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发票管理规定

2022-07-17

第一篇:酒店发票管理规定

酒店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2016年5月公司将全面使用增值税发票,由于国家对增值税发票从严控制、交叉稽核比对,各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作废、保管等过程中须更加谨慎,切实保证发票管理的安全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发票的领用与保管

1:增值税发票包含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定额发票三种,本规定特指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发票由财务部至税务局统一购领,各开票点至财务部进行领用并进行登记。

3:防伪金税卡、发票专用章、空白增值税发票由各班组领班负责保管。领班应对各开票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负责,做到防潮、防火、防盗,并禁止与发票无关的人员接触。各班组组长对空白发票要定期盘点,对已开具发票定期整理、装订和归档,及时至财务部归还及领用。 4: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发票的开具

5:各收银点在开票时须凭客户己结账单才能开票。营销人员需为客户开发票时到财务部办理相关业务。

6: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客户,开票项目可以是住宿、餐饮、会场租赁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用于所有客户,开票项目可以是住宿、餐饮、会场租赁等。

7:开票时注意是含税或不含税,请核对发票总金额。

8: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客户提供四要素(打印发票之前请仔细核对);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客户名称。

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发票联及抵扣联交付客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交付发票联。

10:电脑上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请分清“专用”或“普通”,请认真确认纸质发票上的发票号码与电脑上的号码一致后才能进行开票动作。 11:发票的作废只能在当月进行,并确保在收齐发票的所有联次后再进行作废操作。严禁隔月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2:任何人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需提供四要素 1:公司名称

2:税务登记号(15位)或 社会信用码(18位) 3:地址、 电话 4:开户行及账号

第二篇:酒店发票使用和管理制度

发票使用和管理

为了加强酒店的财务管理,作好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领用发票的酒店,都必须加强发票的管理。

一、 发票的购买

1、酒店内指定专人(财务出纳)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2、财务出纳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核销发票、对发票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发票购买、核销及管理中的相关事宜,由财务出纳与财务部负责税务事宜的人员(财务会计)进行沟通与协调。

3、购买发票是要对发票进行检查,对有缺联、少份、缺号、未印防伪标记等问题的发票,及时地整本退还税务部门。

4、票购买后应在封面及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领用。

5、为便于发票的购买,酒店的“发票专用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由发票保管员财务出纳予以保管。

二、 发票的领用与退回

1、酒店前台收银员需用发票时,从财务出纳处领取,出纳员须在发票管理台帐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2、前台领用发票后应单独设臵发票交接本,详细登记每班发票领取、使用、交接等具体情况。

3、发票用完后,前台收银人员将发票存根退回至出纳员处,出纳员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退回人签字。

三、发票的开具

1、 开具发票前须认真阅读发票封面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事项要求开具,

2、 填开发票时,应按规定顺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不准拆本跳页和单联填写。不准涂改、撕毁,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持原发票完整内容,要求作废联次齐全,不得随意丢失。

3、 填开发票时,要详细填明交款单位、消费项目、开票人姓名,消费金额一定要具实开列,并在相应的帐单或消费单上注明“发票已开”,严禁开无头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金额未填到最高位时用¥符号,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号代替。

4、 发票填开后,发票联交给客人,财务联撕下与客人帐单订在一起转财务部。整本发票开具完后,将发票存根联退回出纳员,并办理退回登记手续。

5、 酒店的发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和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

四、 发票的保管

1、出纳员设〈发票管理台帐〉,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遗失、导致罚款的,由出纳员负责。

2、发票管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已整本填开的发票须及时收回保管;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4、每月5日前,出纳员向财务部会计申报上月发票的购买、领用、用完退回、核销及库存情况,并申报上月的实际开票金额。

5、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严禁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处分和罚款。

第三篇:酒店前厅收银点发票管理规定(定稿)

前厅收银点发票管理规定

为规范酒店发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现对前厅收银点发票管理规定作重新补充整理并发布如下:

1、酒店在客人退房结账时为有报销需要的客人提供发票服务,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消费金额相符或少于实际消费金额,陌生客人要求开具发票金额超出实际消费金额的,应予以拒绝。对于酒店的熟客要求多开或未在酒店消费而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夜审员需在发票登记册上签名)并按10%收取税金方能开具(详见原下发的《多开发票的管理办法》);

2、发票必须连号,不能跳号使用,且机打号与发票号一一对应;开具发票后须在该消费单的右下角注明发票编号,以便财务部审查;

3、客人开具发票后仍需要结账单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已开发票”。客人未开发票或需以后补开的,需在结账单上盖章注明“未开发票,一个月内补开有效”,由收银员口头善意提醒客人注意开具时限并签名;

4、客人结账前要求开具发票的,应把客人所开具的每张发票号码及总共张数列示出来放于放于该客人资料夹中,并在千里马系统中注明已开票张数及金额,并提醒接班收银员注意,在客人结账时,应核对其发票总额是否消费金额一致,并将所有发票号码抄写于结账单上,上交财务部审核。

5、协议挂账单位消费已挂入后台账的原则上由其结账后在财务办公室开具发票,如需前厅收银点开具的,须请示财务经理同意;

6、免费房券、代金券、积分兑换房及其他特殊规定(特殊情形需另行通知)不能开具发票的,不得为客人开具发票;

7、超过公司规定期限(一个月)或特殊情况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得到财务经理电批或在酒店夜审员的见证下后方可开具,并收回或复印该客人的消费结

账单(并在结账单上注明请示时间或夜审员签名),将发票号抄写于结账单后投交财务部审核(若未收回消费账单原件,需在其上面注明X年X月X日已补开发票,发票号XXXXX,加盖“已开发票”印章);

8、在酒店其他收银点出现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前台收银点应本着互助的原则有义务给予代开,开具时,需该点收银员当场亲自签名,注明为代开发票,收银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离开收银台的,须先电话向前厅收银点说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务员拿单前往代开(须在该账单存根联上注明“请前台代开发票”并签名),当天前往前台收银点补签名,未接到收银员代开通知及未在账单上签名的,前台收银点拒绝代开。

9、因网络或设备故障而无法给客人开具发票时,可向客人说明原因并委婉劝说其过后再来补开,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无法前来补开的,由大堂副理向财务经理汇报或夜审员见证后将补开发票邮寄给客人,财务部准予报销相关邮寄费用。

10、 客人刷预授权押金或因种种原因离店未结账而由前台收银手工托收结账的,客人补开发票可不受一个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来结账当日给予开具。

以上规定请前厅收银点严格遵守,每日由夜审员监督执行并在发票登记册上检查及签名确认,次日交日审员复核。凡违反以上规定任意一条,财务部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当事人10-100元处罚,并赔偿多开金额部分的10%税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上报公司领导作出更严肃的处理。

广西XX商务酒店财务部

2013年5月23日

第四篇:发票管理规定

郴州恒佳医药

发票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手续,杜绝发票乱开、无序的现象,特设立本制度。

一、 发票管理员职责

1、从财务人员当中选取设立兼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对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

及领用。

2、发票管理必须建帐,帐票必须相符。

3、发票应专门存放在财务部门的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其它地方及地点。

4、发票管理员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

5、发票管理员发放及收回发票时,应认真覆行职责,切实执行签字及审核制度。

6、发票开完后或未开完的,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缴销。

二、 普通发票领、用规定。

1、销售部门须指定具有高度责任心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人员领取、开具普通发票。

2、开具普通发票时,须依据销售清单金额或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填写,不得有虚开、

增开的现象发生。

3、销售部门每次到财务部门只能领取1—2本普通发票,开完后须将普通发票存根

联缴回财务,并负责填制每本发票的基本情况。

三、 发票使用规定

1、发票只准本纳税单位(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填开发票时,应采用双面复写纸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

完整、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顶,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4、发票填写后,应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名(盖

章),否则无效。

5、发票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县)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变造、

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开,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篇: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一、 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

“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 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一,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嗦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

第二,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样最高处罚标准达

到50万元

第三,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

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

第四, 新增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

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让社会共同监督发票违法行为

一、 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申请退税

二、 税务机关是如何判定发票违法行为人“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

1、 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或劳务交易行为上判定

在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的时候,首先要合适清楚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往来或是否接受劳务。在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期间,并没有货物交易也没有接受劳务,此时,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证实纳税人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接受了劳务,则需要继续进行取证。

2、 从纳税人购货或接受劳务和取得发票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判定

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发票是否一致;发票上货物名称是否属于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票是否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所在地的发票。如果上面三种关系不成立,可认定为“恶意”受让

3、 从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和货物或劳务之间的关系上判定 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货物和发票不是由开票方一并提供,也就是说,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而不论是先有发票后有货物,或者先有货物后有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和发票由开票方一并提供。具体又有两种可能:一是开票方有货物,但用第三方的发票;二是开票方无货物,但用的是自己购买的发票

4、 从资金结算往来情况上判定

若有关银行结算不是直接和开票方进行结算,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纳税人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头和 相关内容那个一致,那么税务人员直接到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就行;如果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不一致,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一致,但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尽管货物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不在纳税人。特别是现金交易金额巨大且超过5万元的,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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