的名单和减免数额。

小学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第18篇

关键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做法,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工会组织也在这个历史时期承担起了全新的工作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4月28日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 工会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 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 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2015年10月23日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又强调:“工会工作者要把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的工作, 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中心任务, 把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 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 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 不断焕发工会组织的生机活力”。那么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如何把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做实做好, 正是深刻领会贯彻习总书记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

今年以来, 随着企业体制的不断改革转型, 煤炭行业的经营形势到了历史最严峻的时期, 部分职工面临生活困难、看病困难、子女上学困难的问题。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 保障水平低的情况下, 积极探索工会帮扶工作新思想、新方法, 构建多层次的企业帮扶体系, 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尤为重要。

一、充分认识工会扶贫帮困工作的重要性

(一) 工会的帮扶工作是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补充, 是社会帮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是企业工会完成社会职能的必然要求, 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工会是企业职工依靠和信赖的娘家组织, 是职工有困难、有愿望、最愿意投诉的地方。因而, 工会通过帮扶和救助困难职工, 更能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建设和稳定的大局上。

(三) 工会的帮扶工作就是坚持不懈地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职工最急切、最盼望的问题, 是争取职工信赖、凝聚职工队伍、保证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手段。

(四) 工会的帮扶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载体。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组织, 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在帮扶过程中及时送去组织的关心和问候, 同时全面了解职工的困难原因并制定出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让职工走出困境, 让职工群众看到党的干部心系群众, 为民服务的作风, 从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当前企业的几种困难职工群体

总体上讲, 在国家大的惠民政策的影响下, 在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下, 在企业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下, 企业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不断改善, 困难队伍群体越来越小, 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同时, 煤炭企业又进入新一轮经营困难期, 企业困难职工有了新群体, 有了新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煤炭黄金十年只是一种现象说, 真正让职工有所体会, 得实惠、受效益也不过是从2007年到2012年5年时间而已, 然而就在这5年中, 很多职工被一时的景象所迷惑, 盲目借贷消费、购车购房, 超实力资金使用等导致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收不付支的贫困群体。二是病亡职工遗属、离退休人员还有在上一轮困难时期买断工龄的人员, 这部分人生活补助低, 工资收入低, 加之家庭人口多, 体弱年老, 无力再创造财富的贫困群体。三是子女在校就学需要定期支出高额费用, 以及重大疾病患者, 需要长期支付大宗医药费的贫困群体。

在我们集团公司“三项”救助中虽然不含以上所说的第一种贫困群体, 但这些人实实在在已经成为困难职工, 他们还是各单位工作生产中的一些中坚力量, 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加强工会扶贫帮困工作的几点对策

做好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扶贫帮困工作, 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 需要各方力量, 各种措施, 研究和探索困难的新情况, 新需求, 以创新精神, 提升工会扶贫帮困水平。笔者认为要做好帮扶工作就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企业的扶贫帮困政策落实好。根据集团公司困难职工救助要求, 我们的职工中不能有一户困难家庭生活过不下去;不能有一名困难家庭的子女上不起学;不能有一名困难职工看不起病。并且出台了“困难职工生活兜底帮扶、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帮扶、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三项帮扶救助措施。作为我们具体实施的工会组织一定要建立起明确细致的困难职工动态管理档案,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把企业的帮扶资金使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积极协助和指导困难家庭人员再就业工作。通过自己努力创业是摆脱困境的最好途径, 工会干部要深入困难家庭, 了解困难家庭成员各方面的情况, 然后通过组织或者个人的社会资源, 向企业的临时用工部门, 社会再就业部门, 就业技能培训部门求助, 帮助他们再就业。努力变“输血”为“造血”, 帮助他们脱贫。

三是加强工会干部扶贫帮困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培训, 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 努力掌握其政策要领, 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政策, 为困难职工家庭人员谋取最大利益。工会干部还要学会交流沟通, 增强同地方部门打交道的能力, 努力将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到低保救助范畴。工会干部更要有思想疏通与教育能力, 针对有些困难家庭困难原因是因为家庭成员懒于做工, 无度消费或者是因一些思想问题导致的, 要会给他们做思想工作, 不能只想依靠企业, 依靠别人, 引导他们不等不靠, 自强自立改变自己的贫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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