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协议条款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平台协议条款范文

协议条款对比分析

4.3、租金支付:租金支付起始日为施工项目验收交接完毕开始,届时双方签订具体的租金支付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次租金;

4.5、租金还款方式

为加快本协议的顺利实施,双方决定以脱硝电价的收入和电厂副产品的经营收入作为租金的支付方式,全部租金支付完成后,停止支付。

4.5.1、脱硝电价的计算:以年供电88亿kwh为基数,以脱硝电价0.008547元/kwh(含税0.01元/kwh)为单价计算为1538.46万元/年,年度决算以实际供电量为准,支付起始日为电厂脱硝设施运行正常,享受到脱硝电价的次月。

4.5.2、电厂副产品经营收入的计算:自20**年1月1日起电厂粉煤灰等副产品经营权委托给乙方,经营收入用于租金的支付。年营业收入为****万元,一次包定,不可更改。全部租金支付完成后,经营权及营业收入另行协商。

4.3、租金支付

4.3.1、租金支付起始日为施工项目验收交接完毕开始,届时双方签订具体的租金支付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次租金;

4.3.2、租金的支付周期为五年,按月进行支付;如五年期到期,甲方因实际原因确实存在付清困难时,经乙方同意可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补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融资成本及手续费);

4.3.3、建设期利息在项目竣工后按双方约定总价及利率单独支付;

4.5、租金还款保证

为加快本协议的顺利实施,降低乙方的投资风险,甲方应对租金还款作出实质性的保证(详见甲方提交的担保文件);

第二篇:劳务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生产需要,甲方现同意将(项目名称)中的(劳务分包工程名称)按劳务分包方式委托乙方负责的(班组名称)施工。为使本工种工程能保证优质、高速及安全文明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明确双方在建筑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一、承包方式

本工程劳务分包采用整个工程项目人工费和少量辅助材料包干方式,包人工费、包辅材、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劳保用品(强制性采购)进行承包施工(承包范围见附件1)。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甲方不再给予计时工签证,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补价差;但因图纸变更或甲方同意的返工,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劳务分包合同为实物工作量单价包干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或增减工程量,包干单价不作调整。包干单价已包含乙方及乙方代表的劳务工集体为完成指定工作量所必须采购的辅助材料、工具设备、保险费用、劳动工资以及可能发生的加班工资;劳动工资必须随本合同约定的实物工作量结算方法进行同步结算并及时发放。

二、结算方法

1、本劳务分包合同按成品包干单价(价格清单见附件2)和现场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其中承包范围外的借用工单价按每工日工资40元计算;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中途退场,无论任何原因,甲方对乙方的实物工程量的结算仅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给予确认;

2、本劳务分包工程按月进行中间结算。在次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劳资员(或商务经理)提交经施工员确认形象进度、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的当月《劳务分包工程实物工程量结算书》(一式两份)。劳资员(或商务经理)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图纸、合同和现场完成核量核价;

3、本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向甲方申报本劳务分包合同实物工程量的竣工结算;所谓的验收限定以甲方同业主间的施工合同约定 1

的中间验收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为准;甲方指定人员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劳务分包合同实物工程量的竣工结算的审核;

4、上述结算书在甲方指定人员核定后的三日内由乙方签字认可并报甲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否则,视为无效。

三、付款方式

1、对于本劳务分包合同,甲方按月支付实物工作量结算款的80%(剩余20%作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以及尾工工程的保留金在本合同竣工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在甲乙双方办理每月结算手续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上《劳务分包工程劳动工资表》,其中劳动工资表必须经过表列人员共同会签;

2、甲方指定劳资或财务人员审阅乙方的付款申请和《劳务分包工程劳动工资表》并核查①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材料管理的所有奖励和罚款数额以及②以劳务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及结算文书为基础的应付/应扣款金额后报甲方负责人审批;

3、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付款,其中①劳动工资必须在甲方财务人员监督下(必要时)直接发放到劳务工手中(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款签署、工资表由财务部门存根备查)②劳动工资总额不得超出以劳务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及结算文书为基础的应付/应扣款金额(如乙方编制的当月劳动工资总额超出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限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4、在本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全面结束并完成本合同实物工程量的竣工结算后,甲乙双方办理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所有奖励和罚款数额以及往来帐款的核定,乙方清结其所属班组劳务工劳动工资(提交相关的证据如工资表)并向甲方上缴工作牌或工作卡后,甲乙双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各月安全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以及尾工工程保留金的还返手续。

四、适用标准

本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适用标准包括①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和验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见附件3)和②工序、技术、材料、合同、劳资等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法(属于指导性标准,见附件4)以及③甲方围绕上述标准推行的奖罚措施及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见附件5)。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⑴、乙方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消防、社会治安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⑵、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技术资料,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时提供必备的机具(若遗失或损毁者照价赔偿)。一般手工机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⑶、甲方负责安排好乙方工人的连续生产,避免停工窝工。若不能保证连续生产,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

⑷、甲方为乙方工人提供食堂就餐和临时宿舍居住。乙方工人可在甲方医务室就医(医药费自理)。如乙方或乙方人员与甲方不存在纠纷,甲方对应收取乙方相关人员每人每月80元的水电费、住宿费、搭伙管理费给予免收。

⑸、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并负责申报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2、乙方责任

⑴、乙方如成立法人单位,须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法人委托授权书等有效证件交甲方进行审查,并提交复印件一套作为协议附件。

⑵、乙方应与被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办理有关人员劳务用工手续、劳务暂住证和劳动保险或安全生产保险,特别强调乙方及所有工人在进场三天内必须购买意外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费用由乙方或工人自负、得益由付款人享受,手续可由甲方代扣代买统一办理)。

⑶、乙方应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劳务人员进行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劳务人员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0周岁,并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乙方按规定将劳务人员登记造册,并为劳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其个人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务工人员登记表(附照片);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③、外出务工许可证(含技术等级)<原件>;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原件);⑤、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操作证(复印件);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具备“上岗证”。

⑷、乙方必须健全管理班子,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乙方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单方面调整人员。保证按期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生产任务,并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当甲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征得甲方劳资组与项目经理部同意可将队伍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甲方出具书面调整安排意见。

⑸、乙方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验收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说明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它工具,如发生损坏,应按甲方有关规定赔偿。

⑹、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

⑺、乙方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消防、计划生育、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当地政府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2、对乙方使用的各类机械、脚手架及防护措施,双方应由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负

责人)做好交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查。

3、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

伤亡事故定性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属乙方责任,由乙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处理,甲方不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应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如本工程业主对甲方给予处罚,乙方必须分摊20%的罚款额;

⑵、属甲乙双方责任,由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处理,费用承担按各自的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摊,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乙方工人及家属;如本工程业主对甲方给予处罚,乙方必须分摊10%的罚款额;

⑶、属甲方或第三方责任,按法律程序裁定;如本工程业主对甲方给予处罚,乙方不分摊罚款额。

七、变更和违约

1、变更程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变更(补充)劳动协议。变更协议文本或补充协议条款必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时,应由双方协商小、解决,并做好善后工作。

2、违约责任

⑴、甲方违约

①、由于甲方安排任务不及时或因材料、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窝工超出3天时,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窝工数向乙方劳务工支付生活补贴,标准为_10元/人·天(停工、窝工记录应由双方现场负责人洽商签署,作为付款凭据)。

②、由于本工程的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窝工,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签证索赔工作;在签证索赔得到有效确认后,甲方和乙方根据停窝工签证中的人工费总额按60%:40%的比例分成。

③、甲方任务不足时或确实需裁减人员,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协议。

④、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⑵、乙方违约

①、乙方人员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进场,在双方再次商定的时间内仍未进场,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经济索赔或终止协议书;乙方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劳务工人,并因此对工期造成影响时,甲方除有权拒付尚未支付的劳务费及终止协议外,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②、乙方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限期进行调整,乙方如不调整,

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直至终止协议。

③、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工料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劳务费中予以扣回;因工期延误必然引起损失,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由甲方所属项目部进行充分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协议调整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文件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双方会签现场管理规定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作指令等

5、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会议纪要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送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指定代表人签定后生效;协议期满,办理有关结算后即终止失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第三篇: 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由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息。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沪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四篇:如何签定风险投资协议条款

典型的风险资本投资一般要设计成使风险资本家能得到你公司的可自由兑换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给风险资本家一个可以在发生清算和兼并时行使的,优于普通股的优先权。

优先股持有者可以选择将其转换成普通股。--这可以由于某些事件的发生而自动引发。例如,当公司想简化其资本结构而进行首次公开股票发行时,优先股将会转换成普通股。

风险资本的投资有时也是分阶段的。一定数量的钱是马上投入的,而另外的资金在公司取得某个里程碑式的成果时再投入。从公司方面看,这些里程碑式的成果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并且要能合情合理地取得。

风险资本的权力

风险资本家一般也期望得到与一笔投资相伴随的如下权利:

●选举一个或多个董事到公司董事会的权利;

●获得各种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权利;

●可以不考虑公司的利益而在公开股票发行中将自己的股票登记售出的权利;

●能参与将来的股票发行过程从而保持其在公司内股权份额的权利。

股票购买协议

一旦公司与风险资本家就条款清单即对该项投资所草拟的条款和条件总括文件达到一致,风险资本家的律师一般就要对反映这一交易的正式协议进行准备。

最主要的协议就是股票购买协议,一般包含下列信息:

●出售股票的价格和要购买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公司的契约;

●结束该交易的条件;

●补偿风险资本家的法律费用的要求;

●依据和相关的协议,还包含风险资本家的其 它权力。

陈述和保证

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几乎总是一项风险资本投资的一部分,公司期望表述出它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前景,对公司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会给该公司带来真正的麻烦,而投资者能按协议中的规定获得各种补救。

陈述与保证的篇幅可以长达好几页,因为风险资本家在开始前消除任何“恶瘤”,最一般的陈述包括:

●公司准确的、尚未完成的资本程度;

●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所有的基本方面是真实、正确的,并且是按普遍接受的会计程序要求而做的;

●除了反映在最近的资产负债表上或发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负债外,公司无其它负债;

●公司对其声称拥有的资产拥有所有权,除已公布出来的外,无其它低押权;

●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没有侵权;

●该公司遵守了所有与其经营相关的法律。

对初期阶段的公司,风险资本家会坚持要创立者来自做陈述和保证。

第五篇: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颐年园一期市政工程 合同编号:广颐合同[2013]第 号

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

施工合同

(样本)

工程地点: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

发 包 方: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招标期间的往来文件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工程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图纸

第七部分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第八部分 附录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 业主独立分包工程补充协议 3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细则 4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5 工程移交清洁标准

鉴于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开发颐年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以下简称“乙方”)对 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的投标书,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订立合同(以下均称“本合同”)如下: 1 工程概况 1.1 1.2 1.3 2 工程名称: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 工程规模:详见图纸。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2.2 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承包范围:详见附件《工程技术要求》。

3 合同文件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3.1.1 合同协议书; 3.1.2 中标通知书; 3.1.3 招标期间往来文件 3.1.4 合同条款; 3.1.5 技术要求; 3.1.6 图纸;

3.1.7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3.1.8 附录。 3.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4 合同价款 4.1 根据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计算的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 甲方保证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保证在各方面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并在质量保证期和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 本合同在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后,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满,结清工程款时终止。

7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无正文)

甲方: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地址: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书粘贴页:

合同条款

第一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合同大包干总价形式,即包括但不限于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利润、包税金、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按图纸设计要求并比照承包范围的内容及《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第二条 1. 工程造价

本工程以合同总价大包干的形式计价(其中道路工程为综合单价大包干)。该大包干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劳动工资、机械费、物料价格、利润、管理费、工具、设备、燃料、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材料检测费、成品检验费、成品保护费、保险费用、工程期间之一切工资及物价浮动及一切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物、费用和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与浮动等。乙方应及时缴纳上述之一切税费及其它费用,如因乙方怠于缴纳上述费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已视察施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资料,乙方以不清楚现场而提出的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3. 甲方只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尽量提供场地给予乙方使用,若乙方认为场地不够使用需要向外租借(包括加工场),其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工 期

1. 必须配合主体施工的工程进度。

2. 本工程工期30天,暂定于2013年12月18日开工。其中 U1~U4栋住宅以东部分的工程工期15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

3. 当合同文件提及任何一段时期或工作日时则应作包括劳工假日、公众假日、星期

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的公历日解释。

4. 乙方须服从甲方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安排交叉作业或及加班超时等工作,并于上述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甲方使用。 第四条 工期延长

1.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已受到延迟,乙方须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若乙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被甲方的延误所延迟至超过本工程的完工日,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且该等因素位于施工进度控制关键线路上时及估算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对工程的工期所作出之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1.1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

1.2 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解决的除外); 1.3 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甲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 1.4 因遇到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者。

2. 唯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理工作。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在签署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之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或履约保函)。

2. 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违约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甲方将在履约保证金里扣除或向乙方所投保的银行提出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扣证金额。

3.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工程完工并且乙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4天内。 4. 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在完成相关验收工作且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4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加快进度

在工程进行时,在乙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甲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令工程可能无法在完工日前完成,他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

1. 甲方有权指示乙方增加人手、机械,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乙方应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甲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 甲方可指示乙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乙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3. 乙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甲方认为乙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甲方及监理公司核实后在合同内应付与乙方的款项内扣除。 第七条 工程质量标准

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等级。

2.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 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终止乙方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总价及须返工工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5. 在工程施工期间,任何单项工程或工种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以甲方、监理公司鉴定为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及造成的损失也以甲方、监理公司确定为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返工费用及赔偿费用)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上的由乙方负全责。

7. 甲方及乙方可委托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人士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之收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八条 工程保修及保修期

1. 工程保修期为贰年。

2.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文件结合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翌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行。

3. 于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储备足够的维修材料,保证在接获甲方维修工作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足 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等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需于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且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若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完成保修工作,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连同甲方20%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4.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工程项目仅接受一次维修,若在同一地点(地下室侧壁除外)经第一次维修后仍出现第二次漏水问题,乙方必须将整个位置防水及其面上铺盖部分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甲方验收后修复,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含甲方及其它使用者)全由乙方负责。

5. 保修期届满时,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

6. 工程保修须达到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效果及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含甲控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 乙方供应之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若甲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检验合格时,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不得使用。乙方于施工前应自费提供本工程全部样品及样品的保管。乙方应对各施工中的样品,进行存档、备案作为查找依据,为某项工作呈报样品,乙方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乙方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它要求的特征。

4. 材料代用: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由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5. 所有材料必须按甲方提供之样板或甲方审定之样板施工,甲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将作为验收之标准。若乙方不按甲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乙方须按返工工程总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其他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6.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前必须报请甲方审定同意方可采购及施工,如甲方能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和设备,乙方需服从甲方安排,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 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的银行帐户。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2.1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在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工程款,甲方收到后10天内核实并按当期已完工程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2.2 工程内部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2.3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2.4 乙方办好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及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后,向甲方递交付款申请,甲方收到后十五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乙方在收取该笔款项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向乙 方开具收取保修金的凭据。保修期一年届满乙方完成保修工作后,乙方向甲方递交返还保修金申请,甲方收到后15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的50%;保修期第二年届满乙方完成保修工作后,乙方向甲方递交返还保修金申请,甲方收到后15天内无息返还余下的保修金。

3. 乙方收取每一期工程款的同时必须递交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等额有效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而造成工程款的延误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涉。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甲方后,乙方按合同要求向甲方递交完善的竣工资料和结算书(一式四份),甲方收到后9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

2. 在结算时甲方经再次检查乙方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如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乙方须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不够完善的资料并提交给甲方,否则,延期结算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 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甲方书面指示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 除非另有协议,因甲方书面指示而构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由甲方按下列的计算方法确定: 2.1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性质相类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程变更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

2.2若性质不相类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工程变更,则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为计算基础合理换算,否则以公平的价格计算。

2.3当工程变更不能正确地计量和估价时,甲方将在有关的书面指示上允许乙方采用日工单价计算。唯乙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在进行工程变更前通知甲方指定的代表人员进行日工点算及在不迟于工程变更后的7天内将每日在该项工程变更所用的时间、工人名单、机械型号及数量、所用材料的单据送交甲方核实。 2.4构成减少工程费用的工程变更亦以报价单内的单价计算。

3. 乙方须于甲方发出工程变更指示后五天内草拟工程变更之费用预算(包括详细的计算资料和单价分析)呈交甲方审核及确定,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该工程变更的施工;若乙方没按本条款规定呈交费用预算审批取得甲方同意而进行施工,则该工程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后来发出要求执行上述工程变更指示并不代表乙方呈交的费用预算获得接纳。

5. 按本条款计算的工程变更费用将在双方确定后始行发放,而此等费用将在本工程完成后进行最后核算时被纳入合同结算总价内。

6.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范围的变更。当工程变更超过30天后,乙方没有向甲方提出变更签证,则此工程变更无效,甲方日后不予补签及由此引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委派现场管理代表并书面通知乙方,该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及签证,组织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3份)、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 3. 及时审批并确定乙方提交之样板,所有样板一经确定,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4. 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5. 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2天内会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并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实施。 6.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7. 甲方有权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二)乙方责任 1 委派乙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须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通知甲方,其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认可,其后任必须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管理资料。对违抗及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管理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3 4 5 6 乙方必须建立现场管理办公室并指定办公室管理人员名单使信息得到及时传递。 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 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7 8 负责一切施工测量、放线、绳盒、钢架等及提供甲方足够之测量器材作查核之用。

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监理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按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9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出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须彻实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10 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乙方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购买及维持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及工程一切保险。 12 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接驳及临时水电线路之铺设并承担相应的水电费。 13 自行解决现场施工用棚架、工棚等临时设施,绝对不允许在施工现场住宿。 14 文明施工维护现场清洁,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15 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清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并需提供周报表予甲方。

16 乙方进场施工后,不得无理中途停工、推脱施工内容,否则甲方不予任何结算,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 甲方交出场地后,乙方应自行复测所有高程、尺寸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应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交场后24小时内未收到乙方通知则视为所有标高、尺寸符合要求,乙方再以标高、尺寸不符合要求而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1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七天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9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0 有责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优化施工方案,确保优质高速完成工程,但甲方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各项费用。 21 根据施工要求、设计变更、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验收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 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及过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 23 乙方的材料进场、堆放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的安排,不得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其他分包商的任何物料。

24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因本工程产生之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创文明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垃圾应清理出本项目区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竣工和交付。 26 与其它施工单位互相 配合,交叉作业竣工并交付甲方使用。

27 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损坏;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总价及返工工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28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派人来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29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的人员必须在7天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再支付任何款项并追究乙方因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30 遵守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区从事该项工程施工的资格。

31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及时提出,并立即停止设计错误部位的施工及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若乙方继续设计错误部位的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与总承包的配合 1. 乙方在配合中的责任

1.1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乙方有任何问题应在检查、接收时提出,乙方一经进场,视为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确认并接收且无任何异议。

1.2总承包负责组织和主持与独立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乙方应派项目经理参加。总承包每周召开一次独立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1.3乙方在施工前须与总承包联系,核对清楚工程图纸与总承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一致。让总承包了解其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进行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总承包或其他独立分包人返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未经总承包协调、未与其他独立分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总承包或其他独立分包人返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 总承包负责向乙方提供的配合设施:

2.1 总承包负责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接驳点,并供应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水电费装表计量由乙方自行承担。

2.2乙方应随总承包的进度安排施工,以便在合理的工期内使用总承包的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所有因乙方不能与土建工程进度协调而导致无法使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其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乙方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配合

1. 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因考虑到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协调配合和穿插施工,及因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在同一工作面内共同施工可能导致的工效损失。

2. 在施工过程中保持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经常联络,对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配合提出要求,满足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对乙方的配合要求。

3. 在隐蔽工程覆盖以前,以隐蔽验收记录通知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进行套筒、管线、铁件、孔洞预埋预留等,并留有足够的工作时间以便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完成该类工作。

4. 对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在设计图纸上的不一致或施工中的工序矛盾应及早提出,以便甲方或总承包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十六条 验收及竣工验收

1. 乙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合同认定的材料产品,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每一工程项目大面积开工前,乙方必须先做样板并经甲方确认后才能大面积铺开施工。如乙方之样板在合理时间内仍未得到甲方接受审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 乙方必须为甲方等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方便及有关文件提交。 5. 乙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6. 工程竣工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供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肆份,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7.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应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由双方签字后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若复查合格,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费用和返修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 竣工验收:

8.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须经过下述的内部验收、质量验收和完工验收。

8.2内部验收:工程内部验收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全部项目施工完毕具备内部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七(7)天通知甲方、监理进行工程内部验收,乙方应同时提供五(5)套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于七(7)天内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等在约定的时间根据政府相关要求及合同进行工程内部验收,并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应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七(7)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

8.3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工程内部验收后,乙方根据政府相关验收要求申请、组织工程专项验收,甲方负责配合协助及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三(3)天内 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

8.4质量验收:工程内部验收合格后,甲方确定工程质量验收日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乙方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手续,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如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后七(7)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 8.5完工验收:完工验收时乙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8.5.1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

8.5.2各种竣工资料完备(属外语的需翻译成中文)并齐备政府有关部门批核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8.6乙方具备上述条件及提出竣工申请后,甲方检查确认无误,验收后确认需修补的部份已完成,乙方同时已将全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甲方,甲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实际完工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

8.7甲方认为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发出催办函后,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移交

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坏或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并不得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因乙方逾期交付而出现的已完工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工程移交后,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于保修期内任何情况下,无偿提供技术上之指导给甲方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业务往来

乙方的业务活动和行为不能影响及干扰甲方人员的正常工作,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到甲方办公室进行业务活动如结算、支付工程款洽商业务等时,每次不能超过两人(甲方允许的人员除外),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和甲方办公地点或附近进行拉横额、聚众闹事等任何对抗行为,若乙方违反本条原则,甲方有权拒绝再支付任何款项和停止对乙方的有关业务活动,且每发生一次上述对抗行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不低于壹万元~壹拾万元整(RMB¥10,000.00~100,000.00元)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上述对抗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履行。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乙方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资支付

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检查并交纳相关费用,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员工及农民工资,严禁拖欠及克扣员工及农民工工资。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本合同条款中工资条款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对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乙方因欠薪与其员工及农民工造成的纠纷、诉讼等争议由乙方自行解结,一切与甲方无涉。

若乙方欠薪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代为垫付乙方所欠工资时,甲方可先行代为垫付,垫付的工资可在甲方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甲方所垫付工资总额之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若乙方因欠薪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反腐倡廉条约

为了使本合同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顺利履行,甲方、乙方商定,凡与甲方有业务往来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及个人,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送礼,或以其他方式行贿;不得给甲方工作人员办私事;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打听有关商业秘密或委托他人了解有关商业秘密,甲方一经发现,即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甲方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举报,举报电话:(020)32079096;举报信请写明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颐年园小区会所处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甲方将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合同

1. 如乙方有如下的违约事项,甲方可即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其合同。甲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1.1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1.2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1.3主要工程存有重大质量问题;或 1.4令进度被拖延2天或以上时;或

1.5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2. 若乙方的合同如前所述终止,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方和乙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2.1乙方不能把任何材料、机械、工具等物品迁离工地。甲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在工地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并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2.2甲方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工地现场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必须清还给甲方。

2.3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两天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唯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代为迁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述的物品,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2.4乙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合同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坏。

3. 在本条2.1款所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证明甲方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甲方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损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合同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债项。 4. 若乙方的合同如前述被终止,乙方须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一切损失外,须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之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一)甲方

1. 未能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2. 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退场地,甲方除应付给乙方停、窝工费(数量由乙方每天申报,甲方核实,金额由双方协商计算,其中停工及窝工的人工费按30元/日/人计算,乙方自有机械按折旧计算费用,租赁机械按租金计算费用,不计算管理费及利润),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有机械进退场的,还应付给乙方进退 违约责任 场费。

(二)乙方

1. 工程质量及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之10%的违约金,且已完成的工程甲方将不予结算。

3. 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约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 因乙方的原因,本工程不能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竣工(含节点工期),逾期在5天(含5天)以内的,乙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逾期在5天以上的,乙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6000元违约金。 5. 乙方必须以自有施工队伍施工,不得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挂靠或联营等任何形式的分包,一经发现即终止本合同,并按所完成工程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发现后3天内,乙方无条件撤离施工场地,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与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2. 乙方不得擅改有关竣工及结算资料,一经发现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工程结算总价2%~10%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3. 乙方应向本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缴纳本项工程的各项税费。

4.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方及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余价值按甲方占60%,乙方占40%分成。

5. 乙方须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如乙方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乙方须按国家规定负责全部费用支出,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保证其安全性而导致他人人身、健康受损害或他物受损坏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代为垫付或支付该等费用的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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