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法务会计论文

2022-05-09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信息化法务会计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我国引进法务会计,应充分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目标,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顶层设计,打破“拼盘式”,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进行课程再造,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

信息化法务会计论文 篇1:

法务会计的新发展与我国注册会计业务拓展

摘要:法务会计作为沟通法律与会计的桥梁,近年来发展迅速,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在我国,法务会计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别介绍法务会计在美国和我国的发展,我国事务所可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以此作为拓展业务范围的突破口,发展法务会计业务,推动经济合理快速发展。

关键词:法务会计;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一、法务会计业务在美国的新发展

法务会计产生于美国,1992年美国成立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此后又成立了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美国会计师鉴定与诉讼服务委员会对法务会计做出明确定义:法务会计是应用会计原则、会计理论、会计训练到法律纷争之上的事实及假设问题,并且包括每种会计知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法务会计这一职业发展势头良好。在传统的诉讼支持业务和欺诈调查业务的基础上,非诉讼业务比重不断扩大。美国法务会计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务会计普遍应用于私人财产规划和纠纷处理。法务会计师可以协助客户进行婚前协议的条款制定和修改,在考虑所得税的基础上参与客户资产的适当披露。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估量,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将经济信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传达给客户(Rinder,2012)。

第二,在企业破产清算业务中,法务会计师协同双方律师工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法务会计师结合法律、税务、经营等综合知识既可以保证债务人的资产得到公平评估,债权人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得到补偿。

第三,法务会计师越来越多的与政府部门建立业务联系,主要为调查性会计。美国一些政府部门已经试点由法务会计师进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调查,带有一定的审计性质,以保证工作的合规。另外,Walter McGrail(2012)指出,为了减少偷税漏税的情况,法务会计师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期合作,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文件,对企业的运行进行评估调查,防止欺诈和隐瞒收入的情况发生。

第四,法务会计信息化程度提高和电子取证业务发展迅速。Linda Bressler(2011)认为随着企业信息创建和管理的电子化,交易欺诈行为也越来越呈现出高科技的特点,法务会计工作的调查工具方法也随着电子设备的多样化而不断扩展。特别是电子取证发展迅速,它能够识别、收集、分析和保护大量的数据,对财产账目和其他资产的来源及处置进行识别,确定欺诈交易中的非法收入。同时,法务会计师也逐渐参与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并定期进行更新,预防财务欺诈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发展了近20年的时间,在经济生活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根据张苏彤教授在2008年12月完成的关于法务会计服务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排名前115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8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法务会计服务,占被调查会计事务所的74.78%,从业总人数也将近3万人。根据普华永道全球业务回顾资料,早在1992年的法务会计师就已经达到了500人,2011年普华永道全球168710名员工中,从事咨询等非鉴证业务的人员达到20%。①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联系,协助会计人员处理相关涉案事项。法务会计咨询鉴证业务在各事务所的总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瓶颈

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刑事技术部门率先建立了法务会计业务专业。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对法务会计行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经济因素。法务会计师能够及时采取稽核和预防措施能防止舞弊,规范市场秩序,在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规范税收欺诈等方面保护国家利益。(2)法律因素。由于各类经济组织联系紧密,利害关系不同,导致经济纠纷数量上升,特别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償案件的若干规定》,极大的促进了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3)社会因素。法务会计师可以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划分与隐匿、追踪问题,保险投资中理赔时经济损失的计算以及合同纠纷中违约的认定和损失计量等方面给予专业咨询的意见。(4)技术因素。随着会计、审计功能弱化,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防范舞弊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诉讼案件中是否存在错误提供专家鉴定意见。

随着社会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加大,毕马威1992年开始在国内设立“法证会计服务”部门,提供风险咨询和调查以及诉讼和仲裁服务②。德勤从2004年开始在国内承接法务会计相关业务,服务有许多分支。尽管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积极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但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的开展很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缺乏统一的业务技术规则和行业管理规范。法务会计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领域,没有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及鉴证制度、职业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得不到有效的理论指导,现实法务会计工作中易出现证据不足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等不当做法。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协会来对行业进行规范的管理,各事务所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应有的约束,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机制也亟须建立。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专家证人制度尚需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不完备,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和专家执业责任也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和会计的法制化进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疏忽或违反保密原则等过失行为影响经济犯罪案件查处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

(3)缺乏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事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人员数量较少,且多存在于检察机关,在专业服务知识和技能方面存在局限性,在为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服务时,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虽然复旦大学2005年首次开设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但是由于尚未形成系统的教育体系,培养出的人才多为“单一型”人才。2006年8月,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2011年4月第四届全国司法(法务)会计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但由于这样的交流和培训机会较少,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提高和业务的推广。

(4)法務会计业务范围狭窄。在美国提供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中,专家证人、企业评估、婚姻法相关调查以及各类纠纷的解决占50%左右,破产清算、计算机法政、税法相关问题等咨询业务增长较快,业务整体多元化发展。而我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53家提供司法(法务)会计服务,其中60%的业务为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支持、计算机法政、破产管理人等业务的事务所不到10%③。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较窄,咨询性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对策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由传统审计业务走向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976家,多数是中小型事务所。审计业务领域竞争异常激烈,各种压价和恶性竞争会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诚信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事务所拓展新业务,一方面避免竞争恶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分散业务风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为了更好的鼓励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的业务,可以从行业管理和事务所自身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行业协会的推动

在国务院发布56号文件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下,2011年9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会协〔2011〕50号)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多元化发展,大力开发非审计业务领域,使非审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优化服务品种结构,提高服务附加值。

1.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完善服务支持体系。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管理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对外提供舞弊调查和法务会计服务。一方面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与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组建研究中心,发挥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另一方面,建立法务会计业务的有关准则及职业标准,推动职业准则的国际趋同和审计鉴证业务流程信息化。

2.对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资格准入与许可机制,完善会员制度。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对各事务所的资质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法务会计师”的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并进行备案。同时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另外,协会应致力于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学术交流和研讨会的开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3.协会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加强对法务会计业务的研究和指导。我国目前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也不能从事会计咨询和鉴证业务,阻碍了法务会计业务的拓展。行业协会应协调推动扶持法务会计业务拓展的政策出台,并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为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新业务的监管,保证业务的服务质量。

(二)事务所的举措

1.事务所建立优秀的人力资源基础。法务会计需要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作为开展业务的基础。根据目前事务所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事务所可以制定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对招聘入职的人员加入经济犯罪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诉讼支持与损失计量,证据法和诉讼法等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培养调查能力这一核心技能,并随着业务开展安排相应的继续教育。

2.事务所可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学习相关经验。无论从学习经验,提高水平或是日常业务的开展来看,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都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内事务所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研究过程中,应尽快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服务标准,在与司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进行业务交流,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3.事务所在做强做大核心专业业务的同时,采取重组联合、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与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以及咨询公司、保险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融合发展,推动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提高综合服务的能力。

4.事务所可以探索采取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建立鉴证类业务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筹集机制,为扩大业务规模提供风险保障。通过媒体和刊物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法务会计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生活服务。

5.事务所要根据自身规模,有针对性地选择客户拓展业务。大事务所做大做强,小事务所做精做专,在法务会计业务方面各有侧重点,这样才能形成业务多元化发展和事务所有序竞争的良好行业格局。(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解:

①http://www.pwc.com/annualreview

②http://www.kpmg.com

③张苏彤.《法务会计研究》[M].2009年,p28

参考文献:

[1]张蕊,谢舜明.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J].会计研究,2004,(5):53-56

[2]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89-91

[3]胡明霞.后安然时代法务会计发展关键因素分析与建议[J].财会月刊,2011(8):71-74

[4]陈青.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现状、机遇与举措 [J].财会通讯.2010(11):97-98

[5]张苏彤.法务会计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27-28

[6]Linda Bressler. Forensics Investigation: The Importanc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ccounting, and Finance, Vol 5 No.1(2011):67-76

[7]Shamsi S. Bawaneh. Forensic Accountants in the Digital Age.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Research in Business, Vol.3 No.3(2011) :75-86

[8]Owojori, A.A& T. O. Asaolu. The Role of Forensic Accounting in Solving the Vexed Problem of Corporate World. European Journal of Scientific Research, Vol.29 No.2 (2009):183-187

作者:张茜 江其玟

信息化法务会计论文 篇2:

法务会计:基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探索

摘要:我国引进法务会计,应充分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目标,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顶层设计,打破“拼盘式”,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进行课程再造,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和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实施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及“大类招生+分流培养”、“2+2”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满足市场需求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报考公务员,招聘职位对接问题,专业申报审批等问题。

关键词:法务会计 人才培养 实践探索

学科专业发展水平是大学地位的主要标志。只有高水平的学科,才可能聚集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高素质人才。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经常发生,但在大量的并购重组活动中蕴藏着许多舞弊风险,财务造假、会计舞弊、管理层犯罪屡见不鲜,由此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

一、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经历中得到的启示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之西方要迟得多,它始于旧中国的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一批留学海外的爱国会计学者为维护民族的利益和尊严,积极倡导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即《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他一手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中国的第一家。此后,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步扩大,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上世纪三十年代起,在东南沿海一带,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地相继成立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相比较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我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未能得到很大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注册会计师审计得以在国家经济恢复时期发挥专长,重点检查偷漏税、投机倒把等不法活动。可是后来,由于我国推行高度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便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日益增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求越来越多,为此,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开始复苏。根据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 1986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日益拓宽,加强行业管理的客观需要,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地方相应也成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效地开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职业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等。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加强人才培养。1991年设立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在我国堪称会计审计领域的尖端考试,社会影响力极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通知,补充了后续教育制度,明确指出了加强行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大力推进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分期分批走出去,请进来,培养行业领军人物,注重行业人才梯队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大力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与之相比,法务会计起步晚,发展缓慢且时断时续,与发达国家相比可谓冰火两重天,国内对法务会计有需求,但有效供给不足,矛盾突出。

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所走过的艰辛历程,如果想要法务会计如注册会计师那般火热,现在还缺少相应的外部条件:一是国家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未建立一定的门槛,即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三是未打通高等教育系列,法务会计专业申报一直没有突破,如能尽快申报成功,发展将会大大提速。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

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

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

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

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

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

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

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三、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

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发布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目前,各高校非常重视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软硬件条件都很好,学生在校内就可以享受各种实践资源。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式多样,也很成熟,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法庭辩论赛、法律诊所等都有很好的实践效果,还有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定岗实习,效果都不错。会计学也一样,在校内可以进行课内和课外的网络版高度仿真的实验,还有开放式的社团实践俱乐部,如ERP沙盘比赛、模拟会计手工实验等,但是,要创建法务会计实验室谈何容易,没有合适的软件,只能靠自己开发研制,需要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有关的素材,再进行开发论证,先建立一套实验教程,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强化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将模拟实习与模拟法庭结合起来,每班开设若干个模拟法庭,为每班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开一个模拟法庭,由两名教师进行指导,力争使每个学生亲历模拟审判;在小组开设模拟法庭的基础上,从各组抽出人员组织模拟示范法庭。这一做法意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效性。

尝试跨学科复合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满足学生“自主性学习、个性化培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分级分类教学,采取“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两年之后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本学科专业。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人才成长的时代特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X

参考文献:

1.齐兴利,王艳丽.法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董仁周.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征探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8(2):56-64.

4.王相军.独立审计的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之比较[J].当代经济,2007,(7):110.

5.殷楠,苏欣.舞弊调查中审计师、法务会计师、律师主体角色的定位、冲突与协同[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3(1):75-79.

6.阮滢.舞弊审计的方法及内容[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3,21,(3):58-60.

7.刘明辉,胡波.法务会计、舞弊审计与审计责任的历史演进[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0(6):10-13.

8.党夏宁,韦国妮.财务舞弊、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7,20(6):86-90.

作者:齐兴利 王静

信息化法务会计论文 篇3:

论法务会计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及实践应用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趋强烈;针对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文章提出了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学校及企业应及早筹划应对,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教育。

[关键词] 法务会计 职业素养 实践应用

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告》杂志通过调查提出了21世纪20个热门行业中的20种“热门职业”,其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些舞弊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政府在对这些经济丑闻进行调查时,雇佣了许多会计专业人士――法务会计人员来审计企业的账簿及相关凭证。从此,法务会计得以正式产生。至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各种经济纠纷、舞弊案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及其调查等问题层出不穷,越来越需要由独立的专业人士从会计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案件做出鉴定,使其调查结果的公允性能得到人们认可。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一、法务会计内涵

复旦大学的李若山教授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笔者认为,可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法务会计。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运用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活动及其纠纷或经济案件涉及到的会计资料,依法进行勘验、审核、鉴定,确认其性质,避免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的活动或法律行为。从学科的角度看,它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它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令人注目的成長点。

二、法务会计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

1.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会计是反映企业日常经济事项的信息系统,法务会计人员正是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人员有效地收集证据并鉴别其真伪。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对证据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离不开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了解,因此,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是必需的。

2.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知识。这就要求会计师确认“警戒标志”,并与舞弊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作为其经验基础。

3.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法务会计必须了解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事项具有直接影响。同时还必须理解证据规则,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具有哪些具体形式,如何合法地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如何质证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等。

4.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法务会计必须能够批判地思考鉴别分析财务和非财务的书面线索,把这些书面线索与“非书面”的信息联系起来,以鉴别信息披露人的异常现象和舞弊欺诈信号。他们还需具有分析支离破碎资料的能力,能清楚客观的了解所有证据的结果,能透过证据的表象揭示其本质,从而确定相关证据的有效性,确认该证据与被调查案件的相关性。

5.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法务会计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理解进行舞弊的个人的动机和品质,这种理解力应该成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技术。

6.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法务会计很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从业者应该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的交流技巧。

7.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伴随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计算机犯罪技术也在同步发展。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掌握现代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以便使舞弊调查技术和犯罪技术同步发展。

8.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真实、合理、合法;在调查中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要有足够的数据以确保已充分地了解了事实的真相,使自己的结论有坚实的基础。此外,信息保密等等,都是法务会计人员应遵循的职业操守。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实践应用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涉及法务会计的内容逐渐增多。企业都希望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利益,并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既熟知财务会计,又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在这方面比其他传统财务人员和企业法务管理人员更具优势。企业也能在法务会计人员的监督和保护下健康规范地发展。另外,从管理创新角度看,法务会计在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方面也将大有裨益。这些会“算帐的律师”,因直接给企业带来安全、合法的效益,被企业家们称为“财税与法律的优美结合”。

1.因商品购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合同法、证据学等方面知识收集证据,以支持诉讼请求。利用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因此,在资产的计价﹑负债的确定﹑所有者权益的

划分﹑收入的形成﹑费用的发生﹑利润的核算上,必须遵循会计的基本理论。

2.因纳税引起的税务纠纷,需要法务会计从会计、税法方面提供专业支持,确认应纳税款。例如在计算所得税时,会计核算是以会计账面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税法的规定却需要将会计利润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工作业务水平无意识漏交或少交税金而触犯刑法偷漏税案例时有发生。此外,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不断产生,将会使法务会计在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现。

3.两权分离导致出资人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使经营者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虽然可降低内部舞弊的概率,但不能完全消除内部舞弊行为。在知识经济下,会计处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适时化、前瞻化等特点,使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与会计有关的法律纠纷更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作出审查和判断。法务会计以法律为准绳处理经济纠纷中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提供与此相联系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供企业更正完善或供用于法庭作证。

四、结论与建议

至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西方很多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私人侦探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拥有相应的法务会计人员。我们应从战略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在企业的应用与发展,充分运用现有人力资源,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实践经验,加快企业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因我国高校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往往只注重对学生进行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和会计专业技能的训练,而忽视了相关法律课程的教育,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法律专业知识薄弱。针对这种情况,对现有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陶德言:知识经济浪潮[M].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P24

[2]李若山 谭菊芳 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3

作者:刘少娟 康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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