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2022-09-22

第一篇: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

(一)、

(三)、

(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

(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

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

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应当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并载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移交单位、案卷总数、接收验讫、档案存管机构等内容。

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线档案的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测绘。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者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对废弃、停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馆(室)备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当同时移交。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并向城建档案馆(室)备案。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城建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城建档案馆(室)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第二十五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档案库房,应当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补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 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 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立卷。

第十一条 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 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一)收费凭据;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本条

(五)、

(六)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 第十三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应做到左齐下齐、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

3 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纸张大于卷面的,要按案卷大小折叠,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各部分的组成及质量要求: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应归档文件材料

(四)卷内备考表

(五)封底

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

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归档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号。

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流水顺序编页码。

案卷备考表应载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以及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由立卷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加盖鉴定人骑缝章。

4 第十六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按照有关档案的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鉴定人于30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等。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司法鉴定案卷时,应会同司法鉴定人认真检查全部归档材料,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确保归档案卷的质量;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在绵纸封条上加盖接收人骑缝章后将鉴定案卷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鉴定类别、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卡片及其他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件章。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三章

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5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目录登记薄、接收登记薄、移交登记薄、档案查阅登记薄、销毁清册、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等均应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档案库房,内设机构也可以在所属单位的综合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设施,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为防止受潮和磁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要求定期复制。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

6 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及律师代理或辩护的相关手续和律师执业证。

其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应持司法机关证明函件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已移交档案馆管理的,查阅手续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档案的,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出示单位函件和查阅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办理登记和借调手续。

第三十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对司法鉴定档案不得拍照、摄像。

7 因工作原因知悉档案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对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移交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定期向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保管司法鉴定档案已达十年以上的,可以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以申请单位级别为准)档案馆移交。移交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文据”(GB/T13968--92)。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独立法人鉴定机构撤销(或注销)前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同级档案馆;内设鉴定机构撤销(或注销)前应将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你最珍贵

院办公室

牛铛

可以遇见你已经是不可思议了,我感激不尽。

——题记

一个与我素不相识的你,当你看到这些文字,我就坐在你的对面了。你可能刚吃完早饭,也许即将结束今天的工作,很高兴在这个时候见到你。现在正是黄昏,低垂的云层如同成群结对的鱼缓慢游动,漾起层层涟漪。阳光被削成金色的粉末在空中缓缓撒播。我的嘴角露出一丝微笑,你是否可以想象到我的样子。我正坐在回忆的马车里准备开始一段美妙的旅程。你看,我今天穿着一双漂亮的玻璃鞋和一件锦绣密织的彩衣即将赶赴一场时光的盛宴,每个日子都是精心挑选的。

雨季不再来

二零一三年的六月,是我在大学里的最后一个月。拍毕业照的那天竟然下起了濛濛细雨,回宿舍的路上,一个女孩打着一把粉色的伞朝我走来,她的鞋子看起来是有些被雨水浸湿了。擦肩而过的时候,她停下了脚步,我们仔细打量着对方。那一刻,我才发现原来她就是十八岁那年初到大学时的我。

回想起大一刚入学的时光,就好像是进入一层层潮湿的大雾。浓厚的大雾包裹着一个没有尽头的隧道,我独自走在其中,四周没有东西可以触摸,全身被淋湿,听不见船笛,也看不见航灯。我一直以为考上大学就是一种光芒,是一种极大的幸福和解脱,可是没有想到刚入学就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班里有二十一个女生,可是阴差阳错,偏偏只有我被分离出去和学姐们住,与自己班的同学隔着两个宿舍楼。姑娘们裙角飞扬,三三两两从我身边走过,而我却是需要一个人吃饭,一个人找上课的教室,下自习回宿舍也是一个人背着沉重的书包走在月光下。有时候我趴在学校的树上哀哀地哭,我哭泣不仅仅是因为这个遥远而陌生的城市是那么冰凉,更是觉得孤独是如此难受,然而内心也是十分好强的人,不肯就此罢休像逃兵一般回去复读,便用尽了心力极大的忍耐。我总是会在落雨的清晨醒来,窗外是一片灰濛濛的天空,没有风声也没有鸟声,然后打着伞走在去往教室的路上,任凭雨水浸湿了鞋袜,我觉得四周早已不再是雨水,而是行走在一条河里,不知流向何处去的大河。可以这么说,我并没有感受到作为一个大一新生的喜悦和兴奋,秋雨淅淅沥沥洒在心头,我时常想:“这般的阴霾何时才可以散?”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我最爱去的地方便是学校的图书馆,周围没有认识的同学,找一个临窗的座位,拿一本喜欢的书,一坐就是一天,世事纷纷扰扰全在窗外,与我无关,也正是这个地方,我终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我并不是一个聪慧的女子,在学校里平凡的如同老师手中的一只白粉笔。也许就是因为整天在图书馆读书的缘故,而且每一门功课和作业都极为认真的对待,不肯落后于谁,大学第一年的学业成绩还算不错,也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奖学金,这于我来说是莫大的鼓励和肯定。最重要的是,不知不觉中,我发现那一张张曾经陌生的脸竟然慢慢熟知了起来,她们眼中闪 10 烁着友爱的光芒,驱散着浓厚的雾气,仿佛有无数双手和无数扇门朝我打开,我微笑着走了进去。大家一起说些无关痛痒而又知冷知热的话,在一个好天气的下午共用一张桌子,共读一本书,为了一句会心的话,哄然一笑。久而久之,我也有了非常贴心的朋友。以前只知自己,不懂别人,以为那些莫可名状的苦痛全世界只有自己扛着,没有人可以并肩,现在才知道岁月匆匆,有人陪在身旁是莫大的安慰。初夏来临,天气愈发好起来,我也在充满阳光的早晨醒来,静静听窗外如洗的鸟声,出门的时候踏在洒满日光的大道上,我想雨季再也不会来了。

琥珀的生成

都说时光飞逝,其实只是我们的心在变,情在变。都说抵挡不过时间,其实只是抵挡不过我们的善变。

走在学生时代的尾声,看了那部《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让我想起了周围很多同学包括自己那段无疾而终的爱情,只是现在多的是感慨,少的是伤痛。最初的真诚和单纯让我们对爱毫无畏惧,不管命运的轨迹暗暗伸向何处,只是想着在一起,在一起就对了。前路漫漫,相遇的太早就意味着要经历的坎坷越多,在那些懵懂青涩的岁月中,越是喜欢,就越是体会到隐约的伤感与不安。誓言的存在不正是因为未来的多变么,没有实现的誓言不能说是假的,至少它可以证明当时真心过。爱的越深,疼痛就越剧烈,付出了很多却换来了忘却,到最后肝肠寸断,才发现青春是匆匆而过的急流,握的再紧,它也不会回头。开始得毫无畏惧,结束得痛彻心扉。你给不了爱情,我也给不了友情,那是不是可以试着去理解伤害?时间似乎和我们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如果再早一点或者再晚一点都会是不同的结局,所有的努力和争取,都抵不过命运的一个玩笑。上帝在云端只眨了一眨眼,所有的结局,都已经完全改变„„

时间久了,便渐渐地就想明白了,不然二十几岁的我们该如何面对往后大半的人生。人其实很难自由,锁住人的往往是心灵的枷锁,只能自己去卸掉。我还是很羡慕那些一路走来,没有分开的人们,不是他们没有坎坷,没有争吵,只是他们没有分开,没有遇到可以分开的理由。有人朝夕相伴,有人遥远相恋,也有人阴阳两隔。我们也会在不经意间想起他们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实容颜并没有消退,反而在日积月累中更加清晰,虽然在不同的时空,过着不一样的生活,但青春斑驳的感慨是每一个人都曾经历过的,一起携手走过的日子无力扭转,却可以相互照应。高兴、失落、幸福、悲苦,都可以品味感悟,我们不能因为没有最终得到而去否认了这段感情的价值,当回忆变成文字,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到它的动人之处。人的匆匆一生中,到底有多少温暖能够给予,又有多少年华可以无悔,哪怕就一次,也满足了,就像琥珀的生成,我们总想着松脂一落泪就是永远的爱情,所以难免留下苍白的遗憾,也许松脂想找到更美的记忆,但最后都凝固下来,成为标本,即使落差,即使无意,都将成为年少最美的回忆。或许等到白发苍苍,午后阳光惬意,一盆家养的芦荟静静生长,我们坐在摇椅里回想起年少时的爱情,某年某月的某个地方,你曾经爱过我,你穿着什么颜色的衣服,说着哪些话,每一个字都会化作一粒圆润的琥珀,挂在青春的脖颈上。

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你爱上了一个人,请你一定要温柔地对待她(他),不管你们在一起的时间有多长或者是多短。若你们能始终温柔地相待,所有的时刻都将会是一种无暇的美丽。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地说声再见,要在心里存着感谢,感谢她(他)给了你 11 一份回忆。长大了以后,你才会知道,在蓦然回首地刹那,没有怨恨的青春才会了无遗憾,如同山岗上那轮静静的满月。

麦琪的礼物

我是班里离开最晚的一个。

夜色如水越涨越高。钟表滴答滴答,那是夜的声音,很细小的笔触,像水似的,整个人都在这水里漂着觉的空荡荡的,月河从窗外缓缓流淌进来,河面上绽放大朵白莲,整个房间都氤氲在浓郁婆娑的香气中。醒着的我久久无法入睡,甚至觉得她们从来没有离开过,脚步是那么地清晰,会走上楼来重新敲响我的房门。只不过这都是我的幻想而已。

马车走到这里就要停了。谢谢你陪我重新度过一段浪漫时光,你是否也想起了那些早已消逝的曾经和过往,从前的校园和课堂,从前的爱恋与悲伤,从前的你、我还有他,一切的一切恍若隔世却也清晰无比。没有谁的青春可以不朽,我们之所以怀念大学时期的那些人和那些事,是因为将心中最纯澈最柔弱的一角留在那里,再也找不回来。从毕业就开始流泪,不仅仅是因为留不住岁月,更是因为时光流逝如同一场无声的电影,曾经身处其中的我们却不懂得如何珍惜。而这段时光的珍贵,在于它使我们的心智逐渐成熟,在生活上得到了长进,让我们人生变的完整。

大四的一年都在忙碌着准备考研,考工作,也在两个相隔千余里的城市之间徘徊和选择,至今都没有完全稳定下来,我是多么想给它一个满意的答复。也正是在这个不断追寻的过程中,我终于明白它是二十多年来,上天赐给我的一份最好的礼物。尽管第一次见它的时候并没有觉得是惊喜,反而有些感伤,但四年与其朝夕相处,它用自己的坚忍和踏实,不卑不亢,教会我如何保持一颗平稳的心。它跌跌撞撞的成长,也从青嫩的树苗长到如今枝繁叶茂,有更多的人了解它,走进它,见证它的发展,那里有我最喜欢的老师,最志同道合的朋友,最朴素却最美丽的回忆,虽不惊心动魄,却也真心真意。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确实跌倒过,在那么遥远的地方迷失过,苦痛过,一如每一个少年的维特,但是我的人生观和心境都已经再上了一层楼,我并没有虚度青春。也许那些努力和付出的至今都没有得到答案,我想它们一定在哪个角落里埋藏,等着我转角去发现,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列车驶出大连站的时候已是万家灯火,这个城市的美丽和智慧都让人觉得惊艳,学校的轮廓也渐渐地模糊。我们走了,还会有很多新生的力量注入其中,十年,二十年,甚至是一百年,生生不息。一座大学是不会老的,因为每天都有奔向璀璨青春的少男少女们。只是那些相遇,相知而又分别的人,是否还会再见呢?于千万人之中,于时间的无涯的荒野里,是否还会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就这么赶上了,只是轻轻地说一句:“原来你也在这里。”

花儿问果实:“果实,你在哪里?” 果实说:“花儿,我一直都在你心里。”

后记:于刚大学毕业不久的我们来说,所有的这些都已经成为了光阴的故事。无论现在的我们身处何方又将归向何处,都希望在前进的路上开满了鲜花,挂满了吉祥的灯笼,孤单 12 时也不要忘记了心中的信念。我们还这么年轻,把时光的温暖带在身边,勇敢地往前走吧。

第三篇: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委托本省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市和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对规模较大、较复杂需组织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交工验收(初步验收)。

(五)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及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省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和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及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项目档案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初步验收)前三个月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递交档案验收申请,并附《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报审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1)和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

第九条项目档案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形成项目档案工作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信息化管理情况;项目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档案在项自建设和试运行中发挥作用情况;项目档案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主持验收会议,宣布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和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三)项目施工单位代表汇报项目施工文件、竣工图的编制及其管理情况;

(四)项目监理单位代表汇报项目监理文件的管理情况和对项目施工文件、竣工图的审核情况;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七)项目档案验收组宣布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项目档案总数不足100卷的检查全部档案)。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具体要求见《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附件2)。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及档案信息化情况评价;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四)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档案向任何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跟踪指导和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后三个月内根据验收组织分工向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式见附件3)。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每年均应填写该表报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l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报审表

2.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

3.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主题词:建设项目 档案 验收 办法 通知 江苏省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6日印发

第四篇: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全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在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师生员工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中小学校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教学整体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档案一般可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学籍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二章

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学校档案工作应由校长统一领导,并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学校设立隶属于学校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档案工作。综合档案室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查阅服务和利用工作,编研、出版档案参考资料,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陈列展示场所,充分发挥档案的教育功能;

(五)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

(六)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责,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列入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的档案业务知识。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交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将档案工作各项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文件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归档制度。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将文件材料按规范要求整理后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二)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和字迹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档案卷皮、卷盒应为无酸制品。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彩色笔、复写纸、热敏纸、色带打印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三)归档电子文件载体应采用一次写光盘、磁带、硬磁盘;

(四)学校档案应运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所用档案管理软件须符合GB/T291942012《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及地方标准等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工会、团委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学籍管理;上级机关印发并需要本校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学籍档案: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成绩、思想表现、综合评价等的记录。

(四)科研档案:主要包括学校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基本建设档案:主要包括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设备仪器档案:主要包括购置的各种教学与办公设备、仪器等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学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照片类: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九)电子类: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本、图表、图像、音(视)频、PPT课件、公务微信、微博等电子文件。

(十)实物类: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包括各种证书、奖状、奖章、奖杯、礼品、锦旗、牌匾、印信、书画作品等。

第十四条

学校文件材料按以下标准或要求进行整理: 文书档案按照《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学籍档案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规定执行;科技档案(科研、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文件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11822-2008)执行;教学档案可按照文书档案或科技档案整理方式整理;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79号令《会计档案管理苏法》执行;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或《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执行;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归档,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归档;

(二)教学档案在学年结束年的12月底前完成归档;

(三)学籍档案在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保留电子学籍档案。鼓励双套制归档,其中属于永久保管的,即时生成纸质或缩微等硬拷贝;

(四)科研档案在科研课题鉴定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

(五)基本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

(六)设备仪器档案在设备仪器开箱验收后及时归档;

(七)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在终了时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学校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八)声像、实物、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按规定成立鉴定小组予以鉴定,对经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形成报告报校长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在销毀清册上签字。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业及时数字化,并采用双套制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分立、撤销或产生其他变动时,应当遵循全宗管理原则,依法、合理处置档案。学校撤销的,其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档案室保管;学校合并的,其档案随之并入,单列全宗保管;学校分立的,其档案由其中一所学校保管,不得分散,相关其他学校可以查阅利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对散存在社会上反映本校并对学校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并鼓励个人以捐赠或代管的方式将档案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学校对捐赠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所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经学校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查阅利用。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社会重大问题或个人隐私,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为学校的各项工作积极提供档案服务,并加强利用效果的反馈、收集、登记、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当采取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多种形式,积极拓展档案利用形式,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综合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水、防紫外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要求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为综合档案室配置计算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或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以适应学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依据机关档案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相关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人事档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新进人员和个人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保管。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在到档之日起30日内将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初次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前还需到人事代理部履行公开招聘、公示手续。如30日内未将确定劳动关系材料归档,人事档案按原有渠道退回。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自愿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应当由本人及单位人事工作人员携带人事档案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办理。

第四条新增人事档案材料。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其中,国内学历需持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材料、国外学历需持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材料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材料方可归档。

第五条人事档案鉴别。凡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归档。如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没收其虚假材料,出具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第六条新建人事档案。凡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从未建立过人事档案的均可申请新建人事档案。新建人事档案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派遣单位,依序分别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管理部、人才派遣部提出建档申请。原有人事档案遗失的,不在新建档案范围之列。

第七条干部身份认定。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原为干部身份需要重新认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政审。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需对申请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和申请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政审手续。

第九条人事档案查阅、借阅。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申明查阅理由,办理审批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严禁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外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需严格依据人事档案内容出具,和人事档案内容保持一致。单位代理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个人代理人员持本人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出。单位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转出人事档案需经代理单位同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用人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办理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通过机

要交通转递。

第十二条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合[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文)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代理单位及个人2008年12月31日前所欠费用仍需缴纳。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下一篇:教师培训师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