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23-01-01

第一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用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 要:电对于我们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难以想象没有电,我们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用电检查是保证电正常使用的重要工作。如何提高用电检查成效工作已经成为了电力单位必须考虑的问题。文章主要针对当前电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用电检查;防窃电;安全措施

电力企业管理内容包含很多,其中用电检查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这也是电力单位面向用户的一个门户,是用电安全的保障。伴随着电力部门针对用户的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用电检查成为了评定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科学的检查方法不仅能够提高效率,还是维持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方式。电力企业必须对这部分工作加以重视。

1 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用电检查工作效率低

(1)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依靠人来实施,当前电力企业面临着用电检查岗位紧缺的情况,特别是随着用户的逐年增加,用电量越来越高,配电检查的岗位基本稳定。人员的短缺导致用电检查工作很难正常进行。此外,用电检查工作十分复杂,必须由专业人员开展,但是当前的检查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业务能力不强,而为了预防窃电,大多采用高科技产品,这些人员很难掌握使用这些产品。

(2)为了维持用电秩序,必须提高电力企业的技术能力。一方面,有些用电企业的设备比较落后,功能不齐全。另一方面,虽然采用了新技术、新平台,但是这些新技术及新平台的使用功能不全面,对于用电信息的采集效率比较低,阻碍了异常用电信息的准确判断,难以实现对用户用电情况的实时监控。此外,针对窃电问题查找的技术较落后,特别是对一些分工明确、专业技术强、隐蔽性高的窃电行为更是难以判断。

(3)当前的用电检查工作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的情况,有些人员在检查窃电情况时并没有注重所采用的方法,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漏洞,例如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就对用户进行查封,给后面的工作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除此之外,由于取证不足,处理工作不规范,窃电人员可能会有多种说辞,导致惩罚力度过轻,不利于以后窃电行为的惩戒。

1.2 用户安全隐患整改率低

(1)政府作为监管部分,对于用户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监管力度不到位。有些用电单位甚至取消了监管职能,而且有些电力企业的高层对用电安全并不重视,没有组建一支专业的用电检查队伍,对用电检查的开展造成阻碍。

(2)当前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用电安全并不重视,特别是一些企业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用电安全,给企业内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有些个人缺乏用电知识,在用电的过程中做出入一些造成用电隐患的行为,没有定期检查线路的习惯,这些都是用电安全知识淡薄的表现,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3)随着用电环境的变化,必须对用户用电加强整改力度,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企业和个人,更应该加强整改力度。

2 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2.1 加强用电检查队伍建设

一是重视用电检查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检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如电工基础、电费电价计量,以及高低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原理、结构等进行培训,还要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防止在工作中自身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是对查窃电方法进行培训。除了学习直观检查法、电量检查法、仪表检查法和用电能表检查等方法,还要组织用电检查人员定期总结违约用电、窃电典型案例,从案例中积累经验、汲取教训,互相交流和借鉴。

2.2 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科技含量

一是根据用户报装容量,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供电方式,并采用专用计量柜、专用计量箱,确保整个计量装置处于一个全封闭的状态。对低压用户,要集中安装电能表,对电度表屏柜加封加锁,电杆的下火线通过PVC管进入电能计量箱,用户的接户线也通过PVC管引出。二是使用性能优良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因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具有不能倒装、不可更改常数、失压、失流记录及电流不平衡记录、逆相序记录、设表等事件记录防窃电功能。三是为全部用户加装电能信息采集系统终端。

2.3 采用新设备、新技术

一是加快电网GIS、营销GIS等平台建设,依托营销业务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纵向、横向比对分析制度。二是设立专门稽查监控人员,定期逐条线路、逐个台区分析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实时数据,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这样一旦发现用户存在用电异常的情况,就能立即安排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三是对原有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在用电检查工作中使用GPS卫星定位和蓝牙通信等新技术,对现场定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实现主站服务器与便携式终端无线高效的数据传输,进一步提升稽查效率和精确度。

2.4 建立重点用户重点检查机制

有些企业和个人用电量比较大,为了节约成本就冒险窃电,给国家和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所以,用电部门应该重点针对一些私营企业、饭店、娱乐场所等用电量大的地方进行用电检查,并做好相关的用电记录。此外,对于有过窃电行为的用户,应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时刻关注其用电情况,做好防范措施。

2.5 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

借助法律手段是打击窃电行为做好的方式。在收集相关窃电证据时,应该小心谨慎,拍摄窃电现场,并对一些情节严重的及团伙作案的,应该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抓捕行为的顺利进行,而且还能够对未发生以及发生却没被发现的窃电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通过法律程序对窃电人员进行惩治,保障社会用电安全。

2.6 规范用电检查程序的执行

在法律层面上,供电单位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供电单位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用户存在窃电的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行为来处理,不能越权处理,避免发生双方纠纷问题。在供电检查的过程中,如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发现了用户有违反用电规定的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护好现场并拍照作为证据,并做好登记工作,通过相应的仪器进一步鉴定,同时还要对用户的电表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告知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

2.7 严防用户带隐患接入电网

针对用户用电安全必须从源头把关,在审核用户的报装资料时,应该更加仔细谨慎,一旦发现什么问题应该及时地和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并把详细情况介绍清楚,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在和用户签订合同的时候,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用电安全知识直接告诉用户。特别是对那些列入重点用电的用户,通过审核相关资料来确定该用户在用电方面的诚信,并出具相关的告知书。在用户同意之后签署用电申报表,由供电单位正式地上报给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用户存在任何异议,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这样就能够较好地避免用户携带隐患进入到电网中,维护了用电安全。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针对当前用电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我们能够看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但是这部分内容对于整个社会的用电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作为用电检查人员更应该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学习前人的经验,掌握外国先进技术,保证电力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能人员职业能力培训专用教材[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2]朱文青.有效开展用电检查,提高用电管理水平[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4).

第二篇:村庄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随着嵊泗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规划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目前的规划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规划的指导作用还不能真正发挥。特别是村庄规划的编制,科学性、可行性不强。

一、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理念缺乏创新。在村庄规划过程中,规划设计单位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设计理念,对村庄原有的区位、经济、资源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村庄的历史文化缺乏理解,对村庄发展的需求认识不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往往只是将当地政府的意见文本化,而不注重对地方特色的深入挖掘,使得村庄规划变得千篇一律,更多体现出村庄被城市化的味道,导致实施主体对规划的不认同,无法有效的激发其对规划实施的积极性。

2、规划内容缺乏深度。多数村庄规划基本等同村庄整治规划,很大篇幅集中在农房美化、治污改厕、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等方面,而对于经济产业发展布局指导、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的设计篇幅过少,无法有效指导村庄发展。

3、编制过程缺乏互动。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是乡镇,而规划的实施主体往往是社区、村,公众参与明显不足。作为实施主体更多的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村民意愿等的调查不重视,流于走过场,导致很多规划无法得到村民的认同,实施过程难度加大。

4、规划表达缺乏动态。村庄规划中空间布局的规划占有很大篇幅,设计单位往往试图采用简单的空间布局来描述村庄建设远景和实施手段,更多体现的是现状和远景建设成果两个静态比较,缺乏实施计划性的研究,缺乏实施过程各节点的动态描述,对规划的实施过程缺乏有效引导,规划实施进程表达缺乏可读性,导致实施主体憧憬美好未来却又无从着手。

二、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村庄规划。

为了解决目前村庄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村庄规划,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以面向实施的理念来编制村庄规划。

1、提倡公众参与,建立村庄规划互动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能仅限于规划主体单位、设计单位、各级相关职能部门闭门造车,更多的应该让规划实施单位和民众参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可以采用召开村民代表现场座谈会、现场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让村民更多的参与其中,献计献策,集思广益,实现互动。综合社会各层面的意见,掌握村民意愿,总结规划需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有的放矢,使村庄规划变为体现他们生活、生产意愿的规划,同时有利于今后规划的实施。

2、强化村庄特色,体现村庄规划因地制宜。通过对村庄历史文化的解读,对人文风情的体验,对产业功能的分析和村庄布局肌理的梳理,继承发扬村庄文化、把握村庄特色、挖掘村庄潜力,在规划过程中强化村庄的品牌性、认同性和归属性。

3、简化表达方式,提高村庄规划的可读性。为了便于实施主体对规划的理解,促进规划有效实施,规划成果表达形式应考虑村镇规划实施主体的特点,做到空间布局清晰、操作要求明确、成果表达形象。可采取图表结合、图文结合的形式,以可视化的表达方式,将项目具体落实到文本上,提高规划的可读性,便于村民理解规划真谛,便于建设管理人员执行规划。

4、编制预算方案,提高实施计划的科学性。规划必须根据村庄的经济能力和建设水平,对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如实分析,做到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在静态的规划中体现动态的建设目标,详细制定近期项目和远期项目建设的计划表,编制科学可行的预算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计划等关键内容,便于规划的有续落实。

结语:舟山群岛新区的成立、对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推动规划的可行性出发,以解决美丽海岛建设的核心问题为目的,以上简要剖析目前村庄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三篇:基层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内容提要: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一线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但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基本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院、问题、建议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

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司法为民为根本要求,立足审判、执行工作,狠抓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以职能作用充分服务于发展与稳定大局,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当前基层法院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审判、执行工作步履维艰

审判、执行工作是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汇集于基层法院,在工作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出现新的“立案难”

以前的“立案难”是当事人针对法院所说的“告状难”,近几年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则有两层解读了。一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的“告状难”仍然存在,但“难”的程度轻多了。二是法院本身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左右为“难”了。一方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只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均应立案受理;而另一方面,对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或要害部门的案件,特别是涉府、乡、镇、村案件和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职能才能解决的案件,法院由于受职能和当前形势的局限,往往不便受理,不能受理或不能最终处理,否则将给法院工作带诸多后遗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事人,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着立案有据而不立案无据时的难言之隐。为此,各地法院均在偿试解此窘境的两个途径。一是上级法院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规定,要求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二是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谋求在诉讼程序外解决问题。但此两招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内部规定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放弃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立案请求,诉前调解不成时又不能久拖不立,否则又出现了当事人针对法院提出的“告状难”问题了,解此两难,至今尚无良策。

(二)“调、判结合”陷两难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这是维护稳定大局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各级各地法院都提出提高调撤结案率的要求,并将调撤结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严格考评。调撤结案是一个快捷、高效、最能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结案方式,也是法官们最乐意、最希望的结案方式。为了提高调撤结案率,各地法院招数尽出,想尽、用尽各种调解办法和技巧,推出多种激励措施,效果也是明显的,近几年来的调撤结案率不断提高。但是,调解不是万能的,判决却是必须作出的,调或判的期限也是硬性的。调解工作是一个需要做好大量思想疏导、多方协调的过程,往往还存着等待时机及火候的问题,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办案时间便为必然,也就必然地产生了办案效率的问题。但办案效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绩效考评指标。法官们为了尽量提高调撤结案率,对能调解或有望调解的案件做更多的工作;对调解无望而必须判决的案件暂时延后或再候调解时机,在影响了办案效率的同时还往往错过了作出判决的最佳时机,带来本不应产生的负面效果,而因一个案件的负面效果而影响整个工作成绩甚至个人前程的例证时有发生。调也难,判也难,得之东隅,失之西隅,法官们办案处两难境地。

(三)“信访”阴影挥之不去

信访稳定工作是头等大事,涉法涉诉信访更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心病。信访工作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是悬在基层法院及法官们头上的利剑。一起上访案件往和主使一个法官的前功尽弃、前程尽毁。为了预防信访、化解信访,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谨小慎微,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及合法权益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有不少法官在办理棘手案件时为了化解矛盾,自己掏腰包“舍财消访”。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在无法开展司法救助而申请人随时可能上访的情况下,有的承办法官不得不自己垫付结案,也不指望收回。挨骂受辱更是常事。但上访已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常事,已成为当事人手中所持的威力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法官们虽是极力预防避免,仍是防这胜防。于是法官们怕办案,尽量少办案。但面对案件越多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办案,“上访”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四)“执行难”顽疾不克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频繁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亦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600件左右,但执行率仅不足60%,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而未真正完全执结的案件,形成越来越多的执行积案,严重困扰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多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被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尽管采取了加大执行力度、适用强制措施等手段,但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来说效果甚微。对能否以劳役抵债的方式或通过启动破产程序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30%。笔者所在法院实施了快速执行、悬偿举报等多种执

行制度,牺牲执行干警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突击执行,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使负债外逃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三是涉府、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逐步改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四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执行工作难中之难。此类案件一经判决,往往因当事人服刑、无财产而成死案。而申请人则往往要求强烈,不甘罢休,极易形成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对此类案件,除及时建立完善有效的司法救助制度外,尚无良策。

2、执行机构设置及执行机制不完善。

现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执行机制,是开辟执行工作良性轨道的关键。

二、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履行法院职能的基本队伍,身处司法第一线,承担着90%的案件审理任务,基层法官队伍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建设的未来。基层法院具有法官队伍庞大、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数量多、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等特点。虽然在近年来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及当前形势等多方面原因,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

1、人员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

从基层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看,有部队复转军人,有向社会招干青年,有法律院校或其它院校毕业生,也有不少通过关系等其他原因进入的;从专业知识结构局面看,通过业大或其它专业证书班自学取得学历文凭的居多,真正法律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法官队伍“专业化”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笔者所在法院现在岗的108人中,从部队转业退伍安置的35人,占32%;向社会招干的29人,占27%;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16人,占15%;其他行业调入的28人,占26%。在现有的108人中,大专以下学历9人,占8.3%;通过业大或自修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文凭的81人,占75%;正式法律专业科班出生的仅18人,仅占16.7%。由于人员来自各个方面,素质参差不齐,基层法官整体素质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矛盾比较突出。

2、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没完全落实。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院,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一般只要工作

三、四年,即可解决副科乃至正科待遇。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要落实副科也很难,年轻法官的职级待遇更难解决,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基层法官断层问题突出。

由于法官准入比较严格,基层法院工作条件和各项待遇相对较差,法官的各种待遇得不到落实,也由于当前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法律及司法权威的缺失,政法机关不再是令人向往的去处,真正的专业人才不愿到法院来工作,在岗或考取司法资格的法官则设法外调、参加招考或选择律师职业,造成了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青黄不接、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笔者所在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19人,40-50岁的法官39人,30-40岁的法官8人,20多岁法官仅2人。这说明,现在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仍是40岁以上的老同志,30岁以下的年轻法官越来越少,随着老法官陆续退休或退居二线,法官断层问题更加严重。

4、基层法官考评机制不科学。

《法官法》规定,法院要成立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考评,但基层法院多年来始终按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公务员考评标准进行,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趋于政治化,法官的工作实绩不能很好体现出来,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这种不科学的考评机制导致一些法官在基层法院难以得到升迁,转而谋求调往上级法院或其他一些较易升迁的部门。

5、基层法官缺乏系统教育培训。

由于受经费限制,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培训时间与繁重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一是培训机构不健全,培训力度不够。基层法院无固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往往是临时的、应急性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的时间、机会不明确。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上级法院或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法官培训基本上是请不进来,走不出去。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只能勉强维持办公、办案经费,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法官难以外出深造。此外,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6、基层法官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不规律,医疗条件差,身体健康状普遍不佳,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体检情况看,近60%的同志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近年来,法官员额比例逐年下降,受案数量却大幅上升,而法官数量却未增加。工作和思想上的双重压力,加上医疗条件和福利待遇跟不上,造成了目前基层法官身体状况令人担忧的现状。

(二)关于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建议

针对基层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

鉴于基层法院法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尤为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即进入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严格法官准入制度,不仅针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应包括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不能有“双重标准”。

2、提高基层法官政治、经济待遇。

适当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增强基层法官职业荣誉感。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合理调整收入水平,薪水要比公务员的高,以此逐步实行高薪养廉,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基层法院,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要提高其政治待遇,只要任命为副庭长或担任审判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就应该给予副科级以上的政治待遇,体现基层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只有合理提高基层法官经济、政治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尊荣,才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

3、营造基层法院有利的用人环境。

为进一步拓宽中西部、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渠道,基层法院在录用审判人员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对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要优先录取。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层院工作。同时,还可以建立法官交流任用机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同时开展,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队伍的活力。除此之外,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弘扬优良传统,树立先进典型,引导教育广大基层法官牢固树立为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完善基层法院考评激励机制。

以严格法官考评为抓手,激活队伍整体合力。要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从法官的业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精神等方面,并综合法律、党纪、院纪实行量化考核,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在考核内容上,做到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考过程与考结果相结合。与此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任免和岗位交流以及离岗培训、待岗试岗、辞职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业绩档案,逐步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上的权重。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5、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工作。

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应立足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一是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二是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三是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四是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不同层次、功能各异的教育培训,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法官素质。

6、关心关爱基层法官。

要以增强凝聚力为导向,注重关心和爱护基层法官,充分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政治上关心,掌握基层法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实关心广大基层官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创造条件。二是工作上支持,尤其对那些由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而遭到诬陷和非议的,要敢于为他们讲话,为他们撑腰壮胆,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三是生活上关怀,尊重基层法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体察基层法官的疾苦,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定期为他们体检,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障手续;要营造健康和谐的法院文化,给予处在职业压力中的法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法官提供调节、放松、交流、沟通的平台;添置体育器材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法官业余生活,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使法官工作时受到的压力得到有效释放。

三、制度改革停滞不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建设沿袭前苏联的一些模式和做法,影响了独立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前些年偿试了一些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验,但近几年来未能进一步深化,一些明显问题仍未解决。主要问题是:

1、司法工作地方化。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监督工作信访化。信访浪潮经久不息,越来越猛,严重冲击法院工作。是否上访成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最高标准,信访工作成绩成为法院及其领导、甚至普通法官办案质量及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指标。于是信访工作逐渐成为监督法院及法官工作的重要手段,审判监督制度等法律规定渐成虚无,无休止的上访成为无休止的不需法律程序的监督。另外不能否认的是,党委领导和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个人意志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内部管理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与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均会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四、物质建设经费困难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办案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状况距司法为民的要求和办公现代化的要求有很大距离,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主要原因:

(一)办公办案靠收费。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至两年内的办公办案经费总计758万元,其中区财政拨款148万元,占19%。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281万元,占37%,其余329万元来自于本院所收诉讼费及罚没款返还,占44%。区财政所拨的148万元也并非通过预算后拨付的,而是在法院出现储如统一换装、紧急赴省、进京接访等经费需求后,由法院提出专项报告后逐笔批准拨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院领导与区领导及财政部门领导的私人感情,做好协调、请示工作后方能取得,即这些办公办案经费是通过领导拨批取得的预算外资金。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法院要办公办案开展各项工作,主要靠自身的诉讼费收入来维持。在诉讼收费越来越少,甚至贴钱办案的情况下,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已成为重要来源,而地方财政拨款仅占不足五分之一的比例,而且充满不正常的人情因素。

(二)基本建设靠中央

笔者所在法院依靠在国家发改委申请取得的350万元国债项目款,于始筹建审判综合楼。由于地方财政无资金投入,法院无资金积累,只得通过干警积资、承建方垫资、赊购建材等形式进行建设,在建成时,已形成9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据了解,中西部基层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建债务问题,此债务的长期不能偿还,已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等诸多问题。为此,中央及省委有关机关于、先后下达了关于在三年之内通过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清偿法院基建欠款的文件通知。但时至今日,该院仍背负着8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区财政部门在至两年时间内仅拨付了10万元以解农民堵门讨债时的燃眉之急,显然是杯水车薪。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亦在逐年下达标准化法庭建设任务,国家财政部通过政法专款的形式核拨每个标准化法庭建设款43万元,建设用地及装修等其他费用均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和装修等其他建设经费问题均不予解决。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足的建设费用只得由法院自身解决,法院陷于既要还债,又要建设的困境。无奈之下,只能再次举债以完成法庭建设任务,又产生7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于是形成了法院的旧债不能清偿,新债不断产生,被越来越多的债务缠身的状态。在法院自身收费不断减少,地方财政不能保障供给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中央财政支持来化解这一难题了。

总之,当前基层法院客观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坚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随着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及时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必须逐步探索出一条自上而下的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第四篇:医风医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纠建并举标本兼治促进医风医德建设的根本好转

一、医风医德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力度,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医疗卫生战线上,广大职工能够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医德原则和规范,在平凡而又光荣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以高尚的医

德医风、精湛的医疗技术战斗在救死扶伤的第一线,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做出了贡献,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医风医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医风医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卫生事业面临市场经济的竞争和挑战.医务工作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医德医风经受严峻的考验,出现了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问题。主要有:收费不规范、不合理、不透明,巧立名目、分散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医务公开、费用查询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运作;少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收受回扣、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了群众负担,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已经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

(二)、医风医德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医德医风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同情心。接待病人不热情,解释病情不耐心,出言不逊,恶语伤人,给病人以不良刺激等;二是缺乏责任心。接受任务讲价钱,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吃请受礼,见利忘义,对病人不负责任等;三是缺乏纪律观念。劳动纪律松弛,上班聊天干私活,脱岗溜号,迟到早退等;四是缺乏原则性。出具假报告,假证明,拿医疗原则作交易,谋求私利,以医谋私,利用采购药品器械之便,收取非法回扣;五是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了解甚少;六是医疗技术差。经常出现误诊、差错和纠纷等。

三、加强和改进医风医德的主要措施

古人云“医无德者,不堪为医”,医德医风是医院立院之本,信誉之根。医疗卫生战线上的医德医风建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医疗战线系统医德医风好与坏,是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深入分析医德医风现状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努力探索医德医风教育新途径,以提高优质服务为保障,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无疑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下面,笔者就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医风医德,提出以下几条对策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积极探索医德医风教育新途径,努力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

一是坚持教育的整体性。要强化教育,认真宣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医务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医务人员做到认识上明确,思想上重视、行为上遵守。教育要坚持全员培训,搞好系统灌输,采用系统理论与典型案例相结合,上大课与小组讨论相结合,远学近比相结合,倡优驳劣相结合等灵活方式,形成教育的整体性系统化模式。二是坚持教育的实践性。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向为民爱民的好医生吴登云、韦加宁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把医德医风教育渗透到医疗实践中,重视医疗实践中误诊病例的具体分析,使临床医德医风教育有的放矢,深化医务人员医德意识和道德观念,促进整体临床医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同时针对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的具体环节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对医疗护理缺陷、医疗纠纷要记录个人医疗档案,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强化教育效果。三是坚持教育的层次性。定期举办支部书记、科主任、护士长等行政干部参加的理论培训班,重点对中层干部进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和讨论,侧重效益观和宗旨观相统一的教育,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为医院建设起到桥梁的作用。在党团员中要加强医德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党纪、党规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并通过他们的模范事迹教育全体医务人员,牢记职责,用自己的行动带动并影响普通群众共创医德新风。加强对中青年医务人员教育。启发教育年轻一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观念如何更新、价值取向如何转变,作为医务人员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神圣道德观念不能改变。四是坚持教育的生动性。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斗争中表现出来的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己任的高尚精

第五篇:当前福利国家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一、存在问题

1、公共开支比重大,政府财政负担加重。自2000年以来,欧洲国家原先引以为豪的福利制度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负。如英国的社会福利开支在60年代为81亿英镑左右,到1980年上升为221. 5亿英镑,1999年更高达1000亿英镑。又如瑞典,自1991年开始连续3年经济衰退,退休金还要照付,各种社会保障开支也不能减少,这使得福利体制捉襟见肘。为了维持高额福利开支,政府只得大举借债,从而导致财政出现大量赤字。目前,瑞典政府的债务共有1. 43 万亿瑞典克朗, 相当于1996年国内生产总价的84%。公共开支比重大,政府财政负担沉重是西方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直接而重要的原因。

2、福利收益水平偏低。虽说西方国家公共开支比重大,但社会福利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福利收益水平却偏低,突出表现在西方国家贫困化现象相对严重。如英国是世界福利国家的典范,但目前英国生活在官方公布的贫困线以下和略高于贫困线的“贫困人口”估计接近1700万,约占其总人口的30% 。在欧盟组织的其他国家中,贫困问题也同样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3、福利依赖严重,造成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充分就业政策难以实现 。由于劳动者过于依赖高福利的保障体系,损害了人们的就业动机,调动不起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福利依赖现象的产生。在西方国家,由于政府对失业者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因此一些失业者不再积极地寻求新的就业岗位,而长期依赖社会福利的救助。福利国家制定普遍的高标准的福利待遇的初衷是为了稳固执政党的政权以及战后社会的稳定,但带有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福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自我调控能力。在北欧一些国家,劳动者与不劳动者之间所获得的福利补贴没有太大差别,而劳动者甚至还要缴纳较高的税额,这样带来的结果便是失业率居高不下,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依靠政府补贴喝下午茶的“懒汉们”却越来越多。

4、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收不抵支引发的财政危机。社会保障水平的上升不会对政府造成财政负担的前提是福利国家的经济要保持快速的发展,但是,当社会保障水平以“刚性”不断上升,其增长速度明显超越经济增长速度,并伴随着经济衰退与失业危机时,政府所承担的财政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由于大量发行货币所带来的货币贬值以及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各国不得不向发达国家借债来弥补国内的财政赤字。 为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得以维持,欧洲各国不得不消耗巨额的财政用于公共开支,而政府财政支出的过分增长造成了巨额财政赤字,这成了福利国家的通病。为弥补高福利所导致的巨额财政赤字,福利国家不得不大举借债,同时不断扩大货币发行量,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以及劳动人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的恶性连锁反应。此外,高税收导致民众逃税现象严重。高税收客观上导致了国民对福利制度的普遍不满和严重的逃税倾向。

5、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下降。福利国家主要通过对企业高额的税收来实现对公民普遍的高福利,这无疑会使企业肩上的负担变重。企业用于人力资源方面的支出过多带来的结果就是生产的产品成本不断攀升,继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下降。政府将税收的绝大部分用于福利支出的同时用于投资那部分的比例就会减弱,最终导致福利国家内部经济产业持续低迷,生产力水平在国际环境来说相对下降。

1

6、人民不满与日俱增。 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解除失业给工人生活带来的困苦。通常,欧洲福利国家的失业保险津贴不到工人原工资的一半,而且实际上大多数失业工人领不到失业津贴,不少失业者只得依靠社会救济和领取施舍度日。此外,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对象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仍以过去的产业工人为主,这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社会的不满。

二、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在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方面,北欧各国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其目的是要减轻中央政府社会福利支付的负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实施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瑞典,他们按照“贴近居民生活和了解居民需要”的程度,建立了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并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第一级是中央政府,主要是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的规划。第二级是郡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管理。第三级是市镇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和郡政府上述方针政策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补充,以及负责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支持等事务。挪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也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收入再分配和其他集体性服务。一般情况下,大约70%的劳动者福利以及75%的公共部门雇员工资由地方政府支出;行政管理、国防、养老金等,中央政府支出占绝大多数。因此,福利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在丹麦和芬兰,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也被称为“全能政府”,有充分的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担负着完成社会政策的任务。

2、医疗服务方面的改革。北欧国家在医疗服务方面改革的目标是控制健康医疗费用支出,防止医疗费用需求无限扩大。其主要措施:一是改变医疗预算体制和方法,将原有的固定医院预算制改为浮动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与医院的实际医疗效果挂钩。二是“个人自由选择医院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民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是一个城市内)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就医。由于医院的医疗效率直接影响到其预算拨款额,这一措施促进了医院间的竞争,改善了医疗服务水平。三是在医疗服务领域引进私人投资。1992年,瑞典政府颁布法令,提出有效合理利用各种老年社会服务资源,提高老年社会服务实际效果,强调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个人选择机会。当年,瑞典建立270个私营老年护理机构,占瑞典全国老年护理机构的1/3,71个地方政府和6个郡政府已经就老年和儿童照顾与私营社会福利机构签定了协议。芬兰在老人护理和儿童日间照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由私营机构经营。

3、就业政策的改革。

北欧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充分就业”,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工作权利”的确认与确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开始引入强调“工作义务”的新的就业政策。例如,瑞典政府设立了一个新的“职业生涯发展”项目,这个项目的服务范围从教育扶助一直延伸到社区工作,受益者可以获得一份培训津贴,数额与失业救济金相等。在失业保险方面,1988—1993年期间,2

不存在等候期,并且补偿水平为以前收入的90%,最高限额略低于蓝领平均工资水平。从1993年7月起,政府重新设立了为期5天的等待期,补偿水平也降低到以前收入的80%(有一段时间为75%)。1995年挪威政府在“福利白皮书”中明确宣布将“收入扶持”政策中“消极的扶持”改为“积极的联系”,鼓励津贴领取者“自立”,强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强调每个公民既享有给付的权利,又要有工作的义务。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中将“灵活化”(即或接受给予的工作,或失去任何津贴)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是有“权利与义务”的,而后3年则是永久“灵活化”的。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

4、养老金改革。

在养老金改革方面,北欧各国主要侧重结构调整,其改革的目标是使养老金制度更加灵活机动,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以改变目前的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了新的退休制度,一是改变了过去实行的养老金一视同仁,所有人退休后都拿工资的60%的做法,规定养老金额要按照个人年龄、国家经济情况计算,因人而异;而且实行退休越晚,养老金越高的办法;二是对养老金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是将18 .5%的总缴费一分为二:16%被划入到现收现付型的养老金制度,2. 5%被划入到一个强制性的基金账户,进行投资增值,以减轻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在芬兰,1996年对国民养老金进行了改革。在原体制下,任何公民达到法定年龄都可以得到国民养老金津贴。这项制度已于1996年被取消,代之以“以收入为基础的基本养老金”,即根据其他社会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确定公民是否仍然享有国民养老金资格。近年来,丹麦的养老金制度也开始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

5、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北欧各国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瑞典政府在1989—1990年的“世纪的税收改革”中,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1989年的72%降低到68%.公司所得税也从50%降低到30%.1993年丹麦宣布在今后5年内将所得税率的上下限分别由68%和57%下调到58%和38%.1998年丹麦政府也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同时提高能源税和改变年金基金的纳税制度。挪威在1992年的税制改革中将普通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和公司的所得税从57. 8%、62 .7%、50. 8%分别降到48 .8%、51 .7%、28%,并进一步扩大了税基。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和瑞典还引进了双重所得税系统,双重所得税系统(DIT)的主要指导原则在于将对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与对公司和资本收入的不变税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广阔的税基和相对低的税率。

6、用“选择性原则”替代“普遍性原则”。使社会福利切实流向最需要的人群。莫雷托教授曾把20世纪80年代各国普遍使用的反贫困方法归纳为,“传统的救助制度”是“使一定的资源就像经过漏斗一样进行分配”的制度。认为这种制度针对的是所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但是最贫困的穷人却无法从中受益。正因如此,西方国家为了削减福利开支,提高社会福利的效率,大多采取了用“选择性原则”替代“普遍性原则”的办法,让社会福利真正发挥帮助穷人的作用,而不是平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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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确社会福利享受者的权责关系,推行与就业相关联的激励制度。为了达到反福利依赖的目的,西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并制定了有关的制度。“以工作替代福利”项目的实施,在1985年一年,就使13万原来依靠社会福利生活的人找到了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原来社会福利领取者的工作收入,抑制了美国公共财政开支增长的势头。由此看来,明确社会福利享受者的权责关系,推行与、就业相关联的激励制度在反福利依赖方面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8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以减少公共开支。为了减少公共开支,西方国家通过扩大家庭服务,培养家庭护理员,建立保健医疗和社区服务体系等途径来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个人如何利用自身资源为同学的成长服务,越具体越好。培训对个人今后生活观念与学习有什么影响。个人的其他感受和最突出的体会是什么等内容以总结的形式上交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心,籍此检验学员的个人成长与进步。

三、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和启示

(一)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

1、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实质是进一步调整福利国家的组织模式,改变国家行为和加强社会的政治自我调节,意在保持福利国家对整个社会机体积极作用,同时修正其消极的一面。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减轻政府的负担、激发企业的活力、培养个人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建立一个国家、企业、个人彼此协调负责、良性互动、充满创新和活力的福利国家。而在国家、企业、个人这三者的关系中,重点是培养和提升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2、从改革的力度上看,北欧福利国家的改革较为稳健和谨慎。这是因为,长期以来高福利已成为北欧社会的一种政治文化,得到了各政治派别和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接受,任何改革的举措都要考虑到广大民众和利益集团的反应。因此,它们都不愿在此问题上有任何过激的举动,而在选举政治中失去选民的信任和支持。

3、从特点上看,北欧福利国家改革既体现出与其他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一致性,如实行社会福利支出紧缩政策,也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独特性,例如社会福利地方化改革成为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北欧各国政府也没有像英、美那样将社会福利私营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是通过在社会福利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实现提高福利国家制度效果的目标,这使得北欧福利国家改革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

4、从改革的效果看,20世纪90年代北欧国家的福利改革初显成效,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例如,从1995年到2003年,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的社会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分别从34. 6%、32 .2%、27. 3%、31 .7%降到了33 .5%、31 .1%、25 .6%、27 .0%.而失业率也分别从7. 7%、7 .0%、4. 9%、15. 5%降到了4 .9%、5. 5%、4 .5%、9. 1%. 尽管数据变化幅度不大,但毕竟福利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而北欧福利国家制度若要发生根本的改观,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北欧福利国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4

我们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障政策,从而真正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器”的作用。

1、要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福利国家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随意提高福利支出比例,就会导致经济下滑,引起通货膨胀,最终使提高社会福利的期望落空。同时,由于社会福利特有的刚性,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程度和水平时,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坚持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切不可与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水平盲目攀比,急于求成,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2、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北欧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金来源尚要靠社会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巨大,资金来源更需要社会化。我们应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应该说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3、要把实现劳动者的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业可以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的财政基础是纳税人的税收。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二是改善就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广辟就业门路。三是统筹改革改组,努力减少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推进再就业工程。四是根据市场需要,加强劳动力培训、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五是扶持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给困难群众提供特殊的就业照顾和就业援助。

4、明确划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权一直未能明确划分,统放不分的局面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方面,北欧的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可考虑在统一决策、统放结合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各级负责体制,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完善社会保障的法规,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及配套法规,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保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要注意处理好社会保障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而且这种调整会触及到现有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因此必须谨慎和稳妥。国际经验也表明,社会保障方面的体制变动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还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当前特别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相对降低支付起点,相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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