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2024-06-30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精选12篇)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第1篇

1.固定资产方面。我国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为:自2009年1月1日起, 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全国范围内 (不分地区和行业) 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项改革方案实施后, 在节税效应的影响下, 企业将有更充足的动力构建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经营水平、增强竞争力。同时, 大量基础设施的构建导致固定资产的市场需求增加, 从而拉动制造型企业的发展, 对于刺激经济、促进就业等有着积极作用。

2.进口设备方面。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这种“公平”的、“一视同仁”的做法, 实质上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下游客户基础。

3.外商投资企业方面。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还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大大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上述三种措施的综合效果, 消除了因企业性质与固定资产来源不同而造成的税收政策差异, 使本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在税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 大大促进了本国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 鉴于我国市场原材料、人力资源等成本相对较低, 我国企业生产制造水平日益提高, 国产设备比进口设备更具有价格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上述改革措施还将大大刺激我国生产制造型企业产品需求量的增多, 为扩大内需提供了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

4.小规模纳税人方面。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 (工业企业) 与4% (商业企业) 统一调减至3%。该项措施为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负担、降低营运成本、增大利润空间、增强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大大鼓励与扶持了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同时为劳动力富足的我国人才市场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

5.矿产品增值税方面。除了上述减少税收与降低税率的鼓励措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还提出了一项旨在调整产业结构的提升税率措施, 即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这一税率的提升, 体现出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此项措施的实施, 增加了矿产品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 考验了该行业企业的经营实力, 达到淘汰一批经营业绩不佳、管理不善、实力不强的中小型矿产品经营企业的目的, 从而从税收的角度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与持续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提供政策支持。

二、增值税转型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一) 纳税人性质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筹划与安排。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 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算基础,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因此,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 (抵扣率) 达到某一数值时, 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出台后,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 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 当企业销售的是普通产品时, 若其产品的增值率为17.65%, 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 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反之, 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等 (以下简称“特殊产品”) 时, 若其产品的增值率为23.08%, 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 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反之, 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降低,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也随之下降, 即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增值率一旦高于平衡点, 其增值率越大则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税收方面享受的“节税”利益也就越多, 从而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税收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与支持。

同时, 当企业经营普通产品, 若其增值税的抵扣率为82.35%, 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若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 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的;若本期的抵扣率高于82.35%, 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的。同理, 经过计算, 对于经营特殊产品的企业,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76.92%, 相应含义在此不作赘述。这便意味着从抵扣率的角度看, 一般纳税人要想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 则需提高自身的抵扣率。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中对于固定资产购进时可享有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便为提高企业的抵扣率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从而鼓励企业进行基础设施的构建等投资活动。

所以, 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 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 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 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 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

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 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 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上与以前有所不同。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 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 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当然, 需要强调的是, 无论选择哪种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最根本与最关键的是要以我国税法为基础, 应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机关关于相关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二) 计税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 (或只能抵扣3%) ,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 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 即在分别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的情况下购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后所获得的净利润相等时两供应商的价格关系。

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 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 其含税进价为B。则有:{销售额-A/ (1+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 (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 (1-所得税税率) ={销售额-B/ (1+征收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 (1+征收率) ×征收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 (1-所得税税率) 。

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 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 若购进的货物非特殊产品, 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86.80%时, 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 无论从哪一方进货, 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 若购进的货物为特殊产品, 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90.33%时, 即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 无论从哪一方进货, 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于供应商而言, 由于税率的调整, 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 这便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若要在竞争中取胜, 价格因素成为更为敏感的因素。因此, 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 增强成本控制, 扩大市场份额, 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 在选择供应商时, 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 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数值, 合理选择供应商, 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 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 税率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 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仅为3档, 即从事非特殊产品 (包含矿产品) 经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为17%、从事特殊产品 (不含矿产品) 经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为13%、小规模纳税人为3%。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 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适用相应税率。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 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 防止与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 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此次减税的大好时机, 配合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相应的经营战略, 大力拓展经营业务, 增强自身实力, 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四) 退税政策

浅析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人;纳税主体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2)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3)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4)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我国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175-02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梁芬,2009)。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利用不同销售方式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现金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现金折扣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该按照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通过转变现金折扣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做法:

1.以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主动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价格,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期限,如果未按照约定的收款期限还款则加收相应的违约金。这样,如果购货方提前还款,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实际的影响,但相应的现金折扣却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2.变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实际上都是赊销的行为, 在销货时未能收到货款,但是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此看来,变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方式可以推迟纳税时间,防止垫付税款,节约销售成本。

3.采取递延折扣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是有经常业务往来的企业, 而且企业信誉良好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把购买方本期的现金折扣变成下一期购买的折扣额, 在不影响购买方的利益前提下达到节税的效果。如果本期购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则将本期应给与的折扣金额在下期购货时兑现,并将兑现的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筹划

1.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

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或购买的货物, 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由此,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简单的税务处理将实物折扣转变为价格折扣,以达到节税目的。

2.赠送其他小商品的折扣

根据税法相关固定,这种折扣所赠送商品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即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这种折扣方式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而且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资金筹集和核算的工作。相比之下,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扣更有利于税收成本的节省。

二、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如某企业销售货物后又负责该货物的运输业务, 销售时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缴增值税, 运输货物时涉及到营业税应税项目要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和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由此可知,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率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是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则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实行购进扣除法,这也为企业递延纳税创造了条件。在增值税递延纳税筹划中,企业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一)尽量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赊销方式,并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给企业延期缴纳了税款,争取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在不影响全年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又可以使企业实现递延纳税。

(二)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销货企业只要发出产品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相应发生,使得销货企业在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垫交增值税,必然损失垫交税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则应垫交增值税而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因此,企业在进行递延纳税的税收筹划时,应避免采用上述两种结算方式。

(三)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通过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一是合理利用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延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递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二是努力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当期采购计划,增加当期采购产生的进行税额,进而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达到递延纳税的税务筹划目的。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第4篇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税费的影响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含原值及相应的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只是原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并可进行抵扣。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既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扣除,所以,转型后当期应纳增值税就会减少。由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可抵扣,使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在不改变折旧方法的前提下,年折旧额也减少,年所得税就会增加。

例1:某医疗器械厂,主要生产医疗器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每年购进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为1 000万元,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之和为10%,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企业执行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资金成本6%,增值税销项税190万元。

转型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每年增加的增值税及附加为:1 000×17%×(1+10%)=187(万元)。每年增加折旧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95%÷5=32.3(万元),残值收入=170×5%=8.5(万元)。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购进时:

每年计提折旧:

每年缴纳增值税:

转型后,企业可用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降低增值税费及附加。会计核算分录为:

购进时:

每年计提折旧:

每年缴纳增值税:

对比转型前少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87万元。

二、企业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筹划分析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财税[2004]156号规定增值税转型适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行业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为工业和商业征收两档税率,而是统一征收3%的税率。企业对转型后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利用纳税人产业范围进行税收筹划

要想获得购进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有两种办法,其一,从其他类行业转入该六大行业;其二,如果企业规模小又含有六大行业的生产且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应将几个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生产分厂分离出来合并组成新的生产企业以获得税收抵扣优惠。如果企业规模大又含有六大行业的生产且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法人,重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以获得进项抵扣优惠。

例2:江苏省有主要生产服装原料的生产厂家A、B两家企业。两家企业在生产服装原料的同时,还生产化学纤维制品。预计今后五年A、B企业每年生产服装原料取得收入分别为3 000万元、3 500万元,而生产化学纤维取得收入分别为2 000万元、2 300万元。生产化学纤维制品每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分别为500万元、600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A、B两家企业按现状经营,由于其可作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生产行业(化学纤维制品)不是主产业,所以不能获得进项抵扣的税收优惠。

筹划思路:将A、B企业生产化学纤维制品的分厂(车间)分立出企业,分立后重新组建新的公司C,C公司对化学纤维制品统一生产和销售,原A、B企业的化学纤维制品生产分厂(车间),属于C公司的两个分公司。假设分立成本100万元,每年增加人工成本2万元。

根据例1的计算方法,合并的收益净现值为:[(500+600)×17%×(1+10%)-(500+600)×17%×95%÷5-2]×(1-25%)×(P/A,6%,5)+(500+600)×17%×5%×(S/P,6%,5)-100=484(万元)。

(二)选择纳税人身份方式

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假定一工业企业平均每月的销售额为X,可抵扣的购进额为Y,则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为(X-Y)×17%,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3%X,税负相等时(X-Y)×17%=3%X,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Y=82%X。由此可知,当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8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合算;如果该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也就是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三)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费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五)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要多加筹划。如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

三、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便得不偿失。特别是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权衡以下因素:

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企业在选择纳税人产业范围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固定资产是否在抵扣的范围内。

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产业范围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其他类行业转入六大行业后,工商、税务等一系列变更成本如没有足够的销项税额可抵扣,企业将积压进项税资金,并因折旧额减少而多缴所得税。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产业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转换之后带来的节税收益不足以抵消增加的成本支出,则企业仍可保持原来的产业。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第5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

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

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

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

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

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

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第6篇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分析;纳税筹划;运用

一、引言

因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所以其关系着企业的生产决策、经营安排、投资策略、销售政策等多个方面。企业借助高效科學的纳税筹划,不但能够减少当期需要上缴的增值税税额、相关的税项,还能够提升企业的财务规划以及管理水平,进而将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二、当前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2.1、分类核算,尽量享受政策的优惠

我国当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里面有非常清晰的条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合资格纳税人若是兼营着税率存在区别的产品销售与需缴税劳务消费,就需要单独核算各税率的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总金额,假如未进行这样的独立核算,则需要按照高税率进行核算。

现在很多的工业企业都存在着多行业经营的现象,这不但关系到增值税的税率,还关系到营业税等,不过,就算是那些经营单一业务的企业,也会存在许多税率各异的产品。想要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独立的分别核算,将实际的销售收入根据应税、免税与减税等项目进行核算,还应该把税率各异的货物、应税劳务分别进行独立核算。

举例说明:假设某工业企业甲主营业务是生产产品,产品主要是军需产品以及民用日用品,根据统计,该企业2012年9月的产品销售额为300万元,买进的原材料总金额为60万元,总的进项税额24万元,并且上期未有留抵税额。

方案A:把不同的销售部分进行单独核算,因为军需产品的比例为60%,民用日用品为40%,那么如果不进行认真的区分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企业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金额是:300×40%×17%—(24—24×60%)=10.8万元.

方案B:如果不进行分别的独立核算,该企业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是:300×17%—24=27万元。

通过对比上面两个方案,我们不难发现,分别的独立核算比不分别核算企业可以少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6.2万元(27—10.8)。

2.2、货物销售必须开出发票

税收法中明确要求,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商品以及应税劳务的销售时,必须向购买一方开具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税法的要求,工业企业所有的交易与可以看做是销售的相关行为都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不过部分企业并没有按照要求实行,这样反而增加了自己的增值税负担,因此,开具发票能够帮助工业企业顺畅的进行纳税筹划。

举例说明:企业甲与企业乙有一项并不直接涉及货币的交易,企业甲用自己80万元的产品原材料,向企业乙交换其80万元的商品。(我们假定原材料以及商品的市价均为80万元)

方案A:企业甲与和企业乙均利用协议的约定实施交易,不向彼此开具发票。

企业甲的会计账进行如下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93.6

贷:原材料80

需缴增值税额 13.6

企业甲需要缴纳的总增值税是:13.6万元。

企业乙的会计账进行如下的处理:

借:原材料80

贷:商品80

需缴增值税额13.6

企业乙需要缴纳的总增值税是:13.6万元。

方案B:企业甲与企业乙根据普通的销售以及购货原则做财务处理,同时开具给对方增值税发票。

企业甲会计账进行如下的处理:

借:商品80

需缴增值税额(进项税)13.6

贷:原材料80

需缴增值税额(销项税)13.6

则企业甲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3.6-13.6=0万元。

同样道理,企业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3.6-13.6=0万元。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开具发票可以让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13.6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增值税发票里面标准的税款金额抵扣的,如果未能拿到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一联,那么进项税就不能进行抵扣。

2.3、销售额包含代付运费

税法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满足下列情况的代付运费是不可以计算在价外费用里面的:(1)承运方将费发票开具给购买商品的一方;(2)纳税人把承运方开具的发票转给了购买商品的一方。

举例说明:企业甲向企业乙销售某商品,销售金额(含税)是800万元,并且企业甲代企业乙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金额是20万元。

方案A:承运方丙向企业甲开具运费发票,企业甲把运费计入了销售总额里面,企业甲这单交易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是:(800+20)1.17×17%-20×7%=117.7万元。

方案B:承运方丙直接向企业乙开具运费发票,并且由企业甲代付运费金额。

企业甲本次交易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是:8001.17×17%=116.2万元。

对比一下就能够发现,把运费计入销售总额里面需要比代付运费多缴纳1.5万元税。

三、结论

想要降低增值税负担,企业需要在战略层面上安排纳税筹划,在平时的财务处理中也需要仔细分析对比,根据增值税的具体减税原则进行核算,这样才可以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降低自身的增值税负担。(作者单位: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郭卫红.浅议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11)

[2]鹿丽,王龙康.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3)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第7篇

张文举例如下: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购进一台设备, 不含税价格为200 000元, 增值税税率为17%, 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设期末无残值。2009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设备按账面净值210 600元卖给乙企业, 2009年1月2日甲企业将该设备从乙企业按原价购回。

张文指出, 甲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元;贷:固定资产清理206 55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 050元。回购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8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0 600元;贷:银行存款210 600元。乙企业购买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8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0 600元;贷:银行存款210 600元。乙企业出售该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元;贷:固定资产18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0 600元。张文认为通过以上两笔业务可以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 550元 (30 600-4 050) , 并且设备重新购回时的入账价值180 000元比原账面净值210 600元少了30 600元, 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甲企业共可获益57 150元。

笔者认为, 该筹划方案存在不妥之处。首先, 甲企业在出售固定资产时, 确认税率的依据欠妥。张文选择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 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上案例中的情况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的规定执行。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视出售方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增值税税率及当时的增值税处理情况而定。

其次, 甲企业在出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与乙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抵扣税率应该是一致的。张文认为, 甲企业应交增值税=210 600÷ (1+4%) ×4%÷2=4 050 (元) , 而乙企业在购买时的抵扣税额=210 600÷ (1+17%) ×17%=30 600 (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依据之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案例中如果甲企业按4%减半征收了增值税, 就不可能再提供给乙企业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也无法按17%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最终甲企业购回固定资产时也不可能实现存量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得到全额抵扣的目的。○

则中, 还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都受到广泛认同。随着现值技术的普遍应用, 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现值计价法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 进一步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其二, 银行贷款利率的可变性问题。笔者认为该因素不会影响现值计价及其确认。假设购买方不直接通过无形资产的卖方融资, 而是先向银行借款, 然后用借得款项购买无形资产。在借款过程中, 购买方与银行必然会协议确定一个借款利率, 以后无论银行贷款利率如何变动都不再影响已经确定的借款利率, 因为任何一个提供借款的机构在协议确定借款利率时会把利率变动的风险考虑在内。因此, 虽然银行贷款利率是变动的, 但只要融资时点的借款利率是确定的, 就不影响现值计量的可靠性。

其三, 虚拟财务费用的问题。融资购买无形资产支付的总价款一般高于直接购买无形资产支付的价款, 因为在融资购买方式下支付的款项实质上包含了两部分, 一部分是无形资产的价值, 另一部分是为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如果将融资购买无形资产支付的总价款直接全额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则会高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第8篇

风险一: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目前, EPC总承包项目采用比较多的模式是:业主与总承包商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 其中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 即总承包商向业主销售设备和材料, 同时为销售出去的设备和材料提供建筑安装劳务, 但其销售的设备和材料又往往不是自产货物, 这一系列现象正好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一旦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就意味着总承包商要就其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或全部缴纳营业税, 具体由总承包商的主业决定。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都是总承包商和业主难以承受的:如全部缴纳增值税, 则相应的设计、施工服务均按增值税税目纳税, 而这些业务总承包商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 与单独提供设计、施工服务缴纳营业税相比, 税负增加了数倍, 即使这部分税负可以转嫁给业主, 但如此大的进项税额业主不可能有足够的销项税额冲抵, 只能留抵, 这将占用业主大量资金;如全部缴纳营业税, 则业主无法从总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无法抵扣购建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 这对业主来说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产生, 可采用以下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1:将总承包合同按采购部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拆成两个合同, 由两个关联公司分别和业主签订。这样做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实际上是打破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限制了工程总承包商整体实力的发展, 不利于总承包商参与国际竞争。

筹划方案2:由总承包商和业主按采购部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两份合同, 总承包商对采购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设计和施工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这样做虽然从合同上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分开了, 但实际上两类业务还是由一个主体完成的,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严格, 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筹划方案3:在总承包合同外, 业主、总承包商和供货商对设备、材料采购签订三方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为设备、材料的采购方, 总承包商负责设备、材料的选择和验收。实际上是将采购部分由总承包商买断改为代理采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商直接开具给业主, 设备及材料款项也由业主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与工程款分开。这样做实际上也打破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而且总承包商的收入总额将因此下降, 会直接影响到其业绩, 此外, 总承包商还将面临成本暴露的困扰。

以上筹划方案各有利弊, 都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混合销售”问题, 还是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EPC总承包项目的特殊性, 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只有这样EPC总承包项目才能彻底摆脱目前的困境, 也才能促进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风险二:重复纳税的风险

总承包商面临的重复纳税风险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 假定总承包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则需要判定总承包商的主业, 以确定应缴的税种。在现行的税收法规中, 可供参照的就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 其规定,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 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再调整。但这只是一个参考, 并不是明确的执法依据。我国目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度,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不会轻易放弃该部分税源, 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分歧, 最终可能造成国税机关要求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地税机关要求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局面。

二是, 假定总承包商成功规避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可以分别缴税, 即设计、施工部分缴纳营业税, 采购部分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法原理, 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平行税种, 即缴纳增值税的不缴纳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的不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 (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如能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则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规定外,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总承包项目中, 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承包, 没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这样一来, 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 还面临被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求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变得更为复杂。在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之前, 这个矛盾还没有办法解决, 只能利用现有的法规, 尽量缩小重复纳税范围。

筹划方案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关于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价值的确定, 在增值税转型前, 为防止总承包商通过将利润向设备倾斜来达到避税目的, 地税机关通常以总承包商的设备采购发票为依据确认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价值, 也就是说, 总承包商同业主的设备结算价和同供货商的设备采购价之间的差额无法从营业额中剔除。但是, 在增值税转型后, 由于总承包商要就设备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税机关可以凭借总承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可剔除的设备价值, 从而使设备增值部分的价值也可以从营业税应纳税额中剔除。

筹划方案2:而对于材料, 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能够完全化解这部分重复纳税问题, 但是有一点变化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我们知道, 材料价款由两部分构成:材料原价和增值税。在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承包的材料时不缴纳增值税, 只缴纳营业税, 材料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也计入了总承包商的产值, 自然需要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是, 在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要就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 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计入总承包商的产值, 则应该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中剔除, 否则会造成重复纳税。那么, 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后, 总承包商的营业税税负会相应降低。

风险三:加价销售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总承包商的利润是设计、采购、施工三部分的综合利润。在增值税转型后, 为了满足开票的需要, 总承包商需要将利润在三部分之间进行划分, 采购部分不分利润固然是对总承包商最有利的, 但是对这种通过平价销售将增值税转化为营业税, 从而规避增值税的做法, 税务机关通常是不能接受的。因此, 总承包商还将面临加价销售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风险。

筹划方案1:一方面, 材料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要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 增值税转型前材料价款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的材料价款中的销项税额可以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 营业税税负有所降低。那么, 这一正一反两方面的影响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假设总承包商外购工程材料采购价为C (含税) 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商同业主的承包结算价为C+X (含税) , 其中X为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价较采购价的增值额。为简化计算, 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0;应交营业税= (C+X) ×3%。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 (C+X) ×3%。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C+X) ÷ (1+17%) ×17%;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C÷ (1+17%) ×17%;实际应交增值税= (C+X) ÷ (1+17%) ×17%-C÷ (1+17%) ×17%=X÷ (1+17%) ×17%;应交营业税= (C+X) ÷ (1+17%) ×3%。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X×17.09%+C×2.56%。

如果总承包商承担的税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相等, 即 (C+X) ×3%=X×17.09%+C×2.56%, 则X≈3%C。也就是说, 当材料增值率为3%时, 总承包商材料部分的税负前后没有变化;当材料增值率小于3%时, 总承包商材料部分的税负在增值税转型后有所降低;当材料增值率大于3%时, 总承包商材料部分的税负在增值税转型后有所增加。

筹划方案2:一方面, 设备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要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 增值税转型前设备价款加价部分要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的设备价款中的加价部分可以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 营业税税负有所降低。但是, 营业税税负的降低不足以抵消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假设总承包商外购设备 (该设备可从) 采购价为C (含税) 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商同业主的承包结算价为C+X (含税) , 其中X为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价较同供货商采购价的增值额。为简化计算, 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0;应交营业税=X×3%。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X×3%。

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C+X) ÷ (1+17%) ×17%;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C÷ (1+17%) ×17%;实际应交增值税= (C+X) ÷ (1+17%) ×17%-C÷ (1+17%) ×17%=X÷ (1+17%) ×17%;应交营业税=0。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X×14.53%。

由此可见, 只要总承包商对设备加价, 设备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就一定有所增加, 增加多少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 增加的税负为加价部分 (含税) 的11.53%。

筹划方案3:税法并不是绝对禁止平价销售, 而是限制无正当理由的平价销售, 因此要尽量向税务机关做好关于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特殊性的解释工作, 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

在传统承包模式下, 通常是业主直接向供货商采购, 承包商主要负责施工。在我国积极倡导EPC总承包的形势下, 才将采购也承包给总承包商, 开始尝试这一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 我国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还处于过渡阶段, 在很多项目中, 采购实际上仍是由业主指定供货商和价格, 只是为了保持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完整性, 才在形式上通过总承包商进行采购, 总承包商的利润仍体现在设计和施工部分。而且, 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 在总承包环节平价销售也不会给国家造成税收上的损失。因此, 如果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特殊性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则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总承包商的财税风险。

风险四:价外收入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 存在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手续费、奖励费、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及返还利润等情况, 在增值税转型前, 所有的类似费用都只缴纳营业税, 总承包商往往不注意列支的渠道, 但是在增值税转型后, 如果仍不加以注意, 凡是和采购相关的费用都面临着要列入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导致这部分费用的税负大幅增加。

筹划方案:总承包商要注意和业主协商, 尽量避免将价外费用同采购业务挂钩。但价外费用中的运费比较特殊, 一方面, 运费必然伴生于采购业务, 很难从其他渠道列支;另一方面, 税法中有一些关于运费的特殊规定应当予以重视。

对于EPC总承包项目, 运费有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方式1:供货商委托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费用由供货商支付给运输单位, 发票开给供货商, 供货商将运输费用计入设备价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总承包商结算。

在该方式下, 供货商可以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增值税, 但同总承包商结算时, 要计提14.53% (17%÷1.17) 的销项税额, 供货商的增值税税负率为7.53%。

方式2:总承包商委托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给运输单位或者由供货商代垫, 发票开给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将运费计入设备价值并与业主结算。

该方式规避了供货商和总承包商运费结算环节的增值税, 因此在传统采购模式下, 该结算方式被广泛采用, 方式1极少被采用。但是,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时, 运费还是要计提14.53% (17%÷1.17) 的销项税额, 而进项税额只能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 增值税税负由供货商转移到了总承包商身上。

方式3:业主委托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费用由业主支付给运输单位或者由总承包商代垫, 运输费用发票开给业主。

在该方式下, 貌似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可以由业主直接计算抵扣, 从而规避供货商、总承包商因运输费引起的增值税税负。但这里有一个问题, 货物的购销行为发生在供货商和总承包商之间, 而运输关系却发生在总承包商和业主之间, 实际上形成了货物销售与运输分离的事实, 税务机关将对此提出异议, 不允许业主计算抵扣运输费的进项税额。除非采购合同由供货商、总承包商、业主三方签订, 但这又打破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因此,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最有可能的是采用方式2来结算运输费。那么, 在增值税转型前对运费部分总承包商要交3%的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的税负率增加到7.53%, 较转型前增加了4.53%。要弥补这部分利润损失只能通过和业主谈判来解决, 如果由业主负担, 业主需多付给总承包商原运费5.3% (4.53%×1.17) 的价款。

以上主要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增值税转型给总承包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的策略。而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 在制订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 还要兼顾总承包商的成本, 否则即使在纳税方面总承包商勉强接受了业主的条件, 但为了弥补损失, 很可能引发其他方面的风险。因此, 一方面, 对于可以通过筹划方案消除的影响, 业主应做到心中有数, 并帮助总承包商进行筹划;另一方面, 对于无法通过筹划方案消除的影响, 比如设备增值销售问题、运费问题等, 应准确测算对总承包商的影响, 并在确定合同总价时予以考虑。

此外, 作为业主还要注意把握好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 做到应抵扣尽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 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本文认为该文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引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 除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外, 其余均可依法要求抵扣。企业在具体应用过程中, 应注意不要仅仅关注这两类资产, 还要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大类的固定资产明细。因为有些资产从名称上看很容易被划入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但如果认真分析其功能, 可能划入其他类更为合适。如果企业对其他类固定资产不熟悉, 就很可能造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后果。此外, 企业在应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过程中, 还应关注其中的说明部分, 比如在“03”类建筑物中的“塔、烟囱”后的说明中注明“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入2711”, 也就是说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不属于构筑物, 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 第9篇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3]38号文件) (以下简称《细则》) 规定, 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6%的征收率,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便给纳税人提供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机会。两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 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增值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加以判断。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计算, 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3%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 。即当增值率为35.3%时,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3%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 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转型后,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降低为3%, 相应的, 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也就改变为17.64%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即当增值率为17.64%时,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17.64%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改变, 年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要关注增值税转型对其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1) 只要是增值率大于17.64%, 新设企业都应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如果新设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则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分立等方式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 如果已设立企业的增值率大于17.64%而小于35.3%, 转型前选择以一般纳税人纳税比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增值税转型后,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 应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 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 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纳税人身份的可选择性, 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而且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不能再次恢复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身份后销售收入的变化, 转变身份后有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 从而影响销售收入以及利润。这些都应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予以考虑, 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其一,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筹划。根据《细则》,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商业为4%, 其他为6%。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统一调低至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因此企业在2008年剩下的这一个多月应尽可能减少销售量, 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纳税义务推迟到2009年实现, 以充分享受税率变化的优惠。

《细则》中就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等等。企业可以根据此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义务实现。如现在企业销售货物时就应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合同, 并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定在2009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 可以与对方约定推迟收款并推迟发货;采取代销方式的, 也可与代销单位协商推迟发送代销清单;已经销售的, 可与对方协商作销货退回, 推迟到明年再销售。其二, 机器设备购进时间的筹划。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机器设备购进税额可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 2008年年底计划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以推迟到2009年, 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实现。根据《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为, 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因此, 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可以采取暂不验收入库或暂不付款的方式, 以推迟到2009年再申报抵扣进项税。

其三, 固定资产销售时间的筹划。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 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 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利用2008年剩下的的时间抓紧销售固定资产, 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赊销将2009年的纳税义务提前到2008年实现, 2009年还要注意应尽量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三、兼营行为是否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 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就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 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 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 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较少, 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 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因此, 在大多数情况下, 分开核算是有利的, 只有一种情况即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税率为4%) 兼营适用税率为3%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时应选择不分开核算, 因为此时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4%÷ (1+4%) =3.85%, 大于营业税税率3%。但是, 增值税转型后, 这种情况就发生改变了,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统一调低为3%, 此时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3%÷ (1+3%) =2.92%, 小于营业税税率3%。所以增值税转型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兼营何种营业税应税劳务, 应尽可能选择分开核算。

参考文献

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第10篇

从2009年1月1日起,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最大的亮点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消费型增值税下, 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 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这样的转变有利于鼓励投资, 尤其是民间投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提高我国的产品竞争力;从财政的角度看, 在短期虽然会影响财政收入, 但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 有利于公平国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 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 此举措将刺激投资, 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 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上升;从管理角度看,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大大减少非抵扣的项目, 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简单易行, 有助于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 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 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种纳税人使用的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 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通过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减轻税务负担, 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这就为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般而言,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是也不一定。从进项税额看,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 应将其计入成本, 这对一般纳税人有利。从销售看,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销货方在销售时, 不仅向买方收了货款, 还收了货款效应部分的增值税, 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 但对于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而言, 就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了, 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 有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 最终税负会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税负加入到销售价格中, 由购货方承担, 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 在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 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税收负担的。

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仅仅是实行价外税形式而形成的表面现象 (干福钦, 1994) 。实际上, 一般供、求弹性都处于弹性无限大和完全无弹性之间。因此, 增值税税负转嫁具有不完全性, 即供求双方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增值税税负 (陆佳红, 2009) 。因此, 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纳税人身份认定筹划方法

一般而言,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上也并非完全如此。可以通过计算, 找到两者税负相同的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 通过对超过或者低于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的比较, 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 增值率筹划法。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是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 即销售商品价值与购进货物价款之间的差额。

增值率= (销售商品价款-购进货物价款) /商品销售价款×100%=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率是R, 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 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 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 则R= (S-P) /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1-P×T1= (S-P) ×T1=R×S×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相等时, 则:R×S×T1=S×T2, 即:R=T2/T1×100%。

因此, 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当实际增值率等于R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大于R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增值率小于R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 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 主要原因是前者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 但是随着增值率的上升, 一般纳税人的这种优势逐渐减弱, 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优势了。

仍采用上述的变量, 若销售价款是含税的, 则计算过程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 (1+T1) ×T1-P/ (1+T1) ×T1= (S-P) / (1+T1) ×T1=R×S/ (1+T1)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 (1+T2) ×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 则:R×S/ (1+T1) ×T1=S/ (1+T2) ×T2, 即:R= (1+T1) ×T2/ (1+T2) ×T1。

第二, 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就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与所实现的利润的比值。即:成本利润率=利润/销售成本×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R, 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 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 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 则S=P× (1+R) 。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1-P×T1=P× (1+R) ×T1-P×T1=P×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P× (1+R) ×T2

当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 R=T2× (1+T1) / (T1-T2) ×100%。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 则:P×R×T1=P× (1+R) ×T2, 即:R=T2/ (T1-T2) ×100%。

因此, 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为R, 当实际成本利润率等于R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实际成本利润率大于R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成本率小于R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 在成本利润率较高的情况下,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

第三, 抵扣率筹划法。抵扣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 即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购进货物价款。抵扣率=购进货物价款/销售商品价款×100%=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1-增值率。

假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率为R, 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 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 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 则R=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1-P×T1=S×T1-S×R×T1=S× (1-R)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 则:S× (1-R) ×T1=S×T2, 即R= (T1-T2) /T1×100%。

当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 抵扣率R= (T1-T2) /[T1× (1+T2) ]×100%。

因此, 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为R, 当实际抵扣率等于R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抵扣率大于R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抵扣率小于R时, 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所以, 当抵扣率较高的情况下,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越高,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

三、增值税转型对税负平衡点影响及分析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持了一般纳税人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原税率下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以及抵扣率, 再与用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出的结果相比较得出差异。见表1~表3:

由上表对比可知, 纳税人应根据变化后的税负平衡点来做出判断。对于基础产业、基本密集型企业和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 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大, 相对于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言, 增值税转型的优势体现比较充分;但这样对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 往往固定资产投资会较多, 增值税的转型会使这类企业受益更大;而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企业, 因资产投资相对较少, 从而增值税转型使这类企业受益较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至3%, 将使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和成本利润率降低, 抵扣率上升,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空间增大了。

四、纳税人身份认定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 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或者抵扣率筹划法来选择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在纳税人身份筹划的过程中, 不能只注重纳税人的税负, 还要考虑别的一些因素, 比如法律因素和企业的成本效益因素等等。

第一, 法律因素。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是有严格的限制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 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 小规模纳税企业只要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 从1998年7月1日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 (现80万元) 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 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 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得包括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二, 成本效益因素。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时, 不能只考虑税负的轻重, 还要兼顾进行筹划的成本效益问题。只有筹划后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进行税务筹划所付出的成本, 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若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所带来的税负的节减额还不足以弥补为进行筹划而付出的成本, 那就没有必要进行筹划了, 维持现状就好。若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 在决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销售额的影响。一般情况下, 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票面金额的13%或者17%抵扣进项税额;可要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 获得的由税务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扣除进项税额, 这将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多。作为一般纳税人, 必须要符合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设置完整的账薄, 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的税务资料。这必将增加会计成本和纳税费用。

因此, 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以企业整体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 不要简单地以税负的轻重为标准。

参考文献

浅谈增值税纳税筹划 第11篇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而增值税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即已确定;但一般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款还须依据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应缴税款越少,或者说,增值率越高,应缴税款越多。因此,在进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时,增值率是一个关键因素。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可分为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列表如下:

纳税人可以计算企业产品的增值率,如果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分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成为一般纳税人。

以上只是单纯从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多少来进行纳税筹划的,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还要综合考虑许多其他因素:

1、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其二,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要求。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需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这种情况限制了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权。另外,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培养和聘用专业会计人员,会增加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3、企业客户的类型。企业客户的类型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受到开具在哪广州市专业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消费者个人,不受开具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4、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人经营的某些项目往往既包含应纳增值税项目,也包含应纳营业税项目,如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是叫你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问题。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因此,在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时,按增值税缴税税负重还是按营业税缴税税负重,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当增值率位于某一个点时,二者税负相同。

如果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则缴纳营业税更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则缴纳增值税更有利。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下表所示: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筹划

1、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可以以销售额减去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因此,当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一定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就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买一赠一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赠送的商品,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对这种方式通过合理定价的方式进项筹划。比如,某商场销售一件衬衫会赠送一条领带,如果衬衫的售价是300元,领带的市场价格是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00)×17%=68元。对于此笔业务,商家销售了两件商品而只收了一件商品的钱,但却仍然要按两件商品的销售金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将衬衫的价格定价为250元,而将领带的价格定价为50元,即全部降价出售,这样,销项税额变为(250+50)×17%=51元。通过纳税筹划,使税负大大降低了。

2、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结算方式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如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

1、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对运行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取得发票后尽快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旧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这时在进项税额的处理上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以防止非应税项目用物资转为应税项目用时由于超过认证时间二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的情况。对于取得其他抵扣凭证的,工业企业应加快购进货物的验收入库时间,使抵扣时间提前。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可以考虑将付款合同按日期开成多个延期付款合同,这样在每次付款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供货方选择的筹划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制度,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所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发票上的税额计提进项税额,抵扣率为3%;如果购货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进行任何抵扣(农产品除外)。因此,企业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必须要考虑上述税收规定的差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正好等于这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时,无论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是相等的。

价格优惠临界点(含税)如下表所示:

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时,则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更有利,反之则应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有利。

3、运费的筹划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抵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

若企业没有自营车辆,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正常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了4%(7%-3%),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值:

R这个数值表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到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例如,某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运费方面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2010年该企业内部运费共计76万元,则:

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76×10%×17%=1292万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该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则该企业一是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532万元(76×7%),二是要承担“独立”车辆应纳的营业税228万元(76×3%),一抵一缴的结果,该企业实际抵扣304万元。运费的价格未做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该企业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三、增值税税率的筹划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有三个档次的税率:标准税率17%、低税率13%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税率的纳税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的界限划分比较明确。例如,农机整机适用13%的低税率,而农机零部件则适用17%的税率,生产农机零部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农机厂合并、组合的形式,使产品符合低税率的标准,从而实现节税效益。另外,对于兼营高低不同纳税产品的纳税人,一定要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杜绝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发生。例如,有的商场既销售各种日用百货,又销售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商场不能将两大类商品分开核算,原本应当适用13%低税率的农资产品销售额就会被要求一并按日用百货销售额的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商场能够划分两类不同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则农资产品销售额可按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使自身具备享受减免税条件从而获得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目前增值税仅对工商企业征收,而对农业生产创造的价值是免税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组织形式享受这项免税政策。

例如:某牛奶公司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并将牛奶加工成奶制品对外进行出售。奶制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饲养奶牛向农民收购草料可抵扣13%的进项税额。因为饲养场生产奶牛并出售牛奶是不交增值税的,因此可以把饲养场分离出来并独立核算, 这样饲养场创造的部分价值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从而使整个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务筹划浅探 第12篇

增值税是对从事商品的经营销售、加工、贸易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体所获取的增值额为税收对象的一个税种。税制变革前,我国收取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它的弊端在于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重复缴税的现象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减少盈利,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鉴于消费型增值税在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更具优势,我国从2009 年元旦起开始进行增值税税制变革,用消费型增值税代替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且对以前实行的《增值税条例》全面修订,在2012 年8 月份后,国家又扩大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这些都是重大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变革后,企业的税负环境产生了以下方面的变化:首先,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缴税负担有所减轻。在变革之前,企业为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不能和其需要缴纳的税额进行扣减;但是变革之后,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和工程投资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这种方式虽然不会让企业的收益有所变化,但是可以让企业减少一笔可观的现金开支,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和企业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有关联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也有了新的内容。在我国,这两种类型的税收要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总数来确定。因此,增值税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税额也随之减少;最后,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有所不同。在税制变革之后,企业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价值有所减少,企业设备产生的资产折旧额就会有所下降,相反企业固定设备折旧期间内的企业盈利就会有所增加,这样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就会有一定提高。但是从最终需要缴纳的税额上而言,企业增加的所得税额和从固定资产上减少的增值税税额相比要小得多,企业需要缴纳税额的总数是减少的。总之,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让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有所减少,对引进新的技术进行产业结构优化起到了鼓励的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后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通常情况下,纳税者的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时,比身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的税额要大。 因此,纳税者在提交申请的时候,一般会申请自己为一般纳税人。 不过,税制进行变革之后,纳税者就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重新进行选择。新的税制实行之后,一般纳税人有权进行税款抵扣,这就会相应增加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权进行税款抵扣,这就意味着新的税收政策对其没有产生影响,其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还是维持原状。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想要让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就要权衡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税额的高低,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的身份,以便实现整体减负的目的。

(二)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实行新的税制之后,国家对销售额有影响的价外开支制定了详细的条目,避免企业以各种名义的开支减少最终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不过,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开支是合理的,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去除,所以,企业可以在这一部分开支方面进行合法规划。比方说可以把自营运费转化成外购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所得税额。

(三)利用行业转换过程进行所得税筹划

新的税制实行之后,国家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六个行业实行了统一的税率标准,而不再根据它们的营业性质进行税率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符合标准的企业就可以向这六个行业靠拢,而本应归属于这六个行业的小型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跳出这六个行业的范围, 以图取得比原来更加有利的税收优惠。不过无论是何种转换,都要充分考虑转换过程中需要投入的会计开支和收入之间的比重。尤其是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更是需要计算精确。假如在转换之后, 节省的开支还不够支付转换过程增加的开支,那么企业做这种转换就毫无意义。

三、案例分析

(一)A公司简介

A集团是一个主要经营服装和家具,同时涉足物流、酒店、教育、国贸等行业的跨国企业,建立于1993年,拥有多项质量体系认证。近年来,A集团还陆续在北京、上海等十个大中城市进行投资,兴建独资公司或者和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合资公司;同时还在国内多个地市建立分公司,在海外成立直销机构。 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服装每年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财富,其目前的生产能力为1800万套 / 年。从2010年开始,A集团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提升自身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减小和国际知名之间的差距,努力把其服装品牌打造成世界知名品牌。

在实行新的税制之后,A集团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A集团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内容中没有需要减免增值税的种类,因此,A集团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由于企业在购买的设备和原材料方面也不涉及需要免税的内容,因此,其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也比较单纯。

(二)A公司2009 年至2012 年采取的税务筹划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上的税务筹划。新的税改方案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征收则不再以工业和商业来加以区分,其增值税的税率一律下调到3%。可以通过计算两种纳税身份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率来判断它们的纳税负担。增值率和应缴纳增值税额之间是正比的关系,和进项税额之间是反比的关系。A公司在全国各省份拥有很多家规模不同的服装销售公司,如果有的销售点为一般纳税人,其所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应缴增值税为:(销售额- 进货值)×17%,也就是销售收入×毛利率×17%,也有的销售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3%,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将上述公式中的17%换成3%。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的销售额为同一水平时,如果销售收入×毛利率×17%= 销售收入×毛利率×3%,则处在其增值税税负均衡点上,得出结论:这些服装销售点的毛利率处于23.53%的水平是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的税负均衡点,即当毛利率为23.53%时,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不管是以哪种纳税人的形式存在,其税负是处于相同水平;毛利率低于23.53%水平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销售点其应缴纳税额要大于一般纳税人存在的销售点;毛利率高于23.5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形式存在的服装销售点其税负较低。

A公司在全国所有服装销售网点的毛利率都要高于40%,所以A公司要利用税率的差异化进行税务筹划,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点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针对加盟店在不同时期就应采取差异化的增值税管理,在销售网点的加盟初期,应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模式以降低这些加盟店的税负,帮助这些加盟店实现资金的积累,当这些加盟店的运营开始走上正轨以后,其财务能力得到加强时就要对这些加盟店实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税收管理。

(2)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税务筹划。A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有家具、服装、厂房以及生产设备等,从2003 年开始公司业务开始增长,每年对于生产设备的投资飞速增加,在增值税改革后,公司在购置生产设备时都获得了增值税的扣税凭证,而对于在购置初期还不能确定其具体用途的也及时获取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等到所购置设备能够明确其具体用途时再决定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另外,A公司也有一部分子公司生产家具,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是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的,所以在选择供货商时要在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之间选择。当固定资产在含税价格等同时,如果供货商是普通纳税人是,则: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前价格×17%÷(1+17%);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前价格×3%÷(1+3%)。由此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内部从事家具生产的子公司应该从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处进货。

(3)在供货方选择上的税务筹划。A公司获得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是要保证原材料的供货及时,因为产品成本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原材料采购成本。固定资产税前价格相同时,供货商是普通纳税人时,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前价格×17%÷(1+17%);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前价格×3%÷(1+3%)。由上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内部从事家具生产的子公司应该从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处进货。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如果用所获得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采购时最好是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采购,尽可能的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但是在实际市场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提供产品的价格往往会更低,面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计算价格折让临界点来确定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A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进行供应商选择的,当A集团公司取得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计算临界折让点发现,如果供应商能够给出5.1%的折让价格,A集团公司向任何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进货都不会影响其利润。虽然在A公司的所在地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货企业,但经过对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高于17%,因此,A公司为了节省原材料的费用,依然会选择从外地采购所需要的原材料。

(4)销售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税改后的增值税规定,企业将货物赠予他人,不管货物如何获得,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都要按照正常的货物销售标准来计算。也就是说,当企业采用赠送实物的方式来进行促销,就无法运用会计的方式来解决实物折扣的问题,用于赠送给顾客的实物都是按照销售物品来计算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的。要想达到节省纳税额的目的就必须将实物折扣变成直接的价格折扣。在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出台以后,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就将以前用以促销的商品直接以正常销售的方式来对待,对于赠送给顾客的赠品则是以销售价格折扣的方式返还给顾客。例如销售一套2000 元的西装时,赠送价格为100 元的领带,在填写发票时需将西装价格2000 元及领带价格100 元全部写在发票上,领带价格的100 元就是所谓的折扣,而客户的实际消费额度只有2000 元,有效地实现了促销的目的。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税务筹划。A公司主要利用赊销以及分期收款的方法来进行税收发生时间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在赊销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上写的日期为税收发生时间,特别是面向国内市场的服装产品多采取了此种税收策划,这就说明在纳税发生时间的规定上A公司有着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其筹划的空间也很大。所以,A公司进行服装销售时如果出现部分货款无法及时收回时,都会采用赊账或者的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对于直接收款的方式则是很少使用。如果使用直接收款的进行销售,不管货款能否按时收回,在货物交付日期以及出具销售额凭据的当日就要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始承担纳税义务。而如果使用赊销或者是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销售则可以推迟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三)应用模式效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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