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2024-06-19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精选11篇)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1篇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实施工作操作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实施工作的相关技术文档,现将与您日常申报抵扣有关的操作告知如下:

一、更新电子申报软件核定信息(初次使用时)

7月16日后,市局会在电子申报系统中增加核定信息,所有需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其电子申报客户端的“涉税事项”模块中,将增加“海关完税抵扣清单”一项,纳税人在打开电子申报软件后,正常情况下本项核定内容将由电子申报软件自动更新后取得。

二、填写“海关完税抵扣清单”

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海关缴款书明细数据,只需在电子申报客户端的“涉税事项”功能中,点击“海关完税抵扣清单”,直接按照原有的采集规范录入即可,也可导入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的数据。因此,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事先采集数据后,将采集数据提供给代理点工作人员,由代理点工作人员导入“海关完税抵扣清单”。

录入完毕后,点击界面左上角的“保存”按钮,软件将根据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进行简单校验,校验无误的即可顺利保存。采集界面如上图所示

采集内容与原规范一致,见上图。海关缴款书应为22位,具体规则见上图。

三、发送“海关完税抵扣清单”

“海关完税抵扣清单”填写完毕并保存后,点击工具栏上“发送报表”按钮即可,10-15分钟后可点击工具栏上“收取回执”按钮接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可以显示纳税人采集数据是否通过数据校验规则校验。如无法收取到通知书表明数据可能正在处理或已丢失,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发送。

注意:新规则下,海关缴款书采集时间与原有要求不同,类似于认证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在月底前采集和发送数据,并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经稽核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对应进项税额,不能像以前那样在次月申报期申报进项时附加采集文件。

四、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电子申报税务端会定期同步稽核系统稽核结果明细未确认数据,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不限次数地在“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模块中查询本企业上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是否稽核相符,对于所有海关票均已稽核相符,确认无误的,可以在“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模块界面右上角点击“确认”。但是,纳税人同一月份内申报的海关缴款书不一定会同时取得稽核相符结果,而“确认”操作每月申报期只能进行一次,一旦点击“确认”,即使在申报期内原本无稽核结果的海关缴款书变为稽核相符,也只能放在下期申报抵扣。

注意:纳税人点击“确认”按钮时,系统将提示“如存在“留待继续比对”的数据,提前确认稽核结果将导致部分海关缴款书无法在当期抵扣,且每月只能确认一次。是否继续?”此时纳税人应当核实确认稽核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份数和税额,如有“留待继续比对”状态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等候稽核结果,也可直接予以确认(但当期不得抵扣,只能留待后续有稽核结果再处理)。

“确认”操作在每月申报期第1天至申报期结束前2天任意时间均可操作(按一般申报期1-15日计,可以在1-13日内操作),逾期未“确认”的,税务端系统将自动在申报期结束前1天进行“确认”操作,效果等同于纳税人进行“确认”。

五、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纳税人自行完成“确认”操作或在规定期限超过后由税务端系统自动完成“确认”操作后,可以在电子申报客户端中点击“收取回执”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只有在取得“通知书”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稽核相符海关缴款书份数和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行中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

注意:申报海关缴款书进项时不再需要附加“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的海关票采集XML文件。

六、稽核比对结果非“相符”的处理方法

海关稽核结果共有五种,分别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根据稽核结果的不同,纳税人需要采取不同的做法。

(一)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相同。纳税人可以在“确认”并收取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后,申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不符”结果后,核对海关缴款书原件与采集信息是否一致。对于经确认录入错误的,可以简单地重新采集上报正确的数据;也可以与管理所税收管理员联系,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前往办理“数据核对”,一般建议采取前一种处理方法,较为简便。如海关缴款书原件与录入数据核实无误的,可以与管理所税收管理员联系,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前往管理所,由税收管理员协助核实情况查找原因。

(三)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纳税人确认采集无误的,不需要做任何处理,等待后续稽核结果即可。

(四)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缺联”结果后,核对海关缴款书原件与采集信息是否一致。对于经确认属于海关缴款书号码录入错误的,可以简单地重新采集上报正确的数据;如海关缴款书原件与录入数据核实无误的,可以与管理所税收管理员联系,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前往管理所,由税收管理员协助核实情况查找原因。

(五)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纳税人需要确认所取得的海关缴款书是否确实由海关开具给本公司,对于双抬头(有两个纳税人名称)的海关缴款书,出现此情况可能是由票面上的另一方采集抵扣税款造成。如确认海关缴款书本身不存在问题,可以与管理所税收管理员联系,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前往管理所,由税收管理员协助核实情况查找原因,并做进一步处理。

七、未开通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的操作

未开通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建议办理CA证书后开通电子申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前往办税大厅办理的,应当预先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将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采集(注意所属期应为采集当月而非前一月份),将XML文件拷至U盘等存储设备中,同时携相关海关缴款书原件前往办税大厅。

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和采集数据无误后将采集数据导入稽核系统。

次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前往办税大厅,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在稽核系统中下载打印“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稽核相符海关缴款书份数和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行中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如有相关异常情况的,同第(六)点所属处理即可。

以上就是纳税人端的操作要求和需要注意的要点,纳税人如对数据采集和后续确认、抵扣等操作有疑问的,可与税收管理员取得联系或致电12366税务咨询热线;如对于电子申报软件客户端程序的操作使用有疑问的可致电上海博天信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热线:32079696。

附: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常见问题解答

问:这个操作指南和我有什么关系?

答:如果贵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或虽然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没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抵扣,您可以仅作了解,日常申报中不会有任何变化。

如果贵公司需要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就需要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改变原有采集申报的流程。

问:我要怎么采集数据?和以前有变化吗?

答:您可以像以前一样,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并导出XML文件,然后在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的“海关完税抵扣清单”模块中导入;也可以直接按照原有的采集规范要求,在“海关完税抵扣清单”模块中直接录入数据,我们建议您使用“海关完税抵扣清单”模块直接填报,它严格按照海关票数据采集规范对录入内容进行限制,可以避免您采集错误的数据。

问:我采集的数据要什么时候报?

答:类似于认证增值税发票,您应当在月底前采集和发送数据,并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经稽核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对应进项税额,不能像以前那样在次月申报期申报进项时附加采集文件。问:什么是“确认”?为什么要“确认”?

答:“确认”是对稽核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行的一种操作,表示纳税人已经知道相应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相符,并同意在“确认”的当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如未在“确认”后申报抵扣,表示纳税人因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放弃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操作并非只能由纳税人主动触发,每月的申报期结束前第2天(以一般申报期截止至15日为例,申报期结束前第2天即13日),税务端系统将自动进行“确认”,您即使没有自行“确认”,也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1天或申报期结当天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时申报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否则将视为放弃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问:我收到的稽核结果显示“缺联”、“滞留”、“不符”、“重号”,怎么办?我该怎么做才能抵扣税款?

答:请详细阅读操作指南第六大点。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2篇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处理问题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或者申请审核检查,纳税人填写《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核对申请表》,并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或者申请审核检查。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核对申请进行核查,如属于采集错误的,在稽核系统中修正原海关缴款书信息并复核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如不属于采集错误的海关缴款书,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3篇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同时废止。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4篇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5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规定,从7月1日起海关票将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现将有关操作说明如下:

1、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但因系统升级调试,请纳税人于7月征期结束后开始及时录入、上传数据;

2、仍通过现有的采集模式录入海关缴款书;

3、正常情况下当天录入当天通过网上申报(或到国税机关大厅报送)上传数据到国税机关,报送后可在数据接收结果查询里查询相应数据,打印接收结果通知书;同时稽核系统按日稽核比对,纳税人一般在第二天即可查询比对结果;

4、纳税人因录入错误的可以重新录入上报(但是纳税人一定要重视录入质量,否则将影响自己抵扣);

5、纳税人申报抵扣前请一定要先查询稽核结果,再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否则在确认后参与稽核比对的缴款书只能在下期抵扣;纳税人可在征期(通过网上登入系统或到国税机关大厅)查询、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最迟可在征期结束前2天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确认,国税机关将在征期结束前2天自动强制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

6、对已经确认的稽核比对为相符且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确认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7、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6篇

一、实施时间

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并同步启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

新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后,且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原规定为:正式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无需等待稽核结果即可直接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新规定一样,必须稽核且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注意:由于稽核软件升级滞后,我省(包括厦门)统一在7月16日开始采用新办法,之前仍采取先抵扣后比对的办法。

七月份纳税人海关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时间少半个月,做好解释工作。

网络查询功能和网上采集功能预计9月份才能上线,ctais升级是在8月份,目前仍需纳税人的到大厅导入数据,7月16日后才可接收到新稽核系统。

企业端的采集软件仍沿用旧软件,如果遇到新海关代码无法录入的情况,请到省局门户网站下载2.40版软件覆盖安装(该版本可自行添加口岸代码)。

二、注意事项

1、采集时限有所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即《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第一联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就是: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要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原规定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具体要求就是:必须在申报抵扣的前一个月至当月申报期截止前2天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

原规定为在纳税申报抵扣时一并采集报送

3、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新规定要求:

(1)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2)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份数、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4、会计处理改变:

新规定: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与原规定相比:(1)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2)会计处理的相应调整。

三、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1、数据采集: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数据比对。

2、查询、获取数据接收结果、稽核结果: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和获取海关缴款书接收结果和稽核结果。

前台办理(尚未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由税务机关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3、申报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数据修改、核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数据修改在产生“不符”或“缺联”的稽核结果180天期限内可多次申请修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其核对(指的是与原票核对)后的缴款书滞留期延长为6个月(如果是原票采集错误的则滞留期最多为两个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系统外循环)

*重号:原来是指缴款书号码相同,现在是指所有数据的一样的重复的两张票。出现重号的数据,由税务机关直接查验,不必发函至海关。

5、提醒纳税人关注几个重点:

纳税人继续使用现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进行采集,并导出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每月可多次报送。纳税人可以通过上门申报或者网上申报进行海关缴款书采集数据的报送以及稽核结果的查询和下载。

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申请稽核、获取稽核结果及申报抵扣),避免超期,影响税款抵扣。

数据采集: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获取稽核结果:1-13号,其中13号是系统自动批量产生。可查询,但稽核结果只能导出一次。

*每月稽核结果只导出一次,执行到导出操作意味着确认上月数据的稽核结果,系统会在每月申报期两天前批量确认各企业上月稽核结果(一般为13号),如果1-13号有确认过的,13号就不再确认。确认一次后就不再重新确认,下一次确认只能下月的1号之后。

申报抵扣:相符的,应在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核查后一致的,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6、注意几个概念:(1)注意何为滞留: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2)稽核期: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3)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区分滞留与缺联的区别,稽核期结束即仍无相应海关信息的即为缺联。

(4)滞留期:正常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留期。(因为第三个月就是稽核期的最后一个月了,这个月再无相应海关数据就是缺联票了)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四、税务机关前台事项:

1、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2、通过稽核系统导出稽核比对通知书,如不符、缺联、重号,纸质发函或系统里修改(指技术性错误)

不符、缺联的纳税人应在产生稽核结果的180天内持原件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数据修改在期限内可多次申请修改及核对,由税务机关复核后参与重新稽核比对。

如果是采集错误,180天以内的,建议不用到办税大厅申请修改,直接重新采集即可。注意: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3、一窗式比对,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4、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可手工比对多次,特别是紧急的时候,但一般是交由系统自动比对。

五、稽核系统介绍:

1、数据模式:

海关稽核系统采用总局、省局二级数据集中处理模式。其中总局稽核系统负责接收海关总署通过网络传递的第四联数据信息,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第一联缴款书信息则通过基层国税局或网上申报系统接收保存至省级稽核系统。

省局稽核系统采取主动的方式与远程的总局稽核系统进行稽核比对,稽核相符的缴款书方可作为纳税人申请抵扣的依据。对于稽核异常的缴款书,纳税人可向基层国税部门提交数据修改核对申请,经基层国税复核通过的缴款书允许重新参与比对。

2、各级功能:

3、主要业务功能

a.数据接收:网上申报及征收大厅----数据接收----省局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系统

第一联XML格式

校验

第一联数据库

检查

保存

总局断接收缴款书第四联信息,并可对接收结果进行查询、打印。

省局端(区县级用户)接收缴款书第一联数据信息,并可对接收结果通知书进行查询打印。

4、数据接收支持同城办税的业务要求:

如果稽核系统中的“同城办税”参数设为开启状态,则允许企业在同一地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县报送第一联数据(其对应的《接收结果通知书》为受理该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打印),相关区县业务操作人员的查询权限也上提1级以便同城办税业务的数据检索(即可以查询同地市内其它区县税务机关的业务数据);

否则只允许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第一联数据报送业务,相关区县业务操作人员只能对本区县的业务数据进行查询检索。

5、数据修改核对业务说明:

纳税人可在产生异常稽核结果(不符、缺联)后180日内可多次向基层税务部门提交数据修改核对申请,提交的申请包括因企业自己采集错误造成稽核比对异常和企业数据采集正确但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稽核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数据修改核对申请并受理、复核通过后,相关第一联数据可重新参与稽核比对。

如果同一个纳税人在相同稽核月份内对同一份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核对,则以该缴款书最后一次核对所产生的稽核结果作为当月稽核结果,稽核结果通知书、统计查询中只体现本月最后一次核对的稽核结果。可查询历史核对数据。

对于原票采集正确而稽核结果异常的第一联缴款书,其核对后的稽核滞留期为6个月,而对于原票采集错误造成稽核结果异常的第一联缴款书,其核对后的稽核滞留期为2个月(三个月的稽核期扣掉采集错误的当月)。

6、具体流程:

7、“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流程: *数据接收—采集—校验

(1)纳税人数据采集报送

进口货物,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纳税人采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第一联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数据接收校验

通过办税大厅稽核系统客户端或网上申报接口,接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提供接收《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接收校验功能可发现部分数据采集错误和重复报送问题,并规范数据接收工作。

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样式如下表 *稽核数据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比对结果将在下月的1号产生,不会出现当月申请当月就有稽核结果下载并可进行抵扣的情况。

8、滞留期判断条件:

正常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留期。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9、稽核结果提供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系统每月1日将上月所有缴款书均有比对结果的企业统一进行导出,生成该部分企业的最终稽核结果及对应的稽核结果通知书;2-13号系统仍会继续将上月滞留的信息形成比对结果。

系统每月在纳税申报截止期的前两日允许企业根据当前比对情况对其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实时确认和下载操作,企业确认下载后即生成该企业上月的最终稽核结果数据,同时对于以前月份报送且在当前征期内产生相符稽核结果的,允许纳入上月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可在当月进行抵扣;

系统每月在纳税申报截止期的前两日自动将尚未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的企业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批量导出操作,以生成该部分企业的最终稽核结果。

省局负责设置申报期截止期参数(系统默认15日)。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样式:

10、申报抵扣: 申报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一窗式”比对

核对申报表(附表二)第五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合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11、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申请数据修改核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12、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税务机关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的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函》向税款入库主管海关发函核查,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申请核对2天以后再发函,以再次参与稽核)。税款入库地主管海关收到《海关缴款书核查函》后,应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2)向发涵税务机关回函,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查询。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7篇

国税函„2011‟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 — 1 — 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8篇

自2013年7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 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电子数据) , 申请稽核比对, 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 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 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 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 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 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税务总局要求,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与稽核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 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 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第9篇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

(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

(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10篇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

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8号2000年12月14日)

为了规范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采集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将采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接收并载入征收机关上报的下列数据: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在载入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后,立即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删除已载入的数据,并要求征收机关更正后重报。

1.发票存根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2.发票抵扣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三)检查所有征收机关的数据报送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四)《失控发票明细表》。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各类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4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比对结果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二)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7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九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十条所列各类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三)《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省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9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于上报数据前,确认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完成所规定的统计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统计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如遇有未提取上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21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生成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海关增值税比对操作指南 第11篇

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省局、地市局、区县局)

省局的稽核结果导出的主要功能包括:批量导出、批量导出日志查询。

地市局、区县局的稽核结果导出的主要功能包括: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

下面就以上各项功能的操作分别加以描述说明。

第一节 稽核结果导出业务说明

在稽核系统省级税务机关权限中增加设置“纳税申报截止期”参数的功能,各省稽核结果通知书最终确认日期自动设置为本省纳税申报期的前两日;同时相关稽核结果的所属期也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和处理。

系统每月1日将上月所有缴款书均有比对结果的企业统一进行导出,生成该部分企业的最终稽核结果及对应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系统将“纳税申报截止期” 的前两日为本省稽核结果通知书最终确认日期,允许企业根据当前比对情况对其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实时确认和下载操作,企业确认下载后即生成该企业上月的最终稽核结果数据,同时对于以前月报送且在当前征期内产生相符稽核结果的,允许纳入上月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可在当月进行抵扣;系统在本省稽核结果通知书最终确认日期的当天自动将尚未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的企业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批量导出操作,以生成该部分企业的最终稽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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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一、省局稽核结果导出

系统支持自动及手动的方式将上月的稽核结果分纳税人进行批量通知书导出操作,并将导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统一保存在WEB服务器的指定目录下,以供下级基层税务机关业务人员进行下载。导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为excel格式。

二、地市局、区县局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下载

基层税务机关业务操作人员每月申报期内(月初),登录省级稽核系统,使用本功能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的下载和打印,作为纳税人的申请抵扣凭证依据提交给纳税人。

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查询功能支持“同城办税”的业务要求,根据系统“同城办税”参数的开关,即可以支持对本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和查询,也可支持对本地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和查询操作。

下载的纳税人稽核结果通知书信息包括:对该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附带的稽核结果清单(相符、留待继续比对、稽核异常)。

同时系统提供接口方便网上办税的纳税人通过网络下载接收稽核结果通知书。

第二节 批量导出(省局)

稽核结果通知书批量导出操作需在上月最后一天的比对操作成功执行后方可执行,导出的结果以excel文件的形式存储在web服务器上以供下级基层税务机关业务人员进行确认和下载。

【第一步】首先登录省局系统的“稽核结果导出”功能模块,点击“批量导出”功能项,系统进入“批量导出”界面,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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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首先确定批量导出数据的稽核月份,之后点击“刷新”按钮,系统列表显示待导出的下级节点名称及涉及企业数量:

【第二步】点击“导出”按钮,系统显示如下:

完成:

如指定月份的最后一天未进行比对操作或比对操作失败,则系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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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如系统正在进行缴款书比对,此时再进行批量导出操作,则不允许进行导出操作,系统提示如下:

【第三步】如果之前已经执行过稽核结果通知书导出操作(如该月1日已经执行过导出),则再次执行稽核结果通知书批量导出(如当月14日),系统会出现以下提示:

点击“确定”后,系统对当前尚未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的企业生成相应的最终稽核结果,并将其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批量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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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第三节 批量导出日志查询(省局)

“批量导出日志查询”的功能为省局系统提供对第一联稽核结果通知书批量导出操作的日志查询。

【第一步】首先登录省局系统,点击“稽核结果导出”功能项中的“批量导出日志查询”,系统进入“批量导出日志查询”界面,如下所示:

【第二步】首先输入查询条件。

查询条件包括:导出月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操作结果(全部、成功、出错)。输入以上一项或多项信息,确定查询条件。

【第三步】选择“字段”页卡,对显示字段进行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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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如需增加新的显示项,可在上方的“选取显示字段”中指定需增加的显示项,点击“加入”按钮,则该显示字段增加到“显示字段”列表中;

在字段列表中,选择指定字段,点击“移除”按钮,可将指定项在显示项中删除;点击“移除全部”按钮,可将全部显示项删除;点击“选择全部”按钮,则在查询结果中系统显示全部选项;

点击“恢复初值”按钮,系统恢复为初始状态,可重新进行选项确定。

同时可对字段属性进行修改:可根据需要对字段宽度及字段对齐方式进行修改并点击“更改”按钮,进行确认。

【第四步】选择“排序”页卡,对显示字段进行排序确定。

在排序选项卡中,选好排序原则,逐次选择“待选字段”后按“加入”键,加入各个已选字段。

如对已选字段进行删除,可指定该字段,点击“移除”按钮,删除该选项,或点击“移除全部”按钮,删除全部已选项。

点击“恢复初值”按钮,可将排序选项清空,重新进行排序选项的确定。双击原来按“升序”排列的字段,查询结果按该字段的降序排列。

【第五步】输入完各项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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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如需打印,点击界面左上角的打印图标结果导出为txt文件,点击界面左上角的导出图标txt文件;,可对该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如需将查询,可对查询结果进行文件导出,生成如需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文件,点击界面左上角的导出图标行文件导出,生成excel文件;点击“退出”图标如未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系统提示:,可对查询结果进,系统关闭当前窗口。

点击“关闭”按钮,关闭当前显示窗口,并可重新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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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第四节 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地市、区县)

“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了稽核结果通知书的确认、下载功能。【第一步】首先登录省局系统,点击“稽核结果导出”功能项下的 “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功能项,系统进入“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界面,如下所示:

【第二步】确定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查询的相关信息。1)确定稽核月份;

2)确定抵扣单位识别号,(按指定纳税人查询出稽核结果);

3)确定税务机关,即按指定地市、区县(所管辖纳税人)查询出稽核结果通知书记录。【第三步】点击“查询”按钮,对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查询。1)按税务机关进行范围查询:

系统列表显示该税务机关所辖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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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2)按抵扣单位识别号进行逐户查询:

可直接输入抵扣单位识别号(系统支持向右匹配的模糊查询)对指定纳税人的稽核结果进行查询和导出。

关于图中“确认下载方式”项的解释说明:

“未确认下载”:企业尚未对该月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过确认下载操作,同时表示1日执行批量导出时该企业还存在稽核结果为滞留的缴款书。

“稽核系统自动确认”:表示企业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已由系统自动生成,当前已经为最终稽核结果。

“税务机关受理确认”:表示企业已通过税务机关的受理人员进行了确认操作并实时下载了稽核结果通知书,当前已经为最终稽核结果。

“网上申报系统确认”:表示企业采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确认的方式,已进行过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实时确认,当前已经为最终稽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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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第四步】指定一条“确认下载方式”项为“未确认下载”的记录,点击其操作项的“下载”字体,对指定企业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系统提示:

点击“确定”后,对数据进行下载,系统提示:

点击“打开”按钮,可查看该抵扣单位稽核结果通知书及稽核结果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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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包括:稽核结果通知书、稽核结果清单(相符、留待继续比对、稽核异常)。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输入确定文件保存路径:

确定保存路径后,点击“保存”按钮,该文件保存到指定目录。

【第五步】指定一条“确认下载方式”项为“稽核系统自动确认”的记录,点击其操作项的“下载”字体,对该条记录(指定抵扣单位)信息进行下载。系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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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点击“打开”按钮,可查看该抵扣单位稽核结果通知书及稽核结果详细信息: 包括:稽核结果通知书、稽核结果清单(相符、稽核异常)。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输入确定文件保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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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确定保存路径后,点击“保存”按钮,该文件保存到指定目录。

【第六步】如需对通知书Excel文件进行打印,则选择“文件”项的“打印P”:

系统显示如下,选择“整个工作簿”,并点击“确定”按钮,可打印出该通知书及稽核结果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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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如果省级稽核系统正在进行批量导出或缴款书比对操作,此时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操作,则不允许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系统提示如下:

第五节 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地市、区县)

【第一步】点击“稽核结果导出”功能项中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系统进入“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界面,可以对已经确认下载过稽核结果通知书的纳税人进行查询,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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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第二步】首先输入查询条件。

查询条件包括:稽核月份、抵扣单位识别号及指定税务机关。输入以上一项或多项信息,确定查询条件。

【第三步】选择“字段”页卡,对显示字段进行选择确定。(操作同第三节)

【第四步】选择“排序”页卡,对显示字段进行排序确定。(操作同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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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第五步】输入完各项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如下:

如需打印,点击界面左上角的打印图标结果导出为txt文件,点击界面左上角的导出图标,可对该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如需将查询,可对查询结果进行文件导出;

如需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文件,点击界面左上角的导出图标进行文件导出,生成excel文件;指定一条记录,点击信息;

第 86 页,可对查询结果

明细图标,可查看该记录的明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v6.3.00操作手册

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指定一条记录并双击可下载该记录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点击“退出”图标,系统关闭当前窗口。

【第六步】指定其中一条记录,点击明细图标或双击该记录,弹出对话框:

单击“打开”按钮,打开excel格式的文件,查看稽核结果通知书和稽核结果清单。稽核结果通知书: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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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留待继续比对:

稽核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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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结果导出

如未指定一条记录,直接点击其明细信息:

明细图标,系统提示如下,需指定记录后方可查看

点击excel的打印功能,可对稽核结果通知书和稽核结果进行打印。

如未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系统提示“未找到符合条件的记录,请重新输入查询条件”,可重新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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