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4-06-12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精选8篇)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1篇

xx镇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汇报材

近年来,xx镇纪委在自身建设工作中,认真学习中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现将我镇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镇坐落在xx县南部,xx路,xx路、xx路穿境而过,交通便利。全镇辖xx个村,总面积xx平方公里,总人口10.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5万人),共有xx个党总支,xx个党支部,党xx人,其中农村党支部xx个,农民党员xx名。xx镇纪委现有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委员3名。xx镇纪委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要求,积极向镇党委汇报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工作要求,争取镇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把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建设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镇贯彻落实文件取得的成效

一是进一步健全纪检组织,我镇成立了纪检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书记任组长,纪检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委员任成员。各村党总支也成立相应组织,总支委员任村级纪检委员,党总支副书记任纪检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村全部配齐了纪检信息员,健全了我镇的镇级、村级纪检组织。二是充分发挥镇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领导重视,镇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分管其他工作与纪检工作之间直接相关。二是将纪检工作融合到镇其他工作中,镇纪委书记直接参与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为做好xx镇纪检各项工作,我镇纪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纪检制度,同时还严格规范信访工作的各项程序,简化群众信访流程,让信访案件件件有答复。

三是切实加强纪检干部的管理,我镇制定了xx镇纪检工作“四不准”的工作纪律,同时还开展纪检干部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使镇村的纪检干部明确“五严守、五禁

止”。在加强干部纪律作风的同时,我们不忘对干部的关怀,建立帮扶机制,对村级有困难的纪检干部进行帮扶,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四是建立健全纪检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在镇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镇逐步完善xx镇纪检组织工作保障机制,纪检监察室的业务装备及办案工作的硬件设施达到“七有”标准,即:有机构牌匾、有办公室、有制度上墙、有电脑、有档案柜、有举报电话(70xxxx、70xxxx)、有党风廉政建设意见箱。成为了我镇纪检工作提高效率的有力保障。

三、我镇纪检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检组织力量单薄。纪委书记在分管工作方面,与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一样,主要精力放在做好乡镇中心工作上。镇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干部还身兼多种职务和负责包村工作,工作任务繁杂,在遇到纪检工作与其他工作相冲突时,不可能抽出很多的精力去搞纪检工作,同时又要按其它分管领导的要求去下乡驻村或做一些应急性事务。直接导致乡镇纪检干部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工作缺乏主动性。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开展工作缺少主动性、积极性。乡

镇纪委是由乡镇一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党委、政府完全融为一体,纪检工作的开展,与乡镇中心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村干部的协助,纪检干部一方面要查处违规违纪的镇、村干部,另一方面又害怕得罪他们,完不成中心工作任务。纪检工作干得好与不好,乡镇党委基本不作参考,在干部任免奖惩中还是依据中心工作、应急性工作的完成情况。这些问题和现象,致使纪检干部失去信心,不安心本职工作,工作缺少主动性、积极性。三是乡镇纪委干部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纪委书记还要分管信访、“三资”等工作,接待应酬较多,钻研纪检业务少。平时业务培训相对较少、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精力也不多,因此,乡镇纪委干部存在业务知识不足,办案能力较低等问题,乡镇纪委干部的业务素质急待加强。四是业务经费不足,办案设备缺乏。在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增加,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增大,地方财政压力较大,业务经费明显不足,另外镇纪检组织办公场所小,办案交通全部靠租车解决。

四、如何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想法

一是人财物上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力量。人力方面进一步加强,每个乡镇还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纪委委员和一名纪检监察干事,确保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物力方面进一步充实,乡镇纪检组织更新配齐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方便乡镇纪委办信办案;经费方面进一步加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出台相关政策,确保乡镇财政每年划拨出专项资金,保障纪检组织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一方面,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新进入乡镇纪检组织的干部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更新知识培训。另一方面,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增加跨省市互相学习、培训、交流、观摩的机会,并通过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形式,进一步提升乡镇纪委监察组织的办信办案能力。

2012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2篇

为全面推进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26号)和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纪发„2012‟7号)及州纪委、州编办、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纪发„2012‟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1、乡镇纪检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参与维护农村基层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对于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对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乡镇纪检组织建设,为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组织保障。但面对新

- 形势新任务,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还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专职纪检干部数量少、经费保障不充分等问题,需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健全纪检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干部管理、提供工作保障,扎实推进乡镇纪检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水平。

2、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整合资源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职能,使乡镇纪检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形象作风进一步改进,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积极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省、州、县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成果,教育引导乡镇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树立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健全乡镇纪检组织

1、规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设置。乡镇应设立纪委。乡镇纪委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纪委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委员组成,乡镇纪委委员一般为5至7名。除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外,每个乡镇设1名专职纪检员,确保专职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纪委副书记、专职纪检员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乡镇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专职纪委副书记按副科级干部配备,由党委委员担任,其委员职务排序排在资历相同的委员前面。乡镇设立监察室,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由专职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室主任。

2、加强村级纪检组织建设。村民委(社区)设党委的,设立纪委,委员为3名(其中2名履行村务监督员职责),纪委书记原则上由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没有党委副书记的由其他村党委委员担任;村民委(社区)设党总支的,成立由3名纪检监督员组成的纪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履行村务监督员职责)。纪委委员、纪检监督员必须严格经党员大会民主推荐、乡镇纪委考察、党委任命等程序。

三、完善发挥乡镇纪检组织职能作用的制度机制

1、认真履行乡镇纪检组织主要职责。督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农村基层的执行情况;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党员

- 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指导所辖纪检组织的工作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党风廉政信息和情况;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2、乡镇纪检组织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乡镇中心工作,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桥头堡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好桥头堡建设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依托农村文化活动室,建立廉政文化宣传阵地。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等情况有效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乡镇、村民主选举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保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3、健全乡镇纪检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分管的其他工作应与纪检工作相关。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

- 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注重发挥乡镇纪委副书记和乡镇纪委委员作用。建立健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乡镇纪检组织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学习调研、工作例会等制度,规范信访、案件检查等程序,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组织内部管理水平。

4、健全乡镇纪检组织考核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把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乡镇纪委书记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述德,接受评议。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促进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认真履职尽责。要把对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5、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工作方式创新。按照积极探索、依法依规、尊重创造、有利工作的原则,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为目的,以贯彻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三项制度”为重点,深化乡镇政务质询制度和村务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推进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改革创新农村基层纪检组织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

6、积极推动在乡镇非公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纪检组织工

- 作。在设立党组织的非公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纪检组织,配备专兼职纪检干部,不断扩大非公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覆盖面。

7、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积极探索对农村基层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促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四、大力加强乡镇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1、着力选优配强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配乡镇纪检干部,重点选好乡镇纪委书记。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任免,严格按照《xx县任免乡镇纪委书记征求意见制度》,由县纪委与组织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协商推荐考察后,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乡镇纪检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注重把熟悉经济、法律、财会、审计等方面知识和业务的干部充实到乡镇纪委。

2、认真做好乡镇纪检干部的选拔和交流。建立健全优秀基层纪检干部的选拔培养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要予以提拔重用,优秀的要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重要来源,形成优秀基层纪检干部的选拔培养链。要保持乡镇纪检干

- 部队伍的稳定,并有计划地推进干部交流。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应干满一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新任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

3、加强对乡镇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县纪委应将乡镇纪检干部纳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除按上级要求新任乡镇纪委书记的任职培训纳入省纪委培训计划外,县纪委要抓好乡镇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纪检员原则上每年参加县级以上纪检部门或组织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州、县纪委要积极创造条件,抽调乡镇纪检专职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或参与办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对乡镇纪检干部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农村管理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加强乡镇纪检干部纪律作风建设。乡镇纪检干部要做到“五严守、五禁止”,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从事乡镇纪检工作的,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

5、关心爱护乡镇纪检干部。支持乡镇纪检干部大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乡镇纪检干部的合法权益。建立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责任人与乡镇纪委书记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纪检干部思想动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乡镇纪检干部,建立乡镇纪检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注重树立和宣传乡镇纪检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强化乡镇纪检组织工作保障

1、保证乡镇纪检组织必要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中纪发„2009‟10号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为乡镇纪检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纪委要有牌子,有独立办公室,逐步配齐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照相机、录音笔、保密柜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有基本的交通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同时,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杜绝奢侈浪费。

2、保证乡镇纪检组织必要工作经费。乡镇纪委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参照《云南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云财行„2009‟599号)文件规定和当地经济收入情况执行,即:乡镇纪委工作经费每年按照县级政法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单独列支,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但鉴于我县财力困难的实际,乡镇纪委工作经费按县级纪检机关工作经费标准核定,并纳入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使

- 用。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81号),认真落实好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和专职纪检干部享受规定的办案人员补贴。村民委、社区纪委书记、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享受村民委、社区副主任待遇,纪委委员和纪检监督员享受村组干部正职(原村务监督员???)待遇,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村(社)纪检组织工作经费由乡镇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予以保障。

六、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领导

1、为切实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xx县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县委书记)

副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李 永(县委副书记)

肖义宝(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祝正勇(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成 员:刘富祥(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杨 帆(县纪委副书记)

韦祥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褚德祥(县财政局局长)

陆仕荣(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县委编办主任)

- 刘 泓(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编办常务副主任)

杨武文(县纪委常委、县纪委办公室主任)

郑世贤(县纪委常委、县纪委干部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纪委干部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工作,由郑世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挂钩联系乡镇纪检工作实际,分工联系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3、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纪检组织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抓好纪检组织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4、编办、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乡镇纪检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和遇到的问题,确保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任务。

5、推进城镇社区纪检组织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城镇社区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科学设置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提高城镇社区纪检组织的工作水平。街道社区纪检组织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3篇

为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增强我国工业产品竞争力, 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伴随着我国工业跨越式发展, 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品牌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提高了市场占有率, 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并为我国工业产品迈向全球市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 广大工业企业积极提高质量, 拉动内需, 稳定出口, 为我国经济率先实现企稳回升做出了贡献。

同时, 我们必须看到, 一些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信誉水平不高, 部分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和实物质量不稳等问题依然存在, 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涉及产品质量信誉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一些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薄, 企业质量工作内生动力不足;二是工业产品品牌培育迟缓;三是质量信誉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薄弱;四是工业产品标准发展滞后, 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五是市场监管和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有待加强;六是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和协调不足, 难于形成合力, 突破性解决影响质量的重要问题。

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 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问题, 对我们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 进一步扩大内需, 拉动消费, 稳定出口, 保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质量工作要"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要求, 通过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信誉, 为我国工业调结构、上水平, 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增进沟通配合, 加强协调, 形成合力, 共同开展工作;综合发挥质量法规、规划统筹、政策引导、标准建设、技术改造、执法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手段的作用, 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 为我国工业产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标准支撑, 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以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 保护和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质量形象;以规范企业自我声明为手段, 推动质量信誉建设, 促进形成与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质量责任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产品质量信誉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从以下六个方面, 明确任务、采取措施。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从满足人民需求、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和树立国际质量信誉形象的高度, 提高对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抓出成效。

(二) 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 让企业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 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企业的自我声明, 鼓励企业做出质量承诺, 并通过加强监管工作, 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 积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质量诚信体系既要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 又要发挥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加快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 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 制约和惩戒失信企业和行为。

(四) 加快自主品牌培育。

品牌要以质量信誉为基础, 质量信誉要通过品牌价值获得市场回报。要发挥技术改造、财政金融、品牌激励等方面政策的作用, 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努力打造知名商标, 推动培育自主品牌, 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 提高工业产品质量,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督促和指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 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和改善服务等方面实现进步, 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 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

通过加快我国工业标准的制、修订, 开展对标和达标;鼓励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开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研究等工作, 全面提升我国产品标准的总体水平。

三、近期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 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努力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 开展宣传和培训, 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当前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作为质量宣传的重点。“质量月”活动中举办“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等系列活动;工信部门、质检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 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海关、工商和质检部门, 要加强对重点产品, 特别是出口产品的海关查验、质量市场监测、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监管, 对逃避质量责任、损害质量信誉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对部分重点产品研究加强出口资质管理和出口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主体。

(二) 推动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 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要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管理, 既要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承诺质量责任, 又要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与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 对重点工业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附加标识和标志等自我声明内容形成规范, 规定必须明示的产品特性指标及适用标准, 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特性的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 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销售场所的管理, 禁止违反企业自我声明规范的产品上架销售和进行卖场宣传。

(三) 加强工业产品标准的对标和达标工作

要重点对比我国工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 并进行标准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审查。要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提高采标率水平, 稳定提升产品质量。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对标工作, 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达标备案工作, 做好企业标准的对标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对采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加快我国工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速度, 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 提高我国标准整体水平。

(四) 提高产品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活动, 解决影响供应链质量水平的瓶颈问题;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 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 实现上下游产品标准对接, 保证标准要求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指导企业提高对采购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并对重要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中, 加大对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支持力度。海关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通关监管和检验监管, 防止不合格产品非法入境;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技术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五) 开展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 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品牌宣传活动, 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要利用产业政策、扶持新产品政策、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手段, 推动提高工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含量;商务部门及有关商协会, 要协助有关企业加强自主品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的推广营销, 提高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价值;质检部门要利用标准、认证、检测等手段, 促进自主品牌提高质量水平, 加大打击制造假冒品牌的力度, 加强我国在产品标准、认证、检测手段等领域的国际互认, 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环境;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 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 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六) 加快质量诚信建设, 培育质量信誉

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 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推动提高产品质量信誉的有关工作。要积极构建质量诚信体系, 推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 促进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水平;要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 发挥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作用。工信部门要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 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 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信、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 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工业产品的市场评价和消费者 (用户) 评价工作, 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 提高质量诚信水平;要落实十部委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抓好试点, 以食品行业为突破口, 推进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 加强应对工业产品质量失信事件的能力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管理, 避免发生质量失信事件。一旦发生, 对产品质量事件不隐瞒事实, 不逃避责任, 以诚信为基础, 积极负责地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要根据行业特点, 对重点产品, 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 提出措施, 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各省、各地区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依据各自责任, 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 对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对策, 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要建立通报制度, 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突发质量失信事件按系统即时上报, 并提出建议。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4篇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指导意见 第5篇

504发布日期:2011-07-1

4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现就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

1.乡镇纪检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是维护基层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乡镇纪检组织在深入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水平。

2.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整合资源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职能,使乡镇纪检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形象作风进一步改进,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要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要求,不断增强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本领,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健全乡镇纪检组织

4.规范乡镇纪检组织设置。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的,应设专职纪委副书记;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的,其委员职务排序列同级党委副书记之后,其他党委委员之前。乡镇纪委除书记、副书记外,还应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事项的酝酿协商。乡镇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乡镇党委会等重要会议,参加乡镇党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5.着力选优配强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选好乡镇纪委书记。要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乡镇纪委书记以40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注意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乡镇纪检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

6.有计划地推进干部交流。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任职不到2年调整的,应报市(地)级纪委备案,切实保持乡镇纪检干部队伍的稳定。任满一届的应适当交流,任满10年的必须交流。有条件的地方,新任乡镇纪委书记可异地交流任职。

三、充分发挥乡镇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

7.乡镇纪检组织主要职责。督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在农村基层的执行情况;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指导所辖纪检组织的工作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给的其他

工作任务。

8.乡镇纪检组织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乡镇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对基层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党员干部权力行使监督制度,重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和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情况开展有效监督。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村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监督。探索集中联合办案等形式,加大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9.乡镇纪检组织应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协助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参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0.乡镇纪委书记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分管的其他工作应与纪检工作相关,每年应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接受评议。注意发挥乡镇纪委委员作用,纪检工作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决定。建立乡镇纪检组织定期向县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学习调研、工作例会等制度,规范信访、案件检查等程序,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组织内部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乡镇纪检干部的管理

11.加强教育培训,注重提升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纪能力。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新任乡镇纪委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乡镇纪检干部纳入培训规划,重点对乡镇纪委书记开展轮训和专题培训。有计划选派乡镇纪检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和参与办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12.对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的考核,要逐步实现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乡镇纪检组

织和纪检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13.突出抓好乡镇纪检干部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乡镇纪检干部要做到“五严守、五禁止”,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从事乡镇纪检工作的,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坚决严肃查处。

14.关心爱护乡镇纪检干部。支持乡镇纪检干部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乡镇纪检干部的行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纪检干部应予以提拔重用,优秀的要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重要来源。注重树立和宣传乡镇纪检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乡镇纪委书记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建立乡镇纪检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

15.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要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为重点,改革创新农村基层纪检组织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

16.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部署。要认真总结和逐步推广经实践检验成功有效的做法,做到科学规划、稳妥推进。要注意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17.适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探索对农村基层行政监察对象实行有效监督的组织设置形式和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

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统筹推进农村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18.加强村级纪检组织建设。行政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应设纪检委员。注重发挥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机构的作用。

六、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领导

19.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抓好工作指导。各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指导和督促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

20.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关键。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21.采取有力措施,为乡镇纪检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纪委要有牌子,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有基本的交通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乡镇纪委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障。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应给予补助。乡镇纪检干部应享受规定的岗位津贴和办案补贴。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6篇

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

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两类学校,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是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类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两类学校仍是教育的短板,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为切实解决两类学校发展滞后问题,努力办好公平优质的农村义务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坚持底线思维,实施底部攻坚,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把基础教育越办越好,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学校建设,优化农村教育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两类学校,妥善处理好学生就近上学与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关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坚持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对两类学校重点保障。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立足省情、县情、校情,从最迫切的需求入手,推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装备配备,补齐两类学校办学条件短板。加强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两类学校正常运行。

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加强两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育人模式改革,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配齐配强乡村教师,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素质,运用“互联网+教育”方式,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所在省份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质量实际需要,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统筹布局规划

(四)准确把握布局要求。农村学校布局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原则上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四至六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科学制订布局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统筹县域教育资源,有序加强城镇学校建设,积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在此基础上,要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坚持办好民族地区学校、国门学校和边境学校。

(六)妥善处理撤并问题。布局规划中涉及小规模学校撤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但要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学校撤并原则上只针对生源极少的小规模学校,并应有适当的过渡期,视生源情况再作必要的调整。要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订、论证、公示等程序,并切实做好学生和家长思想工作。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对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各地要通过满足就近入学需求、解决上下学交通服务、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等措施,坚决防止因为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

三、改善办学条件

(七)完善办学标准。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装备配备标准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要求,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两类学校特点,合理确定两类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明?_床铺、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条件标准和开展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及文体活动所必需的场地与设施条件。

(八)加快标准化建设。各地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用好一所的要求,统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等中央和地方学校建设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要摸清底数,对照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内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各地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本省份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要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坚决防止建设豪华学校。

四、强化师资建设

(九)完善编制岗位核定。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核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推进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努力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城镇同学段学校。将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重要条件。切实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按照核定的编制,及时为乡村学校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保障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各省(区、市)要统筹制订寄宿制学校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配备标准,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严格执行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教师准入,为义务教育学校配齐合格教师。加快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统筹调配城乡教师资源,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或者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地区长期聘用编外教师问题。

(十)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两类学校适当倾斜,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并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切实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保障教师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应配建教师周转宿舍;交通较为便利、距离相对较近的地方,可在乡镇寄宿制学校内或周边集中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关心乡村教师生活,为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

(十一)改革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实践培养,结合推进城乡教师交流支教,遴选一批乡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实习培养。适应一些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包班、复式教学需要,注重培养一批职业精神牢固、学科知识全面、专业基础扎实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通过送教下乡、集中研修等方式,加大对乡村学校校长、教师特别是小规模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增强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两类学校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与水平。“国培计划”优先支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培训。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教研机构作用,着力帮助提升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质量。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实习。要加大教育经费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五、强化经费保障

(十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两类学校正常运转。各地要针对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在编制乡镇中心学校年度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其指导小规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予以保障,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

(十三)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各地要完善小规模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在小规模学校间合理统筹安排公用经费,实行账目单列、规范管理、合理统筹,确保足额用于小规模学校,不得滞留或挪用。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乡镇中心学校及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并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小规模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乡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审计,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六、提高办学水平

(十四)发挥中心学校统筹作用。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完善乡村学校评价方式,充分激发每所学校和广大乡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统筹排课,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可实行走教,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机制。中心学校要统筹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十五)完善育人模式。充分发挥小规模学校小班教学优势,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强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切实提高育人水平。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全天候育人和农村教育资源的独特优势,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统筹课堂教学、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学校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注重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自我防范能力,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现象发生。密切家校联系,完善家访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促进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形成家校育人合力。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体系,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管理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健全优先保障、精准帮扶等制度,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全过程的管理,优先满足他们的寄宿需求,配齐照料留守儿童生活的必要服务人员,使乡镇寄宿制学校真正成为促进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管理,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引导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中广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十六)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硬件建设,充分利用卫星、光纤、移动互联网等,加快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结合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外语、艺术、科学?n程为重点,涵盖所有学科,引进或开发幕课、微课等课程,提供丰富优质在线教育资源,保障两类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发挥好优质学校、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答疑辅导等方式,促进两类学校师生与优质学校师生共同在线上课、教研和交流。研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科学分析和监测两类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基于精确数据,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发挥政府在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软硬件建设。遴选县域内经验丰富的教研人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赴两类学校开展经常性指导,提高发展和应用“互联网+教育”水平。

(十七)推进对口支教。完善城乡学校支教制度,建立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努力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区学校对口帮扶,切实做到真帮实扶。大力消除城乡教师交流轮岗障碍,统筹调剂县域内城乡学校编制,推进城镇学校教师定期轮流到乡村学校任教。各地要强化对两类学校教研工作的指导,鼓励城乡间学校采取同步教研等多种方式开展交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帮扶乡村学校中的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把办好两类学校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两类学校在规划布局、经费投入、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把办好两类学校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推落实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大力激发广大校长、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良好局面。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7篇

日期:2011-04-22 10:51:00

发稿人:基层财政管理局

索引号:SJ012-D0114-2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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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性

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财政工作体系的基础。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乡镇财政日益壮大,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工作对全局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在思想认识、职能定位、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乡镇财政在服务政府有效履行职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既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我省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提升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服务发展能力,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全面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按照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立足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大局,围绕加强“两基”建设任务和“抓指导、促改革、重管理、强监督、建机制、带队伍”的工作思路,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立符合现代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与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率先建立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基本建立与城乡结合型财政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建立起以财政收支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理财能力、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机构队伍、工作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全面提升乡镇财政服务发展的能力,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解决与乡镇财政改革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二是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创新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乡镇财政工作与时俱进,推动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省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乡镇财政管理模式也各具特色,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在具体管理模式、措施和要求方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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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力加强乡镇财政职能建设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围绕有利于服务乡镇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利于保障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要完善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理财职能、资金监管职能、各项惠农政策落实职能、服务发展职能。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乡镇财政主要职能是:

收入管理职能。组织财源建设,培植乡镇财源;组织协调乡镇财政收入管理,组织协税护税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资产资源性收入等征收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分配资金职能。统筹分配乡镇财政性资金,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乡镇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组织制订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批复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参与上级安排乡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资金分配;对乡镇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监督检查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乡镇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性支出绩效评价;监督管理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资金;参与监督管理由上级管理但在乡镇区域内实施的专项资金;组织对公益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乡镇资产;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协助监督管理乡镇范围内的会计工作。

落实政策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负责或协助各项涉农补贴补助政策的落实;负责或协助各项民生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或协助相关资金管理。

服务发展职能。参与制订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财税政策咨询辅导,指导单位申报政策扶持项目资金;组织或协助财政扶持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负责调查统计乡镇区域内公共产品供需情况,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提供政策建议;负责组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负责会计培训、财务辅导。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特点,做好其他财政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队伍。乡镇财政机构队伍要与新形势下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健全乡镇财政机构,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乡镇人口、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机构模式、人员编制,配置和充实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机构、岗位不健全或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人员偏少和结构老化等问题。

(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工作开展和人员管理的原则确定。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乡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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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镇财政人员调配机制、准入机制、交流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在定期组织专项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的同时,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三年培训规划,通过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三级共同努力,力争达到每三年时间对全省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遍。要根据财政“六五”普法要求,制订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六五”法制培训规划。全面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四)增加乡镇财政机构经费投入。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乡镇财政机构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增加对乡镇财政机构建设的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和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乡镇财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财政服务大厅建设。每个乡镇财政机构都要设立财政服务大厅,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乡财县管、会计集中核算、为农服务事项和财税法规政策咨询等有机整合到财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要不断改善服务大厅的办公条件,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将乡镇财政服务大厅打造成乡镇财政综合服务平台。

五、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一)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统一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全面实行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安排支出预算。全面推进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建设。要以县为单位,统一乡镇公共财政预算的编制政策、编制要求和编制格式。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逐步推进财政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经济相对薄弱地区,要以民生政策落实和基本运转保障为重点,完善预算共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二)细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要从单位开始,逐级编报。对支出规模相对较大或涉及多个支出科目的单位,必须按单位分科目编制。预算编制要全部细化到款级以下。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探索将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性预算分开编制的办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预算执行。要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收入预算执行的组织协调和分析监测,既要确保应收尽收,也要防止和杜绝吸税、引税、垫税、空转等现象。县级财政部门要在月度终了后及时向乡镇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收入报表。要规范预算调整。乡镇财政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的追加(减),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乡财县管地区要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要规范预算支出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地区,全面实行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制度,加强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管理,凡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对人员经费等支出可以采取均衡用款办法,对项目预算支出要按项目进度用款。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要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完善财政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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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制度和授权支付制度,健全支付审批制度,加强支付的审核管理。乡财县管地区,要完善县对乡镇的集中支付机制,完善乡镇财政申报、县级财政审核拨付、县乡共同监管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推进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制度。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县乡财政部门要科学调度库款,保障资金均衡支付。

(四)加强财政决算编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财政决算。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账工作,加强决算审核汇总工作,维护财政决算的严肃性。

六、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本级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下达资金以及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上级下达资金,包括上级下达并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由上级直接管理但用于乡镇辖区内的资金。

(二)完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财政账户体系管理,严格收付方式和收付程序,严格内控制度,加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严禁库外设库、账外设账、坐收坐支及违规大额提现等。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研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机制。所有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单一账户体系或乡财县管账户体系管理,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管机制,研究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四)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的类型和特点,实行分类监管。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一折通”平台管理;纳入乡镇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平台、乡财县管平台、会计集中核算平台管理;研究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和监管平台;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专户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对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机制。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全程参与监管。建立健全项目进度台账制度、按月监管制度、决算审核制度等,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逐步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由上级直接管理但用于乡镇辖区内的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要建立县乡联动机制,县级财政部门是主体,乡镇财政部门是关键,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各市、县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监管试点,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送达、公开公示等工作,在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项目实施、资金支付和项目实施绩效统计评价等环节,建立起有利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的机制。乡镇财政要做好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项目跟踪监管台账,定期统计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

七、加强乡镇财政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要求,以乡镇财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执法责任,推进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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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基础数据库和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各种基础数据动态采集机制,全面掌握预算单位基础数据信息。加强乡镇财政决算和月报、季报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健全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推进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建立资产配备标准等基础制度。

(三)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建设等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好收支管理工作,健全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严格岗位制衡。要进一步健全票据管理、印鉴管理、网络管理、定期对账、定期互审等制度,保障乡镇财政人员和资金“双安全”。

(四)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以县为单位,统一会计账簿设置,规范科目使用,规范会计核算。要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单位财务行为。

(五)建立健全乡镇资产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使用和有效运转的责任。要研究制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资产出租出借和收入管理制度、资产采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制度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工作。

(六)规范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达标和创优机制。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乡镇财政档案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促进乡镇财政档案规范管理。

(七)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要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内部局域网建设和县乡财政内网连结工作,乡镇财政的所有业务工作要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要在2012年前实现县乡内网联结,逐步构建县乡一体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乡镇财政与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网运行工作,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要加强信息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高效运行。

八、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一)深化乡镇财政改革。要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深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苏南地区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全面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苏中地区要扩大改革实施面,2011年底前全面到位,实现乡镇全覆盖。苏北等地区要深化乡财县管改革,探索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财县管的有效实现形式,合理配置县乡财政职能,改进县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继续推进乡镇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规范征缴行为。加大乡镇财政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乡镇财政政府采购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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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乡镇财源建设管理机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乡镇经济和财政的长远发展,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好财政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支持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加强财源建设。全面推进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工作,特别是个体及零散税收征收。及时了解掌握税源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税源台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三)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保障机制。要根据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要在合理界定县乡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划分收入范围,统筹县域财力,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对经济薄弱乡镇的转移支付,要保障乡镇基本运转支出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相适应。要进一步减轻乡镇对上级下达项目的配套压力。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努力程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代补。要通过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乡镇财政保障水平。

(四)健全乡镇债务监管机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要完善控制和化解乡镇债务的政策制度,探索清理化解乡镇债务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监管,研究制订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制度,加强对债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九、强化措施,确保乡镇财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基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安排部署,确保全面实施。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局(处、科)牵头,预算、国库、综合、监督、人教、信息中心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工作指导,健全管理指导体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力度,指导辖区内乡镇财政按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各省辖市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县的乡镇财政管理指导工作,各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指导体系。乡镇财政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基层一级财政,工作上有特殊性,在管理指导上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县及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管理指导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赋予相应职能。要完善乡镇财政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机制,发挥好联系点的作用。

(三)加强检查督促,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力度。要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好典型引导作用。要加大激励力度,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给予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考核,6 / 7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保持乡镇财政干部的廉洁性。乡镇财政干部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掌握一定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各地要把乡镇财政干部的廉洁自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经常不断地开展廉洁教育,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加强道德修养,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倡导廉洁、文明、务实、高效的良好风尚,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勤政廉洁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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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8篇

近年来, 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基层消防组织逐步建立, 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 目前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 城乡差异大, 覆盖不全、总量不足、维护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 影响快速有效处置火灾;同时, 基层消防组织不健全, 管理粗放, 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当前,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 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 等法规和文件, 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 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 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到2020年,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 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全面修编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 全面修编城乡消防规划。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结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消防规划, 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 合理确定城乡不同区域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的建设和配置标准, 科学设定发展任务, 并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2015年, 组织各地全面摸清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2016年, 全面完成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到2017年, 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消防规划,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中应全面明确消防队 (站) 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

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间的统筹衔接, 把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详细规划, 纳入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把城市、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 做到有序紧密衔接。统筹考虑城市群、中心城市、小城镇、中心 (老) 城区改造、新城新区等的建设特点和产业布局, 积极采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技术, 提高消防规划编制质量。

(二) 强化消防规划的执行实施。

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 规划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 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黄线) 。分解落实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 制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计划。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 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 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力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 根据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实际需求, 依照标准、综合评估, 及时安排消防站新建项目, 并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及相关设施。对于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老城区, 应当开展火灾风险评估, 因地制宜地增建规模适当的消防站。可以在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区域性消防训练基地。各地城市消防站建设发展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到2016年, 无专业灭火救援力量的县建设规模适中的消防站, 填补空白;直辖市和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全面建成消防训练基地。到2018年, 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县城主城区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 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其他地级城市结合当地实际和灾害特点建有独立或区域性的消防训练基地。到2020年, 其他城市和县城的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 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二) 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发展改革、规划、城建 (水务) 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 确保市政消火栓 (消防水鹤) 与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 道路两侧市政消火栓宜交错布置;寒冷地区管径DN200以上的城市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消防水鹤。各地要在确保不欠“新账”的同时, 抓紧摸排市政消火栓“欠账”, 加大补建力度。2015年、2016年, 城市和县城的市政消火栓建有率应分别达到80%、90%。到2017年, 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 确保基本达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国家标准要求, 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 满足消防用水需求。采用井水等地下水源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 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取水设施和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技术措施。无市政集中供水, 市政给水系统为间歇供水或者供水能力不足、为枝状管网以及地震设防地区及有需求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三) 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

城市应当按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标准的要求建设具有快速准确接警、可视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具备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基础网络, 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并延伸至具备条件的专职、志愿消防队。规划、市政、城建、交通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 (构) 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各地由政府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 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四) 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

城建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 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 提高道路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能力, 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 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 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 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四、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 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因地制宜探索消防安全监管模式, 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坚持加强政府管理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 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切实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 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 (居) 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授权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 大力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专多能”作用, 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综合职能, 辐射带动提高周边农村的消防安全条件。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 除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乡镇外, 2015年, 65%的全国重点镇和50%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6年, 全国重点镇和75%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7年, 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建制镇全面按照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

(三) 全面加强乡镇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 大力加强小乡镇和农村消防力量建设, 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全面贯彻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2]61号) , 提请当地政府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提供站舍营房和装备器材, 对志愿消防人员进行培训, 给予适当补贴和机会回报等激励。2015年, 60%的乡镇按照标准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 (兼职) 消防队, 5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公共消防服务功能。到2016年, 上述比例达到80%;到2017年, 上述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 行政村、自然村应当基本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保障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要提请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管理的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 加大考核比重。机构编制、住房建设、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指导, 相关部门要研究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等支持政策,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各地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内容, 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 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 推动工作落实。要统筹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条件的改善, 将其全面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 不断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二) 明确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

各地应当提请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 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指导,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要积极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 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综合信息系统, 建立公安消防、城建 (水务) 等部门的建设维护使用信息共享机制, 切实提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 确保完整好用。

(三) 加强综合保障。

各地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当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 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 摸清底数加快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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