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4-05-29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精选6篇)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1篇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加强人民法庭建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

(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

7、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

(2)辖区内有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

(3)有审判法庭和必需的附属设施;

(4)有基本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有基本的住宿用房和配套的生活文化设施。

8、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以下案件:

(1)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3)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庭不得超越管辖区域受理案件。

9、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1)办理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事项;

(2)协助本院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3)处理非诉讼和来信来访事务;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理,维护辖区稳定。

11、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2、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人民法庭不参加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催粮收款、行风评议等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

13、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不得在其出生地任职。

人民法庭庭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内轮岗一次。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维护。发现调解协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4、新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干部,在经过一段时间熟悉审判程序后,应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基层工作锻炼,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基层人民法院拟提升为审判员、审判业务庭副庭长、庭长和党组成员或拟选任为独任审判员和审判

15、人民法庭应坚持工作日每天有人值班,人民法庭干警应坚持在法庭所在地工作和生活。人选应当从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拔。

16、人民法庭要建立简便高效的立案机制。采取就地立案、窗口立案、远程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等方便群众起诉方式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和人民法庭应妥善协调好涉及诉讼费预收、印鉴管理、诉讼材料接收、送达宜,以方便群众诉讼。

17、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特点,照顾农时,建立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人民法庭审判案件,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农忙季节,可以开设夜间法庭审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审案;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即收,即来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

19、人民法庭应当向辖区群众公开便民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讼网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和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自愿的,人庭可以聘请其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庭代收诉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寻找并传唤当事行调解和现场勘验等事项。

20、人民法庭应建立简便可行的执行机制。人民法庭自行审结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两个月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1)执行立案后两个月未执结的;

(2)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可能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

(3)人民法庭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统一调配力量予以执行的;

(4)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的;

(5)当事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经立案机构立案后,人民法庭可以执行。

(6)当事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

21、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和解协议,提高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矛盾激化。

22、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

23、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获得证据而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准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人签名。

2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向当事人提示因请求不当、丧失时效、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评估鉴定、执行不能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

25、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对涉诉当事人多做法制宣育和疏导工作,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判调结合。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涉诉上访,促进农村社会和发展。

26、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理性化,体现的人文关怀。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文明司法”的新形象。

27、基层人民法院对尚无办公、审判、生活用房或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工作生活需要而需要新建、改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尽快研究出建设方案或改建扩建规划,报批准后,尽早实施。在二至三年时间内人民法庭的新建、改建、扩建任务。

28、新建、改建人民法庭的经费,应积极争取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自筹资大对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人民法庭涉及征用、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安置事项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解决。

29、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要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根据辖区人口、诉讼需要、法庭人数、资况等予以确定。新建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办公生活用房等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30、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要庄重、威严,实用、美观,并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

人民法庭的立案、接待场所,要有方便群众咨询、起诉、交费、查询、书写等设施。

31、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应列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预算。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筹资金,加大人民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装备。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二辆摩托车条件的应购置汽车。审判所必需的速录机、微机、打印机等也应当配置。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和人庭的信息网络,实现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

32、人民法庭应有专用厨房并配齐厨房设施,聘请专门炊事员,以保障人民法庭干警就餐。人民法其他生活、文化设施(如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应予以购置配齐,为法庭干警营造一个舒畅的、生活环境。

33、基层人民法院应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案件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差旅费、燃油费、交通工具维等费用,其经费保障应适当高于机关经费保障。

坚决废除人民法庭办案经费由其从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中自行解决或从收取的诉讼费中提成解决的做。

34、落实人民法庭待遇从优原则。人民法庭干警下乡津贴每月不得少于60元,并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民法庭干警福利待遇和奖金,应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人员的标准。费和伙食费予以适当补助。

35、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理、值班、执勤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6、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考评,应根据辖区特点、审判案件数量和质量、审判效率、司法为民措施落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

3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制定先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标准和考评方法,鼓励人民法庭争创业绩,适时对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行考评,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人民法庭的建设向高标准层次方向发展。

38、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重视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时间、条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并形成制度。中级法院要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供便利,争取用三年时间,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9、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与人民法庭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采取专题、疑案研讨、法律释疑、业务讲座等方式,保持与人民法庭的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人民法庭的法律

和业务素质。

40、本意见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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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快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在新的形势和要求面前,人民法院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引导群众实现合理诉求的能力不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乃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效率不高,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偏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等问题长期困扰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攻坚克难,认真研究制约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不断深化对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懈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眼于多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注重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适应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上级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本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

——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根本,以优化队伍结构为要求,以加强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改革发展创新。从审判实践出发,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十八大精神学习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把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强化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抵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统筹大局能力,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完善经常性集中教育机制。

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7.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0.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注重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改善班子知识、专业、经历和年龄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善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和考察程序,加大主动协管工作力度。11.提升领导干部能力水平。完善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抓大事、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加强新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培训和集中轮训。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努力增强破解实践难题的本领。

1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13.注重培养实践才干。完善干部培养机制,注重丰富审判实践经验,鼓励干部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岗位锻炼成长。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力度,完善内部轮岗、上下交流机制。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注重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党外干部配备。

14.改进干部选拔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干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避免“凡提必竞”“一考定音”;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坚持群众公认和实绩导向,不简单以票取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15.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坚持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认真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工作。建立“简便、务实、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

1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作,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完善审判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落实与高等院校人员交流“双千计划”。

17.真情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深入了解干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后勤保障,改善干部工作生活环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加强法院党建工作

18.完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前列。19.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党务干部履职能力。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0.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方式载体,不断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1.强化文化功能作用。制定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培养干警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2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文化建设和管理。抓好法院新闻出版工作,建设司法文化展示平台。注重网上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政务网站、机关内网、官方微博。加强文化理论研究。评选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建立文化建设评价和激励机制。

23.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实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努力抓出亮点和品牌。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读书活动。落实法官宣誓制度。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等文化及文体场所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创作法院文化精品力作。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4.注重政策调节。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协调完善司法考试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落实和逐步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稳定基层审判队伍。

25.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抓好全国基层法官定期轮训,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定期组织讲师团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积极推进远程教育培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智力援藏援疆工作。

2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合理推进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障水平。适应审判需要,配齐法庭工作人员。

27.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增加到20万名左右。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28.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和惩戒。定期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监督检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建立健全违法办案问责纠错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认真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组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

30.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1.注重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防止单兵突进。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2.强化制度建设。把建章立制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33.抓好工作落实。落实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作表率,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作表率。

34.组织实施。本《意见》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3篇

举措一: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进一步理顺

据了解, 以往我省的乡镇中小学和村教学点, 不少是由乡镇甚至是村来管理, 由于缺乏相应的资质, 农村中小学教师招聘、考核和校园维护等方面难以实行长期

政有效的规范管理。

策胡光辉介绍说, 《意见》明确要求我省进一步理顺速“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各市县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 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此外, 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也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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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二:教师“全员招聘”打破铁饭碗

根据《意见》, 我省还将加大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力度, 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 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 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教师‘全员招聘’, 通过签聘用合同的方式, 打破以往教师的‘铁饭碗’, 激活教师队伍。”胡光辉说。

在此基础上, 我省还将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举措三:严把教师“入口”关打破终身制

“随着绩效工资的提高, 我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基本与当地公务员拉平。在享受‘准公务员待遇’的同时, 中小学教师也要实行‘准公务员’管理, 建立教师资格准入、退出和新任教师补充机制。”胡光辉说。

一是严把教师“入口”关, 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

二是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对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教师资格, 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对师德表现差、业务水平低, 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 采取脱岗培训、调离教学岗位等措施。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此外, 从今年开始, 全省各市县中小学补充新任教师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举措四:实施农村教育工作者“千百十”培训工程

《意见》还提出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和改革培训方式, 强化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全员培训和农村短缺学科教师培训等专项培训, 要求五年内对全省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全部轮训一遍。同时, 实施农村骨干教师、校长和教育管理工作者“千百十”培训工程, 省级每年组织1000名农村骨干教师、100名校长、10名市县教育局局长进行培训。

举措五:本科师范生任教农村大学学费可代偿

有志于服务基层的大学生注意了, 为了给农村教师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我省将实施“普通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学费补偿计划”。

在今后5年内, 每年从省内外重点师范院校招聘一批师范专业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学校任教, 服务期5年。其中没有享受国家代偿学费的学生, 由省、市县财政从任教第2年起按每人每年5000元代偿学费, 连续4年。

举措六:中小学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安排

“住有所居”是老百姓的最大梦想之一。据胡光辉介绍, 我省着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 将全省中小学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安排, 各市县政府在分配经济适用房、双限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时, 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要优先安排。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4篇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5篇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99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1]9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创造综合竞争优势是我区扩大吸收外资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分析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就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开拓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一)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新的台阶。

(二)落实和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现行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根据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和完善我区吸引外资、引进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允许外商控股;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文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地域、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四)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中外合营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等文件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五)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农业、工业、生态、交通、能源、市政、旅游服务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各产业中的高新科技项目。允许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

(六)不断完善我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善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各地市可制定更加灵活的措施,解决好引进人才的报酬、住房以及配偶、子女户籍、入学、入托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

(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等手续,使到我区投资的外商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找到投资项目,并可直接洽谈、签约,在“一个窗口”完成各项审批事项。

(二)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企业办事。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要求、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审批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对不予受理的投资申请,要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故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三、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广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入境有效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签证、签注和暂住证、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

(四)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

(五)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弄虚作假蒙骗外商等问题引起投资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

四、四、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

(一)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来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在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权谋私、野蛮执法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投资者反映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及枉法裁决的,要认真调查,对造成错案的要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执法犯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批外商作为义务软环境监督员,至少每季度反映一次外商企业对本地和全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整顿外商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市要组织人员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调查了解,倾听外商对治安环境方面的意见,及时加以解决。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外商投资企业财物和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犯罪分子,坚决摧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

(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要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重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

(六)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七)建立全区外商投诉网络,认真处理外商投诉。对外商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合同违约、执法不公、久拖不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地市对投诉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跟踪督查,协调解决,限期处理。对无故阻碍、拖延不办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五、强化管理,规范各项收费制度,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

(一)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定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制订成册,对外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切实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对不按规定和程序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不具备到银行缴费条件的除外)。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禁止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禁止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禁止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学术研究和技术考核,禁止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强制企业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要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选择一至二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试点。对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六、深入开展强化开放意识、环境意识、形象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围绕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吸收外资、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把部门、单位、个人的本职工作与改善投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人人心系投资环境、事事想着信誉形象、处处为着广西开放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怕人家赚钱的思想观念,树立“你赚钱,我发展”的双赢意识。坚决改变谨小慎微、缩小缩脚、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促进扩大开放,在扩大开放的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地市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机关、窗口行业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学习教育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要联系实际,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三)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区形成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宣传声势。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节目,展开连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联动宣传,提高宣传效果。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比较优势及整治投资软环境的政策举措,外商投资企业的成功范例及其对我区投资环境的感受和建议等。通过舆论来教育、培养和提高群众的开放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亲商”氛围。

七、七、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解放思想,真抓实干。

(二)建立强有力的对外开放组织领导体系。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各地市可以相应成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曝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多次层的监督机制。

(四)实行投资软环境评价和责任追究制。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检查,对投资软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

(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反腐倡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6篇

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拆迁补偿工作,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重点镇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

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九)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一)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十三)对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按实际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除外)的5%予以奖励。

(十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

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

四、规范评估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五)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评估行为的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重置价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六)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补偿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突击加建行为

(十七)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和违规施工等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八)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按房屋实际质量进行评估,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凡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

(二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并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规划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村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十四)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

(二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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