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制度

2022-07-18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纪检监察机关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纪检监察机关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濮 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反腐败斗争的作用,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反腐败的局面。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及所属部门,实行本公示制度。各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和县区纪委监察局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和县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

(二)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市纪检监察局开展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四)干部任免调动情况;

(五)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对于以上规定的重大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暂不公示,但必须向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报请备案。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八条 根据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

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纪检监察网站,各级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区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属于市纪委监察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市纪委监察局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纪委常委会审核,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审批。市纪委监察局各科室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科室自行确定。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科室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科室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

2、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公示的起止时间;

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6、其他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时间:

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公示组织科室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十一条 组织公示的主管科室,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科室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政务公开室;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纪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协调推进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室,对本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

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机关年度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和科室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县区和市直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政务公开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市纪委政务公开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对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林甸县纪委监察局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各项工作井然有序、扎实开展的基础和保证。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也多次深刻阐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强调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纪检监察机关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几年来,林甸县纪委监察局以规范运作、注重实效为目标,坚持积极借鉴与联系实际相结合,力求高起点、高质量地推进制度建设,一批基础性的制度相继建立,先后制定了与工作职责、工作规程、自身建设等相关的20多项制度,基本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全面的制度框架体系,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自身建设全过程,真正形成了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有力推进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从而提升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以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建设一个与时俱进、廉洁高效的好班子。

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

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思想上高度重视,始终把它作为队伍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近几年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

一是健全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着力打造“学习型”领导班子。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非常重视理论和业务学习,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学习制度,突出学习重点,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成效。保证中心组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有中心议题,重点学习研究一两个问题。平时加强理论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并要求每个班子成员结合工作,每年撰写1篇~2篇理论文章,年底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对理论文章进行评比。一年来,纪委书记带头做学习笔记20余万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文章2篇,为构建“学习型”机关作出了良好的表率。 二是健全和完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着力打造“民主和谐型”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我党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不仅对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搞好班子内部监督,增强班子团结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林甸县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广泛征求本委各室主任及其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书面报告常委;会中,每名常委要对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整改方案。每次民主生活会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气氛热烈,从不泛泛而谈。

既联系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又取得实效,解决自身实际问题。两年来,通过民主生活会解决实际问题20多个,提出整改意见30余条,多次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真正成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良好平台。

三是健全和完善制约权力运行各项制度,着力打造“廉洁型”领导班子。县纪委建立健全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完善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实行每周一次书记会、两周一次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例会制度,凡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措施、重大复杂案件查办、党纪政纪处分、机关重大决策出台、人事任免等均由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责权明晰的常委负责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格局,对人、财、物、事等各项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合理配置,有效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防止执纪不公、以案谋私等现象发生。

四是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制度,着力打造“立体型”监督体系。除了领导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制约外,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努力创新监督方法,拓展监督途径,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型的监督模式。一是带头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接受上级监督。纪委书记每年向县委和县纪委全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情况,班子成员每年都向县委述职述廉。行政监察机关向每一届政府、人大常委会作一次系统的总结性的工作报告。二是落实本县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接受县委监督。县纪委的各项工作和廉洁情况纳入全县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各项指标细化量化刚化,考核操作规范严谨,结果公开公正,成为良好的监督平台。三是带头

落实廉政承诺制度,接受舆论监督。由纪委主要领导在县电视台进行廉政访谈,介绍个人、单位的廉洁从政情况和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四是建立情况公开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县纪委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今年以来,林甸县纪委先后就开展源头治腐、“三风”建设等专项工作,接受记者专访。县纪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县政协委员、县级离退休老领导和机关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全市县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回答老同志的咨询,主动接受监督。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整体素质为核心,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好队伍。

今年以来,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健全和完善了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机关每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学习理论热点,把握前沿动态;每两周进行一次业务理论讲座,年初制定计划,确定讲学人员和讲座内容,两年内每个人必须主讲一堂,讲座前精心准备,讲座之后一起展开讨论,品评优劣得失,促进共同提高;每年由机关确定两本必读书目,并严格进行闭卷考试,每年自己确定两本理论书籍,并做好学习笔记,撰写理论文章,年底进行检查评比。两年以来,共有4人次参加了中纪委、省纪委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班。

二是健全和完善了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由党风宣教室根据上级调研任务拟定课题表,各室从中选择课题进行调研,也可

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自行选择课题进行调研。两年来,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完成了16篇调研文章,在《明鉴》、《大庆日报》等各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3篇。

三是健全和完善了岗位交流制度。制定了《林甸县纪委监察局岗位交流制度》,在干部选调和任用上,采取了公开选调、岗位轮换等措施。两年以来,有2名班子成员交流到政府部门任主要领导,内部新提拔3名室主任,1名主任进入领导班子。同时,调整交流干部17人次,其中输出干部3人,提拔8人重用6人。通过提拔、交流,使纪检监察干部在不同工作岗位得到锻炼培养,队伍建设呈现出勃勃生机。

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为核心,构建一个勤勉务实、形象一流的好机关。

今年,林甸县纪委机关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要求每个干部学习执行,这些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工作、作风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把监督渗透到干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环节,把监督延伸到8小时以外,时刻警醒。

一是建立责权明晰的岗位分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格局,确保对职责权力的监督。如制定了《林甸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对机关各室、各岗位职责、权限、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制定了《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程》,分别对执法监察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案件审理工作、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信访诫勉谈话工作、纠风工作、效能监察工作、办文办会工作的办理程序进行了图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建立办案监督制度。为防止纪检监察干部以案谋私,县纪委监察局抓住办案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制定了《林甸县纪委监察局办案纪律要求》,从受理初查到审理归档,每个细节都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有效防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各种违反纪律问题。

三是建立内部制约的工作机制。会同组织部、人事局、机关工委、信访办组成了纪律监督领导小组,制定了《林甸县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办法》,负责对纪检干部的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及社会表现进行监督,接待投诉,核实问题,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和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对违纪干部的调查处理等项工作,使我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具体办案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也确立了“领导包案、专人负责、分级管理、一包到底”的办案责任制,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如发生错案或其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的规定,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办案责任人的责任外,室主任、分管的领导也应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从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的实际,结合周边各县市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正确处理构建制度体系和抓好制度落实的关系。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发挥制度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的基础和保证作用,关键是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再好的制度不抓落实等于零。因此,必须做到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一起抓,在高度重视新制度制定的同时,加大对已有制度的落实力度。这样,才能既有效地保

证已有各项制度的切实执行,又能为新制度的出台落实创造好的工作基础和工作环境,有利于新制度的落实。

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纪律规定。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有管理制度中的纪律性规范,有文件中的纪律性规范,还没有建立守则式的纪律规范,更缺乏专门的纪律处罚规定,因此,必须制定《纪检监察干部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纪检监察干部违纪办案、失职渎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等规范性纪律规定,做到有纪可依。同时可借鉴浙江经验,设立机关督察室,或赋予各部室对违纪人员行使纪律处分权,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研究制定本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和制度,查处机关人员的违纪问题,受理本机关党员干部的申诉,处理举报本机关人员的来信来访。

三是必须走程序监督之路。就司法部门来讲,它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而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纪检监察程序,建立这种纪检监察程序,对于日益加强又独具特色的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民主与法制意识的增强,已不能只靠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素质能力和道德水平来规范和约束行为。因此,为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制定一套具有极强稳定性的、普遍适用的全国纪检监察程序已成为迫切需要。对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些成功做法,可以在科学总结,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是必须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坚持和发展已有的宝贵经验,又要注意借鉴外地的先进做法;既要充分重视制度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要注重制度的开创性与前瞻性;要立足于当前,着眼于实际,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通过观念的创新带来实践的创新和制度的创新,构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统筹协调、充满活力、促进和谐的制度体系。

第三篇:区纪委监察局机关文书工作制度

一、发文处理

(一)文件的种类及其适应的范围

1、区纪委文件

(1)《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文件》(开纪发),主要用于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部署重要工作或安排重大活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

(2)《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文件》(开纪)主要用于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

(3)《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文件》(开纪审),主要用于印发对党组织和党员负责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批复以及案件复查结论等。

(4)《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通报》(开纪通)主要用于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以及廉政勤政典型事迹,印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5)开纪函,用“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函头,主要用于以区纪委名义同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有关事项。

2、区监察局文件

(1)《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局文件》(开监发),主要用于单数以区监察局名义部署重要工作或安排重大活动,转发上

级监察机关的重要文件和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2)《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局文件》(开监),主要用于向区人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等。

(3)《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局文件》(开监决字),用于印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决定等。

3、区纪委办公室文件《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办公室通知》(开纪办通),主要用于发布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通知和传达、布置区纪委、区监察局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文稿的起草校核、送审报批

1、所有文稿均由承办室起草校核、送审报批,档案室归口管理。

2、各承办室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起草的文稿应附上发文稿纸,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主送、抄送单位,印刷份数、缓急程度、秘密登记等,交办公室填写发文稿纸,再送书记或监察局长签发。

3、所有文稿原则上由拟稿人校对,校对后在发文稿纸校对栏签名,并注明份数,以示负责。文稿印出后,一般由承办室按要求负责分发。

(三)文件的审批权限

1、纪委“开纪发”、“开纪”、“开纪审”、“开纪函”编号文件和区纪委通报,由书记签发。

2、区监察局“开监发”、“开监字”、“开监审”编号的文件,由监察局长签发,重要的文件须报书记同意后由局长签

发。

3、区纪委办公室通知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拟稿,

由主管副书记或常委签发,内容特别重要的则须由书记签发。

(四)文件存档

由本委局负责制发的文件,由承办人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后,应及时将领导签字的原稿及正式打印的文稿( 一式两份) 交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存档。

二、 收文处理

(一)收文

1、来文包括中央、省、市、区四级下发的文件; 基层单位上报的文件;本区和外地有关单位、部门发来的文件;出席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有关方面发来的刊物、简报、信(函) 件等。

2、所有来文统一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并及时 拆封、核对,对上级来文和基层单位的请示要认真 进行登记、编号。

(二)批办

1、凡送区纪委、区监察局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阅处;

2、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由办公室送有关领导

审批,并将领导批示意见及时转有关同志组织落实。

3、需有关室或基层纪委办理的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将领导批办意见转有关室或基层纪委,以便组织贯彻落实。

4、对紧急、重要文件,应当天收文、当天批办、当天送有奖室。

(三) 阅文

1、严格实行阅文登记和催退制度。阅后要签名并注明阅文时间。文件传阅应尽量做到随传随阅,一般性公文传阅的时问个人原则上不得超过2 天。对超过传阅时间的文件,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跟踪催退。

2、认真做好阅后检查处理工作。文件传阅后,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理,看领导有无批示, 文件有无缺损、丢失。对领导有批示的,按本制度

3、遵守借阅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 要经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其中重要的或密级较高的文件. 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材料的上报与存档

各室向外单位提供或向上级部门上报的材料都 需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能上报,重要材 料须报书记审批同意后才能上报。材料的存档由拟 稿人根据需要确定,留存后及时送办公室存档。

第四篇: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之体会

2002年大学毕业后即进入检察机关,先后从事公诉、反渎、反贪工作,2009年调至纪委监察局,先后从事案件检查、效能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如今又重回检察机关,个中经历感触颇多,特别是纪检监察机与检察机关在机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此从自己工作中的体会,尝试分析一下这两个机关之间的关系,同时对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作一些探讨。

一、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区别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看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特征和性质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督对象不同。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员干部)以外,还包括广大公民,监督对象要广泛得多。

2、监督范围不同。纪检机关只能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给予党纪处分;监察机关只能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给予政纪处分;对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一方面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反法律达到犯罪程度的进行追究;另一方面是对侦查、审判、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它的监督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宪法和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

3、监督方法不同。检察机关主要是运用刑事侦查及提起刑事诉讼的方法行使其法律监督职权,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提起公诉,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种特殊的监督方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没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调查与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是不同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等;而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只能依照党章党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党纪监察措施,如责令违纪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违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即“两规”措施,但目前该措施仍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在此不作探讨),这些措施应该是不能超出党纪、行政法规及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在实践中,对违纪对象查询冻结银行交易存款、通讯记录、技术侦查等方面,由于缺少法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只能打擦边球,利用各种办法去达到调查目的,总是不能正大光明地进行。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一些大要案过程中,一般都要抽调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协助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借助强力机关的一些合法必要措施来突破案件。前面所提到的“两规”措施,实际上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威力最大的武器,就内部来说,办案人员可以24小时随时了解对象,对其进行政策法律攻心,在这种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违纪对象的防线很容易崩溃,这种优势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所不具备的,但是这种优势还能存在多久则是个问号,因为随着依法治国的完善,一切组织的活动都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来办理。

4、监督效力不同。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提起公诉,使其承担刑事责任。而纪检监察机关是以党和政府的名义进行的,只能给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问题,中纪委和高检院先后联合出台过几个文件,《中纪委、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互相提供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中纪委、高检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等文件中就协作配合的范围、程序等做了明确的界定,是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开展工作协调配合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加强工作。

1、规范联席会议制度。笔者之前所在的市中区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与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案件联席会议,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会议议题相关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各部门提供违纪违法线索,对正在办理的反腐败案件进行协调。

2、加强案件移送制度的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及时审查,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

3、加强办案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纪委监察局作为党委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案件查处及处理方面会受到的方方面面的干预,比如有些案件没有深入调查下去,或有些案件仅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主动出击,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要根据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案情,最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突破之时,检察机关能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同步介入案件的侦查调查,同步固定证据,通过法定的侦查手段,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也能对纪委监察机关起到一地的监督促进作用。依靠纪检监察机关这个资源,可以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带来诸多便利,据笔者了解,市中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每年所办职务犯罪案件有近一半是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办案所得,而且基本上都是大要案。检察机关主要依靠的是纪委监察局作为党和政府纪律检查机关的强势力,在对一些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遇到的阻力要小一些,另外通过借力纪检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等调查手段,也能为突破案件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4、规范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配合协调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结案后,需要互相提供案件的有关材料时,能移送原始资料的尽量移送原始资料,对于复印件应加盖移送机关公章并注明出处,另外还应必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双方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对方。

二、对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的探讨

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期间感受到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整个机关是一个整体,全员办案,各部门协同作战,包括案件审理部门(类似审判机关)都要提前介入,很多问题都解决在了调查阶段,为以后的案件处理铺平了道路。当然,这种模式不能适用于司法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规定,侦查、公诉、审判是互相制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效率,导致一些应该追诉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检察机关虽然地位崇高,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却没有多少法律监督实权,对于审判权,笔者认为应该保持高度独立性,不应对其过多干涉,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行使审判监督权就已足够。而对于侦查权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行使的权力还远远不够,完全不能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它和批捕权及公诉权虽相对独立,但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职权,容易形成合力。目前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公安(国安)机关侦查权

的监督不足,故下面主要谈一下检警关系。

1、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在我国是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历史及国情原因,公安机关在我国一直是司法机关中最强势的部门,其权力至今仍在不断膨胀。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监督权与现实中的检警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是矛盾的。我国目前的这种检警关系是以检警分立与检警制约为特征的,其实质上是检警对等平行关系,实践中则是警主检辅,公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依附于侦查职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前都是以公安机关侦查为中心,检察权对警察权的控制力相当薄弱,更没有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只能从是否决定逮捕这一个方面来制约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也只能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至于公安机关坚持不立案,检察机关也没什么好办法。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至高的权力,1996年之前检察机关也实实在在拥有一定的侦查监督实权,如1979版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

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对于公安机关懈怠不予立案侦查及不适合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自己决定进行侦查,这就体现了检察权高于警察权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但1996年之后的刑诉法却完全限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不但剥夺了检察机关自主决定侦查的权力,甚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都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对法律监督机关的种种限制可见一斑。笔者之前还寄希望于今年3月14日新

修订的刑诉法能够纠正这个严重违宪的规定,但是令人失望的是竟然还是维持“原判”,我国的诸多所谓法律专家还是服从于强权,检察机关影响力远逊于公安机关,这是法制的倒退。

2、建立新型检警关系

笔者在公诉部门工作过一年多时间,对基层公安干警的法律知识及办案能力实在不敢恭维,一些简单的案件反复退回补充侦查,甚至多次退补后仍不符合要求,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就更不要说了。法检两家进入门槛远高于公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员的素质也注定是高素质人才,为何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呢?笔者就纳闷如何能改变这种状况,在了解了我国周边日韩及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后,才发现我国的检察机关实际地位及权力真是太低了,以台湾地区为例:台湾的司法制度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其侦查权涵盖警察机关的侦查权,其检警关系模式就是检察指挥侦查的模式,也就是实行检察官主导侦查的检警分工合作模式。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侦查主体。检察官在侦查犯罪时,有指挥调度警察官和命令警察的权力;警察则被视为检察官的助手,有协助侦查犯罪的职责,但没有独立的侦查权限。检察官是侦查活动的发动者,对刑事案件有起诉、不起诉和缓起诉的决定权;侦查中,检察官有侦讯、勘验权,对传唤、拘传、通缉、责令赔付、交纳保证金、查封、扣押等强制处分有决定权。同时,检察官对警察有要求其主管单位给予奖惩的权力,主管单位必须执行。

我国检察机关对警察部门的法律监督与台湾地区相比差距大矣,我们不苛求像台湾地区一样把警察部门放在完全从属的地位(在我国这也不可能),只要对于疑难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有介入指挥的权力,能够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进行侦查,并且恢复1979年刑诉法第13条的规定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到那时提到检察官,警察们也会肃然起敬吧。因此合理的检警关系应该是“侦诉一体化”,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侦查和公诉

阶段分工明确,受此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破案和结案,而忽略对公诉人法庭上指控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法庭上指控犯罪,而忽略怎样调取收集更多、更全面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因此,这样的模式没有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两方面的资源特点有效的结合起来,存在明显的缺陷:侦查作为公诉前的一个独立阶段,侦查人员虽然拥有侦查权,承担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责任,但是远离法庭审判活动,对控辩双方质证辨论的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和深入了解,致使侦查人员对法庭最终据以定案的证据标准缺乏足够的了解,也不直接承担因证据不合要求而造成败诉的后果。这种权利和责任的分离,必然造成侦查人员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破过程中,而对破案后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诉讼证据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侦诉分离制度的缺陷问题,必须实行侦诉一体化制度,台湾地区模式在大陆目前是不可行的,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我国的侦诉一体化制度。该制度一方面吸收检警分立模式的优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独立,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活动,防止证据的灭失,又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和优势;另一方面,它又吸收了检警结合模式的优点,强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减少内耗,注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介入引导和指挥,尤其是对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以实际监督,赋予检察机关指挥权和立案侦查权,防止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滥用。所以,侦诉一体化是下一次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世界刑事司法体制的趋势,我们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应该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

陈宝生

2012年10月16日

第五篇: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

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规范案件移送制度,提高办案效率,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有关法规及《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移送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各司其职、依纪依法办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送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含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超出本机关职权,应当由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的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侦查案件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超出本机关职权,应当由其他执纪执法机关追究党员干部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移送和办理案件,不得失职失责,不得越权越位,不得相互替代和包办。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应当将举报内容及时摘转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协调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办案。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证实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 、规章的,应当在对该案件作出处理后,将案件事实材料、处理结果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在办理党员或监察对象不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规定将罚没财物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织,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应当通过县纪委监察局(由案件检查室受理)办理移送手续。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结的涉及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刑事案件,应当将该案件的事实情节材料及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十五日内提交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受理);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应当受到纪律追究或组织处理的行为,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受理)。

党员或监察对象在外省或外地犯罪被依法判决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的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中,应将有关材料在立案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在决定后十五日内,将不起诉的决定副本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受理);对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撤案、不起诉,但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刑事、治安、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应当受到党纪政纪追究的行为,应当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将有关材料在十五日内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七条 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县纪检监察机关(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由案件检查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 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 年第310 号)。

第十条 有本规定第

五、

六、

七、八条情况之一的,应当一案一送。移送或提交材料的机关应当填写《案件材料移送单》(附件一),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接受移送案件的机关收到《案件材料移送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填写《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附件二),反馈给移送案件的机关。《案件材料移送单》、《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填写。

第十一条 应当移送的群众举报线索,在受理之日起10 日内移送;应当移送的案件材料,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I5 日内移送;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遇到矛盾和问题时,由移送的机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提交反腐败工作协调会议或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协调。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移送案件,需要提供证据、鉴定、甄别、政策法规咨询以及查阅案件资料时,各机关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公、检、法确定的人员,每季度要向县纪委报告一次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处理情况。县纪委定期通报案件移送情况,研究和解决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纪律,对应当移送而拒不移送,瞒案、压案不送,以纪代法、以罚代纪,重大案件、重要情况不及时或不如实移送的,接受移送的线索、案件有不及时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榆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案件材料移送单:

根据《榆中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现将案件材料移送你们,请将处理结果反馈我们。

附:

1、

2、

3、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

现将你单位 年 月 日移送的 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你们,请查收。

附件:

1、

2、

3、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家具公司公司简介下一篇:纪检监察工作会议