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案例分析

2022-08-09

第一篇:行政指导案例分析

行政指导案例分析

梅李工商分局行政指导助外来工商户子女入学

7月10日,压在梅李镇赵市方女士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常熟工商局梅李分局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积极开展行政指导,成功帮助方女士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方女士7岁的儿子在我市2013年招生入学工作时间内,成功的办理了入学报名手续。

方女士是江苏响水人,前几年跟随丈夫来常熟打工,今年年初,方女士租下了梅李镇赵市的一家店面,准备从事照相摄影生意。7月8日,方女士带自己7岁的儿子去镇区小学办理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手续时,被校方告知:按照相关规定,教育阶段适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所在乡镇小学入学的,需持有原户籍户口本和本市暂住证且监护人有营业执照或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保缴费记录。由于方女士和爱人一直在本市做小生意,两人均未缴纳过一年以上的社保费用,眼看儿子的读书大事就要被耽误,这下可把方女士急成了热锅上的蚂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用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常熟工商局梅李分局在法律原则和政策,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实施宏观行政指导,帮助方女士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此外,梅李工商分局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方的自主权利,采取引导、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和方式,通过行政相对方自愿同意或协作去达到行政目的。在本案例中,梅李工商分局赵市巡查组在得知方女士的这一情况后,等确定了方女士符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条件后,巡查组立即让方女士填写了行政指导信息采集表以及行政指导告知书,全面告知方女士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的材料,同时将方女士的情况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并派专人前往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行政指导,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梅李工商分局本着行政指导及时灵活原则,在知道方女士的情况后,及时作出判断、扑捉最佳时机,根据客观情势和行政目的及时采取指导措施,对公共行政管理的紧急特殊要求作出有效反应,积极帮助方女士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使方女士7岁的儿子在常熟市2013年招生入学工作时间内,成功的办理了入学报名手续。

梅李工商分局帮助方女士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了行政指导的作用。由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使其在缓解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中具有有效的作用,这是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案例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主要是方女士和工商局之间的矛盾,方女士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以缴纳社保费用,无法帮儿子办理入学手续,梅李工商分局知道这一情况后,迅速做出反应,对方女士实施行政指导,帮助方女士办理营业执照,进而解决小孩入学问题,平衡了方女士和工商局之间的矛盾。

本案例中,对于方女士的问题,梅李分局采取行政指导及时地予以疏通和调整,而且有效地引导行政相对方进行有关行为的正确选择,这种做法既能解决方女士的烦心事,又协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终于在各方努力下,将原本需要5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办照流程,压缩在一天之内完成,方女士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十分感动,直夸工商部门的服务态度好,指导效率高,解决了百姓的烦心事。本案例中梅李工商分局实施行政指导,有利于减少利益损失,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协调各方面的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12行管4班

伍子华 03号

第二篇:行政指导工作亮点

“四醒”促指导

今年,某某市工商开展了以“三个提醒一个警醒”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工作,实现了监管执法由事后规范向事前督促提醒、事前告诫转变。一是对执照期限届满的提醒。即在经营者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执照有效期到期之前,提醒其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避免出现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对许可到期的提醒。即利用综合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结合日常巡查所掌握的情况,相关许可证即将到期,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督促提醒,及时办理许可证延期及工商变更,杜绝经营户出现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三是对按时验照的提醒。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截止日期之前,利用电话、媒体等对经营者进行提醒,避免出现逾期年检、验照行为。四是行政处罚前的警醒。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的行政指导。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指导在先、教育在先、规范在先”的原则,倡导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通过发放“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指导规范,凡对服务管理对象遇到的一些困难尽可能给予指导帮助,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教育,对初犯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截至目前,我局共实施行政指导268次,其中责令改正64次,行政告诫204次。今年查办案件共106件,同比减少162件;查办无照经营案件48件,同比减少101件。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成效,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

(四)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五)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

(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指导。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基层队、所(分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 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

(二)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五)示范。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七)约谈。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工商行政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八)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等相关文书。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指导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行政指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

(二)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事务;

(二)在现场检查中,当场针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三)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工商行政管理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四)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简易记录或者定期统计方式记载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行业发展以及可能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除适用一般程序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前,可以采取审议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效能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适当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评估,为相关行政指导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实施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的绩效考核评价。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指导文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优秀行政指导员事迹

---同志现任------,负责------等。该同志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指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指导工作成效明显。一年来,共发行政建议书16份,行政告诫书9份,责任改正通知书68份,指导规范合同文本3个,有效促进了责任区的监管,赢得群众的广泛好评。

一、端正思想认识,提高行政指导能力上。行政管理单纯依靠强制手段,容易激化矛盾,产生冲突。把行政指导摆上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定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的趋势和改革的方向上,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思想上她确立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执法理念,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观念上,树立“三个结合”意识:刚性与柔性相结合,服务与监管相结合,引导与查处相结合;在工作上,实行“三个转变”:变查处性监管为服务性监管,变上门来办事为上门去做事,变集中专项整治为日常监管巡查,努力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和执法环境。为提高行政指导水平,她还认真学习了《行政约见书》、《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行政建议书》、《行政指导反馈单》、《行政指导约谈记录》等规范性行政指导文书格式与写法,以及学习如何开展案前警示、案中约谈、案后回访和商标培育指导、合同文本指导等行政指导业务知识,提升自身业务素质。

二、深化行政指导,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在责任区监管过程中,将行政指导与查处违法行为相结合,把推行行政指导作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事前引导和指导,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监督管理长效目标。对新设立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坚持做到“三个一”,开业前到现场查看一次,及时指导办理注册登记,规范经营场所;开业时,发一封贺信,宣讲法律法规,指导诚信经营;开业后走访检查一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他们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日常监管服务中做到“四结合”,即与市场巡查相结合、与日常业务相结合、与回访检查相结合、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把行政指导渗透到监管服务的各个环节。在办案过程坚持指导服务与严厉处罚相结合,对违法苗头提供预警指导;对一般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警示指导;对较重的违法及时立案予以查处。今年以来共发放行政建议书书6份,针对违法情节较轻经营户,发放行政告诫书8份,市场主体免予行政罚款23次,取得良好效果。加强对企业的信用指导,注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培育。为了让广大企业了解信用价值,增加诚信意识,她利用巡查、走访、年检等时机,上门对企业开展诚信宣传,深入企业实地指导信用建设,查找不足,监督改进,提升信用等级,企业反映良好。对已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的市场主体,组织责任人及时进行回访复查,督促问题整改。对不能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综合运用社会监督、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解决。开展行政指导以来,辖区内违法经营行为明显下降,截至到目前,该辖区行政处罚的经营户有16家,比去年同期下降35 %。

三、创新方式方法,突破重点难点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她平时注重学习研究重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无照经营历来是市场监管的难点。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上,做到“三个及时”,及时发现、及时指导办照、及时处理;对一般无照经营行为采取督办、催办、协办等进行规范;对不许可的行为或难以许可的项目,采取指导整改与督促查办并重,及时制止,减少损失。通过前期的行政指导,该辖区无照经营行为比上一减少了32.5%。食品是监管的重点。她把食品的监管端口前移,坚持“三管、三查”:管思想,强化经营户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自觉性;管源头,加强对食品生产批发企业的监控,确保食品质量;管入口,严格把住小食杂店、副食品商店等的进货关口,切断问题食品流入环节;查台帐记录、查制度落实、查食品质量,切实杜绝问题食品的出现。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她坚持现场督办、长期督导的方式,做到每周与企业进行一次沟通,每月到企业检查一次,协助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杜绝问题频发、复发。为规范企业合同文本,她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参阅了一些大型企业的合同文本,建立了申报备案、集体讨论、审核把关制度,亲自到辖区内企业逐一指导制定格式合同。一年来,先后指导制定了5个格式合同文本,指导企业修改了15处不合法的条款,企业合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到目前为止还未出现过合同纠纷。

第五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附件3: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查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查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七)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

4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查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五)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评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由评查小组针对个案,查阅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评查标准并确定案卷分值和等次。

第十三条 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可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按规定报送当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有关部门或者评查人员应当回避。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对案

6 卷进行严格、准确登记,由专人接收、专人评查、专人交还、专人领回,严防损坏、丢失、泄露。

(八)评查过程中或者评查后,应当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陈述、申辩。

(九)经批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十一)案卷评查结束,负责评查的机构应当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案卷评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提供行政执法案卷,致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不能获得。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7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建议所在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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