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立法定位论文

2022-04-25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网上银行立法定位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网上银行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其交易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另一种则是在现有银行的基础上发展网上业务的所谓混合式银行,这种银行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从事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行业竞争的需要,从而推进其业务到网上,如美国的富国银行,我国的工商银行等都是这样建立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立法定位论文 篇1:

刍议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之问题及法律规制

(315300 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浙江 宁波)

摘 要: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遍及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各个角落,在金融业务领域,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成为一种新型的模式。鉴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商业的复杂多变性,为了促进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的正常运作,需要关注该领域的法律问题。本文从阐述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相关概念入手,进一步分析了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最后探讨了规制网上银行交易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相关概念;法律规制问题;应对策略

网络技术的普及,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的存在,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然而,这种交易也存在着多种风险,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制进行规范引导,特别是现在法律方面还缺乏完备的网络金融法律体系、网上银行纠纷处理不当、网上银行客户法律意识淡薄,更亟待解决。

一、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概述

1.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是信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含义是指“以网络平台为基础,开展一系列金融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网上银行的金融服务是一大重点,它把网络当作输送介质,以单位和个体客户为对象,提供一套全面深入、实时可靠的银行服务,比如给顾客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转账等等,这可以帮助顾客更简易放心地开展存取款、信用卡和理财交易工作。

2.信用卡与网上银行的关系

几年来,信用卡业务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大范围的欢迎和快速的推广,百姓对信用卡也再停留在单纯的POS 机刷卡消费阶段,转而进入网银操作时期,而当前的信用卡已经成为国内网上银行业务重点。信用卡与网上银行的联系如此紧密,信用卡的缺陷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網上银行体系中,从而导致不良的后果。不可否认,信用卡业务是一种包含风险的金融业务,比如来自信用体系、利率方面、汇率兑换、交易流通等等方面的风险。

二、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1.缺乏完备的网络金融法律体系

国家对商业银行领域的发展有重点关注,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加以规范和指导。但是,该法令并未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明确具体的指示,鉴于网上银行在业务特征和运行方法上的特殊性,不可能仅仅在单一的立法和行业规范引导下就做到尽善尽美,需要有一套专业性的法律。网上银行及信用卡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安全标准、法律监管机制等等方面,都亟待完善,需要在立法层级上有所提高,在技术行有所改进。而且,国内的网上银行采取了许多安全技术方法、风险评估制度、身份认证体系,尽管帮助解决了部分网络商业不安全的问题,但不同的商业银行采用的是不一样的认证方法,很可能引发认证机构不合理运作、网上银行利益相关方权责不明的后果。

2.网上银行纠纷处理不当

由于商业本身是一个带有不确定因子的行业,而网络更是因为虚拟性容易带来不安全隐患。网上银行用户的财产被诈骗盗窃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如何处理这种案件也是重要问题。如果顾客被盗是因第三人经济犯罪,怎样去处理网上银行顾客和商业银行单位的合同法律关系,怎样在法庭上运用“先刑后民”规则,都是值得考虑的。然而中国目前的立法技术不够先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常常出现,这无疑是有损国家的司法威严的。

3.网上银行客户法律意识淡薄

在长期的网络银行业务往来上,偶尔出现网上银行顾客和银行单位纠纷本来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而如果是在欧美国家,百姓大多会搬出法律正当维护自身权利,而国人则更倾向于忍气吞声,这与其说是符合国人心宽能忍的特点,不如说是客户法律意识淡薄。

三、规制网上银行交易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

1.促进立法体系的统一

我国缺乏统一完备的关于网上银行及信用卡交易的法律体系,这是不利于网上银行相关事业发展的,必须加强立法规范,重视网络金融立法工作的开展。第一点,相关立法机构和国务院金融主管单位就应该了解现存网上银行交易法律,并对其中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修缮,并且根据实事需要构建一些新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立法,用高级立法对网上银行及信用卡的顾客、银行单位、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有一个具体规范。第二点,信用卡开通网上银行后,会带来更多的风险和不明确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网络立法技术,把风险评估机制、新型身份认证手段都纳入立法考虑的大范围中。

2.以立法规范促司法统一

国内常常会出现一些信用卡的网上银行纠纷案例,为防同案不同判问题,相关部门需要采取立法和立法解释方法,对顾客和银行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清晰的规划和定位,在处理网上银行犯罪行为案件过程中,唯有从立法角度分清了纠纷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落实问题,才可以通过立法促进司法审判的统一。

3.广大网银用户增强法律意识

当发生网银资金被盗等事件,广大用户一定要及时向经营商、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果纠纷仍无法解决的话,就要立刻诉至法院寻求最后的司法救助。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广大用户要努力搞清资金被盗的真实原因,并及时寻找自身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有力证据。另外,广大网银用户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采取必要的事前预防手段与保障措施,注意保管好网银和信用卡的卡号、密码和个人客户证书,尽量购买使用像“双因素动态密码”、USBKey 设备等国内相对安全的认证方式,将网上银行系统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扼杀在萌芽中或者降至最低。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已经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点业务类型,而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规制更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基础。相关部门应该认清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概念及信用卡與网上银行的关系,其次是分析好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科学的规制网上银行交易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促进立法体系的统一,以立法规范促司法统一,广大网银用户增强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颖.电子银行法律风险的几个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4(12).

[2]杨春黎.网上货物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制探讨——基于与传统买卖合同差异的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8).

[3]施纯在.浅谈信用卡网上银行交易之问题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2).

作者:竺飞雄

网上银行立法定位论文 篇2:

完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些思考

[摘要] 网上银行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其交易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另一种则是在现有银行的基础上发展网上业务的所谓混合式银行,这种银行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从事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行业竞争的需要,从而推进其业务到网上,如美国的富国银行,我国的工商银行等都是这样建立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本文从介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现状入手,对改进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 激励机制 收费制度

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现状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或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工商银行推出的,以因特网为媒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产品。客户通过互联网访问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网站,可进行账务查询、转账、外汇买卖、银证转账、网上购物、账户挂失和账户管理等。工商银行通过安全的加密技术,确保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2007年以后,我国的所有银行业务都要对外开放,我们要用最短的时间,完善自己目前存在的问题,适应国际化网络发展的需要。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完善方案设想

1.从职能机构问题入手找问题

任何业务的发展,都需要落实到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网上银行业务也不例外。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全面负责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虽然经营管理更单一,其成绩也可更明显的显现出来。但在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的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稀缺,应当注重内部培训与外部吸收。网上银行客户数量众多、交易频繁、牵涉到的银行内部的部门广,而且要求对电脑网络技术有一定了解,更需要协调各方面进行有效的售后服务来处理客户的投诉、咨询及管理。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成立不过只有两年,从事电子银行业务人员较少,部分二级分行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专门机构至今还未成立。在内部大幅裁减员工的势状下存在大量员工身兼数职的情况,部门之间一度在职责上较混乱。

(2)业务拓展中对客户的准确定位是避免重复劳动的关键。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业服务手段的提升,具有普遍性。这决定了此业务拓展的整体性。第一,网上银行业务开拓由单一部门进行所造成的重复劳动;第二,卡类分散、介质多样影响网上银行的客户注册;第三,建立统一的客户系统,加强市场营销力度。

(3)激励机制应以部门协作为前提。为拓展业务,提高效益,中国工商银行引进了激励机制,运用新增客户数量、业务占比、收入占比等指标对行内各部门先进绩效考核,涉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但其考核标的是结果,不是手段、过程。网上银行部用为独立的经营部门时,无论按产品、按收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经营成果很难准确划分。此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会违反公平原则,影响银行的整体凝聚力,不利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2.合理规划是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收费问题的重点

为了增加银行的收益,银行服务收费已经悄然上台。目前,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还未正式收费,但相信距离收费也不会太远。那么,通过网上银行收费应该注重长远利益、体现多层次和灵活性的原则。

(1)注重远期收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服务工具,代表未來金融服务的趋势,对商业银行改变营销观念、创新服务手段有着重要作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设备、人工。但是,由于国内银行同业竞争较为激烈,企业与公众又缺乏金融服务付费意识。此时,网上银行业务应首先致力于优化、升级现有系统,方便客户使用;提高客户对现代高科技金融服务的认知、依赖,以便发展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

(2)建立多层次的收费制度。首先,按收费品种划分,应包括答约手续费、电子转账费、金融服务费。其次,从客户层面划分,主要包括一般客户收费与重要客户收费。一般客户可在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时约定有关收费事宜,重要客户在签订银企服务协议时可将其作为一项条款列明。再次,从费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费率、优惠费率及一揽子费率。

(3)收费方式的灵活性。网上银行业务的收费方式应包括逐笔收费和定期付费,分别适用于潜力客户与非潜力客户。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宜采取定期集中付费方式,辅之以优惠费率等措施,以增加其忠诚度;对无发展潜力客户宜实行按交易发起方逐步自动扣费方式,以确保当前收益。

(4)收费的透明度。在收取网上银行服务费时,应体现收费的透明度,公开收费标准,以保障客户利益。增减收费项目或金额时,需要提前通知客户。通知方式可以包括:第一,将收费的宣传资料放置于对账单中一并寄送;第二,可以在银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第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第四,在银行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

在从不收费到收费的过度期,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对业务开展的不利影响。

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单证管理问题需要立法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属于无纸化交易,由电子数据代替了纸式交易凭证记录,但根据现行会计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计凭证、记录需要保留纸式档案,以备检查之用。并且,银行出具的盖有印章的各类回单,仍然是客户用于记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目前,在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纸式的回单可以明确表明资金流向,界定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的法律纠纷。各种网上银行代缴费业务的回单,是证明客户享受某类服务已付对价(电话费、煤气费等)或是已履行某项义务(税收、非税规费等)的凭据。这类纸式回单客户理应得到。因此,网上银行的无纸化交易与业务过程中的有纸化需求形成了矛盾,解决应对方法是分步式的:

4.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应根据顾客的需求来不断完善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功能日益完善,系统帮助、注册卡账户信息、对外转账等功能体现了服务人性化的要求。但使用的顾客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越多,所以网上银行有许多功能有待开发和完善。目前有待实现的功能有以下两方面:

(1)错账冲正问题。网上银行是银行柜台的延伸,由于其自助性质,其中的柜员、客户两者一体。顾客在操作系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例如:输转账业务,记账串户。按各银行现行规定,因客户录入错误造成的错账均由客户承担,银行原则上不负责调整。

(2)定期存款功能。从需求方面分析,定期存款功能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客户希望银行提供的是全方位的服务,能够通过网上银行方便地进行理财活动。事实上,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一功能实现的制约因素在于银行如何出具合法单证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对个人定期存款按是否确定期限分别开立整存整取存单或定活两便存单;对单定期存款开立存款证实书,注明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当然,相应业务流程,免不了出具纸式单据,提示、检查等面对面的处理环节,造成网上银行发展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环节是确立新票据载体。可以采用非纸式的、功能强大的IC卡。它可以同时管理多个账户,以活期存款作为主账号。客户如愿意将多余的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开户功能录入金额、设定存期,系统自动提取对应利率、开立新账户,自动建立新账号与该客户住处的对应关系。

5.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应该争作“标准”的制定者

“谁是标准的制订者,谁就具有产品竞争的优势和市场的优势。”这句话绝对适用于网上银行的竞争中。可是要在这场竞争中胜出就不仅要依靠完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身的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还要在竞争中不断地研究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一系列的网上银行行业标准。在网上银行竞争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竞争的层次将不再简单局限在产品、技术、服务上了,待业标准的竞争是必然的。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网上银行的行业标准竞争初期可以将重点集中在网上银行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上,可以充分学习借鉴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参照国际标准或惯例,加强自身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收集、整理相应资料,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装后进行逐项申报,通过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认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以本身的待业标准来应对外资银行的标准挑战。

目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还处在稳步发展阶段。业务通过分支机构输的传统模式正在改变。网上银行将来可能会成为中国工商银行核心部分。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网上银行已是最为成功的商务之一。因此,应把握机会,合理地运用科技手段,不断完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建立全新的中国工商银行。

参考文献:

[1]张博: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环渤海经济了望,2006年第四期

[2]胡奎张黎:网上银行发展的法律思考.杭州商学院报,2007年第一期

[3]梁瑶兰: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的成功案例与经验.中国信用卡,2007年第六期

[4]金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中国金融,2006年第四期

[5]董德民:移动银行 网上银行新业务.浙江金融,2007年第四期

作者:张成武

网上银行立法定位论文 篇3:

网络银行业务中的格式合同与客户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银行业务中的格式合同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银行过失拒赔、无视客户的隐私及随意运用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责等几个方面。文章提出了规制网络银行格式合同的法律手段、事前审核、社会监督、自我约束四种措施,从而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银行;格式合同;客户

中国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银行逐渐走进了普通老百姓的视野。当消费者申请网络银行服务时,作为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同是否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逐渐成为每个消费者关注的话题。与一般银行客户在商业银行柜台签订的协议不同,网络银行的客户服务协议是在网页上显示的。由银行拟定放在网上,客户通过点击“我同意(I agree)”按钮表示承诺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来订立合同。合同条款由银行拟定,消费者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间接性、数字化、效率性、点击化和风险外部化等特征。在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银行千方百计在合同中订立减轻自己义务,增加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这极大的损害了作为弱方的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对网络银行业务中的格式合同作一肤浅的探讨,以期对作为金融创新的网络银行的今后发展和增强客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有所裨益。

一、网络银行业务中的格式合同

网络银行在开展业务时,一般都会与客户签订一份“网络银行服务协议”。签订程序为:第一步,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放在网上,在客户正式申请网上银行服务之前向客户显示或由客户直接到银行所在地领取“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第二步,客户认真阅读该服务协议的内容。第三步,客户一旦接受该协议全部内容。就可以正式提交服务申请。最后,申请由银行签字确认后生效。服务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定义条款、服务内容、操作方法、免责条款、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在签订服务协议的过程中,服务协议的公告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客户提出服务申请的行为属于要约,银行对申请的审查和接受则为承诺。因此“服务协议”从订立方式和内容上看,都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要求和成立要件,它的性质是一份明确了客户与银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合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起约束作用。但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一般是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对此客户只能简单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变更、修改的意见。一旦客户在网上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在该协议下点击确认,就被视作接受了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如果由客户在柜台领取该协议,要经银行和客户签字确认后生效。如工行向客户提供的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以及工行“网上银行章程”,在客户与银行通过电子签章或手工签章后生效。根據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明显,这种“服务协议”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这种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虽然这种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重复使用,简化交易程序,提高签约速度,也可以弥补客户在网络、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但对客户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能平等地协商修改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拒绝协议的结果是不能享受服务,客户处于被动地位,有失公平。

二、当前我国网络银行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格式合同之所以大量出现,一是因为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二是因为垄断的存在。电子商务的一个很大的优越性就是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因而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中大量应用包含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则成为必然之事。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为节约交易成本,满足大批量交易的要求,同时由于消费者在经济、技术上与银行存在巨大差距,银行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建立与客户的关系。银行利用这种由其决定交易条件的权利,千方百计在合同中订立减轻自己义务。增加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银行是在开放式网络环境下提供资金结算、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化结算服务,客户和银行在网络中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我国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普遍载有条件变更信息披露之排除条款。如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章程第十三条规定“银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中止或撤销网上银行服务或服务的种类,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同样的内容也出现在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第二章第五条和交通银行服务协议的第八章第一条。这些条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条款变更原则,剥夺了客户的知情权。

(二)银行过失拒赔

获得合理的赔偿是弥补客户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当客户在接受网络银行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要求并获得赔偿。在这方面,美国花旗银行网上银行协议中规定,如果银行系统未能防范计算机犯罪,或银行人为及系统失误造成的客户资金错误划拨。或银行未能按指令操作造成客户损失等。均由银行向客户支付直接损失、利息和由延期支付造成的惩罚性利息。日而我国各个银行的协议中虽然也包含网络银行责任认定的条款,但这些规定主要反映了网上银行的要求。对客户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尚待平衡。比较典型的如民生银行协议的第七章第三条:“无论如何,对于任何银行不可预见的损害、间接损害、继发性损害以及非财产性损害,银行均不负责赔偿或补偿。”显然,民生银行的这条规定又是一条霸王条款。

(三)无视客户的隐私

网络银行的保密性直接涉及客户的隐私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客户为了得到网络银行的服务就必须向银行提供个人识别资料,包括客户个人资料、客户交易资料以及银行掌握的其他衍生信息、银行曾经与客户发生过交易的事实本身等等。对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客户机密数据的滥用或擅自披露会使银行面临法律与信誉风险。各家网络银行的协议中几乎都有关于客户隐私方面的内容。如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乙方(银行)有权因统计分析、银行管理及运营的目的使用甲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依法向有权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为执行交易指令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甲方资料。”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何为“因统计分析、银行管理及运营的目的”?“第三方”的范围又有多大?而银行方面的回答

却是“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银行”。不难看出,这些格式条款意味着客户隐私受侵犯的指数大大增加。

(四)随意运用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格式合同中最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突出地表现在对不可抗力的确认上。几乎所有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都约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果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章程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网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再如民生银行协议第七章第二条:“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等等。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条款都是加重客户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发生不可抗力时,不能履约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在受影响的实际范围内方可免除责任。而我国各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却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所谓的不可抗力来概括一切问题,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客户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三、规制格式合同,保护客户权益

解决网络银行中的格式合同问题,既能满足网络银行的需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又能保护客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对格式合同规制的相关法律主要有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但上述法律只是对格式合同进行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将其适用于新型的网络银行业务,则未免过于原则和简单。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客户在网上交易比网下交易面临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自身权益的问题。从有关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成文的法律规范规制网络银行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已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普遍做法。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e)款规定了格式条款审查机会规则:“应在显著位置(即在对计算机信息进行描述或取得该信息的指令附近区域)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的机会。如消费者要求时,应为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复制件”。“如果没有履行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如其在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许可合同不同意时,则可行使返还请求权。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尚无较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交易中,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履行可参照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所规定的标准。对于一切条款,客户应当有充分的审查机会。对于免责条款、与客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条款,网上银行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确表示,承担《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风险,并承担部分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强化合同的事前审核,建立预防性审查机制

1、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格式合同的职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為。因此,银行业作为垄断性行业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生效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公平、利益和风险平衡等合同的基本原则对格式合同予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准许在社会上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退回重新起草或修改。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控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工作就具有很大的意义。由于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很大的隐敝性且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需要专业知识,客户当初在与网络银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充分认识到不可抗力条款对自己的危害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借《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职权和拥有专业人员,能够在合同生效前认定哪些属于不可抗力条款,并先予以规制。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起草网络银行格式合同范本,供网络银行和客户参考使用。

2、确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格式合同的督察制度。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行使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权利。为了避免网络银行格式合同可能遭遇之法律风险。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考虑建立网络银行格式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对各家网络银行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监督检查,此举也可以防止和纠正网络银行利用格式合同对客户造成的不公平。具体在信息披露上,银监会应借鉴证监会的做法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网络银行在业务中,哪些信息是必须向客户告知的,哪些条款是需要向客户做出特别解释的,等等。对没有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银监会应为客户的投诉提供良好的专业化通道。并对违反规则的网络银行做出严格的处罚。

(三)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在网络银行格式合同法律关系中,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实际经济力量有着巨大差距。导致他们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以单个消费者来对抗网络银行的格式合同是难以做到的,这就需要通过消费者组织来行使维权责任。在我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对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拥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权利。另外,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具体来说,消费者组织对网络银行格式合同的控制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与网络银行协商、建议其不使用特定的条款;调解客户与网络银行的具体纠纷;建议有关机关管理乃至取缔特定的条款;对不特定不公平的条款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客户就有关消费者权益提起的诉讼,消费者协会应在调查取证、法律问题上对消费者予以帮助。

(四)加强银行业的自我约束

按照WTO相关协议,我国银行业在今后几年将继续扩大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直至完全开放。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下。随着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发展以及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客户的拥有是银行业竞争的核心,而吸引客户至关重要的是服务的质量。对网络银行格式合同的完善来说,银行应在以下3个方面予以改进。

1、树立法治观念,转变市场定位,采取自我约束措施公平拟定格式合同。网络银行同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的确定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利用自己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给客户。损害客户的利益。

2、网络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的时候,应广泛公开征求客户的意见,以达到平等协商、完善格式合同的效果。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引入听证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听证制度不仅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也具有很大的形式意义。在实质意义上,它听取了各方代表的意见,在制定合同条款上具有更多的依据,做出的决定会更合理。形式意义上,它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说话的机会,作为消费者感到了巨大的被尊重,易于接受依据听证会做出的决定。

3、在条件成熟时推行使用网络银行框架合同文本。所谓网络银行合同框架文本是指由网络银行设计的一个合同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要条款和可选择条款,并适当增加可选择条款,使客户在多项选择中有自主权。避免人机无纸化非面对面操作中的弊端,扩大交流,尽力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够一致。在网络银行与客户订立服务合约时,可以先由银行提供一个合同框架文本,再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客户进行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不仅可以使签订合同的形式从“填合同”转变成为“谈合同”,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防范合同风险。

责任编辑 杨小民

作者:胡黎莉 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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