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2024-06-19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精选6篇)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1篇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

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财政和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公共服务站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社区公共服务站接受街道(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社区民主制度建设

(六)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推动社区居委会成员属地化。力争到2015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达到40%,居委会成员属地化比例达到50%;到2020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属地化比例均达到70%。本地户籍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登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鼓励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安排适当比例的居民代表名额专门选举外来人员,扩大外来人员对社区管理服务的参与面,保障其民主权益。

(七)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区重要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八)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公共事务由利益相关的居民群众进行集体协商。探索推广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会、社区居民聊天群、居民议事日等方便居民参与的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接待社区居民的制度。

(九)健全社区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社区档案管理。到2015年,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社区达标率达到70%。组织居民有序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监督评价活动,重点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单位提供社区服务情况、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三、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十)优化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结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按照每3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至9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女性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引导本社区内的党政机关、工青妇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职党员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通过民主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培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

培训一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者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建立健全工作奖惩机制,定期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工作绩效考核。

(十二)增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队伍生机活力。积极将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适当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比例。建立和完善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领导干部的制度。宣传报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好人好事,表彰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

四、推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制订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标准,打造社区服务“15分钟服务圈”。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力争到2015年,有条件的社区建有一个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中心城区管辖范围较小的社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活动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社区办公用房和室内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规范商业开发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移交管理。

(十四)规范设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照资源节约、便民

利民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提高利用率。推进社区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

(十五)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化,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管理规范、内容丰富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网,为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居民互动、生活资讯、电子商务等信息。鼓励社区居委会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新渠道,加强与社区居民沟通联系。

五、创新社区工作机制

(十六)厘清社区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社区居委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社区居委会。推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确属社区居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经所在区(县、市)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实行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评比,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十七)建立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社区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

办结、承诺办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上门服务、挂钩联系住户等工作机制。在不减少总体工作时间、不增加工作强度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方便居民办事。

(十八)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积极引导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社区共驻共建。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的意见建议,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有关部门在评先表彰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县、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工委书记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十)加大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核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年每千户不少于6万元,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万元。

(二十一)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市、区(县、市)、街道(镇)党政领导班子目标、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2篇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

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十二)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积极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

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五)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

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3篇

前段时间, 通过《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 (网络版) 》统计, 基本掌握了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现状, 在这里一并给同志们简单展示一下工作状况。

《意见》首先对当前我市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现状提出了明确的判断, 并归纳出四个特点、五大问题同时, 提出了四个目的和从三个方面推进工作的部署。

四个特点是:第一, 经过市区两级政府的政策倾斜和巨大的经费投入, 大力推进了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第二, 以初中建设工程和小学规范化建设这两大工程的推进, 对我们主要项目的达标起到巨大的作用;第三, 全市总体判断, 中小学实验室的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第四, 实验教学环境得到比较好的改善。当然, 近3年由于中小学抗震加固工程的强化, 从2009年开始, 在2010年、2011年我们的办学达标工程投入并不多。

目前, 我们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存在着五大问题与不足, 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共同把握。五大问题是:第一, 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 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存在巨大差距;第二, 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与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要求也存在一定距离;第三, 学校对实验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具体体现在部分校长、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和教师, 对实验室、实验教学认识不足;第四, 忽视实验教学的倾向依旧存在;第五, 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 学校实验室的管理水平以及实验效益需要极大的改善和提高。

四个目的:基于这样的判断, 《意见》提出四个目的:第一,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第二,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第三, 提高教师实验教学能力, 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发挥使用效益;第四, 贯彻落实《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三个方面推进工作:2011年3月24日北京市召开教育工作会议, 已经明确提出了要转变教育发展方式, 进一步强调和强化内涵发展。文件考虑从三个方面推进工作:第一, 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二, 加强实验室建设,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如何判断实验教学的价值或实验教学的功能?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实验教学工作是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终身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可以看到, 《意见》主要是从实验教学的角度强化实验这项工作的, 这也是实验教学的第一个功能, 即把实验教学作为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一个基本要求。有两个关键词, 一是基本要求, 二是重要途径。实验教学的第二个功能就是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终身发展。长期以来, 由于实验考核难以实施, 实验教学常常在教学过程中被悬置, 虽然我们感觉很重要, 可以成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尤其是实验能力的重要途径, 但是有的学校可能仍存在实验不开, 实验室、教学设备、教学设施长期被闲置的现象。在解决如何加强实验教学问题时, 相关业务部门做了全面的文献梳理, 包括四川、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做法, 以及北京市历史上的相关规定。可以说, 这一次从几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实验教学指导的责任和义务。

如何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专业部门、学校、教师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人员等4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1. 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专业服务作用

各级教研、科研、考试、师训、装备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共同促进实验教学工作水平的提高。教研部门要深入学科教研组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及时收集整理、总结推广先进的实验教学经验和成果, 指导中小学校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 开齐开好实验课。科研部门要联合教研、装备等部门研究和完善实验教学评价体系, 对学校和教师实验教学进行专项评价, 将学生实验考核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师训部门要联合教研、装备等部门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科教师培训工作, 促进学科教师实验操作技能和实验教学能力不断提高。考试部门要落实初中和高中毕业会考所要求的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考查, 加强对考查的管理和监督。装备部门要配合师训部门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 促进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学科教学内容的了解、对实验操作技能以及新仪器、新设备的使用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高。

实验教学工作主要依靠教研、科研、考试、师训、装备这5个部门共同努力, 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重点, 但相互之间也有交叉, 因此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装备部门所承担的任务不仅是后勤保障作用, 更要对实验教学的课程设置、教学要求、教学过程、实验室管理、师生需求等方面都有较深刻的了解, 这样工作才能有的放矢。

2. 加强学校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和监控

学校是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主体, 课堂教学是实验教学的主要环节。因此学校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工作, 将其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特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3. 提高教师实验教学的实效性

学科教研组应深入研究各学科课程标准, 把课程标准及教材中有关实验转化为符合本校教学实际的实验教程。学科教师应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 制定学年、学期实验教学计划, 做好每月、每周实验教学安排。

4. 促进实验室管理人员主动参与实验教学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学校实验教学的参与者和实验室设备、安全和环境的管理者, 应成为学科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的得力助手。实验室管理人员也要参与学科教研组的教研活动, 参与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安排, 实验过程中要协助学科教师指导学生操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科教师要及时向学校反馈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综合起来看, 第一是专业部门, 第二是学校, 第三是教师实验教学, 第四是实验室管理人员, 希望把4个方面的力量来聚集起来从而加强实验教学, 提高其时效性。

北京几所学校领导的发言, 都是在特色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所做重要探索的归纳总结, 实验教学也是他们的亮点之一。希望大家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获益。

《意见》还提出几点具体要求:第一, 按照新课标的要求开好实验课;第二, 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实验室的使用;第三, 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教学实验, 要支持鼓励教师做好这样的工作;第四, 建设完备的实验教学规章制度;第五, 将学生实验技能的考查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当中, 在期中和期末增加考查。另外要增加实验室实验教学的时效性, 尤其是物理、化学、生物、科学、音乐、美术。学科教研组深入研究各个学科标准, 把教材中有关实验转化为符合本校教学实际的实验教程, 学科教师应该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制定学年、学期实验教学计划, 做好每月每周的实验教学安排。

我们发现, 一个有效的实验教学, 总是需要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科教师紧密配合的, 而且教师还必须做到有自己的清晰的教学计划, 周计划、月计划的安排。这次文件规定得特别明确:一是要求学科教研组和教师在这一部分加强工作计划性;二是要求教师善于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实验活动, 在参与设计进行实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工作, 朱立祥主任在下面将会做详细的说明。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 教师为学生留有比较充分的观察、思考的时间和空间, 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大胆实践, 教师观察并记录学生实验过程的情况。要加强对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实验探究能力的评价和反馈。最近经本人对一些区县做的一些了解, 包括区里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顺义、朝阳、昌平、海淀和西城有一些学校, 把加强实验教学与加强管理、检查紧密结合在一起, 这些工作都是奠基性的, 非常重要。

促进实验室管理人员主动参与实验教学是《意见》作出规定的, 也是在我们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这个文件基础上特别提出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最了解实验室的现状, 他们应该主动参与实验教学, 实验室管理人员, 是我们实验教学的参与者, 实验室设备安全的管理者, 应该成为得力助手。《意见》特别强调了实验室管理人员参与学科教研组的教研活动, 主要是指实验教研活动。实验过程中要协助学科教师指导学生的操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科教师及时向学校反馈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向学校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这是以往没有明确提出的。为什么提出?如果五年前、十年前我们强调实验室教师仅是一般管理者, 口袋装一串钥匙, 打扫卫生就可以了, 今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 应强调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也要求实验室管理人员走向专业化。

二、加强实验室建设,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之一, 是学校重要的课程资源, 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加强实验室建设,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是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是管理制度的建设。

1. 实验室建设的意义

一是把实验室作为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二是学校的重要课程资源;三是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的园地。可见, 加强实验室建设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一个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基于这样的判断, 我们对实验室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教育部对实验室的定义非常明确, 中小学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请各位领导和校长们注意, 教育部明确了“实验室”不仅仅是传统上的物理、化学、生物3类实验室, 还要把通用技术、历史、地理纳入实验室范畴。因此, 我们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视野要更加宽阔,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推进, 实验室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地变革、不断地提高, 因此, 对其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2. 实验室建设工作要求

文件明确指出, 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依据:中小学实验室数量和面积要基本达到《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要求, 实验室环境要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为此《意见》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进一步巩固实验室的建设成果。中小学坚持“够用、好用、实用”的原则, 努力做到满足实验学习, 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环保、现代化的实验环境。装备部门的同志, 一定要十分关注对学校实验室用材环保问题的监督和检查, 有损师生健康的实验室材料坚决不能用。

实验室建设的策略, 文件提出以下几条要求。

(1) 重点关注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改造, 杜绝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脱离学校实际, 盲目追求豪华, 造成浪费的现象。我们有一些实验室的建设, 一些装备、图书配备完了以后, 由于现有的某一方面的条件不够或由于师生使用意识的问题, 一直打包放着, 也是各级领导揪心的问题。

(2) 有条件的学校加强探索特色实验室, 如地理、历史、生物专用教室以及数字化的实验室这些特色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 每一个学科的仪器设备都作了明确规定, 中学阶段物理实验考虑到实验配备仪器400多项, 鼓励师生利用低成本资源积极开展教育活动。

(3) 实验教学有特殊需求的学校可以配置先进的仪器。装备部门要严把质量关, 装备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产品选型和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 对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实施抽查检验,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仪器设备, 要进行信息通报, 保证性能优异和质量优良的仪器设备进入学校。

强化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主要强调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二是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三是规范实验室各类档案管理。

在规范实验室管理方面, 《意见》强调学校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学校要根据上级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校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 也要有工作制度, 同时又有严密的工作计划。教师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 提前准备好实验, 强化实验教学效果, 确保效果的实现, 并及时填好记录和仪器。

在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方面, 强调做好仪器设备的财产账册, 健全仪器设备的存放管理制度, 加强仪器的维修维护等, 《意见》作了基本的规定。更加具体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将进一步组织完善。在规范实验室的各类档案管理方面, 主要包括各类账册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实验课的通知单等。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 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

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 把其作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和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衡量当地和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标。要将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纳入区域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中去。区县行政部门, 包括市级层面要成立领导小组从事相关的工作,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2. 重点投入, 落实日常的保障经费

第一, 区县教委要按照专门的经费重点投资实验室, 实验仪器的维护费用、开展实验教学所必须添置的耗材费用, 并将这些费用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市教委、市财政局2010年第50号文件提高了中小学生均定额标准。这个文件也将实验仪器设备和耗材纳入公用活动开支范围。所以, 将来各学校在实验耗材使用经费上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最早起草的文件设有一个耗材使用经费比例, 但是后来因为考虑到各个学校的学生数额、实验数量不一样, 没有把这个比例最后写进去。第二, 有条件的区县还应该安排专项经费, 支持解决一些学校实验耗材困难问题。

3. 示范引领, 提高实验教学与管理水平

《意见》规定, 要在全市建设一批实验室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先进校, 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我们计划从2012年开始做出先进校的示范, 在全市整体提高实验室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4. 加强队伍建设, 完善培训机制

第一, 建设一支专业技术和技能过硬的实验教学队伍, 引进一批专业技术强、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投入队伍中去, 培养一批市区学校实验教学学科带头人。

第二, 强调实验室管理人员, 纳入中小学队伍的建设规划中去。我们同市教委人事处反复研究, 实现实验室人员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 具有一定的学历, 让学科教师轮流进入实验室, 做好实验室的开发和管理工作。特别强调的是, 《意见》规定, 有两个层面意思, 一是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未来新任的实验室管理人员, 不再像以前那样由学校淘汰下来的人员来做管理人员, 而要求新任者也同样具有同等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让学科教师兼任实验室管理人员, 或轮流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教学的开发和实验管理工作, 下面北京市十一学校会介绍他们学校的教师在新机制下, 如何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 进一步开发和提供与课堂教学一致的内容。我们希望通过文件给大家先有个基本的引导。

第三, 学校设置实验管理员岗位, 充分考虑实验室工作的特殊性, 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据实验室的特点, 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作为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 实验室管理人员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之中, 每学年不少于40个学时。因此, 这次会议我们邀请到了教研部门和师训部门的领导, 希望大家在落实文件要求时, 要考虑到素质提高的重要性, 进一步采取工作措施。

5. 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评价和督导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4篇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关工委建设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领导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全局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关工委建设和发动、组织老同志参与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关工委的建设,为新时期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准确把握教育系统关工委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针

教育系统关工委是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工作机构。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同志为工作主体,开展工作。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对高校和中小学校学生以及青年教职员工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务。

三、努力建立健全各级关工委组织和机构

1.教育部关工委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全国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关工委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教育部相关司局,配备若干行政编制,由教育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关工委主任、秘书长由部党组任命。

2.省、市、县三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关工委组织,由现职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关工委在同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关工委工作。

3.省、市、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关工委应设日常办事机构,可独立设置或挂靠有关部门,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人员(现职干部或离退休人员)。

四、着力加强教育系统关工委队伍建设

1.要高度重视关工委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要宣传、动员、组织引导老同志,特别是新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尊重老同志的意愿,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专长,逐步发展建设一支素质高、乐于奉献的老年志愿者队伍,为关心下一代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要加强各级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要根据工作需要或在职领导的人事变动、老同志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及时调整关工委领导班子;动员、选配组织能力强、理论水平高、有热情和威望、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同志充实领导班子;特别要选配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

3.要加强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建设。要选配服务意识强、热心关工委工作、有一定能力和水平的同志担任负责人。

4.要发挥、保护好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老同志的积极性。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老同志。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返聘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老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逐步完善关工委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关工委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勇于创新。从实际出发,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信息交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

1.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要有同级党政领导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分管,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工作,及时解决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大力支持关工委的工作。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要及时向关工委传达、通报;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等专题性会议,要请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

3.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4.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关工委和老同志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健全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口进入社区,社区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社区组织建设显著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但也要看到,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

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我们要站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跨越式发展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制度建设,使其真正成为依法推动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

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到2020年,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1.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族团结;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安置帮教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1.加快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辐射居民不超过3000户。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可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2.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网格划分,选齐配强网格主任、楼院长,积极开展网格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网格、楼院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3.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适应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新要求,设立社区服务站,主要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府相关部门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全部纳入社区服务站统一受理或办理,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行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1.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2.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民主选举程序,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到“十二五”末,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要达到5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工作者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1名达到本科学历。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选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并积极引导居民按照名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相关要求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提倡在社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3.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 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坛论、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4.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要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关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重点抓好集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为民服务、居民活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性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

不予批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政府主导,通过置换、购买、改造、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社区居民委员会都要有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2.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对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三维数字”社区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连接区、街道、社区三级,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网络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在社区建

立“一键通”、“一号通”呼叫系统,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网格、楼院长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实有人口底数和相关信息,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级信息化网络平台。

七、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1.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一中心、两站”(即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建设,搭建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平台,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经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服务,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要把社区养老作为社区重要功能建设来抓,将其纳入社区建设考核内容。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居家养老、老年公寓建设。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生产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强化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建设,帮助残疾人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服务,切实改善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2.开展多样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社区的覆盖面积、居民结构、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体、老年人和青少年的社区服务,努力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要统筹各项社区服务,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提供无偿、社会化低偿和市场化有偿等不同形式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等公益性服务设施。逐步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

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八、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1.各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社区工作准入目录,上报审批,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协调解决;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切实减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搞评比。

2.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居民人数10%以上的目标。

3.完善社区民主治理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引进信誉

好、服务质量高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 合法权益。适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做

出的 决定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九、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机制 1.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经费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社 区所辖户数和社区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运转经 费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 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并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2.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2.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要将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 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 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社区工作经费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进行专项督查。

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把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 1.加强组织领导。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街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 为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2.加强统筹协调。2.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 加强统筹协调。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建设推进机制。各 街道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 管民政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 议,研究部署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决定参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定期或 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 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在社区建设 中的统筹协调作用。3.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3.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战斗力的基础,是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 第6篇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4、【设立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等情况,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5、【变更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地址变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况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人员队伍规范化、【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2、【委员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选产生;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3 至9 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3、【调解员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1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3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4、【佩戴徽章】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胸卡。

(三)组织名称规范化、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2、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5、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工作场所规范化

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或组织,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调解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调解室,作为接待群众、调解纠纷的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方便群众、便于开展调解工作的地方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应包括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办公室、资料档案室.、【设施设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照相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监控录像等设备。3、【规范标牌】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在办公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宇,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司法所的,在调解场所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白底黑字,字体为“黑简”。可结合调解室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4、【规范标识】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内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标识两侧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人民调解标识按照司法部样式和规格执行。可结合调解室用房实际,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和比例.

5、【墙上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调解室内上墙公示。

(五)工作制度规范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每名调解员责任分工,确定具体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奖惩。、纠纷登记制度。对群众来访、咨询。纠纷排查、受理、调解作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人民调解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案件档案.

工作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其他应当归档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图像和视听资料。借阅、复制档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确定的档案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保证档案完整和安全. 4、纠纷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等时期要开展专项矛盾排查化解活动,排查摸清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事和矛盾纠纷多发区域的状况。

5、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依据。

6、工作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例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例会可以安排学习培训、工作情况交流、重点案件研讨、工作任务部署等内容.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人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7、案件研讨制度。疑难矛盾纠纷应由三名以上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对于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调解质量。

8、回访督促制度。对已经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诚实守信,严格按协议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的或长期执行的或容易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影响履行的因素、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变化、有无新的纠纷苗头、调解工作的社会反响和预期效果、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加强对人民委员调解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贵。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切实抓推进、抓落实、见实效。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期待,了解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掌握情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深入检查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指导的法定职责,按照意见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是检查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地址、调委会委员、聘任的调解员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报送基层人民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依据。二是检查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是人民调解正常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对本行政区域内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保障情况进行摸底,对无场所、无设备的“虚拟”人民调解组织,要协调督促设立单位履行法定职贵,切实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情况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力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三是检查名称、标牌、标识、公示内容的规范化情况。要指导、督促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以及上墙公开的内容。对已经制作并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人民调解标牌、标识等要下决心彻底更换,做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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