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2024-06-23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精选7篇)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第1篇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评估,主要是信息核查,协助查找。户籍地、居住地,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出具被评估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协助查找脱漏管人员。按照规定应由县(区)司法局向县(区)公安局出具协查函,建议司法所向派出所直接出具协查函,可以更便捷、更高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查找和突发事件处置。

3、执行收监逮捕程序。公安机关是法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全力配合。目前这方面仍然不顺畅,以谢建龙案为例,法院收监裁定早已下达,公安机关迟迟未收监。

4、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矫正人员涉嫌重新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不能按照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交流信息或者公检法司、民政、卫计委等部门之间建立一套软件系统。

二、法院

1、目前评估案件太多了。按照文件规定,法院可以委托评估,并没有要求所有判缓案件必须评估,现在社区影响评估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法院的和推脱责任“挡箭牌”。

3、提请撤销缓刑等案件,请法院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回执、答复或裁定。

三、市司法局

1、建议市局向上级反映,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业务用车,保障执法车辆每所一辆。

2、建议市局对统一后的司法文书和档案,填写、运用、装订、规定等予以注释和讲解,进一步通过规范、精简执法文书,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3、加强业务培训,最好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分析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建议增加装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5、积极推进“队建制”,厘清司法局、矫正支(大)队、矫正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责和运作机制。

6、建议市局尽快建立推动发挥以村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模式。

7、关于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核查,市局虽然已于某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局也按期派员带队组织了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了体检。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体检和病情鉴定不同,对于体检出来的病情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情况,我们仍然不能确定。病情变化是否具备继续保外就医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医院都不能确定。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第2篇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即使掌握和了解矫正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预防和减少又犯罪。根据《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矫正管理的任务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矫正管理的原则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三、矫正管理的目的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矫正对象的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搞好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又犯罪。

四、矫正管理的措施

1、各村(单位)协助乡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情况,了解去向。

2、乡司法所要摸清家底,建立好矫正对象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管、脱管。

3、各村(单位)要建立帮教工作组,对矫正对象从思想、生活、就业等方面进行帮教,确保矫正对象不再犯罪。

4、乡司法所要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状态谈话,从法律、政治思想上予以矫正,特别是在重大节日、会议等期间要掌握矫正对象去向。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矫正工作的领导,乡党委研究成立以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矫正工作组,同时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乡党委政府还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的帮教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帮教人员的帮教。

六、反馈信息

各村、单位要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司法所,乡司法所也要定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情况做好登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第3篇

一、现实聚焦:后劳教时代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必要性

(一) 后劳教时代 (1) 的大势所趋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社会的风险性。[1]深究其原, 必有制度建构本身的弊端。然就事实层面, 不得不承认后劳教时代是布满风险的时代。再看我国刑罚犯罪率居高不下, 现有的刑罚体系并不能有效地矫正、预防犯罪。与此同时, 面对犯罪多发的后劳教时代, 刑罚制度所具有的张力已近临界值。为此, 一个完备有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体系亟待建立。

(二) 后劳教时代的现实所迫

废除劳教后,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从降低“入罪门槛”等方面吸纳过去需要适用劳教处理的行为。

现有司法体系形式上似乎合理解决原被劳教行为的分流处置, 然实质上却问题重重。首先, 降低入罪门槛以吸纳被劳教行为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会陷入重刑化的另一诟病。其次, 忽视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 不符合刑法的经济原则。最后, 现有司法体系与刑罚目的背道而驰。降低犯罪门槛与普遍认可的刑法实用学派———教育、矫正犯罪人, 预防犯罪的理念不符。[2]综上, 后劳教时代的司法体系虽在形式层面上对被劳教行为进行了分流处置, 但现今简单的体系建构并不能全面、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 我们应防患于未然。

二、路径探索:后劳教时代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可行性分析

(一) 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指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作为刑罚中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在明确社区矫正的功能之前应先认识社区矫正与刑罚、行政处罚之间的关联。

社区矫正本质上乃刑罚执行方式。作为刑罚的一部分, 社区矫正发展了刑罚, 推动刑罚的行刑社会化, 使行刑和处遇不仅能够分离, 而且处遇能由国家公权力向社会回归, 由公民的权利来运作。而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从社会处罚体系来看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中的非监禁刑, 更像是刑罚与行政处罚的中间者。再者, 社会学上, 二者具有共同之义。社区矫正是防止社会失范、无序的调节器和控制器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为社会管理的常治手段, 其构成社会防卫中的初级保护, 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使社会秩序得以及时回复。

当今“回归社会理论”已经被更多的人接受。为此, 在当下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实为明智之举。

(二) 实践条件

2002年8月, 我国开始在上海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2008年, 全国已有25个省、市、自治区试行社区矫正。2011年2月25日, 《刑法修正案 (八) 》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2012年3月14日,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如今, 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相配合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 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 成效显著。截止2012年5月底, 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453420人;全国27个省 (区、市) 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中途之家) , 共计486个。[3]

综上, 社区矫正试点十几年来, 其制度基础已渐趋成熟。在后劳教时代, 作为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有着实践可行性。

三、域外借鉴:日本更生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日本刑事法律采用了一项特色的矫正制度, 即出狱人的保护事业, 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为更生保护———社会内处遇 (广义的社区矫正) 。日本的更生保护历经了先实践后立法模式, 以致于形成了在实践能够有效运行的“行动中法律”。其完备的运行机制以及适用对象的广泛性, 值得我们借鉴。

(一) 日本更生保护的立法设计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主要由《更生保护法》、《更生事业保护法》组成。

《更生保护法》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1) 目的更为明确; (2) 强化了保护观察的作用与机能; (3) 假释放审理得到加强; (4) 被害者对策; (5) 加强了官民的职能划分。

《更生保护事业法》运用法律形式, 规范了更生保护法人的法律地位, 并对其进行了体系化的法律约束, 确保了更生保护事业的正常运营与健全发展。

(二) 日本更生保护的制度设计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假释放、恩赦、善时制 (2) 、更生紧急保护、保护观察等。本文主要介绍保护观察制度。

保护观察, 指为了改造犯罪人及不良少年, 使其顺利改造更生、实现复归社会, 而进行指导监督和辅导援助的制度。日本采用终局处分型的保护观察、缓刑型的保护观察以及假释型的保护观察。保护观察的对象为保护观察处分少年、少年院假退院者、假释放者、执行犹豫附保护观察者和妇女补导院假退院者。

四、如何衔接:后劳教时代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构建

(一) 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 逐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

《刑法修正案 (八) 》虽从法律规范角度对社区矫正予以定位。然而, 其仅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和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其必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2013年, 以赵秉志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们共同撰写了《社区矫正法 (专家建议稿) 》。该建议稿的发布将大大推动《社区矫正法》的出台, 也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然而, 有限的篇幅只能在宏观层面对社区矫正进行规范, 而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 乃至轻微型犯罪的惩治衔接以及社区矫正主体的划分也只是“蜻蜓点水”地掠过。因此, 在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中应多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 逐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

(二) 建立治安法院, 构建复权制度

在日本, 在审判前便有制度来解决轻微罪行。如侦查阶段司法警察适用的微罪处分制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适用的不起诉制度。我国则主要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以及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较之下, 结合后劳教时代我国的犯罪情况, 原有的制度体系远远不足已支撑现阶段以及今后的社会现实。为此, 从更好地保障违法行为人权利以及缓解司法压力的角度出发, 构建专门的治安法庭较为合理可行。

再者, 基于我国犯罪标签化的传统,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矫正, 使其复归社会, 可借鉴日本建立复权制度。复权是主要针对轻微型犯罪人而提出建立复权制度中的前科消灭制度。根据判决或裁定, 对轻微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 并以此期间该对象的表现作为主要依据, 考核合格的即消灭前科, 不合格的则不予适用。

(三) 设置社区矫正自治委员会, 加强司法所的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大体形成了至上而下的中央垂直体系。该体制虽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权责不明, 执行困难的局面, 但仍未能避免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为此, 我国可借鉴日本更生保护的工作机制, 在社区矫正管理局下分设两个主要分支:一是社区矫正行政司, 负责社区矫正的一切行政事务, 如社区矫正的日常经费开支、日常交流对外交流活动等;二是社区矫正自治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负责对地方上报的缓刑、假释以及一些特殊案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裁决、包括对民间组织开办社区矫正机构的审核等。并在地方根据实地调研, 建立数个跨行政区域的地方社区矫正自治委员会。

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第一线的主要是基层的司法所。为此, 加强司法所建设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除根据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基本分类外, 并无专门的分类机制。工作内容也未进行专业化分类。而对社区矫正官工作职责的规定、考核更是流于形式。为此, 我国应借鉴日本保护观察所的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已引进的社区矫正人格调查机制, 对矫正对象进行合理分类, 进行分类处遇。且加强对基层社区矫正官的考核、监督, 可建构可量化的考核制度来督促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 建立一套科学的社区矫正官选拔体系, 鼓励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

社区矫正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改造均要求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人士的参与。日本设有专门的保护司 (3) 选考会。从基层保护观察官的选任开始, 一律使用法务省保护局所开展的选拔考试。面对我国社区矫正人才队伍缺少且素质不高的现状, 有必要向日本学习并以现行司法考试为样, 建立一套科学的社区矫正官选拔考试制度。同时, 提高社区矫正官的工资待遇与激励措施, 鼓励更多人的参与。

日本更生保护的另一特色是全民参与度高, 从民间组织、到企业和志愿者。基于我国社区多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建立, 为避免行政权力的变相延伸, 民间组织的参与也有着其必要性。而我国目前出台的政策已明确鼓励民间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援助机构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为此, 后期需要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给予社区矫正援助机构更多可视化的行为模式。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社区矫正法 (专家建议稿)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2]张志泉.日本犯罪者处遇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1.

[3]中国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应用技术[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0.

[4]梅传强.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J]现代法学, 2014 (3) .

[5]张绍彦.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路向[J].政法论丛, 2014 (1) .

[6]熊秋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例[J].法学家, 2013 (5) .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建议 第4篇

摘 要:社区矫正是传统刑罚执行理念的重大革新,符合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献言建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试点、试行和法制化的阶段性实践过程。近几年,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都不同程度地涵盖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力量,大胆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方法,基本承担起了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的职责。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完善解决。比如社会基础薄弱、立法不完善、工作队伍建设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自试点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地区的差异性就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平等、不公正。笔者认为,为保证刑罚的公正和严肃,首先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着手。

1.加快立法进程

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的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应该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地如此分散和粗糙,这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律《社區矫正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3年了。在这13年中,各地方已经积累了不少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讨论和论证,及早制定出《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等内容。这不仅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原则,还坚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明确执法主体

以往的非监禁刑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非监禁犯处于脱管状态。这主要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担负着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将社区矫正再交其执行,实在困难。而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资源和经验,满足矫正的所需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应当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此外,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帮助;法院是社区矫正的启动机关,主要负责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抄送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居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3.强化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不规范的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宜依法查办。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将监督范围提前到入矫前调查评估报告的监督,减轻审判机关负担,提高入矫成功率。对于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时解矫。下级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检察,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系

为提高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效能,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1.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就要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抽调或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这部分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专业性的知识,尤其吸收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人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常态化,加强专业训练。

2.创新矫正措施与内容

科学的矫正措施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创新矫正内容是完善社会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笔者提出以下两点设想:第一,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依托建设信息基础平台,实现动态数据的共享,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单位的合作,还可以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加大现代通讯技术的应用,如利用GPS定位手机,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严禁其脱离指定区域,另一方面可以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第二,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要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提倡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研究,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交流,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分阶段将教育矫正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刚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接受初始教育,侧重于遵纪守法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状态稳定,心理平稳后要接受常规教育,除思想教育外,突出知识、技能培训,辅之以心理辅导;解矫前,要对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自律意识教育和就业指导。

3.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个评估环节:入矫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基本情况的评估旨在全面认清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建立量化指标和评估情况确定哪些方面需要加强和弥补,并通过评估予以预防和帮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的评估,通过科学分级,确定不同危险等级,进而进行不同力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内容,形成针对性。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心改善程度的评价活动,是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核心。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要设置标准化的效果评估体系。矫正效果评估应以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变化为内容的,主要包括守法状况、心理状态、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4).

[2] 赵云霞,王梅霞.关于完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作者简介:郑俊飞(1988-),男,河北康保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第5篇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今年4月21日,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作了全面论述,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今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十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发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社区矫正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法律制度初步确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机构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切实抓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加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机构队伍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探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不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模式和做法,坚持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充分考虑本地社区建设、社会资源、工作力量的承受力;必须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困扶助,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必须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绩。

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一)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也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条件。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严格检查考核,及时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按规定实施分级处遇,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大力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广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强化应急处置,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要切实加强教育矫正。认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要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更好地融入社会。大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实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建立健全教育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矫正对策措施,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切实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二)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努力从法律层面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定,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覆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加强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上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区矫正全面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完善监管教育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依法规范、积极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及时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在社区矫正适用前,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及法律文书等相关移送手续,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回访和帮教。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派驻乡镇检察室、人民法庭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积极争取立法、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加强县、乡两级专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各地要从各自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坚持专群结合,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培育职业良知,忠诚履行职责。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和作风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改善装备条件,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落实帮教帮扶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切实抓好社区矫正经费落实,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探索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大力推进场所设施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建立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宣告、集中学习和培训。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健全完善全国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与有关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动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服务帮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持续跟踪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围绕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场所设施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大力表彰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各方力量在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建功立业。要坚持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手段,丰富教育矫正内容,注重社会适应性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发扬钉钉子精神,把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第6篇

接的意见(试行)

1、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答: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与监狱、看守所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互相配合,有效落实假释罪犯监管措施,综合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并对假释罪犯在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的制度。

2、监狱、看守所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监狱、看守所应依法审查假释对象,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可提请假释的罪犯,依照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监狱、看守所在确定提请假释罪犯名单后,应向罪犯核实居住地(户籍地一般为罪犯居住地,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下同),并向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代为寄送人民法院《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正本)。监狱、看守所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在《提请假释建议书》中注明。《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的副本,应作为申请假释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3、检察院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

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假释案件的审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提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公安机关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撤销假释的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执行机关收监执行。被撤销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5、县(市、区)司法局在办理假释案件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答案:县(市、区)司法局收到《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后,应当及时指定罪犯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提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于收到《评估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寄送拟对该假释案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寄送评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正常进行假释案件的审理。

6、《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区对拟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态度和矫正能力;

(二)拟假释罪犯的直系亲属及主要家庭成员的住址、社会经历、受教育状况、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拟假释罪犯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和管束帮教能力;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罪犯假释后面临的矫正环境提出的综合评估意见。

7、请问在办理假释案件中,需要听证审理的案件应当遵从怎样的流程?

答案: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议不予假释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向监狱或看守所及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假释执行地的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以及罪犯送达《假释案件听证通知书》。监狱或看守所、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听证。公安机关可以参加听证。对居住地系外市的拟假释罪犯,其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审理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参加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审委[2005]2 4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进行。

8、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罪犯假释材料如何交付?

答案:监狱、看守所应在罪犯出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出监鉴定表以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并将假释裁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县(市、区)司法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裁定书转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监狱、看守所的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回监狱、看守所。

9、请问被释放的假释罪犯应该如何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

答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假释罪犯。被假释罪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被假释罪犯在十日内未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及时通告原执行机关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罪犯假释之后,应当安排审判人员定期到社区对罪犯的矫正情况进行回访。人民法院在回访中对于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悔改表现较差的罪犯,可以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其采用奖惩措施。假释罪犯居住地不在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回访。接受委托的基层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后,应及时回访,并将罪犯的矫正情况反馈给作出假

释裁定的人民法院。

10、请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假释罪犯未按时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或者迁居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假释罪犯未按时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或者迁居的,应当及时查找,并通告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向原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假释。

(一)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报到,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第7篇

司发通[2009]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

经中央批准,2003年以来,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现就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六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六年的试点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试点省(区、市)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规律,总结完善社区矫正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尚未在全辖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要在全辖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非试点省(区、市)要借鉴试点地区的有益经验,认真研究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方案,视情况可以先行试点再全面试行,条件具备的也可以直接在全辖区试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按照中发[2008]19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六)切实加强杜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七)进一步健全杜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会各有关方面要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威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按照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广泛宣传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表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节选)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 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50X120

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60*40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是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

(四)是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五、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协调政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定期、不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指导全局;

(五)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

(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研究、总结、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六、什么是矫正对象的接收?

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时间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矫正活动的过程。

七、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条件是什么?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等。

八、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德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九、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矫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共有十四项,具体为:(1)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12)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十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纪律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遵守的纪律。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具体内容有五条:

(一)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是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是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不得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得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不得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五)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不得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得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十三、社区矫正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哪些内容?

答:思想教育主要内容是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通过思想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认罪服法,矫正不良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十四、开展个别谈话有什么时间要求?必须开展个别谈话的情形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所管理的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矫正对象有矫正地点变更、受到奖惩或惩处、请假前后、家庭出现变故、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主动要求谈话等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十五、司法所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规定? 答:司法所每月至少走访一次矫正对象,主要是走访其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等重点时段;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司法所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十六、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有什么规定?

答: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批准。经过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发给其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矫正对象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十七、社区矫正监督人可由哪些人担任?其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监督人由矫正对象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人的任务是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监督人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十八、县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判处非监禁刑和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宣判后,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

十九、县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二十、县公安局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一、县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二

十二、乡镇(街道)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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