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国际贸易论文

2022-05-01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海外代购国际贸易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当前,一部分消费品在我国大陆的售价要远高于海外,这促使一部分消费者需求境外消费。由于出境消费存在一定的壁垒,更多消费者寻求海外代购来实现间接境外消费。虽然海外代购业已成为一项迅速发展的产业,但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存在一系列的合规性问题,而这些合规性问题必将成为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障碍。

海外代购国际贸易论文 篇1:

浅谈海外代购的前景

【摘要】近年来,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海外代购在生活圈内迅速兴起,并对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在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变革以及互联网金融极速成长的背景下,对海外代购进行研究与分析,将有助于激励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SWOT分析法为基础,从消费全球化、人民币汇率、海关新政、人民币入篮、互联网金融对海外代购的影响这几个不同角度对海外代购的前景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创造代购联盟,联合经营、政府规范监管,净化代购环境、构建健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海外代购 互联网金融 前景 分析

一、导言

海外代购一般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委托代购商并主动承担货款,由代购商从海外购买国外商品并且通过邮寄或直接携带将商品运回国内的代购方式。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在国家一系列相关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的陆续出台、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贸易支付体系日益完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国际市场寻求高质量且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

近年来,海外代购人数及交易规模快速上升。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规模超出上年交易规模的两倍,飙升至1500亿元,人数超过2000万人;2015年我国海淘市场人数与交易规模都超出2400万,增长了60%。根据第二届全球跨境贸易报告的数据显示,2015年在中国网络购物消费者中有35%的人次曾通过互联网向代购商购买商品,并且该数据仅在2015年一年内就增长了近10%。由此,海外代购已成为一种潮流。

二、海外代购的SWOT分析

(一)优势S(strengths)

海外代购最近这些年迅速成长,本身具备的优势日益突出。海外代购商品具有品牌优势。海外代购商品大多数是国外名牌商品,在国内没有或者较难购买,海外代购消除了海外购物间的国际屏障,让消费者在不出国的情况下追随世界潮流选购自己所需的海外商品;海外代购商品具有价格优势。海外代购省略了商品运往国内销售的关税等环节,从而降低了商品价格,减少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海外代購降低消费者的时间成本。买方可以通过逐渐兴起的网络购物平台选择自己需求的海外商品,再自行与卖方完成交易,在这过程中节约了消费者逛街的时间成本;海外代购商品种类齐全。包括日用产品(护肤品、化妆品、鞋服衣帽等衣着用品等)、电子产品(手机、数码相机、电脑等)、食品(奶粉、保健品、飲料等)、奢侈品(饰品、高端箱包等)等;此外,海外代购不受交通、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购买代购商品,有利于海外代购市场的扩大。

(二)劣势W(weaknesses)

海外代购作为新兴行业,存在很多优势,但也存在诸如货源不正宗、法律法规不健全、运输时间长、退换货难等缺陷。

海外代购产品货源不正宗,产品质量无保障。随着消费者对海外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海外代购渠道变得越来越多,如身边出现的亲朋好友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代购产品的现象,有些人利用“熟人经济”,欺骗消费者;海外代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潜在风险高。海外代购市场交易不规范,出现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加上消费者对海外产品缺乏认知,一旦出现这些问题,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利益;海外代购产品一般是“远渡重洋”,这样的特殊距离导致产品到达时间很难保证。海外代购产品到达的滞后会耽误消费者的某些特定需求,且海外代购的距离越长导致产品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的几率越大;海外代购退换货存在问题。大部分国内购物平台都有退货说明,有7天退换货规定,如果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换。而在海外代购中,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很难与国外商家直接接触,退换很难得到保证。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劣势与破绽,一些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机会O(opportunities)

1.消费全球化推动海外代购。近年来国内消费者追求品牌的观念越来越强,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海外市场来寻找自己喜爱的品牌,于是海外代购的规模不断扩大。现如今海外代购是网络消费中一种不可小觑的购物方式,并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2011年~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迅猛,短短4年,交易规模翻了近两倍,从2011年的0.8万亿增长至2015年的3.8万亿元(图1);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从人均消费来看,2015年人均海外代购消费金额为5630元,比2014年上升了682元,2015年人均海外代购消费次数为8.6次,较2014年增加了0.6次。从整体消费规模来看,中国海外代购人数在2015年已经达到2000万人,随着行业参与者的积极推动,预计到2018年,中国海外代购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从上列数据可以看出,虽然中国海外代购起步较晚,但由于大规模的海外消费需求,促使中国海外代购迅速发展。

2.人民币升值推动海外代购。在一国国际贸易中,汇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人民币币值若上升,就意味着人民币可以兑换到更多外国货币,此时,人民币就会显得更加值钱。人民币的增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海外代购的发展,2005年到2015年的人民币汇率变化数据表显示(图2),人民币在这十年里基本处于升值状态,导致不少物品的海外价格相对大陆价格便宜,如香奈儿高级女用皮包,在纽约专柜购买比在北京专柜购买便宜,因此购买海外商品就相当于在购买“降价商品”,海外代购成为消费者的“新宠”。由此可见,近十年的人民币升值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海外代购的飙升,通过海外代购购买商品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3.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推动海外代购。代购起于2005年,快速发展的两个节点,其一,在2008年三鹿奶粉案件爆发后,引起国内疯狂代购奶粉的热潮。由此海外代购迅速成长起来。其二,就是以网络支付为重要内容的互联网金融在2011年之后发展强盛,海外代购也走出灰色地带,海关总署签署档规范市场。阿里巴巴公司也在各地发起多起并购案,并建立“全球购”网站,壮大了代购市场。

互聯网作为一个平台,为代购提供了信息渠道。互联网让产品信息更加普及,而互联网金融则使代购交易更加快捷方便,并且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模式的出现,使得交易更加方便,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储蓄卡、信用卡、电子支付等多种途径进行支付。甚至,可以在网上进行提前预支的方式进行消费,免去了许多兑换、手续费等不必要的支出。互联网金融对代购的发展起到了显而易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没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没有现在的代购行业。

(四)威胁T(threats)

1.海关新政规范海外代购。2016年4月颁布的跨境电商新税制将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在短期内,新的规则将加快代购行业洗牌,大量非正式企业将被淘汰;在中长期看,新税制为海外代购提供了正规严格的出关途径,规范海外代购市场。对于国内品牌来说,这是一个发展机会,在全球化趋势中提高自身竞争力,并依靠国家政策的保护将有可能较快发展。

海外代购商品的定价是由商品的成本价、购物消费税、国内外的运费三部分组成,而其价格优势主要是通过购买个人包裹和私人邮递这两种途径进而逃避进口关税来体现的。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由先前的只征收行邮税改为征收组合税,取消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税额;个人旅客入境按行邮税征税,税率提高。关税是由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定的,由该国的海关机构向经过该国关境的进出口商征收的商品流转税。关税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一国的商品贸易秩序。因此海关需要加强有关关税方面的制度来减少钻空子的走私行为,并加强对个人海外代购携带进境逃税现象的监管力度。

这次新政的直接影响就是:价格上涨。针对跨境电商限额免税额的取消以及针对个人旅客税率的提高,表明代购的成本上升,将导致海外代购受到不利的影响。

2.人民幣入篮抑制海外代购。人民币加入SDR之后,海外代购这一行业将会面临失宠的危机。人民币将在2016年10月1日正式加入SDR,成为第五种SDR篮子货币,人民币将开始走上国际市场。人民币入篮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人们跨越国境在外购物时再也不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在境外旅游、购物、投资,降低汇兑成本、避免汇率风险以及省去繁琐的换汇手续,因此对于一大批海淘用户来说,人民币加入SDR后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商品在国内和国外的价格将会趋于一致,消费者可自行在国内购买而不需要代购,海外代购行业因此将会遭受一定的冲击。

3.尚未成熟的互联网支付体系抑制海外代购。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如:当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时很可能因互联网金融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出现卖方信用缺失问题从而造成消费者财物两空的危险。

第三方支付存在买方违约、卖方违约、银行违约、支付商违约的风险。从交易过程看,买方违约不一定会造成卖方及支付商的资金损失,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卖方的营运代价,影响其声誉,造成客户流失;买方货款支付成功后,卖方因发生产品问题而延迟发货,这延长了买方购物的时间以及增加退货手续成本,而且也会使支付商的运营成本增加;银行可能由于内部人员操作不当、支付命令与银行系统程序不同步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这种概率通常较小;支付商方面主要表现在内部不当操作、信息技术不稳定、监管不善,导致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等的泄露以及影响第三方支付本身的信用,这都会给买方及卖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乃至引发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不完善的互联网支付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海外代购的发展。

三、对于海外代购的未来发展思路

(一)创造代购联盟,联合经营

海外代购商之间可以达成某种协议,成立类似于商圈的联盟,结成利益共同体与信誉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满足消费者增长的消费需求,积极与买者沟通,实时的解决问题,并且相互监督,相互融合。在联盟设置诚信部门,如买者不满意所购产品,并且商家没能及时与其沟通解决问题,消费者可进行实名举报,一经核实,对商家进行严惩,并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政府规范监管,净化代购环境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社会背景下,政府需要对海外代购这一产业的环境加强管制,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代购行为,净化海外代购的环境,改变以往因不良商家造成的不好印象,促进海外代购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以海外代购为创业项目的创业者,政府应当积极落实扶持万众创业的政策,针对创业者给出切实的建议,引导正确理性创业,并给出一定的技术支持。

由分析可知,海外代购的代购商主要通过微信、QQ进行商品推销,只有一半不到的代购商是通过淘宝或者是其他正规的代购网站进行商品推销的,而微信、QQ代购能在朋友圈迅速火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微信以及QQ是年轻人使用最多的应用,受众群数量较大;二是门槛和成本很低。微信、QQ代购不需要像淘宝、京东这些购物平台上的店铺那样需要建铺申请、考核、频繁维护等繁杂手续;三是微信、qq平台的联系人基本上都是亲朋好友,代购商能通过打感情牌来方便自己推售代购产品。但,正因如此,使得代购缺乏有效的管制,出现一些不良代购,导致代购商出现诚信危机。微信、QQ代购与淘宝不同,淘宝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代购商的信誉作担保,而微信、QQ代购则是完全依靠商家与客户的人情担保,客户缺乏经济保障。现在很多一谈到微信代购,第一感觉就是假货、高仿甚至劣质,这对于一些诚信商家是非常不利的。如果以后,微信、QQ没有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同时加强经营资质,以确保代购商的整体素质,微信、QQ等代购平台将很难长期发展下去。基于这些问题,相关政府法律应该加以规范这种代购渠道。

(三)构建健全互联网支付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有无具备相当规模的互联网配置、有没有掌握关键技能、是否制订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种交易操作流程等当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条件;依据创办互联网支付和报告业务的主营业务,施行灵活的市场准入,并且努力避免过度集中的金融风险的发生,加大扶持金融创新的力度。第二,完善信息安全建设。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承担起保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责任,并依照法律建立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妥善保护好客户的隐私资料,如: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明确的资料保存期限;要求第三方支付加强网络体系的安全性,在发生系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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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玫伶,毛史明,邱艳芬.大学生代购主力军的优势何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1:151-152.

作者简介:姜苏梅(1994-),女,汉族,江苏宿迁人,就读于徐州工程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田颖(1994-),女,汉族,江苏泰州人,就读于徐州工程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邵川(1971-),女,江苏徐州人,副教授,通讯作者,徐州工程学院经济学院教师。

作者:姜苏梅 田颖 邵川

海外代购国际贸易论文 篇2:

海外代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①

摘 要:当前,一部分消费品在我国大陆的售价要远高于海外,这促使一部分消费者需求境外消费。由于出境消费存在一定的壁垒,更多消费者寻求海外代购来实现间接境外消费。虽然海外代购业已成为一项迅速发展的产业,但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存在一系列的合规性问题,而这些合规性问题必将成为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障碍。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试图梳理出海外代购从合同订立到完成交易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此为海外代购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法律警醒。

关键词:海外代购 法律问题

1 海外代购的本质概述

海外代购,其本质上是一种套利交易,其利用了同一时间点上,商品价格违背一价定律的机会,从价格较低的市场(境外市场)购买,再贩卖到价格较高的市场(国内市场),从而赚取差价。由于现实中的海外代购通常由自然人(留学生或者职业代购人),而非法人来进行的,海外代购从理论上可以认为是一种C2C形式的国际贸易。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相比,海外代购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商业与非商业的边界模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規定的国际商品贸易的定义,传统的国际贸易是不包括货物直接由消费者进口的交易的,换句话说,传统的国际商品贸易进口的目的在于再加工或者转卖,而海外代购却不是如此,从已有的案例可以看出,海外代购的目的有可能是购买者自己消费,也有可能是再次出售以赚取差价。目的不同带来的结果是海外代购中的购买行为,模糊了商业与非商业的边界。

第二,降低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这样的商业价值通常体现在独家代理权上。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为了商品流通的便利,对于商标商品,商标权所有人通常会分区域授予代理商商标的独家代理权。当海外代购发生的时候,这样的商标独家代理权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海外代购的商品的流通路径并不依据商标权所有人所划分的区域。这样一来,势必会让商标的独家代理权价值下降。

第三,商品的合规责任人模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公布的《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商品的销售人需要对产品的合规与否问题承担第一责任,如果销售人在交易中无过错,之后可以向上一环节销售人追偿。但是,海外代购的销售主体是个人,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判定并不容易,海外代购销售人可能是通过海内外商品价格差进行套利的商人角色,也有可能仅仅是中介角色,这都为商品合规责任人的判定带来困难。

海外代购具有以上的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特征,以至于对其的管理政策无法使用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方法。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海外代购在进行的过程中,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2 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

海外代购这种交易形式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2.1 商标 权侵害问题

前面提到,对于商标商品,商标所有权人会将商标的使用权分区域授予自己的代理商。一个区域的代理商将商品出售给包括海外代购人在内的购买者,这个行为是完全合规的。问题在于海外代购人在并没有取得商标权使用资格的情况下,将自己取得的商品搬运至另一个市场再次出售,这是否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7款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海外代购人肯定是没有取得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的;而海外代购的行为是肯定会损害该商品在我国的境内的代理商的利益的。因为海外代购的商品价格低廉,对消费者具有更高的吸引力,必然会占据本属于代理商的一部分市场份额。

虽然如此,要认定海外代购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也是存在争议的。首先,依据“权利用尽原则”,海外代购人在购买该商品时支付了价款,从而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自此商标权所有人就不再对该商品具有权利,或者说商标权所有人在销售商品的时候,以获得价款的代价“用尽”了自己对于商品的权利。那么海外代购人再次销售商品的行为,与商标权所有人是无关的。其次,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商标权所有人与我国境内的独家代理商订立的代理合同,只应该约束商标权所有人与独家代理商,海外代购人作为合同外的第三者,不应该受到并非自己订立的合同的约束。最后,对于《商标法》上的“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他人”作何理解是值得关注的。如果这里的“他人”是指商标权所有人,显然商标权所有人并没有因海外代购而受到损害,因为他已经在第一次销售时获利了;如果“他人”包括了代理商,海外代购就涉及商标权侵害了。所以,海外代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取决于对于《商标法》第57条第期款的解读。

2.2 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作为一种套利行为,海外代购具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比商标权侵害更为明确。在销售的过程中,代理商会为增加销量而进行一系列的营销活动。从正常情况来看,营销活动会带来销售量提升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于销售的刺激作用并不会局限于代理商所销售的商品,海外代购的商品销量同样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海外代购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承担任何的成本支出,换句话说,海外代购人在此过程中是一个搭便车者(free rider)。因此从常理可以判定,海外代购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然而在2007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北京法华毅霖诉北京恒远关于‘AN’GE’的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了海外代购不能算作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其理由是依据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规定的“独占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但是,2018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修订,在修订后的版本中,删除了当时作为判案依据的上述条款。也就是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前,并不能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其在新的法律规定下是否依然合法,就不得而知了。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2018年初才完成修订的,在此之后还并未发生有关海外代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发生,因此尚不能判断我国法院会对此作出何种认定。但至少可以知道一点,在新的法律规定下,海外代购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疑惑。

2.3 违反海关法的問题

当商品从一个关税区进入另一个关税区的时候,应该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关税。问题在于税率该如何适用。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同一商品,其进口的目的不同会被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例如,出境旅游的游客或者在外留学生在入境时,购买了境外的用于自用或者赠送亲友的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税率与职业海外代购人在境外购买的用于在我国境内再次出售的商品所适用关税税率有很大差异。而海外代购这种交易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境内外的价格差,当入境商品被征收高额关税之后,必然会使境内外所存在的价格差减小,甚至消失,这样一来就失去了海外代购的意义。

为保持海外代购商品所具有的可套利空间,海外代购人通常会选择逃避关税,即谎称商品为自用,以期望适用更低的关税税率,这样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外代购在海关法上的问题不同于上文所述的商标权侵害问题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商标权侵害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法律上的争议,而偷逃关税的行为是一种明白的违法行为。

2.4 商品未完成强制认证问题

此问题会涉及到部分商品的海外代购。对于一些涉及到安全问题的商品(药品、轮胎等),各国都实施了强制安全认证制度,这是为了本国公民的安全而实行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之间对于强制认证的标准是不同的,且各国之间互不承认他国的认证标准。由于海外代购商品是本应在其他国家流通的商品,商品必定已经经过了原来流通国家的强制认证。但在没有经过本国强制认证以前,这样的商品即使已经符合了本国的安全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为是合格商品的。2009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米其林案”的判决中已经可以看出此问题。在当时的案件里,某个体工商户销售了本应在日本市场流通的米其林轮胎,经米其林公司确认,所销售的轮胎为其日本工厂生产的合格商品。但因为轮胎没有取得我国的3C认证标志,该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行为被认为违法。

可以看出的是,对于这些需要经过强制认证的商品,在海外代购时一定会遇到法律障碍,因为海外代购的商品基本上不可能经过我国的强制认证。但此问题通常只发生在海外代购商品被用于再次出售的情况下,因为用于自己使用的购买者,自己是很清楚该商品是属于海外版本的。

3 对海外代购人的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海外代购存在多种法律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应该认识到,海外代购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不代表海外代购可以毫无禁区地进行,本就现在现行法规下如何进行海外代购提出建议。

第一,控制规模。在当前法律法规下,海外代购的合法性问题还是一个灰色地带。虽然鲜有发生代理商起诉海外代购人的案件出现,但这是因为海外代购人的数量众多,且规模不大,代理商处于无人可告的境地。如果单一海外代购人继续扩大代购规模,不排除会遭到起诉的可能。

第二,诚实报关。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任何行业的健康都必须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不合规的短期利润是不可长久的。当前海外代购最明显的法律问题在于关税偷逃的问题,虽然我国海关业已意识到此问题,并在加强管理,但仍然有赖于海外代购人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避免需要强制认证的商品。必须要承认一点,海外代购的商品是不可能完成强制认证的,这与商品本身的质量无关,但确确实实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海外代购人在选择商品时,应该避免选择此类商品。因为销售应该强制认证而没有认证的商品时,不仅仅是商业问题,甚至会触犯刑律。

4 对立法的建议

当前海外代购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海外代购人为追求高利润而造成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海外代购缺乏规定所致。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系国家,所有的规范都会建立在成文字的法律条文基础上。而海外代购作为一种私法(private law)行为,在法不禁止即许可的私法原则下,缺乏明文规定的海外代购必然会滋生一些问题。因此,要切实解决海外代购的问题,应该尽快对此进行立法,至少应该制定相应的行政规则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对海外代购的立法工作,至少应该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第一,定性问题。这是针对于海外代购的最核心问题。海外代购是一种介于商业与非商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这是一种单纯的民法行为,还是属于商法行为,这需要明确定性。只有定性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的管理。

第二,管理方案问题。虽然有一部分海外代购属于亲朋之间的行为,但大部分还是一种营利行为。但这种营利行为明显脱离了应有的监管、这种监管的缺失也是海外代购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的原因之一,因为销售相同商品的代理商是一直处于监管之下的。

第三,消费者保护问题。作为一种C2C交易,消费者一侧的保护处于空置状态。所以,有关部门对海外代购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如何保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一侧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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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指导立项阶段性成果(201813991011X)。

作者:徐希 刘越 周凌轲

海外代购国际贸易论文 篇3:

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思考

摘要:〖HJ1.26mm〗网络海外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在我国产生之后迅速受到消费者及经营者的追捧,产生了巨大的交易规模。网络海外代购同时存在着偷逃关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税收损失。本文通过目前网络海外代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研究了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特点,最后提出网络海外代购中走私犯罪的打击防范对策。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犯罪;打击防范对策

近年来,中国网络购物市场高速发展。网络海外代购因互联网而产生,依托网络发展而迅速发展。它属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新形势,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购买海外商品的渠道而赚取利润。当代购和便捷的互联网结合时,便体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也激励了一大批创业者们投身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业当中。我国代购规模庞大,有调查显示约有近10万人在从事此行业。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法代购。代购者不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的方式在海外购得物品,亲自将物品邮寄入境或者作为私人行李带入境内,故意逃避海关检查,不缴税,都是海外代购走私行为。目前的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邮寄,这种方式下买家购买的货物的价格须包括给付关税的数额。另一是返回国内时以客带货。这种途径不含关税。然而这种方式则是代购行为向走私犯罪转变的根源。如2012年北京海关查获的前空姐代购案中,她通过个人行李的方式,从韩国多次购买化妆品并从无申报通道入境。因逃税,最终被判刑。

一、网络海外代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问题

虽然选择海外代购价格便宜还能买到丰富的商品,但是这样的购物方式,随之来的问题就是网络海外代购很难完成售后服务。一旦受骗,有的嫌麻烦不想进行售后服务,有的又没途径去申请售后服务,并且维权成本也将高出许多。如果买家要退货,商品来回的国际邮费、关税这些也是成本,因此通常不提供退换服务。虽然大多数海外购物网站实行免费退换货政策,却因为国外代购来的商品需要很多程序才能返厂维修,海外购物邮递时间比较长,因明确规定了时间。如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网络海外代购的不可控因素多,消费者即使真发票在手,也有可能是假货品,更难以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权。

目前网络上还没有行之有效的信用系统,因网络海外代购基本以网络为平台,并且双方之间是民事委托还是经营性关系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所以海外网购虽然很实惠但关税和退货风险要也要考虑到。我国目前也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详细立法,是到了要对电子行业的操作标准进行规范的时候了。

(二)涉嫌走私犯罪问题

境外购物后在境内销售,如果偷逃了关税,就是走私。2010年我国海关新政出台,对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征额下调至50元,超出的都要全价缴纳进口税。还规定化妆品的关税百分之五十,一般物品征收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关税。可见海外代购来的商品必须通过海关监管,并且针对商品价值征收相应的税收。为此,许多代购者想尽办法不交税,避免海关检查而偷逃税。许多代购者深知逃税才能体现价格优势,所以以牟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一旦偷逃税就将受到法律法规惩处。

(三)网络海外代购的监管问题

当前海外代购中的走私犯罪越来越多,不可否认的一点原因就是海关监管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每天出入境的人太多,海关想要对每一个入境者或者出境者的每一件物品进行检查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海关对于每一件物品都仔细检查,不仅海关的压力太大,也会让效率下降。这都是由于海外代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原因,所以完善监管早已迫在眉睫。

二、网络海外代购中走私犯罪的特点

(一)巨额利润,成本低廉

中国人热衷网络海外代购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价廉质优,网络海外代购者通常通过各种渠道避开关税以节省成本。因代购品和正规进口货物相比,偷逃了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成本低廉,可谓一本万利。

(二)网络海外代购趋隐蔽化,公众的犯罪可感性低

海外代购走私的犯罪都是必须要在网络上完成的。一般来说海外代购者通过网络平台展示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获取金钱收益。现今越来越多的商家“人肉”将货物带回国内然后通过微店或者淘宝店等网络途径走私货物来收取商品差额利润。现在的微信朋友圈已不仅仅是社交的聊天软件了,上面已有很多商品广告各种代购。

走私罪不是明火执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众所熟知的行为规则,海外代购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的和隐形的,因而公众的犯罪可感性低。由于海外代购入境的商品和合法商品表面上没有区别,所以海关非常不容易监察到不合法的证据来对其进行检查和惩罚。因此,现今社会的海外代购走私犯罪趋向隐蔽化,加大了有关侦查部门的打击难度。并且对于海外代购回的物品进行的销售渠道愈来愈趋向网络化,更加隐蔽。网上售买很难进行监查管理,是一种比较潜匿的销售方式。

(三)税收损失巨大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超千亿元。我国大部分的网络代购商都存在逃税、避税行为,被查出来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由于私人代购准入门槛低,占据了大量市场,这部分税收损失巨大。海外代购走私犯罪是一种通过逃脱海关监管查处减少缴纳税额的犯罪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我国目前也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详细立法,当前应对电子行业的操作标准进行规范了。

三、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提高民众的认识,鼓励代购行业转型

当前专业的海外代购机构越来越多,为了保证网络代购的良性运营,这些专业代购网站必须建立专业的采购渠道,与相应品牌商建立诚信合法的合作。对于个人海外代购者来说,必须要遵守海关法律相关规定。对于专业的海外代购机构和个体商,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合法又合适的运营模式,努力创造有益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跨国合作机会。除此之外民众也要提高对网络海外代购的认识,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的不利因素是潜在的,对消费者来讲即使发票在手,也有可能是“假货品但却是真发票”,质量难保证,并且难以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权。在网上有很多网友认为,“网上代购的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可见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所以海关应加强对于海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要承担更大的信息公开和法律宣传的责任。

(二)从网络购物入手发现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

网络代购走私行为极具隐蔽性,而且取证难,海外代购绝大多数依托互联网购物平台销售,因此首先必然是从网络购物入手发现线索,如有的在购物网页里写道“只有被海关查获时才需缴税”且网店成交量巨大,价格也偏低等,发现线索后侦查部门应对不法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查处,通过查找网络IP地址等途径溯根寻源,形成完善证据链后打击这些不法走私犯罪分子。例如,许多商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代购海外商品,那么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可以直接通过淘宝网服务客服IP地址而找到店铺所在的地区,或者通过淘宝网发货的地址等线索都是可以找到海外代购中走私犯罪的厂家或者商家的。

(三)协同作战,联合执法

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犯罪单凭某个部门、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的力量难以对其有效打击,因此要求各国、各地区的公安机关应该协同作战,合力调查取证,综合打击网络海外代购走私犯罪。必须要发展巩固内地与境外的合作框架,应逐步建立健全情报共享等联合机制,定期互通国内网络代购走私态势等信息。例如开展国际经侦合作。有相当数量的个人代购者以侨民、留学生等长期旅居国外的人为主。他们在国外购物网上购物而后开辟网络代购或转运服务或直接经营代购网站,如果他们因网络海外代购而走私,这时我国警方可与所在国警方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或公安部与所在国内政部的途径,就网络代购中的走私问题代为调查取证,对代购人采取通缉、查控、引渡、遣返,移交赃款、赃物及证据。协同作战,联合执法可从根本上斩除跨境走私犯罪。

(四)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及时发现走私商品

每天因出境入境的人和物品多,目前海关对旅客行李只采取抽检,不法代购走私分子都会存有侥幸心理,进行人肉携带走私品等等。为此海关应加强监管力度和检查范围,这就要海关提高科技设备的利用效能,通过机动查缉和复查复验等方式加大抽检力度,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是大量同一商品,涉嫌超过个人使用范围,不予通关。

面对当前的走私现象,海关应加强监管力度,做到通关必查,有疑必纠。海关的监管触角要与时俱进,要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才能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此类走私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网络海外代购的人数众多,能够带动一部分人的就业。而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这一灰色地带行为如何得到规范,想要合法合理的解决类似问题关键不是将海外代购一棒子打死,而是要对其提供正确的指引与明确的规范。所以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性针对性强的法律规范。政府应该尽力完善关于网络海外代购各种方面的法律制度,约束网络海外代购行为,所以要有良好的网上购物氛围,使网络代购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于电子商务这一块的立法和法律法规本就欠缺,针对网络代购的交易纠纷也为确立相关处罚法条规定。我国应快点完善海关制度,使公民知法守法,减少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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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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