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2023-02-08

第一篇: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必读

一、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1.内容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内容进行采集,采集软件已经将这些内容全部纳入。2.方式网上填报,现场审核上网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后,打印信息表。有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持相关证件原件和打印的信息表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财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持相关证件原件和打印的信息表直接到财政部门审核。3.相关证件能证明基本信息表信息真实性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等。包括:二代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学位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税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完成2006以前、200

6、200

7、200

8、2009相应继续教育的证明(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培训的不需要);获得各种荣誉、奖励的证明;接受过处罚的证明;等等。4.登陆网址

http://58.18.174.97/acms/或通过内蒙古会计网http://)点击“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先点击“会计从业管理菜单”,然后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5.档案号、密码根据财政部要求,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证书号)用二代身份证号替代,《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已经将会计人员一代身份证号更新为二代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档案号已经更新为二代身份证号码,会计人员登录系统必须用二代身份证号码登陆。持军官证的从业人员,以其军官证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凡是2009年以后,通过网上申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档案号、用户名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号,密码为本人所设定的密码。凡不是通过网上申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人员),档案号、用户名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号,密码系统默认为“111111”,登陆系统后,请立即修改本人密码并牢记,该密码在以后网上办理所有会计事务时必须使用。忘记密码的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首页“会计人员自助中心登陆”处找回密码。找回密码时,密码发送到本人保留到该系统的电子邮箱。有效的持证人员,如果在系统中没有你的信息,请联系证书的签发机关或当地财政局会计科查询。

二、采集范围

1.持有我区各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完成2009以前(含2009年)的继续教育培训。2.各盟市财政局公告的采集范围(请留意各盟市会计网公告、通知)。3.符合以上条件并已经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库的人员。凡能正常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会计人员自助中心”的会计人员或在“会计监督”栏目能查询到本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均已经进入了数据库。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进入数据库的人员,请联系本人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查询。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相应继续教育任务的持证会计人员纳入本次信息采集范围。凡有效证书持有者,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无论证书的签发,都必须参加信息采集,

并且都必须通过现场审核。

三、基本信息采集的流程

1.进入网上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程序,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信息采集”模块每人只能填报一次,在管理部门没有审核前可以修改,管理部门审核后不允许再修改;2.以A4纸打印《内蒙古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3.单位盖章、本人签字。(1)在职人员:经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单位签章”处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字。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进行从事会计工作的注册登记。请注意:注册登记时,请从业人员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中,是否在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全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等必要信息。单位在《内蒙古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签章证明确实为“在岗会计人员”后,财政部门才可进行审核确认。(2)纳入协管学校的在校学生:应在“单位签章”栏处加盖所在学校公章或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专用章,并由本人签字。(3)无单位,社会零散持证人员:由本人签字;4.携带能证明基本信息表信息真实性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等原件到管理部门审核。(1)本人所在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先经单位审核后,再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2)本人所在单位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无单位、社会零散持证人员:直接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3)本人是在校生且有协管学校的:先提交协管学校进行审核,然后由协管学校统一提交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从业资格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5.财政部门受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申请,审核会计从业人员上报的照片、学历、职称、继续教育等信息;6.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个人信息采集。持证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本人会计从业资格档案。

四、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年审

自治区财政厅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2年一个周期,每周期必须最低完成48课时的培训。

本次信息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对2006-2007和2008-2009两个周期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年审,部分盟市对其他还有要求。没有完成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将不予通过信息采集审核和继续教育年审。对于没有完成以前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自治区财政厅规定提供一次从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的机会。补学完成后,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会同各级财政部门自动记载会计人员本人档案,并自动在信息采集基本信息表中显示。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在校学生不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后第2年参加相应周期的培训。但进行信息采集审核时必须携带在校学生证明。

五、关于主要信息采集项目的要求

1.关于照片信息采集中要求持证人员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无论现在系统中有无照片,只要照片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照片标准为二代身份证照片或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规范的照片;照片必须为白底,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大小要求在15-20KB之间;上传的照片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会计从业资格电子档案、职称考试报名等多种场合使用,请务必注意上传照片的质量。上

传的同版照片请冲印多份,待更换证书或其他场合使用。照片是本次信息采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信息之一。对于没有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范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财政部数据库将不予接收,各地财政部门在审核时不予通过审核,否则不能上报财政部。2.关于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的修正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对于由于某种原因,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出现错误。在信息采集时,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不提供持证人员自行修改功能,需要在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先行登记,上报内蒙古会计网编辑部后进行修改。对于身份证号码重复的持证人员,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保留最先进入系统的持证人员,没有进入系统的持证人员需要和已经进行系统的持证人员进行核实,错误的一方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上报内蒙古会计网编辑部办理。在此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应给双方提供查询等服务。3.全日/非全日制学历、学位

填写国家承认的,目前已经取得的最高学历。非统招的学历,必须填写在非全日制信息中。在校学生必须填写目前已经取得的最高学历,含高中、中专等,不得填写在读学历、学位。4.关于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工作单位必须填写全称(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公章上的名称),不得填写简称;毕业院校必须为全称,必须填写学历证书上签章的学校名称,不得填写系、部和只在学校内部承认的二级单位名称。5.关于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的注册登记财政部规定,对在岗会计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本次信息采集,对以前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在岗会计人员同时办理注册登记。在岗会计人员必须在上报基本信息时填写是否在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全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等必要信息,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有主管部门时)签章证明确实为“在岗会计人员”后,财政部门才可审核通过并进行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没有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不得进行注册登记。

六、持证人员没有按时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后果

持证会计人员完成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后,本人的档案信息正式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信息同时上报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在信息采集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将无法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同时也不能进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其会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不能实现跨省和区内调转,继续教育登记无法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法报名、无法申报,其他所有会计事务也将无法办理。在信息采集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证会计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由会计人员本人承担。

七、基本信息采集期间日常业务的办理

为了确保在信息采集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按财政部要求我区已经暂停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调出工作。对于财政部下文之前已经调往我区,但还没有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在调出手续有效期内(3个月)请将调入手续提交各地财政局会计科,各地将统一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安排按时参加信息采集。在信息采集期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按原规定继续申领会计从业证书;信息采集期间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的,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进行;其他会计事务暂停办理。

八、基本信息采集后日常会计事务的办理

本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正式开通并启用。持证会计人员可以登陆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利用网络管理、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包括查询本人基础信息档案、继续教育档案、诚信档案,修改本人日常联系信息,申请更新本人的档案信息,异地调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等。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将实时通过内蒙古会计网进行链接。社会各界也可以登陆服务大厅的“会计监督”栏目查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真伪以及会计人员的各类档案信息,包括职称信息、诚信信息等。

九、各地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地点安排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信息采集工作于2011年2月28日结束。2011年3月、4月为整理、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时间。各盟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请查询各盟市财政局的公告或通知。各地正常的工作时间:每天8:30—11:30时,14:30—17:30时(节假日正常休息)。在信息采集阶段各盟市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受理审核的地点及咨询电话:

1.自治区直属先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协管学校审核,最后集中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审核。联系电话:0471-419206

22.呼和浩特财政局(1)管理地区(本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所属地区,从本人档案中可以查询。)为市直属和市四区的,即赛罕区、玉泉区、新城区、回民区: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四楼呼市财政审批办窗口联系电话:0471-4668421

第二篇:山东省持有会计证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

填写说明

1、填报范围:持有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及其所属区、市)各级财

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2、档案号码:无需填写,号码自动默认为证件号码。

3、出生日期:须与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一致。

4、全日制最高学历:按取得全日制毕业证书的最高学历填写。

5、全日制最高学位:没有学位的填“无”。

6、全日制最高学历所学专业:选修的专业不计算在内;高中、中

专没有专业分类的填“其他”。

7、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最高学历授予院校、最高学历所学

专业四栏为选填项,仅有非全日制学习经历的人员填写。

8、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按取得非全日制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最

高学历填写。

9、非全日制最高学位:只有毕业证,没有学位证的非全日制教育,

此项填“无”。

10、正在接受学历教育:指已被录取但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

11、现在所在地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

12、首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以初次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上的发证机关为准。

13、目前会计证书管理机构:指现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管

理财政机关。

14、会计行政职务:填写在单位担任的会计岗位职务。

15、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类别填写;取

得多个技术资格的只可填写一个,按最高级别填写。

16、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已取得的会计或与会计相近的专业技术

资格最高级别。

17、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最高级别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18、证号或批文号:取得的最高级别技术资格证书编号或发文文

号。

19、聘任时间:在聘最高级别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20、高端人才:指获得全国或省市级领军人才或区域、行业性拔

尖(领军人才)。

21、奖励:个人获得的奖励奖项,包括:中央(部)级、省(自

治区、直辖市)级、地区(市县)级,如:全国先进(杰出、 优秀)会计工作者、省(市)先进会计个人、获得30年荣誉 证书、“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须有证书或证明文件。

第三篇:会计从业资格基本信息表(精选)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备注:填写表内信息时,请参考表格背后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填写信息表时请注意表内项目,仔细对照以下说明填写:

1“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包括: (1)身份证(2)军人证 (3)护照 (4)其他 2“所属国家或地区”包括:(1)中国 (内地) (2)港、澳、台 (3)外国 3“政治面貌”包括: (1)中国共产党员 (含预备党员) (2)中国共青团员 (3)民主党派 (4)群众

4“全日制学历”一般是指国家统招系列学历,其它教育形式的为非全日制学历。 5“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99)其他 (0)无

6“专业技术资格类型”包括: (1)会计类 (2)经济类 (3)审计类 (4)统计类 (5)其他类型 (99)无

7“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包括: (1)初级 (2)中级 (3)高级 (4)正高级 (99)无。 8“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包括: (1)评审 (2)考试 (3)考评 (9)无

9“高端人才类型”包括: (1)全国领军人才 (2)区域或行业性拔尖(领军)人才

(99)无

10“会计行政职务”包括: (1)一般会计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 (4)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9)其他 (99)无

11“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 (1)会计员 (2)助理会计师 (3)会计师 (4)高级会计师 (5)正高级会计师 (6)其他 (7)无职务

12“是否在岗”是指是否在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13“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档案管理 (11)其他 (99)无

14“工作单位经济类型”包括: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0)无

第四篇: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本表由申请人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或持证人员办理基础信息变更登记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人填写一份,填好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本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申请人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须填写除阴影部分外的所有栏目,如无相关信息,则在相关栏目中填写“无”或“——”。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

持证人员办理基础信息变更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栏为必填项,按照其变更信息内容选填相关栏目。

三、“政治面貌”栏、“所属国家或地区”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员,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选填“9.其他”,同时在“有效身份证件号”栏填写其本地身份证号。

四、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五、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信息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1.“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优先选填“1.会计类”;

2.在“取得方式”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考试和评审双重环节取得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3.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六、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填写“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七、“会计证编号”、“会计证发证机关”和“会计证发证时间”栏目仅限于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

八、“会计行政职务”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九、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会计电算化证书发证部门栏填写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本表必须由申请人或持证人本人如实填写,并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或持证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变更事项的,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或持证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二、办理申请/变更事项时需提供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或持证人员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表头“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三、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一)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11.其他。

(二)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

(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七、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篇: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与审核确认须知

特别说明:

1、为缓解主城区现场审核确认的压力,解决部分人员需要周

六、周日到现场确认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增设“市直点”供信息采集时选择预约(集体确认请选“集体预约审核”点)。市直点地址:湖南路狮子桥34号。

2、持有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但不在岗人员,不参加本次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今后如有信息发生变更,请于2012年1月1日后再办理变更手续。会计人员是否在岗可以通过我局会计管理网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http:///czkj/record/record2.jsp)查询自己的个人状态。

会计人员需要对本人基本信息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两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陆本地区财政部门公布的网站,填写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和身份证号码(与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一致),进入信息采集系统界面。

二、会计人员需要对《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显示的内容(2011年3月31日基准信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及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本项仅可以对政治面貌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其他栏目信息,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修改姓名的还须携带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修改确认。

2.学历:填写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相关信息。中专(含)以上的须携带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3.专业技术资格:检查修改相关信息内容,须携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单位的,请输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无单位人员、有单位但不在岗人员不填写单位信息,但须填写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原则上为本人的手机号码。

5.其他:如具有相关资格,须携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三、上述基本信息检查修改保存后,会计人员应同时在网上向当地财政部门预约现场确认时间。

四、会计人员网上信息修改填报完成后,均须使用采集系统提供的打印功能打印《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本人签名,有单位的还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单位的)及相关证明材料,按预约时间,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会计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供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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