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24-05-29

哪些情况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精选5篇)

哪些情况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1篇

哪些情况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②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所作的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点考虑:一是为了给因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所以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可以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为了教育在职的会计人员知法、守法,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哪些情况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2篇

银行业从业资格是从事银行业专业岗位的操守、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方面已有长达上百年的实践,这是其之所以长期拥有领先的核心战略竞争能力和不竭的金融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

资格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由四个基本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资格审核。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相关专业科目考试后的从业人员,我们还要根据其从业记录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是否颁发资格证书。因此,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仅仅是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证明,它同时也说明了证书持有者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社会上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并通过认证考试,可以获得考试合格证,说明其具备了银行业从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与管理办法浅析 第3篇

(一) 存在的问题一是门槛低。

目前,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报考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没有提出学历要求, 报考的人员中有小学或初中毕业的。加上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偏低, 取证的门槛低就会形成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现状。二是培训市场混乱。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离不开会计, 学会计的相对来说容易找工作, 因此每年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数逐年递增。再加上时间短 (社会培训通常是三门课学三个月) 、费用高 (从学习到取证少则800元, 多则1000元) , 因此导致社会上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没有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大肆在媒体上做虚假宣传, 甚至打着“包过”的旗号到处招揽生源。又由于很多想涉足会计行业的人对本行业情况知知甚少, 所以给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可乘之机, 因而造成玉龙混珠, 严重地扰乱了会计职业资格培训市场, 大大降低了培训质量和行业声誉。三是考试形式落后。目前的取证形式采取由各省统一组织考试、各个地区乃至县市分设考场。采用纸质的方式, 统一试卷、集中考试。这种考试方式不易控制考试成绩的真实有效性, 由于各个地方的考试监管工作松严不一, 结果出现学员打听及格率从而选择考试地点的现象, 导致取证人员良莠不齐, 暴露出考试形式落后的弊端。四是取证方式不合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或者珠算五级) 。只要考试全科合格, 就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取证的三门课程主要侧重理论基础知识, 而会计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技能工作。所以很多人虽然通过了三门课的考试, 也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但是仍然做不了会计, 对实际账务处理无从下手。五是年检走过场, 后续监管不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登记管理制度, 目的是要求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实际情况是有的会计人员是真想学、有的是为了年检而学、有的是为了年检而不学 (这些持证人员未从事会计工作只是为了保住证书) 。目前从各地的监管情况来看:多数人也是为了完成年度后续教育任务, 只要交钱参加了考试、就准予年检过关, 至于是否更新了知识、提高了技能不予理会。

(二) 改进措施一是提高准入标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4篇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地自行编制教材及安排考试时间的政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多数涉及《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或为《会计实务》与《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5篇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4-19 00:00:00 查看次数:53121 次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类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应考几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全省统一题库,三科联考,一次考试三科全部通过,方可视为考试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2、考试计划怎么查询?

各省辖市财政局一般在每季度末公布下一季度考试计划。如果考生人数较多,财政部门会适时追加考试计划。请考生关注各省辖市财政局网站,查询考试计划。

3、考试辅导教材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的《会计基础》(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初级会计电算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购买教材请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或到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购买(郑州市政七街丰产路口向东100米路南)

4、报名的时候,系统提示已有报名序号,报不上名,是怎么回事?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个季度内多次报名。按照规定,每人一个季度内只能报考一次。如果前一次报名缴费未成功,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清除报名序号,然后才可重新报名。

5、考试结束,什么时候能查询成绩?如何查询?

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河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

http:///)。各省辖市考生请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查询具体的办证时间和要求。

三、高级会计师类

高级会计师考试、申报程序

(一)2011高级会计师的申报、评审条件在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照《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5号)执行。

(二)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每年6月份报名,9月份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

(三)考试成绩合格后,10月份将参评材料报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财政厅会计处待评。

(四)一般每年11-12月评审,次年元月份在河南职称网公示评审结果,2月份下发评审结果文件,同时清退有关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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