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

2024-05-25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精选6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 第1篇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经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第十八条 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十九条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 第2篇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食品网上交易要实名登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打开一些团购网站、微信朋友圈,里面销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细心的消费者或许会关注到,其中一些商家并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馆多是在居民家里,基本上都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如何才能确保在网上购买食品、餐饮消费时,确保饮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保健食品标签要写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食品安全需社会共治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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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 第3篇

徐景和:新版《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 新增50条, 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 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版《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它在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史上, 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

据徐景和介绍,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放立法的总要求, 努力以“四个坚持”和“四个追求”, 打造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体现了几个方面的成长与进步: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成果, 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 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 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回义务外, 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 也应承担召回义务。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 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 不仅强化源头管理, 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还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也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 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强化食品安全专业制。在信息化时代, 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隐蔽, 为此须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监管队伍。由此, 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化。

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 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 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 须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应当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 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 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金发忠:强化学习新《食品安全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金发忠表示, 首先, 要强化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贯, 并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部署, 跟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并牢固树立“产”、“管”并举监管理念, 打击违法行为, 从产销两方面进行管理。

其次, 从“产出来”全面推进“四化生产”, 实施农业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 每年新制定1000项, 力争2020年农兽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 率先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推行生产记录台账制度, 力争5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以生猪、肉牛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开展追溯试点, 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 推广“耳标”和”二维码”, 力争5年内大部分合作社、龙头企业实现可追溯和牛奶全面追溯管理。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 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

最后, 从“管出来”大力推行“两治”。实现与食药部门无缝对接, 共同形成生产、流通、加工、消费全程监管链条。深化突出问题整治, 严打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行为。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 推进综合执法, 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鼓励基层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监督, 加强科普解读。

苏志: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

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表示, 在食品安全监管上, 卫计委的主要职责是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定公布标准和食源性疾病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连续、动态观察, 系统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数据。

苏志还表示, 卫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实施风险监测计划, 指导地方做好监测方案的实施, 实现全国风险监测县级区域全覆盖目标, 也将进一步规范风险信息通报与会商,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对健康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苏志指出, 要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 需做到科学性、独立性。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风险评估工作, 公布评估结果。

在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方面, 苏志呼吁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加强哨点医院建设, 提高疾病监测水平。有关部门要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整体防控合力。”中国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添加剂的问题, 而是食源性疾病的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 苏志表示, 卫计委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 加快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和制定计划。”目前已经制定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基本覆盖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万余项。近期我们又通过了300余项标准, 年内还将完成2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任务。”

林伟: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与会并表示, 目前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从2000年的268亿美金增长到2014年的1928.2亿美元, 增长了6.2倍。进口方面, 2000年我国进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只有112亿美金, 到2014年达到1214.8亿美元, 增长近10倍。出口方面, 我国从2000年的156亿美元增长到去年的713.6亿美金, 增长了3.6倍。2012年我国已超过美国, 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农产品进口市场。

林伟表示, 这不只是数量的增长,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 全球食品供应链将变得愈发复杂, 过去一个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可能都是本地化进行。如今变成了全球化, 尤其是一些大的全球化企业的出现, 使一个产品的原料在一个国家生产后可能要销售到世界各地。在这种情况下, 一个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就可能引发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全球食品供应链环节的复杂化, 也使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困难。

他还表示, 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转基因食品的出现、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 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也导致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

对此, 林伟认为, 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恰逢其时。第一, 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 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同时, 出口方面, 规定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 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 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91条, 明确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 进一步完善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 不仅强化了对境外源头的监管, 还完善了口岸检验的检验监管制度, 落实了各方责任。

第四, 强化了进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新《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 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实行监督管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报, 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 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将建立基于风险分析, 符合国际惯例, 同时覆盖进出口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林伟透露。

许成磊:新《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表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比如第123条规定, 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要予以刑事追究。

在新法中, 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处罚情形。许成磊表示, 此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7种危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在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 情节严重的, 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许成磊还表示, 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比如病死猪犯罪, 现在往往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 在这个犯罪链条中, 没有前端由少量逐步积累的销售病死猪行为, 就没有后续的庞大犯罪网络。前端的销售少量的病死猪行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过重, 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 又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

许成磊说, 新法的这一规定, 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 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再次, 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21条规定, 不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立案侦查。而且,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许成磊表示, 这一规定既是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所作出的规定, 更主要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 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不能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降格处罚、逃避处罚。

许成磊介绍, 目前公安部对贯彻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继续强化刑事打击, 重点打击肉、油、蛋、奶等群众日常消费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二是研究细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三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目前, 公安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 着力建立健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发布、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张志宽:将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志宽表示, 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动属地领导的责任意识, 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细化属地政府责任。

张志宽说, 北京是一个特大型消费城市, 管理难度非常大。北京有将近3000万人口, 一天吃的蔬菜将近3000万公斤, 所以在保证食品零风险上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

针对如何对北京市的食品安全进行保障?张志宽表示, 自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以来, 北京市就实施了新一轮的食品药品安全的体制改革。

张志宽还表示, 为落实属地责任, 北京建立了市一级、区一级和乡镇街道一级的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并且是垂直的执法体系, 调动了区县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属地责任的热情和积极性。实施一年多来, 全市上下左右团结一致和区县一级政府沟通协作, 效果非常明显, 这个体制充分体现了优势, 也极大地发挥了属地的热情, 落实了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属地责任的问题, 落到了实处。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 第4篇

一、直面四个挑战,

应对“新常态”

近年来,贸易全球化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杂,面临新的挑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也呈现出独特的“新常态”。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增长迅速。2001~2014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总额从279.0亿美元增长至1928.2亿美元,增长了6.9倍。其中进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从118.3亿美元增长至1214.8亿美元,增长了10.3倍;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从160.7亿美元增长至713.4亿美元,增长了4.4倍。自2011年起,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农产品进口国,进口食品增长态势仍将持续,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愈加重大。

第二,全球食品供应链愈加复杂。贸易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发展,使食品供应链从本地化为主向全球化方向发展,食品原料生产、成品加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早已超越了国界,我国食品产业也呈现出“出口全世界、进口五大洲”的“新常态”,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愈加严峻。

第三,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受全球经济复苏疲弱、消费市场低迷、生产成本持续提高等因素影响,一些食品企业为了维持利润,减少了对质量管理的投入,全球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甚至一些全球知名食品企业和以食品安全著称的国家或地区也曝出食品安全丑闻,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愈加艰巨。

第四,非传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突显。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国际贸易正向个性化、碎片化方向发展,引发出一系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使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球热点;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产生,但也由此带来的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愈加迫切。

二、遵循四项原则,

迎接“新挑战”

新《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四项原则,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新要求,检验检疫部门面临“新挑战”。

第一,更加突出生产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及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其产品。

第二,更加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不力的,也做出了严肃问责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通报联动机制。

第三,更加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在进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对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将对进口食品监管从境内延伸到境外源头。在出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保障符合进口市场的要求。

第四,更加严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未履行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审核义务的,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对存在风险的进口食品未履行召回义务的,做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

三、落实四个最严,

构建“新体系”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质检总局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了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有效地保障了进出口食品安全。

第一,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一是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顶层设计,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法规体系;二是制定《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口岸分级管理办法》等一批新的规章制度,细化新的《食品安全法》;三是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法,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四是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社区行等活动。

第二,建立最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在进口方面,建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的全程监管体系。一是进口前严把三道关。严把对华出口食品国家和地区“准入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准入。2010年至今,对61个国家或地区的62种食品进行了体系评估,对符合我国要求的25个国家或地区的14种食品予以准入。严把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关”,不符合要求,不予注册。截至2015年9月,对15144家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准予注册。严把输华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关”,截至2015年9月,对96983家境外出口商和23931家境内进口商实施备案。二是进口时严格分类监管。组织专家采用风险评估模型,利用检验检疫大数据,进行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食品实施针对性的严格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三是进口后加强事后监管。建立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誉记录制度,严格处罚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截至2015年9月,将57家境内外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采取了加严检验检疫措施。2015年10月1日,启动了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信息平台,要求进口商严格填报进口和销售记录,初步建立了中国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截至目前,填报进口记录20万条,销售记录50万条。在出口方面,也建立了覆盖出口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出口前成品检验三个环节的全过程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截至2014年,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万余个,备案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3万余家,建立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188个。

第三,建立科学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支撑体系。一是成立第二届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参与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二是成立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开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三是建立境外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的专门队伍,切实履行好对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的监管。四是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创建“智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提升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第四,建立紧密的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新格局。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保障全球食品安全已不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独角戏”。我们倡导“食品安全,国际共治”,首先就是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际事务,要在国际组织中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多边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共同遵守国际规则。其次就是要加强政府间合作,履行好与6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的200余个食品安全合作协议,各负其责,共同解决全球食品安全问题。最后就是要加强政企合作,深化与行业、企业的沟通与互动,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共同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答卷(新) 第5篇

姓名: 单位 得分:

1、食堂必须具备 证,炊事员、证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并保持个人。

3、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隔离,隔离,隔离,隔离。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5、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6、消毒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可靠的方法是。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 分钟即可。蒸汽消毒洗净的餐具放入密闭容器中,消毒是通上蒸汽 后取出。

7、食堂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有距地、距墙面大于 的粮食存放台。

8、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兼作 使用。

9、煤气罐使用必须在 存放,不要、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 钢瓶。

10、工地食堂禁止制作和食用、、和。

11、扁豆含有毒素,持续高温可将毒素破坏。扁豆中毒的主要原因 有关。

12、发芽土豆含有龙菜碱,使用后可引起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预防措施,土豆应在、的地方存放,防止发芽。

13、炊事人员售饭前和直接接触食品入口食品之前应,不准对食品前、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食品时必须使用。

14、凡患有,等消化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 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15、食堂严禁使用、做锅盖、面板、菜板。

16、食堂必须设有专用刀架、菜盆,应有、分开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

17、食堂有防蝇设施,存放成品、半成品,要有 或。

18、食堂不买、不做 的食品,剩菜、剩饭要 或 再食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29、不得进入食堂,食堂内不得、。20、食堂内要保持,地面、墙面、门窗无污垢,具有良好的,食堂内定期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日期:

1、食堂必须具备 餐饮服务许可 证,炊事员 健康证、培训证 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 工作服、帽,并保持 个人卫生。

3、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 隔离,成品与半成品 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 隔离,食品与天然冰 隔离。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洗工作服。

5、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冲,三刷,四消毒。

6、消毒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可靠的方法是 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沸水中煮沸 15—30 分钟即可。蒸汽消毒洗净的餐具放入密闭容器中,消毒是通上蒸汽 10-30 分钟后取出。

7、食堂库房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 密闭器皿,有距地、距墙面大于 20厘米 的粮食存放台。

8、食堂操作间和库房不得 兼作它用。

9、食堂必须设立独立 燃气罐存放间,不要 用火烧烤、浇热水 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 暴晒 钢瓶。

10、工地食堂禁止制作和食用 扁豆、凉拌菜、和 发芽土豆。

11、扁豆含有毒素,持续高温可将毒素破坏。扁豆中毒的主要原因 扁豆没有熟透 有关。

12、发芽土豆含有龙菜碱,使用后可引起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预防措施,土豆应在 低温、无阳光照射 的地方存放,防止发芽。

13、炊事人员售饭前和直接接触食品入口食品之前应 洗手,不准对食品前 打喷嚏、咳嗽 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食品时必须使用 食品夹。

14、凡患有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 皮肤病 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15、食堂严禁使用 大芯板、竹胶板 做锅盖、面板、菜板。

16、食堂必须设有专用刀架、菜盆,应有 生、熟 分开有标识,并严格区分使用。

17、食堂有防蝇设施,存放成品、半成品,要有 防蝇罩 或 盖布。

18、食堂不买、不做 腐烂变质 的食品,剩菜、剩饭要 煮熟 或 热透 再食用,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6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又有哪些变化?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0月29日将该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重点完善了4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二审修订时出现了7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定;二是明确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依法进行标识的规定和罚则;四是对食品中农药的使用做了规定;五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七是加重了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相比二审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只是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做了修改,如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点

一、新法体现的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预防为主方面,就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为此,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二、新法体现的亮点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不断,以至于广大群众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新法作为一部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必将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

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原卫生部就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可见,作为应急状态下的一项行政控制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中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判定。

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进而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而且对监管部门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增强执法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这对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其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提高整个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实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过引入云技术,对水产品食品安全实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费者在买来的冰鲜淡水鱼包装上,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了解从养殖、包装、检测、仓储、物流、经销,直至消费者购买验证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三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例如,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规制;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有市场人士认为,新法明确“加强全程质量监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这对规范奶粉市场秩序、重振民众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通过许可手段将配方总量有限制地控制起来,促使企业更专注地将配方产品质量做好,而且对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场进入门槛,推动婴幼儿奶粉配方升级具有积极作用。而“禁止分装方式生产”,意在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三、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影响

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警惕消费陷阱。

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的消费者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后经抽检,发现9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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