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08-07

第一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

第七条

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第二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字体:小 大】 更新时间:2009-3-19 14:54:49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 修、免 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学生提出退学的; 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

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 10 元; 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 1 / 10 精品文档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时间交费,每学期开课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各年级辅导员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向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八条 学期安排 郑州大学学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具体的学期安排以校历为准。

第九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5年,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为2—4年,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年 ,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学习期限不限 。 留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期限须另行缴费。

三、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开设课程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留学生毕业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免修课程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完成且不能自主选择的课程。 限选课是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限制学生选修的课程。 2 / 10 精品文档

任选课是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每1学时课堂讲授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32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标准学分制

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本科生60分为及格,研究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75分为及格。及格以上的成绩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的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来评定,达到合格要求可获学分。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都与期末成绩有关,期末考试只是考试成绩的一部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批准,可提前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的成绩可参考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 3 / 10 精品文档

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20%-30%;平时欠交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提交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未经批准,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 补考 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其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报教学办公室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免修、补修和重修

(一)免修 留级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的课程的学分,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可以申请免修。

(二)补修 转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的教学的计划要求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重修 下列学生必须重修 1.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补考者。 .考试作弊者。 4 / 10 精品文档

需要重修的课程,应交纳一定费用。学生需免修、补修或重修的,应在学期开学1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考试纪律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考试纪律的详细规定,可以参阅《郑州大学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绩单

留学生毕业、结业时由学院统一出具中英文成绩单。在校期间如需要成绩单者,请提前按照规定到教务办公室登记申请,成绩单办理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 5 / 10 精品文档 业、转学

(一)作退学处理者。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原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 接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休学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 6 / 10 精品文档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省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七、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 (一)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9学分,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8学分; (二)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2次,最后一学 7 / 10 精品文档 年不再留级。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八、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者; (三)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四)经我校附属医院或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奖学金生退学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经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8 / 10 精品文档

(二)经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离校手续

留学生学习结束,请于离校前一星期凭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如下手续: 9 / 10 精品文档 (1)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校园卡注销手续; (2)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销号退证手续; (3)到收费办公室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 (4)如住在校内,须按宿舍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5)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成绩单、学业证书等; (6)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可参照郑州大学相关规定和留学生相关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学籍管理规定3篇 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5.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 10 / 10

第四篇: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

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

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

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

七、

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

一、十

二、十

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篇: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教委颁发的《河南省全日制职业中专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漯河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的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根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按经招生办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名册录取新生,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证件包括录取通知书、户口册或身份证)。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到校注册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举家迁移到本市、县(区、市)而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经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区教育行政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升学考试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转入本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由市、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照入学条件进行复核。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政教科科长批准,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学籍号用十三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

三、四位数表示我市代号(12);第

五、六位数表示由市、县(区、市)教育局确定我校代号(10);第

七、八位数表示所学专业代码;最后五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代号。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生学号前应分别冠以"ZZ"、"ZK"字样。留级生、复学生、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每个专业班原则上允许空出若干备用学号。

第六条 学校政教科根据各班上报的新生注册表,按专业分别造册,一式三份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批取得正式学籍,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办理学籍的时间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确定,一般在每年的9月。 第七条 每位学生填写电子学籍头像采集表交政教科,根据学籍审批表省教育厅组织学生头像采集,进行电子注册,建立网上可以查询的电子档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升学、就业和办理毕业证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交学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学校根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及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分别对学生进行两个方面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成绩和评语由各班班主任按学期记录在以德育积分表为主的学生个人档案中,并按期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一条 操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学习、见习、实习及劳动中的表现等。每学期考评一次,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优缺点写出操行评语。最后一学期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学业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内容的学业考核。考查成绩原则上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其方式由教务处、专业组、年级、教师等根据教学实际灵活确定;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每学期考查、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种专业技能竞赛或等级考核。其成绩可由学校按专业加分或其他计分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 体育考核要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期、学年学业成绩由考查、考试和平时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其综合评定的成绩比例按期末、期中=60:40的比例确定,各学期均开的课程按各学期的平均成绩确定。考查、考试的成绩作为升级、留级和毕业、肄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上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程)是否补考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毕业科目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程)均应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确定,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教务主任批准,可予补考或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主任批准,可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每学年每学科原则上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毕业时允许再补考一次。补考情况应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中注明,成绩定为“补及”。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或仅二门课程不及格(含经补考,不含二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年总评成绩在补考后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全学年考查、考试课程的三分之二者,可不予补考,直接予以留级。所学专业含相近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原则上应服从学校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也可带科升级,但一学期内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作肄业处理。主要课程由学校确定并公布。选修课程一般不列为升级考试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毕业班学生一律不予留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实际授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且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应持有县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经班主任同意、政教科科长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毕业班一般不办理休学。患急、重病者,须经校长审批,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三年的,二次为限。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满,应及时交验休学证明书,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政教科科长审查批准方可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情况特殊的(含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无后续班级),经校长批准,可编入相应年级学习。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悔者;

7. 连续三个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科目仍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县、区、市)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须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转出学校发给的转学证明书、入学招生登记表及学籍卡等学生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过程中,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应追究责任,并取消学生学籍。 第二十八条 普高转入职专原则上要求降一年级,职专学生不得转入普高。非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全日制职业中专。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可允许转专业一次,但不得转入毕业班级,毕业班级学生不得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逾期不予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应控制在二年级以内。一般情况,学生转学,应控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1. 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2. 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3.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者。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班班主任要及时核实统计,将外校和外专业转入的学生按第二十七条要求通知学生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及时到政教科办理学籍手续,末及时办理学籍手续的后果自负。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职业中专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评为校、县、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对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违犯纪律和犯有严重错误的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八章 毕业证书的办理和补办

第三十五条 毕业条件:

1、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或普高学生学籍。

2、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和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各科合格。

3、在校期间德育积分达到60分以上。

4、完成专业实践教学规定内容实践并写出合格的实习实验总结。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实习活动。

6、普高高三毕业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一年。 第三十六条 办理毕业证书程序:

1、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及其他表册。交表册同时交二寸免冠相片两张。

2、班主任审查表册并作班级鉴定意见。

3、学校政教科对学生进行德育情况作鉴定。

4、学校政教科和教务科对学生是符合毕业条件作鉴定。

5、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下列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1、中途退学者。

2、德育积分达不到60分者。

3、毕业时仍有科目不及格者。

4、不按时不按要求上交表册者。

5、未完成专业学制和课程的学习者。

6、未取得职专学籍或其他学历学籍者。

7、被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八条 补办毕业证书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学专业,所在级别,学习时间,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遗失原因。

2、学校政教科批准。

3、补办毕业证书。

第九章 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学生毕业就业率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校创造各种条件和激励措施鼓励学生参加计算机等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的收集。分专业分班进行收集,各班班主任每学期按照政教科要求要认真收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出勤、社会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资料,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册。

第四十一条 学籍档案的填写。各班班主任每学期结束后,要对本班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及操行鉴定等方面进行认真评定,并如实填写在德育积分表上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的凭证,开学初上交政教科备查。

第四十二条 毕业班班主任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涂改,指导学生撰写合格的自我鉴定、实习总结或毕业论文,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作出综合评定,签署班级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籍档案的保管。学生毕业时政教科要组织班主任对各毕业班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清理,对未填写的部分进行完善补充,按照每生(学籍卡、实习总结、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其它学籍材料),按专业分班级送学校档案室作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 末尽事宜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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