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2024-06-17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精选9篇)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1篇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事主体是指拥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商个人主要成分就是城镇个体工商户, 作为主要商个人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的商个人。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字号进行经营, 但必须经过核准登记后方可合法使用, 以便于更好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登记是指商人按照商法规定的事项和要求, 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经登记机关核准在登记表册上记载相关事项, 其法律效果会引起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乃至终止的法律行为。就其性质而言, 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公权力干预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制度。 (1) 但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和具体国情, 个体工商户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基层经济, 是解决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对我们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 在我国拥有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 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亦然,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也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烙印。众所周知, 在中国广大地区, 都存在着迫于生存压力, 以糊口为生的个体户。这类市场主体由于自身先天发展不足, 资金短缺, 或者由于后期出现了一些经济困难, 以至于无法维系以前的生活水平, 办个体企业又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 基础差, 条件有限, 面对生活重担只得启用这种资金需求少, 技术含量低的个体地摊, 小商贩, 小推车沿街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虽是无奈之举但也在中国大地上, 这种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的再就业的紧张局面, 使很多濒临生活困境的家庭找到了生活的希望, 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的生存状态, 更为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财政困难。通过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的形成和现状可以看出, 它只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基层主体, 在百姓日常生活中起到糊口作用, 属于草根经济的范畴。所以, 个体工商户经济具有投资少, 风险小, 收益低的微小型等特点。

鉴于以上特点, 我国决策者也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 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并加以完善。其中, 1982 年12 月, 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 2011 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就取消了很多对个体工商户的束缚。这些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促进我国个体工商经济的发展。

二、不同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之区别分析

2011 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规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从中可以得知, 商事登记是其设立和变更的依据。其中进行商事登记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稳定市场秩序的需要。更是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确证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 鼓励经商置业繁荣经济。 (3)

从前文介绍可知,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草根经济, 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他经济形势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中个体工商户有规模大小之分, 较为明显的就是收益和规模。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收益和规模, 可以分为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个体工商户。针对较大规模的个体户, 它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随着规模扩大, 资本的积累, 有的个体工商户在生意扩展后为了经营需要, 会雇佣很多雇员帮助其从事经营活动, 有的雇工可以超过上百人, 甚至有的收入非常可观, 已经脱离了温饱边缘, 也担负着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责任, 没有国家的特殊照顾依旧可以茁壮发展。一般的商事交易对象又都是陌生人群体。而且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进行商事设立或变更登记, 就会产生信用危机, 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都无从查之。在进行变更时如若不进行商事变更登记, 当出现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时则没有相应的依据来维护其交易的安全。鉴于此, 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 商事登记则势在必行。

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资金少, 规模小, 收入也是游走于生存温饱的边缘, 自身生存发展能力较差, 且商事交易对象亦都是熟人群体, 交易商品也是小成本的商品。而且他们对国家册财政税收收入的贡献可以忽略不计, 而且这种形式关系着国家民生, 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如果在此情形下, 再严把市场准入条件, 规定这样的小摊贩再去按照商事登记的程序会导致成本增加, 收入减少, 增加他们的生存压力, 扼杀他们的创业积极性, 会加大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因素。很多流动的小摊贩出于理性的生存考虑, 是很难将维持生计的微少收入用在商事登记的费用上的, 也是迫于无奈才选择未经登记而营业。所以, 若一刀切的对所有的个体工商户不做区别对待因而强制小微个体工商户进行商事登记就有太过感性之嫌。所以, 笔者认为, 在商事登记方面应采取灵活方式, 因势利导在稳定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又保障流动商贩等小微个体工商户的生存权利, 给予他们更多的生存可能。

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规定: 对于沿门沿街叫卖者, 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 农林渔牧者, 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其他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 可免除商事登记。德国商法典甚至还取消小商人的概念, 以小规模经营者代之, 商事登记已不再是小商人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 (4) 从中不难看出, 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以商事登记为必要程序。让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自由经营, 安顿民生, 而不是一味的要求进行统一的商事登记。而且, 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极其有限, 不经登记并不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而, 对其放开政策, 给予其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对稳定经济秩序, 繁荣经济, 提高社会基层民众的幸福度都有重要作用。

三、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建议

因而, 鉴于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 笔者认为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在保证交易安全和增加国家税收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条规定进行统一的商事登记。而小微个体工商户则对国家民生方面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更应鼓励支持, 可以适当减免商事登记的义务。

所以, 笔者认为在进行商事登记时, 相关法律部门应面对现实,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取灵活方式更多的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 并学习商事登记立法成熟国家的经验, 在赋予小微个体工商户经营生存权利的同时消除由商事登记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商事登记的义务。这必然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活跃, 富有生机和活力。亦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的保护下更有自信的生存更好的生活。

摘要: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市场主体, 在发挥着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自然也负有商事登记的义务。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 个体工商户有较大规模和小微型之分, 如果在商事登记方面统一进行做一刀切的要求, 那么, 会扼杀草根经济的发展前景, 更加重其生存负担。所以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草根经济

参考文献

[1]石少侠, 李镇.论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义务之豁免[J].经济纵横, 2012 (1) .

[2]王作全.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48.

[3]黄波, 魏伟.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国际经验启示与政策选择[J].改革, 2014 (4) :101.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理 第2篇

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的发展。

只有严密的税法,没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样。

但是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具体情况,提高其征管效率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境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难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特点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户数难以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普遍都是零星、分散、规模小、分布广。

不仅如此,其中有相当部分还是无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出现较多;另外部分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致使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在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数难以准确掌握,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地管理起来。

(2)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的经营时断时续。

即使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少数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很多业户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

虽然现已明确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但是实际上还是无法较为准确的核算出税收定额。

在一些管理薄弱的区域,一般并非针对每一个个体工商户单独的定额,而是对于一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制定相同的定额,比如百货,餐饮等。

(3)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薄弱等。

这些个体工商户自身所特有的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可能办法

广义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办法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法严密程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等。

这一系列的办法有些针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税收征管来说,避免过于政策化形式化。

对于切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来说,实际操作性不强。

而且,有些方法对于小型个体工商户来说也不可能实现。

例如,让税控机走入千千万万的个体工商户,使税务机关能够掌控其经营情况。

对于稍微大型一点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安置税控机,并要求其对于其销售等行为开具发票还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却不实际。

比如,有一家规模适中的火锅经营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7万元。

其经营对象每次消费金额大约为150元。

对于这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并对每次经营消费行为开具定额专用发票,是可行的。

而一家小型理发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5000元,每次理发服务的收入金额约为5元,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和开具发票则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这样的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消费者也不会主动索取这样的发票;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成本,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要想确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意识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决定着纳税人对税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

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纳税人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纳税意识也许就更为不足。

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只是因为没有纳税的意识而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去交。

所以现在,大为宣传的就是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

但是这个纳税意识只是基本上指的就是让他们去缴税,很少真正涉及为什么要缴税,缴税有什么益处,这只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纳税意识。

真正的“纳税意识”不仅仅是强调纳税的义务,还需要强调纳税的意义。

而且要让纳税人看到其意义何在。

在我看来,针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为什么要纳税

不仅仅只是宏观的宣扬,税收是保证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发展十分重要,而是要落到实处,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自己纳税有何用。

这与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有极大的关联性。

如果地方政府加大财政透明度,让普通老板姓也可以了解到自己所纳的税究竟用到了何处,而且是对自己有益之处,让他们纳税又有何难呢。

2、让个体工商户了解自己缴纳的都是什么税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小型个体工商户都是不知道自己缴纳的是什么税。

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3、权利与义务想结合

个体工商户通常都是自己去缴税,不像个人的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也不像企业有专门的实习财税业务的工作者,对个体工商户多一些税务知识培训,不仅可以起到提醒其纳税的意识和义务,也让他们利用税收的.知识合理安排自己的业务、合理节税。

这也是让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权利意识的觉醒。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级对待

对于企业,有大小型之分,对于小型企业税收征收方面有简易办法,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大小之分。

根据具体的营业额的情况,设定两个个营业额的标准范围,在经营额低一级的范围内的划分为微型个体工商户,属于高一级范围的则划分为普通个体工商户。

根据营业额规模对个体工商户分级,并不是在税率方面也要区别对待,只是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

对于普通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其安装税控机。

根据上文对此的分析,这样的税收管理方法是可行的。

在安装了税控机后,可以更为准确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金额。

鉴于目前,消费者还达到没有每次都索取购物和服务发票的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定额征收和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一级别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征管。

如果税控机上体现的营业额小于税务部门对于这一级别行业最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征收;若税控机上的金额大于定额,则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

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每次的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索取发票,则可以逐渐单独实行“税控机模式”的征收。

而对于微型个体工商户,则完全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因为对于这样微型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安装税控机,而且其经营规模小,要完全确定其营业额的成本太大,而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却很低,不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

除了税控机的装置方面,对于两个级别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所区别。

对于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以及突击检查的方式,核查其有无按规定使用税控机;还可以定期与这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微型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只需了解一些基本营运情况,每个月以邮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其纳税,然后在每个纳税年度核定其定额是否恰当等。

(三)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效率

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也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方面。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1、税收系统的信息化

本来,个体工商户数目就多,如果没有较好的信息系统来处理,税务部门自身征管效率想要提高是十分困难的。

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则必定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不仅人工成本大,而且容易出现数据资料的计算保存有误或者税收人员的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不便于税收部门内部的数据信息交换和管理。

2、国税、地税与工商局的互动和协助

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的可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税种中部分是国税局管,部分是地税局管,加强国税和地税的互动和沟通,促进数据的交换,可以更好的推动税收工作,提高效率。

对于工商局,则是主要在于即使与税务部门交流存在的个体工商户情况。

3、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考虑个体工商户的国地税联合申报方便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四、结论

结合个体工商户数多、分散,营业额不易确定的特点,在我看来可以通过增强其“纳税意识”(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别对待分级个体工商户以及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国地税沟通等提升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方式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效率,推进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税收管理》吴旭东 田雷 东北财经出版社

浅谈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3篇

1.1 环境特殊, 建筑结构不合理。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是在所在建筑首层或二层, 多为租用, 擅自改装现象突出。在改装过程中, 擅自对防火隔墙、楼板进行开设孔洞, 增大了火灾蔓延速度和途径;对门窗擅自加设防盗门和防盗网等, 也对安全疏散造成了影响;内部结构一般是“前店后厨、下店上库”, 有的甚至用模板增设阁楼作员工宿舍, 很容易造成一次亡人的重大火灾事故。

1.2 面积小, 存放可燃物多。

因个体工商户自身行业的特殊性, 一般场所面积在几十至几百平方米, 经营场所相对狭窄, 商品大多集中陈列或堆放在货架或柜台上, 有些织物、饰物和艺术品还悬挂在墙上, 增大燃烧面积;有些个体工商户为了美观、吸引顾客和功能的需要, 在装修上讲究情调氛围, 大量采用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易燃可燃材料, 增加火灾荷载, 一旦发生火灾, 产生大量致命的有毒气体, 增大了火灾发生的危险性和危害后果。

1.3 从业人员复杂,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个体经济业主、从业人员来源复杂, 有些是农村富余人员, 有些是社会闲散、待业人员, 也有离、退休老人等等。这些群体由于受知识结构的限制, 大多数没有参加过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意识淡薄, 对消防规章制度不熟悉, 缺乏基本的防火知识, 消防技能差, 麻痹大意思想严重。并且受经济利益影响, 一味追求利润, 降低成本, 忽视安全, 场所消防硬件建设差,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甚至连一具灭火器都未配置, 稍有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

1.4 数量大, 消防监管不到位。

新《消防法》实施后, 取消了派出所行政审批权限, 对未达到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装修、开业也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手续, 因此, 在火灾隐患源头上得不到控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管理机关, 由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有限, 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只停留在资格审查和费用的收缴上, 根本无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 完全靠消防部门或基层派出所难以实施全面的监管。造成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1.5 身份特殊, 消防执法力度效果不明显。

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 许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面积大, 违反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处罚过程中只能以个人处罚, 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虽然对存在火灾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可以采取临时查封, 但查封过多, 对发展地方经济始终有一定的影响。

2 对加强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管的几点探讨

2.1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规范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 公安、城建、街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参加的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按照职责分工, 协调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工作。一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 必须具备一定消防安全知识;二是由城建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店面进行总体规划, 充分考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问题。三是由派出所和街道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四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街道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力度, 确保街道工作人员具备一般消防安全指导能力;五是加大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配合个体劳动者协会定期主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

2.2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契机, 强化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在城镇火灾中, 有40%的火灾事故因个体户引起。各消防监督部门, 要结合各种时节、火灾案例, 利用现有的消防宣传器材装备和消防志愿者庞大队伍, 深入街头巷尾进行宣传、教育, 提高个体商户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媒体宣传等方式, 发动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实际, 因地制宜地开展以“一懂三会” (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和会逃生) 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双送”活动, 组织消防民警把建设标准发放到每家单位, 并耐心进行宣传讲解, 使各单位能力建设有标准、可操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标识,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同时要狠抓个体工商户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使从业人员能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2.3 从源头控制, 提高个体工商户消防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

《个体工商户条例》修改后, 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目前个体工商户登记, 只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对经营的行业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如歌舞厅、网吧、加油站等特种行业都可以以个体名义登记注册, 而这些场所都涉及到公共安全, 风险较大, 也是消防监管的重点。因此在登记过程中应该对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易燃易爆场所设定必要条件, 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 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注册。

2.4 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提高消防执法震摄力。

消防监督部门 (辖区派出所) 在对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过程中, 要对典型的、突出的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 对有些个体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麻痹大意, 粗心经营, 消防设施设备不配的, 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店库不分、店家不分”, 违章用火用电, 乱改结构等场所内存在大量火灾隐患, 消防部门应抓住典型坚决予以查处, 该查封的要查封, 该关停的要关停, 还要及时进行曝光。只有这样才能教育群众, 提高个体工商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2.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强化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管。

个体工商户在是社会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速度迅速, 做好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工作, 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在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 以单行条例或补充说明的形式进行立法,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 确保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个体工商户合伙的协议书 第4篇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甲、乙、丙、丁、戊五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合伙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共同发展经济效益,利用各位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现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以乙方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

1、个体工商户名称:业主姓名:

2、经营场所位于:

3、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后,各方进行清算并分配利润后,终止本协议。若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经营的,本协议继续履行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1、甲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总出资额%;乙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60万元,占总出资额%;丙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总出资额%;丁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总出资额%;戊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总出资额%。

2、各合伙人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甲方收到出资款后,向出资人出具代收款收据,其他合伙人对甲方保管、使用出资款享有监督和核查权。以实物出资的,由甲方负责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出资人签署实物交付证明。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款为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私自占有。

4、鉴于经济原因,乙方先期出资10万元,剩余50万元由其余四方按出资比例替乙方垫付,即甲方垫资元、丙垫资元、丁方垫资元、戊方垫资元。若乙方以第一年按本协议所分得的投资红利还清50万垫资款的,则四方垫资人放弃利息;否则自第二年起,乙方应当按实际欠款额月息2%向垫资人支付利息。

第五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每月工资为元;乙方每月工资为元;丙方每月工资为元;丁方每月工资为元;戊方每月工资为元;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各方协商后确定。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纯利润按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各项成本后的利润为纯利润,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债务的,应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投资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私自收受商业回扣超过500元;

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个体工商户造成超过10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

④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严重损害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的;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中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每位合伙人均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设备(含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的折旧费,设备的折旧标准如下:设备折旧第一年按原价的百分之三十折旧,第二年按第一年折旧后时值百分之十折旧,第三年按第二年折旧后时值百分之十,以后每年均按此标准进行折旧。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本协议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授权甲方为合伙事务(即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负责人,其权限为:

(1)甲方负责合伙事务的全面日常经营管理,领导各方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在各方就经营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具有最终决策权;

(2)分管合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业主人名章、财务章等印章及营业执照,由甲方或其指派的专人进行保管;

(3)分管合伙事务的财务工作,按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银行账户、财务收支及税收等管理工作;

(4)授权的其他工作。

2、乙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工作。

3、丙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工作。

4、丁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工作。

5、戊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工作。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1、乙方及其他各方未经合伙人一职同意,禁止以自己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私自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协议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有损合伙人权益的行为。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乙方除外),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乙方已不具备经营资格;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个体工商户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清偿后如有亏损,则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私自收受商业回扣金额500元以下(含)的,处以1000倍罚款;回扣金额超过500元的,给予除名退伙。

3、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每位合伙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合伙财产,否则,其他合伙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个体工商户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

2、鉴于乙方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乙方的财产共有人(签名)同意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并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会损害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自五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

丙方(签字、手印):_____

丁方(签字、手印):________

戊方(签字、手印):________

山西:降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门槛 第5篇

近日,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 决定从2012年1月起, 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由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

调整后,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00%三个档次。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 将更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低门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2011年,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最低缴费比例调整后, 参保人员如选择40%的基数缴费, 需要缴纳3192元, 与按60%的基数缴费相比, 可减轻负担1596元。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6篇

(一)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个体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态势。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78年的14万户增加到2013年1月的4059.27万户, 资金数额1.98万亿元, 从业人员达9121.66万人。从1978年到2013年, 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2.19%。

(二)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有资格申请个体工商户的这些人群中, 具有一些共性, 就是学历偏低, 对经营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征管等一些较为专业的知识认知不多, 他们的经营方式偏重生存型发展, 对自我发展的认识不足, 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我国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我国财政每年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收取的税额占不到税收总额的2%, 其所动用的税收人员却占总税收人员的大约20%。高额的税收成本, 正是当今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特殊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决定了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难题, 我们不能忽视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的思考。

二、研究方法和结果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资料研究两种研究方法。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特点就是经营规模较小, 数量多, 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 通过对广州市越秀区、惠州市龙门县近60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问卷调查, 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个体工商户由于税法知识普及的缺失对其征管的影响。本次共发放问卷70份, 收回63份, 其中59份有效。另外通过对以往资料的研究, 以问卷调查所得数据为依托, 得出相关的一些解决方法。

(一) 样本选取范围和分布的行业情况

此次调查地点包括广州市海珠区、惠州市龙门县, 涵盖一线、二线、三线城市, 包括发达地区和欠发达的山区。惠州属于中小城市, 在全国来说是中等收入地区, 于珠三角而言是欠发达地区。调查行业包括零售业、修理修配、餐饮业、发廊、旅业等, 包括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不同行业。零售业代表:广州市越秀区晨光文具、安卓体验店, 惠州市龙门县大地通讯、新华书店等共35家。修理修配代表:广州市越秀区天宝汽车修配厂, 惠州市龙门县梁炳汽修厂等共9家。发廊业代表:广州市越秀区天逸发艺, 惠州市龙门县卡顿发艺、出发点发艺等共9家。旅业代表:惠州市龙门县兴强旅馆等共5家。

(二) 个体工商户样本分析

1. 经营所交主要税种、收入情况、纳税情况分析。

调查的59家个体工商户中, 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个体工商户数量有54家, 仅有5家以营业税为主 (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纳税情况方面, 月纳税金额在100元或以下的占50%以上, 可见个体工商户规模一般不大。

2. 业主年龄、文化程度、对税法了解程度分析。

业主年龄方面, 年龄在30岁或以上的占75%以上, 年龄偏大, 缺少年轻注入的活力, 经营理念老化, 经营方式偏于常规。文化程度上, 大学或以上高学历的工商业主数量寥寥无几, 仅占总体的17%左右, 绝大部分工商业主学历偏低, 缺乏高学历支撑的他们在经营上更为注重生存性经营。税法了解程度方面与从业主年龄和文化程度推断出的观点一样, 缺乏创新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意识的业主们对税法知识的关注程度偏低, 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才关注或者不关注的占调查总数的六成以上。

3. 当地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法宣传的内容和频率分析。

在对工商业主认为目前税务机关税收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中发现, 宣传形式简单, 内容枯燥, 不吸引人、宣传活动流于形式这两个问题得票超过40票, 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而另外的忽略了纳税人的真实需求、新出台政策宣传不够及时、不够广泛、纳税人获取税收资料不方便、宣传资料内容陈旧的得票也均超过了20票, 可见业主们对税务部门的税法宣传工作存在较大的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4. 业主对相关税法需求内容分析。

首先是“当前最希望了解到的税收知识及政策法规”问题上, “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项以55票高居首位, 其次是“税务处罚规定”和“纳税服务的形式、内容等”超过40票, 可见业主们最关注的还是与自身利益最息息相关的内容感兴趣, “税务处罚规定”的高得票也说明业主们对税法还是有着很高的敬畏, 守法意识比较强。其次是“比较喜欢的税收宣传活动内容”问题上, “手机短信”“税务微博及博客”“动漫或公益广告”的得票都超过30票, 而“税收有奖知识竞赛”就显得不太受欢迎, 可见更新快、所耗时间短的方式更受工商业主们欢迎。

三、税法知识缺失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现状的影响

(一)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力度的不足

1. 商户对纳税不重视。

个体工商业主主要是由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组成, 人员存在年龄偏大, 学历较低等问题, 且由于本身经营规模不大, 致使很多业主对相关的税法知识并不关心, 很少会主动进行学习和了解。

2. 长久以来税法宣传的不足。

面对这些由于业主对税法知识不了解而出现的问题, 税务部门并未能出台很好的税收宣传制度和方法, 没有很好地结合个体工商户闲暇时间较少、学历偏低等特殊因素, 再加上一些宣传方式流于形式, 没能根据商户本身需求出发, 致使本来就有限的征管资源白白浪费。长久以来, 我们的税法宣传活动一直都侧重于企事业单位和纳税较为正常的个体工商业户,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个体户则顾及的很少;此外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宣传也没有贴近社会底层;还有就是一些纳税人文化层次不高, 只顾及眼前利益, 对于税法的宣传不屑一顾。

(二) 个体工商户因税法知识缺失导致的征管问题的分析

1. 自身认识不清, 难以享用税收优惠。

一些未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模较大或下岗人员所经营的店面, 由于利润较低, 底子较薄, 且大部分为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来源, 加之他们认为自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 理应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对纳税存在很大抵触情绪。此外还有一些领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的商户, 以为有了优惠证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不知道要去申请和审核程序, 这些都导致税收难度加大。

2.“税”与“费”的盲区。

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分不清“税”与“费”的区别, 他们都不同程度的把城管、卫生等“费”等同于“税”。税务检查时, 很多商户声称自己已经缴了税, 但是当检查人员要求出示缴税凭证时, 却发现商户们拿出的都是其他部门的收费收据。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税法基础薄弱, 不懂得税收的概念和范围, 不能区分最基本的“税”和“费”;另一方面是其他部门在收取费用时都是和当事人直接说“交税了”, 没有与当事人说明其实缴纳的是种费用而非税金, 这也加剧了纳税人的“税费不分”。

3. 业主纳税意识不强。

很多个体工商业主没有认真接触过税法, 自持认识人多, 人脉广, 以为“朝中有人好办事”, 不把税法放在眼里。无知者无畏, 就是因为对税法缺乏学习, 认不清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纳税意识严重不足, 从而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这些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问题。

四、加大税法宣传, 改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 调查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的漏洞

没有调查就没发言权, 要寻求标本根治的办法就必须要清楚根源。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效果, 就应该了解个体工商户在那些方面最需要提高。

首先是从法规本身上进行加强。很多商户对税法本身并不了解, 不知道如何交税、如何享受优惠、怎样就会触犯税法受到处罚等等。

其次堵住心理上对税法的轻视。很多个体工商户主对税法了解不足, 求利的心理知致使他们忽视税法。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私营经济, 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国家向他们征税就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 加之本身对税法不了解, 忽视了税收风险问题, 从而铤而走险。还有就是随机心理, 由于税务管理任务重, 漏管户较多, 有些虽然没有漏管, 但其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 很多商户就持着这种侥幸心理, 不缴或少缴税款, 导致我国税源流失。

(二) 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 推行“一站式”、“一窗式”纳税服务征管模式等措施, 改进服务方式, 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另外还可以针对个体工商户分布分散的特点, 编写《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一本通》, 分派到每户工商业主手中, 把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征纳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流程进行详细讲述, 同时适当增加对征纳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相对集中地解决商户的纳税疑问。

(三) 弱化无意漏税概念, 强化税法的推广

部分个体工商业主怀抱侥幸心理, 在出现违反税法的行为时, 自持无意漏税, 把偷漏税的责任推卸到自己主观意识漏洞的层面上, 希望以此减轻由于偷漏税所带来的惩罚。无意漏税这一概念, 从另一层面宽待了偷漏税行为, 为很多个体工商业主提供了偷漏税的借口, 同时助长了忽视税法知识的风气。因此, 应该弱化无意漏税这一概念, 一经发现违反税法的行为, 从重处罚, 如此以来一方面可以对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起到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业主们认真学习税法, 提高税法意识, 减少利用“无知”作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的依赖。

参考文献

[1]潘玉艳.个体工商户税收漏征漏管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2张伟, 李宗永, 等.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 2011, (10) .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7篇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 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 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 (3500元/月) ×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适用本公告。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8篇

1.1 网上商城存在的问题

目前,因特网上的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1)目前的电子商务网站多集中于B2B或B2C模式,缺乏专门为个体工商户等第三方商户开发的系统或平台,要么结构简单功能单一。

2)目前网络中的个体工商户平台信息化程度较低,不能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和客户需要进行有效调整和有效管理订单。

3)目前已有的个体工商户网上商城局限性很大,基本都是受限于某一地域或者某一类商品,系统之间对信息的几乎没有。

1.2 个体工商户网上商城系统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很多的消费习惯,给现实的实体店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如何适应这种改变也就成了个体工商户必须面对的问题,建立属于自己的网上商城是一个很不错的解决方案。

同时,基于目前网上商城存在的以上问题及个体工商户面对的电子商务的冲击,有必要开发一套功能完备、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网上平台。

2相关理论及技术简介

2.1 电子商务模式简介

电子商务不受时间、空间以及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价格低廉,流通迅速方便,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因而得以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的日常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使得企业极大降低了对自身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要求,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因此,电子商务迅速的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信息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电子商务的类型也层出不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

B2C模式就是企业通过因特网进行产品销售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发展,这种网上销售的模式也迅速发展起来。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

B2B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企业利用因特网、企业内网或其他网络进行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上下游协力厂商之间的资源整合,并在网络中进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全部交易行为,可以为企业带来更低的价格和更高的利润。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即C2C)。

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构建网上商城,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的平台,卖方可以自行发布自己的商品信息上网拍卖,而买方也可以对各商铺的各种商品自由进行选择。这是一种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易行为。

4)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即O2O)。

在这种模式中,通过网络导购,线下服务就可以在网络中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网络上对线下服务进行筛选,享受网络优惠价格,又可享受线下服务,实现了网络与实体店的对接。

5)供应方与采购方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Operator-Business即BOB)。

这种模式是指供应方(Business)与采购方(Business)之间,通过运营者(Operator)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2.2 J2EE技术简介

Java以其开放的标准、卓越的通用性、高效性、跨平台移植性赢得了软件开发者的青睐,J2EE是Java2平台企业版(Java 2Platform,Enterprise Edition)的缩写,是Java的一种企业版,用于企业级的应用服务开发,用于解决企业开发、部署和管理相关复杂问题的一种体系结构,为搭建具有可伸缩性、灵活性、易维护性的商务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机制。

J2EE是一套全然不同于传统应用开发的技术架构,是使用Java进行开发的一系列规范和接口指南,其中包含各类组件、服务架构及技术层次,使用共同的标准,简化且规范应用系统的开发与部署,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进而提高可移植性、安全与再用价值。

2.3 JSP简介

JSP(Java Server Pages)是被多平台支持的一种动态网页技术,它将应用程序的逻辑功能实现与网页设计和显示进行了分离,并且能够在任何Web服务器上运行,能够进行快速的开发和测试,支持可重用的基于组件的设计,极大的简化了基于Web的交互式应用程序的开发过程,使开发的过程变得迅速和容易。

2.4 Oracle数据库系统简介

Oracle数据库系统是甲骨文公司的一款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它以高级结构化查询语言(SQL)为基础,以分布式数据库为核心的一组软件产品,具有完整的数据管理功能,系统可移植性好、功能强大、效率高、可靠性好,是目前最流行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之一。

3系统功能设计

针对前面分析的问题,目前网络中缺乏专门为个体工商户等第三方商户开发的系统或平台。本文基于J2EE技术,初步探讨构建以普通用户和第三方商户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网上商城系统。系统基于C2C模式,(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作为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将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也可以自主对商品进行选择和竞价。

整个系统的开发设计,使用J2EE和JSP技术进行网页开发,采用MVC三层架构模式,采用Oracle数据库系统,构建一个为普通消费者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网上商城,各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

整个系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面向普通消费者的前台部分,包括的功能有用户注册、在线浏览商品、购物车功能、订单提交以及网上支付等。

第二部分为管理员后台商城管理部分,主要功能模块有普通用户的管理、订单的管理、商城产品管理、公告管理、留言板管理以及个人信息管理等模块。

3.1前台部分功能介绍

1)用户管理:消费者进行用户注册和用户登录等功能。

2)购物车功能:消费者可以浏览网上商城页面,登录后可以并添加商品到自己的购物车。

3)订单管理:消费者登录后可以对自己的购物车进行管理,包括对确定需要购买的商品进行下单,并对订单进行实时跟踪。

3.2后台部分功能介绍

1)用户管理功能模块:管理员登录后台,可以对系统普通用户和第三方商户的用户资料进行查看与修改。

2)订单管理功能模块:对商城系统中的订单信息进行管理,包括查看订单、未发货的订单、已发货的订单以及已完成订单四个子模块,实现对商城所有订单信息的跟踪、查询、修改、删除操作。

3)产品管理功能模块:对商城商户的产品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可以查看商品并根据第三方商户的需求在商城上架指定的商品,包括添加商品大类、在大类下添加小类、添加商品属性、添加品牌、添加商品、查看商品等子模块,还可以对以上六个模块的信息进行修改和更新。

4)公告管理功能模块:对商城系统的公告和商城中商家促销广告等信息进行管理,包括添加公告、查看公告、添加广告、查看广告等子模块。

5)留言板管理功能模块:对商城系统的留言板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和第三方商户在网上进行沟通,并可以有效管理用户对某件商品的评价。

6)管理员个人信息模块:对管理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包括管理员的密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小结

以上是对整个系统功能的一个设计,作为一个专门的个体工商户商城系统,基本可以满足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的功能需求,也能有效提高个体工商户网上交易的服务质量。当然,肯定也存在各种不足,相信以后会有更好更优秀的网上商城系统开发出来。

摘要: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和习惯,也对实体店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还改变了企业竞争态势。在电子商务网站的开发中,Java以其开放的标准、卓越的通用性、高效性、跨平台移植性赢得了软件开发者的青睐,其中,J2EE是J是Java的一种企业版用于企业级的应用服务开发,为搭建具有可伸缩性、灵活性、易维护性的商务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机制。因此,探讨如何使用J2EE搭建个体工商户网上商城系统。

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第9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事交易,法律保护

1 当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概况

1.1 我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良好,从业人数及经济效益总量颇具规模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个人得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并且享有国家授予的“个体工商户”这一合法商事主体地位。时至今日,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我国商事领域具有相当规模和重要地位的商事主体类型,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的重要讲话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我国经济、科创领域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响亮发展口号。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5139.8万户,资金数额3.2万亿元。仅在短短五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与就业关系研究”课题组对外发布的《中国个体私营经济与就业关系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9月,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5285万户,私营企业1802万户,吸纳就业2.73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占城镇就业人口四成以上,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数在当前创新创业浪潮的背景下实现了高速增长并且成为了大众创业的首选形式,有效缓解了我国城乡就业形势压力,有力带动了我国国民经济总量的提升。

1.2 我国个体工商户身份属性复杂,处于亟待法律保护的弱势地位

自我国实行个体工商户制度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较好发展,总体规模和营业收入日趋增加,成为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令人侧目的经济效益总量数据之下,个体工商户与大中型企业甚至小型企业相比,具有规模较小且经营分散的特点,其单体营业收入均不占优势。在社会实践中,正是因为个体私营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和规模效应,使得人们趋于忽略个体工商户单体的弱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法律保护的不完善。

根据数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三年来看,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人均利润金额为0.95万元、1.08万元和1.15万元,人均报酬金额则是0.82万元、0.9万元和1.07万元。由此我们不能看出,虽然总体利润数据颇具规模,但个体工商户单体仍然处于微利经营的状态,同比增长的发展趋势下人均值依旧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见图2。

此外,个体工商户处于普通消费者和商事经营者身份竞合的尴尬境遇,其身份界定具有不确定性,财产属性也相对复杂,此亦成为限制其正常发展和影响司法救济实施的重要原因。

个体工商户身份属性的竞合与所有资产的混同,成为了限制其长足发展的瓶颈。我国商业银行大多设有针对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主体的金融贷款服务,国家亦积极颁布了相关的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于会计制度和自身管理缺陷,很难成为其融资的抵质押物。所以,在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时,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以个人的房屋或车辆作为抵押,由于金融机构对该类抵押物有户籍和地域门槛,使得许多个体工商户不得不面对有资产、有收入、交税费,但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尴尬。

由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身份竞合问题,加之其财务账目多存在不明晰、不规范甚至不存在账目记录的情况,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边界是相对模糊的。例如,占个体工商户行业分布比例逾八成的批发零售业领域中,相当部分的个体户所拥有的营业场所与其家庭住所是同一个建筑单位;更为常见的现象是个体工商户名下所有的交通载具往往既是运输商品货物的商用载具也是满足其个人和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消费品。如此一来,在争端解决或司法裁判过程中就很难清楚、明确地界定一项具体资产应当视作该个人或其家庭的生活资料还是该商主体的生产资料。无法界定具体资产或者具体交易行为的性质,往往导致了无法确凿地适用正确的部分法律进行司法裁判和法律保护。

2 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性质

通常来说,商事活动参与者进行商事交易,其交易性质笔者认为一般由交易双方的身份属性和交易目的共同决定。一般的商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都具有较为纯粹的自身属性,然而商个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却具有相对复杂的属性基础。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文义自然就应当理解为“个体工商户为公民”,从而表明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具有自然人属性的,但不是纯粹的自然人,纯粹的自然人参与商事交易活动,其交易性质与商主体是截然不同的,此处暂不做类比赘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的构成要件有: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即商行为,而不是生活消费行为。那么兼具自然人和商个人属性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商事交易时其性质应该如何界定呢?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的交易性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均在“经济人”假设(“经济人”(economic man)又称“理性—经济人”、“实利人”或“唯利人”。这种假设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核心理论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下由各自利益驱动行事,并且双方的利益趋向并不总是一致的,故而极易产生矛盾对立。在这样的矛盾关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我国于1994年1月颁布实施,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纠纷的解决渠道和经营者所负相关义务等。“新消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间的关系和市场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立法者们将“消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颁布,同时将此法规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相对具体的限定。首先,消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限定为“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的定义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重点强调交易行为的目的是满足其生活需求而非是生产需求。故而如果是满足生活需求以外目的进行的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权益侵害结果依照消法规定是不受其保护而应当由其他部门法规进行调整规范。此举一方面有助于完善我国部门法律体系,细化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另一方面有利于将公民权益保护具体化、实效化。

2.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交易的性质

个体工商户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其先天因素的限制,往往需要通过即时采购、租赁等形式去获得其生产经营的原料、设备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虽然是以个人身份完成的交易行为,购买到的商品也可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常需的物品,但其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交易得来的商品一般会直接使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个环节,满足经营上的长期的需要,并且这种使用是相对稳定的、长期的使用,不是变动的、随机的使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宜将其交易性质认定为是商主体间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经营准备性或经营辅助性交易。

2.3 个体工商户日常生活中交易的性质

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个人,区别于商法人和商合伙一类的小型企业、公司的主要之处就在于其规模微小,一般是一个自然人即成或是一个自然人及其所在家庭成员组成的一个“户”。这样的主体构成决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商事活动具有相比其他商主体更多的更多的生活属性和更少的经营属性以及行政属性。尤其对于那些从事服务类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日常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中相当比重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而非是为生产经营做准备或辅助的,但从外观上看这些交易行为又是以类似于上段的交易行为的。对于这种交易,我们则不能因为外观的相似就一概而论为经营性交易,因为它具有明确的交易目的即是满足自身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这一目的及交易行为是不具有营利性的,不能视作为商行为,应当认定为满足生活需要的日常消费性交易。

2.4 个体工商户具有双重目的交易的性质

经过对于笔者对于个体工商户可能进行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分析、归类与例证,我们可以发现依据其交易目的的不同(有无营利性),参考范建、王建民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们可以较为直接的将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不是行为做出判断,从而进一步将交易行为性质确定下来,并且得出适用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范的结论。然而,依据交易目的为标准的定性方法和划分标准并非能够简单地将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交易行为完全界定开来。这是因为在广泛的商事活动实践中,我们发现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既以准备、辅助经营为目的,又以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双重目的”特性。

从财产归属角度分析,也许能够更严密地阐述这一问题。不同商主体的财产结构和归属不尽相同:商法人最突出的特点是财产的独立和意思的独立,也就是说商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组织独有的,不归属于任何个人或次级组织,故而一般使用也是独立、专有的。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如同商法人一般严格的独立财产,但因为共有关系的存在和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商合伙的财产和使用也是以“共有型的独立状态”存在的。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商个人的财产责任能力是不独立的,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有义务以其全部财产为商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与财产责任能力均不独立,一般都从属于设立此商个人的自然人,这一财产归属结构决定了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商个人的财产及其使用不是独立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的其他行为的,是可以依据设立人的意志被混用或者转移的,至少在法律许可条件下如此。也就是说,不同于商法人和商合伙,商个人的财产及其使用是可以并且实践中也经常混合在设立人的商行为以外的比如日常生活消费行为等民事行为中的。这也决定了个体工商户在通过商事交易购得其财产设备并进行使用时,往往为了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而具有“双重目的”。

在“双重目的”驱使下进行的交易,因为其兼具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交易目的故而不能片面的将其划分为“经营准备、辅助性交易”或者“日常消费性交易”中去。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进行该交易时两重目的的主次关系和购买后使用频率和程度,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也可以适当参考个体户在交易行为中的情势地位、交易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因为本文也将在确定交易性质的基础上探讨施加法律救济的法律渊源和保护方式问题,此处我们将它定义为目的竞合性交易。

3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保护

3.1 经营准备、辅助性交易中的保护

商主体对于商事交易标的物存在于不同方面的瑕疵所带来的损害有主张法律保护、要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商法以商事交易为其规范对象,所以,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的一大特征。各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主要表现为对商事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基本制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看,《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该法保护;该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经营准备、辅助性交易过程中,因为其具有商个人的外观表现和内涵意义,定然是不适宜视作“消费者”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规范的。而是应该参考《合同法》及其他事宜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将该交易行为的双方视作平等商主体适用法律,予以适格的法律框架内的保护。

3.2 生活消费性交易中的保护

如前文所述,个体工商户参与商事交易活动时,相当比例的交易行为是其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的满足其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生活消费性交易。此种情况下,即是个体户进行该交易的方式、对象均与其进行经营性交易时近似甚至雷同,我们也应当将其从商个人的外观中剥离出来,依据其交易目的和个人情势地位等理由认定为是普通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设立宗旨是以国家公权力保障在市场交易中因为个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和知识水平而相对于交易另一方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即该法定义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日常生活消费的时候,实际情况与法律地位与普通自然人无异,故而应当将其界定“消费者”并依照《消保法》进行保护和救济。

3.3 目的竞合性交易中的保护

3.3.1 竞合状态下交易主体性质的剥离是确定适用保护的前提

个体工商户进行一个商事交易行为,可能会带有经营和消费两个交易目的,这就是前文所提到的“目的竞合性交易”。在这一交易性质下,个体工商户作为交易主体,具有如下两种性质:以平等身份从事交易的商主体和以公民身份参与交易的自然人。由于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产生纠纷并且需要法律保护介入时,不同部门法律的生效方式、对象和结果都有明显的差异。为了保障司法实践的精准和公平,我们仅能以一种性质确立一个地位从而依照一部法律进行裁量与救济,所以我们需要将目的竞合交易中的主体性质通过以主要性质吸收次要性质的原则剥离出混同的状态。一旦能够剥离并认定他的性质,我们就能较为快捷地得出如何适用保护的结论。

3.3.2 外国法律关于消费者性质认定的观点

鉴于本文侧重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进行分析,并且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个体工商户参与商事交易的地位尽可能是互斥的商个人和普通公民,在此笔者着重谈一下“消费者”地位的认定。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在《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中界定了“作为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概念。该法案第12条第1款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的关系中是作为消费者进行交易:(a)该方既不是在营业的过程中签订合同,也没有为自己好像这么做提供可能(nor holds himself out as doing so);(b)另一方在营业的过程中签订合同;(c)受货物买卖法、分期付款购买和本法案第7条统摄的合同案中,在该合同下或者在追求合同目的中流通的货物是私人使用的或者消费的一种类型。英国法律的认定标准虽然在条款格式上相对有些抽象,但笔者认为其立法精神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

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认定虽在《消保法》中没有直接表述,但却有诸如“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描述。这样的法律条文虽然具有简明易辨的优点,但显然无法直接确凿地适用于我们所讨论的目的竞合性交易。

3.3.3 竞合状态下剥离、认定主体性质的考量因素

综合现有的学术观点以及国际上一些商事纠纷的案例判决,笔者在这里叙述一些对于在竞合状态下剥离并认定主体性质应当考量因素的不成熟见解。

(1)主要价值。

前文笔者提出了“在目的竞合交易中通过以主要性质吸收次要性质的原则剥离出混同状态的主体性质。”这一论断,所以在这里笔者认为确定进行某次具有目的竞合性质的交易活动时,应当判断其主要价值并且吸收其次要价值决定适用何种保护。

主要价值的判断,又可以由以下几个侧面体现:

(1)商品购买使用于经营和生活用途的频率和程度占总比多少。个体户购买一项商品后,无论其购买时有无主要目的或者何种主要目的,都应当参照实际使用情况这一可以量化的标准去确定事实上主要价值所在。

(2)商品于经营和生活用途的不可替代性。不可替代性一般可以决定一项物品在一个维度里所具有的价值,如果通过竞合性交易够得的商品在经营或者生活用途中具有明显高于另一用途的不可替代性,我们可以依次认为此交易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该用途。

(2)商品存放(停放)地点。

这一因素主要是针对设备、工具来考量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并使用的生产设备或者是产品运输工具如果存在着目的竞合现象,我们可以从其存放(停放)的地点来推测他的主要目的。如生活生产两用的载具,我们可以看这辆车一般是停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还是停放在住家附近。如此可以从侧面推测、作证个体户实际的主要目的何在。

(3)相对的交易情势地位。

笔者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看,该法的最大价值在于运用国家公力去保障在普通商事交易活动中,因为其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文化水平等等因素而相对于交易另一方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即公民。因此我们在认定交易参与者具有何种性质时,不妨也考虑一下其中一种可能所对应法律的立法宗旨,从个体工商户本身对于特定交易所涉及的相关领域的了解程度、相比相对人的经济水平和认知力去决定其能否被认定为是“消费者”的角色。

3.3.4 具体法律保护的适用

在经过上述实时分析与逻辑推论之后,对于主要目的存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我们应当视为是经营准备、辅助性交易,并适用《消保法》以外的如《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去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对于主要目的存在于日常生活用途的,我们应当视为是生活消费性交易,将个体工商户视为普通的公民即消费者适用《消保法》进行保护。

个体工商户制度作为我国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的一种独有的商主体立法尝试,其设立和发展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中国特色。这样一种独特的商个人形式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前,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个体私营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民众就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个体工商户业已成为创业人群尤为青睐的经营形式,在创造着令人瞩目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解决了相当数量的人口就业问题。对于新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科研创新战略的稳步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有体制下,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参与的相对单一性质的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保护是相对完善和适当的,而现存问题的核心恐怕在于本文提出的那些个体工商户所进行的“目的竞合性交易”的性质界定与法律保护上。明确个体工商户在不同交易环境下的交易性质及身份属性,加强对其实施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我们更为清晰准确认识商事交易关系及其性质,有利于提高司法实践的精确度和公平度,从而确保社会公平和司法权威。此举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经济领域法治进程和促进“十三五”规划期间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4月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R].北京:2015-05-20.

[2]汪海粟,姜玉勇.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生存状态及其或然走向[J].改革,2014,(4).

[3]李友根.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理论的解读[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4).

[4]范建,王建文.商法学[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3,34,36,3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Z].2014,(3).

[6]刘建华,董岚.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DB/CD].北京:中顾网·法律,2010,(10).

[7]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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