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2022-05-07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新农村养老保险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新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新农保法律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新农保风险,才能实现新农保健康稳定运行,促进新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篇1:

改革和创新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随着20世纪50至60年代的生育高峰顺时延续,加之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也在提高,在未来几十年内,我国将经历老龄人口快速增长时期。预计到2020年将有2.31亿老年人,而且我国80%的老人都居住在农村。这使农村人口老龄化比率相对增加。与此同时,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其家庭经济受到极大影响,其所提供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使得农村家庭的养老能力普遍下降,因此,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复杂和困难。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无异与商业保险制度。按照国内外社会保险理论的共识,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强制性和再分配两个方面,再分配因素中不但包括收人群体之间的再分配,而且包括政府在其间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分配部分。虽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基本筹资原则,然而,大部分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与上述原则不尽相符,甚至相悖的违规操作现象。如有些地方存在“全部个人交纳、集体不予补助”的现象。这种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地方对“集体补助”在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诱导和催化作用估计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些集体的确没有能力给与补助。因此,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具有储蓄性商业养老金计划的特征。并没有真正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小不保老”。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凡达到了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坚持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较为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支持引导和群体自愿参加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养老保险的大多地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为富裕的农民,而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穷困的农民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再分配的根本原则。

此外《基本方案》还规定:“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里仅就集体补助和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言,就决定了只有部分乃至少数有集体企业的村、镇,才有条件按照《基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中出现了“保小”不“保老”的倾向。《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为具有农村常住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的农村居民”。该年龄段的人口基本处于劳动年龄中,正在从事社会劳动,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为社会倡导并为世界所通行的。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较大偏差,存在着年龄越大参加社会保险养老越少,而大批在《基本方案》所规定的年龄段以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使一些人被排斥在这种制度外。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不健全。目前,无论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运行机制存在着行政管理与基金运用不分,农保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分。一方面,县级农保机构几乎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农保基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管等全方位的工作。这种“负全责”的管理方式,既没有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又没有上下级之间的有效制约,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经办机构失控;另一方面,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农保管理体系中业已存在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使有限的监管手段弱化,当出现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基金进入地方财政、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自身挤占挪用等情况时,根本无法对违规操作行为加以制止甚至实行制裁。

还有就是以农村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方式来说,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营运,在相当部分地区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与管理制度缺失,基金投资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而在目前低利率的背景下,其保值增值受到约束,难以使基金的增殖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难以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并且以县为单位作为基金运营单位,存在着基金运营范围小、出路少、难以保值增值等缺陷。这也客观上导致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

1.加强法律建设和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较成熟,除有其较强的经济势力作后盾外,还是靠完备的法制体系强制推行的。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良性有序进行的发展,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政府要不断在农村进行法律宣传,给农村灌输正确的“保险”概念,改变以往认为保险是“骗人的”观念,并告诉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既可以保障自己老年的生活,也可以减少子女将来的负担。以此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并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2.实行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保险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金融机构,专事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使农村保险基金主要由行政事业机构经营逐步向依靠市场运营过渡。如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如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并对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该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包括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等,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要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在基金运营机构之外设立具有权威性和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该机构的职能是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收支、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为确保监督的广泛性,应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基金安全。

本文系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457290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

作者:赵友卯 张万花

新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篇2:

论加强新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监管的意义和途径

新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新农保法律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新农保风险,才能实现新农保健康稳定运行,促进新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农村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色

新农村养老保险是指农村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者是因为年老病弱丧失了劳动能力以至于失去工作的基本生活保障时,国家为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惠民措施。它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由国家、集体组织、个人三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养老保险缴纳义务,因而也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将个人缴费、政府補贴、集体补助三个筹资渠道相结合,比之过去的主要由农民自己缴费和自我储蓄的旧农保,是一项更健全、更有利于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新惠民政策。

二、新农保监管对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村城镇化是指将农村的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是合理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使农民彻底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必要措施,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必须注重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并加强新农保法律监管,从而提高农民对新农保政策实施的信心和关注度。通过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和新农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新农保指定的经办机构、受托专门管理基金的银行、乡镇新农保的专管员进行严格监督,才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惠民工作,保护参保人的利益。

另外,建立新农保,其出发点虽然是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并最终缩小甚至消除城乡居民的差距,但是,如果不进行立法监督,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跟不上新农保发展的步伐,就无法使“三农”政策顺利实施,中央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很容易被挪用于其他地方,从而出现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被拖欠的问题。

三、目前新农保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

当前的《社会保险法》仅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种社会保险的法律监管作了综合性概括性的规定,对新农保的法律监管缺乏可操作性。而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性规定也相当原则化,缺乏明确具体且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定,对新农保的法律监管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很难适应对新农保全方位、立体法律监管的需要。很多模棱两可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为监管机关互相推诿指责留下诸多漏洞,最终导致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监管体系设定不尽合理,影响监管体制高效运转

首先,新农保监管部门及人员配置有待优化。目前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管的对象是新农保基金的收缴、保管、运营和发放等环节,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把新农保的监管放到应有的位置来对待,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缺乏深入。财政部门的监管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存在着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其次,新农保制度的弹性设计影响新农保法律监管严格化。在新农保法律监管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极易滋生贪污腐败现象,从而最终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农民对新农保监管的认知度不高

主要问题是监管力度不到位,使得农民缺乏缴费的内在积极性,加上新农保监管混乱,农民对缴费存在抵触心理,因为农民毕竟文化水平偏低,对由政府组织的新农保制度宣传持怀疑态度。同时,新农保在监管形式上比较单一,缺乏灵活性。由于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够重视,新农保协办员兼职过多难以顾及,同时还存在上级监督检查督促不力等情况,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农保制度的公信力。

(四)新农保基金安全性存在较大监管漏洞

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是直接关系新农保是否能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新农保基金监管效率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否有保障。目前,我国新农保的现状是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有效的增值途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形式目前主要实行以县级为单位的分散管理模式,而这就极易造成新农保基金被挪用和占用的风险,这些现象给新农保基金安全性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性,加之作为集新农保基金运营和监管于一体的各县级财政部门,由于其自管自监的特殊权力模式,极易形成“监守自盗”的情况,从而严重危及新农保基金的安全,造成新农保资金的流失。

四、完善新农保监管的路径

(一)完善新农保法律制度,强化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

首先应提高立法位阶,使新农保法律监管更具权威性,在《社会保险法》审议的过程中,新农保制度还刚刚开始试行,不可能对新农保监管规范得太具体,所以建议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法》的特别法加以实施。同时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使新农保法律监管更具可操作性,应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标准,同时明确依据各地消费水平逐年递增的比例。其次要强化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新农保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不但要公开各项保费收缴和发放工作,还要强化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管,定期对该部分款项进行检查,确保资金流向正规渠道,确保各项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转。

(二)强化新农保监管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深入持续地加强宣传,提高广大村民对新农保的认知度,是搞好新农保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所以,要不断探索,用群众最易接受的方式将新农保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到位。应当配备好宣传队伍,将宣传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可根据农村的具体数量配备相应的宣传力量,定期深入农村,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海报、召开新农保动员大会等形式,为农民维权打好理论基础,使其懂得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农民关注各级监管机构的动向和工作情况,从而在外部为各级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使其认真履职,从根源上杜绝监管不力的不良现象。

(三)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监管

新农保基金是参保农民的保命钱,是新农保制度监管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确保万无一失。就目前而言,大部分新农保基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极易出现被挤占挪用的可能,所以应当将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制定监管措施,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安全性运作,收托代保管银行负责基金的直接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作为监管的牵头机关,对基金的整个运作进行监管,新农保经办机构则具体负责监督工作的实施。同时,应当建立并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并将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公正、公开、透明,把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特别是将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从而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总之,新农保的推行,是我国根据农村的特定社会政治背景与农民相互推动形成的结果。在新农保政策实行的过程中,应加强立法建设,用法制规范并指引新农保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可度,为新农保的进一步实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新农保在农村推行中的种种困难,真正落实新农保惠民利民的政策实惠,不断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最终实现农村养老方式的社会性转变,真正落实新农保惠民利民的社会实效性目标。

【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BFX011)、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32400410826)、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13B46089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徐娜娜

新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篇3: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居民老年的生活,也属于收入再分配极其重要的工具。虽然我国政府对新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进行实施,但是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两个制度属于分别建立运行的,无法对城乡之间劳动力与人口流动所增加的需求进行满足,以及无法对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进行缩小,从而导致我国社会的保障制度无法进行公平持续的发展。因此,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确保通过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的基本养老进行全国统筹,从而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口老龄化属于极其重要的问题与必然趋势,随着我国不断深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导致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促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都存在养老的问题,所以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更加有利于家庭对养老问题进行解决。同时,通过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对社会的矛盾进行缓解,以及对城市与农村的差距进行缩短,确保对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体系进行形成,促使制度越来越公平,可以实现所有居民对养老保障权益进行享受,进而对城市非稳定就业工作人员与农村居民等社会所忽略的群体进行覆盖。并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对内需进行扩大,属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与战略,以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对消费进行扩大,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因此,城乡的居民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可以将养老资金用于消费,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进而实现我国社会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严重的碎片化。为确保对我国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进行维持,以及对各种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进行保证,都需要对各式各样的保障制度进行制定。例如在农村地区不仅具有农村养老保险,也具有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等特殊保险形式,还具有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与社会优抚等救助制度。同时,全国具有不同类型针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具有较多不同的类型,虽然五花八门的保险制度可以为人们群众提供较多的保障,但是会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割裂,从而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严重的碎片化。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碎片化,不仅会导致养老待遇不公平,也会直接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系统化的建设。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缺少统一性。现阶段我国逐渐对系统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建立,确保可以对人们群众的基本利益进行有效的保障,而且为使制度建设的灵活性与机动性得到增加,在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方面,需要给予各地区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会使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存在大量的问题。同时因为不同地区在对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与细则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一般都根据本地情况予以发展需求,自然会导致缴纳水平、管理模式存在地区性,甚至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市县之间所实施的办法都不同。所以在上述这种情况下,不仅无法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均衡性,也会使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难度得到增加,进而无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进行适应。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不够。虽然我国在2014年就提出需要对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建立,但是被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所影响,以及各种各样主观与客观因素所制约,进而导致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公平性不够。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就是参保机会不够公平,例如城市养老资源覆盖率与农村养老资源覆盖率相比较,城市的覆盖率明显高于农村的覆盖率,导致无法对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进行充分的调动,从而使农村居民失去享受养老待遇的机会。其次就是参保过程不够公平,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都流向城市,但是仍然无法像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参保,而且农村养老保险规则的可行性与实效性较低,导致农村居民无法充分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则,进而直接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1.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进行强化。因为我国在制定制度过程中,一般都对先试点、后推广的构建方式进行使用,导致制度设计不具备较高的系统性,以及制度的完善与规范会被地方所得的利益所限制,所以需要极其重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进而确保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系统性的方案进行制定。同时我国需要有机结合新农村保险与城市居民保险这两种保险制度,确保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建立,并且需要根据城乡需要不同的居民群体,基于公平与效率,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并且在我国经济水平逐渐上升的过程中,需要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推进,不断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以及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实施。

2.对多元化的基金筹集制度进行建立。由于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以及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流动性进行强调,为确保對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制度目标进行实现,需要对多元化的基金筹集制度进行建立,进而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与可行性得到提高。而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促使城乡居民可以按照自身的情况对缴费的档次进行自主的选择,从而按照相关规定对养老保险费用进行及时的缴纳。同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采取集体出资的形式,补助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费用,而经济过于落后的地区,主要是各级财政对城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进行补助。因此,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筹资方式之外,需要积极鼓励其他的社会机构,或者公益组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进行支持。

3.对基金管理运营与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因为通过有机结合新农村保险与城市居民保险,会时养老保险的核算越来越复杂,所以必须对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越来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进行建立,有机最大化管理各种财务活动与业务往来,确保在专用的社会保障账户中对保险基金进行纳入,不断对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与管理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进行明确,进而更加利于我国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进行顺利的开展。同时,需要以保值为目的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及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可以对其进行私自的挤占与挪用。并且我国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需要对完整统一的内控制度与监督制度进行建立,确保可以动态监控养老保险运行的整个过程,从而对社会监督与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进行定期的接受。

4.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行增加,确保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与保险意识得到提高,而且可以通过使用电能、手机、报纸等媒体方式,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宣传,促使城乡居民可以对养老保险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动态进行了解。同时在保险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积极鼓励城乡居民进行咨询,确保对城乡居民使用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行大幅度的提高,进而实现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较高的覆盖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所以我国需要越来越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系统性。虽然我国在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与不足,但是仍然可以对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行体现,可以对人们群众切身利益进行全覆盖性的保障。因此,必须对社会各方力量与各种资源进行协调,确保全方位支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而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健全与完善。

(作者单位:上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作者:申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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