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担保范文

2024-06-20

政府担保范文(精选6篇)

政府担保 第1篇

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为刺激经济发展,各国都在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基建领域所需的大额投资使得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PPP ( Public - 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营) 模式通过有效地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到基础设施项目中,解决了政府部门资金短缺问题,得到了很好的使用[1]。但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大、建设与运营时间长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面临诸如政治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等风险[2]。而这些风险成为决定私人投资者是否选择进入PPP项目的主要因素。为了吸引私人部门进行投资,一般PPP项目都需要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的担保。一般来说,政府担保的类型有: 最低收益担保、资金补贴等[3]。

在具体PPP模式运作过程中,学者发现,政府担保的价值在实际运用中往往被忽略,为此不断有学者提出在进行项目评价与项目谈判时应考虑政府担保价值。Liu和Cheah[4]利用实物期权的思想,将政府担保看作为是一个卖方期权,建立了利用蒙特卡洛方法求解政府担保价值的期权模型,最后计算出了新加坡第二跨海大桥中政府担保的价值。范小军等[5]建立了基础设施项目中政府担保的期权定价模型,并在具体应用中考虑了各种因素对政府担保价值的影响,为政府担保提供了量化依据。何涛和赵国杰[6]利用实物期权思想和蒙特卡罗方法建立了考虑政府担保价值的特许期决策模型,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为政府和私人部门特许期谈判提供了适当依据。许祥秦和曾咏梅[7]分析了在基础设施BOT项目中政府担保的具体行为,认为政府担保价值对最优特许期有着影响,构建了考虑政府担保价值的特许期谈判博弈模型,为政府部门的特许期决策提供了依据和建议。

上述研究已经注意到政府担保的价值,并将其运用到特许期的谈判和项目的投资评价等方面。但是由于政府担保将成为政府未来的或有债务[8],同时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资金本身并不充足,因此相对于直接提供资金担保的方式来说,其更加希望能够提供不需要直接资金支持的担保方式,而私人部门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当然希望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直接的担保支持,如何解决上述矛盾成了本文的研究所在。

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将政府担保模式转换为项目特许期延长的方式,利用实物期权的思想和蒙特卡罗模型方法计算出政府担保的价值,并将其价值转换为具体的特许期延长,从而建立政府担保模式的转换模型,最后通过实际案例计算并讨论政府担保转换的应用。

2政府担保转换模型的建立

2. 1 问题的提出

在PPP项目中,由于政府部门资金本身并不充足,相对于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政府担保方式来说,其更加希望可以提供不需要资金支持的担保方式,而私人部门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希望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直接的担保支持,因此将需要资金支持的担保方式转换为项目的特许期延长便成了同时满足双方需求的折中方案。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种转换模式极大地减轻了政府未来的财务负担,同时也使得私人部门可以间接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私人部门为保证能够获得该部分的价值,必定会加强基建项目的技术创新与提升项目的经营管理水平,这样更加有利于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2. 2 政府担保价值的计算

政府在PPP项目中给私人部门提供的各类担保可以看作是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项目的未来具体价值为标的资产,政府担保所提供的最低收益等为执行价格的看跌期权。本文具体以最低收益担保为例,如果项目未来第i年的收益CFip达到政府当年的最低收益保证CFip,则政府不需要为投资者支付最低收益担保; 相反,如果项目未来第i年的收益CFip低于政府的当年的最低收益保证CFip,则投资者将获得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收益保证。从而可以计算出具体第i年政府部门需要提供的最低收益担保的价值SFi,具体为:

根据实物期权的思想,最低收益担保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中性环境,因此在无风险利率rf的基础上,将SFi折现到原点,即可得到PPP项目中政府担保的具体价值Vg,具体为:

2. 3政府担保价值的转换模型

步骤1: 计算项目的静态NPV。利用项目的现金流量表,结合传统的NPV方法计算出项目的静态NPV:

其中: Ii为项目第i年的投资额,t0为项目的建设期,ti为项目的特许期,CFi为项目第i年的预计收益,rf为无风险利率,rc为项目折现的基准收益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项目在建设期每年的投资额是直接按计划投入,这里并不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折现时采用的是无风险利率rf; 而在项目的经营期内则需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采用的是项目的基准收益率rc。这里项目的rc本文采用CAPM模型计算:

其中: rc表示所要求的基准收益率,rm表示行业的市场平均收益率,β表示风险调整系数。

步骤2: 计算项目的真实价值。由于传统的投资评价方法没有考虑项目的不确定性与管理上的灵活性,Trigeorgis[9]认为项目的真实价值Vopt应该等于项目的静态NPV加上项目中所隐含的实物期权的价值Vg,因此这里首先利用上述所计算得出的政府担保价值计算出项目的真实价值:

步骤3: 计算特许期延长期限。将政府担保模式进行转换后,政府将不再为项目提供相应担保,因此我们将项目的真实价值Vopt按照不考虑政府担保的情形下,利用传统的NPV方法计算出满足项目真实价值Vopt所需要的特许期t2:

最后利用调整后的特许期t2和原始项目特许期t1就可以计算出将政府担保转换为项目特许期延长优惠的具体时间T:

3 工程实际案例分析[10]

3. 1 案例背景分析

韩国的马昌跨海大桥连接了马山市和昌原市,是韩国第一个引入私人投资者的大型基建项目,对于缓解马山市和昌原市日益增长的交通压力有着重要作用。该项目全长1. 7km,计划于2004年开工,2008年投入运营,全部投资为3. 16亿美元,其中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和法国布依格组成马昌项目公司( MCB) 按1︰1的比例共投资0. 59亿美元,韩国国民银行、韩国人身保险公司、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组成的银团提供15年的固定利率为8. 11% 共计2. 06亿美元的贷款,最后的0. 51亿美元由韩国道路建设基金提供,为20年的利率为20% 的次级债务。2002年当地政府与MCB签订特许期协议,协议规定了该项目的特许运营期为30年,并给出了当实际收益不足预计收益的80% 时则由政府提供相应补贴。

3. 2 案例基本数据

( 1) 假定项目建设期内每年的计划投资比例为: 10% 、30% 、30% 、30% ;

( 2) 项目的维修成本为总投资的7% ,每年366万美元,均分到整个运营阶段,项目每5年进行一次维修,维修费用按照3% 的通货膨胀率进行增长;

( 3) 项目的运营成本为总投资的23. 8% ,每年253万美元,均分到整个运营阶段,同样按照3% 的通货膨胀率进行增长;

( 4) 项目的税率为27. 5% ;

( 5) 项目的无风险利率为5. 1% ;

( 6) 项目平均通行费用为3美元/每辆,费率按照3% 的通货膨胀率进行增长;

( 7) 项目的初始交通流量为861万辆,MBC给出了每年的交通流量增长率,从而得出每年的交通流量,如表1所示。

百万美元

根据以上基础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该项目的权益资金现金流量表,如表2所示。

百万美元

3. 3 计算政府担保价值

在项目的特许期协议中规定,当项目实际收益不足预计收益的80% 时,政府为投资者提供相应补贴的最低收益担保。这里最低收益担保可以看成是以预计收益的80% 为执行价格的卖方期权,从而可以得出最低收益担保的价值Vg为:

对于收费桥梁来说,对项目价值波动影响最为明显的两个变量为项目的初始车流量和每年的车流量增长率。这里由于初始车流量不能为负值,所以我们假定项目的初始车流量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每年的车流量增长率服从正态分布。对于具体的参数取值,我们给定对数正态分布的均值与方差分别为861万辆和2. 38, 正态分布的均值与方差分别为2. 30% 和0. 989。接下来采用蒙特卡洛模型对2个变量进行模拟,得出实际现金流量和预计现金流量的差额,最后将其折现即可得出项目最低收益担保的价值。具体最低担保与实际现金流量的差别如表3所示,项目最低收益担保的价值统计如图1所示。

百万美元

从图1中可以得出,项目最低收益担保的均值为359万美元,标准差为277万美元,中值为304万美元。可以看出,项目的最低收益担保值统计图明显偏左,并且在0到3. 64的区间内累计概率已经达到了60% ,因此我们取该项目的最低收益担保值为中值304万美元。

3. 4 计算特许期延长期限

步骤1: 计算项目的静态NPV。首先计算项目的基准收益率。这里假设行业的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0. 40% ,查询得到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和法国布依格公司的风险调整系数分别为1. 45和1. 22,由于双方各投资50% ,因此风险调整系数取值1. 335,无风险利率取国债利率为5. 1% 。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 4) 中,可以得到项目的基准收益率为:

将项目权益资金的现金流量表中的预计现金流量代入公式 ( 3) ,可以得出项目的静态NPV为:

步骤2: 计算项目的真实价值。将项目的静态NPV值和项目最低担保值Vg代入公式 ( 5) ,可以得出项目的真实价值Vopt:

步骤3: 计算特许期延长期限。将项目的真实价值Vopt在不考虑政府担保的模式下代入公式 ( 6)中。需要指出的是,项目在特许期延长阶段的现金流量是按照和估计项目预计现金流同样的方法进行预测的。通过传统的NPV方法,利用试算法计算出不考虑政府担保模式下不同特许期项目的静态NPV值,如表4所示。

根据表4可以看出,满足项目的真实价值Vopt所需要的特许经营期为32年。最后将其代入公式( 7) 中,可以得出项目特许期延长优惠的具体时间T:

综上所述,在该项目中,政府可以通过延长项目的特许期2年来代替给予私人投资部门的最低收益担保,通过政府担保模式的转换,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未来的财务负担,同时也间接满足了私人部门的担保要求。

4 结论

本文提出的政府担保转换模型为政府在PPP项目中为私人投资者提供政府担保的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很好地解决了政府部门财政不足和吸引私人投资者的问题,同时有利于私人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自身创新,最大化资源的利用。

但是由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PPP项目的特许期受到很大的控制,如中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这使得本文的实际运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仅对于特许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PPP项目才可以采用本文的模型进行政府担保转换。

摘要:在PPP项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营项目)中,政府部门为私人投资者所提供的政府担保将变成政府未来的或有债务。相对于直接提供资金的担保方式来说,政府部门更加希望能够提供不需要直接资金支持的担保方式,而私人部门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则更加希望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直接担保。为解决上述矛盾,提出将政府担保转化为特许期延长的模式,利用实物期权理论计算出政府担保的价值,然后再将其转换为具体的特许期延长,最后利用实际案例进行验证,为政府担保方式提出新的思路。

政府担保 第2篇

2015 年 8 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3 号)提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大投入力度,推动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竞争和规范监管“倒逼”融资担保机构优胜劣汰,推进了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截至 2016 年末,融资担保行业总资产 13500 亿元,净资产 11154 亿元,实收资本 10220 亿元,比 2013 年增加近1500 亿元。全国共有融资担保机构 6763 家,比 2013 年减少 1422 家,其中民营及外资控股减少了 1890 家,国有控股增加了 468 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占比 35%,担保规模占比超过 70%。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性担保为两翼,全国、省、市、县分级组建融资担保机构“一体两翼四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在此基础上,国家提出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填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最关键一环,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18 年 4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目前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首期募集规模 661 亿元。

(二)政府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是机构定位不清,主业不突出。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分类标准不清,默认国有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为商业担保机构。但由于政策性担保业务风险高、费率低,收益难以覆盖成本,因此大量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财政注资后,往往采取“以商补政”方式,大力拓展以债券融资担保为主的商业担保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占比偏低,且逐年萎缩。二是机构资本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足。当前我国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分布呈“两头小、中间大”态势,多数机构注册资本在 1 亿元-10 亿元之间,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影响了担保业务的拓展。三是担保主业盈利性差,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弱。2016 年,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年末在保余额 2 万亿元,当年实现担保业务收入 358 亿元,同比下降 8%,其中融资担保业务收入 265 亿元,同比下降 18%。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占比从 2015 年的 84%下降至 2016 年的74%。四是再担保分险功能和稳定器作用有待加强。一是再担保机构通常被归为普通国有企业,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拓展再担保业务的顾虑较多。二是部分省级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占比较小或覆盖范围较窄,在目前代偿高发期再担保意愿不强,实际代偿补偿支出较小,再担保的分险作用有限。三是部分再担保机构自身造血功能不足,过度依赖直接担保业务等增加收入,一旦直保业务出现较多代偿损失,便直接影响再担保业务拓展能力。四是缺乏全国统一的再担保业务标准、放大倍数、风险准备金计提、考核评价机制等管理规范。五是风险收益不对等,银担合作不畅。目前担保机构参与银担合作的准入门槛较高,且银行通常让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损失风险。而在收益水平上,银行普遍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溢价,贷款利率通常为 6%-7%甚至更高,而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通常不到 3%,政策性担保费率往往不到 1.5%,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矛盾突出。六是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行政干预较多。在政府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融资担保的政策性定位,指定、推荐甚至强制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特定项目以落实政府目标,不按风险定价和业务成本硬性规定低保费,干预了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因此,亟待建立统一的全国性融资担保体系,减少行政干预和地区差异,保障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决策和市场化运作。

政府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一)法国模式:国家担保基金+ 法投行受托运营 1.职能定位和资金来源自 2005 年起,法国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基金,委托法国国家投资银行(下称“法投行”)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整个经营周期内的融资和市场创新。担保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每年由法投行与政府协商,根据上一年担保业绩确定当年的担保基金规模,从财政预算中拨付。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调整基金支持范围,设立对应不同领域的专业担保子基金。

2.运作模式法投行可以按照协议要求,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以及风险分级确定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平均为12-15倍。担保基金不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是同贷款银行签订风险分担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承保贷款金额的40%-70%。当中小企业贷款逾期时,担保基金不需要代为偿付,而是由贷款银行直接向企业追偿或处置抵押物,待完成诉讼并拿到法律仲裁等文件后,担保基金按约定比例对贷款银行的净损失额进行赔付。担保基金的资金运作主要用于法国财政部的定期存款,另有部分资金可购买银行债券、可转让债券以及大额存单等。法国议会和财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对担保基金的运作规范性和运营绩效等进行评价。

(二)德国模式:政府代偿补偿+ 地方担保银行 1.职能定位和资金来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因缺少合格抵质押品而面临的融资难问题,1954 年,德国出现了第一家担保银行。担保银行为非营利性的经济促进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进行市场化运作,接受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管,并需要满足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担保银行重点服务于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为避免同业竞争,担保银行只能在注册州经营;只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存款、贷款业务。其股东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等。股东无股息和分红要求,盈余可转增资本金或充实风险准备。为扶持担保银行发展,德国政府专门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担保银行新增利润继续用于担保业务,就可以依法免税。目前德国 16 个联邦州每个州均有一家担保银行。

2.运作模式担保银行接受新成立公司、家族企业和其他已存在企业的担保申请,中小企业单笔申请担保额度上限为 125 万欧元,期限不超过 15 年,不动产项目融资担保期限不超过 23 年。担保银行会根据全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重点考核其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状况。评级越高,担保费率越低。担保申请成功后担保银行会一次性收取担保总额 0.75%-1.5%的评审费,之后企业须于每年年初支付在保余额 0.8%-1.2%的担保费。经过多年发展,德国的担保银行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一般情况下,担保银行与承贷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比例为 8∶2。同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担保银行的代偿损失进行再

担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联邦政府承担 39%,州政府承担 26%,剩余 35%由担保机构承担。通过逐级分险,担保银行最终仅承担 28%的贷款损失风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担保银行的代偿损失率超过 3%,还可以通过提高担保费率、请求政府提高损失分担比例或请求股东增资等方式进行风险补偿。

(三)日本模式:金融公库+ 地方信用保证协会 1.职能定位和资金来源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20世纪 30 年代,为应对空前的经济萧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开始通过建立信用保证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1937 年到 1952 年日本各地陆续成立了共 52 家地方信用保证协会。1958 年 7 月,日本政府设立了全国性的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2008 年更名为日本金融公库),初步建立了信用补充制度。日本地方信用保证协会是公共法人,独立于政府运作。根据《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法》,政府和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对地方信用保证协会出资。日本各都道府县政府根据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各金融机构为信用保证协会捐资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各地方政府出资比例不同,但一般为 50%以上。日本金融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

2.运作模式信用保证协会的一般信用保证期限不超过 10 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期限不超过 15 年,设备资金贷款保证期限不超过 20 年。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最高保证限额为资本金的 35-60 倍。保证费最高为年 1%。日本建立了多层级的风险分担机制。信用保证协会与贷款银行实行“责任共有制度”,信用保证协会承担贷款损失风险的 80%,贷款银行承担其余 20%。日本金融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分担其 70%-80%的风险。贷款损失发生后,日本金融公库会在 2 个月内将其分险部分的资金先行拨付给信用保证协会由其先为中小企业代偿,信用担保协会最终获得追偿款再按照分险比例返还给日本金融公库。信用保证协会要向日本金融公库支付 40%的保费收入作为再担保费。

启 示(一)明确融资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国际经验表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完全依

靠商业担保机构运作,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因此,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宜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突出以支农支小为主业,切实发挥财政支持保障作用,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

(二)完善利益融合的风险分担机制 融资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构建融资担保体系应当立足于增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自身融资条件差,贷款风险通常由参与主体共同分担,既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又能够增强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拓展业务的能力和积极性。我国之前融资担保行业定位为商业运作,贷款风险在银行、担保机构和政府间推来推去,谁都不愿承担更不愿意全担,严重影响了融资担保功能的发挥,甚至反而增加了融资成本。因此,通过构建自上而下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将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拧成一股绳,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和风险分担,有利于促进参与各方的“利益融合”,更好发挥支农支小的作用。

(三)建立持续输血的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担保行业收益水平较低,融资担保机构普遍“保本微利”运行,单靠自身利润难以覆盖代偿损失。一旦发生代偿,将可能直接侵蚀本金,影响机构的风险偏好和业务拓展能力。因此,日本、德国都建立了政府注资和股东捐资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输血,确保其逐步放大效应。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开展了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方面的探索,下一步,需要考虑在国家层面建立“上下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龙头带动作用 国际上,各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都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组织机构,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中小微融资担保业务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自为政,与银行的跨区域垂直管理形成鲜明对比,在开展银担合作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利率、期限、抵质押条件等方面为小微企业和机构自身争取更多利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后,可发挥行业龙头作用,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地方各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统一标准和条件,推动形成政府支持、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统筹兼顾、多级联动的融资担保体系。(五)用好绩效考核指挥棒 一是要加强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绩效考核,确保基金运作不偏离主业。基金不能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能无限制地为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支持。基金设置准入门槛,严格限定范围。基金要求合作机构主业突出、聚焦小微、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并明确涉农涉小业务占比、成本控制、代偿率等考核要求。

二是要逐级穿透,加强业务引导。要通过业务合作,建立政银担合作以及中央、省、市、县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逐级穿透管理、落实规范管理要求,放大增信效果,提升整个体系服务能力。

政府担保 第3篇

关键词:政府担保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担保设计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国有银行系统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尽管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原因和对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上的差异,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NPL)的估计有所不同,但即使最保守的估计,国有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的比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相当高的。为什么我国国有银行系统中积累起如此之高的不良资产比例?我们试图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纳入政府担保的框架下分析,以给出其过度积累的一个合理解释。

一、政府担保的涵义

担保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契约关系,是担保人对债权人所做出的当债务人无法偿付债务时由其向债权人偿付的承诺。由于担保往往涉及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所以人们也经常把担保称之为金融担保或融资担保。根据担保行为主体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担保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私人部门性质的担保机构或称作“担保中介组织”提供的担保;另一类就是由公共部门性质的政府作为担保行为主体所提供的担保。和私人部门性质的担保机构相比,公共部门性质的担保机构由于政府所具有的更高可信赖程度而倍受债务人与债权人推崇。

对于政府担保,我们可以根据其是否具有合同和法律效力,进一步分为政府显性担保和政府隐性担保。所谓政府显性担保是指具备完整明确的担保合同和法律效力的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以一个完整明确的担保合同为依托,藉此约束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政府隐性担保是一种没有明确合同和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的担保形式,是出于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压力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Lai V.S.(1992)曾经指出,担保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Merton和Bodie(1992)也认为担保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并把隐性担保问题放置在一个宏观经济的框架下进行分析,把隐性担保的问题和政府干预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联系起来。

二、政府担保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实际上,政府对银行部门提供担保时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当银行部门发生危机时,政府如果坐视不管,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政局的稳定和引发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如果政府采取救助措施,无形中给下次金融危机提供了隐性担保,会导致金融部门的道德风险。金德尔伯格就政府担保的正面作用进行了阐述,他在分析欧洲金融史上出现的历次危机后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在处理得最为成功的历次恐慌中,几乎毫无例外地在价格跌到毁灭性水平前均有某些现金出现以缓解资产清偿。重要的是由谁负责提供这笔现金……实际上是财政部扮演了最终贷款人角色,而不是中央银行”。而胡祖六(1998)在考察东亚银行的不健康和脆弱性产生的原因时,却认为东亚政府对本国银行有形或无形的担保扭曲了银行的经营动机,导致银行的“败德行为”,使银行贸然扩张信贷,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损害了银行体系的健康。我们通过对我国政府担保机制的考察发现,一方面,政府担保保障了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输血政策”和对民间金融剩余的吸取;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金融部门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导致政府或有负债的积累。

在存在政府对银行体系担保的情况下,会导致道德风险,使得国有银行所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了政府,这扭曲了银行的激励结构,导致其采取各种败德行为和消极行为,这也就是说国有银行存在严重的“软性”(Softness),即国有银行知道政府将在事后干预并解救亏损银行,国有银行的这种预期使其产生消极性,从而不去花费成本对企业贷款进行追缴,出现“对拯救的投机”(Gambling for Resurrection)。国有银行从这种消极决策的好的方面得益,但并不承担坏的方面的后果,导致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加剧了国有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从而在银行系统中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造成政府或有负债的积累。

政府对国有银行实行广泛的隐性或显性担保时,还使得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容易产生过度投资、过度消费及放松监督等道德风险行为。Krugman(1998)认为,在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之下,银行体系的投资不是建立在理性的预期回报率的基础上,而是一种盲目乐观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过度投资中缺乏对项目的有效筛选,导致融资项目的质量下降,投资风险大大提高,产生不良资产的概率上升,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就会大量积聚,金融体系中便会出现严重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与此同时,政府的隐性担保还造成了存款人行为的扭曲。由于中国的银行业信息披露严重不透明,一般存款人很难了解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暴露情况。出于对政府的良好预期,存款人(不论大额还是小额)在选择银行时并不是以银行经营的好坏,而是以银行在政府中的地位为标准。存款人的这种行为进一步强化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经营效益较差的国有银行在国家信用的保护下始终有垄断收益,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不惜以高息招揽存款,从而加大了其经营风险。

三、我国政府对国有银行提供隐性担保的表现

(一)追加注资

主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直接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来向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1998年,财政部曾通过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来募集专项资金,用来充实并提高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力图使之达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8%的充足率水平(事实上远未达到这一标准),以此来增强国有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用来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一是通过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用资产管理公司的优质金融债券置换出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以达到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充实其资本金,来使国有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资产管理公司将转移出来的不良债权或是转化为股权,或是通过拍卖等方式将部分不良资产变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损失将由中央财政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特别金融债券还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

(三)冲销呆帐

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300亿元,1998年又冲销了400亿元。

(四)中央财政的明补和暗补

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对外主权债务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是中央财政的明补。

(五)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7年以来,为了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与此同时,于1999年成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向中央银行中请了6338亿元的再贷款。无论中央银行向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其损失最终还得由中央财政补充。

四、政府隐性担保设计与不良资产治理

隐性担保所导致的银行不良资产不容易衡量和控制的最大原因在于不能直接对其形成进行控制,也就对这部分风险没有任何承诺,或者说无法做出承诺。如果能将隐性担保显性化,相当于由政府事先对可能的风险作了承诺,使微观主体的侥幸心理下降,所以各种潜在增加政府隐性或有负债可能性的因素就逐渐减少。与此同时,隐性担保的显性化还能为我们对政府或有负债的预测、分析提供便利,使得我们更容易使用一些保险精算技术、计量模型和“或有要求权分析(Contingent Claim Analysis)”等方法对担保所导致的不良资产进行估计。

具体来说,对于隐性担保显性化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应从加快构建覆盖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入手。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定意义上的国家存款保险体系,政府隐性担保机制的长期存在维持了中国银行体系的相对均衡状态,但也成为道德风险和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所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体系代替隐性担保机制虽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风险,但毕竟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存款保险体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储户、担保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并通过风险分担的机制将显性担保的成本限制在一个可预测、可控制的范围内。□

政府担保 第4篇

一、政府担保与或有负债的涵义

政府担保是指政府为了吸引国内外财团、公司企业以及组织等非政府投资主体投资于公共设施建设, 对其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供担保。或有负债是指来自过去事件的可能负债, 其存在将仅能由不受完全控制的一项或多项不确定的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而确定。

从上述对担保与或有负债的定义来看, 政府担保与政府或有负债之间存在着有内在的联系。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具有不确定性, 清偿行为是否发生及程度如何依赖于债务人未来对担保契约的履行程度。因此, 对担保人而言, 在提供担保时便形成了一项或有负债, 此项或有负债将持续至被担保人到期偿还债务后才可能消失。政府担保作为一种契约承诺关系, 共涉及担保者即政府、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面当事人, 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在担保当事人关系图中, 担保者与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关系以及与债务人的债务追索关系均利用虚线箭头表示, 其含义为该结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债务人违约时, 担保关系才会真正地生效;若债务人未曾违约, 则担保者无需承担此项债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撰写的《修订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中, 对政府担保与或有负债的关系进行论述时也明确提出, 或有负债的一个常见例子是政府担保的贷款, 在提供担保时政府并未形成负债, 然而, 如果发生违约行为, 贷款人便可行使担保的权力, 政府将有义务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此时, 或有负债将成为政府的实际负债, 并且必须支付。可见, 政府担保是政府或有负债的主要内容, 而或有负债是造成政府财政风险的重要隐患。

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VaR的风险定价模型衡量担保风险, 这为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及向借款企业收取合理的担保费用提供了理论依据。政府担保和私人担保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 二者的区别在于, 政府担保一般不收取担保费用, 可将政府提供担保所产生的风险视为政府的一项或有负债。因此, 借鉴担保公司的担保定价理论对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的风险进行计量具有可行性。

二、VaR模型的主要内容

风险价值 (Value at Risk, 简称VaR) 是一种能够量化资产投资组合风险的方法。VaR指在市场正常波动的情况下, 给定置信水平, 某一金融资产或投资组合在未来的特段时间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其数学定义式为:Prob (ΔP>VaR) =1-c, 其中, Prob为资产价值损失发生的概率;ΔP为资产在持有期内的损失;VaR为资产投资组合处于风险中的价值;1-c为置信度 (给定的概率) 。这种计算方法能够反映不同概率水平下分析对象的最大可能损失情况, 因此, J.P.Morgan等公司成功地将其引入了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一) 一般分布下的VaR计算

假设P0为资产组合的初始价值, R为持有期内的投资回报率, 最低回报率为R*, 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回报和波动性分别为μ和σ, 则资产组合的最低价值为P*=P0 (1+R*) 。根据VaR的概念, 可将相对于资产组合价值均值的VaR定义为:VaRR=E (P) -P*=-P0 (R*-μ) , 计算VaR相当于计算其最小值或最低回报率。

资产组合的未来回报是一个随机的过程, 假定其未来回报的概率密度函数为f (P) , 则对于某一置信水平c下的资产组合最低值P*, 有或。如果假定分布服从正态分布, 则可简化VaR的计算, 将一般的分布变换成标准正态分布φ (ε) , 最低回报率表示为-|R*|, 上式便可转化为:, 其中-Zα= (-|R*|-μ) /σ, 即标准正态偏离。

因此, VaR的计算过程即为找出一个偏离Zα使得上式成立。在标准正态分布下, 给定一个置信水平, 例如95%, 则对应Zα=1.65, 于是便可计算出相应的最小回报R*和VaR。根据最低回报率和标准正态偏离的关系, 最小回报可以表示为:R﹡=-Zασ+μ, 相对于资产组合价值均值的VaR为:VaRR=-P0 (R﹡-μ) =P0σZα。由此可见, VaR是分布的标准差与由置信水平确定的乘子的乘积, 其中所有的不确定性均体现在σ中, 不同的分布将会得到不同的Zα值。

(二) 基于“Credit Metrics”的非上市交易金融资产的VaR计算

VaR法用于可交易金融资产的市场风险管理关键在于金融资产的当前市场价值 (P) 和价值的波动性或标准差 (σ) 两个因素, 即给定一个假设的“风险”区间, 并且给定一个要求的置信区间, 便可直接求出VaR。然而, 将该法用于不可交易的信用担保贷款时存在着下列问题:首先, 担保贷款的当前市场价值 (P) 不能直接观察得到, 因为担保贷款不进行交易, 不存在活跃市场。其次, 标准差 (σ) 即市场价值的波动性无法计算, 因为市场价值无法观察得到, 也不存在时间序列数据以供计算。对于可交易金融资产的收益的分布, 可粗略地将其估计为正态分布, 但将该方法运用于估计担保贷款价值的可能分布便不尽合理。相对于市场风险收益, 信用担保风险的收益比信用风险收益更为复杂。

鉴于信用担保业务的特殊性, 由J.P.Morgan公司提出的信用度量术 (Credit Metrics) 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根据“Credit Metrics”的框架计算不可上市交易担保贷款的VaR应基于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转移矩阵, 通常使用针对一定期间内从一个信用级别变为另一级别的概率来计算, 信用级别标记采用标准普尔公司制定的AAA、AA、A、BBB、BB、B、CCC级等, 附加类别D代表违约状态。

三、基于VaR的政府信用担保风险定量模型

(一) 基本假设

假设借款企业的期初净资产为W0, 优先负债为L, 资产清算价值折扣率为d, 其中, d=清算价值/账面价值;银行贷款额D, 政府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I, 贷款利率为r, 无风险利率为r0;贷款担保年限为n年, 政府对损失的置信度为1-c。

(二) 模型建立

1. 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政府可根据企业历史会计数据及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采用适当的定量分析方法来进行评估, 或从独立的第三方, 如国际三大著名评级机构获得。

2. 获得借款企业信用评级的变动情况。

政府担保风险表现为被担保企业的违约风险和被担保企业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被担保企业信用评级的转移可利用标准普尔公司发布的历史信用等级转换矩阵表示, 详见表1。如果要求反映多年后的信用变化情况, 可以运用马尔柯夫过程求得若干年后的转移矩阵。

3. 确定担保贷款现值估算所适用的折现率。

贷款价值估算所选用的折现率为相应期限国债的远期无风险利率与相应期限的信用利差之和, 而信用利差为与贷款评级相应的公司债券的远期零息票利率和相同期限国债的远期无风险利率之差。实际上, 折现率等于相应评级的公司债券的远期零息票利率, 详见表2。

4. 被担保贷款价值现值的计算。

利用担保贷款到期之前的现金流, 结合期末信用等级所相应的一年期远期零息票利率, 便可计算出该信用级别下的担保贷款价值现值, 计算公式为:其中V为贷款的现值;Ri为远期零息票利率;Si为年度信用风险价差;n为贷款年限。据此可计算不同等级转移结果下被担保贷款价值的现值, 进而可利用概率统计方法计算贷款现值的均值μ和方差σ。

5. 计算被担保贷款的VaR。

假设信用担保贷款的价值服从正态分布, 即V~ (μ, n) 。根据假设, c为政府部门对损失的容忍度, 则由可得出该笔贷款的最大损失为VaR=Zcσ, 其中σ为贷款价值的标准差, Zc成为波动度乘数。

6. 被担保贷款VaR的修正。

VaR值的修正是指对假设信用担保贷款价值服从正态分布情况下计算得出的VaR值进行修正。此处可采用内插法对其进行修正, 即已知某两点担保贷款价值及其低于该点的概率, 便可估算得出其间任意点VaR值。

7. 根据被担保贷款VaR计算或有负债。

根据“Credi Metrics”的计算框架, 在计算1-c置信水平下被担保贷款的最大损失值即VaR后, 借款企业的期初净资产和优先负债分别为W0和L, 则企业净资产在1-c置信水平下至少为W0-VaR。银行在对企业进行偿债能力评估时, 通常仅按清算价值计算企业的资产价值, 只要 (W0-VaR-L) d≥D, 银行便有1-c的概率保证该笔贷款的安全, 在1-c足够大的情况下, 银行几乎可以无风险地获得利息收益。此时, 银行乐于对企业贷款, 企业也不需提供相关担保。只有在 (W0-VaR-L) d

如果用LaR (Loss at Risk) 表示上式, 若政府机构发生代偿, 则有1-c的概率最多代偿LaR。在置信水平足够高的情况下, 可以认为政府面临的最大风险为LaR, 超过这个风险的概率很小。政府的最大偿付为全额代偿, 故LaR≤ID, 政府确定合理的置信水平1-c, 便可获知政府在该置信水平下承受的风险以及应该确认的或有负债。用F来表示为:F=LaR=[D- (W0-VaR-L) ×d]×[DI/ (D+L) ]。从而, 政府部门可建立计算担保风险准备金的定量模型, 用于防范政府担保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优化政府担保决策。

四、结论

政府担保融资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共基础建设财政投入不足的难题, 但也使得政府承担的或有负债不断增加, 财政风险随之加大。实行谨慎的政府会计政策, 准确计量和确认或有负债对于经济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政府在提供担保的同时, 应密切追踪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及时掌握政府承担负债的大小, 提取风险准备金, 有效预防财政危机。

参考文献

[1].J.P.Morgan.Credit Metrics——Technical Document[M].New York:Morgan Guaranty Trust Company, 1997.

[2].孔龙, 徐在起.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思考[J].财会研究, 2009, (6) .

政府担保 第5篇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加xx市人民政府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仪式,见证双方共建合作关系。我谨代表xxx对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xx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经济总量和金融总量(存贷款余额)均排名第一。同时xx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1年9月已经被确定为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两个试点县(市)之一。

Xxx融资担保公司,实力雄厚,成立2年多来,与我市x家银行机构签订了xx亿元的授信协议,为近xx户企业办理了信贷担保业务,累计为企业担保xx亿元,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中小企业的一致好评。

xx市人民政府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双方能以此次签约为契机,本着友好、互信、发展、共赢的合作理念,以合作谋发展,以发展促合作,形成互动发展的良好氛围,实现“双赢”。

政府担保 第6篇

土地金融是金融业的一种形式, 是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 (抵押) 而获得资金融通, 是国际上通行的重要金融形式之一。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以土地为担保的融资活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缓解地方财政资金紧张、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加快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但其快速大规模融资活动所造成的银行信贷风险等问题也逐步凸显。这主要体现在其依赖当地土地财政收入作为投融资还款来源的融资可持续性风险。

(一)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担保风险研究现状

首先构建土地出让收入与地方商品房售价关系模型。从中国大陆地区31个省市中选取6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省市为例, 提取6省1999-2007年的样本数据, 使用Eviews软件对商品房销售额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进一步揭示房地产业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之间的紧密联系。

严金海 (2007) 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理论分析:微观层面上, 银行对贷款抵押率的选择和对未来土地价格变化的预期决定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大小;宏观层面上, 土地资产价值的变化决定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大小, 过快增长的土地价格和过量的土地供应在扩大信贷规模的同时加大了金融风险。对土地价格指数PL和信贷余额同比增速DB建立格兰杰因果检验模型来检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模型结果表明:土地价格指数和信贷余额增速互为因果关系, 土地价格的上升会带来信贷余额增速的上升, 而信贷的快速增加又会反过来进一步提升土地价格。这种相互促进的机制容易诱发地产泡沫, 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贷资金来源对土地收入的依赖

据估计, 房地产相关财政收入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的7.9%升至2008年的23.4%, 其中地方政府卖地收入一项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由99年的5.7%大幅升至16.5%, 占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比重更是由15.6%骤升至77.5%。

各机构对于平台贷款还款来源中土地收入占比的估测如下:银监会估测, 至2010年, 必须依靠第二还款来源覆盖本息的贷款, 在平台贷款中占比为50%;瑞银估测, 2009年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为32%;彭博估测, 至2010年上半年, 50%的平台贷款依赖于借款人和潜在抵押品或贷款担保人的现金流;上海证券的估测是中信银行平台贷款还款来源为:现金流35%, 土地抵押46%, 财政收入纳入统筹还款19%;东方证券的估测, 地方政府卖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为16.5%, 占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77.5%;莫尼塔公司, 2006至2009年间, 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40%左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及平台贷款还款来源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很高, 土地收入占比基本在30%-40%之间, 最高可以达到50%。

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收入同房地产市场的关联度正在日益提高。首先, 地方政府为了以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抵押, 获得尽量多的平台贷款, 其对于土地收入的估算会融入过多的、非审慎的、过于乐观的预期成分, 这就加强了平台贷款还款来源同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价格波动的联系。其次, 近年来土地转让制度及定价机制的日益市场化, 客观上也加强了土地出让收入同房地产市场的联系。

(三) 武汉市投融资平台概况

到目前为止, 武汉市的平台数量为7-10家, 员工总计19657人, 资产总额为1081.08亿元。其中投融资平台在商业性银行的融资总额为425.313亿元, 平均负债率76.80%, 在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结构中, 银行贷款占95%, 票据融资占0.4%, 企业债券占2.4%, 其它方式占2.2%。武汉市投融资平台的创新融资方式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债权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票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和土地资产证券化融资。

武汉市现有政府融资平台97个, 贷款余额2126.18亿元, 其中1645.7亿元余额为担保余额, 目前仅剩299.6亿元财政担保有待转换。财政担保的置换方式包括: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主体并联合有实力的企业;地方融资平台债券;城市路桥计次收费;招商引资 (BOT) 和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基金等市场化方法。

2011年城建资金安排为725.82亿元, 两成还债, 八成基建, 其中575.82亿元用于基建投资, 150亿元用于偿还政府债务。2011年武汉725.82亿元的城建资金中, 财政资金35亿元 (直接投入) ;市城投公司等市级投融资平台非封闭项目贷款融资306.36亿元;保险资金20亿元;利用外资1.7亿元;BT、BOT融资94.24亿元;各区筹资24.99亿元;业主筹资11.49亿元;封闭运行项目筹资232.04亿元。

以2011年的实际情况而言, 全部575.82亿元的基建资金, 81%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余19%资金的用途分别是, 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3.452亿元;环境设施建设投资为25.7757亿元;园林绿化建设投资为4.1亿元, 公交场站建设工程投资为5000万元等。

二、土地相关财政收入的测算

(一) 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考察土地相关财政收入理论值与其他因素的关系, 我们根据统计数据的可能性选择了人口密度、人均GDP、第一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人均商品房销售额这5项指标作为地方政府土地相关财政收入的影响因素 (即自变量X) 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简单、直观地理解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提供基础。通过对武汉市13个区2007-2010年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得出数据结果如表1。

N=13

数据来源:《武汉市房地产年鉴2007-2010》、《武汉市统计年鉴2007-2010》;CNKI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

指标说明:

PSQ: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PGDP:人均GDP, 人民币万元;

PRI: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例, 为%;

PSCHP:人均商品房销售额, 人民币万元;

PFR:人均地方财政收入, 人民币万元。

Y1:用8%调整系数乘商品房销售额得出的土地相关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 。

Y2:用15%调整系数乘商品房销售额得出的土地相关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 。

注1:所有计算价格均为当年价格。

注2:其中最小值为新洲区, 该区商品房销售额为零, 没有相关销售记录。

统计样本为武汉市的13个市辖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只在近两年有商品房销售记录, 但是其他数据不易获得, 因此不包括在样本中。

表1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有以下结果:

1. 人口密度较高, 平均值已由2007年每平方公里5472人提高为2010年5293人。

最大值由13820提高到17648人, 对于我们的分析对象──市辖区来说, 人口密度已经相当高。但是各年数据并不是呈逐年增长, 而是交替变换, 反映了人口的变动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 人均GDP显著增长, 平均值由2007年的12338元增加为2010年的26519元。

同时, 人均GDP标准差也逐年加大, 显示经济的不平衡增长。最低值在4年期间基本稳定在6000-9000多元的水平, 而最高值显示了几乎是成倍的增长。

3. 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平均水平仍然比较高。

第一产业产值的比例在17-21%左右, 但农业区的第一产业比例仍然高达53%以上。武汉市的整体水平仍然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 也是市镇化造成了农用土地不断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

4. 人均商品房销售额外负担显示了逐年增长, 平均值2007年为人均1919元, 2010年为2049元, 基本保持稳定。

标准差在前2年变化不大, 但2010年与2009年相比较, 标准差增加为1.5倍以上, 说明地区间商品房销售额的不平衡。最大值增长更快, 从2007年5767元增加为2010年的6092元, 其中第三年达到7672元, 显示有些辖区特别是一些新的开发区正处于迅速城市化过程中。

5. 人均地方财政收入2007年平均值为627元, 逐年稳定增长, 2010年平均值为1274元。

标准差变化呈逐年稳步递增的趋势。最小值在由252元增加为552元, 最小值增长速度大致与平均增长速度同步。而最大值增长明显慢于平均水平的增长, 由2007年的1996元增长为2010年的3778元。反映了武汉市的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多年来平稳发展的趋势。

6. 根据调整指标估计的土地相关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 平均值在12-23%之间;

包括土地出让金情况下为24-44%之间。最高的比例达到56%和105%以上。

(二) 回归模型分析

利用OLS模型, 利用2007-2010年武汉市13个市辖区横截面数据进行分析。模型方程为:=0++

式中:第个市的商品房销售额;

:第个市的个特征变量;

: (0, 1) :随机误差变量。 (=1, 2…, =1, 2…, )

1. 确定因变量和特征变量

直接用人均商品房销售额作为因变量 (因为商品房销售是我们用来推算人均地方土地相关财政收入的基本数据) 。从理论上说, 尽管有各种变量可以作为特征变量 (例如与中心城市距离、城市化程度、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 , 但考虑取得数据的可能性以及数据变化的稳定性, 我们选择人口密度、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例和人均GDP三项重要指标作为特征变量。这些变量的散点图, 如图2显示, 人口密度与人均商品房销售额没有相关关系。因此, 我们在相关性分析中仅使用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例和人均GDP作为变量。

2. 利用Eviews6.0程序计算

根据模型回归结果得到的相关模型为:

式中“***”表示显著水平95%。

模型结果表明, 人均GDP水平对地方商品房销售呈明显正相关关系。人均GDP提高有利于商品房销售额提高。第一产值比例与人均商品房销售呈明显负相关关系。第一产值比例下降有利于商品房销售额提高 (负负为正) 。

通过模型测算, 可以根据地方政府GDP的增长规模预测未来一段时期与土地出让收入紧密相关的商品房销售收入, 并据以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 作为商业银行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担保融资的考察依据。

参考文献

[1]张舰.土地依赖度、银行资产配置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J].中国物价, 2010, (11) .

[2]熊名奇, 米运生.日本泡沫经济与中国当前经济对比分析[J].商业研究, 2010, (12) .

[3]刘守英.警惕土地经营城市化的财政和金融风险[J].农村工作通讯, 2005,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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