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2024-07-01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精选11篇)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1篇

来源:票据宝地-深圳承兑汇票贴现中心 http://

(一)票据贴现业务的定义

定义:指申请企业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为变现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后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一种业务形式

(二)几种典型的贴现业务产品

1、卖方付息贴现。卖方付息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业务操作模式。这是最常见的贴现业务品种。

2、买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卖方)将未

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向买方收取贴付利息后,按票面金额将全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贴现业务操作形式。

3、先贴后查业务。先贴后查业务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让

给银行,银行在核定的限额内,在票据查询查复确认前,先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后付给票款的一种业务操作形式。

4、回购式贴现业务。回购式贴现业务是指已在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票

据到期之前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的需要,随时将该票据进行回购,银行根据其实际用款天数,将已收取的剩余时间的贴现利息返还客户的一种票据业务操作形式。

5、协议付息票据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付息是指卖方企业(收款人)

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付款人)交付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并根据买卖双方协商,分担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一种票据贴现业务形式。

6、代理贴现。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通过与其代理人、贴现银行签

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代理人在贴现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一种票据贴现业务形式。

7、放弃部分追索权票据贴现业务。放弃部分追索权票据贴现业务银行从持票人

手中买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承诺在基础交易真实的情况下,票据发生兑付风险时放弃对贴现申请人(持票人)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贴现业务形式。

8、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贷款是指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质押,银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授信业务形式。

以上所有的票据融资业务除签订融资协议、填写的融资凭证有区别外,其他需要的融资资料(如交易合同、发票),对票据的审查环节,票据的查询查复要求全部相同。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2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

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第九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 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二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 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

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 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3篇

(一) 对承兑贴现业务的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时, 对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 部分业务档案中所附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如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超过合同有效期, 同一笔交易中增值税发票与合同上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客户基础资料与档案资料相分离、缺少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未按制度规定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部分合同缺少有效期限等问题。

(二)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较少, 并且在票据市场中不易被接受, 说明企业仍主要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过于单一的商业汇票交易品种, 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也不利于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 能够有效避免假票、克隆票所带来的票据业务风险。但从目前的业务发展情况看, 受客户对网银的使用操作及各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办理不熟悉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四) 对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审核存在难度

对商业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 要求各银行在受理承兑及贴现业务时, 对所附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但目前仅有部分省市的税务部门开通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查询功能, 部分地区的税务网站还未开通此项服务, 增加了银行审核增值税发票的难度。大部分银行仍采取经办人员与发票原件票面要素相核对的方式进行审查, 审核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

(一) 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监督力度

要加强对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检查力度, 指导、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票据业务内部制度体系,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责任, 严格按章办事, 杜绝操作风险;加强对制度学习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提高票据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减少风险隐患。

(二) 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在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 要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 依托现代化信息平台, 建立通报考核机制, 积极支持、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 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有不良票据行为的企业, 给予合理制裁, 以强化信用约束, 为票据业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 加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力度

组织各银行机构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在全面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 充分发挥银行机构的个体优势, 确立重点发展对象, 并将培训作为业务宣传的一个主要内容, 有效解决企业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具体问题;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本行行内系统、网银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与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约客户量和使用率。

(四) 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联网核查的信息平台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4篇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兑现能力。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无论最终付款人是否违约,贴现银行均能收到票款,申请贴现企业不会被追索。另外开户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

例1: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9月2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不能支付到期票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财务费用832.89。

(3)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均与甲公司无关,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乙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贴现银行有可能按票据到期值向申请贴现企业行使追索权,因此,企业在办理贴现时并不能将其账面价值加以注销。

例2: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08年9月2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并从存款户全额扣款;③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由于存款户余额也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贴现银行将票款全部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短期借款58500,财务费用363.19。

(3)9月2日。①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②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③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乙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应付账款——甲公司59962.5。③同第二种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原先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的,现在不再注销;相应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

三、小结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核算区别在于: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按收到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商业承兑汇票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5篇

关键词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风险 防范

近年来,各级银行依法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应用程度的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票据诈骗不断发生,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本文探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措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成因 1.1 对票据业务相关规定认识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以及银监会对各家商业银行通报中,反复而明确地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然而在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中,一些银行营销人员、管理人员有意无意地违背制度与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致使融资性票据暗中发展,其根源与银行工作人员对我国票据市场发展错误认识相关的。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还处在不成熟、功能不完善的“初级阶段”,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对企业资信情况的准确定位、信用环境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善等原因所占票据市场比重太小,而银行承兑票据业务成为企业进行结算的一种主要手段。与我国票据市场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有资信的大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占据了票据市场的主流,其中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错误地认识正是没有深入地了解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没有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货币政策对票据市场的引导,违背了国家对票据业务相关制度与规定制定的初衷。1.2 对票据贴现业务存在风险认识不足

银行经营商业汇票业务要视同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对经营客户的资格、资信、经营与管理等情况应该掌握了解,对经营客户的商品交易严格进行审查。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行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把关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由承兑行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因此贴现银行只要将贴现资金安全收回,不在意企业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疏忽对企业一些细小环节的认真审查,为承兑行发生垫款形成损失,产生法律纠纷留下了隐患。1.3 银行经营思想存在误区

一是目前票据市场同业竞争较为激烈,特别是一些优质的客户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稳住优质客户可以为银行带来稳定的存款,还可以通过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赚取可观的利润因此银行在与优质客户办理业务时,往往妥协,放宽条件。二是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仍然存在。各家银行每项业务的经营都有一些硬性的指标,这些硬性指标与每个行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为完成这些指标,一些行过于重视经营而轻视管理,使内控制度的执行没有真正地得到落实。

1.4 企业经营利益的驱动

企业要发展、要扩张,资金的需要是必要条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年贴现率2.95%,月利率为2.475‰)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为4.575‰,贴现月利率平均按3‰计算,企业申请贴现与贷款相比将节约成本35%,对大企业的贴现率则更低。同时与审批严格的贷款相比,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手续相对简便。因此企业会挖空心思办理贴现资金,特别是贴现业务频繁的企业,可以保持一个稳定的贴现金额供企业长期使用。1.5 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有待提高

汇票业务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工作人员有敬业精神,对票据严格审查。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小错”不断,大的方面不坚持原则,对企业的欺骗行为视而不见,致使企业瞒天过海。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分析 2.1 汇票风险

汇票风险是指汇票本身的格式规范以及关于汇票的相关法规条款等造成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票据法规不尽完善,现行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所做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处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难以把握,主观性较强;其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规定不详实。部分银行在实际处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采取票据回购的方式,并且票据的真实性由银行自己查询,却未能对查复书格式和签章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且查询程序简单、查询内容不详、格式样张繁杂、不统一,特别是当银行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时,票据风险将因此而随之产生;再次,票据风险的产生还在于金融结构内部控制不严。汇票属外部传递凭证,尽管各银行承兑汇票上已采用钢印、联行印章、压印金等防伪措施,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法分子的造假水平越来越高,编造汇票以骗取银行资金的诈骗行为举不胜举。2.2 信用风险

与国外同类金融业务相比,我国银行承兑业务的收费水平普遍极低,对于不同的时间期限、客户信用等级别和保证金比例,均按照票面金额的0.5‰收费,其不仅有欠公平与合理,并且不足以用来补偿风险损失。《商业汇票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并且对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权利人不得提出抗辩”,该规定表明,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承兑申请人账户上无足额款项时,承兑银行必须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垫付此款,然后将此垫款转为逾期贷款,自行向承兑申请人清收。显然,尽管银行以获取贷款利息为最终目的,但在实际的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处于被动发放贷款的地位,能否顺利回收贷款并获取利息这一问题与信用风险相伴而生。特别是普遍较低的保证金收费标准不足以弥补信用风险损失,无疑更加重了信用风险问题的严重性。2.3 操作风险

(1)在银行金融业务恶性竞争条件下,银行在实际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片面追求客户量与表层业绩,仅仅要求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缺乏对汇票及合同的真实性、相关业务的交易背景以及客户资信和客户实际资金需求的必要性考核,从而引发风险。同时操作风险还包括部门银行员工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投机取巧”、钻业务操作中的空挡,与客户窜谋而骗取资金等风险。

(2)在部分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善意服务中,为体现出银行特有的工作热情与对客户的人文关怀,仅由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比如客户经理)持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为其办理贴现业务,未坚持双人办理和双人保管制度,在查询、办理过程中易造成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和发生道德风险。除此之外,亦存在个别企业为达到融资目的,有意重复使用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套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的风险。2.4 票据价格风险

票据价格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的条件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已交易完毕后票据价值发生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损失;二是贴现银行为追求利息收入以愿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为企业办理贴现业务;三是银行在确定贴现业务的价格后以低于正常利率的某一利率办理贴现业务,而将其中差价作为“佣金”返还给客户。对于票据的价格风险,第一种风险属于系统风险,它由整个社会、经济等的不确定因素所导致,人为因素通常无法有效降低和避免。对于票据的后两种风险,其显然属于非系统风险。导致该风险的做法在业界已得到默认和具体实施,并已成为各大银行吸引顾客、拓展业务的竞争手段之一。值得说明的是,这一做法并不利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规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银行将最成为这一举措的最终受害者。防范和消除后两者风险还需要各银行的自律行为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出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

3.1 有效的审查制度

(1)银行应尽可能对企业承兑汇票业务真实性、资金需求合理性、票据有效性的详细审查,以防止部门企业的恶意欺诈行为。特别是在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交易活动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形式上缺少相应的跟单资料证明其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以致不利于贴现业务的开展这一形势下,审查制度的健全与实施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

(2)对于票据规范性、完整性的详细审查。针对目前犯罪分子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活动较为猖獗的状况,各行要积极利用查询、查复手段,证实票据的真伪。银行内部查询承兑汇票一律使用K类电报或通过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严禁将查询、查复书直接交付客户自行办理。对金额巨大的,必要时直接当面查询。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3)对于员工业务技能与职业操守的审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注重人员培训。一是针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政策性强、风险大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对主要人员不仅注意其八小时内的表现,还要了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对有问题经教育无效者,要调离其岗位。二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知识性、专业性、操作性强,要求办理业务的当事人具备较高的素质、信誉、法纪意识。因此,必须对银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全面、持续的票据知识宣传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的做法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主要防伪特征。惟有如此,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流通,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三是实施奖惩,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审核票据、成功堵截假票、避免资金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奖励;而对审查不严、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受理假票据并造成一定资金损失的,给予相应处罚,形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此来有效地调动广大业务人员防范假票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汇票贴现业务的法规制度并不健全,而信用机制仍有待加强,导致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度创新和法制建设来解决目前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其具体对策建议如下:一是在现行的有关汇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完成《票据法》的修订工作;二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发展已成为银行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此银行业界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监管力度以及行业自律的同时,同时亦应该注重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与合作竞争制度;三是鼓励和支持银行建立票据专营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中介作用,提高票据业务效率;四是建立规范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辨别票据真伪。结语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6篇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西南分公司财务处

现有的结算体制下,销售大区公司与炼厂和省市公司实行固定的结算期,由于每天结算资金的 支付和回笼不同步,经常会出现大量的短期结算资金沉淀等问题。我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低成本运行”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循环贴现业务,从而实现了票据“随贴随还”最大的 灵活性,让企业资金每天24小时周转起来,从2003年开展该项业务至今年4月份,累计收回票据回

赎退回的利息1760.64万元,有效降低了企业资金成本。

一、商业票据循环贴现的具体做法

1.与银行签订协议。根据《票据法》等国家有关商业票据法规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商 业银行签订《银行承兑票据循环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协议除明确了贴现资金用途、利率、回赎和 再贴现等方面的内容外,还规定该协议在有效期间发生的贴现业务均按本协议办理,无须再逐笔或 逐批另行签订相应的贴现协议,大大简化办理贴现手续。

2.贴现、回赎和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办法。当企业使用银行承兑票据向银行申请首次贴现时,必须按《协议》规定向银行提供具有真实交易的背景文件(包括成品油配置计划、增值税发票复印 件等)。当企业资金富余需要对已贴现票据回赎时,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银行,并在回赎当日填 妥《已贴现银行承兑票据回赎申请书》,加盖企业账户预留银行印鉴,连同足额的转账支票交给银 行,即构成申请票据循环回赎的正式文书。同样当企业资金缺口需要对回赎票据再贴现时,在用款 当日填妥《已回赎银行承兑票据再贴现申请书》,加盖账户预留印鉴,即构成申请票据循环回赎的 正式文书。上述业务操作简易,效率较高。

3.票据利息的计算。企业每一笔银行承兑票据在首次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收取从贴现日至 汇票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待该笔银行承兑票据的到期日,银行将根据该笔票据原贴现利率和企业实 际使用贴现贷款的天数计算利息。如出现原贴现利息大于实际贴现利息时,银行将超出实际贴现部 分利息(即票据回赎利息收入)退回企业账户。

二、银行承兑汇票循环贴现贷款与结算贷款成效对比

1.大区公司结算资金的特点。目前,按照先行的结算体制,大区公司与生产企业付款结算期 为7天,与省(区)公司收款结算期为12天,双休日货款结算顺延至周一,付款的规律为:

周一至周四支付炼厂货款,其中:周一为4天的结算量付款额,其余三天为1天的结算量;货款

回笼的规律为:周一、周二和周五均有货款回笼,其中:周一和周五各为三天的结算量回笼额,周 二为一天的结算量回笼额。呈现为“两高中低”的特点,即星期一和星期五为付款和收款两个高峰 点,从周一至周四资金均有缺口,而周五为货款回笼,有结算资金富余。按照我公司2004年结算总 量890万吨,全年货款回笼312亿元(这里不考虑部队等专项超过12天结算期的因素),按全年261 天工作日(扣除双休日104天)计算,日均1.19亿元;支付货款317亿元,日均1.22亿元。

2.财务公司结算贷款利息支出。按照当前财务公司的结算体制,企业存款不足以支付货款时,财务公司即给予贷款进行清算,定额内贷款(财务公司核定西南公司5000万元)执行下浮10%的 优惠利率,超过限额部分执行一年短期贷款利率。

以2004年数据测算,全年结算贷款支付利息669万元,这个数据比实际情况要低得多,主要是 尚未考虑部队等专项部门结算期、结算均衡及补贴亏损垫支资金等因素。不可否认财务公司结算贷 款的运作方式是目前集团公司降低财务费用一种较好的方法,但与票据贴现贷款相比存在利率偏高 的问题。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近年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与国内几大银行签署了《短期融资客 户授信额度协议》,将票据授信额度下达到下属企业的当地专业银行,为企业短期资金筹措和降低 财务资金成本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特别是开展循环贴现业务后,票据贴现融资成本达到最低。

(1)贴现贷款利率的优势。目前在大区公司与炼厂、省公司与大区公司之间成品油结算货款 支付中,票据贴现贷款已成为主要的融资手段。银行承兑票据贴现贷款除具有可融通性强和风险低(股份公司内部企业间使用)的特点外,与财务公司结算贷款的最大的优势是贴现利率低,一般比 结算贷款利率要低1.65-1.76个百分点左右,降低26%-30%。

(2)贷款额度大幅度降低。由于票据能够循环贴现,增加了票据使用的灵活性,进一步优化 了融资结构。如不开展该业务,从周一至周四贷款需要量3.5亿元,一年需支付票据贴现利息 1200多万元。如开展循环贴现业务,销售大区公司利用省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循环贴现使用,减少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票总额,贷款额度降低63.89%。

(3)增加票据利息收入。由于使用票据贴现贷款,受票据承兑期的影响,结算账户经常出现 短期结算资金,比如星期五资金回笼高达3.58亿元以上,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三天利息仅为 2.58万元,由于开展票据回赎业务,三天利息收入高达9.45万元,增加利息收入6.87万元,提

高266.28%。2004年,全年票据贴现贷款利息仅为413万元,比财务公司结算贷款利息支出669 万元下降38.27%。开展票据回赎业务,全年增加票据利息收入414万元,其中含有因回赎部分省 石油公司已贴现的银行承兑票据,而银行退回原由省石油公司支付给银行的票据贴现部分利息,与 票据贴现利息支出413万元基本可以相抵平,达到资金使用效果最佳状态。

三、使用商业票据循环贴现应注意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正确处理好企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之间关系,与多家银行开展票据循环贴现合作。一是利 用大客户优势力争贴现率达到人民银行规定最低(目前我公司均为最低利率),尽量降低大区公司 和省公司的资金成本;二是分散票据贴现的票源,有利于大区公司大额资金分拆到不同银行运作,方便银行在短时间内资金筹措;三是当需要从财务公司调回资金回赎票据时,同行之间的资金调用 不受银行头寸影响,提高资金调用的成功率。要合理核定银行贴现票据的存量,正确处理企、银、财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2.加强票据贴现日常管理,建立票据台账管理。由于票据循环贴现业务几乎每天都发生,因 此要设立专人负责票据台账管理,定期与银行进行核对,按时收回票据回赎利息收入;注意票据到 期日,防止逾期无法承兑;做好票据复印及其他贴现资料整理、装订和归档。

3.促进财务公司经营思路,建议财务公司开展票据循环贴现业务。目前结算体制下,由于大 区公司90%以上货款回笼集中在财务公司账户,要求财务公司异地划回当地银行进行回赎时,属跨 行调划资金往往当天无法到账,影响票据回赎效果。建议财务公司也对大区公司开展票据回赎业务,方便企业资金运作,促进财务公司业务发展和增加贴现利息收入,使财务公司真正发挥银企之间桥 梁和纽带作用。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7篇

总体流程:

预审(1天)实查企业与核行(1-2天,前提:需要企业与保函开立行协调好)开户和网银(2-3天)贴现(1天)具体流程:

1、确定票面基础信息,双方企业的资料影印件,交我方初步审核,初步确定能做与否。

附:资料影印件(需正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2、我方提供保函模版(可与第1步同步进行)交保函开立行审核,确认银行可以按照我方模版开立保函。需提供按照模版开立保函的书面证明文件(传真件)。

3、我方赴票据收款人贴现企业当地实查企业,核行实查保函,保函需在我方到达后,现场开保函。(前提:确定保函按我方模版开立,安排落实好保函开立行、准备好所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

附1:实查企业所需准备材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印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两年报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新),法人身份证。

附2:核行实查保函所需:银行办公室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场,保证银行印章。上级授予的银行保函开立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可以按照模版开立保函的书面证明文件。

4、票据收款人企业到我方贴现银行开户和网银: 附:开户所需资料(均需正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留印人身份证(注:如法人和预留印鉴不是同一人需提供留印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两名财务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私章、其他证明文件(注:企业基本户六个月的对账单、2名财务人员的会计上岗证)。

附:网银材料(均需正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操作员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5、签订贴现协议,完成贴现,我方费用支付协议。我方费用通过企业提前开好贷记凭证或支票支付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8篇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1]236号

发布日期:2001-7-24 执行日期:2001-7-24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

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

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

律处分。

三、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完善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操作程序办理再贴现,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所办理的每笔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

理再贴现。

(二)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要逐步改变现行再贴现逐级申请和下达限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

据,改善流动性管理。

四、继续稳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一)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现阶段,要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把发展商业汇票业务的重点放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上,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

(二)商业银行要通过稳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在经济发达、金融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要适度集中商业汇票业务的经营管理,以防范票据风

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行单独考核。从2001年9月起,各金融机构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和反映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信贷收支表时,应单列“票据融资”项目,在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时,要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分别归入“全科目”统计指标。统计指标为:“1111C0000-贴现”、“1111C1000-其中:转贴现”、“113135000-再贴现”。“票据融资”不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

比例考核。

简述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9篇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核查要点 第10篇

根据《福建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与管理指引》(福银[2013]240号)、《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通知》(闽银监[2012]45号)、《厦门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厦银监发[2009]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汇总整理出以下几方面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查要点:

一、确保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

经办客户经理须核查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贷款资金、贴现资金以及其他非法所得资金等缴存保证金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二、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

经办客户经理通过收集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方式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收集的购销合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合同要素齐全(一般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款、结算方式、签署日期等),并经双方签章确认;

(二)合同记载的交易双方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相一致;

(三)合同的金额须大于票据金额;

(四)合同须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或截止日期;

(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如不包含,应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改变结算方式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特殊情况下客户确实无法提供购销合同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客户收集能够代替购销合同关键要素的订单或发货单等凭证,并经交易双方签章确认,以证实有关交易的真实性。客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提供购销合同的原因,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验证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与相应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三者关系

(一)购销合同金额、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三者关系。

1.同一购销合同项下累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购销合同金额。若购销合同中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占总付款比例的,则该购销合同项下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不得突破该比例;

2.票据业务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含多张累计)不得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3.购销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票据业务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含多张累计)如低于增值税发票金额应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或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购销合同金额是不含税金额)。

(二)购销合同签订时间、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关系。

1.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可早于或者晚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根据购销合同中结算支付条件确定;

2.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项下:购销合同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增值税发票销货单位三者应一致;购销合同商品名称与增值税发票商品名称应一致;单价也应基本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客户经理应在贷后跟踪中加以说明;

3.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时间之间的时间跨度期限应合乎常理。

三、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收集、查验工作

如果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预付货款的,则经办客户经理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两个月内,要及时收集、查验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有关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并复印留存。若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办客户经理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取得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

(一)客户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

(二)客户提供的发票金额小于票据金额;

(三)客户提供的发票可能存在伪造、变造;

(四)客户提供的发票日期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五)客户提供的发票的记载事项与合同不符;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四、其他操作要点

(一)客户经理必须审查开票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和贸易背景真实性,放款审核人员需落实,客户经理在《放款审查表》签署“保证金来源合法有效,贸易背景真实”意见,方可受理业务办理。

(二)经办行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按户建立增值税发票号码电脑台账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同一增值税发票在不同笔业务中重复使用。

(三)需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后补缴发票的,若客户在开票后两个月内无法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则在补齐增值税发票之前我行不得继续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客户向我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各材料要素之间,存在不一致情况的,经办行需对贸易背景真是性做进一步调查,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合理的书面说明解释,经过经办客户经理及经办行负责人认可,并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认可意见,才能向其提供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若客户无法提交合理说明,我行不得继续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履行双人核对原件制度,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两名业务人员进行双签;

(五)各支行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网上验证真伪,并在档案中留存发票查验相关资料,查验人员要在查验记录上签署名字和查验时间。

(六)对客户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间晚于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经办行要严格审查客户是否存在利用已完成结算贸易再次融资的行为,客户需向经办行提交合理的书面说明和解释,同时经过经办客户经理及经办行负责人认可,并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认可意见后,才能向该客户提供有关融资服务,否则不得继续向该客户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此类情况下,经办行应该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同时取得该笔业务项下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无增值税发票交易的几种情形: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11篇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

二、承兑申请

(一)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的资料有: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上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4.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押(质)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保证金和担保

(一)经办行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1.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2.AA-级客户收取10%(含)以上的保证金;

3.A+、A级客户收取30%(含)以上的保证金; 4.A-级客户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二)对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三)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以免收保证金。

(四)对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免收保证金,免于提供担保。

(五)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

(六)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七)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四、审查、审批和承兑

(一)审查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4.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5.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6.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二)审批

1.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上报有权人审批。

2.承兑审批权集中在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3.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三)承兑

1.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置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2.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3.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人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4.已实现信贷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五、保证金管理

(一)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二)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三)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内容包括:

1.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一是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二是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3.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4.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交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六、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1.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4.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6.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人其账户用以付款。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垫付款项转入“159001——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3.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4.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四)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七、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二)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八、日常管理

(一)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业务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二)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九、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的职责:

1.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2.办理担保手续;

3.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 4.承兑后的跟踪检查; 5.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

1.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3.保证金管理;

4.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

5.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十、责任追究(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4.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5.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6.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7.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8.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9.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10.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11.不及时人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12.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13.其他违规行为。

(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1.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2.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3.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4.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的,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5.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参考文件]

1.《印发〈关于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银发[2001]334号)。

2.《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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