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2024-06-10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精选8篇)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四、工作措施

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另外,特别是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坚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强化对重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

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社区矫正报到制度,矫正对象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各项矫正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保证书。二是工作例会制度,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矫正对象动态,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三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要求矫正对象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每月定期参加公益劳动。四是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情况、公益劳动表现和遵章守纪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五是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建立规范的矫正工作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社区矫正的有关资料进行统一保管,一人一档,单独立卷。

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

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第2篇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中若干问题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司法所:

2011年4月28日,在我局七楼会议室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610办主任吴星明主持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会议通报了我市社区矫正开展以来总体情况,并就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在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基础上,如何正确使用法律、加强工作衔接等方面的手段。现将联席会的会议纪要内容下发给各基层司法所,各单位在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实施。具体的内容如下:

一、社区服刑漏管人员接收问题

针对我市142名漏管服刑人员中人档齐全的,与派出所(含边防所)做好移交手续,一律予以接收,纳入社区矫正,进行日常监管。5月31日前仍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做好走访调查材料,按脱管上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或假释,对

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进行治安处罚;法律文书不齐全的社区服刑人员,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造册登记,并查明原因。上报市局社区矫正科。

二、外出就业、就学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问题

关于审批到外地就业、就学未完成日常监管材料的社区服刑人员,限5月31日前来补齐相关材料。期限内不回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边防所)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服刑人员,一周内仍不回来的,将其视为不服从管理。以“脱管”形式,由司法所、派出所做好材料收集上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治安处罚。

三、社区服刑人员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报备问题

各司法所对所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限内,要求严格按照榕公综【2004】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从5月份起,每月25日前将本所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名单,报备给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所),并造册存档。

接收持有有效的港、澳、台身份证件或护照并获取外籍身份的原福清籍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之前必需提供由其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暂扣证件手续的证明和境外人员暂住证,方可将这类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工作。

四、落实定期例会制度

各所要建立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

制,与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所)每月一次定期走访例会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考评制度;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亲属、关系密切人)建立情况报告制度。通过例会,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动态及动向,严防重新违法犯罪、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第3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足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人们对它的熟知度并不多, 很难从思想深处认同社区矫正工作, 从而让人们接受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难度较大。比如说社区矫正注重的是轻缓化、非监禁刑, 但在大多数人看来, 被判刑就是坐牢, 这已成为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上会有一部分人对矫正对象有担忧, 把接受刑罚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服刑, 会不会影响社会治安, 矫正行为是否真的有效。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重刑主义思想, 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罪犯的惩罚, 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 而让罪犯在社区服刑是对罪犯的放纵, 会不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重新犯罪。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 一些与服刑人员生活在同一社区的群众表现出担忧, 很恐惧与服刑人员接触, 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阻碍。

(二) 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相对匮乏

现行矫正工作人力与物力资源相对缺乏, 无法提供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 矫正工作人力不足, 现有司法干警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基层虽然都成立了司法所, 但由于编制问题有些司法所不足3个人, 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精力有限, 兼任其他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还有些行政人员并非专职从事矫正工作, 不能专职专用, 还有社区的志愿者只有热忱, 缺乏专业知识, 没法有效地参与矫正工作。在基层社区人力不够的情况下, 还没有矫正工作的财力支持, 即使有也是非常微薄的, 远不能解决工作需要。法规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 有的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亲自为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买单, 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积极性。同时基础设施又不完善, 缺乏专用车辆, 工作人员也缺少自身保护装备, 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站设在社区会议室, 只是挂了一块牌子。

(三) 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

现实生活中, 一些矫正对象往往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 法院将罪犯原户籍地司法所作为其接收地, 社区找不到矫正对象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 有的异地罪犯在判决后不愿意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仍留在居住地, 或者为了生计跨省市到别处打工, 这样造成异地监管难。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 场所不固定, 导致社会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矫正时无法落实异地委托帮教。推荐就业、上保险、办理低保等问题都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解决。通常要由司法所协调若干个相关部门配合下才能够完成。而此类矫正对象, 在回到其户籍地要求解决以上问题时, 由于不属于户籍地的司法所管理, 在制度上对此也缺乏规定, 而且居住地变更程序复杂, 繁琐, 有时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存在推诿, 户籍地司法所在协调中往往遇到许多困难, 最终难以解决或不能全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扶等问题。

(四) 矫正工作措施与社区融合度不够

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使其回归社会进行正常生活。而在矫正工作实践中, 矫正工作方案和社区没有太多联系, 相关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 在制定矫正工作方案时没有将措施置于社区中去设置, 只是把社区当成工作地点, 并没有使社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社区建设不够成熟, 社区本身的功能与影响弱化, 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也未明确界定, 强政府、弱社会现象使得行政人员对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参与意识比较淡薄, 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工作时并不注重与社区的融合度, 偏重于走形式化。导致矫正工作措施和社区没有实质性的联系, 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落空, 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对策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群众认同

大部分人是不知道社区矫正内容和工作程序的, 一半以上的人都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为何物, 仅有一些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有所了解。应该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 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顾虑。要利用电视广播、社区宣讲、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 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相关部门的制约、严密监控下执行的。积极深入基层, 有效地开展普法宣传, 通过法制宣传日搞一些专题活动, 以达到社会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使群众明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严格标准筛选的, 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使社会公众特别是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定义。

(二) 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提供多方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应该多渠道网罗矫正人才, 招聘具有教育能力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能力,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 兼职从事或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也可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建立社区矫正专职执法队伍, 推进队伍正规化。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 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 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要配备必要的执勤车辆, 对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 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 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

人口流动将会导致社区矫正脱节, 很多服刑人员为了生计, 长期在外生活, 要是将户籍地司法所作为执行部门, 则不便于户籍地司法所有效监管, 也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要放宽矫正对象矫正地的自主选择权, 办理居住地变更程序能简化就简化, 做好居住地相关部门认定方面的衔接配合, 让社区服刑人员, 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 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 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所以要更好地配合矫正对象实际需求, 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提供相应的便利, 处理好变更衔接工作, 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矫正人员节省不必要的时间成本, 让其更容易、更方便、更自愿地接受矫正。

(四) 强化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功能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发挥社区为民服务、社区教化、福利保障等功能, 教育洗涤他们的心灵。积极发动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矫正工作, 形成社区居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当中, 如社区的集体活动要吸收服刑人员参与, 社区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接收服刑人员免费学习, 社区福利惠及矫正对象等。制定矫正方案时加强方案与社区的联系, 利用社区各项资源开展矫正教育活动。在矫正方案中制定服刑人员合理的公益劳动时间, 劳动内容可以是修剪绿地, 修理公共设施等, 在矫正教育的形式上, 安排矫正对象观看教育纪录片, 参观革命教育基地, 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提供倾诉苦闷的心理咨询, 缓解他们的情绪压力。

参考文献

[1]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法学杂志, 2005 (4) :126.

[2]李晓娥.论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培育[J].社会工作, 2012 (9) :77-78.

[3]马辉, 周静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0.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第4篇

一、社区检察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从公安机关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使街镇司法所成为最主要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同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些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在总结我国传统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融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需要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派驻社区检察室承担此项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弥补对基层司法所监督的空白,发挥检察室贴近一线的平台优势,在人员配备、工作方法等方面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目前本市各社区检察室均配1-2名社区矫正监督专职干部负责管辖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各区县院社区检察科由专人负责全区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汇总和分析,市检察院社区处设专职岗位开展全市社区矫正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已形成市、区县、街镇三级社区检察部门对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分层监督模式。2014年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高检院李如林副检察长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机构建设”,从全国来看,上海的社区矫正监督,从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监督模式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具有较鲜明的工作特色,已初步实现了高检院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建立“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的专门机构”的工作要求。

二、社区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模式和工作做法

目前全市共设立社区检察室43个,已实现对全市17个区县218个街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全覆盖。总体来看,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已从2012年的6000余人增加到目前的8500人左右,同时随着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的推行,预计我市监外服刑人数仍将持续高位运行,这对本市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与时俱进。

(一)对外搭建监督配合平台

一是搭建联系平台,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市院社区检察部门注重与市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在市级层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协作机制,会签双方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支持配合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制发工作意见,固定检察监督方式方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的规范有效。同时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与同级社区矫正部门已普遍建立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组学习等工作机制,通过常态化的工作互通联系,深化监督工作。

二是搭建数据交换平台,多层次开展底数核对。依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全市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和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多层次底数核对,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脱漏管。目前,各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日常巡检工作,对街镇司法所进行常态监督,及时核对进入和终止社区矫正的人数;社区检察科与区县司法局于每月25日核对在册社区矫正人数,及时排查和纠正脱漏管;市院社区处和本市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与市矫正办形成每季度核对全市各类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机制,通过对判、交、送、接、管各环节数据的综合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搭建信息化共享平台,推进实时动态监督。信息化动态监督是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前在全市各区县已成立或试运行的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检察部门已接入区域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数据浏览终端,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底数核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院社区处与市矫正办正结合各自业务软件的研发和升级,探索建立市级层面的社区矫正数据共享系统,以实现对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同步监督。

(二)内部建立“三位一体”监督机制

一是逐人建档开展日常巡检。社区检察室对管辖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制度,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一线现场检察、文书审查、约见谈话、台账核查等工作,检察日常监管和矫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措施与结果记入检察档案,实现对监督工作的动态管理。在开展日常巡检的同时,突出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2014年初,市院社区处通过对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机构风险分级等情况的分析,并经过在部分区县的比例测算,下发了《关于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刑罚执行加强监督的通知》,明确将:1.被社区矫正机构纳入一级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2.经常居住地不在列管地的监外执行对象;3.涉毒罪犯(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定罪量刑的罪犯);4. 因同一性质犯罪行为被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刑罚的监外执行对象等四类对象列为社区矫正重控对象,在日常巡检中要求逐人参加列管宣告、约见谈话,强化检察措施,并重点检察其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矫正档案及奖惩情况,及时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对象漏管脱管,控制重新犯罪率。

二是常见多发问题重点检察。重点检察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判执交接、列管宣告、外出请假、教育劳动、期满解除等重要环节中的常见多发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监督,重点查明社区矫正的衔接、监管、检察监督等各环节上存在的衔接疏漏、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如在判执交接环节,针对日常检察中发现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列管地核实不准确、执行文书送达不规范而导致延期宣告多发的问题,加强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底数核对和文书核查工作。如静安区院与区司法局、区法院会签了《关于社区矫正判执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建立被告人保证和承诺责任制度、明确区司法局指定列管的期限、探索核实列管地听证会制度等方法,解决因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确定的列管地有异议而互相推诿不予列管的问题,自文件会签以来,区域内再未发生过因居住地争议引发的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情况,总体运行情况较好。又如在宣告纳管环节,针对部分地区派出所参与社区矫正宣告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率较低等问题,黄浦、徐汇社区检察部门重点关注此类情形,统计民警参与率,向分局法制办进行通报,并针对公安机关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意识上、警力安排上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且把专项检察后公安机关采纳意见、整改情况作为日常重点监督事项。通过检察,黄浦、徐汇两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宣告前向民警预通知制度,徐汇更是将通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的网络平台,即将宣告时间预先输入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由系统自动向列管地派出所民警手机发送通知短信。目前,两区均做到社区矫正宣告执行地民警全参与,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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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突出问题专项检察。围绕社区矫正活动及监督工作重点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力求通过专项检察反映并解决影响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的一类问题。2011年以来在全市层面,已开展“监外执行对象脱漏管”专项检察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矫正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察,通过深入查找脱漏管症结,排查监管矫正措施不到位而形成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隐患,提出了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强化被告人承诺保证义务、提升矫治针对性等建议,并促进建立全市社区矫正信息联动平台。同时,各区县院结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针对执法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检察。2013年,全市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共开展“交付执行衔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列管宣告程序规范性”等主题的专项检察12个,有效促进了区域内社区矫正执行的规范性。2014-2015年,市院社区处连续两年与上海市社区矫正部门共同部署,针对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在法规规定的合理性、统一性和操作的规范性都有所欠缺,且容易受到法外因素干扰,暴露出很多执法难点的问题,由两家单位共同制文,联合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察判执交接、监内监外衔接的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环节。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执行标准不一、特殊对象(流浪人员、精神病人、艾滋病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等)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及收监困难、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重新犯罪收监难等问题,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将根据问题的典型性和严重性,按照个别问题口头纠正、严重问题发文纠正、一类问题汇总通报的形式,跟踪检察纠正情况,并注重在更高层面推动一类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三、关于我市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的设想与思考

社区检察室通过下沉工作平台、充实监督力量、深化监督措施,改变了传统社区矫正监督主要依靠对数据、查文书的模式,使刑事诉讼末端监督得以强化。但同时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对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实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化认识,转变观念,通过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的提高,服务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和社会科学治理。

一是积极转变观念,应对新形势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时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思想意识方面,针对行刑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可能带来的社区矫正对象增多的趋势,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变被动检察核对为主动推进制度完善,实现在观念和监督方式上的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试点试行已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的工作机遇,在市级层面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上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另一方面在自身建设方面,针对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在矫正中心建设、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全国领先的状况,需要检察机关在相应机构设置上给予进一步的适应和匹配,健全三级对应的监督模式,实现在监督方法上的进一步对接和深入;同时针对我市社区矫正机构在队伍结构上的充实和制度建设上的需求,也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人员能力和相关配套建设,全方位补强监督力量上的欠缺与不足。

二是深入开展监督,切实提升一类问题监督水平和成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工作发展较快。但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困难和难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工作中予以关注和推进解决。一方面立足职能,注重一类问题的提炼剖析。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行主体变更后相应职权承接不清,基层司法所执法力量不足,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趋突出。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脱漏管、个案纠正就能解决,更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挥深入基层、专门化监督的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并剖析一类问题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善用载体,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如针对实时定位监控缺乏制度规范、我市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标准不统一、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的条件及做法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监外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等平台,运用情况通报、监督白皮书等载体推进一类问题的解决,在市级层面促进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监督广度与深度的良性循环和有机统一,同时通过经验方法的积累和总结,为本市及全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及制度构建提供案例和参考。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水平和技术含量。现代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司法理念,都致力于通过创新且相对合理的制度尝试,寻求一种更有效率和更有益于适应社会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这也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执行及监督工作中,不断更新观念及监管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及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推动社区矫正管理科技化。实时定位监控作为一项创新的技术手段,对于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相较于部分省市(如浙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定位监控高达70%的覆盖率,我市在此项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大的顾虑,尚未形成规范性的做法。结合今年人大代表关于实时定位监控措施的书面意见,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定位监控工作力度,通过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计分管理制度,制订多层次的奖惩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实时定位监控使用中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管理,弥补当前实时定位监控适用及奖惩措施上的制度空白,使之成为社区矫正执行中可用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教育手段。另一方面推进社区矫正数据共享信息化。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仅是其刑事判决、执行变更的依据,也是其在社区服刑考察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对其的奖惩手段及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措施,但随着执法主体的转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前科劣迹、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不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通过信息化建设打破沟通壁垒。建议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推进本市公、检、法、司监外执行工作数据平台建设,形成社区矫正的大数据管理和大格局监管,在根本上解决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顺的问题,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张曦、金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5篇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从2006年年底开始由公安机关转移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效如何,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华军的带领下,对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进行。先后听取了区政府的工作汇报,走访了老竹、岩泉、碧湖、高溪等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派出所,查看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召开了有公、检、法、司四家分管领导及其相关科、队、庭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重视下,职能部门通力协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建全了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区里成立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村(社区)级建立了矫正工作站,先后共招聘了17名司法协理员充实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是建立了管理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根据省、市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结合莲都实际,制订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评分细则等制度,起到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是加强了监管,提高了矫正质量。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认真开展日常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重点是在抓好日常报到、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等三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加扣分,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发展势头良好。

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依然存在。2007年长期脱管3名,间断性脱管4名,违规收监2名,治安处罚3名;2008年长期脱管(包括07年遗留3名)4名,重新犯罪6名,违规收监的2名,治安处罚的5名。造成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矫正对象自身的原因,也有监管措施不力、教育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对矫正对象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每月接待矫正对象报到,谈话教育、制订个案矫正措施、逐户走访,重大节假日开展排查监控工作,但对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的掌握还很缺欠,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矫正对象中偷盗、打架、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还有待加强。全区17个乡镇(街道)中,目前区司法局所属的直属司法所共有5个,分别在四个街道和碧湖镇,其余12个乡镇均为内设司法所,内设司法所人员均为乡镇兼职的综治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司法协理员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或刑法执行专业毕业,许多人还是第一次从事这项工作,缺乏专业性;内设司法所在机构、人员编制上的缺陷导致工作人员稳定性受到影响,容易造成岗位变动和跳槽;矫正机构没有专业人士,只能凭经验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难度较大,培训的深度有限。这支队伍如何建立、如何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问题。

三是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不同一,影响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职能的发挥。目前,我国刑法、刑诉法尚未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予以修改变更,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落实给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刑法执行职能认同性较差,不服管的倾向性强;司法行政机关遏制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措施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的处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执行或提请,带来时间、程序上的问题。两年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20份检察建议书:其中建议对违规收监13份,公安只落实收监4名;建议治安处罚5份,公安只处罚了3名;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发出2份减刑建议书,公安机关向法院只报请了1份(法院也未采纳)。因此,在国家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如何统一公、检、法、司的执法思想,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我国原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落实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各家成员单位要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公安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和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部门间的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争得主动,确保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矫正工作队伍。组织机构建设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区虽然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能够开展正常工作,但机构编制和人员力量的不足等存在的问题已日趋突出,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相对应的隶属于区司法局的区域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政法编制中调剂和公开招考公务员,以解决因乡镇内设司法所管理不顺、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不足问题。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第6篇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即使掌握和了解矫正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预防和减少又犯罪。根据《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矫正管理的任务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矫正管理的原则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三、矫正管理的目的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矫正对象的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搞好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又犯罪。

四、矫正管理的措施

1、各村(单位)协助乡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情况,了解去向。

2、乡司法所要摸清家底,建立好矫正对象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管、脱管。

3、各村(单位)要建立帮教工作组,对矫正对象从思想、生活、就业等方面进行帮教,确保矫正对象不再犯罪。

4、乡司法所要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状态谈话,从法律、政治思想上予以矫正,特别是在重大节日、会议等期间要掌握矫正对象去向。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矫正工作的领导,乡党委研究成立以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矫正工作组,同时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乡党委政府还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的帮教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帮教人员的帮教。

六、反馈信息

各村、单位要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司法所,乡司法所也要定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情况做好登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第7篇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矫正工作人员要融合各方力量,对其加强监管,进行教育,督促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习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学习道德规范增强自身修养,认罪悔罪,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监管,参加学习和劳动时间不能少于8小时。《湖北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司法所具体负责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这更加明确了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所以,我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义无反顾地承担起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工作。现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及所掌握的基层司法所现状,谈谈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的内容

1.教育工作的阶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所处的阶段,教育工作分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入矫的前三个月时间作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一个月时间作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的时间段是常规教育阶段。根据规定,入矫教育以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为主要内容,常规教育以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服务、心理矫治为主要内容,解矫教育内容包括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等教育。

2.教育工作的形式:一般分为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入矫教育、常规教育两种形式都可采用,解矫教育是分批集中进行教育。还有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别教育、开现场会参观学习、组织其他社会活动等教育形式。

3.教育工作的目的:运用各种有效的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学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增强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和从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也就是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让矫正人员能顺利回归社会。

4.教育工作的实施主体:目前我们的教育力量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部分能力较强的社区矫正协管员,外加部分责任心较强的“五老”志愿者。

二、目前基层矫正人员教育工作的现状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抓得很不到位。主要表现是: 1.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矫正对象相对多,工作任务重。我市大部分司法所只有1名工作人员和1名社区矫正协管员,全市矫正人员共有230多人,多的地方如城中有30个矫正人员,城北有20多名矫正人员,少的地方如义和6名矫正人员,天鹅有7名矫正人员。每个矫正人员从报到衔接、入矫宣告、日常监管、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到解除矫正,都要全程记录和留痕,还要定期走访矫正人员家庭和村委会,矫正人员少的地方工作量相对少些,但矫正人员多的地方,矫正工作量就相当大了,基本上是放下其他工作不做也完成不了这些法定任务。这也是目前矫正教育工作不能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

2.社区矫正人员分散,工作生活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分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我们工作在乡镇,很多矫正人员本就不在本乡镇居住,只是户口在本乡镇而已,其家庭成员也在外居住,他们的工作、生活本来就在外地,如果让他们呆在乡镇,不利于他们的生活,也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如义和司法所目前有5名矫正人员:1人在孝感城区,1人在应城城区,2人在汉川与应城之间跑动,只有1人真正居住在乡镇里。这也给司法所日常的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难以组织。在外务工的人员时间不能自己掌握,在家务农的人员农忙时也难得抽出时间来,加上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一致,致使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组织困难。如义和司法所5人中,有1人基本上是文盲,1人是高中,3 人是初中及以下,仅1人在家务农,今年上半年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和劳动,先行准备场所,准备学习的具体内容,进行预通知,然后确定具体时间,每次前后准备都超过了两个星期的时间,结果是还有矫正人员说我们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事情,不体谅他们的难处。

三、社区服刑人员基层教育工作的建议

1.分离。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从基层司法所分离,集中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有五点:一是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可以确保人员到位、时间到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进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然后提前向各司法所下达每次参加人数的通知,司法所联系后有情况可自行调节,确实有特殊、突发情况的,可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反映,让他们进行微调,确保每次参加人员的到位,确保每人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到位。二是可调配优质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针对矫正人员具体情况,进行分类集中教育,聘请相对专业的人员来讲课和辅导,也可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到相关单位学习职业技能,还能够组织心理咨询师对矫正人员进行集中辅导,这也是基层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难点,如此处理后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三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很多矫正人员在本地进行学习和劳动时,因人数不多,且当地熟人多,觉得难为情,更多的是觉得矫正工作人员故意为难他们,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如果集中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去了,由于是统一行动,他们会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也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四是扩大了矫正工作的影响面。集中教育学习,需要聘请专业人士来进行讲座辅导,需要专门场所学习职业技能,集中社区服务,需要选择劳动场所,这都要做很多协调工作,需要调动多方力量来一起完成,无形中就会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面,让更多社会力量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是利于形成固定模式,较好完成矫正工作任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统一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项目的实施,基层司法所负责组织人员到位,各负其责,形成惯例后,可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夯实司法所的责任。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集中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后,司法所责任是不是就减轻了呢?显然不是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开展好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司法所必须强化以下四个责任:一是组织人员到位。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安排后,司法所应该根据安排,确定每期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人员,然后与矫正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后将名单及时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保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开展。二是督促人员到位。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开始前两天,司法所应该与矫正人员联系,提醒他们按时参加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集中活动,活动当天应该电话联系,督促他们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努力学习知识和技能。三是档案记录到位。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后,司法所应该及时与市矫正机构进行联系,或收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给每名矫正人员的考核记录表,了解本所参加活动人员的表现情况,并将之记录在卷,备上级检查。四是严肃处罚到位。对于初次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人员,应该给予警告的决不能手软,对于多次违反规定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人员,在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后上交市局按规定处理。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第8篇

2003年,上海和江苏成为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2006年,安徽成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三省市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先后经历了有限试点、全面试点、深化试点和提升规范四个阶段,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1、党委政府高度支持,组织体系充分保障

一是积极推进组织机构建设。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均自上而下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局)。三省、市、县(区)司法厅(局)全部设立了各个层级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比如,上海设立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级别为副局级,内设综合处、刑罚执行处、教育矫正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上海各区县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处(科)。安徽按照“队建制”的模式,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一半以上的市县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为社区矫正局或支队(大队),增强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和实战功能。

二是大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三省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了以执法人员为主体、专职社工为补充、矫正小组成员为支撑、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上海共有四支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包含民警、专职干部、社工、帮教志愿者、单位会员等。江苏市、县、乡三级矫正机构执法人员平均已达3.6人/市,3.4人/县和1.5人/所,专职社工与社区服刑人员平均配比已达1:14。三省市还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将心理矫正、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培训和推介等项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比如上海现有“中途之家”21个,“中途之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安徽全省已有近20家社会组织承接了社区矫正教育和服务项目。江苏拓展社会参与渠道,明确社会参与途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形成了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是工作经费充分保障。三省市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充足,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安徽合肥为例,合肥市政府201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装备费等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合肥市辖区的巢湖市、长丰县、蜀山区等按社区服刑人数每人每年2500至1500元不等列入财政预算。

2、制度完善,确保社区矫正运行机制顺畅

一是建立健全矫正工作规范流程。三省市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等配套制度。编印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大纲等。设计社区矫正基础台账及资料格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盒和基础台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矫正衔接工作制度。三省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优化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严格过程监管。

三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保障机制。三省市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重大政策性文件,作出决策部署,及时通报和座谈研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江苏自2003年试点以来,先后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协调会议10余次,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6次。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信息共通互享,及时互通社区服刑人员交付、监管、处罚等信息。

3、严格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范

一是以平台建设促进执法统一化。三省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社区矫正中心一般按照“五个统一”标准建设,即:统一项目名称、统一场所建设、统一功能规划、统一面积要求、统一规章制度。运行和管理实行“六个规范”,即:规范组织评估、规范接收建档、规范集中宣告、规范教育培训、规范考核奖惩、规范检查指导。上海现有社区矫正中心22个,江苏98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安徽108个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全部建成使用。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发挥了整合社会资源、协调调度监管、落实教育帮扶的平台作用。

二是以信息技术促进执法标准化。上海已建成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和社区矫正办公自动化系统,并于2013年开始推广使用电子脚环定位,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师资库、资料库、个案库,开发、推广使用移动执法仪、微信等载体。江苏、安徽自主研发了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矫正定位系统,将社区矫正各个流程工作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模块,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程信息化管理,形成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运转、执法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工作新模式。

三是以监督检查促进执法规范常态化。安徽省社区矫正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开展联合的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一手抓执法过程规范,一手抓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整改到位,并出台了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等规章制度,促进执法规范常态化。

4、教育帮扶措施多样,社区矫正质量高

一是推进教育帮扶基地建设。三省市充分利用政府投资,依托企业,积极推进教育帮扶基地建设。上海建立社区服务基地区级19个,街镇218个,“中途之家”21个,过渡性就业基地312家。江苏建立社区服务基地2535个,教育矫正基地1304个,帮扶就业基地1430个。安徽建立就业基地422个,教育基地481个,社区服务基地1293个。这些教育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务、警示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同时,在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普遍建立了心理矫正工作室,建立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使心理矫正逐步实现固定化、常态化,提升矫正方法的专业性。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帮扶机制。三省市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保障机制,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呈常态化。三省市还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按照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制定具体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推动各地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构建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机制化。上海现有21个“中途之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上海还成立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上海洪智城市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是协会的经济实体,又是刑满解教人员的主要安置基地,专门负责刑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曾经失足的“浪子”重新找到了人生坐标。安徽也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非执法类辅助性事务。

二、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于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铺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借鉴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的做法和经验,我省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改进:

1、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设。上海、江苏、安徽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省级到基层,组长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横向、纵向工作联系,贯彻落实各种政策,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省从省到各市县虽然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领导小组从组长到成员组成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不能徒有其名,江苏在这方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自2003年试点以来,先后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协调会议10余次。借鉴上海、江苏、安徽的做法,建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成立由主要分管的党政领导挂帅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突出司法行政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牵头和组织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部门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提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并检查、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全部设立了社区矫正局,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非常规范。我省从省级到基层大都没有单设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在省司法厅要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局,在市(县、区)司法局单独成立社区矫正局(处、科、股),专业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安徽围绕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帮困扶助、心理矫正等五大板块工作内容,先后建立健全了22项制度,形成了具有安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我省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流程,认真执行审前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交付、接收程序,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

2、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硬件设施建设

我省目前还没有建立一所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由基层司法所完成。建议引进上海、江苏、安徽的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根据条件、区域建立多个社区矫正中心,统一名称、统一标牌、统一用色、统一设施、统一功能进行建设,建立监管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功能区,并在每个功能区设若干功能室。建议逐步在居委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室),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两级管理网络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快速、全面、高效的信息。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要大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职化,依照《社区矫正法》,协调推动选派民警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专职干部资格准入标准,进一步提升专职干部的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社区内离退休干部、法律专家、心理专家、律师、学者等人员的作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矫正帮教工作,做到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人帮教、有人监管。三是要大力发挥社工机构的作用。我省目前还没有社工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而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的社工机构已经充分参与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诸多方面。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将大量非执法类辅助性事务打包或分项由政府出资请社工机构承担,社工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具有社工资质或心理咨询、法律知识,对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服务工作。建议我省大力培育孵化社工机构,打造社工机构特色服务项目,强调优质服务内容,提倡创新运营模式,鼓励社工服务机构由“政府造血”到“自我造血”的运作模式转变。

4、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

一是要创新管理理念。社区服刑人员是比较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人群,也是需要给予特殊关爱的重点人群,不能单纯“管制”,要量身定做“帮扶”措施,帮助其走出阴影,在阳光下生活。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治理紧密结合,将思想教育与亲情感化有机结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自觉地矫正行为恶习,渐渐地修复社会关系。三是建议我省尽快建立一批社区矫正帮扶基地。上海、江苏、安徽各建立了1千多家帮扶教育基地、就业基地、社区服务基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我省目前没有建立类似的帮扶基地,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方式单一,帮教质量不高。建立帮扶基地,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监管教育、就业辅导提供载体,各项帮教措施更容易实施到位,使社区服刑人员尽早融入社会。

摘要:为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做好我省人大社区矫正调研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东军同志带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和省司法厅的同志,于2016年4月中旬,赴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学习考察社区矫正工作,本人作为政法委代表参与了此次的调研。本文主要介绍了上海、江苏、安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和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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