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追溯管理系统

2024-05-22

酒类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精选8篇)

酒类流通追溯管理系统 第1篇

XX县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XX部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省XX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规范全县酒类流通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结合我县目前酒类流通市场的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县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2006年4月20日—4月30日,为酒类市场管理宣传学习、动员部署和调摸底阶段。对所有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酒类流通管理宣传活动。

(二)5月8日—5月15日,对所有酒类经营企业开展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我县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进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

(三)5月16日—6月1日,总结检查验收。对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确保收到实效。

(四)从6月1日起,全县正式全面实施《办法》。

三、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县XX局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县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二)县XX局负责对全县酒类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和对酒类经营溯源制的管理,并向省XX厅报送备案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全县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餐饮、酒巴以及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XX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XX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在县XX局备案,现有酒类经营者必须在XX年5月15日前办理完毕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向县XX局领取领取《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按《登记表》规定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向县XX局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

(4)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XX局办理变更手续,原登记表注销。

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县XX局印章。

县XX局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三)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县XX局将对所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核发、管理来实现对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监管。

各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随附单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XX厅监制的警示牌。

(四)开展对酒类流通经营者达标验收工作。县XX局成立酒类流通经营者管理达标评审组,负责对全县酒类达标经营者的评审工作,为了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四、组织保障

为了确保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XXX担任,副组长由XXX(县XX局局长)担任,成员为:XXX,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XX局,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几点要求

(一)积极开展酒类经营者的达标活动,充分认识达标经营者对于推进整个酒类流通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选择1-2个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的经营者开展达标试点工作,对条件成熟的要积极推荐上报。

(二)县XXXXX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长期的互通情况的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集中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核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高度重视酒类经营管理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安排特定人员负责酒类流通管理信息工作,做好我县酒

类流通管理的信息上报工作。

(四)县XX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主题词:商业酒类管理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X月X日印发

(共印10份)

酒类流通追溯管理系统 第2篇

一、为什么要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作为特殊商品的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办法》监管的酒类商品概念是什么?

《办法》中的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品种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等,但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三、哪些经营者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商务部门应如何处理?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如逾期未办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流通管理的载体是什么?

商务部门主要通过《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随附单》上的记载事项为依据,利用商务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是否为合法酒类商品进行判断,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办法》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罚款等。

五、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开具或索取《随附单》)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酒类经营者、消费者和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使酒类经营者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自觉销售合法酒类商品,实现规范化酒类经营管理;使消费者加强维权观念,自觉到合法酒类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自身权益;使《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开具或索取《随附单》)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主动填写和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七、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八、社会公众应如何参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酒类流通追溯管理系统 第3篇

《指导意见》指出, 酒类流通管理要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主线, 以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主导、强化技术支撑为原则, 以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改善环境为重点, 着力推进连锁化、专业化、信息化经营, 引导科学、理性、健康的酒类消费, 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 实现以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无线射频等为支撑的追溯体系覆盖全国城区人口超百万的城市, 酒类零售企业连锁化率提高到20%,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使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 今后一个时期酒类流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流通平台、品牌创建、先进技术、溯源体系、信息体系、诚信体系等六大工程, 创新酒类流通体系, 扩大行业对外开放, 推进酒类适度包装, 倡导酒类健康消费, 弘扬酒类传统文化。

《指导意见》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的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酒类管理地方性立法, 科学编制酒类商业网点具体规划, 着力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培养高素质的行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执法队伍, 指导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的问题与现状 第4篇

关键词:食品流通追溯系统 食品安全 问题与现状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47-01

随着一批又一批如毒奶粉,地沟油,镉大米等对食品安全极具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普通民众对于日常食品的信任度逐年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政府监管问题,已经发展为社会、经济、民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得如何,反映的是一个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怎样才能有效监管食品安全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如何做到有效预警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形成高效的常态化监管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可追溯体系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及时有效的方法[2]。本文将对我国目前食品流通追溯系统的问题与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1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

1.1 系统简介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是一个将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使消费者充分了解生产和流通过程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统。

它可以从食品的生产开始追溯,再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具体的方案就是从食品最初的种植或生产开始,给大米、蔬菜、豆制品、肉类、海产品等各类食品全部加贴二维码或者RFID电子标签等,并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形象的说就是给所有食品颁发了一个电子身份证。进而可以“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跟踪和追溯就实现了,包括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配送企业等都能通过电子标签在数据库中查到。

产品的追溯码一般是以二维码或一串数字的方式呈现,标示有追溯码三个字。找到追溯码后,一般有4种查询方式。可以分别向超市的超市追溯码查询终端,企业官网,相关手机APP内输入追溯码来查询,也可以选择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商家客服来追溯产品信息。

1.2 系统作用

(1)减少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的可能。对于消费者来说,追溯系统带来了食品链的透明化,所以一般具有回溯码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都是由可查询到的可靠个体或单位承包的,也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然相对于无码的食品来说安全很多。

(2)推进企业品牌效应发展。对企业来说,食品流通追溯系统无形之中为产品的质量安全设置了层层的检验程序和重重的检验监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追溯码的使用,可以促使企业更加严格自己的产品质量,而企业的品牌效应也会因过硬的质量而强化。

(3)减少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食品流通追溯系统并不能降低食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它可以减轻食品危机发生时所产生的后果。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企业与政府能快速、准确、可靠地响应,通过追溯系统找到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并进行应急处理,从而使危害影响最小化。

(4)监督预防不法企业。因为有追溯系统的建立,每个关键环节进行监控与记录,则事后可追查问责到人,从而使得不法分子不敢肆意为所欲为,一定程度杜绝了食品安全危险的起因。

2 存在问题与现状

(1)查询不便,查询信息量不足。追溯系统看似不错,但对于部分消费者来却十分不便。据消费者反映,不便之处首先是缺少专门的识别APP,而且一些APP并不能识别所有的追溯码,部分需要到企业官网中才能查询。此外,查询的信息也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要求,缺少监测情况等方面的介绍。

(2)可追溯食品价格过高。贴有可追溯的食品的价格要比普通商品高出不少,这些食品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所以这种高价食品不仅阻碍了追溯系统的推广,也降低了消费者对追溯系统的认同感。

(3)建设追溯体系需要大量资金技术,可收效却甚微。高投入、低产出,可以形容大部分食品企业建设可追溯体系的现状。企业匹配追溯体系需要建立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条码扫描打印等软硬件设备,一般小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对于大企业,追溯是一种长期的投入,短时间看不出来多大的差别。就是说企业投入了,前期的收益并不如想象中好,因而早早放弃。而追溯标准不统一也是追溯系統收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推广的部门不同,标准不统一,也减慢了推广的进度。

3 解决方案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在各部门各省市之间的标准,进度各不相同,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拖慢了追溯系统在全国的发展进度。所以首先有关部门应该通过统一信息采集指标、传输格式、编码规则、追溯规程等技术标准,以实现全国各地追溯体系的兼容和整合。标准统一,追溯系统就可以方便使用,且民众查询与政府监察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另外建立完善的制度也尤为重要,追溯系统如今企业参与度不高,民众热情也不高,大都可能因为相关的法规制度没得到完善,一些企业不开展追溯体系也不会有任何惩治或损失,所以需加紧健全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分企业、分产品开始统一追溯要求,逐步实现纳入追溯范畴的食品。我们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立即做出响应,快速追溯到源头并妥善处理。食品流通追溯系统只有在标准统一,制度完善等条件完备的情况下才能健康发展起来。

4 结语

早在21世纪初,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完善了食品流通追溯系统,中国如今也在加速进入这一行列,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投入建设追溯系统,武汉市如中百,武商等大型超市开始试行追溯系统了。诚然,食品流通追溯系统一旦完全建成体系,不仅让消费者参与到食品监管中来,更可以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从源头上控制,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与规模。

参考文献

[1]窦业伟.基于RFID中间件的食品追溯系统的研究和实现[D].上海师范大学,2012.

[2]何福.流通环节食品可追溯体系的研究[D].天津大学,2012.

酒类流通管理现状与思考 第5篇

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我国已有5000年的历史,几乎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同步,它不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酒文化,给人们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享受,更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对酒类商品的监管,酒类监管的历史沿革具体表现为从最初的汉武帝时期的“初榷酒”到后来的禁酒、税酒以及如今的取消专卖制度,成立行政部门对酒类市场进行行政监管。

1979年,因为粮食的全面放开,我国取消了酒类专卖制度,从国家产、供、销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变为成立行政部门对酒类市场进行行政监管。然而,酒类市场的放开,一方面缓解了酒类商品的供求矛盾,为余粮寻找出路,节约粮食;一方面也造成了小酒厂众多,产品质量低、行业内部竞争恶劣、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猖獗、假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酒类市场急需整顿,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

然而,面对酒类市场的杂乱无序,酒类监管部门却因为法律的不健全、机构的不统一、政府部门的不重视、缺乏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等原因无法真正履行好净化酒类市场的职能。

一、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西峰区现有零售备案登记酒类经营户XX家,其中:酒类批发企业XX家,占酒类经营总数的9.3%,酒类零售XX家,占酒类经营总数的67%;餐饮业XX家,占酒类经营总数的22%,娱乐场所XX家,占酒类经营总数1.7%的。酒类批发经营户全部领用了《酒类流通随附单》,共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XX余本。

2006年XX区酒管局成立以来,我区共出动执法人员XXX余人(次),对全区的酒类经营单位进行了逐户检查,每及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X次以上。2006年至今,共立案XXX起,共结案XXX起,实施行政处罚XX万元,下发责令整改XXX份。

二、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对酒类法规政策的宣传。

把《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批发和零售两个经营管理规范等酒类法规政策、真假酒识别、科学饮酒的宣传作为主要任务贯穿于专项检查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上门入户,做好宣传工作,力争每户经营者持有一套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每户经营者都能张贴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标牌。

(二)调整工作重心,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一是坚持备案登记为基础,购销台帐为依据,以酒类流通《随附单》为主线,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实现溯源化管理。严把购销关、溯源关,严格审查购进酒类商品《随附单》和销售酒类商品《随附单》记录的信息是否与实物品名、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相符,是否货单同行、货单相符。对违规酒类商品,上追溯到厂家,下查至零售商和餐饮行业的消费终端,确保酒类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二是要求酒类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自律,建立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严格实行溯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存货登记制度。三是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进行整治,对全区的各批发市场、宾馆饭店、超市、零售商店及学校周边、旅游景点和城乡结合部进行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四是加大名优品牌酒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的酒类商品,通过对品牌酒类商品的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有效打击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仿冒知名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五是加大酒类批发企业的检查力度。建立酒类市场定期检查机制,妥善安排时间、人员进行市场检查,严查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酒类流通管理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是由于检测技术、设施的缺乏,在检查整治活动中对假冒伪劣酒的识别能力不强。

三是酒类流通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依然存在,国家名酒和畅销酒被仿冒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有效打击手段。

四是酒类经营企业小散弱的现象没有改变,存在管理制度不严、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

酒类流通市场管理情况总结 第6篇

2009年以来,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进酒类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行业管理,协调和解决在酒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依法规范酒类流通市场有效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当前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现状

我县目前各种酒类经营实体800余户,其中: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商户70余家;经营酒类的餐饮商户100多家;经营酒类的酒吧和其他娱乐场所8家;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00多户。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酒类商品的流通渠道已日益完善。酒类销售以餐饮企业和零售店销售为主,近年来酒类专卖店也取得了蓬勃的发展,高档酒市场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目前,市场上酒类销售白酒占40%,啤酒占45%,葡萄酒占10%,其他酒类占5%。经营酒类从业人员1000余人。

二、我县实行酒类流通管理情况

2006年1月1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统一安排要求,从2009年4月份开始,我县主要进行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并按属地原则,逐步开展酒类备案登记工作,推广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主要做了一下几方面的工作:

1、成立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根据省商务厅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方案》,我局专门成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执法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我县有关酒类商品的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的各项工作。

2、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底子。

县商务局执法室对全县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摸清了酒类基本信息和资料情况,建立了台账,设置了各种表格,制作了统一的执法文书,完善了一整套酒类零售备案登记的手续。

3、加强宣传发动。

我局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做了几次游走字幕,连续播放,详细说明了备案登记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应提供的备案登记资料以及处罚标准。

4、建立《酒类随附单》制度。

对酒类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管,实行溯源制度(管理),以商务局的名义向未办理备案登记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企业、商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酒类备案工作,并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县有700余家酒类经营者进行了备案登记,有70余家批发商领取了《酒类随附单》。

三、当前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酒类市场点多面广。长期以来,我县参与流通的既有企业,也有批发零售商,又有小摊点、商贩,酒类流通涵盖了城区、农村所有地区。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就可以从事酒类经营业务,存在着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

2、酒类流通经营秩序混乱。有的企业为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

3、假冒伪劣酒充斥市场。酒类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高价格现象普遍,国家名酒(如五粮液、茅台等)和畅销酒(如老高炉、古井贡酒等)被伪冒屡见不鲜。特别是面向社会低收入人群,散装酒、制假售假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5、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市场形势要求。我县酒类行业管理缺少酒类专业人员和酒类检测手段和检测费用,这些都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6、各县市使用和监管随附单使用情况不统一,酒品相互串市,加大了酒类市场管理工作难度。

四、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酒是高税高利的商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我们应该看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是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酒类行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针对我县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争取支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已正式颁布实施,积极争取省、市的大力支持,同时要在机构建设、法制建设和财政经费上争取政策支持,促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转变。

2、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监督。

3、酒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牵涉到人的生命安全,实行酒类专卖管理,从源头上抓好“放心酒”才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可行方式。设立酒类产品入市统一标识,制订入市登记制度,加强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同行动,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建立经常性检查和抽查制度,依法文明执法制度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酒类案件,严格管好酒类市场。

蒙城县商务局执法室

贵州实施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第7篇

7月1日起,《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在三个方面实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包括禁止预包装饮料酒标签误导消费者、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或销售酒类,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近年来,贵州省提出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巩固提升“国酒茅台”世界品牌地位,塑造“贵州白酒”品牌。到,力争全省规模以上白酒产量达到28万千升,实现销售收入15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110亿元。但是,贵州白酒产业发展仍然不平衡,整体优势不明显,中高档白酒品牌发展相对滞后,多数白酒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因此,该《办法》的出台对促进贵州省酒类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其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美誉度,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酒类流通追溯管理系统 第8篇

关键词:黑龙江省,酒类产业,生产流通消费,问题与对策

一、黑龙江省酒类行业现状

黑龙江省酿酒业历史悠久。据专家考证,从金代开始就有蒸馏酒(白酒)生产的记录,距今已有850年的历史。更是新中国现代酒工业发源地。早在1900年,在哈尔滨就诞生了我国最早的啤酒厂和酒精厂。新中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酒类生产、流通、消费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对全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酒类生产行业

黑龙江省酒类生产行业具有四大特点:

1. 生产厂家众多,总体规模较大。

截止2008年底,全省酒类生产企业1000多家。其中,啤酒生产企业33家,酒精生产企业22家,其余为白酒生产企业。规模以上生产企业产销情况(见表1)。白酒生产厂家分布广,数量多;啤酒产业集中度较高,并呈现集团化趋势,如哈尔滨啤酒(产量94.81万千升)和华润雪花啤酒(产量46.68万千升)两家企业产量就占全省啤酒总产量的81.74%。股份制和民营企业已成为酒类生产领域的主流。

单位:产量:万千升;收入、利税:亿元

注:资料来源为黑龙江省统计局年鉴

2. 生产行业产品结构明显优化。

高度酒生产比例持续下降,低度饮料酒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白酒以降度酒、低度酒为主流产品,重点研制开发了新的低度酒,突出了清爽、淡雅的口味特色,符合中国白酒高档化、时尚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广大消费者注重健康的新需求。啤酒企业加快了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各种精品以及不同容量和不同包装形式的产品不断上市,满足了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更为突出的表现是,随着酒类产品结构的调整,在生产总量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年销售收入、税收逐年上升,充分说明酒类产品档次逐年提高,中高档酒类产品销售比例逐年递增,市场竞争力增强,效益显著增加,对财税的贡献也逐步提高。2008年全省白酒行业利润同比增长42.1%。

单位:产量:万千升;收入、税收:亿元

注: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3. 产品质量和档次不断提高。

黑龙江省酒类生产行业长期坚持产品质量标准,使产品档次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亦同步增长。目前,由玉泉、富裕、北大仓、龙江龙、北大荒等企业研制开发的百元以上的高档产品已达上百个,不仅是本省各大中城市的主流消费品种,在山东、河北、京津地区也占有一定份额。

4. 企业品牌意识逐步增强。

近些年来,黑龙江省政府部门及酒类生产企业非常注重品牌的开发与培育,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系列品牌和名牌产品。2002年“哈尔滨”啤酒被评为首批中国名牌产品;“龙江龙”、“北大仓”、“富裕老窖”、“玉泉”、“花园”、“黑土地”、“北大荒”等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双城花园酒厂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2007年“玉泉酒”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主品牌的形成与发展,对做大做强全省酒类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酒类流通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流通行业中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据调查,截止2008年末,全省经营酒类的企业总数量已达13.9万家之多(见表3)。

注:资料来源为酒类管理办公室调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酒类产品流通是酒类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决定着酒类行业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方向。黑龙江省酒类流通行业在全省整个酒类行业的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促进了地产酒生产。

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年酒类商品销售额约为126亿元。其中:省内酒约为110亿元,占88%。全省名优品牌的酒类产品销量占省内市场近七成的份额(见表4)。

注:该表格数据来源于四家企业提供。

2. 满足了省内不同消费市场的需求。

全省酒类流通企业在大力经销省内酒品的同时,积极关注省内消费者的需求变化,积极引进省外名酒和洋酒,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2008年国内名优酒省内销售额约为15亿元,葡萄酒和洋酒销售额在1亿元左右(见表5)。

注:该表格数据来源采集主要为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地区经销商提供,采集时间为2009年6月。

黑龙江省酒类流通企业之所以能够对全省酒类生产和消费市场做出显著贡献,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是流通企业所有制实现了脱胎换骨的转变。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原国有酒类流通企业已全部实现了民营,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经营积极性。30年来,在缺乏金融支持的情况下,靠滚雪球式艰难创业,逐步成为我省酒类流通企业的中坚和骨干力量。

二是酒类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的比例正逐步优化。据初步调查,截止2008年末,全省酒类流通批发和零售企业数量比为1:33。这个比例虽然不是最好,但为批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从区域布局上看,较有实力的批发企业多数集中在哈尔滨,初步形成了集聚与放射功能。在酒类零售企业中,餐饮店约为5万家,各类超市约为7万家,名酒专卖店和名烟名酒店约为0.9万家,夜场约0.5万家。

三是酒类流通渠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新旧渠道共存,新的模式不断涌现,酒类流通业态活跃,吸引业内外资金能力较强。酒类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深度合作,逐渐打破了“工”与“商”的界线,厂商之间由原来简单的商品交易关系,逐渐变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调查表明,由于目前酒类产品销售成本已占生产成本的65%以上,酒类企业正是通过这种深度合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销售成本。随着酒类市场营销的竞争,必将加剧酒类销售业态的变革,我省有实力酒类批发企业,积极探讨发展连锁经营模式,壮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是酒类市场管理正在逐步向规范化发展。从1998年酒类市场全面放开后,酒类市场曾一度陷入交易秩序混乱状态。2006年国家商务部出台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市场监管开始出现转机。2008年黑龙江省省商务厅成立了酒类管理办公室以后,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部门,逐步加强了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营造了市场监管以及依法“治酒”的良好环境。

(三)酒类消费市场

2008年黑龙江省酒类消费量约为210万千升,人均消费约为54升。就市场消费规模来看,在全国各省可排在前列。但是,在某种程度上,高档酒仍然是奢恀品。所以,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酒品的价格是决定不同品种酒类商品的消费量。

据抽样调查显示,在月收入5000元以上人群中,洋酒或洋葡萄酒消费明显高于其他酒类的消费(见彩图1)。

从价位看,白酒价格在30元以下的低档白酒占53%,多为日常消费;31元至100元白酒消费占31%,多为中档以下酒店消费;100元以上白酒多为商务或档次较高社交场合消费。啤酒价格在2.5元左右的消费占总量的11%,主要是家庭消费;3元至4元啤酒消费占54%,多为聚餐宴会时消费,消费品种多以本地产啤酒为主;5元啤酒消费占18%,主要消费在中、高档饭店,消费品种以地产啤酒为主;6元至10元及10元以上啤酒占17%,主要消费在中、高档饭店,消费品种为地产和外埠名优啤酒。葡萄酒消费量最大的为10元至30元间(见彩图2、3、4)。

从消费主要用途看,礼品消费占总量30%,公务消费占17%,夜场消费占7%,朋友聚会占42%,家庭消费占4%(见彩图5、6)。

从酒类消费习惯看,《2007年度中国25省民众健康饮酒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居民的饮酒率为21%,男性饮酒率为39.6%,城市和乡村居民饮酒率分别为20.9%、21%,其中45岁至59岁人群饮酒率最高。饮酒主要类型依次为只饮白酒(50.3%)、白酒和啤酒混饮(27.5%)、只饮啤酒(14.1%)。男性饮酒人群中有58.2%平均每次饮用白酒在100克至150克,女性中有77.3%的人平均每次饮用白酒在50克至100克。近年来,我省多数消费者已经越来越关注饮酒与健康的关系,“适量饮酒、文明饮酒、科学饮酒”的观点正在被人们逐步接受。

二、黑龙江省酒类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酒类生产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扶持

1. 酒类产量增长速度缓慢,在全国排位下滑。

2000年黑龙江省的酒类产品总产量为187.37万吨,高于辽宁省的170.11万吨和吉林省的104.66万吨;2008年(删字)总产量为239.32万千升,低于辽宁省的282.8万千升和吉林省的280.2万千升。2000年,黑龙江省酒精产量29.81万吨,居全国第2位;白酒产量14.56万吨,列全国第11位;啤酒产量143万吨,居全国第6位,到2008年黑龙江省酒精产量已退居全国第4位,白酒产量退居第16位,啤酒产量退居第10位。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更大,黑龙江省白酒产量只相当于山东省的1/8、四川省的1/12,产品销售收入约为贵州茅台酒厂的1/10。

2. 酒类生产企业实力不强,品牌知名度不高。

黑龙江省白酒生产企业规模小,缺乏过硬质量的中高档产品;酒文化挖掘不深入、品牌推广力度不够,在国内市场缺乏竞争力。2008年末,全省有生产许可证的白酒企业420家,但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只有28家。全省白酒行业缺乏龙头企业,在全国没有叫得响的品牌,玉泉、富裕、北大仓等品牌都以本地市场销售为主,省外销量都不大。其他能在省外销售的白酒多是低档酒,品牌认知度不高。

3. 发展资金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不高。

黑龙江省酒类生产企业绝大多数依靠自有资金发展,在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再生产、加大科技投入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时往往捉襟见肘。酒类生产虽然是高税赋的行业,但白酒被国家列入产业限制类行业,酒精和啤酒企业被环保部门列为污染治理的重点,由于科技投入的不足和竞争激烈的环境,造成企业自身资金积累的严重不足,导致了省内酒类总体设备装备和技术落后于国内先进水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每年旺季来临,啤酒市场低价竞销现象比较突出,企业采用各种方法压低价格扩大市场占有率。曾一度出现过一瓶啤酒卖不过一瓶水的现象,低价竞销导致全省啤酒价格长期处于全国低端水平,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无法形成资本良性循环和资本积累,大部分设备仍然是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

4. 企业竞争起点不均衡,酒税流失问题严重。

据有关部门专家测算,建国之初至1979年,烟酒税利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0-20%。以2002年为例,全国财政总收入2.17万亿元,按照当年烟酒总产量计算,烟酒税利最少应该在2600亿元左右,当年实际烟草税入库1700亿元,酒税入库不足200亿元。由此可见,一些企业存在偷漏税现象,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

5. 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不规范。

黑龙江省现有白酒生产企业中95%以上是规模以下的小酒厂。而且,有生产许可证的白酒企业420家,不足总数的50%。小酒厂、小作坊无证照生产,“小、散、乱、差”等问题比较突出,低质量、低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甚至有的成为制假仿冒、损害知名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利益的“黑加工”点。

(二)酒类流通主体弱化,无序竞争问题突出

黑龙江省酒类经销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不足5%,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不足20%,与发达地区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亿元乃至10亿元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1. 经营主体小散弱,市场竞争无序。

在全省酒类经营企业总数中95%以上属于小型企业。营销手段、成本控制、财务运作和人才聚集等相对比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许多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部分中小酒类经营企业为了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还有一些企业以现金交易不要发票、关联交易等方式,逃税漏税,造成酒类税收的流失。

2. 缺乏法律依据,市场准入机制也不完善。

受此影响,在生产和经营秩序的建立上存在着很大难度,致使一些无质量标准、无检测手段、无技术力量的“三无”小酒厂、小作坊的酒类产品大量存在,假冒仿冒名牌酒类商品现象较为严重。酒类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企业违规操作,严重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一些酒类流通企业从业人员现代化商业营销手段知识匮乏,难以满足酒类流通科学化、现代化的需求。

3. 低价竞销严重,行业竞争白热化。

许多生产企业为了占领市场,采用返点、搭赠商品等手段开展低价促销活动。在批发零售环节,酒类产品竞争已呈现出日趋激烈之势,为了争取一个“酒店促销权”,销售商不惜成本,动辄万元,有的甚至要投入几十万元,致使一些酒店、商场、超市等终端渠道向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提出越来越多的苛刻要求,如进店费、新品上架费、酒店开瓶费等,提高了酒类商品价格,限制了消费者对酒类商品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酒类行业立法滞后,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目前,在酒类饮品广利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立法机构没有出台专门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仅仅有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的有一定的局限性,阶段性的集中整治也只能带来短期效果,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1. 酒类饮品安全问题突出。

酒类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名酒和畅销酒被仿冒现象屡禁不止,有些地方制售假酒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由此导致了假酒中毒致人伤亡事件频频发生,酒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2. 管理体制和手段难以适应酒类行业发展要求。

从黑龙江省看,由于省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机构不健全,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酒类管理工作的要求。尤其是面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有的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状况,各地酒类管理机构由于经费短缺,没有专业检测设备,只能凭感官和经验进行检验,权威性不强,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酒类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

3. 酒类商品税收流失严重。

调查表明,一般情况下,每户酒类批发企业国税和地税每月平均在3000元以上,城镇零售业户每月定税额在百元以内,有些批发商以零售执照搞批发,按零售定税偷逃税款,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如绥化市共有无照生产的小白酒作坊400多家,预计每年税收流失至少400万元;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年实收税额2736万元,按照消费量测算应收8985万元,每年税收流失6249万元。

(四)酒类产业呈现“哑铃型”,已处于非健康发展状态

早在“七五”期间,黑龙江省白酒工业就创造性的出台了“议价粮食生产白酒给予财政补贴”、“新工艺白酒减免8%税率”和“新工艺白酒调价”等优惠政策。全国贵阳会议对饮料酒提出了“四个转变”后,黑龙江省更是抢抓机遇,以优质、低度、多品种、新工艺白酒为目标,利用优质白酒的酒头、酒尾、香糟、黄水,在全国率先对白酒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八五”期间全省白酒厂增加到574个。“九五”期间,白酒企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20%的白酒厂破产,50-60%的白酒厂生产不正常。“十五”初期,受税改影响,黑龙江省白酒产量下降36.31%,销售收入减少21.96%,利润下降58.25%,亏损面为45.45%。“十一五”初期,白酒行业全面复苏,虽然规模以下白酒企业数量是规模以上白酒企业的5倍,但税收不及规模以上企业的1/10;全省散白酒产量是规模以上白酒企业的2倍以上,但税收几乎为零。规模以上白酒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农村散白酒企业的“哑铃型”生产业态仍有加剧趋势。

黑龙江省酒类产业结构发展不和谐,整个行业发展不快,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区位优势不能尽快转变为经济优势因素,更有人流、物流、信息流落后,导致经济总量不足,整体消费量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历史原因制约了酒类行业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期,黑龙江省对酒类流通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有的地区把“酒类专卖”曲解为地方酒类封锁,采取种种行政或非行政手段,禁止外埠酒类商品进入。《光明日报》等国家媒体曾以《酒霸伤人》为题给予曝光。在1998年省政府废止的1979-1995年发布的部分规章中,《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成为56个被废止的规章之一。后来,为打破地方封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严禁地区封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紧急通知》。此后,一些酒类管理部门或被取消,或被合并,酒类市场进入了多部门、多单位交叉管理的局面。其结局是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乱管,使整个酒类产销行业完全陷入了混乱状态。这是影响全省酒类企业长足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黑龙江省酒类行业发展的优势及劣势分析

(一)黑龙江省酒类行业发展优势分析

目前,黑龙江省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GDP增幅达到11.8%,连续七年保持两位数增长。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城乡收入增加和消费水平提高,将直接拉动酒类产品需求总量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进一步升级,促进全省酒类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和市场建设进程发生积极的变化,这些对酒类产业的发展极为有利。

1. 资源禀赋优越。

我省生态环境良好,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是中国水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土地肥沃,有机质含量高,是世界上著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加之我省是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2008年粮食总产量达到4225万吨,目前,正在实施千亿斤粮食,丰富的资源优势将成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的一张王牌,也为全省酿酒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保障。

2. 政策优势凸显。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措施。特别是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措施,必将继续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社会消费水平,将为酒类商品产销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随着《食品安全法》及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的全面实施,对加强酒类监管和建立“放心酒”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保障,也必将更好地促进市场消费。

3. 市场潜力巨大。

黑龙江省酒类产品正面临着潜力巨大市场等待挖掘。一是本省市场潜力巨大。历史悠久的现代造酒发源地、独特的气候条件、移民聚集和多民族和谐相处的人文历史等所累积的寒地黑土酒文化,是黑龙江省位居白酒消费大省的基本因素;受欧洲文化的影响,啤酒人均消费量一直稳居全国前列。随着全省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旅游业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会越来越多,所以,全省酒类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是显而易见的。二是省外市场已具备进一步开发的条件。黑龙江省所生产的白酒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有广阔的市场;啤酒和各类果酒以其绿色、安全而受到省外市场的好评。只要酒类生产企业严把质量关,下大力气打造优质品牌,黑龙江省酒类产品扩大省外市场份额是必然趋势。

4. 产业基础雄厚。

黑龙江省酿酒业历史长远,基础雄厚,相关的配套产业,如印刷、包装、设备制造产业,完全可满足酒类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具有强力的人力资源优势。全省有专业科研院所20余家,高等院校68家,每年培养专业人才近千名。目前,从事酒类行业科技人员2000余人,培养出国家级评委30多人,省级评委逾百人,有很多科研成果在全国酒业处于领先地位。2003年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该省酒业协会率先在国内成立了首家国家级酿酒行业技能鉴定站,已培养高级酿酒师67人,技师118人。

5. 品牌建设有一定发展。

黑龙江省是新中国啤酒和酒精工业化生产的摇篮。多年来,酒精产品等级不断提高,在国内率先成功开发生产出特级食用酒精。玉泉、富裕、北大仓、龙江龙、北大荒等一批省内名优酒开始注重品牌建设,研制开发了“年份酒”、“龙酒”等一系列中高端用酒,繁荣了酒类商品市场,逐步改变了低端酒长期占据全省市场的局面。哈尔滨啤酒中高档产品已在全国范围畅销,“小麦王”、“1900”等品种深受消费者的喜爱。浓酱兼香型玉泉白酒经多年努力,成为了我国该香型的代表。

(二)黑龙江省酒类行业发展劣势分析

1. 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地方政府的重视是酒类行业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尽管国家将白酒列入限制发展行业,将啤酒和酒精列入高污染治理行业,但我们应学习和借鉴四川、贵州和山东等先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尽早把酒类行业发展纳入全省发展战略规划中,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2. 配套产业有待加强。

酒类行业从原粮生产到流通和消费,产业链条长,参与环节多,经济增长点多。虽然黑龙江省粮食和酒精在全国居前列,但吨酒效益和对财政贡献率不及四川、山东、江苏等产业链发达省份的一半,主要原因是与酒类生产企业配套的酒箱、瓶、盖等包装物及标识印刷等副产品,绝大多数需要到南方定制,加大了产品成本,从省内行业间相互补血变成向省外输血,严重影响了核心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3. 行业整合有待探讨。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酒类行业起步较早,虽然有各方面的优势,但在进入市场经济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因为研、产、销出现严重脱节,导致多项科研成果不能尽快转化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产销各自为战严重削弱全省酒类行业整体竞争实力,使得各环节不同程度的出现“贫血”,亟需进行系统整合,推广整体“龙酒”品牌,打造全省酒类行业的系统竞争力平台。

四、促进黑龙江省酒业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

通过对黑龙江省酒类生产流通消费情况深入分析研究,黑龙江省酒类行业的发展,在“十二五”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指导,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培育骨干企业,改善和优化市场环境,实施精品名牌战略,不断壮大酒类产业规模;进一步整合流通资源,健全流通渠道,全面提高酒类流通监管水平,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一)加大对酒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1. 制定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阶段性目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酒业健康发展提升到推进农业产业化、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高度统筹考虑,在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市场开发、品牌打造、企业融资、提高资源利用率、建设原料基地、质量安全标准和健全检测体系等方面,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酒类产业做大做强。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名优酿酒生产企业和信用批发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审核批准发放信用贷款,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鼓励支持酒业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

在阶段性发展目标上,要力争到2015年白酒产量达到30万千升,销售收入进入全国前8名,啤酒产量达到260万千升,销售收入进入全国前6名,酒精产量达到80万千升,销售收入进入全国前3名,果酒行业销售收入过亿元,力争全省酒类生产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20亿元,利税突破20亿元。培育5至7个全国性名牌产品,3000家“放心酒示范店”。

2. 建立酒业发展促进体系。

由省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设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综合、协调、督办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酒类行业结构调整,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维护酒类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配合酒类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全省酒类行业发展的自律管理和服务措施,积极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委托授权的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3. 加强酒类流通体系建设。

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高先进流通形式和先进营销方式的比重,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依托大型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发展覆盖城乡市场的酒类连锁经营网络,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酒类产品和服务。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在促进服务业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以进一步加快酒类流通体系建设的步伐。

4. 大力支持酒类市场深度开发。

一方面,着力开发省外和境外酒类市场。鼓励酒类名牌生产企业积极开发国内、国际市场资源,到省外、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或设立销售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加强省内酒类市场开发。通过政策推动和引导,组织开展“龙酒”联展联销活动、创新发展论坛和“龙酒”推介活动。推动有“龙酒”特色商业模式建设,不断推出适合商务、旅游、馈赠、休闲消费等领域产品,促进全省酒类消费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提升酒类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1. 调整优化酒类产业结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要求,白酒、酒精属限制类项目。白酒工业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消费需求和节约生产为目标、贯彻“优质、低度、多品种、低消耗、不污染,高效益”原则,稳步提高白酒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特别是产业政策部门要在审核酒类建设项目时严格把关,支持啤酒和果酒产业的发展,严格控制白酒和酒精项目布新点、建新厂,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要重点建设“龙酒”集中发展区,促进酒类配套产业发展,实现资源集中化、资本集聚化、生产集约化、企业集群化。

2. 建立酿酒工业原料基地。

围绕全省名优白酒、酒精、啤酒、果酒生产需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整合种植资源,建立优质原料基地。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骨干酿酒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的方式,建立绿色种植原料基地,在保证啤酒用大麦、白酒用高粱、酒精用玉米等粮食基础上,鼓励提倡种植开发使用山野浆果资源;抓好以品种改良为主的新技术推广,把好原料产量和质量关。

3. 加快培育龙江酒业知名品牌。

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在财政部门支持下,由省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立龙江酒业的整体展示平台或推广中心,从历史、文化、品牌、产品等方面全方位宣传地产酒。开发生产有龙江特色的“龙酒”系列产品,以“龙酒”整体形象强势突击,实施集团作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注重设计和包装区别各种“龙酒”产品,在宣传上进行“量身”打造、“量体”裁衣,在包装上不同程度地赋予文化和历史内涵,打造出“脱胎换骨”的“龙酒”品牌。大力支持和鼓励省内名优企业,充分挖掘黑龙江省酒文化,以悠久的品牌争创“中华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

4. 大力推进酒类产业科技进步。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生产工艺、资源利用率、产品质量和龙头企业发展上,加快建设酒类产品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酒类生产企业要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针对不同市场开发各档次产品。酒类企业技术改造可按农产品深加工、循环经济等项目积极争取使用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使用国产设备按投资额的40%抵扣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三)全面提高酒类流通监管水平

1. 强化地方酒类监管立法。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促进国家级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参照酒类管理先进省市做法,尽快制定出台《黑龙江省酒类管理条例》,使全省酒类管理早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 完善和全面实施酒类市场准入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酒类批发企业规范和酒类零售企业规范,进一步整合酒类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资源,形成合力。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实行备案登记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就是实行酒类流通许可证制度,将酒类流通许可证作为酒类流通企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要件,由省级酒类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由地、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酒类流通企业发放,为今后推进酒类流通企业整合打好基础。

3. 强化酒类市场监测和检测。

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酒类管理市场监测和检测系统,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现代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进行监测,密切跟踪酒类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依托有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定期在市场上抽检酒类商品,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4. 强化酒类行业统计分析。

一是建立全省酒类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市酒类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省级酒类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以便全面掌握酒类行业情况,加强行业指导的针对性。二是建立酒类行业统计分析制度。酒类行业统计分析是酒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酒类流通领域几乎是空白,市场情况模糊不清,只能凭经验做出推断,对行业的走势不能定时定量分析,建立行业统计分析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5. 强化酒类行业依法经营。

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监控。严肃查处假联营、假买断品牌、不合法的异地灌装酒,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场、超市、名酒专营店等经营场所,加大日常检查和重大节日巡查力度。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大案要案,要严格按照溯源制度管理。严厉打击地方保护行为,促进全省酒类市场大流通、大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酒类流通安全信用信息监控网络,实施销售假冒伪劣“黑名单”公开曝光制度,全面建立酒类流通企业进货票证档案和酒类商品进货台账,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6. 强化酒类税费征缴。

加强对省内白酒企业在省外的销量监测,防止出现地方税收保护行为。设立“酒类运输许可证”,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堵塞配货站中转,运输的监管盲区,从而加强对名酒企业在本省销量的监测,杜绝增值税流失。提高酒类批发经营准入门坎、限定批发企业数量上限,扶助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培育、支持连锁店模式,全面加强酒类税源监管。建立酒类行业生产、销售企业诚信纳税制度,做好税源普查监管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7. 强化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设,彻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将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列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编制、执法设备和执法车辆;没有成立专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的地市县应尽快成立,加强业务培训,建章立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爱岗敬业的执法人员,真正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四)加大全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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