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范文

2022-05-21

第一篇:保险学知识范文

保险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大全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互济性的社会保障. 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60%-300%(有的地方是 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 20% ,个人缴纳 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 2% ,个人缴纳 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 8% ,

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 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转移,退保,继承: 1.保留:因停保,参军,出国留学,判刑等情况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之后可 以再续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2.转移:可以同城转移单位或转为个人缴费;异地转移的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3.退保: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出国定居的和农民工返乡的可以退保. 4.继承:参保人在退休前逝世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由法定继承 人继承. 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建议亲临社保中心或者拨打电话 12333 咨询.

第二篇:养老保险知识

企业职工交过养老保险金中途死亡的怎么办?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部分(在公司交,公司和个人同时交各自该承担的部分,也可以散户自己交全额)

1、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家人是可以继承的,到时候到社保中心提取就可以了。

2、可以领取丧葬费,例如:山东地区1000元包干。

3、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年迈父母,有一次性抚恤金。

他的家人可以领取他生前个人帐户缴纳的全部金额和利息,以及领取一性怃恤金、丧葬费补助。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注意:是个人账户里余额。社保养老是按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收取的,如果你是在单位的,那你所交的钱只是个人部分,这部分全部进入你个人帐户,可以返还或继承。

如果你是自己全额负担的,那你交的钱里有近三分之二属于单位部分,不进你个人帐户。 因此,如果你是个人交的,你只能拿到你所有交的钱的三分之一。

退休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主要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每年的银行利息。 退休时,养老金组成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的地方有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退休后,退休人员每领一个月的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上的钱就相应减少一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是60周岁退休的,根据国家规定,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因此,退休后过了139个月,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就没有余额。因此,参保人如果领了139个月的养老金后去世,其子女就只能领丧葬费,没有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当然,如果参保人领了139个月的养老金,仍在在世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直至去世为止。

在职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全部由指定受益人继承.凭死亡火化证明和单位证明以及户口本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划入部分不退还)及历年滚存的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的继承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其继承人可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和其它有效证明证件材料,到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第三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保险知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节选

自2014年1月1日起,劳务工医疗保险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

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就医与转诊

第三十二条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

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

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

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

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

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

销。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

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

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

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

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

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

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

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

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

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

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

定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

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六十一条每个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

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每个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

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六条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

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九十五条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

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

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

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

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

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保险知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节选

自2014年1月1日起,劳务工医疗保险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

第二章 参保及缴费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

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就医与转诊

第三十二条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

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

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

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

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

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

销。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

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

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一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

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

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

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

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

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

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

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

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

定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

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六十一条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

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

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六条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

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九十五条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

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

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

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

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

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篇: 保险知识调查问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为了解长春地区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状况以及对保险业服务的真实评价,引导和督促我们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请您协助我们填写下面的问卷(在序号上划“√”)。感谢您的协助! 被访者姓名: 联系电话:

一、填报人基本情况 1.您的年龄是: (1)20岁以下(2)21岁-30岁(3)31岁-45岁 (4)46岁-59岁(5)60岁以上 2.您购买过哪种保险产品?

(1)健康险(2)寿险(3)意外险(4)财产险 (5)责任险(6)其他险种(7)未购买

二、保险知识调查

1.您购买保险产品的原因是

(1)投资(2)获得人身或财产保障

(3)碍于朋友、亲戚或熟人的面子(4)其他 2.您对保险了解多少?

(1)了解,它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 (2)了解一点但不多,是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 (3)不了解

3.您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保险的? (1)保险人员的宣传(2)朋友的介绍 (3)电视、报纸、收音机等新闻媒介 (4)政府的宣传 (5)不了解

4.您是通过什么途径购买保险的? (1)公司柜台(2)银行(3)邮局

(4)业务员(5)网上购买(6)电话购买 (7)其他方式

5.购买保险时,你最看重的什么?

(1)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2)保险公司的口碑 (3)保险业务员的专业能力(4)产品的吸引力 (5)保险公司对公益活动参与度 6.您知道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1)知道(2)不知道

7.您知道在未交足两年保费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要扣除部分费用? (1)知道(2)不知道

8.您知道您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知道(2)不知道

9.您的投保单是否由您本人签名? (1)是(2)否

10.您知道目前市场上有哪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分红保险(2)万能保险(3)投资连结保险 (4)不知道

11.您知道我国新《保险法》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有哪些限制? (1)知道,不能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不知道

12.您知道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

(1)知道,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2)不知道

13.您知道保险法对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有什么规定? (1)要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索赔申请人 (2)口头告知即可 (3)不知道

14.您知道在保险索赔时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4)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 (5)索赔清单

15.您知道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吗? (1)知道(2)不知道

16.您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是通过哪种渠道解决? (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5)信访(6)没产生过纠纷

17.您了解新《保险法》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 (3)不了解

18.您知道新《保险法》为了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对于保险公司说明义务增加了哪些规定?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2)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3)不知道

19.您了解新《保险法》是如何规范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承诺?

(1)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的,保险人应当在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拒赔时,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不了解

20.您知道新《保险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1)2009年5月日 (2)2009年2月28日 (3)2009年10月1日 (4)不知道

三、对保险公司服务的调查

1.您认为保险业务员需要增加哪些方面的能力? (1)职业道德(2)专业技能(3)服务态度 (4)其他

2.保险公司(或业务员)是否有续缴保费提醒、客户回访等后续服务? (1)有提醒、有回访(2)偶尔问候 (3)无提醒,无回访

3.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展业时,是否向您提示并详细说明责任免除方面的内容? (1)提示过,并详细说明了责任免除范围

(2)提示过,但没有对责任免除范围作出详细说明 (3)没有提示,也未对责任免除范围作出任何说明

4.出险后,当您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公司服务热线: (1)立即接通(2)稍等一会接通 (3)需拨打两三次(4)总接不通

5.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接到您的出险通知后,是否详细告知您有关注意事项? (1)热情、详细告知(2)比较热情 (3)服务态度一般(4)服务态度较差

6.出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与您的预期不相符合的主要原因是? (1)保险公司没有明确的赔付标准 (2)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

(3)保险业务员未于事前明确告知客户权益及理赔范畴(4)保险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赔 7.保险公司与您就理赔事项达成协议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赔款或给付义务? (1)是(2)否,压赔款或延期支付1-10天 (3)否,压赔款或延期支付11-30天 (4)否,压赔款或延期支付30天以上

8.如果您不打算继续购买保险,主要原因是: (1)没必要(2)经济条件限制

(3)保险公司服务差,诚信不够(4)获利太小 9.您认为当前保险教育和宣传有哪些方面需改进? (1)注重保险基础知识和风险提示的教育和宣传

(2)注重保险功能宣传,强调保险的社会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 (3)注重保险产品的个性化,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4)注重宣传行业典型,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 (5)以上都需要

10.您对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总体评价如何? (1)很满意(2)比较满意(3)一般 (4)不太满意(5)很不满意

问卷说明:今年是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成立20周年,为答谢广大河南市民的支持,平安特在举办新的理财型产品说明会的同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回馈新老客户,有兴趣的请做答此问卷调查后,将赠送平安符一枚, 保您一生平安!同时,愿意接受约访、参加产说会的客户,每人将获得平安3万元意外保险卡一份!仅限河南市民!

1、请问您是否平安的客户? A、是 B、否

2、您对平安的服务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较满意 C、有意见

3、您是否有兴趣参加近期举办的产品说明会?

A、有兴趣,如果被邀请就会参加 B、有兴趣,但没时间 C、没兴趣

4、公司提供专业的保险顾问上门服务,您是否接受约访? A、接受 B、拒绝

5、您希望保险顾问为您提供哪些服务? A、明确保单权益 B、分析我适合买什么样的险种 C、解决已买险种出现的问题 D、传达公司最新政策 E、其它

6、公司现在诚邀您参加这个周末的产品说明会,您是否愿意留下详细地址,届时有邀请函送达府上? A、愿意 B、不愿意

7、未来三个月之内您是否有投保计划? A、是 B、否

8、如果您有投保计划,是否愿意接受专业保险顾问的前期指导? A、是 B、否

9、您是否希望得到礼品? A、是 B、否

10、您是否同意接受我们的电话通知? A、是 B、否

大学生保险意识问卷调查

近些年来,在校大学生突遇意外或严重疾病和意外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他们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社会和学校的关心,在精神上抚慰和医疗经费的筹措上,人们已经在道义上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面对种种突发的意外,学生的不幸固然值得学校和社会的同情和关心,但是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是不是应该具备一种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意识呢?

在此基础上,我对有关高校的同学做了一次有关“大学生保险意识”的调查问卷,目的是为了了解大学生的保险意识,提醒每一位同学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本次关于大学生保险意识的调查目的是了解大学生的保险意识,提醒每一位同学关注健康,关爱生命。您的支持与合作将对本次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衷心感谢!祝您健康! 每个题目只能选择一个答案,请在最后统一写答案。

1、据报道,目前大学生群体的身体状况不容乐观,您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如何评价 A、很好B、一般C、较差D、很差

2、您在大学期间是否作过全面的定期身体检查(自费或学校组织) A、四次或以上B、三次C、两次D、一次E、没有

3、您在校期间是否发生过意外事故(包括重病、意外伤害等) A有过B没有

4、如果您不幸发生意外,首先想到向谁求助 A、家长B、学校C、社会D、不知道

5、您大学期间每年的花费的医疗费用平均为

A、50元以下B、50元――200C、200――500D、500元以上

6、您对大学生医疗保险体制了解程度

A、非常了解B、很了解C、不太了解D、了解一点E、一点都不了解

7、对于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并入社会保险体系,您的看法是 A、非常赞同B、很赞同C、赞同D、不赞同E、不了解

8、您对现在的校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是

A、很满意B、比较满意C、不太满意D、很不满意E、不清楚

9、您认为现在校医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

A、医疗技术水平太差B、医德医风太差C、药品不好D、就诊不方便E、其他

10、您认为校医院能否满足你的医疗保健需求

A、已经得到满足B、基本得到满足C、离满足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11、您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最容易遭受的风险

A、意外伤害B、财产损失C、食物中毒D、罹患大病E、其他

12、您在大学期间是否买过保险

A、家人给买B、学校集体购买C、自己给买D、没买过

13、您了解保险知识的途径有

A、网络B、书籍杂志C、朋友家人D、保险公司宣传E、其他

14、您买过什么类型的保险

A、人身保险B、财产保险C、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都买过D、其他E、没买过

15、您认为目前保险公司的险种能否满足你避免风险的需求

A、完全可以满足B、基本满足C、不能完全满足D、不满足E、不知道

16、您认为没有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

A、觉得自己不会遇到风险B、保费贵C、对保险公司不信任D、对险种不了解

17、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

A、信任B、不信任C、不知道

18、您了解面向大学生的险种么

A、非常了解B、很了解C、不太了解D、了解一点E、一点都不了解

19、如果保险公司开发出一些面向大学生的特定险种,你是否愿意购买 A、愿意B、不愿意C、视具体情况定 20、您认为大学生对保险的态度如何 A、赞成B、反对C、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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