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2024-05-17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精选13篇)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1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法规文号: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发文日期:2011-09-1

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俱乐部文件提醒: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0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6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1]99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全文请登录纳税人俱乐部网站()查询。链接:,,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2篇

XX县国税局:

XX公司于XX年X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票号:X、金额X元、税额X元,XX年X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票号:X、金额X元、税额X元;因XX公司XX年X月至XX年X月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在此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但因贵局税务信息系统原因导致XX公司在XX年X至X月未收以上X张增值税票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故未能按时申报抵扣。

特此说明!

XX公司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3篇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认定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一般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不满足会计上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要作为销售处理,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行为。

“不得抵扣”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是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本文所要分析的是上述规定中容易产生混淆的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存货改变用途用于对外投资、对外分配、对外无偿捐赠和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辨析

企业货物按其来源可以分为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三类。外购货物在企业内没有进一步加工, 不产生价值增值;而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在企业内经过进一步加工, 产生了价值增值。企业的货物按其改变用途后的去向可以分为用于企业内部和用于企业外部两大类, 其中:对外投资、对外分配和对外无偿捐赠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 能够产生流转额;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用于企业内部的货物, 不产生流转额。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征税对象主要是企业商品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与修配等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部分, 增值税以“增值额×税率”来进行计算。因此, 只要是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 其在企业内是产生了价值增值的, 不管用于何种用途, 都应当缴纳增值税;只要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是存在货物流转的, 能够产生流转额, 不管来源如何都应当缴纳增值税。即,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视同销售, 计算销项税额。而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既没有内部价值增值也没有货物流转, 不能计算销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便不允许抵扣。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对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当视同销售行为能够增加企业资产或者减少企业债务时,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应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1) 企业将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是一种非货币性自产交换行为, 以货物换取权益, 能增加企业的权益资产, 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其公允价值及销项税额,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按其公允价值,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按公允价值及相关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按其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2) 企业将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分配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是一种债务重组行为, 以货物抵偿债务, 能减少企业债务, 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其公允价值及销项税额, 借记“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按公允价值,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按公允价值及相关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按其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2.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 企业将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捐赠, 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不能增加企业资产或者减少企业负债) , 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不确认收入, 只将其成本结转, 并计算销项税额。按其成本及销项税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其成本结转, 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按其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2)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 因为是在企业内部消化, 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不确认收入, 只将其成本结转, 并计算销项税额。按其成本及销项税额, 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按其成本结转, 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按其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二) 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如在购买时即已确定用于企业内部则不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直接计入采购成本。如在购买时不能确定用于企业内部则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 而后用于企业内部时, 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按其成本与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按其成本, 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按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具体如下图所示:

摘要:企业将货物改变原有用途用于对外投资、对外分配、对外无偿捐赠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 有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有的作为“不得抵扣”处理。本文从两者的内涵、范围、本质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剖析, 重点分析其业务实质。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抵扣

增值税以票抵扣有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减少抵扣环节不连续,经营者必须按时抵扣税款,才能将税负向后手转移,从而实现税款抵扣环节的连续性。如果经营者没有按时抵扣进项税,又将如何呢?

一、增值税以票抵扣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的相关规定,我国增值税采取的以票扣税,经营者必须取得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票。进项税抵扣的时限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超出规定期限,无法实现税款抵扣。

从目前开具发票情况看,只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经营者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所以取得发票的类型是制约抵扣进项税的关键,但并非其他纳税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增值税税率分布来,17%是基本税率,还有13%、11%、6%、3%等低档税率,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对企业经营业务具有较大影响。经营者状况千差万别,无法完全适用单一模式来衡量,这也是经营中需关注的问题。

二、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抵扣进项税形成因素上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不同的成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必须区别对待,按成因分为能抵扣而不予抵扣和不能抵扣两种情况。

1.不抵扣进项税的成因分析

一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在经营业务中,由于合同约定或经营范围的限定,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票据,无法实现连续抵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地税发票。这需要从经营范围和对方发票开具资质入手,在我国各种经营业态中,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還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经济业务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或不能依规履行合同,都会导致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是能抵而不予抵扣进项税。在涉税管理中,如果每一个管理环节能够及时跟进,且存在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这种状况很少发生,而且主要是人为因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清,误认误判,对于合规发票管理措施跟进或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超出增值税认证抵扣的期限,对于发票丢失、密文错文等导致发票无法抵扣的事项不及时处理,因此人为无法改变进项抵扣现状。

2.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论何种成因都会导致不能抵扣的事实,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分析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加强涉税管理,做好税务筹划。究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误判。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会计核算上只能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商品成本,商品实现销售后,在销售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商品成本加大,导致单位商品毛利减少,毛利率降低。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商品购进成本无法准确把握,成本忽高忽低,导致会计信息失实,从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企业确定定价政策往往会以商品成本为起点来,由于成本不准确,导致商品定价无法反映真正的收益,导致商品销售定价决策失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定价直接关系到商品能否顺利实现销售,以一种毛利较低,甚至微利的状态去实现销售,无疑于自断财路。

二是丧失了利用税收政策的契机。如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就纳税人丧失了应享有的权利。至于将进项税计入商品成本,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如果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而计入成本导致成本虚增,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全部抵消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是进项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环节不连续,形成滞留票。随着我国税务系统逐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变得更加明朗,监控和管理过程更加清晰,形成增值税滞留票,不抵扣进项税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即使购入的产品或劳务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认证抵扣也会形成滞留发票,金额较大时还会引起税务机关预警。

3.完善经营者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无论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成因,还是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都必须完善企业经营者税务管理措施,提高风险应对防范能力。

(1)完善企业涉税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涉税管理,对问题早发现落实。由于涉税事项时效性强,加强日常监管尤为重要,涉税管理措施尤其要注重监管实施者能力,实施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熟悉国家税收政策,监管频次是否得当。另外,企业要经常加强涉税事项的风险分析,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学好用足税收政策。

(2)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相关商品或劳务采购业务。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客观原因分析,主要是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抵扣的规定,因而必须谋划企业经营采购业务,在合同签订、业务洽谈环节,认真分析对方是否满足经营业务需要,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是否符合经营业务范围。在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取得发票要及时传递,财务部门要及时审核,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重点审核发票签章是否完备,项目填列名称、金额、数量、单价是否齐全,票面开具不清的是否附有明细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8年11月15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第50号令 2008年12月25日发布.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5篇

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销售免税项目;

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提供(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g、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h、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6篇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37.7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外销货物取得收入115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8),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6月应退的增值税为。 A.75.4万元 B.100.9万元

C.119.6万元 D.137.7万元

【答案】A 【解析】根据“免、抵、退”的计算方法,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115×8 ×(17%-13%) =36.8(万元);应纳增值税=150×17%-(137.7-36.8) =-75.40(万元);免抵退税额=115×8×13%=119.60(万元);应退税额=75.40万元。

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人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答案】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 -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7篇

作者:王文清郜薇周光发

财务与会计 08期

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a栏)。即,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因此,出口企业提交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前提是纸质单证收齐及电子信息齐全(无电子信息申报除外)。

(二)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外销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入账时点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月做账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案例分析

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提供收汇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在202至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应做如下处理(单位:元,下同):

(一)2月份发生业务

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2 000 000元,销项税额为340 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料4 705 882元(不含税)经银行转账,进项税额为800 000元(为便于计算约等于800 000元),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原材料――服装面料

4 705 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505 882

3.当月发生两笔服装出口业务,第一笔在2月14日出口600 000美元(FOB价),已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齐全,并在25日收汇取得了凭证,当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0650,银行手续费606.5元。第二笔在2月27日出口400 000美元(FOB价),当月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齐,也未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正式免抵退税条件。已知,2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1053。

外销收入=600 000×6.1053+400 000×6.1053=3 663 180+2 442 120=6 105 300(元),当月实际收汇金额=600 000×6.0650=3 639 000(元)。

借:银行存款(3 639 000-606.5)

3 638 393.5

财务费用――手续费

606.5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600 000×(6.1053-6.0650)]

24 180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2 442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6 105 300

4.当月19日收到一笔1月12日出口的500 000美元(FOB价)的服装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06,实际收汇的人民币为3 030 000元(500 000×6.06),且出口货物报关单与信息齐全。已知1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099,该笔在1月份出口服装的外销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价格为3 049 500元(500 000×6.099),并在1月底计入外销收入。则在当期调整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略)。

借:银行存款

3 030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9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3 049 500

注:1月底记入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3 04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3 049 500

5.月末结转内销与外销的主营业务成本(具体核算略),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为0。

(二)3月份发生业务

3月份该企业无内外销业务,故在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只对2月份发生的内外销业务及免抵退税进行申报。

1.免抵退税预申报

根据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该企业将2月份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600 000美元和1月份500 000美元出口服装的相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信息向所属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因2月份出口的第二笔400 000美元服装信息不齐,只参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的外销收入申报,不参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待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当期再进行申报。上述业务经所属地税务机关预审通过,产生正式申报免抵退税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 049 500+3 663 180)×(17%-16%)=67 126.8(元),并以倒记账方式记入2月底账务之中。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67 12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 126.8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340 000-(800 000-67 126.8)-0=-392 873.2(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92 873.2元。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 049 500+3 663 180)×16%=1 074 028.8(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2 873.2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 074 028.8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2 873.2(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 074 028.8-392 873.2=681155.6(元)。

4.当期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在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生成电子数据并凭相关报表及凭证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5.在3月底,该企业正式申报的兔抵退税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2 87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1 155.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 074 028.8

需注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当期退税额392 873.2元应填报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即3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6.月底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392 873.2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2 873.2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同处理差异分析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税收规定以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外销收入额为依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67 126.8元,其中包含1月份出口服装的部分。而会计处理是以2月份外销收入6 105 300元为计税依据,具体处理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外销收入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 105 300×(17%-16%)=61 053(元)。

2.当期应纳税额=340 000-(800 000-61 053)-0=-398 947(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98 947元。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 049 500+3 663 180)×16%=1 074 028.8(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8 947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 074 028.8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8 947(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 074 028.8-398 947=675 081.8(元)。

由此看出,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的不同,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相差6 073.8(67 126.8-61 053)元。由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2月底入账时,应结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因此,只能在确定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外销收入后,才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但按上述案例,此数据在3月初免抵退税预申报时方能知晓,如果外销收入只有单证收齐而信息不齐,还要调整2月底按会计处理计算的免抵退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达到记账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期正式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三者相一致。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差异的调整建议

(一)按税务处理方式

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虽然有助于提高退税管理的便易性,统一申报出口退税的口径,使免抵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保持一致,但却出现了会计倒记账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出口企业可在所属期的月底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在月底结账前要确定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外销收入,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实际金额,以使账务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账、表一致。

(二)按会计处理方式

按会计规定来处理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出现两表的差额。差额体现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C栏,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差额时,可在当期调整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二是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差额时,此时分为两种方式处理:如果企业在当期可以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使其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一致,则在当期调整处理使25C栏为零,已入账的还应调整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在当期无法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使其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致,则在当期不做任何调整处理,而在下一期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达到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后两个月的累计数相一致,使25C栏调整为零,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述建议因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免抵退税预申报管理及两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致性比对的要求不同,会计及税务调整的方式也应随之调整。所以,出口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8篇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外的劳务。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购进货物,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概括起来,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有: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 (4)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项目举例说明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 不动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就是说,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不动产新建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某公司新建一分厂, 厂区绿化购入植被一批113 000元 (价款100 000元、税款13 000元) , 树木50棵、共计11 300元 (价款10 000元、税款1 300元) , 以上共计支付124 300元。

解析:该公司购入的花草树木, 表面上看是购入的物品, 应该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我们应从花草树木的栽植方式上予以分析。若上述花草是栽在花盆里的, 能够移动, 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然而, 该批草皮和树木是种植在土地上的, 实际上为其他土地附着物, 隶属于不动产范畴, 系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 因而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分录:草木种植完毕时, 借:固定资产 (或消耗性生物资产) 124 300;贷:银行存款等124 300。

(2) 不动产技术改造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2:某公司办公大楼进行改造, 新安装一部电梯, 该电梯买价409 500元, 其中:价款350 000元、税款59 500元。厂家免费提供安装, 目前已投入使用。

解析:该部电梯虽然单独核算, 但必须固定在楼房中方可使用, 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 该部电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409 500;贷:银行存款等409500。

(3) 不动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日常维护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3:某公司办公大楼卫生间更换2个洗手盆, 花费351元 (价款300元、税款51元) ;管理人员办公室更换5个日光灯, 花费70.20元 (价款60元、税款10.20元) ;更换6部电话, 花费561.60元 (价款480元、税款81.60元) 。以上物品合计款项为982.80元。

解析:会计人员一般认为, 购入的上述物品为企业低值易耗品, 属于成本性项目支出, 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理应抵扣。然而, 依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洗手盆属于卫生设施、日光灯属于照明设施、电话则属于通信设施的一部分。虽然该公司购入以上物品可以作为单价较低的低值易耗品核算, 可直接进行一次性摊销计入生产成本, 也可计入生产成本中管理用房屋日常维修费中, 但上述物品均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购入时, 借:低值易耗品982.80;贷:银行存款等982.80。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低值易耗品摊销982.80;贷:低值易耗品982.80。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指企业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化肥生产企业购入的化肥生产线的进项税额、供电企业购入的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及农机公司购入用于生产农膜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税法上列举的其他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律不得抵扣。

例4:某供电公司购入两台变压器, 购买价为65 000元, 其中:价款55 555.56元、税款9 444.44元, 用于农村低压电网技改项目。

解析:因为该变压器是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项目, 属于税法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因此,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65 000;贷:银行存款等65 000。

3. 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指企业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以及其他职工福利项目。

例5:某公司购入一辆大客车, 价值585 000元 (其中含税款85 000元) , 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

解析:该公司购入的客车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其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是由于其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 属于集体福利用途, 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585 000;贷:银行存款等585 000。

4. 用于个人消费。

指企业购进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开水炉、热水器等用于个人消费的福利用品或生活用品, 不论用在何种场合, 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 上述物品无论是用在生产一线或抢修值班室还是职工食堂、托儿所或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 均不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个人消费, 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如礼品等。

5.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所发生的损失, 不含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例6:某公司2010年12月购买一辆皮卡车, 用于生产抢修, 由于管理不善于2013年12月被盗。该车辆原价118 000元, 已抵扣进项税额17 145.30元, 已提折旧84 075元。

解析:一般企业在计算资产损失时往往会忽略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按规定,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已抵扣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五条,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例中车辆因管理不善被盗,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属于条例中第二种情形, 因而应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皮卡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18 000-84 075) ×17%=5 767.25 (元)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39 692.25, 累计折旧84 075;贷:固定资产1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 767.25。

另外, 提醒一般纳税人注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 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 从2013年8月1日起,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以按规定抵扣, 但个别情形不得抵扣。一些单位因对增值税政策掌握不够准确, 对于一些税法上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从而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实例加以分析, 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收法规, 规避税务风险。

关键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参考文献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9篇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10篇

悲催的事:由于粗心大意,增值税专

用发票超过180天,忘记认证,最终

造成逾期。找老板吧是自己犯的错,找税务吧自己关系薄,肿么办?

一、发票逾期抵扣,还有机会,且看且珍 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 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 抵扣其进项税额。(大白菜提醒注意:权限是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 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大白菜 提醒:这一条是企业的救命稻草)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大白菜评论: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非常人性 化的一个规定,虽然程序在实际运作时相 当麻烦,但总算给纳税人了一个改正的机 会!

二、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以后,如何操作呢?

首先我们在纳税申报表的表二《进项税明 细》里录入批复允许抵扣的逾期进项税,其中的35行就包括了逾期抵扣的2份发票 和1份当期的正常认证发票

但是抄税时会出现这样的提示:提醒比对通不过!与远程认证系统的数据不符!

怎么办? 处理方法:让税局从后台,办理强行比对通过就可以 了!

增值税发票未抵扣证明 第11篇

证 明

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开具给XXXXXXXX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为XXX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XXX,价税合计为XX.XX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我单位确认,上述发票遗失。特此证明

****年**月**日

增值税海关进口发票抵扣流程 第12篇

问:增值税海关进口发票抵扣流程?

答: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模块采集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上传数据,可通过“接收结果查询功能”查询上传的数据是否已传输到总局的稽核系统。稽核系统每天晚上将企业采集信息与海关传输的进口缴款书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可通过“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查询功能”查询。上传票全部比对相符的,稽核系统每月初自动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功能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信息可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和“稽核结果通知书清单查询”.比对不通过的,如果确认本征期内只抵扣当前比对相符的,可以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功能,将比对通过的缴款书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第13篇

现以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例:美丽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233314587121212,海关代码:5678910009,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在2014年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一、6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1000000元,销项税为17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辅料计1764705.88元(不含税价款),进项税额为300000元,经银行办理电汇支付,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无误。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为便于计算举例简化)。

(3)当月发生三笔出口业务,服装商品代码为62064000,其中,第一笔在6月18号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423120140618341658,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68,出口服装数量为54000条,出口额为502200美元(FOB)价,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293美元,计1808元)。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二笔在6月21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423120140621341853, 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69,出口服装件数为43000件,出口额为369800元(成本加运费价,CFR价),其中海运费为3500美元(已支付给货代公司)。在当期收齐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信息齐全,并在银行办理了货款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并结汇(手续费1808元,为便于计算简化处理),当月结汇汇率:1:6.21。

第三笔在6月29日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423120140629213526, 出口普通发票号码为00042570,,出口数量为62000,出口额514600美元(FOB价),在当期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全,,同时企业也未在当期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此笔业务不能在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正式申报免抵退税。

已知6月1日的美元汇率为1:6.171,上述三笔业务外销收入换算人民币 价格分别 为3099076.20元、2260437.30元 {(369800- 3500)*6.171 }和3175596.60元,月底计入外销收入账,填报在6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7栏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为8535110.10元。

(4)在当月收齐一笔5月16日出口服装的报关单且信息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312420140516221512,服装商品代码为62063000, 在6月份收汇取得了收汇凭证,出口发票专用号码为000444432。出口服装数量为32000件,393600美元(FOB)价,已知5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6.14,该笔在5月份出口服装的外销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为2416704元,并在5月底计入外销收入账。

二、该公司 6 月份的账务处理、免抵退税预申报、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计算填列的操作如下:

1、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借:原材料-面辅料 1764705.8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

贷:银行存款2064705.88

3、(1)1借:应收账款 (502200美元) 309907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3099076.20

2借:银行存款3116842.57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293美元)1808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19574.37

贷:应收账款(502200美元)3099076.20

(2)1借:其他应付款21598.50

贷:银行存款(3500美元)21598.50

2借:应收账款(369800美元)228203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2260437.30

贷:其他应付款21598.50

3借:银行存款2294638.47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1808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14410.67(红字)

贷:应收账款2282035.80

(3)借:应收账款(514600美元)317559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收入3175596.60

(此笔业务应在以后月份出口收汇的当期,减少应收账款增加银行存款科目)。

4、借:银行存款2444256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27552(红字)

贷:应收账款(393600美元)2416704

5、6月份结转内销和外销的主营业务成本(略)

6、免抵退税预申报。为了使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相一致不出现误差,建议企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 以审核确认当期形成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的准确性。经审核,该单位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6月份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872000美元(扣减海运费后为86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5359513.50元)和5月份3936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16704元。

以上三笔业务合计7776217.50元(5359513.50+2416704)

注意点:在6月份出口的第三笔514600美元服装因信息不齐,只参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的外销收入申报(即填入《增值税纳税汇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的第7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该数据在导入免税申报数据时自动生成),不参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计算,待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当期再进行申报。

如前所述,在确定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收入后,来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7月初的免抵退税预申报时,要达到计账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1)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其他性质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表3第18栏填好后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表4)当期正式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三者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时,存在两种情况:

(1)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4)25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3)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有差额时,可在当期调整冲减(表4)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

⑵当(表4)25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表3)第18栏产生25栏有差额时,可在当期调整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保持一致。

(在先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只需进行表内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本例中,由于(表4)第25栏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5351.10元[8535110.10*(17%-16%)=85351.10]与(表3) 18栏数77762.18元[7776217.50*(17%-16%)]之差为7588.92元,故在 (表4)25栏C调整7588.92元,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

7、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填列与账务处理。

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1)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表3(18栏)填报后自动生成,同上无其他转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3)第18栏)。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77762.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7762.18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7776217.50)*(17%-16%)=77762.18]

摘要: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所涉及到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填表和纳税申报。

关键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填表,纳税申报

参考文献

[1]中注协.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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